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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職稱制度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臨床藥學在我國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開展臨床藥學工作30余年來,我國的臨床藥學工作在全國各大、中、小城市均有不同程度的開展但整個體制還不夠完善,缺乏有關臨床藥師的編制、待遇、教育培養等一系列配套內容的建設。在工資增長制度方面,我國目前藥學工作人員不同工作崗位之間的差別體現不出,更不能真實體現藥學技術服務含量大的工作的真正價值,不能發揮激勵有才干的藥師開展挑戰性強的臨床藥學服務的經濟杠桿作用。在職稱制度方面,我國的職稱系列看似完整,但主要與人的待遇、地位掛鉤,體現不了專業能力的高低。藥師職稱梯隊分級過細,各級之間在職能上沒有明顯區別,同樣的崗位可讓一個藥師由主管升為主任藥師,地位、待遇大幅度提高了,但工作難度、貢獻之間的差別不顯著。由于醫院藥學工作具有高技術和強體力2種截然不同的工作類型,對于那些涉及知識面廣、技術含量高的工作,需要受過高等訓練的高素質藥師來承擔,而技術要求不高的大量事務性或體力性工作應由高中文化程度、具有熟練操作技能的技術人員來完成。嚴格劃分各級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發揮各自專長,人盡其才,物盡其用是搞好醫院藥學建設的關鍵。長期以來,醫院藥學一直沒能按技術職責貫徹“能級管理”,藥師與藥劑士的工作也沒有嚴格界限,高、中、初不同職稱的職責也無明顯的劃分。由此,一方面人才嚴重缺乏,另一方面又在浪費人才。另外,在藥師的教育培養制度方面,目前我國的藥學本科教育以化學為主線,缺乏臨床知識的教育,這使得藥師所具備的知識缺乏廣度和深度,更缺乏解決問題的手段和速度,很難適應臨床合理用藥的需要。藥學教育和藥師素質不能滿足社會需求,高素質藥師人才缺乏問題嚴重困擾著藥師臨床業務順利開展。因此,推進藥學教育改革,尋找繼續教育的有效途徑,已迫在眉睫。
二、美國醫院臨床藥師職業階梯(careerladder)方案
2.1職業階梯的定義職業階梯是為一個部門中的人員提供晉升路線而設計的方案。一般來說,藥師晉升的唯一途徑就是走管理人員晉升的行政路線,但醫療機構藥學部門的管理者職位有限,不可能滿足大多數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對事業成功的追求藥師們也往往被認為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美國醫療機構藥師的職業階梯由一個傳統的行政階梯和一個新式的臨床階梯組成。建立臨床階梯的目的就是為藥師提供與傳統的行政階梯中相似的職位和報酬,從專業技術角度體現藥師在事業上的發展和進步。臨床階梯中的每一個等級都由患者保健和藥物治療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明確標準所限定。這樣的階梯給臨床藥師提供了職稱晉升和發展的機會以及獲取新知識技能而得到的回報,而且有助于招募新的藥師人才和保留醫院有才干的藥師。
2.2美國醫院開展職業階梯方案的背景20世紀年代,美國社會出現藥師緊缺的狀況,這種情況是由于合格藥師的減少以及藥師崗位的增加引起的,而導致合格藥學專業人員減少以及藥師離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們對工作的滿意度較低。工作滿意度反映出員工的需要得到滿足的程度,不僅影響整體的工作績效,也能反映一定職業的現狀和發展前途。從業人員工作滿意度低的職業,往往績效低下,員工“跳槽”頻繁,難以吸留人才,職業前景暗淡。據調查顯示,引起低工作滿意度的主要原因有:無法體現自身價值、缺乏晉升的機會以及獎酬制度的不合理。
2.2.1無法體現自身價值近幾年來,嚴格規范的藥學教育使藥師們的有關藥品和藥物作用方面的知識大幅度增加了,但應用這些知識的機會卻大為減少,在工作實踐當中,藥師們很少有機會充分利用他們曾受到過的嚴格訓練和學到的專業技能,無法發揮出自己的實際水平。醫師們往往按照他們自己的方式開出處方,藥師只要按照醫囑和處方拿藥就行了,藥師們抱怨分配給他們的工作與他們的期望和能力水平不相符。Kawabat等調查顯示,如果藥師不從事行政管理或臨床工作,他們會感到日常工作沒有挑戰性。
2.2.2缺乏晉升機會調查顯示,工作滿意度較低的藥師大多是訓練有素、積極進取的年輕人,他們迫切地想要得到職務的提升,渴望能夠提供更高質量的藥學服務,渴望成為臨床治療小組的重要成員,他們已經厭倦了被當作那些接受了過多訓練卻不被充分利用的專業人員。醫療機構藥學部門卻不能提供足夠的高級職位,無法滿足他們的進取愿望,長期下去,這些有為的年輕技術人才必然不安心本職工作轉向其他領域謀求更大發展。通常來說,美國醫院藥師晉升的唯一路徑就是通過管理路線,升職為部門主管和科室行政領導,開始實施管理職能,包括計劃、組織、人員配置、監督和控制。年輕藥師或許對這樣的方式并不感興趣,他們不想放棄自己的專業而且,藥師往往被認為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
2.2.3獎酬制度不合理長久以來,藥師們主要按工作年限、資歷提工資,這不能夠真正體現知識型藥學服務的價值,對藥師起不到良好的激勵作用,于是藥師們抱怨他們的工資、福利,開始通過其他的行業來尋求更高需求的滿足。
大多數對工作滿意度的調查都是在10多年前進行的,那時,醫院藥師對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滿意度普遍較低?,F在這種情況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藥師的角色已由調配發放藥品轉向提供藥學信息。
但據調查顯示,藥師的工作滿意度隨著執行供應職能時間的增加而下降,藥師感到日常工作沒有挑戰性,相反地,如果藥師從事臨床活動的時間增多,從事供應服務的時間減少,工作滿意度也就隨之提高。工作滿意度低引起人才外流,為此,醫院藥學部門的管理者就在尋找更好的方法來吸留藥師。建立一個這方面的有效方案,關鍵在于實施一項人才資源管理策略。如果管理者能夠為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在這個環境中,工作是有意義且富有挑戰性的,而且有能力的藥師也能夠得到事業上的發展,這樣,管理者就能夠有效地吸引新的藥師人才和保留住有才干的藥師。鑒于這種情況,一些醫院藥局為藥師建立了職業階梯方案。
2.3職業階梯方案的實施實例托馬斯·杰文遜醫院是坐落于美國費城市中心的一家擁有700個床位的醫院。1987年春天,醫院行政部門開始為藥師建立一個職業階梯。因為他們相信,建立這樣的方案能夠更好地為藥師們提供工作動機,也可使醫院有效地吸留人才。
2.3.1規定階梯等級首先建立一個職業階梯工作小組。它是由1名副主任、1名部門主管、3名藥師和3名臨床藥師組成的,這樣可以確保吸收藥局所有人員對這項方案的意見和建議。建立職業階梯的第一步也是最困難的一步就是要明確規定藥局工作實踐中所需的知識技能,并把它們分成等級。工作小組為供應藥師和臨床藥師建立了各自的能力列表,并把這些能力和相關的知識技能結合起來。要求供應藥師掌握的知識技能包括:①處方和醫囑中用藥問題的識別和解決;②醫院和科室的政策及實施步驟;③藥品信息服務;④藥動學服務;⑤與其他衛生保健從業人員的溝通與交流;⑥藥學教育活動⑦指導和領導能力。要求臨床藥師掌握的知識技能包括:①藥物治療技能;②藥品信息服務;③藥動學監測和咨詢;④給藥、配方管理;⑤參與晉升檢查委員會;⑥藥學教育活動;⑦指導和領導能力。每一個列表都包括了一些看似與藥學知識技能無關的方面,比如教育活動和領導技能。但是,工作小組認為,這對于有才干的供應藥師和臨床藥師來說是不可缺少的素質。接下來,工作小組根據這7個方面中每一個方面的復雜性把他們進行分類,工作小組人員發現,他們可將每一個方面的能力水平分為個不同等級。例如,在“用藥醫囑問題的識別和解決”這一方面的內容中,工作小組認為一個剛剛受聘的藥師應當達到這樣的水平:①采用計算機化的處方錄入系統有效地處理醫囑;②通過與患者面談或通過病歷收集患者的相關資料。大約在工作1,2年之后,藥師在這些方面應當已經十分嫻熟,他(她)就可以識別和解決常規的處方、配方以及治療中的一般問題。大約在工作3~5年之后,藥師應當達到更高的標準,通過綜合考慮醫院政策和患者情況識別和解決復雜的處方、配方以及治療中復雜的問題。
這樣,一個職業階梯就形成了,它包括供應藥師和臨床藥師不同的晉升路徑。藥師從一級晉升到二級再晉升到三級,每升一級意味著承擔更大的責任,也相應地獲得更多的報酬。每一等級中所需的能力水平都有明確規定。
2.3.2規定工資等級接下來的步驟就是為供應藥師和臨床藥師建立全面的工資等級,當藥師獲得一次晉級之后,他的工資也同時獲得相應的增長。
每一等級都規定了最高工資和最低工資,當一個藥師獲得一次晉級,他的工資可提升到晉升級別中的最低工資或直接獲得5%的工資增長。這樣,就為臨床職業階梯中的藥師提供了與行政階梯中相似的工資增長機會。
2.3.3藥師分級最后一個步驟就是要規定晉升的程序。最初由藥局主任和副主任將藥局所有在職的供應藥師和臨床藥師分配到職業階梯的各等級中,分配是以每一個藥師的知識技能以及工作成績的評價為基礎的。藥師在工作等級間的變動是由晉升檢查委員會審批通過的,工作小組認為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各個職務等級中的人員,這樣,對申請晉級的藥師的評價將主要通過與他(她)處于同一部門的同事和管理者來完成。
2.4效果很多醫院,諸如Homat治療中心、華盛頓中心醫院等,也都紛紛建立了相應的臨床藥師職業階梯方案,效果是令人鼓舞的:①廣大藥師對此方案表現出極大的興趣和關注,使求職者增加;②一些向其他行業尋求就業良機的藥師在獲得晉升之后決定留在醫院藥局,跳槽改行者減少;③為了達到晉升標準,藥師在地區和州的藥學組織中以及公眾教育方案中更加積極地參與活動,在職藥師學習新知識技能的積極性大幅度提高;④工作更加賦有挑戰性和競爭性,在職藥師工作滿意度提高。
三、對我國建立臨床藥師制度的啟示
我國在開展臨床藥學工作的過程當中,應在借鑒國外模式的基礎上,改革現有的職稱制度,衛生行政部門在醫院機構上設立臨床藥學工作崗位,建立臨床藥學的工作模式,對從事臨床藥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考核制度,評聘相應的技術職稱,在工資增長制度方面,可效仿國外按貢獻分配工資的原則,建立更加合理的“按勞取酬”的激勵機制。以此來鼓勵和督促臨床藥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臨床藥師的要求培養自己,并有條件地培養高素質的臨床藥師。另外,在藥師的教育培養制度方面,我國藥學教育課程設計應改變以往化學課程偏重現象,加重生物藥劑學、藥動學、臨床藥學、醫學基礎等課程改變知識結構不合理現象。同時,多為藥學人員進修提供機會,并可參照美國教育體系,將藥學院校少數學生按住院醫師的方法進行繼續培養,使其成為臨床藥師。另外,對現有藥師、醫師進行交叉培養也不失為一種較快解決我國臨床藥師奇缺的好方法。
【參考文獻】
[1]胡晉紅,蔡溱.美國的臨床藥師及其教育[J].中國藥房,1999,10(6):284.
關鍵詞:職稱制度;能力導向專業技術職稱是反映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綜合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的載體,是組織評價和激勵人才的主要手段,是進行人才資源科學配置、合理使用的基礎和重要依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之所以被人們追捧,甚至成為某些專業人才追求的“終極目標”,是因為職稱“含金量”過高。一個人不管有無真才實學,更不管其能力大小,只要有一個像樣的職稱,其工資、住房、福利待遇乃至政治待遇或個人前途,就會被悉數“擺平”。這樣的職稱,實際上是個人綜合福利待遇的代名詞,其應有的“能力含量”卻被人們淡忘了。
人力資源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作為具有人才評價、激勵之功能的職稱工作,成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工作中的重要手段。職稱工作必須盡早走出福利化、終身制的制度誤區,轉向與能力相應的法制軌道上來,讓職稱真正能客觀反映、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和要求,必須不斷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建立以業績為依據,以能力為導向,具有競爭激勵機制的科學的職稱工作管理新體制。
我們對能力導向的職稱制度構想如下:
一、科學設崗,建立全新的崗位聘任制
崗位設置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礎。要根據職能、任務及事業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地調整、設置專業技術崗位,明確崗位的職責任務,建立“按需設崗,按崗聘任、以崗定薪,崗易薪變,競爭擇優,優勝劣汰”的全新的崗位聘任制。
(1)建立科學的專業技術崗位設里體系??茖W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即一方面要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堅持“因事設崗、重點突出、能力導向、動態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職務結構比例,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另一方面,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
