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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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糾紛一案,委托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 與 的糾紛案的第 審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
虛作假,有權終止,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權限:(權限,在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的范圍內,由委托人與律師協商確定)。
六、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于協議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費____ 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繳納費用___元)繳納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協議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 乙方:浙江杭州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二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
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傎M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
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
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三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 糾紛一案中,作為甲方 階段的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其與 糾紛一案 階段的訴訟人。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該案 階段的訴訟人。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權限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乙方指派的律師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托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委托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托事務轉委托第三人,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于履行職責,甲
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秘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事項履行完畢為止。
第十條
甲 方: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
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
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
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
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
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
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
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
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
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版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事務所駐京分支機構在本市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本市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本市律師事務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當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委托人可以自主選擇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并收費。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降低服務成本,體現社會公平,便民利民,為委托人提供勤勉盡職的法律服務。
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五)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服務收費方式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十一條 計件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事務或制作法律文書等服務,按照服務的件數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當事人爭議財產的數額,按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計時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按照確定的單位時間收費標準,根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風險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委托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導價后,委托人仍要求實行風險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收費。
第十六條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十七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第十九條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是委托合同的從合同?!堵蓭煼帐召M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二)辦案差旅費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費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費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實行風險收費的,應當約定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數額或比例、收費階段、結算方式等內容。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師協會制定。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收費數額、比例。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就提供法律服務的實際類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不得為規避政府指導價改變或變相改變所提供法律服務的類型。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提供法律服務期間或完成法律服務后收取。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
法律服務過程中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費用及墊支辦案差旅費的,應當憑有效憑證與委托人結算。律師事務所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律師個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預收辦案差旅費,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辦案支出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律師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的,應當在合同中注明減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圍及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律師協會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收費行為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違法行為構成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報市司法局。
市、區縣司法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辦案差旅費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市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 則
誠信是對律師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師執業活動的生命線。律師肩負著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職責,在依法維護市場信用關系和交易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務市場面臨激烈競爭的新形勢下,誠信對于打造法律服務品牌、提升律師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力尤顯迫切和重要。
長期以來,我市廣大律師忠于法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盡職守,為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特別是黨的提出“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目標,為我市律師業的新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我市律師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還存在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和人民群眾的要求不相適應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淡?。黄孀非蠼洕б?,輕視社會效益,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對當事人委托事項敷衍塞責、玩忽懈怠、服務質量不高;私自收費、亂收費,甚至收了費不辦事;隨意給當事人承諾包打官司、進行虛假宣傳;在辦案中不認真調查取證,提供虛假證據等。這些問題的存在,與少數律師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執業紀律意識不強,以及缺乏良好的律師誠信修養密切相關。
因此,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各律師事務所一定要從律師業發展的大局出發,緊密聯系律師隊伍的信用現狀,堅持不懈地開展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誠信教育,使廣大律師充分認識到加強誠信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執業觀念,努力塑造全市律師隊伍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盡快完善律師誠信執業的制度體系
誠信離不開制度的規范和保障。律師誠信制度建設,必須依靠一套科學的規章制度體系,必須確立一個鮮明的職業行為規范,必須形成一個長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律師誠信制度建設中,律師事務所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各律師事務所要根據本所律師失信行為的多發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誠信執業的制度建設。要與本所的業務拓展、質量控制、投訴查處、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機結合起來,融入本所的律師文化,建立起一個長效的誠信激勵和約束機制。
從律師執業活動的環節看,當前要著力完善以下八項制度:
(一)執業公示制度
律師事務所應將本所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開。必須上墻公開的事項包括:(1)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2)執業律師的姓名、照片、執業證號;(3)物價部門核準的現行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4)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5)服務承諾;(6)主管部門和本所投訴電話號碼。7、本所聘請行風監督員的姓名、單位、電話號碼。
律師在受理案件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并告知上述內容,完成告知的情況要形成筆錄存檔。
(二)案件受理制度
嚴格執行《律師法》關于統一收案收費的規定,規范案件受理工作。律師事務所受理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就委托事項與委托人談話,充分了解案情和委托人的主張,解答法律咨詢,并制作談話筆錄;(2)填寫《收案審批表》;(3)利益沖突審查及處理;(4)主任或本所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審批;(5)在本所《收結案登記簿》上作收案登記、編號;(6)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7)開具律師事務所函;(8)發給委托人《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由委托人簽收,并告知委托人填寫方式及如何反饋;(9)收費并開具統一的律師服務收費專用發票。
凡未履行上述第(4)(5)(6)項程序的,一律視為私自收案。禁止律師私自收案收費,禁止實習人員和其他非執業律師人員獨立辦案。
(三)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利益沖突審查是律師正式案件的一項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師同時同一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以及其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沖突的案件。律師事務所應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工作,建立計算機查詢系統或客戶資料檔案,并制定利益沖突審查的具體規則。利益沖突審查記錄要作為歸檔材料之一入卷。
(四)委托制度
律師事務所要根據不同案件認真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進一步規范合同文本,更加具體、明確地規定律師對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強化律師責任,防止和杜絕亂收費、收費不辦事、辦事不勤勉、不盡責等失信行為。其中,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應做詳盡約定,可采取對委托合同背書條款或重要提示等形式加以詮釋說明,盡可能提高《委托合同》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五)辦案質量保障和監控制度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業務學習和理論研究,完善所內培訓制度。建立疑難重大案件的集體討論制度,整合全所智力資源,切實保障辦案質量。建立合伙人(合作人)對聘用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人員的指導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對實習律師和新執業律師的傳、幫、帶制度。要強化服務質量和執業責任意識。合伙所的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文件,須經合伙人簽發;合作所的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文件,須經所主任簽發。
