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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軍人 養老保險 經驗借鑒 啟示
軍人退役養老保障是指國家和軍隊依法設立專項基金,在軍人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后,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以及在軍人退役到地方后,能夠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而建立的一項軍人保險制度,是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涉及到每一個軍人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在當前軍人退役安置難、社會保障弱的情況下,通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架起軍地保險制度銜接的橋梁,使軍人在退役后能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待遇,不僅有利于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提高軍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增強軍隊吸引力,保持現役軍人與人才結構的合理配置,推動軍隊的質量建設,減輕國家和軍隊的負擔,緩解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增強軍隊穩定,而且對完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借鑒
1、外軍軍人養老保障的基本政策
世界各國雖然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各有不同,但其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大都體現國家對軍人的保障責任。目前世界各國軍隊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全部負擔型,不開設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如美軍,美軍軍人養老保險是以退休金保障為主體的養老保障制度。退伍軍人的退休金從國防部預算開支,退休金的多少與基本工資和服役年限有關,獎金和津貼不考慮在內,由于美軍是一支合同兵役制軍隊,地方青年把當兵當成一種“職業”。軍人退休后可從地方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按月領取退休金。服役滿20年的軍人,退休后可以拿到基本薪金的一半,每多服役1年退休金就增加基本薪金的2.5%,即現役部隊服役滿30年的軍人可以拿到其基本薪金75%的退休金,這也是退休人員可獲得的最高數額的退休金。退休金的標準各國都不相同,但大多是不超過退休時工資收入的75%,同時又是穩定的退休金增長機制,退休金因通貨膨脹每年都要增加,增加的退休金稱為生活費用調節費。根據美國法律,軍人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部隊退休人員除了領取部隊退休金外,還可以從社會保險中領取退休金,兩者互不影響。另外,美軍軍人在享受規定的退休金外,還享受補充人壽保險。這種在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退休金保障的基礎上,由軍隊統一開設補充的人壽保險,大大提高了軍人退役后的養老保障水平。另一種形式是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型,軍隊開設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如法國和中國臺灣地區軍人,法國的軍人養老保險主要采用參與全國社會養老保險和建立軍人養老保險機制相結合的模式進行,將軍人養老保險納入國家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中,由政府統一經辦。臺灣地區的軍人養老保險模式是根據當局制定的《軍人保險條例》和《軍人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強制執行的。由國防部主管,負責保險政策、法規的制定、計劃和監督;軍隊聯勤總部辦理,負責申請、登記和審核;中央信托局管理基金、保金和理賠決算。保險費率按保險基數金額,將官為6%,校官為5%,尉官為4%,士官和士兵為3%,參加保險滿30年后自付保險費免于扣繳,由國家財政負擔;士官及士兵保險費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這一模式的優點是,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完善且政策后連續性,能夠形成比較完整的軍人養老保險體系。
2、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
(1)基本養老保險
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了保障廣大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逐步建立起來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第一層次?;攫B老保險是由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職工如果具備三個條件,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以及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既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它居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根據國家宏觀政策,由企業自主決定。其主要特征是由企業發起建立,經辦方式多種多樣。經辦方式有:大企業自辦;多家企業聯合或行業管理機構建立,區域性或全國性協會、基金會經辦;由有關中介機構經辦;由有關金融機構包括各類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壽險公司經辦。同時,國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年基金交費以及基金的投資可免稅。企業年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政府在企業年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擔直接責任,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
(3)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形式。國家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目的在于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滿足部分人群的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二、對軍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示
1、統一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針對不同的退役方式提供了三種不同的養老模式,各種養老模式不僅在軍人退役時補償方式和標準不同,使管理工作難度加大,而且使不同退役軍人以后能享受的養老待遇也存在較大的差異,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平等。這種狀況的持續發展,不僅不利于保證軍人平等地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不利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而建立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減輕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負擔,降低管理難度,使退役軍人平等地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使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工作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改革為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考。同時,已實行的軍人傷亡保險和退役醫療保險除了少數特殊人員外,將大多數軍人都納入軍人保險的保障范圍,制度的運行取得了較好的保障效果,也為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借鑒。同時,也要體現出軍隊特色。軍人職業的高風險性說明,體現軍隊特色就是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給軍人以優待。其優待包括三方面的含義:一是在繳費相同的條件下,使軍人相對于地方同等人員享有較高的養老待遇;二是享受同等的養老待遇時,個人賬戶中軍人繳納的比例相對少,而國家補貼的相對較多些;三是降低軍人的退休年齡。三種方法的側重點和效果是不同的。第一種側重于保障軍人退休后享受較高的待遇,解決現役軍人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安心服役。第二種側重于提高軍人即期可支配收入,提高現役軍人的待遇水平,更直接的目的是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入部隊。第三種從總體上提高了軍人的養老待遇水平。就目前軍隊建設對人才的需要和我國的經濟形式看,采取前兩種辦法較為可行,第三種辦法應當在社會保障基金支付很充裕的情況下,才能普遍實施。其次,是要覆蓋全體軍人。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對象應該是最廣泛的,要面向全體軍人,包括在軍隊退休的干部,面臨退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等有工薪收入的軍人,還有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費,由國家財政給予解決。對原制度下的離退休人員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軍隊相關部門應通過相應的政策措施,保證他們的養老待遇不低于國家同等離退休公務員的養老待遇。
2、提高軍人養老保險保障待遇
