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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過改革開放20年的發展,無論是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數量,還是審計業務的數量,都具有了一定的規模,迫切需要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保障他們在面對可能發生的巨額索賠訴訟時,不必獨自承受巨大的風險。
一、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與風險
注冊會計師職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向社會公眾承擔責任,包括現有的和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雇員、政府等。與其它職業相比,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稱社會公眾是他們的唯一委托人,說明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范圍涉及面之大、風險率之高是眾所公認的。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與風險與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其承擔著評估企業經營狀況、評判企業資信實力、提供資信證明等責任,將給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決策、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及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必須具有公正性、準確性、客觀性。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由于保險法所調整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民事關系,因此,我們在這里主要討論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在進行審計業務中,由于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之間存在著契約關系,由于注冊會計師服務不當對委托人人身及財產損害,可以依據委托合同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必須按時按質的完成委托業務責任。會計師必須與委托人簽訂雙方協商、意見一致的業務約定書,并按約定的期限完成所受托的業務,否則,構成違約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保密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性質,使得他能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大量的資料和信息,這些機密一旦外泄,就會給委托單位造成損失。因此,會計師必須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將委托人的機密情況泄漏給第三者或用于私人目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
3.疏忽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從事會計工作和審計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和獨立審計準則工作,存在過失行為,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疏忽責任。
4.失查錯誤和舞弊責任。注冊會計師沒有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誤和舞弊行為,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會計師要承擔失查錯誤和舞弊責任。
5.對第三者的責任。注冊會計師作為審核有關會計信息的中介機構,與信息使用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經審查后,并非自己專用,而是成為公眾投資人判斷投資決策的依據。那么,第三者因依據會計師審計失誤的會計報表作出決策而導致投資失誤時,也可以要求會計師賠償經濟損失。雖然會計師與第三者沒有任何形式的契約,但會計師提供的審計結果和有關信息,應該具有公正性、真實性。正因為如此,才有“社會公眾是注冊會計師真正的委托人”的說法。與此相伴的是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擴張,這種對第三者經濟利益的侵害不是直接的,而是一種間接的原因。我國現有的民法中沒有對此類侵權作出規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責任的判定,只能追究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責任,并看成是一種準契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
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范疇,職業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對于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致害人)對第三者(受害人)依法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必然是民事法律最健全、最完備的國家。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按照國際慣例,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因疏忽、過失造成他人損失而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損失金額和法律費用)。這里的責任不僅指被保險人自己的責任,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前任、被保險人的雇員及該雇員的前任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而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僅限于經濟損失,不包括人身傷害和死亡。
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1)因被保險人的隱瞞或欺詐行為引起的索賠;(2)因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他人行為引起的索賠;(3)被保險人被控對他人進行誹謗或中傷而引起的索賠。
根據以上定義,具體針對前面談到的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五項責任風險,我們分析一下保險公司能夠承保哪些責任風險,不能夠承保哪些責任風險,依據是什么。