的思路,以事設崗、因事設崗。通過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使受聘專業技術人員有崗、有責、職責分明,使聘任單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資源。
(2)落實公開、公平、竟爭、擇優的崗位聘任原則采取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崗位聘任原則,要做到“四個公開”即公開崗位職數、公開崗位職責,公開崗位待遇,公開崗位要求。要規范聘任競爭程序和辦法,創造一個良好的用人環境,逐步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土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的新型用人機制和體現競爭激勵的人事管理運行機制。
(3)健全完善的崗位管理制度。在定編、定崗的基礎,根據崗位對人員素質的要求聘任,實行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因需設崗,以崗定編、競爭上崗,責任到人,全面推行專業技術職務竟爭幾崗,逐步實現聘用制的規范化從實際出發,通過各種方式,使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專業技術資格不再與工資、福利掛鉤通過評聘分開,打破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推進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大力推進職業資格制度
(1)積極全面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執業資格制度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實行準人制度,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推行這一制度能夠實現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技術水平、綜合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的合理評價,從而可以達到人才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目的。
(2)健全考核體系,實行公開招聘。執業資格考試是保證行業質量的重要舉措,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缺編崗位的用人條件和職責,實行資格考試遵守公平、效率的原則和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實行公開招聘,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或規定的資格條件制定標準適度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保證客觀公正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和素質。
三、建立科學化、社會化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
【論文摘要】從交易的視角來觀察,誠信制度是貨幣制度的基礎。貨幣媒介商品交換的同時把直接的買和賣從時間和空間上分離開來,貨幣持有人將面臨雙重困境:幣值穩定困境和信息困境。貨幣持有人的信息劣勢地位及其委托人身份,凸顯貨幣本身所承載的承諾和信任問題。因此,貨幣媒介交易功能發揮依賴于一個良好的誠信制度,應該關注誠信制度的建設問題。
大量的文獻研究涉及貨幣發行超量與通貨膨脹的關系及其對一國貨幣制度的不利影響,幾乎所有的惡性通貨膨脹都動搖了甚至摧毀了一國的貨幣制度,如1923年間的德國,1946年的匈牙利等(帕爾伯格,1998)。誠然,貨幣是作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其交易媒介功能使人們普遍地把持有貨幣視為持有財富,通貨膨脹減少了貨幣持有人的凈收益,從而使行為主體對現金余額的持有低于社會最優水平。因此,反通貨膨脹成為各國貨幣當局共同的目標選擇。但如果我們全面地審視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的這一功能,我們會發現,伴隨著交易的整個過程,在幣值穩定這一貨幣制度的核心內涵之外,一個良好的貨幣制度還需要一個基礎條件:就是良好的誠信制度。
一、引言:降低交易成本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
斯密在《國富論》中論述了分工對提高生產效率的巨大作用。在改善自身福利水平的激勵下,人類社會就會不斷地追求分工的精細化。以楊小凱等為代表的超邊際分析文獻指出,經濟發展就是一個分工演進的過程(楊小凱,2002)。
分工的深化需要交易來配合。如“埃奇沃斯盒子”所展示的那樣,交易是一個改善參與方效用水平的制度安排。同時,交易表面上是雙方交換占有物,其實質卻是控制人們行為方式和組織人們協作的制度安排。一個人如果發現另一個人擁有他自己想要的東西,他必須擁有為別人所合意的東西,這就誘使他為了別人的合意而從事生產和服務。
但交易是有成本的。由分工增加生產力的好處與增加交易費用的壞處之間的兩難沖突,均衡的分工水平就由交易效率決定(楊小凱,2002)。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意味著經濟效率的提高,市場的擴大和經濟的成長,降低交易成本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
二、貨幣制度演化的邏輯
貨幣是一種有利于促進交易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貨幣是作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如果沒有貨幣,交易將陷入“需求的雙重巧合困境”,另外,沒有貨幣,交易將面臨著“計價的困難”,在一個具有N種商品的交換經濟里,沒有貨幣媒介的交易價目表將包括N(N-1)2個項目,而貨幣的引入使價目表降低至N個。
在貨幣的起源問題上,Yang,andNg(1993)證明,哪種商品會充當貨幣依賴于各種商品的交易頻率,只有那種經常進入交易領域并被大家拿來與其它商品相交換的商品才會成為原始的貨幣。清瀧信宏和穆爾(2002)在一個時間維度的Wicksell三個時序的例子中指出,信任問題是貨幣起源的根本問題。人們在交易中做出多邊承諾(信任問題)的困難使貨幣成為可置信的交易媒介,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貨幣是信任的載體,貨幣充當交易媒介是以承諾和信任為基礎的。
貨幣的演化是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目前的紙幣,其過程內涵著一個經濟發展,分工深化,市場擴大對貨幣的需要從質(信任的擴展)和量(交易額及頻率的提高)上不斷提升的邏輯。當市場范圍從方圓十多里擴大到數百里時,每宗交易從一只羊擴展到一群羊時,貨幣就從具體的實物發展到了金屬;在二戰后西方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世界財富總量迅速擴張,其對交易媒介的需求也必然迅速上升。這時,黃金充當交易媒介就遇到了硬性的量的約束。事實上,人類社會很早就發現了金屬貨幣過少而帶來的交易不便的問題,9世紀初紙幣就在我國出現。西方也很早發現了交易中金屬貨幣的量的約束。在13世紀的香巴尼集市上,在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匯票作為一種媒介交易的手段進入交換領域,隨后而至的是公共債券和各種各樣的銀行券(布羅代爾,1993)。這些為解決交易中金屬貨幣的量的約束的貨幣符號的出現和參與流通,為紙幣的出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作為金屬貨幣符號的匯票、銀行券,始終是生存在金屬貨幣的陰影之下的。當金的儲量與交易對媒介的需求出現較大缺口時,貨幣最終擺脫了物的束縛,走向了“一文不名”的貨幣符號:紙幣。
紙幣的出現是人們對貨幣本身的供求均衡演化所產生的預期趨同的結果。市場的擴大,交易額的增長,使媒介交易的金屬貨幣遇到了硬性的量的約束,市場的成長要求尋找新的交易媒介,這是經濟條件的變化所導致的貨幣的自然演化;另一方面,貨幣的演化過程中也充滿了政府干預的痕跡,政府往往通過法律來強制性地規定法定貨幣的流通。盡管紙幣本身一文不名,當人們相信紙幣(不論這種相信是法律界定的或者是演化的結果)可以在較長時間內換來相同價值的物品,并且這種相信成為一種慣例時,人們就會接受和持有紙幣。因此,紙幣是一種制度化的產物。
三、貨幣持有人面臨的兩個困境
貨幣流通的基礎是交易的需要,貨幣流通的背后是微觀經濟基礎從事的市場交易,因此,貨幣的流通是微觀經濟基礎支撐的。在媒介交易的過程中,貨幣持有者將面臨兩個困境:一是幣值穩定的困境。由于紙幣發行者的通貨膨脹傾向,持幣者將面臨貨幣貶值的損失(有關這方面內容,本文略去不談)。二是信息困境。在尋找交易對象和從事交易的過程中,貨幣持有者顯然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作為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貨幣持有者顯然沒有賣出者更清楚商品和勞務的質量信息;作為金融市場上的貸出者,貨幣持有者顯然沒有借款人更了解項目的信息和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這樣,作為委托人的貨幣持有者就會遇到問題,由此引出貨幣本身所承載的信任和承諾問題。與物物交換相比較,通過貨幣媒介的交換極大地促進了交換以至于經濟的發展,但通過貨幣媒介的交換同時也把商品的買賣分割開來。在用自己的商品和勞務換取貨幣之后,貨幣的持有者就同時擁有了對貨幣本身所承載的信任和承諾的要求權,即貨幣持有者在讓渡貨幣的所有權時必須避免交易另一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換句話說,也就是交易的另一方必須同時提供誠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意義上的商品交易。從這種意義上講,交易對誠信的要求是從貨幣作為交易媒介開始的。誠然,物物交換也存在誠信問題,但由于物物交換的范圍局限于地緣、血緣等關系的制約,誠信的供給是自然而然的事。只有在交易中引入了貨幣媒介之后,交易的頻率和空間空前擴大之后,市場從熟人社會走上匿名社會之后,對完整意義上商品交易的需要,即對交易的質量的需要,才使誠信變得日益受人關注。
四、誠信制度
誠信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保障交易質量的制度安排。交易雙方的彼此信任能夠減少信息搜尋、信號顯示、信息甄別、契約訂立從而建立交易關系的信息處理費用與談判費用;誠實守信的交易者能夠自覺遵守契約從而減少契約的實施和監督成本。如果我們把交易看作是一種商品,把誠信看作是另一種商品,顯然這兩種商品之間有很強的互補性,貨幣持有者只購買到了“交易”而沒有購買到與之相關的“誠信”,“交易”這種商品給他帶來的效用就會大幅度下降,這樣就會強化人們對“誠信”這種商品稀缺性的感受,從而限制他們對交易的需求(同時也是對交易的媒介物貨幣的需求)轉而謀求自給自足。只有在購買到了“交易品”,又同時購買到了與之相關的“誠信品”之后,人們才會切實地感受到交易的好處,貨幣媒介商品交換才會暢通無阻,市場交易的擴展才會以更快的速度進行。交易的賣方(貨幣持有者對應的一方)是否提供誠信,均會帶來其收益的變化。失信的當期收益主要來自于機會主義行為的即期收益;守信的預期收益主要來自于信譽租金。如果守信帶來的預期收益的貼現值大于失信的當期收益,人們就會選擇誠信;如果守信帶來的預期收益的貼現值小于失信的當期收益,人們就會選擇失信。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有無誠信,關鍵在于經濟主體對信譽租金與機會主義行徑的當期收益的比較。因此,要保障足夠的誠信供給,關鍵在于提高經濟主體對信譽租金的預期,和降低機會主義行徑的當期收益。前者需要一個良好的產權保護制度和以自由契約為特征的市場競爭制度;后者需要一個獨立的審計和會計系統,獨立的司法和法庭抗辯系統等。
在我國,計劃經濟時代不需要誠信,一切經濟活動都由計劃來指導,在轉型初期,分工和交易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由地緣、血緣等特殊的紐帶供給的誠信基本上可以滿足對誠信的較低水平的需求。在經濟轉型中,隨著市場的深化和市場范圍的擴大,面臨著高度專業化分工,卻要滿足多樣化需求的個體,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易快速增加,對誠信的需求必然快速增加。但是,對誠信的需求的快速增加并沒有帶來誠信的供給的增加。
