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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申請書范文【1】申請人: XXX,漢,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請人: XXX,漢,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請執行依據: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0X)XXXX號民事調解書
申請請求: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本案執行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由法院依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已經雙方簽收而生效結案。調解書約定被申請人應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請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簽訂協議書并注明已收過其已支付的賠償費用,且延遲之前規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完剩下的賠償費用XXX元。
故申請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年**月**日
民事執行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介紹
被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介紹
申請執行依據: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永民初字第240號民事判決書;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20XX)南法執異字第20號執行裁定書
申請請求:1、執行被申請人給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從20XX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為止,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執行;3、本案執行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lk訴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永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于20XX年2月27日作出了(20XX)永民初字第2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應在判決書生效后五日給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從20XX年2月16日止起付清為止,均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但申請人申請執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財產時,重慶公司分公司提出異議,證明自己已經無力償還能力, 20XX年6月29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南法執異字第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慶公司分公司下屬無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應執行總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財產。現依據20XX年3月12日生效的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永民初字第240號民事判決書;于20XX年7月9日生效的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20XX)南法執異字第20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總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財產。(至今申請人未收到一分錢)
此致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執行申請書范文【3】申請人(個人寫清楚: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郵編)
(單位寫清楚: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職務、住所地、電話、郵編)
被申請人(個人寫清楚: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郵編)
(單位寫清楚: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職務、住所地、電話、郵編)
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
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及生效情況:
被執行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舉證:
申請人要求查扣被執行人的上述有關財產,若查扣錯誤,愿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
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一申請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廣西XX號。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廣西南寧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聯系電話:XXXXXXXX。
申請內容:
1、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人民幣XXXXXX元整。
2、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XXX年X月X日至判決生效之日XXX年X月X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3、依法強制被申請人給付遲延履行利息¥ 元(自XXX年X月X日起暫算至XXX年X月X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申請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南市民一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9年X月XX日經南寧市XXX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業經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并于2019年X月XX日作出(2019)南市民一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為終審判決,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該判決內容的給付義務。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懇請貴院依法強制執行。
此致
南寧市X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及納印):
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二申請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住陽新縣大王鎮下海村七組。
委托人: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駱名貴,程凌。
被申請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陽新縣興國鎮東岳路35號。
申請事項:
1、請求依法強制執行(20xx)陽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
2、依法由被申請執行人承擔本案全部申請執行費用。
申請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20xx)陽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2月30日前償還申請人50000元。該調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20xx)陽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均一致同意并簽名捺印,該一審民事調解已發生法律效力?,F生效調解規定的償還日期已過,但被申請執行人至今仍未主動履行該生效調解所規定的義務。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曹x
申請人:(基本情況)
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三被申請人:(同上)
請求事項:
強制執行市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寫明事情的起因、經過及有關行政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以及執行結果等)
鑒于上述情況,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強制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地址:
郵編: 電話:
被告: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電話:
執行依據:***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560號民事判決書和***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終字第15986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請求:
1、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貨款人民幣四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八角;
2、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每日人民幣125元計算,根據2008年12月23日頒布的短期貨款利率4.86%計算);
3、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四千五百一十九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3560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申請人貨款人民幣四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八角,如果被申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人民幣四千五百一十九元。后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2008年12月19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民終字第159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被申請人未履行判決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國,男,52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1路一橫巷x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李亞娟,女,46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x路一橫巷x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申請執行人):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陳超振,該社主任。
住所XX市楊梅鎮。
申請事項: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將被執行的標的物即化國用(20__)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9號房地產,執行回轉給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事實和理由:
被執行人李某郭20__年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位于XX市東山街道辦上街東路69號的房產證為粵房字第1186221號、建設用地許可證號為茂許證[化]字第069號的房地產為其本人向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貸款提供財產擔保。其后李某郭不還款因而成訟,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該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號2671號兩份民事調解書,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上述房地產,裁定給買受人李亞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變更登記為化國用(20__)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5號房地產。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保修總廠名下,該廠是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屬下企業,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菘h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是化州縣公安局20__年申請設立的集體企業,經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設立機動車保修總廠。20__年2月15日開始,化州縣公安局將保安服務總公司承包給李振郁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承包者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后所有經營資金,由承包者負責,所經營收處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費外,均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經營的貸款債務均有李振郁負責,公安局不負連帶責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屬保安服務公司的石場、地皮全部交回縣公安局所有;承包經營中所需經費及一切費用開支由李振郁負責支付,公安局不負一切責任。20__年6月3日,化州縣計劃委員會核準: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在上街垌東湖路(現上街東路)建辦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資9.9萬元由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自籌解決。同日,XX市城鎮建設管理局根據計委上述文件批準保安服務總公司上述項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國土局同月30日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茂許證[化]字(20__)069號),準予建職工住宅。后該公司保修總廠建成一層住宅,因擴路實建面積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報建加建三層后建成四層住宅。此期間的用地及建房資金費用,都是公司承包經營者李振郁投資的。
