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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是由特定時代下社會的需求決定的?;谶@一邏輯,仔細觀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發現,該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權的前提下,旨在通過公法控制來實現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從而保障市場秩序的良性循環發展。
1.1基于理念轉變下的新型監管
市場經濟中的資源配置應當由市場來決定,這是經過長期實踐形成的普遍規律。長久以來,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監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這種單一的監管方式通常伴隨著大量的直接干預,這種干預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企業的自主性,對企業的發展造成阻礙。其中,政府監管機構的過多行政審批、資格審查延緩了企業進入市場的時間,甚至錯失市場資源配置的最佳時機,不利于市場的繁榮[2]。同時,后期有效監管措施的缺失又會增加企業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造成一定的市場亂序現象產生。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市場主體大量涌現,傳統監管模式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發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實現了“嚴管”與“寬進”的有效結合,充分發揮了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并通過多種途徑有效地加強了企業信用體系的事后監管,保證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
1.2基于資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對于企業的監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進行的。企業的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只在企業和相關部門內“你知我知”,或在較小范圍內傳播。這樣的情況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對稱,為企業刻意隱瞞有損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與企業有利益相關人員在交易過程中作出對己方有利的決定?!镀髽I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企業信息逐步趨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信息不對稱,維護交易安全,保護與企業有利益相關人的利益?!稐l例》不僅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要及時地公布企業的相關信息,還賦予了企業主動公布信息的義務,為資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場條件下的自由競爭
長久以來,企業的信息對外是非公開的,導致交易的雙方往往依據公司的資本來判斷公司的資信狀況,從而降低交易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市場條件下自由競爭的不公平性?!镀髽I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使得企業本身成為了信息公示活動中的義務主體,也成為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的參與者。個人認為,企業信息公示行為成為企業承擔義務的同時,也變相地將企業信用納入了市場條件下自由競爭的要素,成為了一種價值資源。通過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臺傳遞信用信息,以此彰顯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競爭力,進而在市場競爭中受益。同時,對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的懲處,又會進一步地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從而保障競爭的自由和公平。
2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實施對于優化我國市場監管體制,活躍市場經濟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然而,企業信息公示機制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仍需作進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體與內容不完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對企業的公示規定較為籠統,規定了同樣的公示義務,未能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的差異、從事領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會公眾的實際需求對不同企業的公示內容作出區別性對待。如根據對社會影響力大小和企業內部關系復雜程度的高低,對企業信息公示要求應有所區別。同時,應當適當擴大企業公示的內容,如企業產品的質量合格率、產品認證標準等。
2.2社會監督的不到位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失信企業的懲罰機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復措施。但是,對于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社會監督卻未給出具體說明,缺乏一定的激勵手段。《條例》第十三條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存在虛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面對數量巨大的市場主體,顯然光靠政府相關部門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眾的力量,讓企業虛假信息在萬千民眾之間無所藏身。這樣不僅可以進一步促進企業誠信經營,而且對于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也是相當有益的。
3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議
對于目前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對事后監管背景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應改進建議,以構建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進一步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有序進行。
3.1細化公示內容的標準
對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具體分類標準目前尚無定論,需要不斷地摸索。個人認為,在不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應當依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從事領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為主要標準進行綜合考量,對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的信息進行公布。如企業規模應與公示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對特殊經營行業的企業的報告次數也應重新考慮。如行業經營風險系數大的企業應適當縮短企業報告時間或者增加企業報告次數。
3.2重視民眾監督的力量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政府各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由于現有市場主體數量巨大,且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因此需要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夠完成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貫徹。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社會民眾的參與力度卻顯得差強人意。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民眾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對于企業公示的信息抱有“與己無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對舉報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擊報復現象的存在[5]?!稐l例》中的部分條款便形同虛設,無法被社會認同,因此也就無法發揮其具有的價值。為了讓社會民眾真正地參與進來,有關部門應當清楚地認識到民眾的力量,想法設法地消除民眾的顧慮,激發民眾參與的積極性,讓民眾監督成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結語
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具有重大的意義,它為政府監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為資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徑。同時,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場條件下的自由競爭,使得企業自覺地維護自身的信用,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是我國監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著多重的價值,但是還存在著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不斷地進行改進,公示制度的價值才能實現,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場經濟的高速、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友蘇,張異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制度亮點與實施要點[J].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實施現狀及完善對策研究[J].法制博覽,2015(9).
[3]鄭濤.論我國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2015.
[4]吳韜.《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完善建議[J].財會月刊,2017(13).