受工作環境和專業的限制,退役軍人二次就業面臨著較高的風險,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軍人退役后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的需要而建立的,其養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軍人未來的生活水平,對軍人的影響較大。適度的養老保障水平可以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服役,為部隊建設多做貢獻。而適當的提高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障水平,又可以體現國家對軍事勞動者的肯定與激勵,也能為軍隊建設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創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環境,為加快我軍的現代化建設服務。
3、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應該與其他制度相配套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作為軍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退役軍人養老的基本生活需要,要滿足退役軍人養老的其他需要就相應的需要其他制度與之配套。實行統一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后,軍隊可以通過給當年退役軍人發放一定的退役補助,以補償由于軍人退役可能給軍人及其家庭帶來的風險。為了幫助和鼓勵退役軍人特別是復員軍人盡快地實現再就業,軍隊也應有相應的措施,如可以通過開展技術培訓等方式使退役軍人掌握一定的謀生技能,通過提供低息貸款等手段幫助退役軍人自己創業,通過提供受教育的機會等形式提高退役軍人的自身素質。這樣做真正實現了對退役軍人全方位養老需求的滿足,從而進一步提高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障水平。
一、基本原則
以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每一所學?!睘槟繕耍瑘猿帧跋鄬徒?、免試入學”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單校劃片與多校劃片相結合,依法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劃片免試就近入學。按照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地和法定監護人的常住地,結合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布局現狀,相對就近安排入學。公辦學校按學區招生,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計劃之外自行招收學生。
2.切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貫徹落實《市教育局關于貫徹〈居住證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積極穩妥地解決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的入學問題,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3.規范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收費行為。嚴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收取或變相收取擇校費。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費用,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民辦中小學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隨意漲價,收費標準要提前向社會公示。
三、招生對象
(一)小學: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戶籍在縣區域內或居住證的居住地址在縣區域內的適齡兒童,以及符合招生條件的隨遷子女等,確保小學適齡兒童入學率達100%。不得擅自推遲或提前轄區內兒童的入學年齡。
適齡特殊兒童入學。聾童可選擇就讀縣特殊教育學校,輕度的智障兒童可選擇到學區內的中小學校隨班就讀,重度的智障兒童可到特殊教育學?;虻綄W區內的學校注冊入學,學校派教師定期上門施教;盲童可選擇就讀縣外特殊教育學校,確保每一個適齡特殊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需要延緩入學的兒童,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學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提出延緩入學申請。
(二)初中:招收戶籍在縣區域范圍內的2021年小學畢業生或居住證的居住地址在縣區域內的適齡兒童,以及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等。小學畢業生應全部組織進入初中學校學習,入學率須達100%。其他年齡段的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要積極組織其入學,完成義務教育。
四、招生辦法
小學、初中實行劃片入學,確保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生全部入學。公民辦學校實行同步招生。
(一)小學
1.按照招生計劃招收轄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入學。城區小學和凱江鎮中心小學一年級招生,按照招生計劃,采取單校劃片、網上申請、學?,F場審核確認的辦法進行,具體的招生區域及錄取辦法以縣教育局通告為準。鄉鎮小學招生,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或學校向適齡兒童發放入學通知書,由所在鄉鎮學校根據學生分布情況安排就近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殘疾適齡兒童隨班就讀。入學登記時須提供相應佐證資料,具體參看各校招生通告。
2.學校應在校門口和社區張貼招生通告,向轄區內適齡兒童家長告知招生對象、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報名所需資料和咨詢電話等相關招生政策。
3.對各類殘疾適齡兒童,各小學須做好登記和上報工作。戶籍在我縣轄區內的適齡殘疾兒童,由家長陪同,攜帶相關證明,到縣特殊教育學校報名或到轄區內的學校隨班就讀。對實施送教上門的殘疾適齡兒童要及時注冊學籍,并認真開展送教上門工作,確保殘疾適齡兒童入學率達100%。
(二)初中
1.城區小學畢業生需持戶口簿和入學通知書到初中學校報到注冊,具體招生辦法另行通知。
2.鄉鎮初中學校對口招收本鄉鎮轄區內的小學畢業學生,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或學校向轄區內的小學畢業生發放初中入學通知。龍臺中學、倉山中學按照招生計劃,采取多校劃片方式,招收轄區內的小學畢業生及城鎮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中的小學畢業生。高店小學畢業生到龍臺七一中學就讀,合興小學畢業生到輯慶鎮中就讀,廣福鎮小學畢業生到廣福中學就讀。
(三)民辦學校招生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民辦學校要制定自主招生辦法、招生簡章,并向縣教育局申報備案,由縣教育局審核并向社會公布后方可實施。
民辦學校要規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應采取電腦隨機派位等方式招收新生。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名費。
(四)其他符合政策的學生入學
1.干部、現役軍人入學。認真落實《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干部子女入學須出具證明、所在單位證明材料;現役軍人子女入學需提供所在部隊政治機關證明材料。
2.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切實做好進藏干部職工子女、適齡見義勇為人員或見義勇為人員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直接參與救治肺炎患者的一線醫務工作者和支援湖北醫療隊全體人員子女、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領軍人才子女、高級管理人才子女、高技術技能人才子女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的入學工作。
3.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在戶籍所在地入學就讀。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確需在我縣務工就業居住地入學就讀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戶口本,學生及其父親或母親的公安部門簽發的居住證,房產證或規范合法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一年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規范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年以上)或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證明(6個月以上)等材料,向招生范圍學校提出入學就讀申請,由學校安排就讀。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規定的以下退役軍人隨遷子女,要優先保障。
(1)參戰退役軍人;
(2)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3)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符合上述條件的退役軍人隨遷子女,需提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的,由縣教育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縣教育局對招生工作進行統籌指導,紀檢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五、招生日程安排
5月下旬,各學校公示2021年招生通告。
6月20日,全縣初中一年級新生報名。
6月22日,全縣小學一年級新生報名。
六、招生工作要求
