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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汪姝,女,生于**年10月23日,畢業于東北林業大學,2017年9月參加黑龍江省公務員招錄考試進入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先后任職桃山區法院綜合庭法官助理、執行局內勤。
參加工作以來,她始終以踐行司法為民為宗旨,腳踏實地、兢兢業業,把自身的學習放在突出位置,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質,作為一名法官助理,她始終堅持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不斷提升法律業務能力,堅持業務知識學習不放松;
新成立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上海市市容環衛局“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稌盒修k法》明確該局為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下設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總隊,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務。該局將依法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履行市政工程、綠化、水務、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工商、建設、房地產和城市規劃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相應調整,撤銷了上海市市容監察總隊、上海市園林綠化監察大隊。
自1996年起,上海市積極探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先后在街道以及中心城區開展區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從2000年12月起,全市10個中心城區先后成立了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綜合執法范圍是以整治市容市貌為主。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去年1月,上海市政府《關于本市開展區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及其配套規章,對在區縣層面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做了規定。目前,上海市已有13個區開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修訂后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還完善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復議體制。對不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當事人既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復議;對市城管執法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主城區(12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加強垃圾清理管控工作,建立主城區垃圾清理管控長效機制,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各辦事處對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建立科學規范、標準統一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轄區內垃圾清理管控不留死角,創建優美宜居環境。
二、組織機構
成立長安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城區垃圾清理管控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溫明擔任,成員由區環衛大隊、區市容管理考評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和各辦事處主管主任組成,主要負責主城區內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部署階段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長王昱擔任。主要負責主城區內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協調各成員單位對各類積存垃圾進行清理管控。
三、監督檢查
(一)責任分工
1.根據“屬地管理”要求,各街道辦事處為轄區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清理管控范圍:區環衛大隊負責道路范圍以外的區域各類亂傾亂倒和積存垃圾。
2.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辦事處垃圾清理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各辦事處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清理并做好長效管控,負責對超時未清的垃圾進行清理。
(二)檢查方式
檢查方式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1.日常檢查。由考核領導小組組織,不定期對各辦事處垃圾清理管控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做好記錄,及時通知相關辦事處進行清理,規模較大的以書面形式通知。
2.專項檢查。對數字化案卷、12319便民熱線、新聞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領導交辦等反映的垃圾問題,直接通知有關辦事處進行清理。道路兩側環衛大隊清掃范圍外的街頭空地上積存垃圾,由環衛大隊上報考核領導小組,考核領導小組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辦事處清理。
(三)檢查標準
垃圾清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按以下標準扣分:
1.檢查轄區辦事處每發現一處扣0.01分。
2.新產生的積存垃圾,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清理完畢不扣分,(3立方米以下,1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3立方米以上在3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積存垃圾量大清理有難度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周)。
3.未在規定時限內清理完畢的3立方米以下每處扣0.01分,3立方米以上每處扣0.02分。
4.檢查通知兩次仍未清理的,一次扣0.03分,并進行通報。
5.出現下列問題的加重扣分、處理
(1)被省、市主要媒體曝光的一次扣0.2分。
(2)被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指出問題、多次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0.3分。
