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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信貸,可持續發展,環境風險管理論文本科論文畢業論文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變以往過度透支環境和能源的粗放發展模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辟Y金是經濟活動的血液,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社會資金融通樞紐的銀行業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把履行企業的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努力推進生態文明,為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做出貢獻。2007年7月,國家環??偩趾椭袊嗣胥y行、銀監會聯合推出的“綠色信貸政策”,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確立環境準入門檻,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資金來源,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綠色信貸及綠色信貸產品
所謂綠色信貸,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并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鄧聿文,2007)。國際上普遍認同的綠色信貸規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訂的赤道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項目資本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項目,這也將是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標準的藍本。畢業論文
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采取“三重底線”的方法管理其業務,即商業銀行開展業務不僅要滿足合作伙伴(客戶、股東、員工、供貨商、社會)的需要,同時還要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必須對社會以及生態環境負責。從國際經驗來看,綠色信貸產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1.住房抵押貸款(homemortgage)。如花旗集團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針對中低收入顧客推出的結構化節能抵押產品(EnergyEfficientMortgage),將省電等節能指標納入貸款申請人的信用評分體系;再如英國聯合金融服務社(CFS)自2000年推出生態家庭貸款(Eco-homeloan)以后,每年為所有房屋購買交易提供免費家用能源評估及二氧化碳抵銷服務,僅2005年,就成功地抵銷了5萬噸二氧化碳排放。
2.商業建筑貸款(commercialbuildingloan)。如美國新資源銀行(NewResourceBank)向綠色項目中商業或多用居住單元提供0.125%的貸款折扣優惠;美國富國銀行(WellsFargo)為LEED認證的節能商業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貸款和再融資,開發商不必為“綠色”商業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險費。
3.房屋凈值貸款(homeequityloan)。如花旗集團與夏普(Sharp)電氣公司簽訂聯合營銷協議,向購置民用太陽能技術的客戶提供便捷的融資;美洲銀行則是根據環保房屋凈值貸款申請人使用VISA卡消費金額,按一定比例捐獻給環保非政府組織。畢業論文
4.汽車貸款(autoloan)。如加拿大VanCity銀行的清潔空氣汽車貸款(CleanAirAuto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車型提供優惠利率;再如澳大利亞MECU銀行的goGreen汽車貸款,是世界公認的成功的綠色金融產品,也是澳大利亞第一個要求貸款者種樹以吸收私家汽車排放的貸款,此項貸款產品自推出以來,該銀行的車貸增長了45%。
5.運輸貸款(FleetLoan)。如美洲銀行的小企業管理快速貸款(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Expressloans),以快速審批流程,向貨車公司提供無抵押兼優惠條款,支持其投資節油技術,幫助其購買節油率達15%的SmartWay升級套裝(SmartWayUpgradekits)。
6.綠色信用卡。如歐洲的Rabobank推出的氣候信用卡(ClimateCreditCard),該銀行每年按信用卡購買能源密集型產品或服務的金額捐獻一定的比例給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再如英國巴克萊銀行的信用卡(BarclayBreatheCard),向該卡用戶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提供折扣及較低的借款利率,卡利潤的50%用于世界范圍內的碳減排項目。
7.項目融資(Projectfinancing)。對綠色項目給予貸款優惠,如愛爾蘭銀行對“轉廢為能項目(energy-from-wasteproject)”的融資,給予長達25年的貸款支持,只須與當地政府簽訂廢物處理合同并承諾支持合同范圍外廢物的處理。
二、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已是大勢所趨
1.推行綠色信貸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商業銀行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中介角色,決定了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特殊地位(UNEP,1997;EuropeanCommissionDGXI,1998)。商業銀行根據持續期、規模、剩余額度和風險等要素進行資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審貸體系使其在風險衡量和定價方面具有突出優勢,因而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通過差異化定價引導資金投向有利于環保的產業、企業和項目,可有效地促進可持續發展。尤其是以幫助企業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為重點,使企業努力達到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而自覺地進行無害環境的實踐,增強控制風險的能力,創造條件積極推行綠色信貸,進一步降低資源消耗和減少污染,畢業論文提高清潔生產水平,也有利于商業銀行擺脫過去長期困擾的貸款“呆賬”、“死賬”的陰影。
2.推行綠色信貸有助于商業銀行管理環境風險。
據全球金融界估計,1970-1979年氣候天災水災給金融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大約為500億美元,1988-1997年更暴增為3000億美元(UNEP,2000)。這些數據揭示,環境破壞不僅直接增加了銀行業的經營風險,甚至可能危及銀行業的可持續經營和生存。在我國,“一些地區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環境違法現象較為突出,因污染企業關停帶來的信貸風險加大,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由于各國政府對企業污染環境責任的追究日益嚴格,銀行業若不加強其環境風險管理,一旦發生給予貸款的企業發生污染事件時,不但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也將損及其債權的收回。推行綠色信貸,把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融入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和監控,就為商業銀行通過保險和衍生金融市場等轉移環境風險提供了可行的路徑。
3.推行綠色信貸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
推行包括綠色信貸在內的綠色金融服務(或產品)的收益具體表現在:擴大市場份額;利潤增長;吸引顧客并獲得顧客忠誠;高員工滿意度及保留率;聲譽收益(提升品牌形象);媒體的正面關注;環保意識和收益;獲得更多的經營許可;鞏固與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合作關系等(UNEPFI,2007)。實證研究亦表明,環境績效與財務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推行綠色信貸有助于商業銀行獲得競爭優勢。Feldmaneta1.(1997)、Schalteggeretal.(2000)、Repettoetal(2000)檢驗了企業環境管理投資與其金融利益相關者(如銀行、保險公司、投資者)績效之間的關系,發現企業的環境管理戰略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正向相關關系??沙掷m資產管理公司(SustainableAssetManagement,SAM)對58個產業的2006年可持續年報披露的可持續風險與機會進行分析亦支持了這一觀點。SAM提出,商業銀行從環境生態或社會議題的風險與機會(如氣候變遷對企業的影響)作為切入點,將極大地增強競爭優勢。
4.推行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應對利益相關者環境關注的重要舉措。
商業銀行將環境因素納入貸款決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越來越嚴格的環境政策和環保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來自利益相關者——如NGO、股東和員工的壓力。例如,美國銀行之所以成為最早考慮環境政策、特別是與信貸風險相關的環境政策的銀行,是由于1980年美國政府提出了“全面環境響應、補償和負債法案”(CERCL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根據該法案,銀行必須對客戶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并支付修復成本。法案頒布實施以來,一些銀行甚至因此而破產。
5.推行綠色信貸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的營運規范。
20世紀90年代早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計劃項目(UnitedNationsEnvironmentalProgramFinanceInitiative,UNEPFI)就發表了銀行業《金融業環境暨可持續發展宣言》(StatementbyFinancialInstitutionsonthe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強調要把環境因素納入標準的風險評估流程的必要性。其主要目標就是要求銀行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考慮環境因素,并且鼓勵民間部門投資于有益環境的技術與服務。而世界銀行集團的國際金融公司倡導的赤道原則(EquatorPrinciples)更是為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提供了一個框架,包括不同類型項目的風險分類,還列示了與環境評估流程、監控和后續指導相關的議題。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渣打、匯豐等在內的56家金融機構成為赤道原則金融機構(EquatorPrinciplesFinancialInstitutions,以下簡稱“EPFIs”),這些金融機構遍布全球,占全球項目融資市場的90%以上。
三、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內在要求
為應對信貸中可能面臨的環境風險,商業銀行將環境標準納入其整體信貸戰略及貸款項目評估之中,并發展出風險管理體系,強調客戶的環境風險和銀行責任,作為綠色信貸盡職調查(duediligence)的基礎。相對于傳統的貸款管理,綠色信貸管理的特殊之處或內在要求在于把環境與社會責任融入到商業銀行的貸款政策、貸款文化和貸款管理流程之中。
(一)實施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相應的環境信貸政策
環境信貸政策通常由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制定,并作為銀行員工及顧客的工具和指導信號長期存在。完善的環境信貸政策將有助于:①為員工及顧客提供商業銀行關于環境風險及有關環境議題的清晰指南;②向員工及顧客闡明商業銀行如何通過特定的程序、畢業論文承擔哪些責任來實現其經營目標;③確保與環境風險相關的貸款以一貫且公平的方式承做;④為與環境風險相關的銀行業績的評價提供明晰的標準。
很顯然,銀行環境信貸政策應具有可操作性及成本效率,同時還應考慮環境風險敞口、人力資源限制和市場限制,并對以下問題作出回答:銀行現有的貸款及投資組合在哪些領域暴露于環境風險之下?不同類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貸款的風險敞口是否具有較大的差異?環境風險管理需要哪些人力資源、需要對他們進行哪些培訓?銀行環境信貸的主要競爭者有哪些?環境信貸產品價格及質量層面的競爭程度如何?環境風險調查及轉移成本是否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競爭地位?哪些細分市場的顧客對交易成本的增加更為敏感?等等。
(二)實施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進行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