李振郁負責經營管理及其后承包經營期間,曾經與被執行人李某郭簽訂《承包機動車輛保修廠協議書》(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費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費五萬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雖然還在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任職,但是不再是承包經營者。據化州縣公安局當年資料記裁,李某郭只是機動車保修總廠職工宿舍建設項目負責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給城市防洪工程東堤建設指揮部,也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交款人還是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機動車保修總廠到房產局辦房產證時所寫《保證書》所述的“我為了發展需要,我出資購地皮建辦公綜合樓”。并且李某郭當時出具的證明自己是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的證明內容也不實,使
用偽造的公蓋。李某郭從未擔任過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沒有任何產權關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亞娟在化州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裁定給她之后,未經合法報建,在原四層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層。其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事實,有證據一至證據十四可以證實。李某郭20__年用于辦假證明的假公章(見證據13頁、14頁)與工商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保存的該單位的公章印鑒(見證據十五)兩相對比,可見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2厘米、字長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沒有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7厘米、字長0.4厘米。
根據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集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經清產核資認定為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20__]895號)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20__]13號)規定: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在清產核資中均須按照該暫行辦法界定產權;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詳細資料進行核對,依法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簽署“界定文本文件”,并報同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經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待界定資產”,在依照規定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脫鉤企業在脫鉤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對未辦理脫鉤手續的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要求?!秶匈Y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資法規發[993]68號)對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規定。由此可見,XX市人民法院是在執行標的物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的情況下,用司法權取代行政權,擅自處置產權待界定資產的違法執行行為。
違法執行不僅將訴訟、審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義化為烏有,而且造成社會關系新的扭曲。申請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投資經營者李振郁的財產法定繼承人,被執行標的物的產權歸屬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若作產權界定,標的物產權應當歸屬李振郁的財產繼承人。因為案件已經在20__年4月1日之前執行終結,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具狀向上級法院申訴,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規定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審法院撤消(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將被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執行回轉。(被執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項為被執行人財產,不予執行回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0一0年十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四份
證據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頁
制作要點與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基本相同。注意是:(1)請求事項是認定公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清楚被申請認定人僅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仍可以辯認或控制其行為。
二、格式:
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診斷證明或鑒定書。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申請人:A,男,××歲,×族,××省××市人,××市××公司職員,現住××市××區××街××號。
被申請人:B(A之父),男,××歲,×族,××省××市人,現住××市××區××街××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買賣民事判決書的成因
(一)民事判決書的“紙上權利”兌現受阻
這原因是導致判決書被“買賣”或者轉讓的最原始的原因。從此角度觀察,買賣判決書不外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紙上權利”的行為選擇與行為方式。我們知道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對權利人而言抽象的表現為一種請求權,而請求權只是紙上的權利而已。它能否得到實現取決于多種因素,因此其請求權的實現便可能遭遇諸多的障礙。處于利益的考慮,權利人便將買賣判決書作為一種變通的選擇。
(二)法院的民事強制執行不力
“執行難”是當下突出顯現的問題,并且越來越普遍。生效判決得不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其中有地方保護、司法腐敗或法院漠視當事人權利等各個方面的原因。因此,權利人出賣或轉讓判決書以實現自己的權益是一個當然選擇。關于某些學者所稱“出賣判決書作為一種對法院執行工作不滿的另類抗議,是挑戰法院的司法權威的方式”,筆者并不這樣認為,篇幅所限此不贅述。
(三)當事人規避不利的投機心理
眾所周知,通過正常程序實現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需要花費當事人的人力、財力與時間,并且程序過程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當事人便通過出讓判決書中的債權而換取相應的對價,可以實現一定的效益,從而實現自己判決書中的利益。這也是一個經濟人的理性選擇。在市場經濟要求效率的背景下我們不難理解這樣的做法。
二、買賣民事判決書的合法性
探討民事判決書買賣的合法性,必須弄清楚此買賣的標的到底是什么,不然就會產生關于“挑戰司法權威”的質疑。其實,民事判決書就那么薄薄的幾張紙,并不值得買賣,更何況中國的民事判決書也沒有什么有價值的知識產權利益而言。買賣雙方著眼的是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其中的債權才是買賣的標的。從《合同法》角度看,第79 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這一條款并沒有規定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是不可以轉讓的。在私法領域有句法諺叫“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轉讓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該得到尊重,我們更不能說因為一個債權得到了司法判決的確認而獲得了強制執行的效力便失去了其私法的性質,因此,合法的轉讓該債權當然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那些惡意的買賣或轉讓以侵害債務人利益的排除在外。
三、買受人申請執行權的產生基礎
在確認了判決書買賣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之后,買受人當然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判決書中所確認的債權:第一,便是通過私立手段實現,比如討債方式;第二,便是通過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一種方式在此不談,僅僅討論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行性。正如文章開始提到的一般,買受人是否具備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依然沒有確切的答案。筆者試圖通過以下以下論述給出買受人申請執行權的產生基礎。
一般認為,法律文書發生效力之后,該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由他人繼受,該他人就有權向執行機構申請執行而成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的變更是由于權利主體的變更而形成的。盡管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權利主體變更引起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的情形沒有作出規定,但是從理論上看申請執行人的變更是可能的。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執行而成為申請執行人;(2)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合并、分立,繼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執行而成為申請執行人。
顯然,債權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
以上的觀點未免有些局限,僅僅將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范圍限定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之下,當然對于法人的債權繼受的情形用法定繼承定義有失偏頗。筆者認為,通過買賣行為合法繼受債權的當事人顯然可以成為執行申請人。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買賣判決書應當是合法的行為,法律并不禁止。而判決書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并不因為判決書在誰的手里而有所區別,因為執行權是司法權利,不是因當事人而產生的而是法院執行機構固有的權利。并且,從民法的角度來觀察,繼承人繼受債權與通過買賣繼受債權只是實現債權轉移的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事實行為而后者是法律行為,但是兩者產生的權利并沒有什么區別。所以,將申請執行人的范圍擴大到買受人是合情合理的。
綜上所述,一般人可以善意受讓判決書中的債權,依據法理,受讓人當然作為執行當事人變更范圍。并且基于申請執行權是一種因法院審判而獲得的期待權利,作為一種已決債權的程序性保障手段,其目的是使債權實現,因此是可以轉讓和繼受的。所以判決書買受人便有了獲得申請執行權的基礎。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