(3)被市級以上領導兩次指出同一處問題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給予街、鎮主管領導相應處分,并一次扣0.5分。
四、考核成績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深入推進全市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改革行動,確保應急執法改革橫向到廣、縱向到深,江山市堅決扛起改革大旗,三個加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提升執法監管效能,筑牢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基礎,截至目前,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累計立案辦理69起,累計處罰金額89.7萬元,切實保障了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
一是“執法+宣傳”營造濃厚執法氛圍。江山市充分結合安全生產宣傳月、老毛說應急、小惠講安全、才藝比賽等多種方式深入開展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五進”活動,通過拉橫幅、投放電子屏、發放宣傳折單、張貼海報等形勢,全面提高民眾對安全生產的關注度和參與度,逐步提升安全生產執法的熱度,營造濃厚的執法氛圍。
二是“執法+培訓”提升人員執法水準。江山市充分結合應急管理體系行政執法特性,有針對性的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執法檢點難點的教育培訓,結合本市執法實際案例和全國典型案例對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進行解讀培訓,全面增強全局干部的法律素養和執法水準。
【關鍵詞】聯席會議;移植續造安全保障程序;警務強制手段;特別調警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2-069-01
為嚴格依法規范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加強辦案安全防范,防止發生辦案安全事故,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如何找準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在協助執行該強制措施過程中的職責定位,夯實這一履職新平臺,提供高效、穩定、安全的警務保障成為重中之重,探索、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也勢在必行。
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協助執行指定居所監視任務過程中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困難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主體缺位
許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部門大多情況下與作為執行主體的公安機關銜接不暢,且授權不明確,權責均劃分不清,履職依據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存在角色越位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束縛了法警部門履職的拳腳,也大大增加了不規范履職可能造成的風險。
(二)司法警察看管力量嚴重不足
以某沿海省份檢察機關為例,該省共九個設區市檢察院,平均每個設區市院在編在崗司法警察約56人,(其中35周歲以下平均約25人)。但若按《通知》中要求的指定監居看管人員配備的標準計算,每當對一名嫌疑人實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至少要同時投入20名以上法警進行輪換。這也意味著以該省各設區市院為單位,每針對一名嫌疑人實行監居就必須調動該設區市院35%左右的司法警察,且幾乎必須全部抽調完所有35周歲以下的精干警力,協調程序復雜、周期長,滿足不了及時出警需要,可操作性極低。
(三)檢察機關自偵部門辦案人員與司法警察協助執行指定監居看管人員界限過于分明
看管人員缺乏案情和案件進展上的了解與把握,就必然將看管工作浮于形式,無法領會辦案意圖進行“動態看管”及做好應對突況的準備;辦案人員也缺乏看管人員對看管對象心理、思想、身體狀況等對案情突破有重要價值信息的有效反饋。
二、因協助執行指定監居任務偏重容易造成的制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發展的若干側面因素
(一)大量調警參與協助監居容易造成履職面狹窄,履職種類單一的困境,對于設區市院法警支隊尤為顯著
按《通知》要求,市院法警支隊不可避免長期派出警力承擔駐點聯絡協調工作。設區市院法警支隊一年中65%以上的工作日(以2015年為例,全年工作日為234天),甚至休息日、節假日都要投入駐點運作、維護、協調、看管,極易導致其他部分警務活動完全停滯開展,甚至個別單位不可避免出現“人去隊空”的現象,警務內勤、上傳下達等綜合工作也無法按時完成。
(二)從時間、空間、人員、訓練狀態上不同程度影響著市、縣兩級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務體技能訓練工作的開展
白2013年檢察機關普遍大力采取監視居住措施以來,為提供警務保障,警務部門不可避免的須將訓練計劃的開展讓位于服務辦案的首要性、突然性。即使悉心統籌安排,也難免受到參訓人員不齊整,訓練地點局限性,訓練狀態低迷等因素的制約。
三、完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協助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制度建設探討
(一)各省級檢察院或省級院所屬法警總隊應根據高檢院的相關規定出臺一個具體的操作規程,進一步規范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使用
同時,省級檢察院應協調對應省級公安廳作出相關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不執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公安機關派警員擔任監視居住的執行組織工作,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交由具體擔任執行組織工作的公安人員統籌安排,并明確執行不到位、執行失職產生嚴重后果的主要責任歸屬問題。
(二)法警部門與自偵、紀檢監察部門應建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聯席會議制度
自偵部門擬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的申請、審批、決定階段,集法警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從辦案經費投入、人員投入的承受能力上進行充分論證和征詢意見,促使“短用、慎用”的硬要求落到實處。同時,白偵部門應在階段性聯席會議中對法警部門進行案情簡要通報或選擇性披露。
(三)各設區市院法警部門要發揮“一線指揮部”作用,切實加大對保障辦案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工作力度,確保辦案安全
在參考檢察機關辦案工作區看管工作模式的基礎上,吸收借鑒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經驗,不斷移植和續造新的安全保障程序和辦法,同時密切關注、保障涉案嫌疑人合法權利,努力做到慎用、善用警務強制手段,履職不越位,執警不違法。
(四)提高長期看管人員營養保健水平,改善監居點休息室等軟硬件條件