一般而言,環境及社會風險可分為三類:①直接風險(directrisk),指的是銀行因清理被其借款人污染土地所蒙受的直接法律責任(如借款人破產)。②間接風險(indirectrisk),反映了借款人的環境負債可能影響其償付貸款能力而造成的風險。由于政府環境管制日益嚴格,企業必須在環保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以滿足政策要求,從而可能影響借款人的現金流繼而影響其償貸能力。如果貸款企業不遵守環保政策,就會面臨罰款、支付治理成本、暫時或永久停業。③名譽風險,反映的是銀行因與環境問題投資關聯而遭受的名譽損失(Thompson,1998)。勿庸置疑,聲譽與形象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隨著政府、監管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媒體對銀行信貸政策關注程度的日漸提高,銀行在貸款項目環境風險審查上有失謹慎而導致的環境及社會影響將會對銀行的聲譽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繼而影響銀行的市場價值和業務開展。
實踐證明,有效的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有助于減少不良資產的數量繼而改進銀行的經營績效。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作為商業銀行辨識、評價、控制、轉移和監測環境及社會風險的過程,不僅適用于單筆貸款,而且適用于集合貸款和投資組合。其目的在于使可預見的環境風險敞口最小化的同時,對不可預見的環境風險提供足夠的保護。商業銀行對環境風險進行評估時,必須重點關注環境風險發生的概率、環境風險的級數(嚴重程度)、環境風險影響的持續期、環境風險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風險和收益的社會影響(即特定的環境影響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是否有助于環境風險和收益的均衡分享)、是否符合相關立法特別是環保法的要求等因素。
環境及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可分為環境及社會風險識別、環境及社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控制及轉移、環境風險監測等。相對于傳統的貸款管理,綠色信貸管理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1.貸款項目按環境與社會標準進行分類過濾。
根據赤道原則,貸款項目發起時,EPFIs應當參照IFC的環境與社會標準將貸款項目分為A、B、C三類,分別代表環境或社會層面的高、中、低風險。A級及B級的貸款申請者必須完成社會及環境評估,且在與當地利益相關者磋商后,須備妥環境管理企劃書,說明如何減少或監測項目在環境與社會方面的風險。
商業銀行在具體操作中,為了提高審貸效率,往往會結合具體情況,按貸款項目環境風險高低進行分類(如加拿大皇家銀行將貸款劃分為三類,參見表1),不同環境風險類別的授信項目,其風險識別和評估、內部研究及外部專家認證亦有所不同。如果貸款項目落入表內所列的范疇,則貸款申請將提交至地區分行或總行,視具體情況請外部咨詢人員進行評估。對于I類項目,銀行有選擇地請外部專家進行環境風險評估;II類項目需請外部專家提出行業的具體風險;III類項目則需請資深外部專家對項目進行調查。
2.貸款項目進行環境及社會評估。
根據赤道原則,貸款項目的環境及社會評估應針對以下項目:社會及環境條件基準評估;更符合環保及社會責任的可行替代方案的考慮;東道國法律法規及適用的國際協定及協議的要求;人權和社會健康、安全及保障的保護(包括風險、影響及保障個人使用項目安全的管理);文化遺產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包括變更自然或重要居住地或法定保護區域中的瀕危物種與敏感性的生態系統);可再生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和使用(包括通過恰當的獨立認證體系認證的可持續資源管理);危險物質的使用和管理;重大災害評估與管理;勞工問題(包括四項核心勞工標準)、職業健康和安全;防火與生命安全;社會經濟影響;土地的取得和非自愿安置;對社區和弱勢群體的影響;對原住民及其特有文化體系和價值觀的影響;現有項目、建議項目及未來預期項目累計影響;項目設計、評估及執行中受影響方的協商和參與;能源的有效生產、運輸及使用;污染預防、減廢、污染控制、固體廢棄物與化學廢棄物的處理。商業銀行根據這些項目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貸款提交、貸款審批或貸款發放。圖1為加拿大商業發展銀行(BDC)的環境評估決策樹。畢業論文
3.借助環境保險及金融衍生品轉移貸款風險。
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深化,保險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為環境風險的轉移提供了有利條件。商業銀行通??梢酝ㄟ^以下保險政策實施風險保護:一是要求顧客考察使其免于環境責任的保險;二是要求顧客以銀行為受益人,購買環境責任險;三是以第一方保險將商業銀行全部貸款組合的環境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四是要求環境顧問掌握專業保險賠付知識。除保險市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亦為包括環境風險在內的信用風險的轉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4.進行動態的環境風險監控。
由于在貸款持續期間或投資期間,環境風險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加之借款人有可能違反環保法規及貸款約定,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對貸款的環境及社會風險進行動態監控。貸款環境風險監控對象包括單筆貸款和整體貸款組合,監控方法包括口頭詢問、信息披露以及對項目或場地的實地考察等。
四、我國銀行業推行綠色信貸的相關舉措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意識到了環境蘊含的機遇和風險,以及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例如,上海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已加合國環境署金融計劃項目(UNEPFI);興業銀行因在能效融資產品開發和推廣方面的優秀表現,榮獲英國《金融時報》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可持續銀行獎評選活動中“年度可持續發展交易獎”,成為首次獲此殊榮的中國商業銀行。然而,也必須看到,盡管有關政府部門初步制定了綠色信貸的實施指導意見,但我國銀行業在實施綠色信貸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識、積累經驗。特別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國的環境惡化與個別地方政府官員腐敗、法規執行不力、缺乏公眾透明度等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如何踐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推廣綠色信貸,推動經濟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仍然面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的順利推廣、實施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為實施綠色信貸做好充分的準備
從國際經驗來看,畢業論文商業銀行要發展成為可持續銀行一般需經過四個階段:防御階段、預防階段、進攻階段以及可持續銀行階段(Jeucken,2001)。我國商業銀行絕大多數還處于防御階段,對環境風險的認識還有待加強。而要從防御階段逐步推進至可持續銀行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至少要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做好準備:一是戰略準備,要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提升到銀行的戰略層面,確定環境目標,確立標竿和報告制度,明確決策者必要的溝通職能。二是政策準備,要結合實際制定商業銀行的環境信貸政策,編制環境風險管理方案,用以指導信貸活動及其他業務。三是人才準備(包括內部人才準備和外部人才準備),由于環境風險評估的專業性強,我國商業銀行能夠擔當此重任的內部人才并沒有特別儲備,因而需要加大引進此類人才的力度;外部人才準備則是需要對貸款項目環境及社會風險進行評估的外部咨詢公司或行業環保專家。四是組織機構準備,從職能和公司治理方面為綠色信貸提供支持。Ganzi&Tanner(1997)調查顯示,許多銀行均設立了環境部門,并開發了環境友好產品,如英國合作金融服務(CFS)設立了道德政策部門(EthicalPolicyUnit),并賦予該部門業務否決權;再如瑞士信貸銀行建立了環境執行委員會(EnvironmentalExecutiveBoard),由董事會直接領導,監督、記錄綠色信貸業務,并就與環境相關的議題提出戰略對策建議。五是產品準備,綠色信貸產品的設計不僅要融入環境及社會責任理念,而且要吸取傳統信貸產品的成功經驗,如彈性、友好度、便于個人管理、捆綁或低風險等等,這些特征均應成為綠色信貸產品設計的核心,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顧客。
(二)商業銀行與政府監管部門共同著力,構建綠色信貸激勵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在一股獨大的情況下,由于國資部門仍未完全實現公司化,股東本身對于長期利益以及短期利益的關注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各銀行均實行分行制,管理鏈條較長,且績效考核體系以經濟指標為主,并未將環保績效納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為了完成考核指標而無視總行關于實施綠色信貸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就顯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業的中長期貸款占比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業累計完成投資額同比增長24.1%,均呈逐季加快趨勢。基于這一背景,銀行業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實施綠色信貸提供動力。在這里面,不僅要有對商業銀行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的措施,而且還要有對切實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商業銀行實行獎勵的政策。另外,綠色信貸評估涉及面廣,評估成本高,更重要的是,從短期來看,銀行對企業豎立綠色屏障時,也就意味著有可能喪失部分優質客源。然而,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貸政策要求支持對環境有益的項目,通常的辦法就是降低利率、優惠貸款,加之從現有的經濟利益角度來考量,綠色信貸所支持的項目,有相當一部分是經濟效益并不太好的項目,如風電和垃圾發電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盈利。鑒于此,應該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如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財政政策,以調動并確保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畢業論文
(三)規范地方政府行為,為綠色信貸的推行掃清地方保護主義障礙
據國家環??偩止嫉臄祿?,2003-2005年間,由于地方政府的縱容和袒護,全國70000宗環保違法案件僅有500件得到處理,僅為全部案件的0.71%(EconomyandLieberthal,2007)。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始終存在很強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以各種方式對銀行進行信貸資源的爭奪并試圖轉嫁改革成本。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無視國家的環保政策,以各種名目、各種形式干預商業銀行的業務,進而導致商業銀行經營行為扭曲。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部門行為的調整和約束、銀行與各級政府的共識是信貸政策有效支持環境保護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國中央政府有必要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官員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或是加大環保指標在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規定等形式隔絕地方政府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干預。同時,可以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促成商業銀行與各級地方政府就共同環保事項或流域性事務進行結盟或簽署環保協議,形成書面契約約束。
(四)加強與環境利益相關者的聯系與互動,營造良好的綠色信貸實施環境
首先,環保部門應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畢業論文與金融部門形成信息溝通機制。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環保部門的力量,加強貸款風險管理,補充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強化“以法治貸”意識;同時,環保部門也可借助商業銀行的力量,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嚴格信貸環保要求,促進污染減排。目前,我國環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統一管理與機制,加上環保專業性強,銀行信息搜集成本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信貸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盡快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
