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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守文教授就曾指出,根據經濟法調整對象可以形成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的二元結構,并且這兩種經濟關系具有統一性、互補性。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所依據的理論基礎不同,因此,調整方式也存在差異,市場規制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公共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
一、市場規制法的概念
一般而言,市場規制法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構成。其主要內容是反壟斷法、反限制競爭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自由競爭中蛻變而來的一種破壞市場正常競爭機制的非常態行為。這三種行為在廣義上可以統稱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規制法以市場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系,在其調整方法上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
市場規制法對市場的規制不同于民商法之處在于國家公權力的主動介入,是對市場的進一步規制。市場規制法以公法為主,兼具公私法融合的特點,綜合運用了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來對私法關系進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預與監控。
二、市場規制的法律價值位階及價值沖突協調
(一)市場規制法的價值沖突
市場規制法與民法在價值追求上有很大的差異,民商法以自發矯枉過正機制為核心的秩序為自己的價值追求,其內在的權利義務機制使秩序呈現出平等性、自愿性和對等流動性的特征,她傾心關注的是單個市場主體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強調的始終是到單一主體對交易的可預測性、可控制性和穩定性,因此交易安全是民商法的秩序價值的最根本表現。民法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過程中必然產生諸多缺陷,例如,它是確權法,不是限權法,因此不能通過限制行為人權利來均衡各方利益;它是以個人立而不是以社會為立法本位,因而不能直接從全局角度考慮社會利益進而忽視個人利益。
市場規制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來防止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給對市場參與者帶來利益損害,因此立法環節中的市場規制法價值沖突就是普遍存在的。在市場規制法的執法、司法、守法中及其相互間也有價值沖突的可能性。
另外,在市場規制法體系中,各具體法律也是存在價值沖突的。這是由于具體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所作用的市場領域和側重面不同決定的,如反壟斷法的價值側重點在于效益,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側重點在公平,再如市場準入法律制度的價值側重點在于平等。
(二)市場規制法的價值協調
縱觀我國承擔是市場規制法執法機關,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商檢局、證監會、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等,體系規模龐大、分工不明、權限模糊,并伴隨著多頭管理、職責交叉、條塊分割、職責不明、政出多門、機構癱瘓、效率不高等多重并發癥,降低了市場規制法價值化的力度和可能性,其深層原因在于公平、效率和效益等價值沖突視野中的行政執法 。
三、市場規制過程中的問題
(一)市場規制不適度的表現
我們來看對競爭性領域進行的規制。在此我們僅從競爭性行業的準入規制來看,我國行業進入壁壘的制度性失效,導致規模極不經濟的“短、平、快”項目長驅直入,而具有規模效益的大型項目則障礙重重。這種情況下,為了防止重復建設和過度競爭,政府對競爭性行業采取審核批準制、許可制等方式實施進入規制。進入規制操作上的隨機性和主觀性所帶來的負面作用是相當大的,主要表現有:
投資延遲損失,投資項目往往需要多個機構層層審批,耗時費力,大大增加了投資的機會成本;企業的低效率,企業內部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其成本往往由于競爭的削弱而提高;產業組織低效率,進入規制與過度進入、低水平重復建設共存,與建立進入規制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馳;尋租活動盛行,浪費了大量本可以用作生產性用途的資源,形成了滋生腐敗的土壤,等等。
而行政性壟斷是對市場秩序的最大威脅,因為“得到保護”的企業可以擊敗市場上任何對手。市場本應具有的資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競爭環境受到損害和削弱,有限的資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則,而是按“權力網”“關系網”來配置。行政性壟斷不斷營造、復制和異化出各種非市場因素,增加市場交易規則的主觀隨意性,擾亂了市場秩序,限制了公平競爭。
(二)政府失靈的原因分析及危害
立足于我國的現狀,政府失靈的結果與市場失靈相比似乎更具有破壞性,畢竟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夠發達的。那市場規制為什么會失效?對于處于轉軌階段的中國來說,規制失效是由于一些制度性的原因 。
其一,法治的不完善導致規制失效。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效運作的體制,其社會條件是法治;要求從兩方面為市場經濟提供相應保障:一是,對政府的約束,體現為控制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肆意干涉;二是,第二個作用是約束經濟入行為,其中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競爭。這就要求政府在市場經濟中以第三方起到支持和促進市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干預經濟。其中第一個作用尤為重要,因為政府的權力天然大于企業和個人,根據傳統經濟學經濟人假設的推廣,作為經濟人的政府官員可能會在各種可能的場合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他市場經濟人在理性地預期到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后,可能就會做出扭曲性投資的決定,進而構成可持續發展的障礙。
其二,規制機構不獨立導致規制失效。例如,在現實中本應該為了投資者利益的證監會,在面對參與上市的國有企業時,因為種種原因(企業脫貧要求上市融資,或參雜“國家利益”或者國家部門利益),難以對它們實行與民營企業一樣的嚴格待遇,強制上市的國有公司公司向公眾披露真實信息,因此也會出現朝令夕改的政府失靈現象。
政府規制的失效不僅是在我國,在全球范圍內也是一種普遍現象。傳統經濟學經濟人假設的推廣和信息不對稱理論對此現象有一定的解釋力。政府官員作為經濟人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規制權的濫用再加上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規制很難收到預期效果。
我們可以看出,正是現實中市場規制的主體――政府由于沒有把握好規制的尺度,沒有很好地維護市場的秩序、協調市場規制法的各價值沖突,因此產生了政府失靈的嚴重后果。因此,政府要把握好市場規制的尺度,在今天看來應該做的是放權,把本應屬于市場主體的權力歸還給市場,讓市場交易雙方有創業的自由、簽約的自由。政府應該集中精力抓好制度建設,認真制定一些市場所急需的、切實可行的法律。政府應該相信市場的力量,只要給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他們潛在的能量就會釋放出來,會產生難以想象的經濟推力。
市場秩序的規范,政府的強制力必不可少,但不是無所不管,而是法治社會制度的提供與保證。
四、比例原則解決市場規制的尺度問題的路徑
上面所論述的市場規制的尺度不當,其深層原因在于公平、效率和效益等價值沖突視野中的立法不足和執法不當。而解決這一問題,政府不僅要放權,還要有制度創新,這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因此在這引入“比例原則”為解決市場規制尺度問題的一個新路徑,可以以其為經濟立法的一個原則制度性的引入。
(一)比例原則的內涵
比例原則被德國的行政法鼻祖奧托邁耶譽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自從被德國學者系統提出后,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肯定和采納。在德國,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的一般原則長久以來得到承認并且以習慣法的方式被肯定下來,而它在具體的法律部門中也具有普遍適用性 。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與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 。
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基本要素:適當性、必要性、合比例性。適當性要素強調的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對于目的的實現是適當的。必要性要素強調的是行政機關應當采用對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合比例性要素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必須衡量行為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與所要實現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比例關系。
在我國,比例原則雖然引入的時間并不長,但是現在對比例原則的研究很認識已經比較深入,與其他立法先進的國家相比相差不多;而且比例原則客觀性和操作性較強。因此在實踐中,比例原則不僅是規范執法的重要工具,而且在司法中更是審判的重要工具。如果在“北大法寶”電子案例數據庫搜索“比例原則”的案例,我國的行政案件中已經出現過很多起。
(二)比例原則與市場規制法的契合性
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則,與市場規制法具有內在的契合性。
其一、市場規制法對市場的規制與民商法相比較是對市場的進一步規制;是國家公權力的主動介入。市場規制法其性質是公法為主,兼具公私法融合;在手段上運用了民、行政、刑事方法綜合來對市場關系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監控;從內容上看,涵蓋了調整民事關系的實體規范,也包含了實施實體法的具體行政程序規范,如行政執法機構設置及職權配置、行使等,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在市場規制法中的具體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上,可以認為,二者具有中的具體行政程序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但是這并不妨礙市場規制法作為經濟法的子部門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主要是行政程序的一般法,而具體行政程序法則分屬于各部門法,當然也包括經濟法。所以,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引入市場規制法作為規制尺度的新制度。
其二、從我國市場規制的執法機構的性質來看,市場規制執法機構基本上屬于行政機構范疇。比例原則與市場規制法之間的契合性體現為:在執法中一方面,比例原則肯定了市場規制的執法機構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對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施加必要的約束,限定其行政權在法定范圍內合理運行。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國家干預適度保護公平競爭社會公益