1.縣教育局將進一步完善招生監察工作機制,監督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中小學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2.實施“陽光招生”。學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錄取方式、收費標準、錄取結果“七公開”,同時公布投訴電話或投訴信箱。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中小學招生“十項禁令”。絕不允許自行作任何不實宣傳;絕不允許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無序競爭;絕不允許招收已經被錄取到其他學校的學生;絕不允許學校間相互違規挖取生源。
3.規范辦學行為。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新生入學考試;禁止義務教育階段招收復讀生;不得招收不足齡的學生。嚴格落實學籍管理規定:“不得對未經批準擅自超計劃招生、超標準設置班額予以審核通過,不得對違規招生注冊學籍”“嚴禁安排未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就讀”。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隨意突破招生計劃招生。
4.嚴格控制班額。原則上初中每班控制在50名以內,小學每班控制在45名以內,有條件的學??梢赃M行小班化試點工作。學校要按照均衡分班的原則隨機分班,嚴禁舉辦各種形式的重點班、特長班、實驗班、興趣班,不分快慢班。
轉業士官安置條例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和雙擁模范城(縣)考核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承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及時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八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省內跨設區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設區的市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在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一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座談會、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安置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接收部隊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退役士兵檔案移交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管理。退役士兵個人攜帶檔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拒絕接收。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其接收單位管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其服務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退役士兵檔案進行審核,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
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登記。
第三章 自主就業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應當根據部隊一次性退役金標準、本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相應調整增加。
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優惠政策。
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對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稅費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以及協調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搭建信息平臺等方式,為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時,應當主要從大學生退役士兵中招錄。符合條件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參加本省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招聘錄用考試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待錄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個人意愿,組織引導其參加短期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內,可以免費參加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教育;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經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內免費參加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參加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二年內允許其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主選擇調換專業、免修軍事技能訓練,享受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考研、高職升學優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現役后,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具有普通高職(???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習;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和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二十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選擇的分立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工作單位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負責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業。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二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中央國家機關駐贛單位和省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下達。
第二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現進行量化評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超過六個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二倍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二十七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并不得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一個月內,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且超過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內,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三)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照規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與供養
第二十九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制訂下達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隊、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簽訂退休士官移交協議,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第三十一條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在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隊、殘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殘疾退役士兵供養協議。
第六章 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憑證等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按照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權處理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內容摘要:我國憲法追求平等與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勞動者的公平就業權。但在近幾年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就業歧視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就業歧視現象不僅帶來社會穩定問題,侵犯公民就業權,也與法治精神相背離。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我國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規范欠缺是重要根源之一。為了防止和消除就業歧視,貫徹《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公民的勞動平等權,我國迫切需要制定《反就業歧視法》,以實現公平就業。
