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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2、失業保險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3、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缺陷;對策
一、當前我國就業及失業的基本情況
(一)當前就業的基本情況
從《2015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2014年,全國就業人員77253萬人,比上年增加276萬人。從城鄉就業結構看,城鎮就業人員39310萬人,占51%;鄉村就業人員37943萬人,占49%。城鄉就業率基本平衡。
(二)當前失業的基本情況
從《2015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近五年來(2010―2014),城鎮登記失業人口總體呈上升趨勢,但失業率保持在4.1%。但對比近20年來的數據,從1995年的2.9%到2014年的4.1%,總體上還是呈上升趨勢的。
二、失業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一)它是經濟自動穩定器。在經濟發展循環上升期間,增加保險收入而減少失業給付支出,以抑制經濟過分擴充;在經濟發展循環衰落期間,失業給付增加,保費收入減少,以維持一定消費支出,避免經濟過分萎縮。
(二)強制儲蓄作用。失業保險費平時由工人和雇主分別負擔,于工人發生事故時再行領取給付,這對工人和雇主而言都具有強制儲蓄的作用。一方面可用失業保險金作為經濟發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節制工人平時浪費,減緩通貨膨脹。
(三)作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業保險無論是由雇主單獨負擔,或與勞工共同負擔,或是國家勞資三方共同負擔,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縮短所得差距。
(四)履行共同的社會責任。失業保險在雇主、勞工、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可以協助失業的個人,也可以協助解雇勞工的雇主,共同通過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攤”原則,免由資方或者勞方獨自負擔風險,促進社會穩定。
三、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業保險制度不夠完善,難以確保失業保險的有效實施
與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比,雖然我國已經出臺《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逐漸走向規范,但涉及失業保險的具體細則不夠完善,失業保險目前還面臨著“隱性就業”識別難、開轎車領取失業保險金、大學生畢業就是失業等難題。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未能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果
失業保險保障的對象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未獲得勞動機會、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員。但根據我國失業保險相關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的范圍并沒有覆蓋城鎮所有的失業者,如城鎮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原靈活就業的失業人員等。
(三)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低,享受時間長,未達到應有的保障效果
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待遇在全國范圍存在很大差別。中國失業保險享受時間最長的可達24個月,這個時間是非常長的,世界上許多國家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通常在26到52周。我國的待遇水平偏低,國際上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的比例是50%-80%,中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足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最低的時候達到15%,這個比例從保障生活來講是不夠的。
(四)統籌水平太低,基金結余嚴重
我國失業保險大部分在縣級、市級的水平上進行統籌。由于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經濟發達程度不一樣、失業情況也不一樣。1998年我國失業最嚴重的時候有些地方失業保險基金是不夠的,而現在基本上都出現了結余的現象。從1999年累計結余160億到2013年結余3685.9億,15年間增長了23倍,年均增長率超過20%。這說明我們的失業保險運行效率是不高的,失業保險基金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四、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簡化流程,提高效率
完善業務經辦,簡化經辦流程,使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失業后盡快辦理失業登記;預防失業,使依法參保繳費的人員及其工作單位擁有高漲的繳費熱情,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工作;促進就業,使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便利有效地參與就業培訓,在較短時間內實現再就業。
(二)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監管和失業動態監測
一方面,要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日常監管;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必須如實做好基金使用賬單,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為了準確判斷就業形勢,國家應積極進行失業動態檢測指導,各地應積極配合做好失業動態監測工作,促進就業,維護經濟平穩推行。
(三)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結構
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低,領取時間長,低水平的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滿足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過長的待遇領取期限又為就業部門真實掌握失業人員就業情況帶來困難,同時又不利于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因此,應考慮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結構,失業的前半年可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將其與物價和工資增長掛鉤;失業期限超過半年的,在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的同時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激勵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四)加大覆蓋面,適時提高統籌層次
應該與時俱進,失業保險制度和就業服務的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擴大。將城鄉所有勞動者納入就業服務制度中。有必要建立失業保險中央調劑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各省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籌集一部分,但主要的應當通過變現國有資產和增加中央財政預算補貼等措施來籌集。
參考文獻:
[1] 任艷紅 《關于有效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思考》 載《當代經濟》2015年第26期
[2] 王倩《淺談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載《現代經濟信息》2013年第12期
【關鍵詞】失業保險/社會保障/再就業
【正文】
一
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和失業率通常被稱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它們也是政府選擇正確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確定適宜經濟發展政策的主要依據。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宏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的失業問題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現為城鎮新增勞動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業”問題;8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大量流動,特別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一些國有企業減員增效以及關、停、并、轉,“下崗”和失業逐漸成為新的特點。根據近年統計資料顯示,1993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6%,1994年為2.8%,到1997年則增長到3.1%左右。而實際失業率則遠遠超過這些數據。據估計,1997年,我國的實際失業率已達到6.9%。降低失業率已成為今后我國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如何在更高層次上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再次成為擺在我們目前的重要課題。