引論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決不僅僅是市場機制獨自運作的結果,只有靠法律保駕護航的市場才能無“悖論”、才能不“失靈”。政府一方面要給予人們最大限度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構,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運作;而后還必須建構另外一種法律規范體系以彌補民商法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發揮。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實踐表明,這種法律規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國稱之為反托拉斯法;德國稱之為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反對限制競爭法;日本稱之為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禁止壟斷法;英國稱之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法、公平貿易法;歐洲聯盟稱之為競爭法;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公平交易法。我們稱之為市場規制法②。
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制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認為,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①,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概說
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該部門法觀察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③,是該部門法的靈魂。當前研究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其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重新整合④、市場規制法律體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標志;其二,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能夠彌補市場規制法律規范和條文的缺陷⑤,指導市場規制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以及市場規制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概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市場規制法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但由于學者們多是從具體的法律制度研究著手,因而在市場規制法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就略顯不足,專門討論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文章就更加寥寥。目前,關于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問題,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1、“李說”①,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四,即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以及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2、“楊說”②,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是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
3、“劉、崔說”③,根據該說,各國市場規制法基本都遵尋相同的原則,即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以及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
4、“徐說”④,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包括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
(二)研究概況簡析
筆者認為,上述對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中,有些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些是可采信的。摘要分析如下:
1、值得商榷者。如“誠實信用原則”、“自治(自愿)原則”有將民法的基本原則錯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之嫌。按照該原則,市場關系中的當事人在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時必須具有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況,講求信用、不欺詐對方等,這是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系的基本要求,用于市場規制法對市場規制關系的調整似有不當。再如,“中立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等有將非法律原則認定為法律原則之嫌。又如,“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和“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有將具體法律規范的原則擴大使用之嫌,因為單就上述兩原則而言,無一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之全部和整體。還有如,“維護市場秩序”應是市場規制法的一個具體任務,雖然法的原則應該體現法的任務,但二者畢竟不能等同。最后如,“保護國家利益”則是所有法的一般性共同價值目標,并不能確切體現市場規制法的特殊性。作為經濟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市場規制法,也當然具有社會本位的性質,它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絕非同一概念(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大多數情況下其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2、可以采信者,如“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社會利益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等,它們都比較準確地反映了市場規制法的本質特征,體現了市場規制法的任務,因而是可以采信的。
二、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有密切的聯系,是法律規則的基礎或來源①。法律原則也是一種價值觀念,體現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②。
任何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的確立都應遵尋一定的標準,市場規制法也不例外,依筆者之見,這些標準應該包括:
1、法律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法律規范的特性,可以作為執法和司法的依據。
2、抽象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從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歸納和演繹出來的一般的具有抽象性的可以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不是僅顧及那些特殊的、具體的情形和細節。這也就說明了法的基本原則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只作類的調整而不作個別調整,只作高度概括而不作具體規定。
3、表征性標準。即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該法律部門的基本內容,反映該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征。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其基本內容的集中體現,也是構建部門法體系的基礎。不同的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而不同的社會關系的特質決定了調整該社會關系的法的基本原則的獨特性,也是與其它部門法基本原則的區別所在。
4、統率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該統率該部門法的具體制度,是其具體法律制度的淵源,它們是綱與目、源與流的關系。市場規制法各具體法律制度只不過是其基本原則的展開。
此外,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不宜過多,否則紛繁復雜的表述只能損害基本原則的權威性,使之在實踐運用中難以真正奏效?;谏鲜鰳藴?,筆者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社會公益原則。
三、市場規制法三大基本原則解讀
(一)國家干預適度原則①
1、含義。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②。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市場失靈”要產生效率損失,國家干預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這種效率損失。但是,由于國家也是一個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它在干預經濟活動挽回一部分效率損失的時候,也可能會導致效率損失。當國家干預能以最低的效率損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損失時,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國家干預,即國家干預的適度。
2、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之解讀。③
首先,自亞當·斯密后世界經濟理論的發展蘊育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經濟理念。斯密時代,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因而其經濟理論核心是解除對“看不見的手”的禁錮,將國家干預經濟的職能限制在極小的范圍內。其后,李斯特經濟理論充分注意到了國家干預職能的積極作用,但他的國家干預思想實際上主要是貿易保護主義。再后,凱恩斯經濟理論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這種極力推崇國家干預優越性的理論在北美和西歐二戰后經濟恢復中得到各發達國家的認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當發達國家經濟復蘇后,再推行這種政府意志主導的經濟政策,就顯然不符合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發展的本質要求了。因此,從70年代開始凱思斯主義遭到了廣泛的批評。供給學派正是在抨擊凱恩斯主義的浪潮中誕生的,它主張削弱國家干預,重視市場自發調節機制,迎合了回歸自由主義的思潮。總之,這種態勢體現出一種彈性變化:反對國家干預(亞當·斯密)宣揚國家干預(李斯特)鼓吹國家干預(凱恩斯)削弱國家干預(供給學派)。與之相應,各國經濟政策總是圍繞著國家干預這根軸心線上下波動,始終在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試圖實現對國家干預經濟的適度把握。