【關鍵詞】工商;抽查監管;制度
為了落實貫徹《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強化對企業公示的信息監管,使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抽查工作更加規范,轉變工商部門對市場監管的方式,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規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本文擬對工商部門抽查監管制度的內容、意義及在落實貫徹抽查監管制度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一、抽查監管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監管的定義
根據《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抽查監管,是指工商部門從工商登記數據庫中通過隨機抽樣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場主體,對被抽取的市場主體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的真實性開展監督檢查的活動。
(二)抽查監管制度的基本內容
1.抽查的方式和內容
抽查的方式有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兩種。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機關依照企業所在的地理區域、行業、類型和經營規模等特有的條件來確定監督檢查的名單,對企業實施的檢查。不定項抽查是指通過隨機抽樣方法來確定檢查名單,工商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抽查內容是企業公示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其中包括企業的聯系地址、電話、郵編、電子郵箱等;發起人或股東實繳及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時間等信息。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利潤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主營業務收入、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銷售總額、納稅總額、凈利潤等信息是否公示由企業決定。如果企業不公示,這些信息就不在抽查范圍之內。第二,企業即時公示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實繳和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時間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等變更信息;行政許可的取得、延續、變更信息;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其他應該依法公示的信息。
2.檢查的方式
依據《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規定,工商機關檢查企業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可以采用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如果企業公示的信息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機關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核實。如果企業公示的信息專業性強,如負債總額、資產總額、實繳出資額等信息,工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的專業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驗資、審計、咨詢等的工作。
3.檢查結果的處理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把對企業檢查的結果公示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并在企業公示的信息中作出記錄。對于檢查中沒有問題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在結束檢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把結果記錄在該企業公示的信息中。對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問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4.被抽查企業的配合責任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了被抽查企業的配合責任。工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被檢查企業應該配合,接受調查、詢問,如實反映企業情況,并根據檢查的需要,提供審計報告、會計相關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證明、場所使用證明等有關材料。企業不配合的,工商機關可根據情節把不配合檢查的企業情況向社會公示。
二、抽查監管制度的意義
(一)有利于保證企業公示信息的真實性,促進企業自律。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對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工商機關對企業公示的信息內容不作審查,而是通過舉報、抽查等方法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檢查,加強對企業公示信息的虛假、隱瞞等情況的信用約束,促使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準確及時地公示信息,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促進企業自律。
(二)有利于保證檢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檢查的隨意性。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抽查采用隨機抽樣的辦法,任何一個企業都面臨被抽種的可能,基本消除了抽查的隨意性。另外《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應當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隨機的方法,在轄區內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這一規定使抽查工作更加公平和規范。
(三)有利于發揮工商職能作用。
目前我國的市場主體激增,而工商部門對市場的監管人員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工商執法人員不可能對市場主體實施百分之百的執法監管,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采用隨機抽查的監管模式,使執法的針對性進一步增強,尤其是定向抽查,使工商機關更能掌握檢查的重點,用更多的執法力量主要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更好地發揮工商部門的職能作用。
三、工商部門落實貫徹抽查監管制度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抽查程序
為了解決抽什么?怎么抽?怎么查?等問題,國家工商總局應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全國統一的《抽查企業公示信息工作程序》,這一抽查工作程序應包括抽查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驟與方式,使抽查工作更加科學、規范。
(二)建立綜合評價體系
工商部門在開展抽查工作的同時應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綜合評價體系。這個體系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是抽查率。包括抽查的戶數占應抽戶數的比率;發現問題的戶數占抽查戶數的比率等。第二是程序規范。對在抽查工作的合理性、程序的完整性、數據錄入的及時性和規范性進行考量。第三是群眾反映。要廣泛發動監管服務對象對抽查工作的監督,采用內外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對抽查監管服務對象進行實地回訪檢查,考察工作的真實性,聽取抽查監管服務對象當對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抽查工作人員履職的實際情況,把廣大群眾滿意程度作為衡量工作績效的重要指標。
【關鍵詞】企業信息公示 信用監管 債權人
【中圖分類號】DF438 【文獻標識碼】A
2013年我國《公司法》的修訂,舍棄了公司注冊登記最低資本以及出資期限等出資規定。在放寬門檻、便利投資、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的同時,也需要注意到在實繳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對人所面臨的交易風險會相應增加。因此亟需構筑與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相適應的新的信用監管體系。在此背景下,我國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確立了企業信用約束制度。依照《暫行條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門構建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或“公示平臺”),將企業信用信息通過公示系統向公眾進行公示,以期達到信用監管、加強預期、避免風險的目標。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標準需要差別化區分
