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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民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民防工程的防護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號令、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企業管理規定》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民防工程防護設備,是指設于民防工程內部及其出入口、連通口、進(排)風口及排煙口等部位,用以對核生化武器、電磁脈沖武器和常規武器殺傷破壞效應進行防護的專用設備。主要包括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防電磁脈沖門、超壓排氣閥門、密閉閥門、密閉觀察窗、防爆地漏和過濾吸收器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和安裝民防工程防護設備的,其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民防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民防辦)負責本市民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條(企業資質要求)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國家人防辦頒發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企業資格證》)。
第六條(企業生產基本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人防辦批準的生產品種及的圖紙、標準和規范生產民防工程防護設備,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嚴禁異地私設加工點。
第七條(企業生產質量管理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加強對防護設備產品的質量管理,定期對防護設備產品進行檢測,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每件防護設備應有一套完整的生產質檢記錄,并建立產品檔案,保存購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質保書、購銷合同、原始發票等出廠證明文件。
第八條(企業年檢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年檢。
每年7月上旬,本市生產企業應當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年檢表》及其他相關年檢材料報市民防辦。
第九條(銷售企業及產品的名錄公布)
市民防辦建立本市防護設備銷售企業及產品名錄,并向社會公布。銷售企業名錄包括本市取得《企業資格證》的企業,以及進滬銷售備案合格的外省市企業。未進入名錄的企業,不得在本市銷售防護設備產品。
市和區、縣民防辦以及市民防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通過網站、行政事務辦理總窗口、質量報監等,將銷售企業及產品名錄信息書面告知建設、施工單位,由建設、施工單位自主采購選用合格的民防工程防護設備。民防部門不得推薦使用指定產品。
第十條(外省市企業進滬銷售備案)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防護設備的,應當取得國家人防辦頒發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證書》,并向市民防辦辦理進滬銷售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進滬銷售備案材料)
辦理進滬銷售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市民防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1、《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企業進入**市場備案表》(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
2、《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年檢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擬銷售防護設備產品的型號規格,以及本年度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產品銷售)
在本市從事生產、銷售和安裝民防工程防護設備的企業,必須提供合格的產品,并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銷售的產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維護說明書,并在產品的顯著位置鋼碼打印標有廠名、企業資格證書、產品編號、生產日期等內容的銘牌。
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定點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銷售合同)
防護設備產品的銷售,提供單位應當與建設、施工單位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推薦使用市民防辦無償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安裝規范)
防護設備中的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電控門、防電磁脈沖門、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以及隔震專用設備應當由其生產企業負責安裝。其他防護設備可以由生產企業或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企業負責安裝。
從事民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的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專業培訓,取得安裝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現場檢查抽查)
市民防辦應當通過實地檢查和產品質量抽檢等方式,加強對本市定點企業產品的質量管理。
市民防辦應當加強本市防護設備的產品質量管理,對在本市銷售的防護設備產品,不定期抽樣送交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定點企業應當停止銷售,按要求進行整改,并經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銷售。
第十六條(安裝質量監督)
市民防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防護設備安裝質量的監督管理。
未向市民防辦辦理備案手續的定點企業以及不具備定點企業資格的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用于民防工程的,市民防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出具民防工程質量監督認可文件。
第十七條(取消名錄情形)
本市取得《企業資格證》的企業,以及進滬銷售備案合格的外省市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防辦將其從銷售企業名錄中取消,其產品不得在本市民防工程中使用:
1、被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取消其定點企業資格的;
2、提供虛假申報備案材料的;
3、涂改、出借、套用或轉讓許可證的;
4、年檢不合格的;
5、制假售假的;
6、偷工減料、嚴重降低防護效能,其產品一年內兩次(或兩種型號產品)被檢測認定為不合格的;
7、存在惡性競爭、嚴重擾亂本市防護設備市場秩序行為的;
8、在本市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供應及安裝過程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9、未提供已在本市銷售并經質監部門認定送檢的各類防護設備產品當年度檢測報告的;
10、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喪失企業法人資格的。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的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構)筑物外部、公共設施以及空間設置的路牌、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門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的廣告;
(三)氣模、氣球、彩虹門等充氣浮動廣告;
(四)各種流動宣傳廣告、布質宣傳條幅以及施工標準宣傳牌;
(五)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核及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的選址定位審核工作。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美化市容、文字規范、內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設置準則