其次,十九世紀末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史暗示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形成。國民經濟一體化形成以后,客觀上要求市場自發調節機制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機制同時發揮作用。然而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時可能會出現“市場失靈”,這使得國家必須干預市場機制,維護市場自發調節。因此,從十九世紀末開始,國家干預經濟運行已成為時代的必然。民法調節經濟活動游刃有余的歲月一去不復返了,國家干預成為經濟運行的時代特征。各發達國家調整經濟運行的經濟法律無一例外地圍繞著是削弱國家干預還是加強國家干預而有所不同。從市場規制法來看,因時代不同,國家不同,各國對壟斷組織或采用打擊、限制或采取扶持、縱容的兩手作法;因國家所處的國內、外環境不同,各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打擊方式也有所區別。然而,不論是反壟斷立場上的左右搖擺,還是反不正當競爭的大同小異,國家干預經濟都必須掌握一定的“度”,“適度”可以促進經濟發展,“不適度”(干預過度或干預力度不夠)則會影響經濟前景,十九世紀末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暗示人們:國家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國家干預適度則是經濟長盛不衰的秘密。
再次,發達國家的經濟立法昭示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成功運用。以市場經濟發達的美、德為例,其經濟立法的發端都是市場規制法,雖然兩國的立法實踐軌跡不同,但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均較為得當,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績效。美國干預市場自發調節的初衷是反對托拉斯,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似乎關注并不很多,或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列入反托拉斯法中調整①,并且其市場規制法的反壟斷立場基本上一直未變。德國干預市場自發調節的最早動機是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卡特爾基本采取放任態度,后來甚至轉向扶植。二戰后才回歸世界反壟斷的潮流,現在基本形成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并存的立法態勢。總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從來沒有忽視過國家干預的作用,只是干預的出發點和目的因各國國情、所處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最終目標都是試圖通過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二)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1、含義。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國家要為當事人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保護”之修飾,表明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明市場規制法所保護的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②,而是從宏觀層次追求充分、適度的市場競爭,通過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的競爭以實現宏觀的公平競爭①。同時,“保護”公平競爭也表明了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性義務,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時的政策性和強制性,以及法律對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限制。
2、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之解讀。②
首先,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在市場規制法受命于危難,彌補市場的缺陷、克服民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局限性的過程中確立的。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迅猛發展和不正當競爭的不斷加劇,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化為泡影,經濟關系走出了民法所維護的秩序范圍,時代呼喚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現。市場規制法作為一種嶄新的法律形式,從創設之初就以創造市場平等競爭條件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己任,它超越了國家不干預私人經濟生活的民法傳統,改變了民法對社會關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態度,在民法肯定自由競爭的基礎上運用國家之手,強調對公平競爭的保護。世界各國大都以國家干預的方式制定了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這些立法雖然由于各國政治、經濟和歷史背景不同而相異,但其精神實質卻是相同的。從美國的《謝爾曼法》至今,公平競爭法已途百年,其間也歷經修改,但其立法宗旨中滲透的保護公平競爭理念卻始終如一。法律原則是對法律價值的反映和提煉,正是由于保護公平競爭這一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價值目標在人們的觀念層次及整個市場規制法的運轉機制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它將被作為市場規制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當然具有國家干預性和社會本位性特征。國家干預性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最明顯的特征。市場規制法在本質上就是國家為彌補民商法調整的不足而自覺地干預市場的產物。國家干預性特征使該原則與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則區別開來,兩者分別代表了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和社會個體調節機制。社會本位性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另一大特征。市場規制法保護的既不是單純的國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市場個體利益,而是同這兩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社會公共利益。市場規制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通過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來實現的,無論是對壟斷結構和壟斷行為的規范,還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止,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都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這一特征實際上是對國家和市場主體行為的引導和限制,要求國家和市場主體都必須對社會共同盡責。
再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現代經濟繁榮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保護公平競爭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壟斷,而是要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對公平競爭的保護一方面表現為對國內市場上非法壟斷的抵制,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要利用規模經濟等合法性壟斷來克服國內市場上過度競爭的無效性以及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這兩個方面相互交織,相得益彰。由此可見,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內容上有了新的發展,如果說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初期,這種新變化已初露端倪的話,那么在自二戰以來直到當今的現代市場經濟時期,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所蘊含的這一新信息正逐步得到全面體現。
(三)社會公益原則
1、含義。社會公益原則是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在此原則中,我們所強調的“社會”是嚴格區分于“國家”的①,而“公益”則涵蓋了政治、經濟以及道德等社會各方面的諸多利益②。具體說來,社會公益原則應當包括“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和“社會整體效益優先”兩層涵義。
2、社會公益原則之解讀。
首先,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場規制法領域,一切價值判斷都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標準,這個標準應當貫穿于整個市場規制法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并且是各種市場規制法的法律規范不得違反的。不論是反壟斷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原則上都要依據供求規律、市場競爭規律等經濟規律,來實現保障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維護有效競爭,但對符合經濟規律卻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釀成弊害的壟斷和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法律必須加以限制,以保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對于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的有違經濟規律卻能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法律則必須予以保護和鼓勵,如危機卡特爾、不景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等。從而實現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最終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的目標。同樣,在判定一個行為究竟是不是壟斷、是不是不正當競爭,應不應該進行規制的時候,一個很重要的參照系就是看該行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這一點,世界各國也都是這樣規定的。①
其次,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保證社會整體效益的不斷取得,始終都是市場規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終價值目標。自市場規制法誕生以來,它就以鮮明的整體效益價值傾向與傳統法律部門相區別,并在協調市場經濟中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的矛盾時,以維護社會整體效益為根本指導準則。傳統民法理念認為,個體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會最終實現社會的整體效益,但其調整經濟關系的歷程使我們清楚地看到,無限制的個體效益的追求不可避免的導致壟斷的出現,市場失靈,扼殺了其他個體的效益追求,最終犧牲了社會整體效益。因而,市場規制法只有在國家干預適度的前提下,以社會整體效益優先為宗旨,才能補充民法調整的不足,真正協調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之矛盾,為市場經濟創造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凡是制定了市場規制相關法律的國家,其立法的首要政策目標無一例外的是要通過禁止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排除市場競爭的障礙,維護自由、公正、民主的市場經濟秩序,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整體效益②。