以強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為特征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視為由實繳資本制改革為認繳資本制后的著眼于保護債權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國《暫行條例》實踐過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標準不細分”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首先,雖然現行立法對公示主體的差異性有所注意,如對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對其他企業規定了統一的公示標準,即強制性公示與選擇性公示兩種基本方式,筆者認為《暫行條例》對強制性公示的規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項的選擇性規定比較狹窄。
其次,盡管現行《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對特定弱勢商事主體與一般企業的公示標準進行了區分,但是對一般企業的公示規定仍嫌籠統。根據企業規模不同、性質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聯網金融、有無特許經營權、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會公眾對公示的內容和標準都會有差異性的需求。除《暫行條例》之外,我國對于信息披露的規定所涵蓋的披露主體主要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私募投資基金等??梢?,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需要相應地調整公示義務的標準,以體現市場的監管需求。有鑒于此,筆者擬從信息公示保護債權人權益為視角切入,通過比較借鑒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尋求信用約束的實踐路徑,以期對于事中事后監管背景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設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大型公司應承擔更嚴苛的公示義務
正如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開、公平、公正”精神,市場的信息傳遞機制不僅保護了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而且也維護了市場運行的高效安全。傳統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中,信息披露義務的重點是減少投資者和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向投資者灌輸對于市場的信心。而現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所內蘊的意義不僅在于通過信號傳遞與信用監管的融合,從而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逐漸彰顯了通過信息公示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以及大型企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相較于閉鎖公司、中小企業而言更為重大,不僅對其自身股東,對于企業的消費者、債權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上述企業公示關乎其財務狀況和運營情況的信息,進而保障和維護非股東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綜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這一指標,對于企業信息公示標準進行相應區分十分重要,具體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規模、消費者的規模、投資者的數量、債權人的數量、股東的數量等。
筆者認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則為企業規模與公示標準成正比,即企業規模越大,公共性和社會責任也隨之增加?;趯ι鐣绊懥途C合性的考慮,在企業信息強制公示的規則設計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大型公司應承擔更嚴苛的公示義務,反之小微企業的公示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公示標準宜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四檔
筆者建議,企業信息公示標準宜按照企業規模分為四檔區分。第一檔公示標準:針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以美國為例,《證券交易法》將承擔持續披露的義務擴展到了那些并沒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國交易系統交易的、然而其資產具有相當規模、已經能夠對證券市場和社會公共秩序產生影響力的大公司。我國現有規定已經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財務報告還需經第三方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因此,結合現有信息披露規定以及《暫行條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應將年報、半年報、季報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必囿于《暫行條例》一年一次年度報告的規定,可隨時多次登錄公示平臺,公示其年報、半年報、季報抑或臨時報告,確保公示平臺上的公示信息與其他披露平臺的一致性。
第二檔公示標準:針對準公眾公司。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劃分標準,筆者認為,結合行業特點、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被劃分為大型企業的公司應當被視為準公眾公司,建議在第一檔公示標準略有降低的基礎上設置準公眾企業公示標準。具體而言,準公眾企業應遵循強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須嚴格按照一年一次進行年報的規定,將關鍵的會計信息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準公眾企業年度報告所公示內容除了《暫行條例》現有規定的信息事項之外,還需要增加披露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現金流量表。債權人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對于公司資產、負債的表述,可以對公司的資本結構有更清晰的認知。
第三檔公示標準:針對的主體為中小規模的企業。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該類企業遵循第三檔公示標準,較之第二檔標準有所降低。主要體現在不需要披露具體的財務報表,對于年報中的關鍵財務信息也可以被賦予選擇是否公示的權利。
第四檔公示標準:針對微型企業標準以下的弱勢商事主體,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標準。對于特定弱勢商事主體這一類型的商事主體是否具有公示義務也值得探討,包括經過商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經過登記的自然人網絡電商等。筆者認為,無論經過商事登記與否,只要從事商行為,則必須承擔公示義務。其所承擔的公示標準相比一般企業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報告基本的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事項、生產經營、聯系方式等信息。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必須同等程度地重視交易安全,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制度設計的層面上,應當本著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從公司債權人保護角度出發,對現有立法規定進行制度上的重構和闡釋。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時,安全也是商事改革進程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價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監管背景下構建信用監管體系,應以區分公示標準、提升信息質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項為基礎,建立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①沈貴明:《論公司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進》,《法學》,2014年第4期。