一、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靶庞镁帧卑l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靶庞脠蟾婢帧钡膱蟾媸歉鶕畔⒂脩舻囊缶幹频?,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幫助消費信貸提供者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也對消費者相關權利的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規范消費信貸報告機構的行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準確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制:首先,信貸報告機構應允許消費者了解自己檔案中的信貸記錄,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次,消費信貸報告機構和消費信貸提供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保證個人數據的合法使用。第三,對消費者不利的資料不能永久保存,應根據資料來源的不同規定相應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
在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貸過程中,信貸機構存在巨大的風險。在債權債務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導致債務人殘疾,交易標的物毀損或被盜等等,都可能導致債務人難以還款。因此,在消費信貸中大量的使用了商業保險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將商業保險引入消費信貸領域,對于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與信貸機構相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選擇消費信貸方式進行消費,不可避免的會受制于信貸機構。雙方關于保險問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借保險之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相當普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第一是“強制保險”,在消費信貸中,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擺出一副“要么購買保險,要么你就不要來貸款”的架勢,強迫消費者購買保險。第二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目的是賺取高額的手續費。第三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重復購買保險,即要求消費者同時購買意外保險和保證保險。第四是信貸機構要求消費者購買的保險保費偏高,從而賺取保險公司給其提供的高額返利。所有這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保險行為不僅在我國存在,在西方國家消費信貸領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廣泛關注。面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信貸保險是發展消費信貸必不可少的配套產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質疑。但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利益,應從以下方面規范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打破銀行壟斷局面,促進銀行競爭,使銀行能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其次是反對銀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的行為,打破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不正當合作關系。第三是禁止保險公司的返還保險費和支付高額手續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建立消費者個人破產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靶庞镁帧卑l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幫助消費信貸提供者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也對消費者相關權利的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規范消費信貸報告機構的行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準確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制:首先,信貸報告機構應允許消費者了解自己檔案中的信貸記錄,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次,消費信貸報告機構和消費信貸提供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保證個人數據的合法使用。第三,對消費者不利的資料不能永久保存,應根據資料來源的不同規定相應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
在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貸過程中,信貸機構存在巨大的風險。在債權債務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導致債務人殘疾,交易標的物毀損或被盜等等,都可能導致債務人難以還款。因此,在消費信貸中大量的使用了商業保險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將商業保險引入消費信貸領域,對于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與信貸機構相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選擇消費信貸方式進行消費,不可避免的會受制于信貸機構。雙方關于保險問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借保險之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相當普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第一是“強制保險”,在消費信貸中,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擺出一副“要么購買保險,要么你就不要來貸款”的架勢,強迫消費者購買保險。第二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目的是賺取高額的手續費。第三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重復購買保險,即要求消費者同時購買意外保險和保證保險。第四是信貸機構要求消費者購買的保險保費偏高,從而賺取保險公司給其提供的高額返利。所有這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保險行為不僅在我國存在,在西方國家消費信貸領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廣泛關注。面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信貸保險是發展消費信貸必不可少的配套產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質疑。但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利益,應從以下方面規范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打破銀行壟斷局面,促進銀行競爭,使銀行能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其次是反對銀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的行為,打破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不正當合作關系。第三是禁止保險公司的返還保險費和支付高額手續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建立消費者個人破產制度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①],具體來講,債的保全制度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兩個方面。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怠于主張的權利。[②]債權人撤銷權則是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他的債務卻積極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了代位權、第74、75條規定了撤銷權制度。
(一)代位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權利。例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范圍,即如何使之具體化,應依權利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③](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養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撤銷權
債務人的哪些行為可以由債權人申請撤銷呢?就此,《合同法》第74條區分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對于無償行為,以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為典型,僅要求具備客觀要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就可以發生撤銷權;對于有償行為,以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為典型,除要求具備客觀要件外,還要求具備相應的主觀要件,才可以發生撤銷權。這種區分考慮到了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保護,因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卻將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限定為了三類:一是放棄到期債權,二是無償轉讓財產,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按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予以衡量,該規定過于狹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的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到期能得以實現。據此可以推斷:只要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責任財產,并害及債權人的債權,都應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因此,必須參照其他國家的立法例,對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加以補充。
二、信貸人保護制度之二——履行抗辯權制度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是典型的同時履行抗辯,即雙方債務沒有先后順序,應當同時履行。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是雙方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因此被稱為先履行抗辯,在適用上可類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因此也可以叫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擴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履行上的牽連性,即雙務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各基于合同負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以他方負擔的義務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其義務的履行也要受到影響。它所賴于產生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體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觀念,旨在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當事人如果未履行自己的債務而僅請求他人提供履行,這就是不符合誠信原則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借款的交付為要件,所以,這個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貸款人提供貸款為其義務,因此這個合同也構成雙務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貸款人負有按照約定期限、金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義務,但銀行作為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往往有一些前提條件,這些前提條件不滿足,銀行可以拒絕提供貸款。所以,銀行根據借款合同,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此處更準確地說應是先履行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傳統制度,它的含義是,如果先為給付的義務人對于自己對待給付請求權的實現,發現可引起不安的情形,則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雖然因此而遲延履行,也不負遲延責任。我國合同法第68、69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其中第68條規定為:“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p>
