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8:53
序論:在您撰寫商場管理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在總經理領導下,由市場經營部主管,各職能部室、商店按管理權限分工負責商場招商工作。
2、商場進貨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被招商企業的進場資格,市場經營部負現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室對被招商企業商品質量、經營品種和銷售情況進行考核,對物價、計量、商標、陳列衛生進行檢查。
3、勞動人事部負責對來場信息員進行面試、審查體檢表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發上崗合格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會同有關部室對信息員服務規范、勞動紀律、商容風紀等進行檢查考核。
4、安全保衛負責對商場信息員驗證(身份證、工作證、健康證、暫住證)工作,并將審核情況登記入冊,與被招商企業簽訂安全責任書,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會同有關部室,以被招商企業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防火、防盜、防汛檢查。
5、行政部負責來商場信息員的工服發給,收取食堂、醫療、美發、淋浴等項目服務的管理費和借用財產管理等工作。
6、各商場商店明確一名經理負責被招商企業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向市場經營部提供被招商企業執照副本,招商審批表,聯銷協議,商品樣品,價格目錄及來場信息員的各種證件。
二、招商標準(條件)
1、被招商企業選派的信息員,必須是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熱情大方,會講普通話。男身高、女身高、裸視都符合招商要求的本廠(公司)正式職工。信息員受雙重企業管理,享受其所在企業(工廠、公司)待遇。
2、商場招商工作實行動態管理。被招商企業要認真遵守商場各項管理制度,積極配合商場開展各種促銷活動,努力完成銷售計劃。對3個月完不成銷售計劃,又無季節影響或違反商場管理制度的,企業市場經營部有權提出終止協議。
3、被招商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并已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國營、集體、三資和私營企業或有外貿進出口權的商。
4、被招商企業所經營的商品必須是商場所屬商店經營范圍內的名特優新或世界馳名商品;國內商品必須是符合各級計量、質檢、衛生標準,實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換)的本廠產品,堅決杜絕經營其他廠家的產品及滯銷、假冒、偽劣商品。
三、招商審批程序
1、招商工作要貫徹商場“以經營高檔為導向,中檔為基礎,突出名牌、優質新潮系列和進口三資企業產品”的經營方針,擇優招商。
2、各商店要按照不重復招商和申報在先的原則進行嚴格篩選。
3、凡符合招商標準的企業,須向商場商店提出書面申請,與商場商店簽訂協議書,由商場商店將被招商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審批表(一式四份)、樣品、價格目錄、質量認證書、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以及商店商場審批意見,一并報市場經營部由商場進貨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再到商場勞動人事部A輸其他手續。
4、勞動人事部根據經營部的審批表(第二聯)及信息員的彩色照片、體檢表進行面試。并負責組織學習商場規章制度、服務規范,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未經培訓考核不得上崗。被招商企業不得擅自更換信息員。
5、安全保衛部根據市場經營部的審批表(第三聯)來審查商場信息員的身份證、工作證、健康證,并登記入冊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進行安全教育并負責發放信息員胸卡。
6、行政部根據市場經營部審批表(第四聯)。負責辦理來場信息員的工服發放、就餐、借用財產等手續。
7、各商場商店在市場經營部、勞動人事部、安全保衛部備案后,方可辦理進店經營事宜。
8、對符合招商標準的私營企業,各商店要經雙人實地考察,特別是食品加工企業,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衛生標準,是否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服裝加工業要了解其生產規模,并向市場經營部出具實地照片。
9、對不按照招商審批程序辦理,擅自進店銷售的企業,要追究商場商店主管經理的責任,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責令其廠家立即撤出。