關鍵詞:勞動權 平等權 公平就業 就業歧視
關于就業歧視的內涵概述
一般認為,就業歧視是基于特定職業內在需要以外的因素,在就業或職業的機會或待遇上給予區別、排斥或優惠,從而剝奪或損害就業或職業上平等(王全興,2008)。
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反就業歧視的范圍僅限于民族歧視、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和歧視。在此基礎上,《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反就業歧視的范圍做出開放式列舉規定,規定幾種比較突出的類型:性別歧視、民族歧視、殘疾歧視、疾病歧視或傳染病歧視、戶籍歧視。但實際生活中,就業歧視的表現遠遠不止以上幾種。
我國當前反對就業歧視的意義
確保平等就業的前提。平等就業、不受歧視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也是憲法賦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權的體現。禁止就業歧視,是對勞動者就業權的尊重。賦予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有利于促進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社會穩定和建立法治社會的要求。就業歧視作為一種妨礙效率與社會公平的行為,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公民平等就業權等法治精神相背離,不僅增加了社會交易成本,同時又會增加貧窮、犯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律,才能完善我國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
我國現有的反就業歧視法律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現有的反就業歧視法律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勞動者人權、勞動權、平等權等權益的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憲法》,是所有禁止就業歧視法律規范的立法基礎。如《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不僅包含了平等就業的內容,還為禁止就業歧視奠定了原則和精神基礎。
二是法律,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法中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所有勞動者平等就業問題的法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于平等就業、反歧視、同工同酬的規定。如《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另一類是涉及特殊群體,特別是就業弱勢群體的專項法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三是行政法規,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等直接或間接涉及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
四是行政規章,其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提供了具體細則。
五是地方性法規。
六是我國批準生效的有關國際條約和文件。為我國制定反就業歧視法提供借鑒和參照。如我國已經批準的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等。
(二)我國現行反就業歧視法律存在的問題
無明確的就業歧視定義、范圍的規定過于狹窄?,F實生活中,由于我國沒有一個關于就業歧視的明確法律界定,這就導致口頭用語和法律用語混雜使用,加重了社會對歧視的混亂認識?,F行法律規定的就業歧視,無法覆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就業歧視現象,對于受年齡歧視、變性、性取向的歧視以及黨派、學歷、身高、政治態度、婚姻狀況、經驗等就業歧視的勞動者無法獲得保護。
法律規定的內容操作性不強。我國現行法律僅僅列舉了禁止歧視的事由,且基本上是原則性規定。其它諸如各類歧視的概念、認定標準、 抗辯事由、 舉證責任、 受害人的救濟、懲處程序都沒有明確規定,現行法律難以規制就業歧視行為。如《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對男女權利平等做了原則性規定,但都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沒有具體實施措施,沒有違法責任的承擔方式等,這使得一些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同工不同酬等歧視違法行為,受害人很難依據規定主張權利和獲得救濟。
適用對象范圍較為狹窄。一方面由于現行《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卻與《憲法》規定的“公民”不一致。公務員、事業單位勞動者、社會團體的勞動者、大多數農村勞動者等作為公民卻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這與《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等規定相矛盾,《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范圍遠遠小于《憲法》保護的公民范圍,也就是說,公務員、事業單位勞動者、社會團體的勞動者等所遭遇的就業歧視問題,不能適用現行《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加以解決。
另一方面,現行法律對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的就業歧視無能為力。由于現行《勞動法》側重調整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對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與正在招聘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幾乎沒有規范。因此,對于處于招聘和錄用階段的就業歧視問題《勞動法》無能為力。如《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義務,但是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求求職者必須具有工作經驗,這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培訓義務。但是因為勞動關系尚未產生,求職者欲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來保護其合法權益則無法律依據。
無專門、統一的管理機構。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但在其監察事項中,并沒有就業歧視的內容。《就業促進法》也沒有明確將就業歧視行為作為一項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就業歧視現象沒有得到各地勞動監察部門的應有重視。
司法救濟途徑不完善。目前我國就業歧視的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濟的途徑。依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并不包括就業歧視。民事法律也沒有對就業歧視作出具體規定,受害人無法對用人單位提起民事訴訟。再加上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有關就業歧視的原則性規定又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中,就業歧視行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另外,由于我國《憲法》有關就業平等權的規定缺乏規范效力,受歧視的勞動者也很難獲得憲法救濟。
我國反就業歧視法律的構建建議
通過以上對我國現行就業歧視法律及其存在問題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構建我國的《反就業歧視法》的內容:
(一)應當明確規定就業歧視的法律定義
定義可以參考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就業及職業歧視的公約》對就業歧視問題比較權威和全面的規定。即把就業歧視界定為: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社會出身或者其他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后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不能視為歧視。
(二)應當明確規定典型的歧視類型
法律應列舉典型的就業歧視類型,涵蓋已經出現的以及可以預見到的就業歧視行為給予列舉,如基于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身高、血型、婚姻狀況、地域、身份、、政治見解、社會出身(戶籍)、容貌等各種類型的就業歧視。同時也留有原則性的兜底條款,例如基因歧視等,做到原則性規定與具體性規定相結合。甚至包括除外條款,如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少數民族、殘疾人、退役軍人、軍烈屬等特殊照顧的,依照其規定辦理不屬于歧視。
(三)拓寬我國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適用范圍
凡是我國公民的合法勞動就業行為,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的勞動者、社會團體勞動者、農民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全體公民的合法勞動就業行為均應受到《反就業歧視法》的保護。
(四) 設立反就業歧視的專門管理機構
建議成立反就業歧視的專門管理機構―國家機會平等委員會,來解決就業歧視爭議,負責反就業歧視監察,受理被歧視勞動者的申訴、調解、裁決及代表勞動者向法院提訟。