首先看注冊會計師的第一項責任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時按質的完成委托業務,保險公司是否會代替注冊會計師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取決于事故發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突發事件如戰爭、自然災害或注冊會計師的疏忽、過失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償承諾。若是由于注冊會計師的主觀故意行為所至,則因為其不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而不予賠償。再看第二項,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的資料、信息在沒有得到委托人的允許和法律法規要求公布的情況下,將其泄漏給他人或為己所用,是注冊會計師的主觀故意行為而非疏忽、過失行為,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第三項,疏忽責任顯然屬于注冊會計師保險責任范圍。如果委托人的損失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第四項,當注冊會計師沒有查出被查單位財務帳目中的錯誤和舞弊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時,保險公司只對其原因是由于注冊會計師的疏忽、過失行為所導致而非故意行為的情況,履行賠償責任。最后,關于對第三者的責任。若第三者依據注冊會計師失誤的財務報表(非故意誤導)作出決策而導致投資失誤且蒙受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可代替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但考慮到保險公司將面臨的風險面很大,需采取必要措施如共?;蛞幎?0%左右的免賠額等,以約束注冊會計師的失誤行為。這樣,既可以穩定保險公司的經營又能夠使第三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以上分析是依據可保風險的四要素原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性質必須具有偶然性、意外性、非投機性和風險單位大量性。即風險事故必須是偶然發生的、風險事故的發生不能是人為故意制造的、風險事故的發生只會給風險標的的利益人造成損失而非獲得收益的、面臨同一風險的單位和個人要有足夠的數量。從國際通行的做法看,保險只能對注冊會計師的部分純粹風險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包攬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風險。對由于其它原因產生的風險賠償責任,只能由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或其它自保方式解決。
三、國內外注冊會計師資任保險的發展與現狀
(一)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投保人可就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在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承擔的公眾經濟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這種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范圍。公眾責任保險如果承保合同責任通常需要特別約定。
(二)公眾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公眾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業務復雜,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等。其中,場所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場所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在營業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嫁給保險人。
(三)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但被保險人卻不一定是投保人,還可以是其他人。例如,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為其本身在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任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即為被保險人。
(四)公眾責任保險的承?;A。公眾責任保險多以“期內發生式”為承?;A。如果責任事故發生和導致損害事實之間有一段相隔的時間,只要責任事故發生時間是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即使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是在保單終止日期之后發現的,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眾責任保險的賠償。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無分項、無累計;二是規定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三是規定免賠額。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僅對財產損失責任的賠償規定免賠額,對人身傷害責任的賠償并無免賠額的規定。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失責任,民事責任,責任保險危機
一、責任保險簡介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被保險人在從事各項業務和日常生活時,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或者雖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對此承擔保險責任的一種保險。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必熑伪kU之標的為責任,而要成為責任保險標的之責任須滿足以下要件:其一,須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此處之第三人為除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一人,被保險人若成為受害第三人不可以主張責任保險金的給付;其二,須屬民事責任范疇,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須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得作為責任保險之標的;其三,須為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承擔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不得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但應注意的是,若責任的履行得以轉化為損害賠償或得以轉化為金錢計算的,也可作為責任保險之標的;其四,此責任是由于疏忽、過失等造成的,或者雖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現行的責任保險僅對意外或不確定的損害危險有意義,不確定的危險不包括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若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實屬道德風險,不應劃入責任保險的范疇。
具體就險種而言,責任保險一般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專家責任保險、汽車責任保險和環境責任保險等。
二、責任保險的產生和發展
(一)責任保險的產生及蓬勃發展
依照通說,責任保險創始于法國。在19世紀初期頒布拿破侖法典并規定下賠償責任后,法國率先舉辦了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歷史并不久遠,僅有百年的漸進歷程,但是發展速度卻是相當驚人的,其保險費的增長速度已超過全部保險業務的保費增長速度?,F今責任保險已經成為一個形成具有相對獨立理論體系和運作系統的保險制度。當今責任保險能取得如此輝煌的業績,不得不歸功于以下兩個因素:
其一是社會因素,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每個人接觸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隨之提升,使得人們開始用投保責任保險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正如臺灣學者吳榮清所言,“當今社會,權利義務的觀念,日益徹底而發達;各項活動范圍日益擴大,一個人的行為,在有意或無意中加害他人的可能性隨著增加。責任保險應該隨著發展,以發揮其效能?!?/p>
其二,無過失責任在民事責任領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民事責任傳統上采取過錯責任主義,其在19世紀到了鼎盛,但同時也遭受到了壓力,此項壓力主要來自于工業災害和鐵道交通事故。隨著意外事故的急劇增加和損害填補必要的凸現,無過失責任也由原先的特別法領域漸次擴張,迄至今日,已成為與過失責任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運用無過失責任雖然能夠顯著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也應該看到,其結果勢必加重加害人承擔責任的負擔,不利于個人資源、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對于一些對社會有益但風險較大的行業,投資者會裹足不前,從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前進。
同時我們也看到,雖然無過失責任向受害人廣開求償之門,但是對于受害人能否從加害人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還存有疑慮。通過責任保險,將損失分散于大眾,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實際上強化了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因此,責任保險的介入,可以提高加害人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能力,有助于受害人利益的滿足,具有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符合社會公益。
責任保險的蓬勃發展與無過失責任的引入聯系密切,正如所有學者認為的那樣,“無過失責任的發展是與責任保險聯系在一起的,責任保險制度成功地減輕并分散了加害人的負擔,為無過失責任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但是責任保險在其創立伊始,也受到輿論的指責。民眾認為開辦責任保險會助長道德淪喪,這與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相左,同時使得人們對注意義務有所懈怠,助長反社會行為,有悖社會公益。雖然有如此眾多的批評,但是并未能阻止責任保險之發達。依照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觀點,其原因有三點:1、19世紀以來,意外災害事故頻繁,加害者個人負擔沉重,受害人也難獲賠償,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填補受害人之損失,符合社會公益;2、責任保險制度并未助長反社會之行徑,行為人并未因投有責任保險而降低其注意義務,“蓋事故一旦發生,加害者自己不但常難逃災禍,而且在刑事上或行政上尚須受到一定之制裁”;3、可以避免加害人借責任保險逃避民事責任制承擔,“例如對某種范圍之保險人可以提高保險費率,依法規或契約之規定,更可使保險公司對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肇事損失者,有求償權?!?/p>
但王澤鑒先生同時也認為“在責任保險制度之下,民事責任僅系煙幕,損害賠償實際由保險公司支付”,雖然存在上述情形,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對受害第三人的補償不可能拋棄侵權責任而單獨適用責任保險合同。“認定侵權責任之構成、確定實際損害的范圍仍然需要借助侵權行為法,而保險合同不過在責任的最終分擔(由保險公司)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民事責任對加害人具有道德評價作用,但該作用應當服從于對受害人的賠償的充分、有效的客觀需求;若加害人沒有客觀的手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民事責任的道德評價也將失去意義。
(二)責任保險危機
與責任保險的輝煌同時值得一提的就是美國的責任保險危機(一般出現在產品責任領域)。責任保險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得到民事責任制度中無過失責任的扶植而得到繁榮;同樣,在責任保險達到鼎盛時期,又是由于民事責任制度尤其是該制度的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造成了責任保險的危機。其表現為:責任的巨大膨脹與裁決金額的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采取極端的措施,或是責任保險費成倍的猛增或是人們得不到保險單。
當今社會的產品復雜程度增加,同時人們受到損害的可能性也隨之提升。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特別關注受到損害時損害是否能得到足額的賠償。而足額的賠償取決于生產商、銷售商的實力及其是否擁有責任保險單。如果有保單,則意味著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獲得足額的賠償。同樣,對于企業而言,若沒有保單,消費者就會轉投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基于此種考慮,企業會拼命地購買保險單以吸引消費者。這樣保險費上去了,成本也隨之上揚,此時企業只有希冀通過擴大銷售量來消化掉增加的成本。
對于發生責任事故的企業而言,境況就更為復雜了。若消費者因受到損害訴至法院,由于懲罰性損害賠償與無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法院往往會支持受害人高額的賠償要求。在責任認定上,法官認定的是保險而不是責任,裁決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實際上就是責成保險人承擔責任。法官成功地玩了一場“認定被保險人”的游戲,由此假借法官之手把原告的損失分散到社會中去。正如丹寧勛爵在一個判定知識豐富的駕車人作為富有經驗的司機應當保持高水平的駕車技巧時闡述的那樣:“我們所涉及的,是一個正在背離‘無過失無責任’原則的法律部門。我們正在開始適用這樣一條原則:即確定‘誰應當承擔風險’。從道義上講,這位知識豐富的駕車人是沒有過失的;但是從法律上講,他對此負有責任,因為他保了險,危險應當由他承擔?!?/p>
由于法官的不謹慎,在審判中只認定保險單而不認定責任,顛倒了責任與保險的主次關系。責任保險中,責任是基礎,保險金的給付是建立在對責任的認定上。正如英國法學家霍斯頓和錢博斯所倡言:“責任保險為投保人所損害的人提供補償是以他能夠證明投保人的責任為條件的。因此,這種保險在本質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權行為法律責任得到證明之前,任何賠償均不得支付?!必熑闻c保險的主次關系在法官審判時被顛倒了,這為責任保險危機埋下了導火索。
美國采用的懲罰性賠償金和在產品領域內采用的無過失責任點燃了這根導火索。美國在產品責任領域內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其數額巨大,動輒數百萬,而且,只要發生了事故,按照無過失責任,一般都要求廠商承擔巨額的賠償。這就使得廠商由于畏懼懲罰性賠償而搶購責任保險單。保險金給付的負擔加重,這又使得保險公司為了盈利的目的決定提高保險費。
正是美國所存在的上述法官認定保險而不認定責任的特殊情形,以及其他幾種因素的混合,從而導致在其他國家如法國均沒有出現過的責任保險危機在美國“引爆”了。法國的作法很值得別國借鑒。在法國,責任保險的認定是牢牢地和責任認定結合在一起。這種做法避免了責任保險危機產生的主要原因使得責任保險的發展很平穩,沒有出現責任保險危機。所以,美國的責任保險危機并不代表了責任保險的必然發展趨勢,只是責任保險在發展中所走過的一段歧途。