四、物價、計量、統計、保險及財務管理
1、被招商企業的商品銷售價格,必須經商店商場專職物價員看樣定價,并上報市場經營部審批,招商企業要向物價員提供成本單(發貨單)、價格目錄,遇特殊情況經主管經理批準,可用供貨合同單,暫定臨時價格,正式發票一到,馬上走正常手續。
2、被招商企業進銷均納入商場商店進銷賬目。商場統一建立《招商企業銷售月報表》,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品種、銷售額等,由各商場商店統計員填寫,每月向市場經營部報送。
3、各商場商店要建立被招商企業進、銷、存登記,單獨設賬,做到賬面清楚、整潔,每月5日前將其經營情況上報市場經營部。
4、被招商企業如需使用計量器具(尺、秤、驗光儀)的,須事先向市場經營部審報,經(計量)技術檢定,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使用。
5、被招商企業進場前應到當地保險公司辦理人身財產保險,未辦理保險的,在商場發生人身傷亡、商品及財產損失的,由招商企業自行負擔。
6、被招商企業的銷貨款必須由商場商店統一收款,按時上交銀行,貨款結算一律通過銀行,結算前要與記賬員核對,銷多少結多少,不能多結,同時要按《招商細則》規定扣除所聘售貨員費用和營業稅款后再做結算。
7、被招商企業在商場商店周轉倉庫儲存商品的,必須按財務部門制定的有關費用標準繳納倉儲保管費用。
五、招商監督與處罰
1、商場各職能部室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對被招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凡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出現擾亂商場正常秩序等情況的堅決予以取締,并追究有關商場商店責任,沒收廠方非法所得,對廠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2、必須以物美價廉為宗旨,經商場物價審批定價,明碼標價,才可出售被招商廠家商品。要堅持文明經商,如有違反供應政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罰款、終止協議的處罰。
3、廠家對借用商場的財產要注意愛護,妥善保管,如有損害照價賠償。
4、廠方信息員(含商場先派售貨員)如違反商場有關規定,分別由各職能部室向廠家提出批評、罰款,責令當事人下崗培訓,或調換人員,廠家必須按各職能部室要求逐項落實,拒絕接受批評和罰款的給予終止協議處理。
5、商場各職能部室要根據各自分工,認真檢查、嚴格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放棄對廠家監督管理,出現問題后不認真解決,造成一定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商店商場領導責任。
6、市場經營部在對被招商企業經營范圍、經營品種、商品質量、銷售情況、服務規范、物價計量進行檢查中,對銷售不佳,以次充好、坑騙顧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有權作出撤換或終止協議的決定。
7、勞動人事部定期對信息員進行崗位考核,對不符合規范,不執行規章制度的給予經濟處罰,并追究所在商場商店主管經理的責任。
8、上崗信息員要統一著裝,佩載胸卡,嚴禁佩戴實習生或其他胸卡,一經查出要追究其所在商店商場經理的責任,并給予罰款處理,信息員立即下崗。
商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商場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商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商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努力控制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結合本商場實際情況,制訂商場安全經營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崗位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商場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
4、檢查部門負責人將定期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匯總并及時整改,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保安部參加,并定期檢測。
(2)相關消防設備定期對其進行測試。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1)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2)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3)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