第六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協調、美觀的要求,會同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公益性廣告設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局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形象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物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證安全。使用易銹蝕材料的,應當定期進行防銹蝕處理,并進行有效覆蓋,不得外露;使用電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電安全措施,并與高、低壓導線和地面、地下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
第十條嚴格控制在臨街建筑物的立面懸掛布標、條幅。
第三章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二條張貼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
禁止在廣場、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钣糜谑姓迷O施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戶外廣告設置,應征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或場所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后,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五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資料:
(一)申請書;(二)廣告設置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三)制作說明;(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做出許可的,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批準的地點、形式、期限、數量、規格、用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又無正當理由的,原批準手續失效。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滿后,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到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手續的,有效期滿后,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版面不得空置,暫時無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批準機關書面通知廣告設置單位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修、更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如遇大風、汛期等,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銹蝕、損毀、變形等情況的,設置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恢復完好。
第二十四條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定期督促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通知廣告設置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實難以通知到廣告設置單位的,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過錯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背景
2016年7月2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行政審批事項,保留了建設單位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要求,同時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法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思路
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圍繞充分發揮“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這一總體目標,細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重點規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7章46條,比原來增加了1章7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修訂規章名稱
原《辦法》實施4年多來,相關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條款內容已基本成熟,故將其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調整總體框架
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不同階段,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相關責任要求進行了細化,并增加“監督檢查”一章,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相關要求。
(三)依法取消審批
刪除了原《辦法》中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等涉及行政批的內容。
(四)明確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有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評審,向安全監管部門報送驗收方案,形成書面報告等責任,并要求通過公告欄、網絡等方式公布有關工作信息,接受勞動者和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
(五)加強監管執法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時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禁止行為規定,以及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等相關要求。
1.1放射診療衛生監督學科建設重視程度不夠上海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大多將放射衛生的監管職能與職業衛生合署在同一個科室或部門,少數衛生監督機構將放射衛生的監管職能與醫政管理合署在一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平移后,大部分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將放射衛生監督職能由原負責職業衛生監督的科室轉至醫療機構監督的科室,未獨立設置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更無專職放射診療衛生監督員,學科建設的人力資源和物質保障明顯欠缺。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射線技術和核技術在醫學領域已逐步實現了普遍的應用,射線裝置和放射源的數量正逐年增加,無專職科室和專職衛生監督員的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已不能適應醫療衛生發展的需求,滿足放射診療衛生監管的需要。
1.2內部協調機制不健全在監督檢查和立案查處的過程中往往礙于“情面”,在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時,尤其涉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時,往往因“人情”和“內部問題”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導致對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成為一種形式。長此以往,嚴重削弱了執法力度,降低的執法威信。系統內各單位之間未能充分協調好工作關系,未能建立完整的執法網絡和良好的工作機制,不能發揮整體效能,形成放射衛生監督管理的有機整體。
1.3監管機制不夠完善基層衛生監督機構通常在專項檢查時短期內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而缺乏常態的監管。在執法能力方面,放射衛生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仍需不斷提高,現場處理能力有所欠缺,嚴重影響了放射衛生監督的權威性和威懾力。
1.4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后,《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與之相關的處罰內容也隨之更改,如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放射診療建設項目三同時所對應的行政處罰內容應及時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接,但目前尚未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無明文規定可依,阻礙放射診療的衛生行政處罰工作的順利開展。
2討論