當然,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不會永遠協調一致,這兩個標準在實踐的適用過程中必然會并且經常會產生沖突,那么“社會公共利益至上”與“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何者更為先呢?筆者認為,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由社會整體效益做出一些讓步或犧牲。因為,從根本上說,只有滿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定,只有實現了社會的穩定才能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所以,從更長遠一點的角度看,當社會公共利益標準優于社會整體效益標準時,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③
結論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社會公益原則是市場規制法的三大基本原則。首先,它們揭示了從簡單商品經濟到市場經濟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形式的變遷;其次,它們反映了市場規制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市場規制法的價值取向;最后,它們蘊含著豐富的法哲學、經濟學信息,是極富有彈性的、具指導意義的法律原則。
總之,國家干預適度原則是市場規制法存在與運行的基礎和前提;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反映了市場規制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手段和過程;社會公益原則是市場規制法立法、執法與司法的最高標準與最終歸宿。市場規制法的這三大基本原則是有機統一的,它們共同支撐起市場規制法的規范體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三者都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AbstractThemarketregulationlaw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Afterthereviewingoftheseveralrepresentativedomesticviewpoints,theauthormakesastatementonthethreebasicprinciplesofthemarketregulationlaw──the"properstate''''sadjustmentprinciple",the"equalcompetitionprotectingprinciple"andthe"socialbenefitsprinciple".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
①民法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過程中必然產生諸多缺陷,例如,它是確權法,不是限權法,因而不能通過對行為人權利的限制來均衡各方利益;它是以個人而不是以社會為立法本位,因而不能拋棄個人利益而從全局的高度直接考慮社會利益;它是私法,不是公法,因而當交易行為有直接負外部性(即強烈的社會危害性)時,由于該交易不直接涉及特定的第三人,既無法依據合同責任也無法依據侵權責任對其,此時的民法調整或者力不從心或者成本過高,等等。
②即便是國內,“市場規制法”在學術界也并不是一個公認的、統一的稱謂。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為“市場調控法”,即調整市場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頁。也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為“市場管理法”,參見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頁。還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作“競爭法”,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劉劍文、崔正軍:《競爭法要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鐘明釗:《競爭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雖然這部分法律規范被學者們冠以不同的名稱,但其內涵大都指與市場機制的維護和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規制”之義并不等同于“管理、調控和調整”,它包含有“規整、制約和使有條理”的含義,表明外部力量對某一事物企圖達到一定狀態的矯正設計。規制的發生是以規制對象的偏頗為前提的,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市場自身以及民法調整市場的偏離,新的法律規范才應運而生,所以“市場規制法”這個稱謂更能精確地反映其所包含的具體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手段及本質。實際上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規制(Regulate)”一詞就已反復出現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法令和學者著作中。為了行文方便,本文將在論述過程中統一使用“市場規制法”這個稱謂。
①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共同構成了經濟法。參見王繼軍、李建人:《經濟法是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的有機結合》,《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
②一直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與研究從未間斷過,也取得了諸多成果。例如漆多俊先生的“一原則說”、邱本先生的“二原則說”、史際春和鄧峰先生的“三原則說”、李昌麒先生的“七原則說”等先期的早已為人所共知的成果;再如“國家適當干預與合理競爭二原則說”(參見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10月)、“維護社會整體效益與維護社會公平二原則說”(參見劉桂清、佘勝勇:《論經濟法基本原則》,《當代法學》2000年第5期)等最近的比較有代表性的成果。但是,大多數研究都是直接從經濟法總論下手,采用演繹法得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免流于空泛,說服力不強。
筆者認為法律原則的討論還有另外一種進路,即采用歸納法,先分別對經濟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基本原則進行研究,之后再將所有下位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歸納總結和升華,最終提煉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民法的“誠信原則”,起初就只是合同法所遵尋的基本原則,進而成為債權法的基本原則,直至上升為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并最終被奉為民法的“帝王條款”。這樣得到的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更具有說服力,因而這種研究進路也應當被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借鑒。
③孫國華:《法學基礎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頁。
④法律是典型的上層建筑,因而它必然決定于經濟基礎,并不斷調整自己以與之相適應,在此過程中為之服務。因而建國初期,我國的法律被打上了深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與深化,我們必然要對已有的法律規范做大幅度調整,對應有而又沒有的法律規范做新的立法嘗試,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法律體系都要進行重新整合以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
⑤法應當是確定的和精確的,但在一定時期內,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作為法律載體的語言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者即使制訂再多的法律,也必然會有遺漏;即使采用再準確的語言,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立法意圖與法律文字表現的背離。在實踐中,對于成文法而言,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原則來彌補的。
①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頁。
②參見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頁
③參見劉劍文、崔正軍:《競爭法要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頁。
④參見徐士英:《競爭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頁。
①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則是超級規則,是制造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瓌t’起標準作用,即是人們用來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的規則?!瓌t’還有一個意思是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說,原則是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參見[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頁。
②在法律英語中,“原則”(Principle)有下列含義: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或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分?!恫既R克法律辭典》“原則”條,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頁。
①應當認為,這里我們將“國家適度干預”這個學界常用的提法置換為“國家干預適度”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而是有深刻意義的。與英語相反,漢語的表達方式通常是將所要強調的部分放在句子的末尾,而將所有的修飾語往前提。例如,“保護公平”強調的是“公平”,是保護“公平”,而不是保護別的什么;相反的,“公平保護”強調的是“保護”,是以公平的方式進行“保護”,而不是以其他方式進行“保護”。具體到該原則中,我們所要強調的是“適度”,而不是“干預”,國家“干預”經濟是早已為經濟法學界所共同認可的,當前的任務只是要論證國家干預的“適度”性問題,而不是強調“干預”性問題,因而,應該將“干預”放前,“適度”放后,這種語序上的差別是不應當被忽視的。所以,本著嚴謹的治學態度,我們認為將該原則稱為“國家干預適度原則”更能精確表達其深刻內涵。
②此外,也有學者對該原則進行過另外的解釋,認為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10月。
③相關資料可參見李建人:《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山西大學2000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
①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12——14條,對虛假廣告的規定。
②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則,它只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之形式平等,在微觀層次上略微實現某種實質的平等。
①如微軟收購Intuit軟件公司,雙方企業和股東皆大歡喜,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由微軟對Intuit注資,并由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獲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占有個人財務軟件市場近70%份額的Quicken軟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謂平等互利、公平絕倫,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后微軟會獨霸全美個人財務軟件市場,執意向法院,最終挫敗了此項交易。參見:《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Intuit之舉提交法院》,《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第39版。