我國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標志著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設進入新紀元,新時期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建設目標是要建立信息監管制度,確定信用約束制度。然而,這樣一套世界范圍來說也屬首創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無論是制度層面上還是實際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條例》對公示內容規定中的缺陷、懲處力度的缺失以及“信息孤島”仍舊存在等問題。研究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與完善是高效有序的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關鍵詞:
企業信息公示;信息監管;年報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只有讓市場發揮主導作用,市場經濟才可以蓬勃穩定地發展。但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市場自身亦存在弊端,例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及外在性等頑疾經常導致市場失靈。而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會導致產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比如說信息的搜尋以及傳播,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新古典經濟學對于市場交易能夠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假設之一就是信息是完全對稱的,為所有人所共享的。然而,僅僅依靠“市場之手”不能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笆袌鲋帧钡娜毕菰谟谝欢l件下會令經濟陷入資源配置無序化與嚴重浪費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場之上的力量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引導[1]。因此,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政府對于市場進行監管和疏導。一個健康的市場不是絕對自由的,一定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干預,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其中,市場監管是政府干預的重要手段[2]。我國政府對于發揮“市場之手”的重要性愈發重視,新時期政府的角色轉變主要是進一步促使政府本身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方式的轉變。本著十八屆三中全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宗旨,我國《公司法》于2014年進行了重要修改,主旨思想是改革了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后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同時,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亦帶來了監管方式的改變,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基于此,本文從我國當前市場信息不對稱原因入手,著重分析《條例》中的不足之處以及現實實施進程中存在的問題,并試圖提出完善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一些設計建議。
一、我國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解析
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不對稱信息可以概況分為兩類:其一是指外生的信息,這類信息不是當事人行為造成的;還有一類不對稱信息是內生的,取決于當事人行為本身,即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當事人雙方擁有的信息是對稱的,但簽訂合同后,乙方對另一方的行為無法監督和約束。第一類也稱為“隱藏知識”或“逆向選擇”,第二類稱為“隱藏行為”或者“道德風險”[3]。外生的信息可以視作企業的基本信息,而企業成立后經營發展的信息對應的是內生的信息。當面對企業外生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況時,政府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如何設計一套制度使得企業自主高效地公示信息,并且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公示的信息彼此之間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當面對企業內生的信息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不及時的時候,政府可以考慮采取激勵機制,使履行義務的企業可以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促使企業及時完整的對變動中的信息進行及時公示,這樣的制度設計才是符合帕累托最優規則,可以驅使市場主體自發遵守信息公示的強制性義務。在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企業信用機制的情況下,市場上充斥著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這將導致市場主體無法作出正確高效的投資經營決策、市場秩序混亂、企業失信等一系列市場失靈的癥狀。同時,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也加劇了政府和市場邊界的模糊問題。企業不披露真實準確的企業信息,政府就無法根據企業信息進行正確的監管和約束,容易產生監管失位或者監管過度。政府所肩負的市場監管職責,應該把解決信息偏在問題放在極其重要的地位,以確保市場有序運行[4]。
人們通常較為關心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問題,而實際上所有的市場都有信息披露的必要[5]。在我國新《公司法》放寬注冊登記企業的門檻后,如何轉變監管理念,設立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是政府面臨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政府已經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并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了配合《條例》的實施,國家工商總局還規定了5部配套規章:《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正式構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監管制度,確定信用約束制度。
二、《條例》的不足以及現實存在的問題
《條例》實施后,之前的企業年檢制度被年報制度所取代,這對于企業以及政府監管部門來說,實屬于顛覆性的舉措。九尺之臺起于壘土,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在世界范圍內也是屬于首創性的制度,在實施進程中勢必存在一些問題。
(一)《條例》對公示內容規定中的缺陷《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明確規定了企業對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內容,這也是各方主體在立法中最為關心的一點。目前《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公示的內容除了注冊登記等傳統商事登記制度需要登記的基本內容之外,還明確了涉及擔保的財產、企業行政處罰、股權變動等信息應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或者以企業年報形式上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對于保障企業的債權人權益是有積極意義的,因為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使得公司的股東只承擔股份對應份額財產損失的風險,如果債權人不能及時充分的獲悉企業信息,企業的經營者可能會更消極的經營公司,或者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正如委托———理論的基本結論所揭示的一樣,為了讓企業經營者有積極性地努力工作,必須讓他承擔一定的風險[6]。然而,《條例》第九條對企業年報公示還規定:“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根據《條例》,賦予企業選擇權是否公示的內容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以上內容中,尤其是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3項內容對于市場主體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預期至關重要,而《條例》就上述內容的規定屬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規則,賦予企業公示與否的選擇權,允許企業任意選擇或者自主決定。而且,必須經由企業同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才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這一條的規定對企業信息公示的力度不夠到位。也許從理性經濟人的角度考量,如果企業選擇不公示這些信息,其他市場主體會認為該企業經營有瑕疵,不會考慮與該企業簽訂契約開展業務,該企業就承擔不公示信息的后果,自行衰落,形成市場選擇,優勝劣汰。但企業選擇不公示信息也造成了第三方判斷的成本、增加了其他市場主體承擔的風險以及政府監管的盲區,應該將該任意性規則轉變為強制性規則,使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公之于眾,充分給予消費者、投資者等市場主體選擇的權利。同時,政府也應當敦促企業盡早披露這些敏感信息,使債權人有所準備,企業一眾股東也可以未雨綢繆,更加積極地運作公司。