三、中國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
展望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看美國流弊,吸收法國特色,都是為完善我國的責任保險制度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和警示。
(一)將責任的認定與責任保險緊密結合起來
法官在裁量時一定要將責任的認定與責任保險聯系起來,明確在責任與保險的關系中責任是基礎而保險是附屬,把握好保險的“寄生”性。責任保險關系包括三個方面: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合同關系,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民事責任關系,第三人與保險人的直接請求關系?,F今強調責任保險的公益性,法律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強調對第三人的保護,較多考慮第三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和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保險關系,并且在思考這種關系時脫離了基礎關系——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關系,這就造成美國的責任保險危機。
美國法官的這種做法是想用責任保險來取代民事責任,這是根本不可行的,最終反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責任保險雖然能向受害人提供及時充分的救濟,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民事責任制度。首先,民事責任制度所具有的道德評價與對不法行為的懲戒作用是責任保險所欠缺的;其次,責任保險只承保被保險人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和無過失責任下所造成的損失,對于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沒有分擔的義務,對于這部分損失要由加害人給付給受害人,不能依賴于責任保險;最后,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以盈利為目的,保險公司不可能承擔起填補加害人致人損害的全部賠償責任,僅以保險單約定的金額或賠償限額為限。所以責任保險目前是不可能取代民事責任制度的。
(二)把握好無過失責任和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適用
很多人在美國出現責任保險危機時,都紛紛指責無過失責任是罪魁禍首,認為正是由于確立了無過失責任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其實不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樣,真正的根源在于責任的認定與責任保險相脫節。無過失責任只是簡單的誘因。但是如何將這一誘因隔絕于危險之外呢?應該明確無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認真判定哪些應采用過失原則,哪些應采用無過失原則。
在法律上,無過失責任將對受害人的保護推向極致,幾乎是毫無限制地要求加害人(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從未考慮過這對于加害人而言是否公平,這是無過失責任的固有缺陷。但是因禍得福,這個缺陷推進了責任保險,但同時也為責任保險危機埋下了隱患。若是任意地擴大無過失責任范圍,它固有的缺陷將隨之擴大化,使得被保險人所承受的風險增加,這將導致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加重,最終引發責任保險危機。
要嚴格劃清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之間的分水嶺。無過失原則雖然能很好地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不能否認過失原則存在的意義,大部分民事責任制度領域都應采用過失原則,畢竟在社會生活中人的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無過失責任的興起只是為了保護特殊群體,所以也只應針對特殊的領域來適用。
美國出現責任保險危機的另一誘因就是賠償金過于龐大(其中主要部分是懲罰性賠償金),這使得廠商只有通過購買保險才能轉移自己的損失,這樣加重了保險人的給付負擔,提高了保險費。但是我國不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因為按照我國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保險人只支付保險金(即被保險人的賠償費)、施救費、訴訟費等必要費用。產品責任法里也沒有引入懲罰性損害賠償。保險人的賠付負擔輕,保險費也不是太高,所以不可能出現危機。
我國即使在將來的立法中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也要遵循“威懾適度理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威懾,并不是要徹底摧毀加害人的經濟地位,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講,應與加害人的承受能力相一致。法院的一般觀點是,如果就被告的財富而言,他可以對判處的罰金毫不在乎,那么威懾作用就蕩然無存了。所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應與加害人的財產狀況相一致,即所謂威懾適度理論。
注釋:
[1]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控制[M]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2]吳榮清,財產保險概要[M] 三民書局,1992。
[3]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4]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M]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一)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責任,即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職業責任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責任。
(二)職業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職業責任保險適用于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風險不同,承保時內容各不相同。保險人常用專門設計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來承保。常見的職業責任保險種類有: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藥劑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設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等。
(三)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我國,由于單位實際上是職業責任風險的第一責任人,所以,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之單位的雇主或者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例如,醫院為醫生投保,勘探設計院為設計師投保等。如果是個體專業技術人員,則由其本人投保個人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四)職業責任保險的承?;A。職業責任保險通常采取期內索賠式的承?;A,即保險人僅對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的索賠負責,而不管導致該索賠的事故是否發生在該保單有效期內。