②相關資料可參見趙劍飛:《試論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山西大學2001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
①過去只講國家利益,而將社會利益包含于國家利益之中,這是過去“國家——社會”一體化的政治經濟體制的反映。只知有國家,不知在國家之外或之上,還有與之并存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和社會利益,社會的一切由國家代表或包辦,社會淹沒于國家權力與國家利益之中。雖則社會主義國家本質上是人民的國家,社會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社會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畢竟二者利益不能等同。象自然資源與生態的保護,環境的保護,城鄉公共設施的興建與維護,社會醫療衛生、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與社會優撫安置以及社會互助等,都是相對于國家和集體、個人的特殊的獨立的利益形態,即公共福利。確認社會利益形態的相對獨立性,并在立法上予以單獨保障,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國家過多負擔社會事務,或過多干預乃至侵犯社會利益;一方面也可防止或遏制某些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非法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參見郭道暉:《法的時代呼喚》,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頁。
②比如,我們在具體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的過程中,有時是純粹出于經濟發展的考慮,但有時也必須考慮到國際關系、對外政策或者國內各地區間、各民族間利益協調等諸多政治因素的影響,甚至要考慮到此種立法將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產生何種影響等道德上利益的得失問題,而不僅僅是經濟利益的得失問題。
①英國法官麥克奈頓勛爵在1984年的一個判例中對貿易限制問題的闡述就表明了這一點:“一切貿易限制就其本身來說都是無效的,這是基本原則。但也有例外,在某些具體案例的特殊情形中,貿易限制和對個人行動自由的干擾被認為是正當的。其前提是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貿易限制是正當的,如果它既對締約各方有益,也對公共利益有益,事實上這也是唯一的理由。”這個判例確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已成為控制貿易限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見陳有西:《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概論》,1994年版,第150頁。
關鍵詞:經濟法 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制法
一、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產生
(一)現實基礎
市場經濟是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具有競爭性、趨利性、自發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它是一個歷史現象,是相對于封建經濟而言的一種經濟形式,是發達商品生產階段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變化,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地經歷了早期市場經濟體制、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
國家干預的出現具有必然性,各個國家的不同條件只會影響國家干預經濟的時間、方式及程度,卻不能排除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方式必須隨著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二)理論基礎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場經濟調控理論,其法理基礎是脆弱的。目前法學界普遍從國家干預市場的角度,定位宏觀調控,形成有限干預、適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為宏觀調控立法模式的創立提供了理論學說。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現了與時代對應的幾種不同的學說和理論,它們分別是:經濟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后凱恩斯主義。
二、混合經濟制度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國家調節和市場機制調節的結合,可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現代市場經濟也可叫“混合經濟制度”。根據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在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組合方式,混合經濟又表現為三種具體的市場經濟類型,在這三種經濟類型基礎上產生了三種經濟法類型:
(一)市場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絕大多數國家是介于純粹統制經濟和純粹市場經濟這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英國和美國屬于偏向純粹市場經濟。支配“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只要能不限制個人的經濟自由,就不允許國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這種自由。
市場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是:(1)經濟調節強調多市場、少政府。(2)采用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3)以穩定增長為經濟調控的目的。(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和理想目標就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自有競爭的市場經濟,同時通過各種經濟立法和經濟政策等政府干預措施,來防止市場自有競爭可能引起的壟斷、貧富分化和經濟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便達到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幣值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大眾的福利。
社會市場經濟的直接起因是對戰爭期間嚴厲的經濟統治的反感。
聯邦德國之所以把它的市場經濟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是因為德國人認為他們的市場經濟必須具有“社會意識”。他們力圖在個性自有與社會公平、個人積極性與社會平等之間建立平衡,使市場經濟具有“社會意識”。
(三)政府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范下自主程度相對較低。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具有雙重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與政府意圖相一致。政策宏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開辟了資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觀調控手段側重于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由于存在政府對企業大量隨機監督與指導的緣故,宏觀調控的透明程度較低。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日本。
三、完善中國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的構想
完善中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構想,應該從五個方面出發:
第一,立足國情借鑒西方成功立法經驗。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殊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化進程更多地表現為對西方相關法律制度的移植。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也比較完善,如果吸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意識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第三,按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晚上宏觀調控專項法,包括:關于經濟計劃法、關于產業政策法、關于財稅宏觀調控法、關于金融宏觀調控法。
第四,對反壟斷執行機關的構架:反壟斷機構設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權威獨立原則,以及專家化和專業化標準。我國應當設立類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準司法反壟斷專門機構――“國家公平貿易監督委員會”與“證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對應。
參考文獻:
[1] 劉翠紅.資本主義發展趨勢的研究[J].學周刊, 2011,(24)
[2] 何志鵬.西方國際經濟法研究:重點、方法與立場[J]. 國際經濟法學刊, 2009,(1)
[3] 葉秋華.西方宏觀經濟法與市場規制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01
作者簡介: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市場障礙及滯后性;市民社會;民主
國家作為社會最高代表和權力享有者,從其出現時起便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管理與調整。自19世紀末開始,國家在管理經濟方面越發的不可或缺,經濟法也以獨立法律部門的面貌出現,市場規制法律法規大量涌現。美國從1890年開始先后頒布《謝爾曼法》、《克萊頓法》等一批反壟斷法,德國也在20世紀初至“一戰”前后,頒布了一系列規制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魏瑪憲法》在奉行“經濟自由”、“契約自由”的同時,確立“社會化”原則,規定對私有經濟實行限制的許多措施,包括對某些私人企業實行社會公有的各種形式的規定?!岸稹焙螅鲊谑袌鲆幹品矫娴牧⒎▌蓊^仍沒有減小,紛紛出臺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來規制市場中的經濟行為。為何在奉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里會出現大量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市場規制法的定義