如果貸款協議項下所有款項一次性全部提款完畢,則貸款發生后,剩下的全部內容就是貸款人行使權利和借款人履行義務。這時候,銀行義務已履行完畢,不存在中止的問題,因此也無所謂不安抗辯權。但如果是多次提款,則在第一次提款和最后一次提款之間,如果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自己的放款。
三、信貸人保護制度之三——違約責任制度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現代法律的違約責任基本上是一種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和同質救濟性,它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自由約定,因而成為債權人在無法得到債務人履行時常用的救濟手段。我國合同法適應國際趨勢,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原則,在債務人無過錯的場合,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仍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方式有強制履行、賠償損失和違約金。因此,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之后,既可以通過法院直接強制借款人給付金錢或給付不足部分的金錢,也可以要求借款人賠償因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或者在事先存在違約金條款時,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在三者能否并存的關系上,我國合同法將賠償損失分為“填補賠償”與“遲延賠償”,填補賠償具有替代實際履行的功能,因此同強制履行不能并存,而遲延賠償意在使債權人免受因遲延而實際遭受的損失,并不具有替代實際履行的功能,因此在保護債權人上,可以同強制履行并存。而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為賠償性違約金,相當于履行的替代,在請求這種違約金后便不能再請求賠償損失。但它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同強制履行并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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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暉,秦法果:《代位權若干問題探討》,《河南機電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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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頁。
[②]崔建遠,韓世遠:《債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頁
[③]王暉,秦法果:《代位權若干問題探討》,《河南機電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第3期。
中國發展消費信貸有其特殊的市場背景:一是消費信貸作為擴大內需,刺激居民消費,提高最終消費率的一種政策手段,具有很強的政策推動的特征;二是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品,缺乏相應的管理風險的制度安排;三是作為消費信貸產品的供給者——國有商業銀行,正處在市場化改革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國家既要求商業銀行的信貸合約行為市場化,但同時又限制商業銀行對信貸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約變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為區分不同風險類型的借款人,可通過組合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抵押額和貸給概率等條件來設計信貸合約,以達到使借款人自發選擇商業銀行所期望的信貸合約的目的。而中國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消費者信貸擔保資源、途徑缺乏的條件下進行的。為達到將高風險的借款人阻擋在消費信貸市場外,將低風險借款人保留在市場之中的目的,商業銀行采取了單一的、高抵押的(或質押)、高進入壁壘(如繁瑣手續、高準備費及服務群體圈定)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而這種消費信貸供給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內發揮作用,是因為有以下的經濟背景:一是近些年來中國的宏觀經濟一直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GDP年均增長率達到7%-8%),消費者風險類型表現得不明顯;二是中國消費信貸發展的歷史還不長,傳統的高儲蓄習慣和政策限制使中國的部分消費者積蓄了一定的財富水平,能夠滿足商業銀行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國家在住房、汽車、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發了人們對消費信貸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所隱含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這種單一的、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是商業銀行防范風險的一種客觀選擇,但從涉及消費信貸業務三方的國家—商業銀行—消費者的整體效益來看,這種合約設計是低效的,因為其面臨著發展困境,隱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
首先,從宏觀上看,在消費信貸合約中設置過高的擔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費者有限的擔保資源的浪費,因而是一種宏觀上的非效率選擇。從微觀來看,隨著我國消費信貸的快速發展,向不同類型的借款人提供單一的消費貸款合約可能是無效的,因為它使得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承擔太多的抵押擔保和交易費用而退出市場,而高風險借款人則由于獲得“信息租”而減少償付,這將激勵他們進入市場[2],可能使銀行蒙受更多的損失。
其次,要求信貸擔保雖然可以節省商業銀行的監督篩選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業銀行監督篩選激勵不足,消費信貸合約設計過分依賴于擔保來規避風險的問題。這在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預算軟約束的背景下,易導致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即將所有的貸款損失都推由國家負擔。而國家為防范其道德風險,必然會采取緊抓松放的行政干預手段,造成信貸政策的不連貫性,這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規劃,也影響了消費者對信貸政策的理性預期。
最后,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高抵押的信貸合約隱含的金融風險不可小視。1998年,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余額只有456億元,到2004年6月末消費信貸余額已達17952億元,近六年間增加了約40倍。其中,個人住房信貸余額13878億元,占全部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的77.3%[3];汽車消費信貸余額1833億元,占10.2%;各項助學貸款余額75億元,占0.4%。目前,我國各大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不良貸款率約為1%-2%,不良貸款約為138.78億元—277.56億元。雖然目前的不良貸款率很低,但從國際經驗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后3~8年中逐步顯現。而我國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后發放的,即只有20%的貸款開始進入第三年。因此,未來幾年個人住房不良貸款很有可能陸續暴露。而汽車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率近幾年已呈上升態勢,據有關方面報道,截至2003年底,國內銀行有超過945億元的個人汽車貸款無法回收,不良貸款率超過50%[4]
目前,由于我國住房、汽車的二級交易市場發展還很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無法通過產權重組來分散和轉移風險,商業銀行持有的債權或抵押資產權會因不易變現而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抵押貸款需要相應的市場環境和支持體系,來分散其蘊含的金融風險。
三、管理風險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創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相應的制度安排和市場手段來增強商業銀行的風險甄別能力,是我國消費信貸順利發展的客觀需求;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何增強中、低收入階層的抵押擔保能力,提高其承貸能力,是消費信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參考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現狀,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議: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
從消費信貸供給角度而言,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評估借款人、實施信貸監管以及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基本制度安排。盡管個人信用制度無法完全消除消費信貸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但是個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費信貸配給行為的影響。此外,個人信用制度內在地具有對違約者的懲戒作用。謹慎的銀行家將會拒絕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的消費貸款申請。個人信用制度的這種懲戒作用和共享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利于商業銀行識別借款人的風險類型,設計出分類的消費信貸合約目標。在中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受到社會的信息結構、法律制度環境、市場化發展程度的約束。從現實條件來看,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支持或相關措施的推動,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建立起覆蓋面廣的個人信用信息庫都是極其困難的。因此,在目前個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個政府部門以及國有銀行和公用事業機構的情況下,政府運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強制推動這種制度安排的實施。而且由于征信機構經營的是個人信用信息這種特殊產品,在當前相關法律缺失的情況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監管與約束。因此,政府主導式的征信體系也許是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初始階段的理性選擇。
2.輔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型的個人信用擔保體系。
由于我國缺乏充足的抵押擔保途徑,借款人在申請信貸時很難選擇有效的擔保形式,商業銀行也難以為消費貸款實施有效的風險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創建以政府機構為主的個人消費信貸擔保、保險一體化的機制,以此來提高居民的承貸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個人信用擔保機構。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日本政府的經驗,成立抵押貸款擔保機構,專門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貸款擔保。這些機構擔保的購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貸款期限可以延長,可以實行一定的優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雙重保證措施。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消費信貸只有與保險相結合才能獲得發展。在法國,僅國家人壽保險公司就向800萬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險。在信用消費最為流行的美國,向借款人提供保險成為最大的保險市場。目前,我國北京、上海、四川、廈門等地保險公司針對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市場需求,也陸續推出了新險種,保險費率也有所降低,這種及時防范商業銀行貸款風險、降低借款人負擔的做法值得推廣;最后,隨著市場條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營抵押貸款保險公司,形成一個以政府為主的全國性貸款抵押擔保網,并在此基礎上引進再擔保保險機制。這種做法對分散一級抵押市場上的貸款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促進住房信貸資產良性循環以及金融機構在二級市場上順利轉讓債權或發行抵押債券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5]。
