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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人才的重要性,不僅更重視對員工忠誠度的塑造,同時也通過種種措施來保證核心員工的留駐。然而,總會有人因對企業現狀不滿而選擇離開,人員流動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適當的離職率對企業的發展和保持活力是有益的,但過低或過高都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員工離職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普遍性的因素有哪些?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員工離職原因又有哪些差異?2011年,FESCO針對企業員工離職狀況開展了調研,以期對企業人才的選用育留提供依據。
本次調研對象為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招聘與離職管理的經理或相關人士,數據收集時間為2011年11月-12月。調研共收集有效樣本414份,分布在不同資本性質、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的組織中,可以綜合反映出2011年國內企業員工流動及人才保留狀況。
員工離職率水平
從調研結果看(如圖一所示),2011年企業員工表現出了較高的流動性,市場50分位水平已達到16.3%,其中主動離職率水平為13.7%,被動離職率水平為2.6%。
如圖二所示,從三個有代表性的行業(房地產、高科技和制造業)離職率情況來看,制造行業離職率最高,其市場50分位水平已達到25.5%,較高水平甚至已接近四成;而處在宏觀調控下的房地產行業,上半年離職率也高達16.5%。
離職原因分析
在通貨高度膨脹,CPI不斷攀高的情況下,薪酬水平無疑成為員工離職的首要原因,同時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對自己的職業生涯進行重新規劃。從調研結果看(如圖三所示),員工離職主要可分為薪酬原因、個人原因、公司管理原因、企業發展原因和團隊氛圍原因五類。其中薪酬原因主要是薪酬水平和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勵性;個人原因主要是個人身體、志向、家庭或深造,缺乏或喪失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等;管理原因主要是管理方法不當;企業發展原因則主要涉及公司經營和政策方面因素。
如上所述,可以對員工的離職原因有了一個方向性的了解,而不同層級、不同司齡和不同工作職責的員工,誘發其離職的主要原因有很大的不同。
1. 按職級劃分
對于經理層級員工,除了薪酬水平原因外,離職的主要原因更多的與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自身承受的工作壓力有關,而由于個人原因選擇離職的經理層員工則相對較少。對于主管層級員工,離職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或喪失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另外個人價值得不到體現和團隊氛圍問題所占比例也較高。對于基層員工,離職的主要原因是個人身體、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另外,缺乏或喪失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和薪酬的公平性、激勵性問題,也是影響一般員工離職的主要原因。
2. 按職能劃分
對于管理類員工,除了薪酬水平問題,離職則主要是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勵性原因和個人身體、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對于職能類員工,因為薪酬水平離職的很少,他們離職主要是個人身體、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另外個人價值得不到體現、個人性格與工作內容不適合和難以承受的工作壓力也是他們離職的重要原因。而技術類員工離職的主要原因包括:薪酬水平、個人身體、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勵性問題和缺乏或喪失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生產類員工離職時首要考慮的是個人身體、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其次才是薪酬水平。另外,感覺缺乏或喪失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也是生產類員工離職的重要原因。
離職時間分析
從調研結果看,員工的離職高峰期集中在第一季度,接近50%。春節后成為員工跳槽的高發期,其后的三個季度中,離職率逐季下降。這成為一種普遍規律,不同群體間差異性不大。
企業在保留員工方面的舉措及依據
從調研結果看,企業在員工保留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以開展離職訪談為主,同時借助內部滿意度調研和實施重點人才保留與激勵措施來達到保留員工的目的,如圖五所示。
調研總結
在“80后”員工日益崛起的今天,企業如果不能盡快轉變管理策略,將會面臨更加嚴峻的人才管理危機。通過本次調研可以發現,除了薪酬以外,員工更加關注自身的發展,更加重視自身價值的實現。尤其對于入職1年以下的一般員工而言,他們是離職的高危群體,企業需要特別關注。這個時期的“80后”們,更需要得到的是公司對他們能力的認可和肯定,對于管理層來講,改變管理中的方式方法顯得更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送“紅包”人往往不會因對方利用職權為自己辦了哪些具體的事而即時進行酬謝,大多也沒有在送“紅包”時向對方明確提出為自己謀取某種利益的要求,對方也未作出某種允諾。因而對于收受“紅包”是否構成意見各異。那么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紅包”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以下結合實踐中收受“紅包”的四種常見形式,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作一粗淺探討。