對于如何定義市場規制法,每個經濟法學家都有自己的認識,他們從不同的視角或表述方式給出自己的定義。漆多俊教授認為:“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競爭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痹谝幹七^程中,發生以國家為一方主體同各被調節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楊紫教授則采用了“市場監管法”這一概念,他認為:“市場監管法,是指調整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市場監管法的調整對象,這與漆多俊教授的說法略有不同。顧功耘教授則從法的目的角度給出了定義,將“市場規制法”稱為“市場秩序規制法”。他認為:“市場秩序規制法是國家從社會經濟的整體出發,為了維護市場機制的作用,對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边@三個定義中,有從調整對象的角度進行闡釋,有從市場規制法的目的來理解。但即使有著相同的視角,在具體表述上也存在著細微差別。比如,漆多俊教授和楊紫教授都是從調整對象的角度進行闡釋。但具體的說,漆多俊教授將調整對象表述為“對市場競爭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楊紫教授則認為是“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二、市場規制法的法域界定
三、市場規制法的產生基礎
1.市場規制法產生的經濟基礎。工業革命后,西方各國先后確立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倡導并踐行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符合的“自由”思潮。同時,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宏觀經濟學也為“自由市場”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但是,市場調節機制存在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場缺陷。也就是說:只有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市場缺陷才不會顯露,不會給經濟和社會造成嚴重后果;反之,一旦市場缺陷顯現,就容易引起嚴重的經濟后果,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穩定。市場缺陷主要包括三種:一是市場障礙,即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總會存在著一些阻礙市場機制發揮總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經濟領域,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場具有唯利性,存在某些經濟領域是民間投資不愿進入的,市場機制也不能發揮調節作用;三是市場調節具有被動性和滯后性,它是一種事后調節,往往在造成資源嚴重浪費和經濟社會動蕩衰退之后才慢慢恢復正常。特別是市場障礙和市場調節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所帶來的危害尤為嚴重。由于市場自身無法克服上述缺陷和不足,需借助外在力量彌補市場調節機制的不足,國家無疑成為了這項任務的最佳承擔者。通過國家的適度干預,減少或避免市場缺陷可能帶來的危害,市場規制法律制度也因此產生。
2.市場規制法產生的社會基礎?!笆忻裆鐣崩碚撌俏鞣剿枷胧飞系闹匾碚?,許多思想家都曾經對其做出過闡釋。古羅馬的西塞羅首次運用了“市民社會”一詞,它不僅意指“單一國家,而且也指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贝藭r市民社會的內涵主要是指政治社會或國家,并不是指與國家相對的實體社會。上世紀70年代,市民社會理論復興。美國學者柯亨與阿托拉認為市民社會是“介于經濟和國家之間的社會相互作用的一個領域,有私人領域,團體的領域,社會運動以及大眾溝通形式構成”。隨著市民社會思想的不斷發展,這一思潮對法學產生了巨大影響。從傳統理論上講,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被嚴格的進行劃分,這種二元對立模式雖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但事實上,他們兩者之間存在相互造就的一面。社會歷史的發展也表明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不斷地相互滲透并慢慢地走向融合,這為市場規制法的產生奠定了社會基礎。受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功利主義影響,在私人活動領域,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個體不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這種平等、自由的背后是社會主體實際地位的不平等,“契約自由”背后掩蓋著壓制和欺詐。這會導致貧富強弱的兩極分化、階級階層的對立,甚至導致社會危機。進入20世紀后,自由市場經濟帶來的危害越發明顯,急需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運用法律手段來調節市場中“經濟人”的有限理性,避免出現理性的“合成謬誤”導致經濟周期的波動,以協調社會矛盾,平衡社會不同群體的需求。
3.市場規制法產生的基礎。的一般涵義是指在不涉及各個國家的具體差異、具體國情的前提下所抽象出來的共同內涵。學界往往將定義為依憲法進行統治的政治形式。以憲法治理國家,就是立憲、行憲、護憲和修憲的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也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體現為特定的公共規則和制度,其中包括民主與人權的內容。這就使得市場規制法的產生,必須立足于體現民主與人權的基礎之上。在現代憲法理論中,民主的基本含義是政治事務中最基本的權力應屬于人民,相關事務的決策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為的根基,民主能夠有效的調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關系,而且現實經濟和民主思想的結合促使經濟民主的誕生。而經濟民主的第一要義就是市場經濟活動主體多元化,需要對市場上各種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有效、嚴格的管制。
4.市場規制法實施的社會效果。從市場規制法的實施效果上看,各國政府運用法律手段規制市場上的壟斷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維護相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改善了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當然市場規制法的實施也帶來了一定的危害,特別是對規模經濟和技術改革起到了抑制作用。但我們不能因些許瑕疵放棄市場規制法,只有通過市場規制法才能更好的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
四、結語
斯坦福大學的約翰?麥克米蘭用了一個有趣的例子來描述市場規制,體育運動的參賽者個人和團隊都想方設法利用自身的優勢和才能打敗對手。但是這些參賽者必須遵守一套非常詳細的規則。并且裁判必須密切觀察運動員以保證他們都能遵守參賽紀律,一旦他們違反了參賽紀律就要按照規則給予相應的處罰,而這規則就是――市場規制法。
參 考 文 獻
[1]楊紫.國家協調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版)
[2]漆多?。洕ɑA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四版)
在法制體系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過程中,正確的認識并歸納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乃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對于市場規制法這部我國法律體系當中起步較晚、相對落后的法律來講更是如此。
研究概況
當前,我國理論界對市場規制法的研究多是從具體的法律制度著手,基礎理論研究略顯不足。綜合當前的經濟法學和市場規制法研究成果,大致可以歸納出這一問題的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李(昌麒)說” :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四項,即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以及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楊(紫)說”: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權并舉原則;
“劉(劍文)、崔(正軍)說”: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企業的原則以及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
“徐(士英)說”: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
“王(繼軍)說”: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社會公益原則。
總體來講,當前我國學界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還不夠規范和科學,而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缺乏統一的標準來確定這一問題。因而,認定統一而規范的標準是認識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的首要問題。
確立標準
首先,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仍然是其法律規范的內容,應當具有法的“規范性”特征。其應當是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來調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主體的行為,這決定了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等同于其宗旨、特性。
其次,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的基礎和出發點,就應當具有指導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的意義,不能混同于具體的規則,要體現出其應有的“高度性”和“抽象性”。從定位上說,它同樣應是法律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或者說是衍生其他規則的規則。
再次,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必然是貫穿于該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法的運行的全過程,對整個市場規制法的體系應具有指導和綱領作用,具有“基礎性”和“統率性”。
其四,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其特有的原則,具有“表征性”,不宜把其他部門法也同時遵守的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
除此之外,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不宜過多,否則紛繁復雜的表述只能損害基本原則的權威性,使其在實踐運用中難以真正奏效。
結合法律原則的特征以及研究的需要,我們可以提出幾種標準,即“規范性”、“高度性”、“基礎性”、“表征性”,以作為判定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的依據。結合我國學界對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問題的認識,筆者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兩個: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國家適度直接干預原則。
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要求國家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營者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
在一個理想的市場經濟狀態下,市場對于資源優化配置應當起的是基礎的作用。而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最初就是因為正常競爭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的威脅,這些行為和現象的出現導致了正常、公平的競爭無法進行,才需要國家力量的介入,國家介入的目的正是維護正常的和公平的競爭。