3.市場手段: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
在消費信貸業務上逐步實現不同信用等級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場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創新極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場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大勢所趨;二是由于個人信用交易的不確定性較低,其逃債的代價也較大,因此個人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風險相對較小的金融產品,可以優先嘗試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三是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為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提供了技術支持。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利率優惠,對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處罰,會產生社會正效應,提高社會的整體信用水平。
4.強制性約束機制:形成基本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
作為由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法律為誠信交易提供了強制性的約束機制。我們都知道,美國信用經濟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分不開的。從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間,美國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紛紛出臺,逐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主要包括16項信用相關法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結賬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法、誠實租賃法、銀行平等競爭法等等。在這16項法案中,法律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范授信、平等授信機會、保護個人隱私權,因此,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商、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行業受到了直接和明確的法律約束[6]。
盡管在社會信譽的建立過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為維護信譽的底線作用不可低估。作為后發的國家,選擇“規則優先”的法律改革方式,來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是以立法來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確個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門,制定統一征信標準和征信辦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建立信用懲罰機制等[6]。
5.補充機制:硬化社會信譽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信譽制度的安排對于促進市場交易的進行就顯得比較重要。信譽是用來衡量一個人的承諾值得信賴的程度,表現為他人對其偏好或行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國立法、執法環節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現狀下,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勵企業、個人講誠信,也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到信貸領域,銀行可以為信譽良好的長期客戶提供優惠的貸款利率,并在其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幫助;而對于那些出現在商業銀行黑名單上的企業或個人,對其日后融資需求的懲罰性許諾必須是可信的和切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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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基本概念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
1.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估算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于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如果考慮各國有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數字相對保守的因素,那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國內各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貸款率
單位:億元人民幣
銀行名稱貸款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
中國工商銀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國建設銀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國農業銀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國銀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計84533.7421345.7225.26%
盡管我國近年來頻頻采取諸如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加強銀行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權威人士指出,高風險、低收益仍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
中國銀監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說,2004年主要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實現了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的“雙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剝離因素和新增貸款稀釋效果的影響,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實際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見,如何控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增長,使其不良貸款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乃至我們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
2.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也就比較復雜,其中主要是歷史上的原因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因素的影響。當然,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貸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歷史原因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因素的影響
首要的是計劃經濟下國家對我有企業的資金扶持轉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一大批舊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出現了嚴重的負債。
這當中,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干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如: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撥改貸”開始。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是政府主導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國有銀行根據政府的指令發放貸款,經濟轉軌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銀行承擔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資產。
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成立前,國家根據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也就是所謂的政策性貸款,這些貸款中的大部分后來成為銀行的不良貸款。
當時的對國有企業的銀行貸款是要有政府批準的,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銀行的政策性貸款投資。
第二,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這樣,國有企業經營出現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國家建國有企業而不注入國家財政資金為其注資和補貼,而以政府的名義給予國有企業不需審查評定的銀行貸款,其結果必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而政府財政并沒有太多的實際損失。國有商業銀行在這種政策性投資中充當了類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結果是所能夠回收的利息或者貸款利息總額很少,甚至會發生全部損失。
表2-1國有企業資產投資總額中各種融資來源所占比例(%)
國家預算自籌資金國內貸款國外貸款
197075.323.90.8-
197564.434.41.6-
198044.736.511.77.2
198526.440.423.010.2
199013.243.223.620.0
199110.243.128.118.6
19945.051.025.718.3
19964.650.923.720.8
19987.049.923.319.8
200010.445.325.219.1
200112.347.923.116.7
2.2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方面的缺陷
從商業銀行自身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本身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法人治理結構未能建立起來、經營機制不活、管理落后、人員素質低等因素都影響著銀行資產質量的提高。當然,與不良貸款形成關系最為密切的銀行信貸制度也很不健全。
2.3從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中尋找解決的途徑
從前面兩點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國有銀行在計劃經濟的歷史時期背負了特殊的使命,而在我國體制的轉變過程中又受到了一定的沖擊。而隨著我國積極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角色發生了轉變,國有商業銀行所背負的歷史使命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復存在。
政府在近幾年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希望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有所下降:14000億元不良貸款的債轉股;國家財政注入2700億元資本金;設立銀監會給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下達降低不良貸款的硬指標,如2年內不良貸款率下降3%-4%,不良資產余額下降700-800億元;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全面推行貸款的五級分類等一系列措施??梢妵以诟淖儑秀y行外部環境和降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方面可以說是不遺余力,為國有商業銀行降低不良資產率從根本上提供了條件。