原因在于轉型經濟中的機會主義大行其道,作為消費者,個體希望購買到一流的產品和服務,而作為生產者,他又往往抵擋不住假冒偽劣的利益誘惑。就這樣,伴隨著經濟轉型,誠信問題愈來愈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客觀地講,誠信的缺失緣于市場交易的擴大對誠信的需求快速地增加,是市場經濟深化和市場范圍擴大的必然。因此,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增加誠信的供給。增加誠信的供給不能單純依靠道德教化,也不能單純依靠政府的監管,盡管在司法不完備,缺乏獨立的中介機構(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的情況下,政府監管權力的擴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誠信的供給。但從根本上講,一個良好的社會誠信基礎,需要我們建立一個良好的產權保護制度和以自由契約為特征的市場競爭制度,需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審計和會計系統,獨立的司法和法庭抗辯系統等。
五、結論
貨幣作為交易的媒介是一種促進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貨幣制度的演化過程中內含著交易對其媒介的需要從質和量上不斷提升的邏輯。貨幣作為交易的媒介使市場交易有可能在更大、更廣闊的范圍內展開,市場才得以從熟人社會走向匿名社會。但由于貨幣媒介交易把直接的買和賣從時間和空間上分離開來,在直接的商品買和賣之間,貨幣持有人將面臨幣值穩定的困境和信息困境。由信息困境所導致的貨幣持有人的委托人身份使其可能遇到問題,由此就引出了作為交易媒介的貨幣本身所承載的信任和承諾問題,這就使交易的另一方必須提供誠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意義上的商品交易。因此,從交易這一視角出發,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的功能背后,是良好的誠信制度的支撐,離開了良好的誠信制度的支持,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的功能就會大打折扣,交易、市場的范圍和規模而是經濟成長就會出現萎縮。因此,誠信制度是貨幣制度的必要支撐。如果說貨幣制度是一國經濟運行的核心基礎的話,誠信制度則是這一基礎的基礎。
本文的政策含義是:貨幣當局應該關注誠信制度的建設問題。原因在于,誠信的缺失將加劇貨幣持有人在交易中的信息困境,從而使現金余額的持有低于社會最優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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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瀧信宏,約翰·穆爾.罪惡是所有貨幣的根源.載吳敬璉.比較(4)[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讓與擔保制度是在德國民法典以外,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強烈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擔保,該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紛紛為各國判例所采用。然而,該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一直未被各國民法典領養,其中最具爭議的是該制度的法律構成。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爭議,有所有權構成說、擔保權構成說與介于兩者之間的期待權構成說,但上述學說都未能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本文從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出發,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分為形式上的權利(公示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權利(真實所有權)。在對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優于實質上的權利,而在對內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則不得對抗實質上的權利。此外,通過對傳統所有權理論的反思,認為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時候都具有處分權。因而實質上的權利不僅要受形式上的權利的限制,而且(在兩者重合時)也要受到擔保權的限制,此種限制表現為實質權利人處分擔保物時不得侵害擔保權。從這兩點出發,本文認為能較好地闡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德日等國沿襲羅馬法上的信托行為理論并吸納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經由判例學說之百年勵煉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物之擔保制度。讓與擔保在德日民法上雖未規定,但學說與實務上均承認之,且在社會上甚為盛行。在德國,讓與擔保在實踐中的作用甚至已經超過了動產質押權,成為動產擔保物權中最為活躍的形式。在臺灣地區,學說與實務亦承認此種擔保形態。讓與擔保發源甚早而今仍能復蘇并盛行,實與其具有積極的社會作用密不可分的。讓與擔保系大陸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規定的擔保方式,且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和債權人暴利行為的易發性而給債務人及交易第三人帶來新的風險,因而該項制度在其產生之初及發展過程中不斷地受到各國學者的批判,成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讓與擔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會功能而逐漸被各國判例和學者所接受,并一躍成為擔保法領域中的重要擔保方式。按照我國臺灣地區著名學者謝在全先生的總結,讓與擔保具有如下積極社會功能[1]:一是與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相比較,讓與擔保的動產標的物僅以具有讓與性為已足,范圍甚廣,且于設定讓與擔保后,通常仍由設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權,故正可彌補典型擔保制度的缺失,適應現代商業社會活動的需要;二是讓與擔??蔀椴荒茉O定典型擔保的標的物與集合財產,提供最佳融資渠道,以發揮其擔保價值;三是讓與擔??晒澥〉盅簷嗯c質權實行之勞費,并避免拍賣程序中換價過低的不利。
讓與擔保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與讓與式擔保。買賣式擔保,指以買賣的形式進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無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但受信者則享有通過支付一定金額而請求返還自己所讓與的標的物的權利。這種買買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賣渡擔?!?。狹義的讓與擔保,即讓與式擔保,指債務人將標的物財產權轉移與債權人,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取償。這種讓與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讓渡擔?!?。對于兩者的基本區別,1933年的昭和080426大判曾明確,賣渡擔保不存在被擔保債權,
讓渡擔保存在被擔保債權。[1]讓與式擔保,為固有意義上的讓與擔保,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讓與擔保,即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并且僅為此目的而有移轉的意思,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的就該標的物受償的非典型擔保。本文所討論的讓與擔保即為狹義上的讓與擔保。[2]
一、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各學說之簡介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為了擔保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在法律外觀上表現為所有權人。然而,即使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了,其目的也只不過是擔保的設定。因此,讓與擔保就表現出其形式與實質的沖突,即移轉所有權的形式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發生沖突?;谶@種形式與實質的沖突,讓與擔保這種新擔保方法融進民法,就有必要研究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有學者認為讓與擔保是判例所創設的擔保物權制度,因此在對其進行規制時,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資適用,即讓與擔保的內容或有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應委諸于當事人的自治。[3]但是,關于讓與擔保的具體問題,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不明時,則應取決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問題。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直接決定了讓與擔保的具體效力與當事人之間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盡管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的學說眾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所有權的構成與擔保權的構成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折衷說。所有權的構成主要注重于債務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的法律形式,而擔保權的構成則注重于債務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的經濟目的即其作為擔保債權的實質功能,折衷說則介于兩者之間。
(一)所有權的法律構成理論
1、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關系的所有權說)
該說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讓與擔保中僅僅發生相對的所有權轉移,即在對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上,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上,所有權并不轉移。該說提倡將關系的所有權說作為承認信托人在受托人破產的場合享有取回權的根據。即在信托行為場合,所有權被區分為實質的所有權和形式的所有權,對第三人而言,受托人是所有權人,而在當事人之間,信托人是所有權人,受托人只是擁有管理他人財產的權限而已。此外,該說還認為,如果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為根據,則對于第三人而言,受信人無疑是完全的所有權人,但是其在內部關系上卻并非所有權人。[4]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并未被德國的通說和判例作為信托行為的法律性質基礎理論而采用,而在日本卻為判例所采用。雖然該說巧妙地說明了當事人之間設定擔保的意圖,并且較好的兼顧到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形式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目的之間的平衡。但卻在德國和日本都遭到了批評。德國學者Lang認為,所有權的絕對性即所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是私法上的神圣原則,盡管法律可能因特定的理由而設有例外規定,但除此以外,應當禁止在當事人之間約定相對的所有權。此外,根據日本所承認的一物一權原則,物權的信托行為是無效的,而只應當承認債權的信托行為。[5]
2、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信托讓渡說)