(五)應當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與法律責任
在舉證責任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只要原告能夠提供表面的證據證明歧視的存在,被告就要承擔反駁的舉證責任。在簽約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不是依據合理的理由,而是存在歧視的行為拒絕和勞動者簽約,勞動者可以提訟,要求用人單位對實施就業歧視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同時應細化責任承擔的標準、具體處罰措施、賠償標準等,用人單位的行為一旦構成就業歧視,就應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其他賠償。
(六) 應當建立相應的反就業歧視訴訟制度
可以先采用行政方式解決,將就業歧視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納入現行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即規定就業歧視受害者先向政府就業歧視職能部門投訴,申請處理。對該部門處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向法院提訟,同時,可以考慮擴大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實現對受害者的司法救濟。公務員在就業中發生歧視的,可以對其所在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一般勞動者在就業中受到歧視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受侵害的勞動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并輔之以憲法訴訟制度,允許個人在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提起憲法訴訟。
結論
總之,制定一部完善的反歧視就業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還應建立與反歧視就業法配套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平等就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創造一個有利于平等就業的環境和空間,以實現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達到實質上的平等與公正的憲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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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運行情況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截至2020年5月底,職工參保人數共49707人,其中在職38265人,退休11442人?;鹂偸杖?660.77萬元。參保職工發生醫藥總費用5362.82萬元,基金費用4776.30萬元。受理、審核、結算基本醫保、生育醫藥費零星報銷506人次,基金支付338.88萬元。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752232人,籌集資金6.01億元,其中個人繳費1.88億元,中央、省、區級配套資金4.13億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支出22511.46萬元,
涉及264297人次。(其中:普通住院與單病種統籌支出15783.26萬元,涉及32125人次;門診統籌支出5224.98萬元,涉及248769人次;生育定補支出213.62萬元,涉及2149人次;意外傷害支出1288.44萬元,涉及2414人次)。
二、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一)全力抗擊疫情,做好臨時綜合保障。
一是強化落實,積極響應防控方案。第一時間成立病毒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迅速執行《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醫保秘〔2020〕8號)和《關于應對病毒感染疫情臨時新增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的通知》,明確兜底政策,充分發揮基本醫保兜底保障作用。二是救治為先,執行特殊報銷政策。對確診為“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執行臨時特殊報銷政策,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將國家衛生健康委《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鹬Ц斗秶O蜥t共體牽頭醫院四院和人民醫院各撥付100萬元,用于確診和疑似患者費用預付工作。對于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參照確診患者,執行同等住院報銷政策。三是建立臺賬,執行防控日報制度。根據我區肺炎疫情發展動態及定點醫院收治狀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臺賬,按照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日匯報工作;建立全局職工疫情防控健康臺賬、疫情防控物資領取臺賬,嚴格管理,對防控物資領取和使用進行登記并堅持每日更新。四是駐點社區,做好疫情排查。年初二開始,組織17名黨員干部駐點長安社區,協助做好高風險地區返鄉人員隔離觀察,小區進出人員登記測溫,逐人逐戶發放《疫情防控告知書》,梳理排查風險隱患。五是多措并舉,扎實經辦服務。積極推進網上辦事,簡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方便企業辦理醫保事項。為確保業務正常辦理,辦事大廳對特殊慢性病申請、審核,新生兒參保、意外傷害等業務實行線上辦理;轉診和特殊藥品審批通過電話辦理;生育備案實行網上登記,疫情過后補交材料,切實保障群眾的急事難事能夠得到及時辦結。
(二)聚焦脫貧攻堅,抓好工作落實。
一是強化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回頭看”反饋問題、主題教育及各類檢查發現問題排查整改工作,制訂專門整改方案并扎實推動,確保取得實效。二是持續做好參保群眾就醫服務。積極督促第一、二醫共體、開發區牽頭及成員單位及時做好2020年非聯網醫院零星醫療費用審核兌付工作,為7月份國家脫貧攻堅普查奠定基礎。派出工作人員駐點人保健公司監督指導“2579”補充醫療費用和醫療再救助審核兌付工作。三是嚴格落實醫療再救助“一戶一策”政策。通過大數據梳理出2018年至2020年4月30日各鄉鎮街(含開發區)醫療費用個人自付3000元(在冊貧困人口)、5000元(非貧困人口)以上的明細表以及各鄉鎮街(含開發區)三類人群(未脫貧戶、邊緣戶、重點戶)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明細表,點對點發至各鄉鎮街(含開發區)扶貧工作站負責人,幫助其梳理符合條件的人員,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收官戰。截至目前,2020年度補充醫?!?579”支付1206人次,補償金額567.13萬元;2020年度醫療再救助265人次,補償金額385.68萬元。四是實施“掛圖作戰”,開展“大走訪、大調研”活動。結合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及國家普查實際需要,印發《區醫保局脫貧攻堅“掛圖作戰”工作方案》、醫保脫貧攻堅“抗疫情、補短板、促攻堅”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三類人群醫保待遇保障政策落實排查及問題整改方案等文件,并在五月份開展“大走訪、大調研”活動,全力推動工作落實。五是開展醫療保障“基層服務月”工作。六月份組織全體黨員干部下沉到鄉鎮開展面對面、點對點的指導、幫助,圍繞醫療保障政策、健康脫貧、民生工程等方面工作,聚焦醫療保障在基層管理中存在的堵點、難點,進一步優化醫保服務,持續縱深推進醫療保障工作,補齊短板、落實貧困人口動態清零。六是強化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印制相關政策業務明白紙,先后對鄉鎮街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區鄉定點醫療機構領導和醫保辦負責人開展兩次醫保及健康脫貧政策宣傳和業務辦理培訓。
(三)推進民生工程,完善待遇保障。
一是結合實際制訂本年度我區醫保四項民生工程并組織具體實施。嚴格落實市局及市區民生工程管理部門要求,做好各類業務報表的統計和填報,民生工程信息、圖片及群眾話民生等資料報送。二是做好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I資工作。做好信息錄入及維護,職工醫保關系轉移辦理。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調溝通,核準2020年度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完成參保群眾信息錄入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752232人參保信息錄入。三是督促指導保險公司做好大病保險和外傷住院醫保業務承辦。四是貫徹落實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標準。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我區2020年《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按月受理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及時審批打卡發放。做好涉及醫療救助工作的來信來訪、政策咨詢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截至目前,2020年累計直接救助35266人次,發放救助資金1345.4萬元。五是特困供養對象二次救助。對貧困人口中因病住院,經綜合醫保報銷后,合規費用剩余較高的特困供養對象實施二次救助;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繼續實施醫療救助,確保救助對象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四)打擊欺詐騙保,提升監管實效。