(五)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職業責任保險保單的賠償限額一般為累計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每次事故的限額,但也有些承保人采用規定每次索賠或每次事故限額的方法,法律訴訟費用,一般在賠償限額以外賠付。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法律訴訟費用按賠償金額與賠償限額的比例分攤。
[關鍵詞]責任保險;重復保險;重復保險的分攤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成立,必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且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侗kU法》第41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做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兩份或兩份以上保險單中重復得到超過損失額的賠償,以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并通過重復保險的分攤來確保保險損失補償目的的實現。根據我國《保險法》關于重復保險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界在實踐中是按比例責任進行分攤的,這種分攤方式在普通財產保險中被廣泛使用,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這就產生了責任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公平問題,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一、常規的重復保險分攤辦法引起的公平問題
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定特別的規定,實務中我們只能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常規的分攤辦法主要有限額比例、順序責任和平均責任分攤法,鑒于責任保險中只有賠償限額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規的分攤辦法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進行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會產生不公平和爭議。
(一)限額比例分攤法
限額比例分攤法是物質損失保險常用的一種方法,但在責任保險中,如上所述,并沒有物質損失保險中的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這個賠償限額往往還涉及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即保險單的最高賠償責任,如果幾份保險單都是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方式分別承保,在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則可以使用限額比例分攤法,即
如公眾責任保險存在重復保險,甲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5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200萬元;乙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10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500萬元。假定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如按累計限額計算,則甲賠償33.33萬元,乙賠償66.67萬元;如果按每次事故限額計算,甲賠償28.57萬元,乙賠償71.43萬。由此可見,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來計算結果都不盡相同,甲乙保險公司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想法都會認為分攤不公平。
(二)順序責任分攤法
順序責任分攤法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很少使用,因為這種分攤法對第一保險人很不公平,除非事先在保險合同上特別注明。這種分攤法是按照保險單的出單時間順序,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在其賠償限額內賠償,超過這個賠償限額的再由后出單的保險人負責。
(三)平均責任分攤法
平均責任分攤法適用于各保險單的賠償限額較小,而且損失額均小于各單獨的賠償限額。如按上述案例,損失額只有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都超過了損失額,則按損失額由各保險人平均分攤,甲乙保險單各賠償50萬元。這種分攤對甲保險單也不公平,如果保險費是按責任限額收取,甲收取的保險費小于乙但承擔的賠償責任一樣,而且,如果損失額大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時,平均分攤就無法進行。
二、國際保險界采取的特別分攤辦法
常規的分攤辦法無論采用哪一種分攤都會出現不公平現象或無法進行分攤。隨著責任保險特別是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固有的獨特性質使得在發生重復保險時會出現更大的分攤難題。為解決此類問題,國際保險界采取一些特別的責任保險分攤方法,以期最大限度地解決分攤難題。
(一)超額責任分攤法
超額責任分攤法類似于常規的順序責任分攤法,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在實務中,如果保險合同有免于分攤的規定的,如規定“如果有其他同等的保障存在,本保險只負責超過其他保險賠償限額部分”,在其他保險合同足夠提供補償時該保險合同不參加分攤,只有在出現超額責任時再負責分攤。假定另有五份重復保險(單)而且均未特別規定分攤方式,則在這五份保險單賠償完畢后,如果仍未滿足損失額的賠償,這份保險合同才在其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時間責任比例法
保險的有效理賠必然存在于事故起因、發生、發現、索賠和賠付的全過程,但是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或無過錯但導致賠償責任)的發生往往不能立即被發現,損害事故的發生與發現有時要間隔很長時間,保險責任就具有期內發生或期內索賠的復雜性。如果出現重復保險,常規的責任保險分攤方式無法解決,因此就出現了時間責任比例法。時間責任比例法在實務中很少出現,它源于期內發生式的雇主責任保險。在雇主責任保險的索賠中,職業病的索賠是比較復雜的,因為職業病是長時間接觸有害物質或環境的結果,如果雇員在一個321-32作了20年,職業病發作后才提出索賠,雇員工作的20年期間工廠的雇主責任由幾個保險人交替承保,對該雇員的雇主責任賠償就要涉及這幾個保險人,這種賠償就要按承保時間長短的比例在幾個保險人之間分攤。
(三)獨立責任比例法