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保護”之修飾,表明市場規制法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示市場規制法之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而是建立在國家介入的前提下,這個時候政府和競爭者之間不是平等的關系,而是縱向的隸屬型關系,這體現了經濟法和市場規制法超越傳統的民法之處。另外,相比宏觀調控法而言,市場規制法關注的是微觀的經營者,所以保護公平競爭是市場規制法的主要任務和原則。
在市場規制法的各個領域都貫穿了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最典型的是在包含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競爭法領域。另外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殊領域的部門法的建立和作用的發揮都必須依賴公平競爭的實現。
國家適度直接干預原則。國家適度直接干預就是要求國家對市場的規制適度,既要起到其應該發揮的積極作用,又不能抑制市場正常的經濟活動。
在市場規制領域,政府講求的“度”是建立在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的基礎之上,其面對的是微觀的經營主體,其規制活動既要保證公平的競爭,同時又不能損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打擊其積極性。也就是說“規制適度,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一、和諧社會和市場規制法的內涵
(1)和諧社會的內涵。和諧社會是一個系統、復雜的概念,其內涵十分豐富。和諧社會指的是一種人們所渴望追求的社會狀態。和諧社會的內涵應該是指人們在某一個歷史條件下對社會發展的政治環境、經濟狀況、文化氛圍、社會結構等社會構成要件相適宜的一種預期的目標設計或追求。[1]具體地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一種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社會與自然的和諧,以人為本的政治和諧,以人為本的經濟和諧和以人為本的文化和諧。
(2)市場規制法的內涵。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市場規制法逐漸被認為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市場規制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我國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還是經濟發展不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3]因此,要實現社會活動順利發展,就要實現經濟快速穩定發展,因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就是要發展經濟。目前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和諧社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機制上的一個必不可少的要求,這就是和諧機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競爭與和諧機制是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換句話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競爭經濟從某種角度上可以說是一樣的,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指和諧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是發展和諧經濟的基礎與前提,若離開了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那么和諧社會的建立就無從談起。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必須以法律為保障,然而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民主和法治的社會,因為和諧經濟以及和諧社會最終的目標都與法緊密相連。市場經濟以競爭為基礎,更與市場規制法對競爭的規范密不可分。我們縱觀市場經濟的歷史發展和現實,最后得出一條結論就是:如果經濟離開了競爭,那么就是缺乏效率的經濟,然而市場競爭沒有了規范的約束,就是破壞經濟的競爭;不正當競爭與壟斷的不可避免以及對市場競爭的破壞要求對于合法的市場競爭行為必須要通過法律進行保護。因此,在構建和諧經濟中,市場規制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確立市場規制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和現實需求
從現實和理論兩個角度來看,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是要從制度入手。作為規制市場經濟的法即市場規制法而言,一方面對市場經濟進行規制、促進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科學執政、依法執政、民主執政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總體要求。
(1)市場規制法反市場壟斷的規范,體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內涵——實現科學統籌發展。壟斷行為給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的危害很大,主要是壟斷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除此之外,壟斷行為也帶來了惡性競爭。市場壟斷的規范就是通過市場規制法保護市場運行的活力,實現自由競爭,去創造一種建立在機會公平、社會整體效益的和諧競爭機制,最后使市場經濟在和諧的競爭機制下更加科學地發展。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必然會提出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同發展相聯系的各種重大關系問題。在經濟發展方面,主要體現在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穩步發展。[4]
(2)市場規制法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體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目的——消除不和諧因素。不正當競爭與壟斷有所區別,不正當競爭不僅威脅市場的發展,而且擾亂了和諧、正常的市場秩序,污染了市場運行環境與氣氛,更嚴重的是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了很大的損害,對發展社會生產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可以說,不正當競爭不僅處處體現著不和諧,而且還制造了許多不和諧。這種競爭是一種扭曲了的競爭,停滯市場經濟的發展,引起經濟的倒退,因此經濟發展中的不和諧就成為和諧社會即將解決和面臨的首要問題,除此,經濟的不和諧還將導致一系列以經濟為基礎的其他社會因素的不和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市場規制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從本質上使市場競爭行為中那些極不和諧的不正當競爭因素消失,最終成為促進經濟和諧發展的動力,它的目的同和諧經濟機制的構建是相一致統一的。
(3)市場規制法對市場經濟的規制,體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本質——堅持以人為本。對于市場競爭的規范而言,市場規制法主要在兩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方面實現市場的良性競爭;另一方面是實現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市場競爭追求的是優勝劣,這樣就會迫使市場主體在產品以及服務的內容、價格和質量上必須不斷地符合廣大的消費者,這樣既從全局上看,對市場主體自身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又使廣大的消費者在商品的價格、質量和服務上取得了實實在在好益處,最后達到追求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全社會經濟的目標,從而從根本上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得到保護。
既然如此,那么市場規制法在規制市場行為中,關鍵是要抓住市場運行規律,只有這樣才能遵循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達到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對發展市場經濟的一系列要求。
參考文獻:
[1]李保林.和諧社會的內涵、特征及機制建設探析[J].湖湘論壇,2005,(11).
[2]王繼軍,李建人.經濟法是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的有機結合[J].法律科學,1999,(1).
[3]趙科天.試論當前經濟運行中的主要矛盾[J].甘肅社會科學,2006,(5).
[4]張雷聲.論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實質[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3,(1).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市場失靈相關性
市場機制往往是看不見的,但政府的干預措施卻可以看到它所發揮的作用。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是必然的選擇,所以在此轉型期之間,市場失靈的情況不時發生,它的諸多表現都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相關人員也應該正確認識這一階段的市場失靈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從而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一、市場失靈的含義
19世紀末,經濟學家們正式對外提出了市場失靈這一概念,那時將市場失靈歸結為個人選擇的結果。之后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更加深層次的研究得出,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就是“壟斷競爭”,在壟斷競爭下,通過考察各個生產者的一些經濟行為后,市場失靈的范圍逐漸從內向外擴展,逐一出現了信息不全面、不對稱等問題。而市場失靈現象與政府的干預一直都是個對立的問題,引起了較多爭議,但是很多經濟學家都普遍認為,能夠干預市場失靈職責的只有政府行為,而且市場失靈的結果導向必定是政府干預。那么綜上所述,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面對市場失靈問題,要正視且聯系相應法制法規進行不同途徑、不同措施的干預和解決,以及協調好我國經濟法與市場失靈之間的相關聯系。
二、市場失靈的原因和其發展過程
從市場失靈的概念和出現的角度出發,這主要因為在某個行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導致行業內原本價值規律的積極作用難以發揮,在一些公共產品方面,也導致其在定價方面出現了一定的問題,從而導致了市場失靈。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市場失靈主要指的是在市場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因為微觀市場的原因,導致了社會資源的配置發生了變化,從而導致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降低。比如:最為人熟知的壟斷就是市場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因為市場失靈會導致市場上的商品無法按照既定的價格進行銷售,影響了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會使得許多的公共物品出現嚴重的短缺現象。