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是以羅馬法上的信托Fiducia為原型的理論。該說認為所有權等權利通過信托行為而完全地轉移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標的物”的債權約束,即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是“所有權的讓渡+債權的約束”。德國學界一直以該說作為通說,判例也以該說作為裁判讓與擔保案件的理論依據。但是,該說在讓與擔保的內容與形式關系上過分強調形式而忽視實質內容;在當事人行為選擇上過分考慮意思自治,忽視當事人在現實活動中地位強弱差別;在法律功能發揮上偏重于行為的靈活、便利及其對典型擔保制度的補充作用,忽視其對社會公正、公平的損害,從而使設定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1]此外,在債權人破產的場合,德國在采用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的同時,將設定人的取回權作為例外情況來對待,就此而言,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并不能對讓與擔保作出妥當的解釋。日本學說則將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嚴格地貫徹到對讓與擔保的解釋中,從而導致設定人地位的過度弱化。
(二)擔保權的法律構成理論
1、授權說
該說認為債務人仍然保留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讓與擔保的設定只不過是將擔保物的換價權或處分權授予給債權人而已,所以讓與擔保權人雖然在外觀上是所有權人,但當事人之間并沒有真正轉移所有權的意思。在讓與擔保設定之后,由于當事人之間并無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真正意思,因此所有權實際上并未轉移而僅僅使債權人具有所有權人的外觀,設定人只是根據擔保債權的目的賦予債權人以擔保物權的處分權而已。授權說與所有權的構成相較而言,使讓與擔保權人的地位過于薄弱,從而導致讓與擔保缺乏作為擔保權的實益。此外,如果采納授權說,那么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轉移所有權的外觀行為,只有以虛偽表示理論來否定其轉移所有權的效力,才能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原為處分權授權的本質,而這樣又將使讓與擔保仍然具有虛偽表示之虞。[2]
2、質權說
該說認為應以質權作為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德國學者基爾克認為盡管立法者的最初意旨在于通過公示原則來阻止隱藏的質權,但是讓與擔保最終戰勝了這一點并通過習慣法奠定了自己的地位;所以,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不應當再限于以往那樣通過將完全的所有權委托給債權人并使其擔負債權性義務的形式,即“所有權絕對轉讓+債權的約束”的構成,而應當順應讓與擔保的習慣法的潮流,采取賦予債權人以擔保權即質權人地位的構成。[3]該說在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或破產的場合不承認讓與擔保權人的第三人異議權或取回權,從而導致讓與擔保權人的權限歸于弱小。并且該說完全采取從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的實質目的出發,從而完全否定了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因而該說并不能完全說明讓與擔保的性質。此外,讓與擔保有轉移占有的讓與擔保與非轉移占有的讓與擔保兩種形式,在非轉移占有的場合,質權說無疑就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
3、抵押權說
該說由日本學者米倉明教授所倡,該說認為,在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為動產是,其設定值是在該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在標的物為不動產時,也可以作相同的解釋。抵押說在以下四個方面受到學界的批判:其一,忽視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其二,存在虛偽表示的嫌疑;其三,公示方式的欠缺;其四,不動產讓與擔保方面的問題。[4]
4、擔保權說
該說在抵押權說的基礎上,提出將讓與擔保設定為擔保權的構成,必須具有與擔保權相適應的公示方法,而不應當承認那種以占有改定來替代的方法,并進而提出讓與擔保應當具有的具體的公示方法。該說由于強調讓與擔保以完全的擔保權的基礎,并且提出相應的公示方法,從而成為目前日本學界的通說。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徹底貫徹擔保權的構成時,由于公示層面上的制約,讓與擔保的成立范圍本身將被大大縮減。盡管其在識別方法方面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運用方法,然而在解釋論上卻難以還原至
法律性質之上。[1]
(三)折衷說
1、設定人保留權說(二段物權變動說)
該說為日本學者鈴木祿彌教授所首倡,認為在讓與擔保的設定中發生了觀念上的二段物權變動:其一,標的物的所有權先由設定人轉移于擔保權人;其二,擔保權人在擁有標的物的擔保權能的同時,將所有權扣除該擔保權能之后所殘存的權利即設定人保留權,再轉讓給設定人。讓與擔保制度的本質就在于所有權即不完全屬于設定人也不完全屬于擔保權人。但是,該說也因其存在不足而受到諸多批判。由于設定人保留權的內容是不確定的,所以讓與擔保權也因此而缺少具體明確的內容,從而導致如下情形:其不是從法律構成中賦予當事人各自的權限,而是從結果的妥當性中導出當事人的權限。在占有轉移型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設定人所取得的保留權也因欠缺公示方法而無法具備權利對抗要件。此外,該說在不動產讓與擔保方面也存在理論困難。[2]
2、附解除條件說(期待權說)
該說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是附解除條件地轉移與債權人,在擔保權人違反契約時,其所取得的標的物根據物權的效力當然的復歸于設定人,因此設定人擁有以回復擔保物所有權為內容的物權的期待權。作為所有權構成論與擔保權構成論之間的一種折衷,該理論認為,在讓與擔保關系存在的過程中,所有權處于不確定狀態。所謂期待是指,擔保權人有取得所有權的地位,擔保人也根據債務的償還,在保留所有權或使其復歸的意義上,有物權的期待權。[3]期待權論有其獨特的合理成分,但是在民法上,期待權存有特性上曖昧不清的缺點。此外,該說將此構成提高至讓與擔保一般法律性質的地位,主張在沒有當事人的場合也應承認存在附解除條件的構成。這一點,遭到了德國學界的批評。在日本學界,則通過將該說與“二段物權變動說”進行比較,認為這兩種學說有著同樣的理論困境,從而該說的存在價值受到強烈的質疑。
二、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之我見
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的發展趨勢是從所有權構成向擔保權構成轉變,即從先前注重讓與擔保中設定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形式逐漸發展到注重設定人轉移所有權背后的實質目的,即為債權提供擔保的功能。這種轉變折射了近代法觀念到現代法觀念的轉變。但是,通過上述對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各學說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盡管各種學說紛呈,但卻沒有任何一種學說,包括擔保權構成的各種學說,能對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提供完滿的理論解釋和支撐。這也足見讓與擔保這一“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的紛繁復雜。本文認為,若要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首先必須回到讓與擔保的起點。讓與擔保,與一般擔保不同,它具有形式與實質的二重性,即在法律外觀上表現為債務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在對外關系上,債權人表現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在實質上,債務人之所以轉讓標的物所有權是為債權提供擔保,因此在對內關系上,債務人表現為標的物所有權的所有人。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與實質內容,我們都不能偏廢其一,否則就不能很好的解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而上述學說恰恰不是偏廢讓與擔保的實質內容,就是偏廢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則較好地兼顧二者),因而不能較好地解釋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
1、形式所有權的公示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于債務清償之后,債權人返還標的物與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債務,則債權人可以就此標的物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由于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外觀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目的的二重性,在讓與擔保中就表現出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的區分。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是以標的物所有權的公示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其中形式上的所有權是指對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的法律外觀上的所有權,而實質上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享有能對抗形式權利人所享有的法律外觀上的權利。按照所有權構成說,讓與擔保中設定人轉移所有權與讓與擔保權人的行為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所附條件是債務人屆期履行了債務,所移轉的所有權就應當返還給債務人。[1]按此,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所轉移的所有權就因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而歸于讓與擔保權人。但是,在此問題上,堅持所有權構成說的學者卻認為,讓與擔保權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對為擔保債權而轉移所有權之物進行變價處分,這實際上已經放棄了所有權構成而轉向擔保權構成。因此,在讓與擔保中,無論從所有權構成說還是從擔保權構成說出發,最終都會得出實質上的所有權應歸讓與擔保權設定人所有的結論。