如果一份保險單使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份保險單則單獨使用一個累計賠償限額,這是兩個完全屬于不同性質的責任限制參數,兩者在一起計算限額比例顯然是不合理的,就是所有保險單均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進行分攤,如上所述,仍然有失公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越來越趨向于高額或無限額(如機動車輛的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限額,香港為一億港幣,英國等西方國家則采用無限額方式),如果某一份保險單使用的是無限額方式承保,則上述所有分攤方法都難以處理。為此,國際保險界和司法界推出了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法。
這種分攤方式就是計算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假如單獨承保時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即獨立責任,然后各個保險人按照獨立責任比例分攤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此種分攤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間、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累計賠償限額之間以及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組合賠償限額之間的重復保險分攤。公式如下:
以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例來說明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法。如某車主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甲公司限額10萬元,保險費1000元;乙公司限額100萬元,保險費3000元;丙公司限額1000萬元,保險費5000元。損失額分別為9萬元和200萬元。
按損失額9萬元計算,則甲乙丙三家公司的獨立責任都是9萬元,賠償額均為3萬元。
按損失額200萬元計算,則甲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萬元,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0萬元,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200萬元,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別賠償6.45萬元、64.52萬元和129.03萬元。
按照獨立責任比例法可以解決其它分攤方式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從上述計算中可以看出,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與其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是線性比例關系,在損失額較大的情況下,承保較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人要負責絕大部分的賠償,但其所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比那些承保較小責任限額的保險人高很多。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式同樣未能解決分攤的不公平現象。
三、英國商聯保險與海頓案例的判例啟示
從上述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出現不合理的分攤結果,如果重復保險中出現某些保險單規定的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些是獨立責任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平均賠償限額或者其它規定等等,這就導致問題會更為復雜。對此,我們可以從國外一些案例得到一些啟示和拓寬處理問題的思路,其中較為典型的案例為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的案例。
1977年發生的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CommercialUnionAssuranceCo.,Ltd.Vs.Hayden1977)的責任保險重復保險案例在當時的國際保險界引起了很大反響,此案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方式很有啟示。該案中,商聯與勞合社的保單構成重復保險,商聯的每次事故限額為100000英鎊,勞合社為獨立責任限額10000英鎊,被保險人即海頓總的賠償金額為4425英鎊,英國高等法院的判決為商聯承擔10/11的責任,勞合社承擔1/11的責任,即按常規的限額責任比例分攤。但商聯對此分攤有異議,后英國上訴法院的判決改變了這個分攤方法,它的判決認為應該按每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分攤,這樣一來,4425英鎊的損失雙方各承擔50%。當然,如果損失金額超過了勞合社的獨立責任,比如是40000英鎊,則商聯的獨立責任是40000英鎊,勞合社的獨立責任是10000英鎊,分攤下來,商聯賠償4/5,即32000英鎊,勞合社賠償1/5,即8000英鎊。
此案中,商聯是規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勞合社則為獨立責任的限額,上訴法院的結論是如果索賠金額在兩份保單限額之內的,則保險人平均分攤,如果索賠金額在較高保單限額之內,則較低限額保單最多承擔其限額的50%,其余部分則由較高限額保單負責。此案的索賠金額都在兩份保單限額之內,這種平均分攤方式對雙方來說較為公平合理。但是這種分攤方式的前提必須是損失額小于限額(如存在免賠額,則雙方的免賠額必須相等),如果損失額超過某一個保險合同的限額,按此分攤又會出現新的不公平。
四、妥善解決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的思路
涉及到重復保險的,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保險市場上公眾責任保險條款一般的規定是“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如前所述,責任保險的保費與責任限額的大小并非呈正線性關系,這樣籠統的規定應用在責任保險上有時就會出問題。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須考慮到實務中可能出現的不同的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超額責任等不同的組合賠償限額,同時還需兼顧到是否存在無限額責任或巨大的限額責任以及不同的免賠額(國際保險市場實務中一般只對第三者財產損失規定免賠額,對人身傷害一般不采用免賠額),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使一方(或幾方)受益而另一方(或幾方)受損,在無法達到各方都公平的情況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就應該使用明確、清晰的規定,保險人應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不同的重復保險分攤方式并確定具體的分攤方式。
鑒于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復雜性,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規定的分攤方式,為力求各方的公平和分攤的順利實施,保險人還可以特別約定的方式特殊處理順序責任或超額責任分攤,如果損失額是由先于本保險單的其它保險賠付的,該保險單將向被保險人返還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如按順序或超額責任仍需要本保險賠償的,無論賠償金額大小,均不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的成立并不是保險人的本意,如發生索賠而且由其它先承保的保險單承擔賠償責任的,后承保的保險單退還一定比例保險費也符合實際要求。