(六)辦案記錄制度
律師事務所應當督促、指導律師作好辦案記錄,要把為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服務內容記錄在案。辦案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1)證據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記錄;(2)調查取證的工作情況;(3)法律論證的工作情況;(4)制作有關法律文件的工作情況;(5)和委托人交流意見的記錄,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關重要信息的記錄;(6)閱卷記錄;(7)庭審記錄;(8)代收法律文書及送達記錄;(9)調解活動記錄等。辦案記錄中的重要事項還應請相關當事人予以簽字認可。
今后,因對當事人投訴的事項,沒有相應記錄且又無其他證據抗辯當事人主張的,一律推定當事人的主張成立。
(七)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
服務質量監督卡是把律師執業的誠信情況更好地置于當事人監督之下的一種很好的形式。律師事務所要把服務質量監督卡在簽訂委托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嚴格實行一案一卡、編號登記,在案件辦結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回,并附卷歸檔。服務質量監督卡的內容主要應包括:(1)服務態度的滿意程度;(2)辦事效率的高低情況;(3)服務質量的評價情況;(4)按規定收費和合同履行的情況;(5)其它意見。
該卡應作為律師事務所誠信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對辦案律師進行評價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投訴查處制度
律師事務所應設專人負責投訴查處工作,律師事務所主任是投訴查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完善投訴查處制度,規范所內查處的程序。對當事人的投訴一般應在十五日內處結。調查取證和處理決定要有記錄,處理決定要征求投訴人的意見,并立卷歸檔。在查處中,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行業規范的,應及時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處理。建立執業責任賠償制度,對確屬律師過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先予賠償,以后再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三、著力強化律師誠信執業的監管措施
為保障律師誠信制度建設的成效,司法行政機關必須著力強化對律師誠信執業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律師協會應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統一部署,加大行業監管力度。當前要重點強化以下五項監管措施:
(一)建立律師誠信檔案
要為每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分別建立誠信檔案,實行微機化管理。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被投訴的情況、違規違紀的懲處情況、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等都要記錄在案。同時,誠信檔案的內容還要包括依法納稅的情況、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創建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等,全面、客觀地反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在社會上的誠信形象。
(二)公示誠信情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誠信情況要面向社會公開。要設立公開電話,方便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隨時查詢。司法行政機關要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檢注冊的情況、違規違紀的懲處情況等及時向社會公告,凡違規違紀受查處的一律通過媒體公開披露。
(三)實施律師事務所誠信等級考評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組織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誠信執業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級評定工作,實施指標化管理,進行動態監控,科學、客觀地反映各律師事務所誠信執業的狀況和水平??己嗽u價結果要向社會公示。司法行政機關將要對不同等級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分類指導和管理。
(四)全面推行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在全市統一推行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使由于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律師行業的社會信用。執業律師不參加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不予注冊。
(五)嚴格獎懲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收費的項目、標準和方式應當依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采用協商收費、計時收費的,應當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范圍進行。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采取張貼、印制服務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和標準、收費數額(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途徑等內容。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收費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費條款約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數額(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委托人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辦律師代交費用的,承辦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供經委托人簽字并載明交費數額的委托書。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費合同、收費票據、印章以及有關介紹信函等。
第十二條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辦案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事先告知委托人,具體項目和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鑒定費、評估費、翻譯費、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費用等辦案費用的,應當憑有效憑證與委托人結算。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預收律師異地辦案所需的差旅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辦案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確需調整費用概算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再行協商,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后執行。
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使用預收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情況實施監督。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
律師事務所經審核,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應當核減。被核減的費用由承辦律師承擔。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在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及時與委托人結算預收的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結算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和開支的有效憑證,由委托人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設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回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的專用賬戶。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管理專用賬戶,防范風險。對專用賬戶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審核把關,??顚S?。嚴禁將專用賬戶的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對確有經濟困難的委托人,可以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承辦律師不得自行決定對委托人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收費方式招攬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給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紹費。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收費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所在地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應當接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點解讀:
5月1日: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本網北京3月23日訊(記者羅榮張慶水)記者獲悉,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中規定,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在《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第14條中規定,律師事務所預收律師異地辦案所需的差旅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辦案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確需調整費用概算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再行協商,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后執行。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第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使用預收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情況實施監督。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經審核,認定開支不當的,應當核減。被核減的費用由承辦律師承擔。同時,第5條規定,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廣告牌在司法機關200米范圍內屬不正當競爭
本網北京3月22日訊(記者羅榮張慶水)近日,記者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試行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中獲悉,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散發附帶律師廣告內容的物品都屬不正當競爭。
在3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試行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46條中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一)利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處理和審理;(二)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三)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散發附帶律師廣告內容的物品。第149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會特有名稱或知名度較高的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以混淆、誤導委托人。第150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務質量名優標志、榮譽稱號。使用已獲得的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質量名優標志、榮譽稱號的應當注明獲得時間和期限。
同時,在《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八章中律師廣告規范一節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能采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夸張手段制作廣告?!兑幏丁愤€對律師個人廣告和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范圍等做了具體規定。
律師事務所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印律師名片將受處罰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一、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托應向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主任律師(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因被告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案,特委托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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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師擔任被告人____________第______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托人應向律師事務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