自從1905年失業保險制度在法國首創以來,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是從1986年正式開始的,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機構普遍建立,規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級的基本法規,又有地方一級的補充法規。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健全勞動力服務市場體系,促進企業的經營機制特別是用人機制轉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盡管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形勢的變化,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勞動制度乃至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較窄,保險能力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在國有企業中,現在,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將實施范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而大多數非國有企業的員工卻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疇之內。據統計,1995年末,全國有9500萬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約占全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總數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業職工中,有相當多的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社會上既存在“有險無?!钡膯栴},同時又存在“有保無險”的現象。從失業保險對登記失業人員的救助方面看,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也沒有能夠充分發揮出應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國被救濟的330.79萬登記失業人員一年內人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有418.8元,而當年全國職工人均工資為6210元,被救濟人員平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相當于在職職工人均工資的6.74%,遠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均水平(一般為在職職工工資的50%),這在當年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108.8%的情況下,連失業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準也難以維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規律是:風險的承受能力與基金的統籌層次呈正比,統籌層次越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就越有保證。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絕大部分是由市縣統籌,而從實行失業保險的國家看,大部分是由國家一級統籌。失業保險范圍過窄,導致地區之間的調劑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如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業保險費征集困難,一旦出現問題又很難調劑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財政往往也都比較困難,沒有能力對匱乏的救濟金予以補足,致使一些地區不能按期支付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3.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不足,管理不善。社會保險的普遍性要求覆蓋面要大,還要求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是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僅只企業是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據勞動部門統計,1986~1990年,全國享受失業救濟保險金的職工只有20萬人,年均不過5萬人;到1994年和1995年雖達到170萬人和250萬人,而實際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繳的失業救濟金僅用于救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也只能救濟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過企業用工制度改革,將現在由企業承擔的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全部推向社會,納入失業救濟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善。據有關部門調查,許多地區提取的管理費用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的標準。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比較嚴重。4.再就業難以落實。一些地方的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相互脫節,給再就業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在不少失業人員中還存在著“三不就(非國有不就、非機關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擇業觀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質、專業技能偏低,從而出現有業不就、有業不能就的情況,這給再就業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使再就業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業保險的難度。
以上所述僅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隨著我國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更多的企業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將被納入失業救濟的范圍,對我國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是一個十分嚴峻的考驗。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總體上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立足國情,提高我國失業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二是要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借鑒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經驗。為此,我們認為,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的約定,失業救濟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很廣,幾乎覆蓋了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目前從我國企業改革的目標看,凡是有可能失業的勞動者,無論是國有企業的職工,還是集體企業的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的雇員、事業單位中訂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都應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應享受失業救濟金。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必須盡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過程中我們還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必須打破覆蓋壁壘。從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來看,存在兩個壁壘: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鄉界限。目前我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選擇了鄉鎮企業為就業主渠道,在鄉鎮企業就業的人數已達到1.13億,要將這么大一塊勞動力排除在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外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業保險必須跨越這些界限。