(二)懲處力度的缺失對于企業的“隱藏知識”,如果企業選擇不公示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則應該加大對企業的懲處力度?!耙驗楫斠粋€人要拿自己的財產從事冒險的事業的時候,他最有積極性說實話(自己是否有能力)?!盵7]現行規定里面對未按規定及時或真實公示信息企業的懲處方式是將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稐l例》第十七條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總體歸納如下:不按規定及時或真實公示信息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違規的企業,由省級工商行政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此處對于企業懲處的力度不夠,企業違規的成本太少,只有當企業違規的收益遠遠小于違規成本時候,企業才會遵照政府政策法律,尊重市場游戲規則。缺陷有3:其一,對于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企業缺少限制措施或者懲處方式的剛性規定;其二,時間跨度太長。從異常名錄到嚴重違法名單的企業時間跨度需要滿3年,這對于企業的信用約束威懾力不足。因為實際情況中,我國企業平均壽命也就3年,或者說有些“皮包公司”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稅或者逃避債務,3年時間可以考慮縮短,或者結合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如果3年內對某些企業基本信息公示有違規的且存在多起行政處罰的“劣質企業”,可以及時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并對社會公示;其三,進入名單程序嚴格復雜。從《條例》規定可知,進入嚴重違法名單需要省級工商行政部門的批準,而基層工商行政部門對將企業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都沒有權限,基層工商行政部門對于當地企業相對更為了解,為了及時準確的把握企業動態,更高效的推進信用信息監管,應該賦予基層工商行政部門調整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權力。此外,有些企業為了逃稅或者逃避債務,利用地域間信息不對稱的漏洞,在不同地方設立多家企業,一家被注銷或者違法被查處,還有其他企業可以運營,對實際控制人的約束力不夠。又因為新《公司法》對于注冊資本的改革,放棄了最低注冊資本金額的要求,許多企業紛紛設立,也增加了政府監管和收集信息的成本。相比之下,日本似乎更注重企業的責任承擔能力以及在商事交易中所許諾的履約的可能性。有統計稱,截至2012年,在日本,存續超過100年以上的“長壽企業”已突破2.1萬家。歷史超過200年的企業有3146家,為全球最多,更有7家企業歷史超過了1000年,我國的集團公司平均壽命7-8年,小企業的平均壽命2.9年。我國每年近100萬家企業倒閉[8]。中國企業似乎只關注盈利,對于如何打造維持一家“百年企業”基本興趣不大。這與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有關,基業長青的概念灌輸的比較少。孟子有言“無恒產者無恒心”,作為一家企業,只有嚴格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才能具備傳承優良品質的內在動力。
(三)“信息孤島”仍舊存在目前政府部門之間還存在著獨立性、封閉性強、不夠透明、不夠公開的問題。各政府部門掌握到的信息沒有實現信息共享,政府內部的信息平臺仍未建立完善,企業信用信息收錄不完全,質量不高,未實現互聯共享,更遑論將相關部門信息統一整合起來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了。涉及到企業信息的政府部門包括:人民銀行、國家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海事、人民法院等諸多機關。政府部門不能將掌握的信息視為一己私利,應該摒棄以鄰為壑的思想,與各部門之間分享合作,互通有無,迎接“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推進我國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
三、對完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建立預警機制逐步推進年報制度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使政府、企業以及公眾形成“信息監管,社會共治”的良好市場環境。關于信息公示的內容,應盡快建立預警機制,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企業,諸如藥品、食品生產企業,在企業進入注銷備案程序之后,政府應于企業信息公示平臺上發出預警,向社會公眾提前公示注銷信息,也需要政府督促企業對外公示。此外,自《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以來,我國摒棄了年檢制度,而用企業年報制度取而代之?!稐l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現實中,年檢制度過渡到年報制度尚存問題,具體來說,很多企業并沒有適應年報制度,甚至存在年檢制度廢除而年報制度形同虛設的尷尬局面?;鶎庸ど滩块T應該加大對企業年報制度的宣傳,動員企業主動進行年報,并及時對公示信息不真實的企業進行糾正。基層工商部門也可以采取定期對企業進行培訓的方式,指導企業熟悉年報制度,提高企業對信息公示的了解和認識。
(二)加大對企業抽查比例懲處力度嚴格到個人我國《條例》中未規定政府機構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予以審核,而是通過《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省級工商部門對于企業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審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于3%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關于對企業的抽查,基層工商部門的抽查方式應該更為靈活便利?!镀髽I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并沒有授權于基層工商部門開展抽查的權限。如果基層工商部門可以定期對所在轄區的中小企業進行抽查,這對于督促企業規范經營、誠信經營有著積極作用;另外,要加大抽查比例,因為3%的抽查比例過低,使企業有違規成本小于違規收益的僥幸心理,建議適當增加抽檢比例,加大對于企業的威懾力。此外,針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設定,考慮到新設企業成本的降低,《條例》應當將不實公示或者違規公示的企業的懲處力度嚴格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條例》現有規定是第十七條:“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边@一條的規定略顯單薄,可以考慮將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信息同步錄入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個人征信系統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向公眾予以公示;創建關于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不良信用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限制其經營活動,在被列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個人不良信用名單時期內,不得設立其他企業,不得于其他企業擔任職務。
(三)加大中介機構等第三方責任《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贝隧椧幎鞔_了政府可以借助社會力量來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企業公示的信息經過專業第三方機構所認定,一方面增加了商事交易者追索責任主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公示的信息結合了“專家信任”系統的專業性效力,提高了可信度。然而,第三方中介機構對于公示信息核查歷來存在“亂發章”、“協同造假”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處力度不夠。企業為了使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力以確保其品質,一項傳統的做法是聘請外部人士來審查其賬簿和其他記錄,并請其就公司披露信息的準確性進行驗證[10]。作為專業的中介,應當對披露的信息真偽負責。雖然“,……信息的中介機構顯然無法保證信息的準確或者完整。他們的雇員可能力所不能或者遭受了蒙騙;他們只是周期性、而不是持續不斷地評估公司所發生的事情、所以,在他們做出評估報告和投資者據此做出反應的間隙,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11],但是企業信息公示存在重大違法,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工商局等國家機關不對中介機構認證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只須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即可。