2.1加強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的學科建設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放射診療監督管理學科建設的人力資源建設和物質保障投入,在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獨立設置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培養區縣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學科帶頭人,市級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首席衛生監督員。市衛生行政部門選取相應的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放射診療衛生監督培訓基地,培養優秀中青年業務骨干和放射診療衛生監督專家。
2.2實行放射診療量化分級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的管理,可試行在量化分級基礎上結合診療項目風險的綜合監督,通過施行量化分級管理,建立長效常態的監管模式,提高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水平。目前上海市對公共場所已開展了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監管效果顯著提升。因此,在對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監管方面可開展量化分級管理,提高操作性和監管實效。另外,加強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把控放射診療衛生安全。對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按照危害嚴重和危害一般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加強對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和處罰力度,提高自律水平和守法意識。
2.3加強放射診療管理知識培訓掌握本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做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的前提和保證。目前,我國主要有與放射衛生防護相關的法律3部、法規2部,規章30余部。截至2010年底放射衛生防護標準按放射衛生專業特點分9大類,體系框架共105項標準,9類標準包括基礎標準9項、職業照射防護標準17項、醫療照射防護標準21項、公眾照射防護標準10項、應急準備與響應標準4項、檢測規范和檢測方法標準34項、防護設施與器材標準5項、管理標準4項和其他標準1項,其中推薦性標準46項、強制性標準58項。隨著上海市衛生監督工作重心的轉變,加強醫療機構放射衛生工作人員及衛生監督員的培訓,仍應是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在眾多的涉及放射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中,掌握放射衛生執業和監管能力,提高醫療機構的自律守法意識和能力,法制觀念和防護意識是增強和搞好自主管理的思想基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人以及放射工作人員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放射防護知識的培訓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強放射診療防護監督管理,強化醫療機構放射診療防護意識,落實責任,切實維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
針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防護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完善放射診療安全防護制度,及時發現放射診療安全防護隱患,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放射診療工作,提高放射診療工作質量,推進《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
三、工作內容
(一)檢查范圍
以放射治療防護為重點,對所有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主要為使用醫用電子加速器、鈷-60遠距離治療機、伽瑪刀、X刀、后裝治療機、質子治療等設備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和開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的醫療機構。
(二)檢查內容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情況和衛生防護工作情況等(詳見附表1)。
1、《放射診療許可證》與《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持證情況;
2、新建、改建、擴建放射治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與審查情況,放射治療設備狀態檢測情況;
3、模擬定位機、放療計劃系統和放療劑量儀等放射治療質量控制設備的配置情況;
4、制訂和執行放射治療質量保證管理制度情況;
5、專職醫學物理人員配備情況;
6、對放射工作人員開展個人劑量監測、職業健康監護情況;
7、放療場所安全警示標志和放療設備安全聯鎖有效情況;
8、開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工作的防護質量保證情況。
四、組織管理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放射診療防護專項檢查工作,制訂督導檢查方案。各區、縣衛生局根據專項檢查方案組織本轄區內的檢查工作。
開展放射診療的醫療機構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放射治療設備進行質量控制檢測,在本年度內已開展檢測的需提供檢測報告。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存在的安全防護與質量問題應及時通報衛生監督機構,監督其進行整改。
五、實施步驟和工作安排
專項檢查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0年10-12月)為動員部署及醫療機構自查階段。各區、縣衛生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本轄區內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根據方案的要求,對放射診療防護工作情況進行自查。
第二階段(2011年1-2月)為監督檢查階段。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區、縣衛生局對轄區內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醫療機構自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各區、縣衛生局于2011年2月5日前將專項監督檢查情況總結及匯總表(附表2、附表3)報市衛生監督支隊。2月10日前,請衛生監督執法支隊將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及匯總表報市衛生局醫政科。新晨
第三階段(2011年2-3月)為抽查階段。市衛生局組成督導組赴各區、縣對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督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專項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縣衛生局要以對人民群眾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放射診療安全防護監督管理工作,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抓緊、抓細、抓出實效。
(二)突出重點,狠抓專項檢查工作的落實。各區、縣衛生局的醫政和監督部門要緊緊圍繞各自職責分工,根據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認真組織落實。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著力解決放射診療安全防護與質量安全問題,實現專項檢查工作目標。
(三)落實責任,做好自查工作。醫療機構要切實落實放射診療安全防護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全面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診療質量控制水平,降低風險,逐步完善質量保證與安全防護管理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強放射診療監督管理工作,強化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安全防護意識,嚴格落實責任,全面提高我市放射防護水平,切實維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
針對全市放射診療工作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摸清我市放射診療防護基本情況,完善放射診療安全防護制度,及時發現放射診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放射診療工作,提高放射診療工作質量。
三、檢查范圍及分工
全市各級各類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負責對全市除省直管放射診療單位外,所有省、市發證的放射診療單位的監督檢查。同時對各區市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