一、“先行贈與”形式的“紅包”。即送“紅包”時沒有明確請托辦事,意在用得著時有求必應。此類案件應當查清贈送的現實利益與收受方的職務便利有無聯系,贈送方謀求的是什么特定利益,贈送方有無以收受方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取利益為條件。如某建筑公司經理得知一學校需蓋一幢教學大樓,春節期間攜帶1.5萬元“紅包”到教育局局長方某家拜年,期間雙方都未談及工程建筑一事,但贈送方現實特定的利益要求,意圖較為明顯,收受方也心領神會。春節過后該建筑公司經理找到方某,如愿承包了這項工程。這就是典型的權錢交易,該局長構成。又如一包工頭得知高中同學黃某已升任副縣長,在過春節時攜帶6000元“紅包”向黃某拜年,該包工頭單送給掌握實權的副縣長,不送給“布衣”同學,不能不說他存有“找靠山”的意圖,但他沒有具體的事情相托,該副縣長收受“紅包”的行為就不符合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
二、“事后酬謝”形式的“紅包”。即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務,使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得以實現后,當事人事后贈送“紅包”表示酬謝,這可分兩種情況:如果雙方事先有約定,即事情辦成了表示酬謝,那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性質是比較明確的;但如雙方事先沒有約定,就不能簡單地認定收受“紅包”的性質了。如徐某經過招標承包某縣水泥廠,承包期限3年,2年后,個人收入達20萬元,春節期間送給發包方某局長2萬元“紅包”表示酬謝。雖然承包是合法的,承包人也符合招標條件,發包時雙方也無約定要分享好處,但作為局長應當對企業負有管理、監督職責,承包還在繼續,承包人送“紅包”包含著要求照顧的企望,所謂酬謝就具有了權錢交易的內容,該局長收受“紅包”的行為應認定構成了。
按照我縣召的政法綜治工作會議精神和要求,鎮黨委、政府切實履行“黨政領導負總責”,把聯動防范工作始終放在首位,研究布置工作,做到年初有計劃方案,年內、年末有檢查考評。年初成立了調防一體化服務中心,使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得到了充實。擬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整體聯動實施方案》、《平安創建實施方案》、《普法依法治理實施方案》、《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領導小組》、《禁毒工作領導組》、《開展反警示教育活動實施方案》。我轄區的社會治安整體聯動防范工作基礎扎實,領導重視,管理到位,充分調動了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工作的積極性,取得顯著成效。
各鎮始終堅持從強化基層領導入手,不斷增強基層組織“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感,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力度,并落到實處。一是強化隊伍建設,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增強了基層組織的職能作用,對19個村的調解員進行了考查,分別作了調整充實,同時加強督促完善了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激發了各調解組織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二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到加強,鎮政府按照“四五”普法的要求,使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學法、懂法、用法,將計劃生育法,治安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等十三個法律法規,分別發到鎮機關領導干部職工、村支書、主任、各村調解組及調解小組人手一冊,同時對調整充實人員進行二次培訓,讓他們在基層工干作中,懂法、用法、掌握法律武器,充當發展地方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的帶頭人,對聯動防范維護社會穩定盡心盡責,將本轄區的民間糾紛和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針對農村改革中出現的村無專人干、村無專人管、街道沒有專人抓,網絡不健全的問題,我們重點解決了三個問題。
1、是推行“平安協作組”。根據農村實行“一免兩補”政策以后存在的農民參與治安防范難組織的實際,我們在總結“十戶聯防”經驗的基礎上,普遍推行了“平安協作組”的防范模式,根據各自然村戶數,按照每組戶數控制在20戶以內的標準,各小組推選一名中心戶長,承擔組織、監督小組成員治安防范出勤情況,調解組內的矛盾糾紛,大事小情的組織互助,治安信息的傳遞,技防設施的管理等職責。每個小組每天由1戶參與全村的治安防范巡邏工作。同時,按照每個自然村設1名治安員的標準,在各自然村配備了專兼職治安員58人。具體承擔平安協作組的組織管理、出勤考核和落實村防范措施的職責。從實際運作的情況來看,農民參加值班巡邏的周期延長了,看護范圍擴大了,負擔減輕了,解決了十戶聯防輪流頻繁、難于組織的問題,提高了整體的防范效果。
2、是成立村級治保會。我們將治安防范的責任做為村干部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來落實,成立了以村干部、治安員組成的治保會,有效解決了村級組織治安防范責任不清、任務不明、措施不實、效果不好的問題。采取了村干部包村的辦法,把治安防范的責任落實到人頭。目前,我轄區已經重新完善了19個治保會,對不能較好履行職責4個村的治保會成員進行了調整。今年,我轄區治保組織共處理涉及鄰里糾紛、家庭矛盾、老人贍養等方面的問題180余個。
3、是組建業余巡邏隊。2012年,適應警務體制改革的需要,對原有的治安巡控隊伍進行了規范,重組改制為護村隊。目前,我轄區各鎮都組建了護村隊伍,總人數達到120人。今年又在____社區成立了一只20人的“紅袖章”義務巡邏隊,護村隊、“紅袖章”義務巡邏隊采用社區警務責任區民警管理考核的模式,由社區隊長、村長任隊長,具體由民警負責監督、指導和培訓。通過實踐看,這支隊伍不僅對村、社區的防范組織和治安員起到了監督的作用,而且能夠較好地將三級聯防組織緊密的聯系在一起,有效地提高了整體的防范效果。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一個村有“平安協作組”,村有治保會,鄉有
保安隊三位一體、互為補充的群防群治網絡初步形成,農村治安防范能力顯著提高。 (一)存在問題
1、 對基層基礎工作有待于進一步的加強。
2、 轄區內的住鎮機關配合不是很到位,有待于加強。
3、 上下聯動上的工作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二) 對下步工作建議
根據創建“平安____”的總體目標要求,2012年我們在抓好常規性基礎工作的同時,主要做好五件事:
1、要“擴面”。在鞏固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創建“平安____”的工作范圍,努力實現三個100%。一是要擴大創建面。不但要開展平安單位、平安社區、平安校園的創建工作,還要延伸到平安街道、平安家庭、平安村組等各個層面,創安覆蓋面要達到100%。二是要擴大普及面。在有線廣播開辟“平安____”,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增強全民創安意識。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送平安下鄉村、進社區、入學校、入村組等活動,創安的知曉面要達到100%。三是要擴大參與面。充分調動綜治成員單位和駐區企事業單位的積極性,各司其職,履行創安義務,創安參與面達到100%。
2、要“補短”。針對以往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做好三項具體工作。一是在提高農村治安防范效果上下功夫。2012年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村防范隊伍建設和三級聯防機制的建立上。把社區警務隊、鄉鎮護村隊、農村聯防員三支力量更加科學的整合在一起,建立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盡最大可能發揮好幾支隊伍的作用,提高防范效果。二是要加快技防措施進學校、村組、入農戶的推進步伐。目前看,已經采取技防的村的發案數量和過去比明顯下降,村民之間協作防范意識明顯增強。
3、要“治亂”。對問題突出的區域或部位進行集中治理,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活動,發揮好綜治成員單位作用,把行業治理和集中整治有效結合起來。同時,要行使綜治工作“一票否決權”,加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力度。
在環境治理戰略的指導下,在“送下游一江清水”的實踐中,在當前各地城市河流“有河皆濁,有水皆污”的大背景下,xx河也遭受到污染,俗話說:水是城市的眼睛和靈魂。確實.一座城市有了水,才充滿生機和靈性,缺少水,便顯得單調和乏味,所以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詣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優化發展環境、改善人居環境的惠民工程,關系群眾的安全和健康,關系本地城市形象和競爭力。
然而,xx之美,尚有“美中不足”。不足因為水濁,水濁是因最近各種污染,致使xx河水質大不如前,與真正的綠水常流還有不小差距。本次調查災相關部門的帶領下,深入源頭,深入實地,多方檢查,尋求良方,同時在各相關部門的積極聯動下,意圖全面分析水濁,真正“還美與前”、“還水與民”。
一、xx河水環境現狀
xx河流經貴陽市xx區黨武鄉、石板鎮、xx鄉和xx鎮等鄉鎮。在xx水庫以上河段,由于人口、工業均很少分布,水質良好,屬于清潔水平。在xx水庫下游,由于人口主要集聚在河段兩岸和周邊地區,因此這一段主要表現為生活污水造成的典型的有機(生活)污染,表現為DO(溶解氧)、總磷和大腸菌群均不達標。結果造成下游的貴陽市中曹水廠的飲用水水源受到一定的污染,水質屬于輕度污染。
為保護xx河,近年來,各級政府先后多次投資,共計1200多萬元,建設了貴州省首家生活污水處理廠,使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2%。為此,xx污水處理工程被建設部和國家環??偩衷u為全國優秀項目,xx區的“十大成就”之一。該工程采用土地處理系統工藝,處理的主要工藝為通過截流將污水通過集中沉砂池,機械輸入9.5公里的灌渠中進入不同的沉淀池,分別進行厭氧和氧化,經過水產養殖利用,最后作為農灌水排入農作土地。經過處理后的污水,其水質達到日本農灌水水質標準。
二、xx河環境治理對策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一些部門和單位對有關的政策法規認識不夠,客觀上增加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難度。
目前,有些部門和單位不能站在大局的高度看問題,不是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改善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片面地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性,以工作任務大、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編增人、提高機構規格等方面打主意。另一方面,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生,以各種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批條子、打招呼。所有這一切給編制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管理政策帶來了困難。
(二)政事分開尚不徹底,一些行政主管部門還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事務。
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來調控經濟,指導經濟運行,而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還存在計劃管理模式。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管,用相當大的人力、精力管理應由事業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于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要求增配領導、增加人員,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人員臃腫難消。
(三)各種因素的超編勢頭難擋,編制控制難度大。
目前許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然存在超編現象。如我縣縣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小學校教職工共超編達300多人。造成超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上輪機構改革的分流任務尚未完成。二是政策性安置人員難安排。主要表現在年復一年的轉業軍人和城鎮退伍兵的安置方面。這些人大多數企業不愿去,自主擇業不敢走,一心一意就要進機關事業單位,因此,機關事業單位超編在所難免。三是工作需要與人員編制凍結難協調。近些年來,從上至下都要求編制實行“凍結式”管理,而有些事業單位隨著事業的發展又確實需要進人,無奈之下只能作超編處理。四是人為因素難對付。目前,編制管理“人治”現象還較嚴重,上級領導強行要求增編進人,編制部門是難以頂住的。五是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難解決??h級副科以上干部調動由縣委研究確定,有時領導的編制觀念淡薄,任命干部根本不考慮編制和職數,有時作為工作過渡,暫作超配亦為權宜之計。