一是開展2020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檢查。根據《市2020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對我區兩機構一賬戶開展自查自糾;配合市局對四縣三區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現場復查審核工作。二是扎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研究制定《區醫保局統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區醫保局2020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順利完成《市區醫療保障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宣傳情況檢查》和《市區醫療保障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檢查》兩項抽查任務。三是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月專項工作。制定《區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全集中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及督導指導組,積極開展廣場宣傳和扶貧義診。四是積極開展基金監管培訓。6月初,就自查自糾、專項行動、村室管理等方面為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五是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按照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部署要求,完成了我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情況自評工作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我局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工作。
(五)規范管理服務,優化工作效能。
1、加強兩定機構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一是對全區240家定點醫藥機構2019年度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簽訂2020年度醫保定點協議。在定點申請、協議履行、費用審核、評估考核等各環節中嚴格把關、加強監管,對違反協議約定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進行動態量化分級評定,促進醫保定點機構遵守和履行協議責任。二是做好醫保信息數據庫維護。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及省局、市局相關要求,及時做好“兩定醫藥機構”及醫保醫師、護士、藥師數據庫維護工作,上半年全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76家,定點藥房232家,醫保醫師2613名、醫保護士2894名,藥師232名已全部完成維護及報送。
2、提升服務水平,簡化辦事流程。一是協助建立與疫情防控需求相適應的業務辦理流程。疫情期間,指導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各項醫保業務線上辦理,減少人員集聚。及時恢復參保群眾特別是貧困人口非聯網醫藥費用零星報銷業務,確保及時獲得醫保待遇補償。二是認真做好政務服務“三個一”工作,推行“一網辦、一次辦、一窗辦”改革,全面提高“最多跑一次”事項比例。開通QQ、微信等線上受理渠道,放寬辦理時限,辦理慢性病申報、新生兒參保、生育保險、意外傷害、異地就醫轉診等業務。三是以共管賬戶為抓手,管理好醫?;鹗褂谩Ec第一、二醫共體及市人民醫院簽訂協議,設置城鄉居民醫?;鸸补苜~戶,安排城鄉居民股負責對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管。簡化辦事和資金審批程序,進一步明確單據傳遞步驟和資金撥付時限,提高辦事效率。
3、落實藥品耗材招采制度,做好藥品供應保障。一是督促供貨企業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治療藥品供應保障,指導醫療機構按照病毒感染肺炎基本醫療保險病種對照編碼,臨時新增服務項目,即時維護核酸檢測與抗體檢測項目價格。截止6月底,區發熱門診檢測473人,其中住院檢測55人次,醫保基金支付0.8萬元。二是認真落實《關于做好“17+13+X”種抗癌藥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醫保發〔2019〕2號),關于“17+13+X”種抗癌藥品“五確保、兩考核”要求,實行單獨核算預撥機制,并納入指標考核范圍,2020年上半年全區抗癌藥采購12.6萬元,醫保局即時預撥,醫共體按時回款。
4、強化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一是印制政策及業務明白紙,組織開展健康脫貧政策宣傳、打擊欺詐騙保暨扶貧義診活動。二是積極參加市“打擊欺詐騙保抖音短視頻”大賽,組織拍攝、積極參選,獲得三等獎。三是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暨業務培訓,邀請區紀委監委同志做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培訓。四是充分利用網絡、媒體宣傳平臺,在學習強國、網絡廣播電視臺、中國醫療保險網、市局網站、市民生工程網、皖西日報、新聞網、中安在線等多家媒體平臺報道、宣傳政策,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截至6月底,在各類媒體、報刊發表文章共計45篇,圖看民生52張,積極宣傳民生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取得良好效果。
(六)落實“四送一服”,解決企業困難。
一是貫徹落實省、市、區“四送一服”集中活動要求,實地走訪調研康復設備有限公司和市乳業有限公司。深入企業生產車間,詳細了解企業發展現狀、產品工藝、技術水平、發展規劃以及存在的困難等情況。二是按照包聯方案要求,深系包保企業,詢問企業需求,開展政策宣傳、咨詢解讀等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為營造“四最”營商環境提供積極助力。三是助力復工復產。疫情期間,以電話、微信等方式與企業取得聯系,了解企業復工前準備情況及復工后防控措施,力所能及的為企業送溫暖、解難題。嚴格執行市《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確保參保職工在肺炎疫情期間正常享受醫保待遇,為我區企業和職工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環境。
(七)深化黨建引領,推動干部作風建設。
一是常態化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學習活動。把警示教育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抓手,將“三個以案”警示教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融入黨建活動。認真開展“嚴強轉”專項行動,全面自查自糾,以查促改。二是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清單,明確領導班子、科室負責人之間的責任,明確黨員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落實“一崗雙責”,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三是加強作風建設,嚴肅工作紀律。制訂日??冃Э己藢嵤┘殑t,嚴格工作紀律,切實提升工作效率。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嚴肅監督執紀,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對違紀違法行為做到“零容忍”,形成不敢腐的威懾。四是建立領導干部窗口服務日制度。設立“干部服務”窗口,周三領導服務日活動,由班子成員輪流值班,推進局領導班子工作下沉、服務下沉,了解綜合窗口目前的運作情況,進一步提升群眾工作能力和為民服務水平。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全力落實醫保扶貧政策。一是按照掛圖作戰要求,以開展醫療保障“基層服務月”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大醫保扶貧特別是我區補充醫保2579、補充醫療再救助一戶一策政策落實力度,實現醫保扶貧問題動態清零。二是做好9月份即將開展的脫貧攻堅國家普查醫保方面業務保障工作。
(二)嚴格執行醫保市級統籌待遇保障政策。按照省市主管部門規定,認真做好醫療保障政策在我區具體落實工作,監督、指導“兩定”機構、商業保險公司準確執行各項醫保政策,維護參保群眾權益和醫?;?/p>
(三)扎實做好醫保民生工作。扎實推動醫保四項民生工程我區實施工作,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升運行效率,使有限醫?;鸢l揮最大的報銷效益。配合稅務部門做好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I資工作,負責信息錄入及維護,職工醫保關系轉移辦理。協調區扶貧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衛健委做好五類人群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補貼工作。
(四)深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進一步完善評估醫療機構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實情況的建設機制,重點在圍繞按病種付費、總額控制、DRGS等方面制定階段性建設目標,進一步提升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使用效能。
第一條 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廣大農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制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政辦發〕90號)等有關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農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村居民自愿參加,按照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補助的方式籌集資金,實行門診統籌與住院統籌相結合的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則。