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所轄區域內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診療單位外,所有的放射診療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四、檢查內容
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重點對開展放射診療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許可,防護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實,放射防護設施、設備的建設、使用,放射診療的安全質量保證、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及培訓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調查了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放射診療的專業人員、設備及相應質量控制設備配備情況以及年度診療患者數量情況。
五、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及自查階段(2012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方案和衛生部、省衛生廳2012年放射衛生重點監督工作計劃的有關要求,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對管轄的放射診療醫療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摸清放射診療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積極指導醫療機構進行自查,并將放射診療單位調查表(附件1)于2012年8月31日前匯總上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
(二)監督檢查階段(2012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分工對轄區內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并將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各區市放射診療防護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匯總表(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加蓋公章后上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
(三)抽查階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根據有關要求,對照各區市監督檢查情況和醫療機構自查情況,對各區市放射衛生專項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全市開展放射診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抽查。
(四)總結階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對專項監督檢查活動進行全面梳理、總結,根據有關要求于11月10日前將監督檢查和摸底調查的數據通過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上報,并將有關匯總資料和書面總結加蓋公章后上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醫療機構放射防護直接關系到患者、受檢者、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此,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務必予以高度重視,以對人民群眾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重視放射診療防護安全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使專項治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1.加強日常監管工作
在我國,煤炭、石油等資源型企業占據著很大的比重,受到當前低碳生活和可持續開發政策的影響之下,市場轉換速度日益加強,企業的關、停、轉現象時有發生,加強對放射源的日常監管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是保證放射源安全穩定的關鍵所在,同時更是保證放射源工作效率的核心。我省作為祖國邊疆,本身因為寒冷氣候的影響而存在著漫長嚴冬,這就使得整個省內基礎設施極為薄弱、交通運輸阻力較大,因而在現有的機制條件下若想實施有效的管理則更是需要眾多管理資源。而當今管理能力之下,大多數放射源在工作中變化情況無法得到第一時間的了解,同時就這些極為有限的管理資源也經常會因為軟件、硬件以及環境的影響而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和應用。因此,就需要在研究建立現有管理資源條件的基礎上加大對節約資源管理機制的控制和管理。
2.涉源單位對放射源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環節
近些年來,我省通過對省、市、縣輻射環境進行全面的監察,對輻射工作現場做了詳細的調查和控制,經過分析總結,在這些輻射現場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許多較為突出的問題。
(1.在管理工作中,如果沒有履行備案手續,許可證也未曾得到及時有效的變更,這就使得在整個管理工作上存在著放射源管理數量與數據庫、許可證中的數量不相符,放射源轉讓手續辦理完成之后也因為保管不可理而未曾得到及時有效備案,從而引發管理的不合理,給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影響。
(2.沒有進行嚴格的放射源編碼管理放射源在管理的過程中經常都會出現編碼混亂,特別是針對多個不同關系下的同核素、同活度,在管理工作中都沒有建立一個有針對性、一一對應的工作關系,且工作中未曾明確之處放射源的使用位置。在這種背景下,放射源在使用中本身就存在著混亂現象,且不曾完全按照國家統一標準來進行編號。
(3.對于閑置、廢棄以及終止的放射源未曾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使得這些放射源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同時在工作中對于廢棄放射源的危害認識不夠深入,將廢棄放射源置放在普通的倉庫中,且未曾進行嚴格、有效的安全管理和防護,從而引發環境影響威脅。
(4.規章制度不完善,這些制度主要體現在應急、預備方案不科學,放射源安全檢查制度不合理、檔案管理不合標準等方面,對于規章制度重視程度也存在著欠缺,制度不及時修訂,沒有進行有效的宣貫。
二、提高放射源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對策。
1.各盡其責、各司其職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關鍵“加強自我管理”是各輻射工作單位最基本的安全保衛措施。
(1).嚴格遵守國家的放射防護法規,對放射源的使用要辦理許可證,制定有效的放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負責,明確職責。
(2).提高認識,尤其是各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將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同時要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做到人人知道并關心放射源的使用安全。
(3).使用單位在使用放射源時,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合格的場所,另一方面,要經常對該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確保其良好的運行。
(4).對較長時間不用或退役的放射源,尤其應引起重視,一方面要進行妥善安置,登記在冊,有專人保管,另一方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理,既可以退回生產廠家或經批準轉讓給有《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且在許可范圍內的用戶,也可以和當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聯系,進行回收處理。對停產、轉產的單位更應特別重視放射源的妥善處理。
2.針對監督管理部門的制度構建。
在加強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中,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以下幾點: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貫徹國家有關的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使用單位負責人對放射工作的認識,提高放射工作人員的素質。
(2).對于新開展放射工作的單位,既要做好開展放射工作前的影響評價和審批工作,又要做好開展工作后的經常性監督和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設法隨時給予解決,對存在問題而又不整改的單位,要進行嚴肅查處,消除一切可能發生事故的隱患。
(3).在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中,應對使用單位主動提供技術指導與咨詢服務,做到管、幫結合,尤其是對廢棄退役的放射源的處理,要設法給予指導,解決其儲存或回收,消除使用單位的后顧之憂。
三、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