(2)享受失業保障的資格條件。失業者必須是勞動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包括就業期和受保期;必須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愿望。
2.擴大個人承擔份額,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基金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如一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歷史傳統和相關政策,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以及承受能力,等等。當今世界各國對失業保險金的籌集采用多種不同方式,根據我國國情,借鑒世界上大多數大家的經驗,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方面作為承受失業主體,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較為適宜。擴大失業保險中個人承擔的份額,是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嘗試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社的資金由員工和企業或雇主根據行業風險的大小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助,資金以基金制運作。
3.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具有集中資金,分散風險的功能。為了充分發揮出這個功能,同時結合我國在不同地區失業的不平衡,應當最大限度地提高統籌的層次,建立并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劑”的目標運行模式,這樣不僅可以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又能減少管理環節。
4.強化失業者的再就業。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從根本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和再就業工程密切結合起來。因為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更快的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立足點就是再就業。在構建失業保險的同時,必須致力于創造再就業機會,包括就業咨詢、指導,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舉辦各種專業、技能、上崗培訓,舉辦各種以工代賑工程和“受庇護工程”,以收容長期失業、技藝差、低能或殘疾人。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和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當實行遞減制。因為失業保險支付水平過高,不僅帶來資金的壓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失業者的依賴行為,遞減制可以激勵失業者更加努力地尋找新工作。
5.完善有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配套條件。失業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以系統工程的觀念和方法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統籌設計,努力為其創造一個有效的運行條件。
(1)體制上的銜接。在宏觀上必須建立和健全對失業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社會服務;在微觀上要加大深化企業改革的力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效益,增加就業崗位,以控制失業隊伍的擴大,推動和促進再就業。
2001年國家勞動力總量是5200萬,實際可以解決就業有4000多萬個,國有企業失業職工每個月人數大約是650萬,一年需求的基礎生活保險金293億元,資金的欠缺度為400多億元。顯然,處理當前的失業問題已迫在眉睫。因此,在“十五”時期,國家指出,國民經濟進展速度為7%,倘若這個增長速度可以達到的話,就業基于增多2.30億個,除了完全接納新供應的勞動力外,還可以接納2000年滾存的國有單位剩余人員及農村富裕勞動力0.3億。此外,當年力爭實業率掌控到5%以下的要求也會完成。而要完成這些目標,改善事業保險制度是基礎。因此,需要按照“十五”的高層次統籌,管理社會化,資金源泉多元化的策略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
二、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制度立法層面比較低,制度不完善
我國至今為止沒有一致的失業保險法律,最高級別的法規是國務院在1999年1月22日的《失業保險條例》。但是,按照當目前的法規,是難以按期、迅速處理目前存在的重大失業問題。而各自治區、省、直轄市盡管有調和管轄區的法規的權利,可是卻以無隊形的基本法律為立法根據,并且,的法規及條例,具有濃烈的相對獨立性,進而導致了立法上的混雜格局。另外,在國家立法層面上,失業保險的多數核心法規比如失業保險基金會計,審計監督等領域的法規還沒有或還未完善,執行起來相對艱難,也至于導致某種程度上的亂雜,常常會纏上無法遵循的情形。
2.管理機構混亂,監督落后
因為失業保險事務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所以,提升管制的效率是緊要問題。當前,國家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管制,欠缺高效率和完備的監督管理機制,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范與束縛。截止現在,僅有某些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條例還缺少全國性一致的法規制度。而地方性法規、法律又進展不力,況且對應的行政干預舉措卻時有時無,從而引發了保障性基金管制混雜。此外,我國失業保險機構重復,權責不分,管制混雜,導致了條條管制與塊塊管束互相交錯,分級式保險與行業性保險各自為政,萬如果出了差錯,單位間便互相推脫責任。某些地區還浮現出出貪污、擠占、挪用的情形。近些年,來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開支占據了基金綜述的兩位百分率,高額管理費導致了定量的失業保險基金白白損耗。
3.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單調,征繳艱難
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當中資金源泉又是第一個問題。我國當前主要運用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政府三者承擔的“三三制準則“,以企業事業單位及在職員工為主要征收對象,政府財政府補助為主要的基金源泉。但是這種征集模式,依舊不無法迎合廣泛的救濟,失業保險費征繳艱難的主要成因是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缺少合規化以及強迫力度不足。
三、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構想
1.健全和改善失業保險基金的管制及監督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立法被迫執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其基金管理和監督體制的改善,不但牽扯到眾多勞動人民的利害,而且波及到國家的穩固和成長,要充分開發此項制度的功效,就應當強化監督及管理,規范和整合失業保險制度中的管制和監督體制,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遵循設立分隔于行政部門的失業保險基金統一管理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社會化管制的宗旨。
2.提升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面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2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3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摘要:建立失業保險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但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為此,提出了相關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失業保險問題建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