因為中介機構所作出的證明文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國家機關自身沒有能力對中介機構所作的證明事項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國家機關對中介機構參與的公示信息的虛假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公示的信息具有明顯錯誤或者國家機關沒有審查證明文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關于中介機構協同造假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刑法》相關條文都作出了規定。此處,對于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的企業公示信息虛假而導致的民事救濟的法理基礎分析如下:1.合同法救濟法理基礎分析。如果企業的交易對方或者投資者(因對企業享有債權請求權,故以下簡稱“債權人”)付費要求中介機構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證明,而第三方中介機構主觀或者疏忽過失導致其證明的公示信息有誤,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實虛假陳述,或者遺漏了要求公示的內容,或者遺漏了導致公示信息產生誤導性的重大事實。那么,債權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而使得其與第三方中介機構之間的合同無效,從而恢復原狀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針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的救濟基礎具有較強的局限性。合同法救濟基礎首要的、也是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合同相對性理論的障礙,即適用合同法救濟的前提必須有合同關系或現實合同交易關系的存在[11]。其次,合同法救濟也容易面臨舉證責任上的困難。2.侵權法救濟法理基礎分析。除了合同法救濟之外,債權人還可以向第三方中介機構提出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相對于合同法救濟而言,侵權法對于虛假信息公示的救濟屬于比較周全的途徑。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遠,如何合理地設置一套制度,使企業自主有效地進行信息公示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經被研究的比較完善,并且上市企業信息的披露具有“信號傳遞”功能,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有其利益驅動的自發性,而非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缺少利益驅動的激勵。因此,如何合理地設置一套制度,督促企業及時準確地公示即時信息;確保企業年報公示率不低于改革以前的年檢率,對于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推廣和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參考文獻:
〔1〕顧功耘.經濟法教材(第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9.
〔2〕〔4〕〔5〕吳弘,胡偉.市場監管法論———市場監管法的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3,131,131.
〔3〕張維迎.市場與政府[M].西北大學出版社,2014.54.
〔6〕〔7〕張維迎.市場與政府[M].西北大學出版社,2014.55,61.
〔8〕日本百年企業有2.1萬家,中國呢?商界招商網
〔9〕羅伯特•羅曼諾.公司法基礎(第二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639.
〔10〕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丹尼爾費希爾.公司法的經濟結構[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332.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國務院國發〔2014〕7 號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國務院批準頒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國務院為了深化改革,將先前的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在年度規定的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二、我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實施現狀
傳統的企業年檢制度在過去企業發展的監管過程中曾有過積極的意義,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由過去的傳統經濟向市場化逐漸過渡,過去一攬子集中監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滿足現代市場經濟監管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最新出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迄今實行三十余年的企業年檢制度將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部門送交,并向社會公眾公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登錄該系統對相關企業的年度報告信息予以查詢,企業信息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 一)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特點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信息透明化。企業應該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將企業地址、員工數量、債權債務、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動申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登錄該系統對相關企業的年度報告信息予以查詢,企業信息的公開透明使得過去社會大眾對企業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顯著改變。
第二,社會監管力量多元化。過去行政機關對企業實行集中化監督管理,干涉過多,企業經營受到限制的同時,行政機關自身也背負很大的工作量。而企業信息的透明公開使得行政機關能夠更開放高效地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給予企業更大更自由的經營空間,同時行業組織及社會大眾也能夠充分參與到企業的監督管理中來。企業報告方式也由過去的集中書面轉變為現代網絡報告,更加方便快捷,適宜當前快速發展的經濟節奏。在監管力量和監管方式上都實現了多元化的監管模式。
第三,企業信用明確化。為保障企業自主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門會不定期地對企業報告公示信息進行抽樣檢查,當然其抽查比例會根據各地方實際登記企業數量來予以確定,其抽查結果也將記錄在案,有助于強化企業延遲送交報告或者虛假不實報告等失信行為的記錄,通過社會公眾的隨時查詢,可對企業信用記錄進行公示監督。
( 二)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實施狀況
自從《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印發以來,全國各地都陸陸續續施行改革,政府職能逐漸放開,給予企業更多自主經營的空間,但是盡管這樣,各地對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具體執行規定還是各不一樣。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工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 地區) 企業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企業年報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信息,企業投資、股權變更等資本信息,這些都是必須向社會公眾公示的報告內容,當然,企業從業人數、利潤總額、負債總額、納稅總額等信息可由企業選擇是否報告向社會公眾公示。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報不僅須提交年度報告書,設立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代表機構還須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逾期提交年度報告的外國企業,登記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還要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改正,則須面臨吊銷登記證的處罰。
2. 上海?!渡虾J泄ど绦姓芾砭株P于印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業、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業應當憑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進行網上年度報告報送,并向社會公示。