(三)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與雇主有雇用合同關系的雇員。
(四)雇主責任保險的承?;A。雇主責任保險多采用期內索賠式承保,即以索賠提出的時間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作為確定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五)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分為死亡和傷殘兩種。死亡賠償的限額為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傷殘賠償則有三種情況: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辦理;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傷部位及受傷程度,參照保單所規定的賠償比例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確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經醫生證明,按被雇用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各國的規定不一。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一般由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的要求,以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制定賠償限額,但最高不超過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六)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雇主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盡其法定義務,即因為過失或疏忽而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工傷保險雖然也承保雇員遭受人身傷亡或疾病時的雇主賠償責任,但不考慮雇主有無過失,負責雇主對雇員在受雇期間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遭受的人身傷亡和疾病的賠償責任。此外,雇主責任保險由雇主支付保險費;工傷保險常常雇主繳納保險費。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金交給雇主(最終落實到雇員身上);工傷保險的賠償金直接交給受傷雇員(或由法院交給雇員)
責任風險是普遍存在的。無論是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商場、影劇院、運動場、各類職業人員等,均有可能因生產、營業等各種活動而出現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致使責任人不得不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訴訟、索賠行為日益增多,法院的判決往往更加有利于受害人,使責任者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一旦發生責任事故,面對賠償、訴訟,將致經營者陷入困境,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致害人的狀況大不相同,對于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有些實力雄厚的大可以全部承擔,有些小本經營的企業或個人則可能根本無法承受,賠償一次責任事故的損失就有可能導致傾家蕩產、破產倒閉。參加責任保險,將這些無法確定、巨額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責任保險通過集中風險、分散風險承擔眾多致害人的責任,使其免除后顧之憂,集中精力搞好生產經營,保持生活安定。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我國責任保險相對滯后。加快發展責任險,應加強國家法制建設,提高公眾的意識;提高保險公司責任險經營水平;加強對責任險的風險分散支持;優化責任險發展的環境。責任保險具有較強的經濟補償與社會管理功能,不僅為解決各類民事賠償責任事故提供了一個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也是政府運用市場手段管理社會風險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責任保險 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索賠意識不斷增強,人、法人通過投保責任保險的需求不斷上升。任何企業、團體或個人在從事各種活動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責任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致害人就必須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是,致害人的經濟狀況決定了其賠償能力的大小,同時,刑事責任又僅僅是對致害人的一種事后懲罰,對受害人無法在經濟上進行賠償,若只把致害人投入監獄,對受害人而言也無濟于事。這些都是外來突發的損失,急需有商業的責任保險產品來補償此處的損失,有保險人承擔起民事損害責任風險,則可以可靠地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有效地維持社會生產和生活的連續和穩定。因此,如果沒有責任保險,受害人能否獲得經濟賠償,并無確切保證,從而極易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從以上可以看出,無論對于法源還是實際生活,商業性的責任保險都有著切實的市場需求和積極的保障作用。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建立的一種保險關系。保險關系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而對方則承擔其因意外事故出現所致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 所謂“責任保險者,謂責任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之保險也?!?“凡公司,企業或個人,在從事各項業務經營和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 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 根據法律應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都可以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投保有關的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主要有兩項:(1)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即法律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
(二)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他人的民事改善人民生活責任” 即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民事責任多種多樣,并非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均為責任保險的標的。責任保險轉嫁的是責任風險,而風險的一般含義是損失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因此可以說責任風險是指與責任有關或由責任引起的損失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柏熑伪kU一方須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付賠償之責任,他方又須被保險人受賠償之請求,二者缺一不可;而一般財產保險則較單純,一般是財物之毀損滅失。” 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為民事責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一般限于法定責任即法律直接規定應由行為人承擔的包括過失責任在內之侵權責任。