但是,形式上的所有權則需根據不同類型的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進行具體分析。讓與擔保權是以書面形式為成立要件,以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為有效要件,以公示條件的具備為對抗要件。公示方法是否具備,是讓與擔保制度的核心問題。根據各國物權法的通例,物權的公示方法主要體現為占有與登記,動產物權公示方法為占有,不動產則為登記。以是否轉移占有為標準,動產讓與擔??梢苑譃檎加修D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因為動產為讓與擔保權人占有,所以該類型的動產讓與擔保已經具備公示條件和對抗條件,即動產讓與擔保權人從公示方法上而言,是動產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人。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動產為讓與擔保設定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進行占有,但是“以占有改定作為非占有轉移型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是動產讓與擔保的最大弱點,占有改定幾乎等于完全沒有公示的機能”,[2]所以該類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由于動產由讓與擔保設定人占有,從動產的公示方法上看,其形式上的所有權歸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此時,動產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重合。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通常是采取所謂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方式。在各國的實務上,在一般情況下設定不動產讓與擔保時,于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轉移原因大多是“買賣”。對于這種以“買賣”為外形的法律手段,在德國普通法時代與日本民法初期,皆將其視為通謀虛偽表示而被認定為無效,我國臺灣初期讓與擔保實務見解亦是如此。目前,日本多數學說從解釋論的立場出發主張應允許以“為了擔?!被颉盀榱俗屌c擔?!弊鳛榈怯浀脑?。日本通說和實務采納了上述多數說的見解,允許以“為了擔?!被颉盀榱俗屌c擔?!弊鳛榈怯浀脑?。[3]但是讓與擔保的被使用,通常是由于債權人為主導,像債權人那樣故意把對自己不利的“讓與擔?!弊鳛樵蜃鬓D移登記的話,一般應設定抵押權。所以,對這種登記不要有大的期望。然而,在回贖的附記登記、再買賣約定的臨時登記、讓與擔保作為原因而進行轉移登記等的情況下,讓與擔保的存在被明確表示是理所當然的。[4]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無論其進行的登記為何種登記,不動產的形式上的所有權都歸于登記名義人所有,即歸于讓與擔保權人所有。從上述對讓與擔保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的討論,可以看出在不動產讓與擔保與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讓與擔保權人享有對標的物的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讓與擔保設定人僅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形式上的所有權的歸屬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此時,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重合。
2、形式所有權的公信
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是按照讓與擔保標的物的公示方法進行的一種劃分,在讓與擔保的內部關系中,讓與擔保權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權對抗讓與擔保設定人的實質所有權,其只能以依據設定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實質目的而設定的擔保權進行對抗,如在讓與擔保設定人破產的場合,讓與擔保權人可以因存在擔保關系而享有別除權;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標的物優先受償。但是,在讓與擔保的外部法律關系上,由于形式上的所有權具備了充分的公示條件,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在不動產讓與擔保中,讓與擔保權人的形式所有權的公信力是建立于對讓與擔保登記的實質審查的基礎上,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其公信力則以讓與擔保權人的占有為已足),信賴此形式所有權的表征而為一定行為者,縱使其形式所有權之表征與實質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形式所有權表征的第三人,也不生任何影響,第三人取得的權利不受實質權利人的追奪。換言之,即在外部存在善意第三人信賴形式所有權而為一定行為的情形下,形式所有權優先于實質所有權。由于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動產的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都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并不會發生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之間的沖突,因此,在此僅討論讓與擔保權人方面的第三人與讓與擔保設定人之間的關系。
1)讓與擔保權人的處分。讓與擔保權人在償還期到來之前,違反約定將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的場合,德國判例和通說采所有權構成說,認為無論受讓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都可以無條件地成為完全的所有權人;日本目前的多數說則認為應以擔保權構成為根據而承認設定人對于惡意第三人具有回贖權。本文則認為因為讓與擔保權人是無權利人,第三人從無權利人處受讓標的物,只能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下才可獲得所有權。而惡意第三人則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設定人可以徑行要求其返還標的物,而無需借助回贖權。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是形式所有權在讓與擔保外部關系上優于實質所有權的結果。
2)讓與擔保權人的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在此場合,關于設定人是否可以主張讓與擔保關系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基本上存在三種見解。其中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讓與擔保權人在與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上被視為所有權人,但是在當事人的內部關系上,仍以設定人為標的物所有權人,因此設定人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二種觀點認為,讓與擔保權人至少在外觀上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設定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以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時間為準,在此時點之前,如其為善意,則不得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反之,則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本文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讓與擔保權人的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時,其若信賴讓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設定人不能提出異議,反之,則可以提出異議。
3)讓與擔保權人的破產。關于讓與擔保權人被宣告破產時,設定人是否可以向破產財團清償債務而取回標的物?德國雖然始終維持所有權構成的立場,但是在讓與擔保權人破產的場合,則例外的承認設定人的取回權,我國臺灣地區采此方法來解決,日本學說則舍棄所有權構成的立場,而轉向擔保權構成的立場,從而肯定設定人的取回權。[2]但是,本文認為按照形式權利的公示公信原則,在破產債權人中間如存在信賴讓與擔保標的物歸於讓與擔保權人所有的善意第三人,則設定人的取回權應被否定。由于在非占有轉移型的讓與擔保中,設定人占有動產,因此上述情形主要發生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設定人也可以通過對擔保關系的公示,從而阻卻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權利。在不動產讓與擔保中,如轉移所有權時進行了會贖、再買賣約定、讓與擔保的登記,那么此種登記就足以是第三人的善意、無過失的認定變得比較困難。在占有轉移型的讓與擔保中,如動產上貼有標記或打刻,也可發生同樣的效果。
3、實質所有權的限制
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劃分,以及形式所有權在外部法律關系上優于實質所有權,實質所有權在內部關系上優于形式所有權的權利沖突解決機制,能較好的解決不動產讓與擔保與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的權利沖突。但是,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擔保的場合,由于動產的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都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因此不存在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沖突。因而,在設定人不當處分動產時,就出現了如何保護讓與擔保權人的問題。采取所有權構成的德國通說認為,由于讓與擔保設定人在利用擔保標的物方面,負擔有應當考慮擔保權人利益的義務,因此,在其違反該義務而擅自將擔保物讓渡給第三受讓人的場合,該讓渡行為無效;但是如果該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能夠物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以擔保權構成說為根據的日本多數說認為,在第三受讓人為惡意即知悉讓與擔保權的存在事實時,其所取得的權利僅僅是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讓與擔保權人的擔保權可以對標的物行使追及力。在第三受讓人相信設定人所處分的標的物上沒有負擔且無過失時,則可以善意取得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1]所有權構成說認為讓與擔保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因此當然得出設定人讓渡行為無效的結論。但是,所有權構成說也逐漸被實務與理論所拋棄,并不足以采。然而,擔保權構成說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按照擔保權構成說,設定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在設定人出讓擔保物時,無論惡意受讓人還是善意受讓人,都可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其區別僅在于惡意受讓人取得的是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而善意受讓人取得的是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從惡意受讓人取得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來看,設定人應對擔保物享有轉讓的處分權利。但是從善意受讓人善意取得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來看,設定人應對擔保物不享有轉讓的處分權利,因為善意取得是以設定人為無權處分人為條件的。由此可見,擔保權構成說的此種觀點乃是自相矛盾的。
從現代法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出發,法律應對善意第三人進行保護,但是根據民法上的“惡意不受保護”的原則,法律不應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在上述問題上如何才能對此加以協調呢?本文認為應對設定人的處分權進行限制。從讓與擔保設定的實質目的來看,讓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乃是一種擔保權,其實質是對擔保物交換價值的支配,而非對擔保物實體的支配。讓與擔保權的設定,其實質是設定人對其擔保物進行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設定人的此種處分行為就是其對擔保物的所有權的表現形式與實現形式。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的行為,可以被理解為設定人向讓與擔保權人附停止條件移轉擔保物處分權的行為,其所附停止條件為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如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則讓與擔保權人就可取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如債務人屆期履行債務,則讓與擔保權人就不能取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設定人為擔保債權而設定讓與擔保權,意味著其放棄了自己對擔保物處分的權限。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后,就不得任意撤回其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的處分權。設定人既已將擔保物的處分權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那么其對擔保物的處分就不再完全沒有限制了。