(四)機構編制管理沒有行之有效的處罰機制,監控乏力。
目前,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機構編制法律,省、市兩級雖然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具體的責任追究措施不夠明確,管理缺乏權威,監控缺乏力度。
(五)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不夠。
組織、編制、人事、勞動、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對人員、編制、經費的管理過程中存在脫節的問題。如組織部門調配副科以上干部,不事先與編制部門銜接編制數和領導職數;人事、勞動部門調配干部職工,有的不經編制部門審核編制和崗位就隨意辦理調配手續;有些事業單位被核定為差額補貼或自收自支編制,而財政部門卻根據有關文件或領導批示對其全額核撥經費。
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對策和辦法
(一)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各級領導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機構編制工作直接關系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和國家政權建設。加強機構編制宣傳教育工作,使各級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機構膨脹、人員臃腫、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礙生產力和社會事業發展最大的體制,損害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簡統一、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黨政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實踐證明,機構編制管理的好壞,關鍵在領導。領導認識提高了,才能帶動全社會重視機構編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齊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才會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從而為改革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體制保障。
(二)繼續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機構編制的監督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制度。聘請紀檢監察、人大政協、兩辦督查室等部門的領導為機構編制特邀督查員,對各部門、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把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機構編制規定的情況列入年終工作目標考核。
二是進一步加大對機構編制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統一制定處罰規定,對未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而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簽批進人的行為要一律追究領導責任,同時,要采取過硬措施,堅決糾正違規行為。對擅自進人的要一律清退,并通知財政部門核減經費;對擅自增設機構的,要一律不予承認,不予登記。對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要責令重新調整;對嚴重超編的,要由組織、編制、人事部門重新組織競爭上崗,限期分流超編人員。
三是建立全省統一的控編進人制度。全省統一印制《行政事業單位用編進人通知單》,機關、事業單位增加或補充人員時,包括調配、分配、錄用、聘用人員,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核發統一印制的《用編進人通知單》,再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人事計劃調配審批手續,調配手續辦理完畢,最后到機構編制部門進行上編備案登記。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時,個人工資性支出及公用經費必須按編制部門審核的編制內人數核定,超編人員和未經編制部門審核進人的,不核撥任何經費。
四是建立全省統一的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建立全省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缎姓C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由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統一印制、分級管理,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并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審核、使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證應是組織、人事部門配備領導、辦理人員增減、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統發工資的依據。機構編制管理證所列項目要科學、合理、實用。其內容發生變化時,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調整備案。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定期、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管理證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五是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與財政工資統發相結合的管理制度。編制部門負責審核單位編制性質、人員編制、實有人數、空缺編制情況;人事部門負責審核工資標準和工資總額;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人員編制、實有人數和人事部門提供的工資標準核發工資。各機關、事業單位因在職人員身份、職務或實有人員發生變化進行人員增減時,必須持機構編制管理證及進編人員手續,先到編制部門辦理統發工資人員編制審核手續,人事、財政部門憑編制部門審核的人員編制手續辦理工資套改、轉移、統一發放工資等手續。