(三)責任保險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責任保險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責任保險承保的范圍和對象劃分,可以分為企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以發生效力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自愿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以責任保險承保的險別劃分,可以分為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供電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我國責任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車輛第三者責任心、工程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隨著社會的發展,職業責任險在部分地區雖已開辦,但還沒有形成規模。
二、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一)國際上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責任保險是隨著進步、社會發展,特別是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而發展起來的。它最早開始于19世紀的歐美國家,由于近代革命使社會進入機器工業的,這在極大提高社會生產率的同時,也使得各種各樣的工業事故后果越來越嚴重。但是社會上層建筑的變化相對經濟基礎的發展而言,一般是滯后的。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的過程中,也沒有一次性完成法制化建設,隨著古典自由主義思想逐步衰落,法制社會的思想逐步建立。相應的,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初幾十年,并沒有得到飛速的發展。直至20世紀中葉以后,在完成了工業化的國家逐步完善法制社會建設以后,責任保險才獲得了迅速的發展。雖然責任保險發展的時間相對其它保險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經成為具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力的保險險種。有關資料顯示,美國的責任保險市場自20世紀后期即占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5%-50%,在歐洲國家則占30%左右。
(二)我國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上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責任險業務也隨之起步和發展起來。1984年,人保武漢分公司出具了國內第一張獨立的責任保險單,開創了國內單獨的責任保險先河。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責任險業務在國內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和發展。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責任險發展不很理想。2004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不含附加在其他險種上的責任險)為30多億元,占財產保險業務的4%左右,相對國際平均水平10%有很大差距。而在發達國家,責任保險一般都占財產保險的20%以上,有的高達40%,責任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我國責任保險與國際平均水平相差懸殊。我國每年侵權案件共計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然而,潛力巨大的市場目前并沒有形成有效的市場需求。以責任險的主要險種公眾責任險為例,國內保險公司在90年代中期為了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減輕商家和業主的經營壓力而推出了該險種。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游樂園、賓投保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也適時地對公眾責任險進行了推銷。但這一險種的發展卻很不理想。據《消費者報》記者對一些有影響的大型商場和娛樂場所的調查,除極個別單位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外,90%以上的經營者只對投保企業財產險感興趣,而對公眾責任險卻諱莫如深。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密虹公園元宵燈會因一游人在公園橋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擁擠,造成踩死、擠傷游人的特大惡性事故,死亡37人,受傷15人。在這場驟降的慘劇中,具備風險轉移職能的商業保險并沒有發揮的作用。因為,主辦者密虹公園并未購買任何一種公共場所責任保險。這不僅反映了燈會組織者保險意識的明顯缺位,也反映了我國保險法制體系的不健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實體和民事活動急劇增加,責任保險因可覆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而使其擁有廣闊無限的市場前景。我國《保險法》第50條、51條、92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但還不夠充分,責任保險法律體系仍處于建設中。
三、責任保險的主要
(一)責任保險模式
從目前發達國家的責任保險模式看,主要有強制性保險和非強制保險。對于有些險種應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以及環境責任保險等。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適應嚴格責任制度的出現以及某些嚴重的社會責任的發展的需要。強制責任保險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又叫普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基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強制責任保險是國家法定保險,帶有社會保險的性質,雖然在功能上類似于社會保險,但是卻又不是社會保險?!吧鐣kU指國家基于社會安全政策,以法律規定強制實施之保險?!?“社會保險是通過稅收或者繳費建立社會保險公共基金和個人帳戶,用以幫助公民克服社會風險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強制責任保險正是“利用了社會保險的本質功能?!?“它是國家為了達到貫徹保險政策、推行社會公眾的法律保障目的,而借用了社會保險的強制屬性,要求保險公司直接經營與自愿保險相對的商業保險業務。因此,它是除了社會保險以外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適度推行強制責任保險的政策措施,是加速責任保險市場化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