對“嚴禁從事與看管無關的事情”這一規定做變通解釋,探索科學合理的調劑方式,同時,在監居點選擇性配備警務技能訓練設施,探索“看”“訓”結合的可能性,探索適當科學訓練對保持看管狀態的正而作用。同時,省級檢察院應盡量將全省司法警察集中比武或練賽考核時間安排在每年10月份以后,或縮小舉辦規模、舉辦頻率或進行考核內容、形式、載體的改革創新。
現將《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要求》)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基本要求》是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最低標準,各物業管理企業向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不得低于此標準。
二、市及區縣房地局、小區辦自1999年7月1日起,依《基本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檢查、考核。對所提供服務達不到《基本要求》的,應要求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基本要求》的,由市、區縣房地局根據《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千元至3萬元罰款;警告三個月后,企業無明顯改進的,報經市房地局核準后注銷其《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產權人及使用人可按照《基本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考評,并以此作為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要求的依據。
四、辦公樓、商廈的物業管理服務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基本要求(試行)
全文一、服務宗旨與原則
以“業主和住戶至上、服務第一”為宗旨,堅持方便業主和住戶、文明服務原則。
二、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
24小時受理住戶報修;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有回訪記錄。
房屋及設備小修和電梯、供水供電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的管理應達到《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
房屋的大中修執行《北京市城鎮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京房修字〔1994〕第521號)。
定期以及冬、雨季和天氣異常時對房屋和公共設施設備、道路、綠地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安排搶修;對質量較差,易出問題的部位,應及時記錄備案,重點檢查;每年年底或年初對上述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對完損程度做出評價,列出年度養護維修計劃。
檢查和大、中、小修要有記錄。
三、保潔服務
居住區內道路、樓梯每天清掃一次,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及時清理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的廢棄雜物;及時清掃積水和積雪;及時組織清理亂堆放物品、亂張貼的宣傳品。
四、保安服務
24小時有專人值守;進行日常巡視;涉及人身安全處,設有明顯標志并有防范措施。
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緊急情況有處置預案,發生時要及時處理,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對居住區內違法現象,積極與派出所等配合進行處理。
五、綠化管理
綠地無雜物,無侵占現象,基本無裸露土地;花草、樹木修剪及時,無明顯枯枝死杈及病蟲害現象,樹木基本無釘栓捆綁現象。
六、消防管理
建立消防責任制;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消防設施設備有明顯標志;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放置合理,定期巡視、檢修。
七、車輛管理
車輛應停放有序。
收取車輛管理費的,應有專人負責看管;機動車應指定專用停車場、劃定專用停車位,非機動車應存放在專用停車場所。
八、裝修管理
監督業主和住戶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裝修。
九、代收代繳服務
如代為收取水費、電費、燃氣費、房租、電話費等費用,應按照有關規定收費,計數準確,并提供憑據。
十、檔案資料管理
有比較完整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基礎資料、房屋產權產籍資料和物業管理經營管理資料;及時變更記錄,保證檔案資料帳實相符。
房屋及設施設備基礎資料要求有房屋總平面圖、地下管網圖、規劃批準文件,竣工和接管驗收檔案資料(要有驗收證明、竣工驗收單及土建、水暖、電氣、人防、設備竣工圖紙等)、公共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圖紙資料。1996年后新建小區應有六圖二書,即1/1000比例尺的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道路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市政設施管網綜合規劃圖、綠地規劃圖以及居住小區的詳細規劃說明書和環境預評價書。
小區外基礎設施配套費另行規定。
各地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質量,加快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 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到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征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 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權限,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的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后期確因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款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的成本項目和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的;
(六)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除第(五)項和其它違反財政、審計法規的行為,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外國人、僑胞和港、澳、臺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價格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會同建設、財政、建行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和財政部、建行總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