然而,與市場經濟的大環境改變和國家政策的改變不相適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制度,尤其是和不良貸款形成息息相關的信貸制度并不完善,導致了不良貸款一邊剝離一邊新增的現象。讓我們看看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貸款和信貸制度的特點。
3.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對我國不良貸款進行分析
3.1工商銀行不良貸款特點及背景
工行2003年年報顯示:2003年末,工行總資產為53000億元,貸款余額33900億元,不良資產8500億元,不良貸款7200億元。另有數據顯示,2004年上半年,工行不良資產率為14.9%,不良貸款率為19.6%.總的說來,其不良資產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良資產手續大多嚴重缺失。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良貸款形成的時間太長,每筆貸款的銀行信貸員有不少的變動很多信貸員已經退休,致使貸款手續嚴重缺失;另一放方面,由于很多貸款是行政命令的結果,銀行本身就沒有完整的貸款手續,加之當時的法律不完善,很多貸款甚至沒有借款合同。
二是工商銀行的不良貸款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信用貸款。而放款的數額其實已經嚴重超出了企業的償還能力。
三是工商銀行的不良貸款80%以上來自國有或集體企業,而這些企業大都已經停產或倒閉。主要是由于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很多中型甚至大型的國有企業由于經營不善不能適應市場而紛紛倒閉或生產停滯,而銀行資產也隨之形成不良。
四是由于貸款大都投向國有和集體企業。工商銀行的不少不良貸款牽扯到不少社會問題,清收難度較大。由于工行的不良貸款大都來自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的特點是人員多,負擔重。如果按照一般的清收方法企業的話,很多社會負擔將轉移給政府,這樣不但加大了政府和社會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執行的過程也必將難上加難。
五是部分貸款由于時間過長加上銀行沒有按時采用有效的方式延續債權,銀行的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價值也大多流失殆盡。
中國工商銀行作為中國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其不良貸款形成的過程其實就是中國社會經濟體制變革的縮影,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工商銀行的貸款受到了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銀行職能不明確的大環境影響。
3.2從不良貸款的特點來看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從以上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中,我們可以逐條來分析出工商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信貸制度中沒有明確的貸款風險責任制度。在貸款形成過程中,許多貸款
是口頭的指示,沒有明確的責任制度,加上發放貸款時和貸后管理的信貸員以及審批人和簽批人頻繁更換,導致貸款出現風險以后無法準確地確立責任人。而無法認定責任人的后果,必然使信貸人員和主管信貸的審批人存在僥幸心理,反正虧了是國家的,自己卻沒有什么責任,也沒有幾個銀行領導因為形成不良資產而受到什么處罰,因此貸款發放時審查不嚴甚至為謀私利的情況并不少見。
二是銀行沒有嚴格的貸款審批標準,就是說沒有一個嚴格的門檻。信用貸款是最好的例證,沒有一條嚴格的限制,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放貸款,可以放多少貸款,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銀行沒有嚴格的對企業評級和授信制度,盲目的發放貸款,往往使企業需要多少貸款或者領導說法多少貸款就放多少貸款。
三是銀行貸款大都發放給國有企業或者一些大企業,以為企業越大風險越小。
以貸款投向的向大集中為特點,這種做法,不僅可能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而且也不一定能降低貸款風險。因為“大”不一定等于“好”,大有大的弊端,大企業易得“大企業綜合征”,韓國的大宇、美國的安然等龐然大物的倒閉,就是明顯的實,至今那些貸款銀行仍心有余悸。貸款過度投向大企業,顯然不利于分散貸款風險,何況我國的大企業,目前尚是國有成份占主導地位,由于產權虛設,易得“國企病”,一旦發生貸款風險,對銀行所造成的沖擊也會不少(過去國有企業曾給我們銀行帶來了不少的不良資產包袱)。由于貸款牽扯到的社會問題較多,當貸款出現不良以后也會出現“執行難”的問題,加大了不良貸款處置的困難。
四是沒有明確的貸后管理制度,致使貸后管理不善,出現風險不能很好的控制風險,使風險減少到最小化。當企業貸款出現風險以后,信貸人員不能及時地反映情況,不能把具體的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信貸人員,不能及時的企業追償貸款,一拖再拖,導致銀行喪失兩年的訴訟時效,造成貸款全部損失。由抵押的貸款也是如此,由于貸款逾期以后銀行不能及時地處置抵押物或者不能及時企業,導致抵押物年久失修,價值流失殆盡,給貸款造成了更大的風險。
當然,我們只是從不良貸款形成的時候看工商銀行的信貸制度的缺陷,近年來,工商銀行不斷的完善信貸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工商銀行信貸制度的缺陷中得到一些啟示: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與商業銀行自身信貸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在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要原因即歷史因素和經濟體制制度轉變的影響不復存在的今天,完善國有商業銀行信貸制度是我們解決不良資產困饒面臨的首當其沖的問題。
4、國內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
4.1借鑒對比和完善國有銀行信貸制度的必要性
4.1.1不良貸款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
事實上,不良貸款給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所謂在商言商,商業銀行的目的就是實現利潤的最大化,而不良貸款數量和比例無疑和銀行的利潤息息相關,可以說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國有商業銀行在上市以后要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采用利潤沖銷壞帳的方法來消化不良資產,也就是說只有在銀行總利潤減去不良資產形成的壞賬以后才是銀行的凈利潤。
工商銀行的信貸手冊里有一段名言:“我們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難以彌補貸款本金的損失!”舉一個簡單的例證:100萬元的呆賬,按年收益率2%計算(貸款利率減存款利率),年收益為兩萬元;如果該筆貸款發生風險,沖銷還賬100萬元,則需要用50年的收益才能補償。如果考慮銀行管理成本的支出、實踐價值的因素、通貨膨脹的因素,那恐怕需要用上百年的收益來補償。“不良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其他方面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可小視的?!?/p>
首先是壞賬對銀行信用的影響。信譽對銀行來說就是生命線,如果銀行失去了信譽就像一棵大樹沒有了根基,其后果可想而知。銀行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它采用的是負債經營的方式來獲得利潤,而銀行的信譽如果受到影響,負債(簡單一點說就是存款)就會在短時間在內減少,而銀行放出去的貸款不可能短時間內收回,這樣的話銀行就會面臨倒閉的危險。而從存款者的角度來講,為了不使存款出現風險,顯然不會放心的將存款放在一個頻頻出現壞帳銀行或壞賬相對較多的銀行。
其次是壞賬對社會誠信環境和貸款客戶信用的影響。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有兩個客戶在同一銀行貸款100萬元,其中一個客戶貸款出現了風險,如果由于各種原因尤其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原因,該客戶逃避債務50萬元,那么另外的客戶顯然心里不平衡,也會想方設法逃避銀行銀行的債務,這樣的話銀行的信貸環境就會惡化,則加了貸款出現出現風險的可能行。從大環境來講,過多的不良資產的出現就會影響社會的信用,使我國的經濟大環境受到影響。
其他方面:1.減少國家稅賦收入。銀行是國家稅賦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不良資產增加,銀行盈利下降,甚至出現虧損,國家稅賦收入就會減少。2.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不利影響3.誘發通貨膨脹。4.影響社會經濟信用制度。5.引發金融危機。等等。
4.1.2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是控制不良貸款問題的根本途徑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實現不良資產的轉化不僅使銀行也是社會面臨的嚴峻考驗,然而,不良資產的轉化并不是一勞永逸的。2005年4月,中國銀監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說,2004年主要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實現了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的“雙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剝離因素和新增貸款稀釋效果的影響,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實際上是“不降反升”。盡管我國近年來頻頻采取諸如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加強銀行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權威人士指出,高風險、低收益仍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
綜合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從制度上控制不良貸款的新增,才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問題的根本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擺脫此消彼長的惡性循環。
怎樣實現從總量上控制不良資產的新增呢?關鍵是不斷的完善國有銀行的信貸制度,那么要建立什么樣的信貸制度,怎樣建立完善的信貸制度呢?讓我們從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中尋找答案吧:
4.2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
相比較來看,外資銀行是十分注重信貸風險防范的。在長期的商業化經營中,形成了一整套較為科學、規范的信貸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對貸款原則、貸款程序、貸款審批、貸款風險分析,風險評定、風險控制體系等有規范的制度化要求,從而有效地控制了不良貸款的出現和增加。相比之下,國內銀行的商業經營體制和信貸管理制度目前尚處在調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諸多方面與外資銀行有較大差異。
4.2.1組織結構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水平制衡,國內銀行重視垂直管理。
外資銀行在信貸組織上通常采用條塊結合的矩陣型結構管理制度體系,信貸業務的組織除了有縱向的“總行-分行”的專業線管理之外,十分強調橫向的部門之間的分工與制約,較好地實現了縱橫貸款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外資銀行通常會設置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多個部門共同負責信貸業務的組織管理,如信貸政策制訂部門、資產組合風險分析部門、業務管理部門、風險審查部門、不良貸款處理部門以及系統一體化管理部門等等。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在業務上相互溝通、協作又相互監督。
貸款審批是信貸風險的關鍵控制點,在這一環節,外資銀行多采取由隸屬于不同部門的授權人員共同審批的辦法,三人或雙人審批有效。如某外資銀行,貸款審批由業務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每一筆貸款的發放都必須由最少兩名授權人員主管——獨立思考后簽字同意方為有效。分行長主要起協調管理作用,不直接參與貸款的審查與簽批。審批流程呈橫向運動特征。這樣既實現了銀行內部的商業化管理和權責制約又避免了新增不良貸款的產生。
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結構與外國銀行相比,基本架構沒有實質性的變動,仍是與行政體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機構,表現為管理責任關系和信息的匯報渠道均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網點之間以及機構內部行長、科長、經辦之間的分級管理。與外資銀行比,縱向管理鏈條過長,而橫向的分工與制衡關系強調得不夠。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各級分行進行了內部結構調整,相繼成立了資產保全部和風險審查部門負責處置不良貸款、評估貸款風險,改變了舊體制下信貸部“一統”信貸業務的局面,但信貸政策管理、信貸資產組合風險管理等職責仍然基本由審貸部門承擔,部門的細分化程度不夠。貸款審批實行逐級上報、層層審批制度,行長或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具有最終決策權。審批流程呈縱向運動特征。這種制度結構極易發生領導或者貸款主管人員利用政策進行非正式的貸款行為,最終形成新增不良貸款。
4.2.2制約手段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人員激勵,國內銀行重視人員控制。