(三)采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好行政事業單位超編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超編由各種原因造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解決的辦法:一是通過改革解決。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改變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把屬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全部放權于事業單位,使主管部門從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對編制不足造成超編的事業單位,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定編標準,根據定編標準進行據實測算,該補充編制的進行增補編制。三是對隨意進人,造成人為因素超編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進人條件和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而擅自進入的,一經查實,應立即清退,并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要積極推行“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辦法,盡快形成考試錄用等公平、公開、公正的激勵競爭體制。四是實行滿編單位先出后進,出一進一,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或“出二進一”的管理辦法。
(四)正確處理編制管控與引進人才的關系。
就目前情況看,各級事業單位普遍存在人才缺乏的問題。由于人才缺乏,致使事業單位社會化、市場化水平低,缺乏活力,缺乏競爭力,嚴重阻礙了各項事業的發展。為此,一些地方的黨委、政府對引進、培養、留住人才提出了保護性政策。實施人才戰略,會造成一些單位超編,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筆者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第一,要做到靜態定編和動態核編相結合。即在已定編制的基礎上,每年對各事業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審核,根據各單位職能的變化、工作量增減和人員異動情況,對部分單位的編制進行審核并予以增減。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第二,實行預留編制引進人才。即在事業單位改革重新核定編制時,由編制部門預留一部分編制,對個別因工作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給予少量增編。第三,實施彈性管理,暫掛編制。對一些編制已滿,又急需要引進人才的單位,可將預留的編制暫掛在這些單位,以解決引進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單位的在編人員出現自然減員空編時,及時收回暫掛編制。第四,確定人才專用編制,騰編引才。由編制部門在各單位核定的編制數額內,騰出10%左右的編制為人才專用編制,這些編制只能用于引進專業對口的大學本科以上人才。
一、“小金庫”問題的危害
1、“小金庫”是滋生腐敗的土壤。由于“小金庫”資金深藏不露并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使用起來方便,不受監督和制約,因此有些人便用它大搞不正之風,有的用它行賄,將公家的錢轉換成聯絡感情、攏絡人心、撈取政治前途的籌碼;有的用它大吃大喝、請客送禮、游山玩水;有的將“小金庫”資金花光分光,裝進少數人的腰包,據為己有,中飽私囊,使“小金庫”成為損公肥私的“供應站”。
2、“小金庫”的存在使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損害。有的“小金庫”資金是截流了應上交的財政資金、稅金或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等形成的,使國家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有的“小金庫”資金是轉移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資金形成的,如預算外收入、資產變賣收入、企業銷售收入以及上級撥款和其他資金等,這些資金被轉移到“小金庫”中為少數人謀利益,國家、集體和廣大群眾的利益必然受到侵害。
3、損害了黨和政府的整體形象。一些領導干部私設“小金庫”并大肆揮霍資金,影響了干群關系,使群眾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喪失信心。
4、“小金庫”的存在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目前,一些單位的“小金庫”已經改變了過去那種存“私房小錢”的性質,有的“小金庫”以達幾百萬甚至上千萬,游離于財政監督之外,不僅污染社會風氣,而且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
二、清理整治“小金庫”問題的對策
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首先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大力削減行政審批項目,特別是那些行政收費項目,收費項目少了,截流、坐支的可能性自然減少。對于那些服務于市場經濟、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也應從制度上規范審批和收費行為,增強收費行為的透明度;其次要深化財政制度改革。一是深化部門預算改革,收入實行預算內外資金統管,支出按部門和支出項目進行分配,細化預算編制,制定科學合理、切合實際的定員定額標準。二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即“收”要實行票款分離,直收統管;“支”要統一開支,集中報銷,從而將收支全部納入正常循環渠道,消除“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三是加快會計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進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進度,努力實現資金一個口進出,統一核算。四是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財政撥款由國庫直達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改變資金分散、層層撥付的做法,它可以有效的防止“雁過拔毛”。