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如需拉線必須由值班電工負責。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有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嚴禁在商場內使用明火,一旦發現將給予責任人嚴厲考核。
(七)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
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商場防盜工作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加強商場的防盜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商場防盜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1、經常對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加強員工法制意識。
2、制定具體安全防范規定,加強日常管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項:
(1)辦公室鑰匙管理規定;
(2)收銀管理規定;
(3)財務安全管理規定;
(4)貨倉管理規定;
(5)員工宿舍管理規定。
(三)在商場易發生盜竊的案件的部位如:珠寶行、金店、翡翠店等貴重物品的店面,裝置監控器、防盜報警器等安全防盜設備。
(四)商場各部門領導做好員工思想品德考察工作,如發現有不適合的人員,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換或辭退。
(五)保安人員加強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可疑人和事及時進行報告。
(六)商場財物失竊辦法:
(1)本商場有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房門(商品柜臺)是否有明顯損壞或是被硬物撬開的痕跡。
(2)檢查商品柜臺玻璃、擋板等有無明顯異動的痕跡。
(3)不可移動現場擺設、觸摸任何物件。
(4)及時封鎖現場,不允許任何人進入。
(5)觀察有無形跡可疑人員出入,記錄被盜物品價值、盜竊事件等。
為嚴格裝修管理,保證此次裝修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一、安全保衛制度
1.所有人員進場必須出示施工證。裝修人員要有裝修資質證。
2.裝修人員按商場統一規定時間進場,退場。裝修人員必須服從商場的統一協調與安排(上午:6:00-----下午18:00)。
3.禁止在商場內抽煙和使用明火,否則一次罰款200元。
4.禁止私拉亂扯、亂插電線、電源,須用正規插頭接用電,用電必須經現場的專職電工同意,統一安排。不得用短線頭接電,否則一次罰款200元。
5.用電設備工具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工具、電鋸類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6.施工人員不得穿拖鞋進場,空中作業要有保護裝置。
7.需電焊和切割東西,必須將場地清理干凈,并配備滅火器。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違者罰款200元。
8.施工人員夜間不得私自進入規定裝修以外商場,否則一次罰款300元。
9.頂部安裝燈具,必須經錦隆工程部核定用電量,確認具體安裝方案后方可施工,由于挖錯孔造成的問題由裝修方修補。
10.施工期間,因施工方的責任造成責任事故或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施工方負全面負責。造成第三防損失的也由施工方負責。
二、材料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由施工方組織,所有材料只許進場,不許出場。特殊情況必須由公司監理人員簽字認可。
2.裝修材料須經公司工程部認定,符合消防規定及商場和監理人員規定的裝修標準,做到裝修材料、規格等符合要求。
3.施工人員不得隨意破壞場內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4.施工班組進場時,必須到商管等部門辦理相應進場手續,并交納相應裝修約定金,該保證金在施工完畢并經過驗收,確認場內設施沒有損壞后全部退回。約定金標準見《物業部裝修收款規定》
三、衛生管理制度
1.施工方不得在施工場地生火作飯,亂扔垃圾;施工和拆頂清理后,日常衛生由施工方負責清理。
2.施工人員不得在場地亂涂、亂畫,隨地大小便,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3.施工期間,施工人員使用廁所由商場指定。物業方將安排人進行管理,如廁人員應將手紙扔入紙簍,不可將廢紙、雜物扔入便池,便后沖水,否則,造成堵塞,施工方負責疏通,一次罰款100元,惡意損壞沖水裝置一次罰款200元。
4.施工結束后,裝修垃圾由應按物業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投放,并由物業部統一協調進行清理,由此產生的垃圾清用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費用標準見《物業部裝修收款規定》