在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時,將擔保物的處分權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同時根據擔保物對擔保關系負有責任。在這種關系中,派生出了設定人所承擔的擔保價值維持義務?;诖隧椓x務,設定人對擔保物的處分不得侵害讓與擔保權。傳統的思維進路認為,讓與擔保權是一種物權,所以,讓與擔保權人作為物權人具有物權的請求權。但是,常識地考慮,在設定讓與擔保權的當事人之間,比如說,設定人侵害了讓與擔保權,與作為物權的請求權的對象相比,還是主張以擔保關系(物權合同)的義務違反更為有理。作為義務違反的構成要件,原來的違反行為的主觀的要素成為中心,并以此進行行為結果綜合性的判斷,即使沒有擔保物的價格在債權額之下的確切預測,也構成違反。[2]由于設定人對讓與擔保權人負有擔保價值維持義務,因此其對此項義務的違反應視為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因違反擔保合同的擔保價值維持義務,具有侵害讓與擔保權的主觀上的因素,即使沒有擔保物價值受到或將受到減損的確切預測,也應認為構成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構成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因而該處分行為應受到限制。[3]或有論者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物的價值的充分實現與流通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而對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進行限制,將有礙于擔保物的流通和充分利用。本文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設定人轉讓擔保物進行限制,并不會發生此種妨礙,基于惡意不受保護的原則,惡意第三人取得的利益本不應受到保護,而善意第三人則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之規定從無權處分的設定人手中取得無有瑕疵的所有權(在設定人占有的動產采用打刻或貼標牌等公示方法,有利于讓與擔保權人阻卻第三受人讓善意取得擔保物,此為對設定人形式所有權的限制)。
【注釋】
[1]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900頁;史尚寬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頁
[1][日]米倉明:《讓渡擔?!?,第233頁,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7-518頁
[2]史尚寬先生對狹義的讓與擔保的認識與此不同,他認為讓與式擔保又可分為附條件的讓與擔保與信托的讓與擔保,其中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應依民法上關于條件的規定,以定其效力,無特別說明的必要,而信托的讓與擔保,應依特殊理論的構成以定其效力,應于擔保物權中說明為宜。史尚寬先生所說的信托的讓與擔保即為本文所稱的狹義上的讓與擔保。本文認為由于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成立前提為物權行為理論,因而不具有普適性,且其應適用民法上關于條件的規定,所以對本文的討論并無任何影響。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423-424頁。
[3][日]四宮和夫:《讓渡擔?!?,昭和42年11月初版5刷,第533頁,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頁
[4]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頁。以下各說基本上轉引自此書第四章,在此特加說明。但本文認為二段物權變動說與期待權說應為折衷說,不同見解參見[日]伊滕進:《權利讓渡擔保立法論》,1995年《法律時報》66卷2號,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第536-537頁
[5]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56-157頁
[1]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第537頁
[2][日]米倉明:《讓渡擔保之研究》,第43頁,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68-169頁
[3]Gierke,DasSachenrechtdesBurgerlichenRechts,4.Aufl.(1959),§43V,S.128,§62V,S.199f.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7頁
[4]詳見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1-182頁
[1][日]鈴木祿彌、竹內昭夫:《金融交易法大系(5)擔保•保證》,有斐閣1984年版,第342頁,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4頁
[2]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0-171頁
[3][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頁
[1]轉引自孫憲忠著:《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頁
[2][日]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擔保物權法》,第591頁。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39頁。日本學者近江幸治也認為占有改定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愿,不具有公示的機能,并且認為,沒有被公示的事物作為對抗要件來考慮是矛盾的。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第261頁
[3]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59-261頁。
[4][日]近江幸治著:《擔保物權法》,第254頁
[1]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6-429頁
[2]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4頁
[1]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382-383頁。
[2][日]近江幸治著:《擔保物權法》,第143、114頁。
論文摘要:論述了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教學的組織形式、學習成績的評價等方面構建了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的運行模式。
引言
實行學分制能夠充分發揮學校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如何根據教學的基本要素,結合公共體育課程的特點,構建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模式將是本文討論的問題。
一、課程學分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必要性
1.1.1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高職高專人才培養模式轉變的需要。我國高職高專以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為核心,重視高素質應用型技能人才培養的教育體系和培養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所具有的學習內容的可選擇性、學習進程的彈塑性、選擇學習時間和教師的靈活性等優點,以及教學計劃、教學安排與教學方法的靈活性等,恰恰適應了新的人才培養模式的客觀需要。
1.12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高職高專教學管理變革的需要。近幾年來,我國許多高職高專都對學分制進行了較深人的研究。作為高職高專學生必修課程的公共體育在此背景下施行學分制管理,無疑是主動適應高職高專教學管理變革需要的積極舉措。
1.1.3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目前,高職高專生源不僅在文化成績上參差不齊,而且在身體條件,身體素質方面差異明顯。如果能夠通過學分制加以引導,就可以使每個學生都能揚長避短地得到發展。在教學實踐層面上,學分制具有充分的自主選擇功能,更能滿足學生的體育興趣、愛好。
1.2可行性
根據目前高職高專院校公共體育課程教學的基本情況,施行學年學分制管理是可行的。原因在于:
1.2.1高職高專學分制管理的有益探索,為體育課程實行學分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部分高等學校開始試行學分制管理。到目前,學分制已在高校中普遍采用,各高校通過多年的教學改革和探索,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為高職高專實施學分制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1.2.2體育師資隊伍建設以及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體育課程開發和建設能力的加強,為高職高專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提供了人力資源的保障。
1.2.3高職高專加強教學投人,體育場地、器材等基礎設施得到明顯改善,能夠開設更多的體育項目,供學生選擇,滿足學生的學習要求。
二、管理模式的建構
所謂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模式,就是在明確了公共體育課程管理目標的前提下,運用學分制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將體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形式、教學評價等要素綜合而構成的,具有相應管理體育課程功能的系統。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模式與學年制管理模式的區別在于,允許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學習內容,安排學習時間,掌握學習進程,學習評價的結果是以學生獲得學分的形式表達出來。
2.1關于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學習內容的可選擇性,教學計劃、教學安排的靈活性是學分制的實質。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內容包括四個模塊。
2.2關于教學的組織形式
2.2.1理論教學內容“專題制”:理論教學每學期安排4學時,以專題方式講授??山M織學生按自然班聽課,也可按課程表安排的時間,集中若干班(專業)聽課。
2.2.2普修教學內容“必修制”:學生入校后必須按統一計劃、統一內容、統一要求、統一考核、統一標準的“五統一”要求,必修一學年的體育普修課。普修教學內容安排分兩學期,每學期選擇一個模塊,每個模塊教學犯學時。
2.2.3選修教學內容“選項制”:為滿足學生的體育愛好和體育項目學習的不同需求,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選項模塊開設的若干個運動項目中,每學期任選其中一個作為學習內容。
2.2.4身體素質和基本運動能力“經常制”。身體素質和基本運動能力的練習,要安排在每節體育課中,其成績通過《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來反映。
2.3關于學習成績的評價
2.3.1評價的內容
2.3.2評價的形式
2.3.2.1《大學生體質一與健康標準》測試。按國家要求,新生人學要進行體質健康測試。測試成績與學分換算見表3.
2.3.2.2體育理論知識考試。以學期為單元,每學期進行4學時的體育理論教學,考試安排在第四學期進行??荚嚦煽兣c學分換算見表4a
2.3.2.3身體素質測試。第一學年分兩個學期,每學期選擇安排兩項基本身體素質測試,按百分制,成績取4項平均值。第二年每學期根據學生的選項內容,安排與之相適應的專項身體素質測試。各單項身體素質測試標準由學校統一制定,測試成績與學分換算。
2.3.2.4運動技能技評。按百分制,分項目制定標準進行技評。每學年2項,成績取平均值。運動技能技評成績與學分換算。:
三、小結