加大查處力度,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清理整治“小金庫”工作需要常抓不懈,不斷加大檢查力度。不僅在日常的經濟監督檢查中,要對查出的典型案件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以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同時,還要按照《會計法》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真正使“小金庫”成為一個“”,一道“高壓線”。
一、現行總分支機構的稅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涵蓋尚不全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其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是否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七款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此類視同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即總機構如將貨物移送至分支機構,須在移送的當天開具發票,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對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的“用于銷售”,又作進一步解釋: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是否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是否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上述條例細則通知雖然對總分支機構納稅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但由于總分支機構經營的復雜性,致使這些規定無法涵蓋應對各種具體情況,再加上政策本身有許多方面界定不明確,甚至相關規定相互交叉、矛盾,使得在實際操作中伸縮性很大,征管雙方容易發生爭議,例如,現行政策對分支機構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經營,以及對臨時經營的時間期限沒有加以明確。再比如,根據分支機構的行為,總分支機構的納稅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
情形一:異地分支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款。
視同銷售銷售
A──────B────C
總機構異地分支機構客戶
AB環節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在貨物移送時,總機構視同銷售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異地分支機構
開具發票。
BC環節屬于銷售行為。異地分支機構向客戶收款或開具發票,分支機構應在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后即銷售實現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同時,可根據從總機構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目前沛縣大蘇果、蘇寧電器大賣場即是這種模式。
情形二:異地分支機構對購貨方不開發票、不收款。
如上圖所示:由于異地分支機構B的介入,Ac的銷售環節已變為ABC。此時,如果異地分支機構B不向客戶c開發票和收款,那么稅務機關對總機構可供征稅的環節就有兩個:AB即貨物移送時;AC即貨物售出時。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是在貨物移送時征稅,還是在銷售真正實現時征稅?總機構的發票應在何時開具,向誰開具?現行稅法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執行不一,使得企業無所適從。因此,很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研究,并作出統一規定。
(二)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
現行總分支機構的征管政策是基于理想狀態下的限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企業自身的約束機制及自行依法納稅行為。稅務機關掌握的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掌握的信息存在較大的不對稱。多數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對其內部經營核算發生的變化并未及時反饋給主管稅務機關。例如: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但大多企業并未嚴格執行該規定,致使這一規定流于形式。再比如超市商品的品種多,庫存量大,規格繁雜,如某超市僅農副產品就達500多個品種。但稅務機關對超市庫存商品的監管機制跟不上,不能及時獲得超市庫存商品的準確信息,形成了稅收管理的一個薄弱環節。一些超市的經營分支機構在本地,會計核算設在外地的總公司,并以龐大的計算機網絡作為核算的支撐,將憑證、賬簿等資料都統一存放在總公司,本地財務人員主要負責發票的認證和納稅申報工作,對分店整體的經營情況和成本、費用等核算問題沒有權限查閱,這些與稅收緊密相關的問題,分店的財務人員往往一問三不知。這樣的分店是否應該確認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給基層稅務機關帶來困惑。超市一般都采取電腦收銀的結算辦法,但目前還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一些超市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以銷售傳票或信用卡憑證代替普通發票;二是一些超市電腦收銀機尚未納入稅控管理,容易產生漏洞。