第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組織以及與新農合有關的部門、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參加新農合的個人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縣衛生、發改、宣傳、財政、民政、人保、教育、工商、地稅、扶貧等部門以及縣農委要將新農合列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五條對在新農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在新農合工作中造成損失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法規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縣、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分別成立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簡稱合管會)和新農合監督委員會(簡稱監委會),負責組織、協調、宣傳、檢查、監督、審計新農合工作。
合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合管辦),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合管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新農合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工作制度。
二、協助縣、鎮政府(園區管委會)開展新農合的宣傳發動工作;做好新農合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資金收、支、余情況,接受參合對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保證資金的安全運行。
三、定期組織工作考核和督查,監督、指導新農合工作的開展,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與問題。
四、定期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章參合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參合對象為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及農業戶口的中小學生、居住在鄉鎮的城鎮居民和外來務工人員。參合人員享受相應的財政補助政策。不得強迫農村戶口的中小學生或居住在鄉鎮的非農戶口居民參加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險。
第九條參合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其成員必須全部參加,不得選擇性參加。
第十條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按照規定享受醫藥費用補償;
(二)查詢、核對自己繳費以及獲得補償情況;
(三)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與使用情況;
(四)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一)以戶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個人費用,不得中途參加或退出;
(二)遵守本辦法和實施細則及有關政策規定;
(三)在就醫和獲得醫藥費用補償時如實提供個人相關資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新農合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資助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標準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200元。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的參合費用由縣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在每年籌資工作結束前按參合人數、標準劃入縣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并向縣合管辦提供參合人員信息。
農村70歲以上老年人參加新農合,其個人應繳納費用由市、縣兩級財政按照3:7比例共同負擔。
縣財政應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本級財政負擔的新農合補助資金,在每年二季度前將配套資金撥付至縣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農民個人繳納的資金,由鎮政府(園區管委會)、村(居)委會負責籌集。個人參合經費的收繳工作原則上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務工人員參合經費收繳可延長至當年2月底?;I資工作結束后,參合家庭的新生兒、退役軍人、婚嫁人員可以在出生、退伍、結婚后一個月內憑出生證、退伍證明、結婚證明補辦當年的參合手續。
第十三條籌資方式:實行“滾動式預繳費”制度和“兩定籌資”(定時間、定地點)制度相結合。在群眾看病結報過程中以戶為單位扣繳下一年度參合資金。不再扣繳資金,進行現場籌資,對滾動式預繳費階段中尚未扣足繳費資金的,按繳費標準補繳未扣足部分;對新參合人員,以戶為單位繳納個人參合資金。
第十四條積極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新農合工作,對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農合的資金不得違背資助者意愿,確保用于新農合。
第十五條新農合基金以縣為單位統籌,實行縣鎮兩級管理。嚴格執行《省新農合基金財務制度》(財社〔45號)、《省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財會〔13號)的規定。
第十六條新農合基金使用實行專戶管理。縣財政局設立“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縣合管辦在同級財政和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新農合基金支出專戶”,所有新農合基金必須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封閉運行。
第十七條縣合管辦按照年度籌資總額10%(分年提?。┑谋壤?,設立新農合風險基金,增強新農合抗風險能力。
第十八條新農合補償經費結算辦法:縣、鎮、村定點醫療機構每半月結算一次,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h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支出的補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報縣合管辦;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支出的補償費用,由鎮合管辦按規定報縣合管辦;村級定點醫療機構支出的補償費用,由鎮合管辦、衛協會共同審核后按規定報縣合管辦,縣合管辦在規定時間審核后報縣財政局。
第十九條基金撥付執行“雙印鑒制度”??h合管辦按月審核匯總各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加蓋縣衛生部門的財務專用章后送交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加蓋財務專用章后,向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下達付款通知,由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銀行根據支付憑證及縣衛生、財政部門的財務專用章(即雙印鑒),直接將資金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就診與轉診
第二十條群眾參加新農合由所在鎮(園區)合管辦負責登記注冊,輸入計算機管理,以戶為單位辦理全縣統一制發的《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補償卡》(簡稱合作醫療證、卡)。參合人員持合作醫療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病人在縣內鎮、村級定點醫療機構擇優就診;住院病人在縣內縣、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擇優住院;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及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實行逐級轉診制度。
第二十一條轉診審批權在縣合管辦。需轉診到市級醫療機構的參合人員,應持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建議,到鎮(園區)合管辦辦理轉診申請,經縣合管辦審核批準;需轉診到市外醫療機構的參合人員,應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建議,到鎮(園區)合管辦辦理轉診申請,經縣合管辦審核批準。轉診有效期為入院前七天至入院后七天(含住院當日)共十四天(節假日正常辦理),逾期不予辦理。
參合人員因急、危、重癥,未辦理轉診手續,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床位醫生應詢問病人是否參合,一經核實即按參合人員管理。病人親屬應在病人入院后七天內(含住院當日),持接診醫療機構轉診建議到鎮(園區)合管辦辦理轉診申請,經縣合管辦審核批準,逾期不予辦理。
未辦理轉診手續的視為非正常轉診,定點醫療機構不承擔支付義務(下同)。
第二十二條 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權在縣合管辦。申報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精神病、器官移植等門診特殊病種治療補償的參合人員,需憑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治療意見,到縣合管辦辦理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手續,每次審批要明確有效期,逾期須重新辦理。
第六章補償
第二十三條補償范圍:新農合基金用于參合人員門診、住院(含參合孕產婦計劃內生育住院分娩、各種病理產)費用補償。
一、《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版)》范圍內的藥品費、一般診療費、普通住院費、手術費、治療費、搶救費、普通化驗費、常規檢查費(X光攝片、B超、心電圖)、常規護理費、麻醉費、癌癥化療費、放療費、吸氧費。