外資銀行強調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業務開展和管理中給予了信貸管理人員充分的自。信貸管理人員通常享有較強的獨立性,從總行到分行自成一體,各級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人員由上一級甚至上兩級信貸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對上一級信貸主管負責。在某外資銀行,總部每年會對信貸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逐步提高信貸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水平,并根據其工作經驗和能力,將其分為若干等級,授予相應信貸審批權限。
信貸管理人員的“超然”地位既保證了他們有足夠的獨立思考空間,有效地避免了貸款的審批與發放過多受到行政干預,又充分調動了信貸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國內銀行強調對員工加強控制。但國內銀行內部制衡的組織體系尚未建立,各種財務激勵措施尚未落實,貸款審批權也基本上是靜態管理、多年難變,對人員的控制主要落實在貸款責任制上。各家銀行建立了信貸資產質量第一責任人制度和不良貸款終身追繳制度,制定了詳細的考核辦法和嚴厲的處罰辦法,期望在信息不對稱、監督困難的情況下制約信貸人員的放貸行為,加大違規成本。一些要求和規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銀行規定新增貸款要實現“零不良”;一些銀行規定如果確因員工的過錯形成不良,則經辦人員將立即被解除合同,有關負責人也要受到相應行政處分。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和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問題,再嚴格、細致的責任制度也無法防范道德風險,近年來信貸人員違規事件以及內外勾結詐騙銀行資金案件仍然層出不窮便是明證。與不斷加強的控制力度相對照,人員的激勵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這樣使我國不良貸款的形成又多了一個復雜而又特殊的原因。
4.2.3貸款處理策略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轉化,國內銀行重視清收。
外資銀行在貸款發放后,客戶經理會主動參與借款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幫助解決具體問題。貸款出現問題后,銀行會成立專門小組,幫助借款企業渡過難關。如在某外資銀行,貸款發放后,基于同客戶建立長期信貸合作關系的理念,客戶經理往往滲透到客戶整個經營過程,利用銀行網絡優勢,協助客戶分析研究市場容量、市場份額、競爭對手等詳細情況,并針對客戶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詳細的咨詢指導意見。如果客戶出現還款困難,也會盡量幫助其搞好經營,爭取實現雙贏目標。
國內銀行普遍存在“重貸輕管”的問題,貸款發放后的后續管理沒跟上,往往要等出現問題之后才被動研究對策。企業經營困難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貸款,手段單一,主要靠處置抵押物或司法訴訟,容易雪上加霜,將企業置于死地。
在國際金融論著里,銀行的主要職能中有一條銀行應該參與所貸款的企業的策略制定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這一點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建立一套完整的銀行指導管理企業的制度體系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一個根本方法。在這方面我們仍需改進。
5.國內外商業銀行管理制度比較得出的借鑒和啟示
綜上分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制度上的科學性和成熟性與外資銀行有著比較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直接導致了中外資銀行在貸款的競爭能力,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水平上的距離。因此,借鑒國外銀行先進做法,改革現有信貸管理制度是勢在必行的。
5.1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我們應該借鑒外資銀行日趨成熟的信貸管理經驗,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遵循信貸組織機構設置的三大原則,在現有信貸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信貸部門內部橫向制約機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牽制原則,即信貸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權力之間形成一種約束制衡機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則,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和授權批準,相互之間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能超越職權;三是遵循系統協調原則,各部門要圍繞一個共同的目標動作,理順關系、增強實力、杜絕內耗。
即規模較大的分行可在現有審貸部門、風險審查部門和資產保全部門的基礎上,加設信貸資產組合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對全行信貸資產組合、資產多元化、整體信貸資產回收特點進行分析,對全行潛在集中風險進行評估,并向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銀行監管機構、投資者提供報告,根據既定的整體資產優化策略對各業務部門、區域經營管理的信貸資產狀況進行監察。
同時,應將風險審查部門與信貸業務部門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線區別開來,以改變當前由于偏重業務擴張而忽視風險控制部門意見,導致風險審查部門事實上無法從組織上來制衡業務部門的弊端。
5.2樹立以人為本、激勵與約束并重的信貸經營管理思想,
信貸管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激勵和控制,目前我國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強調通過制度加強控制,對人的激勵顯得不足。過份以責任制來制約信貸管理人員,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責任人為了避免出現貸款損失從而避免處罰,往往對有問題貸款在到期前進行不應有的展期或給予新貸款以收回舊貸款的本息,反而隱藏了風險,為了將個人責任變為集體責任,往往將所有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推給審貸委員會研究決定,降低了工作效率。
現時的問題應是強化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信貸管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我們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貸審批權限按行政職務大小層層下放的舊框框,實行審批放貸和行政完全脫鉤??砂磳嶋H能力和以往業績給予信貸管理人員相應審批權限,并每年進行一次審定,視情況決定提升或降級,創造既有壓力又有動力的工作環境。第二,把實際工作中過多的負激勵轉為正激勵。加強正面引導和管理的同時,充分尊重和發揮員工的能動性,滿足他們受到社會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現行工資分配制度。堅持市場化的報酬原則,調大績效工資比重,破除行政級別的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客戶經理等級薪酬制度。
5.3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系
客觀評價銀行信貸風險,改變信貸營銷觀念,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系。我國銀行業在信貸管理中往往陷入兩個極端:
一是靈活性過強。對上市公司、壟斷性企業等客戶群體,在信貸管理中放松條件,不顧企業負債總規模和償債能力,為企業多頭開戶、盲目授信,甚至于違反國家賬戶管理、現金管理等有關制度,依賴壘大戶帶來的短期效益。
二是過于教條。在商業銀行貸款企業結構中,中小企業仍然絕對主體,但在信貸管理中,過份強調形式上的風險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擔保手續,不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品種,消極逃避承擔適當信貸風險的責任。靈活性過強實際上是沒有原則性,過于教條則制約正常發展。銀行本質上就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不可能消除信貸風險,只能通過制度的完善適度規避信貸風險,對風險的過度約束必然制約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重新樹立正確的信貸風險觀念,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經營效益水平。
5.4改革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變側重貸前測控為全過程監控
目前各行貸款風險意識顯著加強,但主要側重于貸前測控,即重視貸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貸款風險度測算,這對于優化貸款投向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貸前、貸時是效益好的單位,貸后有可能因市場變化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變成效益差的單位,因而貸款的風險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視貸前測控,輕視貸后監控,仍不利于降低貸款風險。只有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控,貸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地(如,當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時)多作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風險度測定和還貸能力測算,并以此作為調整貸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貸措施的依據,才有可能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的產生。同時,對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貸款銀行還應全過程監控質押物、抵押品的保管狀況和擔保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嚴防因質押物或抵押品遺失變動、殘損變質和因擔保單位經營管理不善而引致擔保失效。當企業改制或關停并轉破時,一定要認真積極主動參與,隨時關注,堅決維護銀行正當權益,防止企業趁機丟包袱、卸責任,搞“金蟬脫殼”或“過河拆橋”。當貸款出現風險時,一方面要迅速采取補救措施,另一方面要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懲前毖后,“亡羊補牢”。對呆帳貸款進行認定和核銷時,一定要追根到底,查出究竟,防止企業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逃廢銀行債務。
5.5改革貸后日常管理制度,變軟約束監督為硬約束管理
國有商業銀行把貸款投放給企業,貸款使用的主動權基本上握在企業手里,銀行對貸款實際使用的監督不僅是事后的,而且也是被動的,致使一些貸款使用不當,危及了貸款安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貸款的貸后日常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管理,建立對貸款單位從貸款發放起始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過程的貸款使用情況日常硬約束管理制度。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幾點:(1)建立對貸款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控制制度。貸款發放到帳戶,銀行可嚴格控制此筆貸款的支付,貸款單位如需支付使用,須先經信貸部門對實際使用用途進行符合式核準后,會計部門才可辦理付出。(2)建立對貸款日常周轉使用的控制制度。貸款投入到企業并經第一次使用變成貸款單位的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后,銀行更應加強貸款管理,嚴防貸款在周轉使用過程中被逐步擠占挪用和轉存他行。信貸部門除勤下貸款單位明查暗訪貸款的實際周轉使用情況和貸款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外,還應通過書面簽約方式要求貸款單位將貨款回籠到貸款銀行,不得搞體外循環。同時,應通過參與企業管理,直接管理貸款的日常周轉使用。(3)建立對貸款單位違約的信貸制裁制度。凡貸款單位貨款不回籠到貸款銀行、違約使用貸款、不按時歸還到期貸款本息或經營管理狀況惡化危及貸款安全,銀行可采取停止發放新貸、在帳戶上直接扣收貸款本息、拍賣抵押品還貸、向擔保單位收貸或登上企業黑名單等制裁措施,如果貸款單位逃避貸款銀行制裁,貸款銀行可要求金融同業聯手制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收貸。
注釋:
[1]華金秋。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不良資產新視點。中國市場出版社,2004
[2]楊凱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王曉芳。銀行信貸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季愛東。銀行新存貸業務與法規。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5]易憲容。國內銀行不良貸款原因新解釋。香港商報,2003