(三)一些企業進行轉嫁稅負稅收籌劃
目前,一些總分支機構通過成立采購配送公司的形式來規避稅收。即由總公司的采購配送公司和財務部負責商品的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結算貨款、統一財務核算。其稅收籌劃的關鍵點是,由供貨商將商品先賣給采購配送公司,然后由采購配送公司再配送商品給各分店。如五星大賣場,總機構在南京,沛縣的分支機構不獨立核算,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由總機構統一核算增值稅,沛縣的分支機構按照自己記錄的流水賬收入減去總機構分解來的進項稅額計算增值稅進行繳納,總機構極有可能通過轉移定價或人為調節進項稅額等方式,使分支機構的銷售行為增值額減少,這樣增值額實際上歸集到總機構所在地,影響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收入,加劇了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根據調查表明,目前大型分支超市的通道費收入增長比例大于商品銷售毛利的增幅,其盈利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商品銷售毛利向通道收入利潤轉移。如我縣兩家超市每年都有高達幾百萬元名目繁多的通道費等收入。但國家稅務局國稅函〈2000〉550號規定,向供貨商收取的促銷費、展示費、條碼費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而對于超市而言,該部分的收入征收增值稅的稅負基本上為17%,而征收營業稅的稅負卻只有5%,這樣,就給超市的稅種規避籌劃留下了空間,即對總局正列舉的促銷費、展示費、條碼費以外的會員費等其他收入也隨意向營業稅方面轉移,以達到減輕稅負,少繳稅款的目的。
二、改革和完善總分支機構征管的思路、建議
在現實生活中,異地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不開發票的行為相當普遍。如異地的辦事處和中轉倉庫,他們大多是為宣傳產品、方便客戶所設置的,不發生直接的銷售行為,不存在直接的生產經營活動,合同由總機構簽訂,貨款由客戶直接付到總機構指定的賬戶,發票由總機構開。因此,這類辦事處、中轉倉庫大多未進行稅務登記??蓪嶋H上,其總機構只要被稅務機關查出貨物移送即被認為“視同銷售”進行征稅,當貨物銷售后由于需要開發票而造成重復繳稅的問題。故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方案一:從便于稅收操作與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出發,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例如分公司、營銷點)必須辦理稅務登記,具備開發票、向客戶收款的權利,因此銷售貨物時,必須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納入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從事非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例如辦事處、中轉倉庫)可不辦理稅務登記,但必須持有總機構所在地開出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為便于征管,可要求企業在貨物內部移送時必須向稅務機關“掛號”,并由總機構制作統一的出庫單,待銷售后以銷貨清單與出庫單定期核銷,申報納稅。同時,賦予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一定的協查權,以便對異常情況做到調查清楚,處理及時。
方案二:在貨物的內部移送環節(AB環節)視同銷售征稅,但不開具發票,將開具發票的時限推至銷售實現后,使征稅與開具發票這兩項行為適度地分離,以避免重復征稅。具體來說: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納稅,總機構發生納稅義務,以移送貨物的全額收入申報納稅;待貨物真正實現銷售后,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根據銷貨清單由總機構開具發票。為了便于稅務機關的征管,也可將貨物內部移送這類經濟行為的發票開具權收歸稅務機關,在貨物移送時,必須申報納稅,稅務機關監控企業不得開具發票,待貨物銷售后,由企業申請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向客戶開具發票或申請稅務機關代開。至于財務會計處理,可在納稅申報時做繳清稅款的處理。貨物內部移送,申報納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銷售實現后,向客戶收款和開具發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建議盡快規范通道費、會員費收入的增值稅管理政策,明確分支機構的會計核算要求。從通道費、會員費收入的具體內容和性質看,均與商品銷售收入密切相關,是對超市商品銷售的附帶服務,其服務內容的實質是商品銷售行為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征收營業稅的范疇。為了理順稅收政策關系,確保增值稅稅基不受侵蝕,增加稅收收入,建議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廢止總局國稅函(2000)550號規定,對銷售收入按固定比例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一律按返利作進項稅金轉出處理,而向消費者收取的會員費等屬于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收入,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以規范行業稅收管理。根據稅收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的首要條件是賬冊必須健全。但對總、分機構而言,是一種特殊的核算形式,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免設賬簿?如果可以免設,如何防范總機構隨意調節各分支機構的進項抵扣問題?總、分機構之間的增值稅管理應如何銜接,建議總局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便基層稅務機關在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等涉稅事項中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