四、協調管理
裝修期間,根據現場情況,必須服從公司物業部門及相關監理人員的統一協調與管理,不服從管理者取消裝修資格。
為確保各商戶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商場的裝修行為,保持商場的正常營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規定,敬請各裝修施工隊遵照執行。
裝修施工現場管理
一、現場管理規定
1、施工前必須按照裝修方案中的《現場圍板效果圖》將裝修現場隔離。
2、所有施工人員需憑《裝修工作牌》入場,并要求衣冠整潔,否則商場管理人員將拒絕其入場或清理出場。
3、商場內嚴禁吸煙、打鬧、大聲喧嘩、睡覺、煮食。施工人員只能在其施工場地工作,不得隨意走動。否則將罰款200元。
4、對于施工現場原有廢棄部件的拆除以及裝修材料的大件進出,只能在非營業時間進行,同時注意保護相鄰部位設施以及相關商戶的所有物品。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進出材料必須登記。
5、若需進行鋸木版、打沖擊鉆、刷油漆等易產生大噪音、大灰塵以及有激性氣味的工作,請提前作好安排,在非營業時間或到商場后門外進行。否則罰款300元。
6、裝修垃圾必須及時清理,并采用袋裝堆放在安全位置。裝修結束后有施工隊自行清理干凈。垃圾亂堆亂放甚至不清理干凈者將處于200元罰款。
7、裝修過程中不得損壞商場任何設施和物品,退場時必須接受商管部門的檢查,不得帶走商場任何物件。
二、消防管理
1、施工負責人必須承擔施工現場的一切消防責任,現場配備滅火器,裝修所用材料需進行適當防火處理。
2、對于天那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過程中注意安全,用后妥善處理。
3、商場內禁止一切易產生火花、煙霧以及明火的作業。若確實需要,必須事先向工程及防損部申請,在研究可行的情況下由工程及商管部人員在現場監督時進行,違者重罰500-1000元。
三、工程要求
1、商鋪的裝修均不得影響或損壞商場的空調風管、配電主干、消防設施等原有設施與設備,天花、地板若需要更換的必須事先審批并在施工工程中不得影響鄰近部分。
2、天花板上需吊裝物件的(包括吊天花),必須采用吊桿將承重部件固定在樓板上,不得直接安裝在天花板上,天花板上不得留有任何雜物。
3、所用的電線、開關、插座、燈具等必須有標明生產廠家、注冊商標及3C認證。
4、商戶專柜必須在合適位置(不準在倉庫)安裝一配電箱,用于控制專柜射燈等效果照明,基本照明和插座電源由空調房電箱控制。
5、使用電線必須采用2.5mm2以上有出廠標志的國標電線,電線必須穿管布置,任何部分均不得外露,天花上管線布置必須橫平豎直,主管使用PVC硬管,進入燈具部分可用軟管,在交叉部位使用PVC三通,對接部位使用PVC直通。電線顏色按相線(黃、綠、紅)零線(黑色)、地線(黃綠相間)的標準色區分開。
6、燈具安裝必須牢固,并與衣物之間有一定安全間距,天花上的燈具需要用鐵線吊裝。
燈箱內部需使用防火材料,并預留散熱孔。
7、燈必須安裝配套支架,電子整流器密封于該鐵殼支架內部,石英燈使用鐵殼整流器接12V鹵素燈,不得使用220V燈杯。
8、必須嚴格按審批過的圖紙施工,不得隨意改動,若確有所需必須先報商管部審批。
為確保各商戶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商場的裝修行為,保持商場的正常營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規定。敬請各裝修施工隊遵照執行
《物業部裝修收款規定》
1、裝修約定金收取標準(可退):100平以上(含),裝修保證金50元/平方
100平以下,裝修保證金5000元
2、垃圾清運費標準:8元/平方(不退)
一、新進員工的培訓內容及方法
1、對新進員工給予友善的歡迎,使他們有賓到如歸的感覺。
2、介紹公司主要領導、同事、和工作環境,工作條件。
3、介紹公司的人事政策、經營理念、規章制度;著重介紹公司的給薪計劃、升遷計劃。
4、介紹所應聘的職務必須具備的素質要求、技能特長、行為準則。
5、當場發放與其工作有關的說明書、考核標準與考核表,讓他們有遵循的軌跡,依樣去做,按部就班,將失誤減至最少。
6、分組討論,讓新進員工暢談各自的感想、感受;提出自己的點子或設想,疑問及要求;并請有關資料人士給予指導和解答。
7、現場參觀,熟悉環境。實際操作,模擬訓練。
二、老員工的培訓內容及方法
1、首先應對老員工的能力和素質、思想和表現作一次調查,找到培訓的重點或必要點。調查的方法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能力、素質、人際關系、知識、技術、態度。
2、調查了解之后,就必須針對重點進行再教育。教育的內容會有許多的不同,可從黨見的缺點開始訓練。老員工常常會出現這樣的缺點:(1)對工作部門整體性的工作內容理解不足,缺乏主動性;(2)忘記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3)對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夠,總說“照著指示做,可以吧!”而不愿多投入。(4)時間管理不徹底。工作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這是工作準則。老員工因為在公司服務時間長,易產生惰性,沒有時間觀念。(5)人際關系處理不恰當、合作協調能力差、不服從主管指揮。