[6]李楊,劉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理論。技術。實踐。經濟管理出版社,2003
[7]肖漢奇主編《商業銀行法律制度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8]郭俊秀主編《中國商業銀行法律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注鑫主編《金融法學》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0]范從來、夏江主編《主券投資》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貸款難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表現,因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依賴于銀行貸款。據銀監會在福建的調查,僅在福清,據不完全統計,民間借貸金額就在170億元以上,通過民間融資滿足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占該市中小企業數量的72%.
一、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制度成因
作為各國共同難題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般認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防范風險,銀行對中小企業單位貸款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通常比對大企業的要高,由于規模不經濟,銀行天然地對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貸款意愿不強。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規模不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場失靈”。然而在我國,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靈”。
(一)以國有經濟和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的銀行融資制度
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融資制度下,國有產權的國有屬性“弱化”了國企融資的信息不對稱風險,而非國有產權卻加劇了非國有企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從而使得國企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較高,而以非國有經濟成分為主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則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銀行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時的信息不對稱及規模不經濟問題?,F有的四大國有銀行、十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質,在把貸款提供給國有企業時,無須考慮國有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最終會由終極產權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來化解。而在貸款給非國有的中小企業時,由于產權歸屬的不同,銀行不能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如中國現行法規規定,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呆壞賬不能核銷),因此貸款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就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交易成本,導致銀行在貸款給非國企時持一種過分謹慎的態度。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做法,則進一步弱化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意愿。近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銀行在開始重視風險與收益管理的同時,其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規定卻相對滯后,表現在:一是對貸款責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勵不足,在實施“信貸終身責任制”的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得國有商行的信貸員產生“恐貸”心理,幾乎喪失開展貸款業務的動力;二是對利率的限制以及對交易費用、監督費用的限制,意味著利率的非市場化,現行的利率浮動范圍并不足以為貸款的風險提供足夠的補償,貸款預期收益低,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
(二)以國有大銀行為主、地區商業銀行為輔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體系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建立了規模上以大中型企業為軸心、所有制上以國有企業為軸心的雙軸心國有大銀行金融壟斷的金融體制。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天生就不適合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融資困境。盡管經濟格局現已發生巨變,國有經濟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結構卻嚴重滯后于經濟結構的演進,國有經濟仍然占用了70%的信貸資產(從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開始,我國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資為主、地方政府主導型的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些地區性股份制銀行大多是依托某種政府部門的背景自上而下組建起來的,其支配的資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業與項目。
總的說來,我國始于1978年底的漸進式改革道路,意味著我國非自然演進市場制度的制度環境的缺失(如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以及新產生的市場經濟與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結合問題等,導致了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從而導致了轉軌過程中的諸多制度缺陷,這便是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金融支持體系明顯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制度選擇
既然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癥結在于制度,則中小企業貸款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形成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模式: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的。近年我國政府和民間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然而迄今為止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仍然存在著不少明顯缺陷,具體為:
(一)誘致性制度供給不足
目前,我國嚴格的金融管制對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產生了一定的阻力,誘致性制度供給明顯不足。例如,對有可能主要面向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民營中小銀行的市場準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開,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城市商業銀行、農信社這些本身應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卻偏離了其宗旨,仍以國有、較大型企業為主要信貸對象。這種中小金融制度變遷與經濟制度變革路徑相悖的直接結果是:一方面各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由于政府的強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導致內生于非國有經濟內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間借貸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給的明顯滯后并缺乏有效的監管,使得這些灰色金融處于不規范、交易成本過高、風險過大甚至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狀態,無法滿足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強制性制度供給效果不理想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果取決于一致性同意原則,當強制性制度與一些人(或部門)的利益不一致時,這些人(或部門)就可能不按這些制度去規范自己的行為,這類制度就很難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銀監會不斷出臺的放松利率浮動范圍、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等政策之所以見效甚微,就是因為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約束的各種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未達到預期效果,原因在于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設計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為主)融資約束問題的唯一的途徑就是在逐漸淡化“政府經濟”色彩、尊重市場作用的條件下,營造內生性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成長的環境,即主要通過民營或中小企業相互之間的資金流動與組合、激勵與約束的矛盾運動,自發地去尋找解決其資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具體是建立一種高效率的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為中小企業發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則,結合各地區的實情,全方位著手,從根本上解除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問題。而內生性民營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形成作為一種制度變遷,必須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強調主要以誘致性制度變遷來推進我國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制的構建。超級秘書網
三、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制度創新
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統發揮: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創建自由、寬松、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鼓勵個人或團體不斷創新、不斷對新的制度安排“試錯”,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提供制度構成中關于制度環境、制度實施機制的制度供給。
(一)應放松市場準入,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
金融行政的職能是嚴格金融監管、嚴格市場清除,而金融市場本身的建設與發展則要求放松金融準入、放松資本管制。放松金融準入,是為了解決因政府長期壟斷金融而導致的缺少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的基層金融服務(包括機構和市場)的“老大難”問題。
(二)創新信貸機構,容許并促進社區性中小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將基層信用合作社真正辦成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二是應放開市場準入,適時發展各種由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租賃公司),培育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
(三)創新融資機制,完善內部控制
中小企業的貸款如果要按照對公貸款的程序來操作,一般很難被審批通過,因為目前各銀行對對公貸款項目控制比較嚴格。應如何創新融資方式和融資工具呢?不少銀行已做出了很多新的嘗試,例如,針對民營企業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應向民營企業主個人而不是企業發放貸款;針對中小企業產品銷售的現金流可能比較穩定這一特點,重點發展與其產品銷售直接相關的融資業務,如保理業務及各類票據融資業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