其中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業資產負債狀況信息,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情況及從業人數。私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需要特別報送的信息還有兩項,一是針對從業人數中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殘疾人、失業再就業等從業對象的分類統計信息,二是增加對非公黨建情況統計。私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對這兩項信息需要特別報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詢。
工商聯絡員制度是上海市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中獨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設立企業、經濟園區工商聯絡員的信息檔案,確立工商聯絡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工商聯絡員在聯系溝通、方便企業辦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組織開展工商聯絡員培訓工作,使其熟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配套規章制度,掌握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流程和要求,準確、及時報送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具體執行工作的落實還需要后續的工作考核機制。工商行政部門不僅應對具體執行工作人員進行企業年報公示實務操作開展業務培訓,同時也應對企業年報公示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并定期將情況上報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抽樣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還特別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施行以來的小微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并提出幫扶措施,以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三、我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對策
( 一) 企業信用體系構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漸放開行政職能,開放市場作用,企業自主經營能力有助提升,但在這些期待日益得以實現的同時,為保證其長久穩定地順利發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撐在于信用構建。行政部門構建市場信用信息體系,不僅依賴于行政部門一方的監督審查,也在于其與稅務、司法、金融等其他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利用,并通過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數評級、信用違反懲罰等措施來構建企業信用體系。
( 二)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公示制度的相關配套規章制度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內容外,企業所有相關信息均應歸入企業信用公示信息,這其中包括企業財務、稅務、資本情況、債權債務等信息,要保證企業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實施行,其相關的登記注冊、財稅監管、債權債務申明等相關制度均應得以完善。只有這樣,企業信用公示制度才能發揮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 三) 明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過程中責任主體
首先,明確行政部門對企業年報公示內容的告知義務。相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報必須公示內容應該予以法定方式告知傳達,使企業對自身年報公示內容得以明確并執行,對此可借鑒上海市工商聯絡員制度。
關鍵詞:商事登記;商事登記制度;統一立法;現狀及完善
一、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現狀
商事登記是指商主體或商主體的籌辦人,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其主體資格,依照商事登記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的法律行為。我國既不存在一部專門的商事登記法,也沒有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就商事登記制度作出相對集中而系統的規定,而是根據不同類型的商事主體予以分別立法。2014年,修訂后實施的《公司法》正式刪去我國公司登記中的“實收資本”條件,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制向認繳制轉變。同年3月,國務院和國家工商總局隨即開始了整個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登記法規和規章,同時頒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暫行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初步形成了以資格確認為基礎,信息服務為主導,信用監管為內容安全和效率為目標的商事登記制度結構。這一系列的改革激發商主體和市場的活力的同時,也顯露了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不足。不同的商主體適用不同的商事登記規則,而不同的商事登記法規之間存在混亂、模糊地帶,阻礙了商主體商事登記的效率,造成市場準入的不公平。
2.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
(1)缺乏統一立法的體系。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到目前為止都沒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體系,而是根據商主體的不同分散立法,這就導致缺乏統一的立法體系,導致法規之間的重疊和沖突。在市場經濟中,表現為各商主體之間登記條件的差異性,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律,并且對不同的主體采用不同的登記規則,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記機關的工作負擔,使得登記管理效率低下。而不同法規之間的模糊性也不利于統一規范的形成。如對“營業場所”、“出資額”等詞語的不統一規定就導致了申請人甚至登記機關的混淆和延誤。此次改革并沒有推出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規范,在商事主體資格范圍擴大后,這個問題也將更為令人頭疼。
(2)過大的實質審查權力。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各商事登記規則中并沒有就明文規定審查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在實踐中一般采取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標準。這是由于我國的商事登記即發放營業許可證,其中還需要審查商主體的經營范圍等實質性問題。商事登記作為市場準入環節,往往需要時效性,因此僅對其進行形式審查時較為合理的。但登記機關的行政性質也卻使其擔任實質審查的角色,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商主體申請的負擔和轉變的難度。
(3)混淆了商主體登記和營業登記兩種不同的效力。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是商主體營業執照的頒發許可制度,這意味著商主體在取得主體資格的同時也取得營業資格。首先要區分這兩者,商主體登記是商事主體取得合法性運營的基礎,是其法律身份得以承認的標志,典型的有法人;而營業資格登記是以商主體經營的范圍和許可程度的限制。兩者混淆使得商主體在確定營業資格前不能獲得商主體資格的認證,可能限制了商主體的自由活動,同時該商主體營業執照的吊銷卻不一定使其在商事登記中除名。因此,法人登記和商業登記有必要分開進行。
(4)重事前把關輕事后監管。新《公司法》實施后,在推行公司認繳資本制度的同時,還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同年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這無疑是激發了商主體的積極活動性,但同時也給那些資信能力差的公司得以喘息、作假的機會,威脅債權人的利益。在市場準入原則下,登記機關對于商事登記的后續還缺乏相應的管理機制,使商事登記為社會公眾提供商事主體的信用和經營情況的基本功能大大降低,導致對商主體的監控削弱。
二、域外商事登記制度的借鑒
1.域外商事登記的立法模式