3.1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人才培養模式轉變的需要,適應高職高專教學管理變革的需要,適應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
[論文摘要]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失信行為和信用危機,已經嚴重地危害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加快法制建設步伐,為社會誠信制度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揚誠信精神,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公民道德的核心內容之一。進入新世紀,黨和國家把“明禮誠信”寫入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我國民商法也把誠實信用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一些公民和經濟組織的“利”和“義”的天平卻慢慢發生了失衡,各經濟主體受到了利益價值的挑戰,信用危機已經在社會上時時出現。失信行為已經危害到國家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誠信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需要全社會認真對待的重大社會問題了。
一、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當前,我國的社會誠信狀況不容樂觀,有社會學家、經濟學家甚至認為,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正在發生著誠信危機。信用環境惡化已經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諸多嚴重危害。經濟學家茅于軾在分析我國總需求不足、市場疲軟的原因時指出,總需求的不足禍在信用短缺。我國一些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拖欠貸款、稅款,違約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披露虛假信息、質量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增大了國民經濟運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成本,揭制了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信用是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和產品附加值。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總需求不足,企業國際競爭力不強,其根本禍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講,信用環境惡化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市場缺乏信用將嚴重影響社會的投資和消費。二是破壞企業的正常經營,加大企業運管成本,削弱企業競爭力。三是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使宏觀調控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四是信用惡化還直接破壞社會法制基礎,經濟主體以種種不正當的手段競爭,各類經濟主體難以形成以契約為基礎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機造成社會風氣敗壞,道德水平下降,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當前社會轉型期誠信缺失產生的原因:一是傳統誠信觀念沒有及時更新,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我國儒家傳統的誠信不是作為人們的權利、義務來確定的,而是為人們修身養性所追求的目標。它的誠信行為規范是特殊主義的,不是普遍主義的。它認為道德的誠信應該是出自內心的、自愿的、不計利害的,是一種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經過自身長期修養才能達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是面對全體公民、組織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經濟主體必須遵循的起碼的道德義務。二是同我國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有關。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被組織成一個全國大一統的企業,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各利益主體不是以經濟利益、以誠信為紐帶聯系起來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聯系起來的。在當前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期,傳統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仍然發揮著影響,抗拒著市場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追求各自經濟利益時,開始顯得張慌失措,無所適從,導致欺詐、賴賬等失信行為發生。三是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誠信制度體系對誠信缺失者予以嚴懲,使失信者無所畏懼,結果造成信義貶值,誠信受到嘲弄,這是當前誠信缺失極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極小的成本,卻能夠獲得極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給心存詭異者留下可乘之機,他們鉆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交易優勢,聚斂不義之財。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更使不法之徒有恃無恐,變本加利破壞誠信。誠信體系缺乏司法保護,失信者不能及時得到嚴厲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產生。五是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沖擊及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滯后,造成人們思想混亂。加之經濟結構調整,出現大量下崗職工及弱勢群體,社會分配差距不斷拉大,貧富懸殊等社會現象發生,都引發拜金主義滋生,道德觀、價值觀混淆,使社會信用環境整體惡化。
二、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良性運作的一塊基石
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又是誠信經濟,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有發達的誠信制度體系相伴隨。因此,發達完善的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制度之一。市場經濟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發達的商品交換經濟,誠信是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要素,一切經濟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誠信。不僅要有完備的信用形式、發達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構建健全的社會誠信制度。市場經濟對誠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固有的特征,往往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梢哉f,一個規范有序的市場,誠信是市場主體的準入證和通行證。因此,誠信是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誠信制度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健康發展和運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經濟主體追求長遠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經濟主體都會自覺遵從經濟學的理性法則,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會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長期不斷的交易中逐步積累和實現。如果經濟主體通過不誠信的方式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維持長期的欺詐和投機取巧行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斷發展壯大,取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是當今許多跨國大公司、知名企業格外重視信譽的原因。一句話,企業要健康發展,并不斷取得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就必須樹立誠信形象,維護其信譽。當然維護信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過這種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為誠信形象不但是無形資產,也是有形資產,它能給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如名牌產品銷量大、價格高等。也就是說,企業維護信譽也是一種投資,同樣可以從中取得凈收益,這種凈收益是企業維護信譽付出的成本與所獲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業為維護信譽而放棄的機會成本,諸如信守承諾而蒙受的經濟損失,為保持良好的財務比率而放棄的投資機會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是提高經濟效益,節約社會成本的必然選擇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經濟道德、市場理論要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有完善的誠信制度體系,要求人們具備契約意識和嚴格遵守契約的約束。誠信、契約精神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劑,它能保證各項經濟活動順暢進行,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無視契約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誠信使我們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造成許多無謂的損失,使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無端增加,導致經濟運行不暢,加大經濟運行的內耗和磨擦力,甚至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我們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根本目標是加快經濟發展,提高經濟效益。但我們在市場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決誠信缺失問題,就會抵消體制創新所產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國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