二、不可抗拒或難以避免的意外傷害,如跌傷、燙傷、溺水、電擊、生產性農藥中毒、無第三者責任外傷等搶救治療費,經稽查核實后,納入補償范圍。
三、符合住院條件、可在門診治療、費用較高的疾病稱門診特殊病種,其治療費用納入補償,范圍包括:1.惡性腫瘤患者放療、化療、介入治療;2.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患者透析治療;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異治療;4.精神病人鞏固治療。以上疾病的治療,僅限于所列病種的特定治療項目,其余輔助治療項目或同時患有其它疾病的各種治療項目,不在范圍之列。
第二十四條補償標準:參合人員門診、住院費用(均指可補償費用,下同)年度補償上限為10萬元/人。
一、門診補償:參合人員在本縣鎮、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費用補償標準為30%;門診特殊病種的專項治療費用補償標準為70%(不設起付線、不計入門診補償限額)。
參合家庭門診年度補償上限不超過家庭年度籌資總額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門診年度補償上限不超過家庭年度籌資總額的3倍。慢性病病種按市合管辦劃定的范圍執行,慢性病病人的認定由所在村(社區)衛生室申報,鎮衛生院審查,縣合管辦確認。
二、住院補償:
(一)參合人員在市(含轉診到市外、在市外務工居住地鎮以上醫療機構)、縣、鎮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補償設起付線,起付線分別為600元、400元和200元。
(二)參合人員在本縣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可補償部分(減起付線200元)按80%比例補償,保底補償標準為75%。
(三)參合人員在本縣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可補償部分(減起付線400元)按60%比例補償,保底補償標準為55%。
(四)參合人員轉診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市外醫療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和外出務工、居住地(市外)鎮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可補償部分(減起付線600元)實行分段累計補償:
1.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0%比例補償;
2.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補償;
3.5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補償。
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保底補償標準為35%,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不實行保底補償。
(五)參合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視為非正常轉診發生的住院費用,可補償部分(減起付線600元)按30%比例補償。
(六)參合人員跨年度住院,住院補償計入出院年度。否則,僅補償參合年度發生的醫藥費用。
第二十五條 補償辦法:
一、參合人員持本人合作醫療證(卡),在本縣鎮、村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在繳費后即時辦理補償手續,其中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扣減收費代替補償。
二、參合人員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在出院結算時,憑本人合作醫療證(卡)、身份證、住院稽查單、外傷(中毒)病例稽查單等,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辦理補償手續,參合人員或其親屬應在補償單據上簽字(或按指?。?,相關證件復印件、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三、參合人員轉診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出院結算時,憑本人合作醫療證(卡)、身份證、轉診證明、住院稽查單、外傷(中毒)病例稽查單等,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辦理補償手續,參合人員(或其親屬)應在補償單據上簽字(或按指?。嚓P證件復印件、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四、參合人員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出院后憑合作醫療證(卡)、身份證、出院記錄、轉診證明、市外住院病人稽查單、住院費用清單、發票等到鎮(園區)合管辦申請補償,經鎮(園區)合管辦初審后,上報縣合管辦審批辦理補償手續。未辦理轉診手續的,按非正常轉診處理。
五、參合人員在外出務工居住地鎮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出院后憑合作醫療證(卡)、身份證、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發票、用工單位證明、務工居住地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所在鎮(園區)合管辦申請補償,經鎮(園區)合管辦初審后,上報縣合管辦審批辦理補償手續。
六、辦理醫藥費用補償時,經辦人員應同時把本次醫藥費金額、實際補償金額等相關內容填入合作醫療證。
七、參加新農合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藥費用,在辦理新農合補償手續時同時結報醫療救助費用,實行“一站式服務”和現場刷卡直報。
第二十六條 補償時限:門診票據原則上在15天內補償,次年不再補償上年度門診發票;住院票據應在出院后一個月內補償;外出務工居住的住院票據應在出院后6個月內補償;門診特殊病種的治療票據必須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補償,補償時限以審批單批準時限為準。
第二十七條醫藥費不予補償的范圍:
一、院外會診、自購藥品、?。ㄑ校┳痔査幤?、滋補品、血液及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護、特殊治療、救護車、陪護、包床、伙食、生活用品、空調(取暖、降溫)、電話、非合管辦組織的體檢、一次性材料費以及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設備器械費等。
二、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矯正手術和各種減肥、增胖、增高費用,近視眼矯正、義齒、義眼、義肢、義耳、義頜、驗光配鏡、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各種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費用。
三、計劃外生育、計劃生育手術及助孕、保胎項目,司法和勞動鑒定,醫療事故、糾紛及其后遺癥的費用,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治療項目。
四、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門診醫藥費,自行外出購藥費及使用非規定范圍內的藥品費。
五、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工傷、食物中毒等由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服毒、吸毒、自殺自殘、酗酒及犯罪行為等產生的醫藥費用。
六、性傳播疾?。ㄏ抵该范?、淋病、尖銳濕疣、生殖器泡疹、非淋菌性尿道炎、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的醫藥費。
七、參合人員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之外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費用。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照衛生部《關于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體檢工作的意見》(衛農衛發〔〕25號)及省、市要求,對當年參加新農合的群眾,組織一次健康體檢,強化體檢質量控制,并為群眾建立和完善健康檔案,切實加強健康管理,發揮體檢作用。縣合管辦要根據服務質量、數量和費用標準,向提供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支付費用,不得采取在新農合基金中預算安排或直接預撥的方式將健康體檢資金直接劃撥給醫療機構,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健康體檢項目,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 新農合基金只用于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白內障復明手術等應先執行專項補助,剩余部分中的可補償醫藥費用再按新農合規定給予補償。
第七章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三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由縣合管會按照《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采用競爭的方法選定,實行動態管理。經批準的定點醫療機構由縣合管會頒發銅牌,實行掛牌服務并與縣合管辦簽訂新農合服務協議。
縣內經批準設置的村級衛生室、鎮級衛生院、縣級醫院和市內三級醫院、專科醫院(均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可申請參加競選。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安裝“睢寧縣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實行聯網管理。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管理軟件、統一的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并配備補償刷卡設備,門診、住院補償均實行刷卡補償,對參合對象實行現場結報,即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