域外的商事登記制度由于立法傳統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商事登記法律形式,主要類型有:一是單行法模式,以單行法的形式來規定商事登記制度。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即采用此種模式,統一由《香港商事登記條例》規定;二是商法典模式,即在商法典中統一規定商事登記事項,其他企業法律不再規定商業登記事項。德國即采用此形式,《德國商法典》第二章對登記的管理、登記申請、分營業所登記、登記的公告等統一作出規定。三是商法典與單行法結合的模式,即商法典規定商事登記事項的主要內容,同時,另行頒布商業登記法,詳細規定商事登記事項。日本即采用此種商事登記立法模式;四是公司法與單行法結合的模式,即由公司法和商業登記法分別就不同的商事主體的登記作出不同的規定,我國臺灣即采用此商事登記立法模式。由于我國沒有商法典,第二、三種模式都不能采取,根據我國目前立法形勢,制定統一的商事登記法是比較合理的,兼顧市場的公平性和提高商事登記效率。
2.商事登記與營業登記的區分
對商事登記與營業登記進行區分管理也是大多數域外商事登記制度所認可的。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就有兩種登記制度,且由不同登記機關承擔。一種是商事主體資格登記,由初級法院承擔事務;另一種是營業登記,由營業局承擔具體事務,兩者都會被記載在工商業登記薄上。并且,兩者之中,商事登記是任意的,而營業登記則是強制性的。這種登記機關的區分雖然不一定適合我國國情,但是商事登記與營業登記的區分卻是必要的,是我國未來商事登記改革的趨勢。
3.商事登記審查標準
所謂商事登記審查標準,主要有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和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三種。商事登記的形式審查是登記機關在審查商主體的申請文件時僅審查程序上是否合法,而采取實質審查的登記機關則有權限審查商主體提交的文件真實性及合法性。在英美法系國家,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較少,登記機關依托健全的社會誠信體系僅對登記內容進行形式上審查,對于其真實由申請者自身承擔;在日本,商主體一旦提交所需材料即可登記,登記機關也無權進行真實合法性審查。大陸法系中一般也采取形式主義審查標準。在德國商事登記是任意的,那么其審查標準無疑是采形式審查。
三、完善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若干思考
1.制定統一的商事登記法
根據我國商事登記現狀,制定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是我國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目標和趨勢。單一的商事登記立法一方面有利于統一我國現行的分散凌亂的法規,適用于各個商主體,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另一方面提高了登記機關的登記效率,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在統一的商事登記法中明確商主體商事登記的范圍,如名稱、住所、法人、商主體類型、期限等,使得登記機關在審查認定時能夠遵循統一的立法標準,提高商事登記效率,為商主體創造市場的自由空間和競爭力。
2.區分商事登記與營業登記
在統一的商事登記法明確區分商事登記與營業登記。商事登記是商主體取得法律身份的認定,是營業登記的基礎,適用形式審查標準;而營業登記則更需要對商主體的能力和資格進行嚴格限制,適用實質審查標準。我國現行的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標準也是出于未區分商事登記與營業登記,政府的監管職能、對市場的干預程度在這兩者上是有明顯差別的,對于營業登記內容的管理更能體現在保持市場自由競爭同時政府的安全干預職能。
3.健全企業信用體系
在看不見的手―市場支配競爭資源的同時,為保護公民權益,商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某一商主體在登記時合法,但可能隨著市場競爭行為損害了相對權益人、甚至公民的巨大利益,因此對商主體行為監督管理的主體應當包括政府和公民。2014年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將商主體的年檢轉變為年度報告。這一方面是由于每年的年度檢查不僅沒有起到嚴格約束商主體的作用,反而產生了滋生腐敗的溫床,另一方面商主體的信息得不到有效提供。同年頒布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要求企業每年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機關提供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但是,應當如何確保商主體提供信息的正確性和及時性,這就應當在針對商主體的行為,建立健全商主體信用體系,發揮企業信用體系的作用,使其與商主體的經營直接相關,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維護交易安全。
參考文獻:
[1]范健.《商法(第三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3).
[2]朱慈蘊.我國商事登記立法的改革與完善[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12.(06).
一、報告公布時限
市聯社直屬企業、基層供銷社、機關各科室應當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聯社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報告的內容
市聯社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本單位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單位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總數,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具體分類見附件表1);
4.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5.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級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3.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
4.年度內已答復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
(三)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1.年度內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取的費用總額;
2.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四)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復議的件數,其中包括:
(1)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
(1)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
(2)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3)判決變更的件數。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聯社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如本單位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訴訟的,除復議決定維持、判決維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訴訟的行為要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機關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形成公民投訴的,說明造成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機關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六)年度內澄清虛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八)附表。
三、附則
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應當編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有關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有關表格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指標 單位 數量 全年主動公開信息數 條 ? 通過各種渠道公開政府信息數 其中:I.政府網站 條 ? 2.新聞會 條 ? 3.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 條 ? 4.通過政務公開欄公開 條 ? 5.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條 ? 公開查閱點查閱人數 人次 ? 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量 人次 ?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即將實施【2】
自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以來,一年一度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在今年有了新變化,從10月1日起改為了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門提醒廣大企業要改變企業年檢的傳統觀念,及時報送企業信息年度報告。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