總體來看,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在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其主要強調的是對社會資源分配的研究,并且將社會資源分配和使用效率最大化作為了市場發展和作用發揮的具體任務。因此在經濟學中,其所研究的市場失靈問題的核心便是如何通過正確的方式,進一步提高市場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經濟的發展效率。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在部分學者的經濟學理論中還著重強調了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相關的政策來有效地解決市場發展變化中面臨的失靈問題,從而更好地避免出現經濟效益下降和經濟效率降低問題。比如:在解決市場壟斷的問題時,政府便可以有效的發揮其積極作用,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嚴格的把控市場上流通物品的價格,有效解決惡意競爭現象,更好的保障相關的企業和商人的經濟利益;又比如在進行界定產權和減少交易成本問題時,政府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或者規章制度,有效地調節市場。通過外部控制的方式,有效避免市場失靈現象的發生,為整個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學者的概念和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實際狀況得知,經濟學中的市場失靈可以被概括為在發生一些市場經濟效率的狀況時,國家政府部門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的舉措和其行為。同時,經濟法也是各個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所制定的針對性舉措。
三、市場規制法及其與市場失靈的關系
(一)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內容
從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出現和產生來看,這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針對壟斷資本出現而產生的一種新管理制度,作為經濟法的一種重要代表,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大作用。在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出現以前,資本主義國家在進行市場關系的協調和企業利益的協商時,多是采用一些私法或者其他的商法,這些法律基本上只能夠保障某個利益方的要求。然而在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各個利益方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為了更好地的穩定社會正常發展,保障各項生產活動的有序開展,就需要相關法律規范。
在資本主義市場出現壟斷問題之后,相關的壟斷集團得到了迅速壯大,并且成為了一種不可控的社會趨勢,傳統的法律已經難以對壟斷集團的生產活動進行調節。這些集團在逐步的形成了一種新勢力后,開始了對中小型企業打壓。并且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壟斷集團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摻雜售假的現象時有發生。從其影響來看,不僅對消費者的健康和利益產生了嚴重影響,同時,也使得這些壟斷集團的社會信譽下降,從而導致經濟效益的下降。
在此背景下,相關的資本主義國家充分的認識到僅依靠傳統的民商法和經濟法進行內部協調已經無法解決社會生活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在壟斷資本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導致民眾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果在此狀況下,仍然是按照傳統的契約法,只會讓強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被剝削。為此,經濟法這種追求社會公共價值的法律便應運而生。伴隨著該法律的不斷發展,還出現了其他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比如: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控制法等,保障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功能
從市場規制法律的特點和基本功能來看,主要有兩個較為明顯的特征:首先,該法律出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公平競爭和自由發展。在壟斷資本不斷發展過程中,政府層面已經充分認識到了這種利益集團對社會健康發展帶來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地避免惡意競爭現象的出現,相關的立法者還提出了反壟斷法的概念,用于保障市場秩序。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穩定社會秩序,避免其他一些不合法行為的出現,相關的立法者還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競爭法法規。
在充分認識到企業的法律效益時,還需要著重的考慮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為此,立法者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律在進行相關的義務和權力制定時,更加傾向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為其帶來了眾多的便利。在該法律中,還對經營者的相關行為進行了限制,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他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
(三)市場規制法與市場失靈理論所涉及的內容存在相互交叉卻不重合
根據市場規制法和市場失靈理論的相關概念結合,并對其進行簡單的對比和分析之后發現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從市場規制法的角度來看,在這兩個理論中都明確地提到了和壟斷方面相關的內容。但是在市場規制法中,壟斷是其中的重點內容,在法律體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彰顯。但是從市場失靈理論的角度來看,該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彰顯。同時,在該理論中也未提出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論述;其次,從市場失靈理論角度來看,對市場正常發展和相關交換行為正常開展的影響因素都應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在市場的發展過程中,還涉及到眾多的公共性物品的規定,需要對其進行明確規范。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理論和市場規制法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相關具體操作方面也缺乏對其的具體規劃和指導。為此,在開展市場管理的工作中,并不能僅依靠市場失靈理論對相關的工作進行完全指導,還需要結合經濟法的優勢和相關的舉措對其進行針對性地調整。
(四)在經濟法中,市場失靈的實質意義
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該法律著重強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干預支配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產生的影響。在整個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不受個人意志的支配,更好地保障中小型企業的利益。
四、我國現階段市場失靈的幾種表現
(一)不成熟性市場失靈存在的問題
1.我國目前的傳統農業市場也正面臨著市場失靈的情況。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即使處在一個經濟轉型時期,也仍然要將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但是相對目前來說,傳統農業仍然居多,農業在經濟體制下要高度重視市場失靈問題。
2.對于我國的國情和管理體制來說。用行政手段來強制干預市場經濟的例子屢見不鮮,常常通過國家政策傾斜的形式來扶持本地的企業和產品。但這樣的手段往往就造成了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
(二)公平性市場失靈
1.隨著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拉大,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在總收入分配中占比偏低。這樣的情況往往造成了壟斷行業的收入偏高,收入來源沒有得到有效合理的規范,違反我國現有分配政策的現象也在頻頻發生。
2.我國區域性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已經是長久以來存在的現象,再加上我國經濟發生翻天覆地變化的同時,這樣的不平衡趨勢更加明顯。
(三)缺陷性市場失靈表現突出
1.負外部性問題有待及時解決。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實力與水平日益提高,但很多產權制度的界定還不完善。因此,負外部性問題仍然是我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合理地解決措施。
2.我國目前已經進入公共產品需求量與日俱增的時期。如今人們的要求也不再是吃飽穿暖這么簡單了,轉而對教育、醫療等公共的需求增多。但目前,我國在高等教育、醫療等領域的公共產品供給方面還不夠全面,仍然存在著提升空間。
3.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導致了嚴重的污染、損耗問題。例如我國現有的許多公園開放式博物館,以及著名的人氣旅游勝地等,由于吸引著大量的人流前來參觀游玩,從而造成了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在一些開放景區,由于商業入駐量增多、經營設施增多、游客大量聚集,從而造成的城市景區污染化嚴重。
五、市場失靈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法律手段
我國應該深刻落實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規,在市場失靈的同時,積極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诮洕ㄏ碌奶幚硎侄?,打破經濟法領域的桎梏,在政府的強制性干預下,發揮最大作用。另外,法律法規的重新制定和對現有法規的刪改也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同步進行,不能隨意開展,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適應性。同時在司法方面,為了保護市場主體,維護相應的社會秩序、市場經濟秩序,要對市場失靈的不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懲戒,為經濟環境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二)行政手段
政府部門應當建立一個更加民主的機制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監督機制為的是打擊和清除一些權錢交易的違法行為,同時在更多的方面維護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和各個行業領域的績效評估。這樣既可以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也為實現經濟社會的價值提供更廣闊的渠道。此外,還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責任制度,并且提高追責的執行力度,不能松懈也不能放任違法亂紀行為。最后,要持續支持和推進政府部門內部改革,建立更加高效、公正的職能部門。
(三)經濟手段
對于一個有效的經濟手段,無疑是要自覺的依據價值規律來宏觀調控。當然也要借助經濟杠桿的重要作用。政府作為整個經濟市場里最大的消費者,同樣也是公共資源提供者,它的經濟行為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有著重大影響?;诖耍托枰_的把握市場的一舉一動,準確高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同時政府也要合理的運用貨幣手段和財政政策來調節整個經濟市場的走向。在經濟法的支持下,為微觀經濟的運行提供一個良好、健康的宏觀調控環境,增強市場抵御風險的能力,避免市場失靈的現象出現,使得市場經濟得到正常的運轉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