3、當公司每一項新的政策、新的制度出臺時,應及時對老員工進行培訓,以期達到自覺執行的目的,或對公司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趨勢有較深的了解。第四條各種培訓之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第五條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人力資源部作為年度考核,晉升之參考。離職第一條公司希望所有員工在風采工作的經歷是一段有益的經驗,并希望所有員工都是本商場事業的合作伙伴。公司并不愿意解雇任何一位員工,但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會考慮終止與某位員工的聘用:一、自動提出辭職申請的;
1.收銀員(正常班)須每天早上8:00之前進行考勤, 否則記為遲到,除休班、請假人員,全員參加晨會,下班 考勤時間為周一至周五17:40之后,周六至周日18:10 之后(冬季提前半小時) ,否則記為早退。員工每月無故遲 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遲到、早退二次,罰款20元; 遲到、早退三次,罰款100元;超過三次的根據情況進行 嚴重處理。 2.收銀員休假、請假必須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審批單,按 部門領導審批順序簽字,遞交辦公室。對沒有請假申請單 請假、 休假的員工, 一律記為曠工(特殊情況需開具證明) 。 3.休假半天考勤時間: 上午休假:簽到13:00;下午休假:簽退:11:30
二、 關于收銀員儀容儀表的相關規定。
1. 上班期間必須統一著工裝, 統一佩戴工牌, 杜絕穿休閑褲、 緊身褲及帶有裝飾物的褲子。 2. 上班期間統一穿黑色布鞋或皮鞋,禁止穿涼鞋、涼拖、運動鞋及露腳趾的鞋。 3. 員工需淡妝上崗,長發需扎起來,禁止披肩散發、化怪異 妝、梳怪異發型及頭發染怪異顏色。 4. 收銀員禁止趴在辦公桌上或躺在展廳內床及沙發上。
三、 關于收銀員崗位職責的規定。
1. 收銀臺內衛生要干凈、整潔,無關物品不放臵收銀臺。 2. 接待顧客要做到四點:主動、熱情、耐心和周到,熟知商 場平面分布圖、各展廳位臵及銷售品牌,以便于更好的為 顧客服務,回答顧客咨詢,收銀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 發生爭執。 3. 工作認真細致,具有良好的計算、辨別假幣、點鈔能力, 收款時要唱收唱付,快速、準確收取貨款、錄入展廳及顧 客信息,規范操作,當顧客刷卡支付貨款時,刷卡成功后 必須親自把卡交至顧客手中。 4. 工作中暫離崗位時,要注意貨款安全,鎖好抽屜,收銀臺 上放臵“暫停服務,敬請見諒”的告示牌。 5. 不得向無關人員和外界泄露公司營業收入情況及有關數 據,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收銀臺。 6. 下班做好結賬工作,記錄貨款明細,收好備用金、公章及 pos機,關閉電源后離開收銀臺。
四、 關于收銀員休班、樓層定崗的規定。
1.一期收銀員休息兩人(中廳三樓除外) 。 定崗樓層:一樓、三樓、四樓或一樓、三樓、五樓 2.二期收銀員休息一人。 定崗樓層:一樓、三樓 3.如遇特殊情況,再臨時調動收銀員替班到崗。
五、 關于收銀員到崗交接班的規定。
1.收銀員交接班時,當班遺留問題相互轉達,貨款和周轉 備用金要當面盤點清楚,做到賬實相符,不得以任何借口借 給任何人或私自挪用。 2.收銀員中午替崗期間所收貨款進賬后需在打印的收銀 單上簽字,至少一式兩聯(第一聯、每三聯) ,為必免出現 展廳錯進、貨款金額漏收等情況,明確收銀員責任。 3.收銀員休班期間的早會內容,由替班人員傳遞。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場內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場內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適用的例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部門、布局規劃、設置條件和監管職能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業企業租賃柜臺的經營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現有市場的過渡條款)
第一條為保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續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示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志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第三十條有關責任人員對其是否應當承擔經濟責任有申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