當前我國的各類經濟主體,公民、企業、銀行、中介組織、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誠信缺失。如公民的納稅意識、知識產權意識相當薄弱;企業不信守合同,拖欠債款和賴賬;銀行呆帳率過高;政府官員以權代法,地方保護;就連本應最具信用形象的社會中介組織,同樣也存在信用危機問題。我國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維護好國內市場秩序。這不但有利于國內企業的健康發展,闊步邁向國際市場,而且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國內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吸引跨國公司投資。誠信是世界各國人民普遍認可的道德規范,歷來是做人和發展事業的根本,是社會得以形成凝聚力,社會競爭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沒有高度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我國將難以參與國際競爭。同時,誠實守信也是文明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中國現代化進程需要重建社會誠信制度體系,降低效用風險的危害。因此,在WTO環境下,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已成為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走向世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誠信制度的思考
誠信是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成員必須恪守的基本準則之一。它不僅體現了社會成員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約束,同時也是保證市場經濟下契約和文明規則實現的前提。構建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社會主義的誠信制度體系,是擺在我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一)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
目前我國尚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發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境還很不理想。因此,還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來推動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推進。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推動全社會建立誠信制度體系的基礎。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應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盡快完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進一步加大國家信用政策法規貫徹執行力度和執法力度。三是積極建立公民、組織信用征集、評價、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數據庫,為實現信用科學管理奠定基礎。四是推動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五是積極推動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為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誠信,不但包含倫理道德因素、經濟因素,更離不開社會法律制度,它們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加強公民誠信道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一要把社會法制建設與公民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在公民中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樹立把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結合、相統一的觀念。二要努力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視培養公民的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契約文明是構建現代法治與現代德治的思想基礎之一,契約精神是文明公民應該具備的一種素質,它是平等觀念、自主意識、合作精神、誠信能力的有機結合。四要恪守司法職業道德,為公民道德建設作出表率。國家的司法隊伍、公務員隊伍以及其它公職人員隊伍,代表著國家形象、社會形象,必須在廉潔從政、執政為民、公正司法、加強自身修養、嚴格自律、忠于職守等方面作出榜樣,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形象,促進全體公民的道德建設和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三)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誠信,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
中華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蘊和文化、文明底蘊,我們要充分挖掘和發揮堅持操守、講究誠信的優秀的傳統道德資源,結合現代法治精神,積極構建現代誠信制度體系。具體應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是務虛與務實相結合。建設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宣傳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僅僅停留在輿論防惡上,還必須出實招,必須堅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激勵和表彰講誠信的人和事,譴責和嚴懲不講道德和不守誠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內在制裁結合起來,積極構建道德制裁力和約束力。外在制裁發揮社會規范和限制作用,內在制裁發揮自我約束作用。三是不斷提高政府的社會誠信度。政府的誠信主要表現為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護,維護統一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則。
隨著我國水利施工建設的進展,質量監督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就目前,我國在質量監督管理中,其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影響著我國水利施工建設的開展,對我國現代化水利施工建設的質量和其他水利施工安全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降低了我國的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埋下施工安全隱患,給施工人員造成生命威脅,對此,需要將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找到施工中的質量問題,及時的找到解決的方法,提高監督管理的效率,實現其質量的提升。在我國的水利施工建設中,中小型的水利工程是數量最大,其問題也尤為突出。
1.1中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沒有一套完善的法規制度
我國當前在水利施工建設中,確實制定了很多的條例或者是政策法規,但是這些政策和法規的內容都是針對政府中的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實施的,在中小型的施工中,很少有這種針對中小型的水利開展制定的相關的制度或者是約束性的文件。但是在中小型的工程管理中,其不可能按照大型的水利施工開展建設管理,即不能執行同樣的質量管理方法或者是模式。因此,對于在建筑施工建設中的大小型水利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制定一套切實可行額度監督制度來指導大小水利施工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F在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因為沒有科學的管理和規章制度,并且自身沒有有效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這就導致其管理的規范性很差,并且這些中小型的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沒有科學的依據和法律法規,導致監督管理的開展受到了阻礙。
1.2監督機構不夠健全、不完善
在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的程序或者是機構不健全,其缺少經費、編制、質檢手段等,這些都會導致其在形勢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不能隨著水利施工的技術水平的提升,提升自身的監督質量管理水平。除此之外,還有監督管理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的認識不到位,沒有認識到監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能積極的開展各項監督工作,導致項目工程中的質量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留下很大的安全隱患。
1.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業管理不力
作為水利施工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其在水利施工方面和在其他行業管理方面有著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其做的不到位,這方面建筑行業就做得比較好,不管誰投資興建的工程,都必須主動接受建筑質監部門的監督,而一些屬于水利部門主管的水電工程和供水工程,水利質監機構卻沒有大膽地監督起來,至于系統外興建的水利工程就更不用說了。
1.4專業專職人員不足
目前,各個級別的縣、市都存在著資質要求的專質監人員數量不足,質監人員素質比較低等現象。一種現象是技術人員兼職質量監督。雖然有質量監督人員,但是其經驗不足或者是素質不高導致質量監督工作不能順利開展?;蛘呤菦]有按照監督管理的程序進行管理,影響質監的效果,同時,由于兼職的質監人員,大多來自基層的水利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而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大多是基層水利部門,在質監過程中,就難避“同體建設同體質監”之嫌。另外一種現象比較常見,就是當前具備質量監督員的資格的人員有限,其大部分是技術部門的人員,這樣除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工作,這樣就難以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2.改進方法
根據近年水利工程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各種水利施工質量引起的水利施工的安全事故很多,因為質量問題導致后學的使用中引發的水利安全或者是故障性的自然災害等預防的不當都是因為在水利建設中,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水利施工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方面進行改進。
2.1質量監督站的主要做法
宣傳質量意識,積極的宣傳水利施工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宣傳水利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各個施工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加強對工作的責任心。根據施工的年限制定相關的質量監督計劃,建立完善的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在合同簽訂后完成對建設單位和監督單位之間的監督質量手續的辦理,建立監督檔案。
2.2嚴格按照質量評定標準
進行質量評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質量核評,把好工程質評定關。
2.3質量監督工作的體會和認識
2.3.1切實加強過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質量監督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施工的實際的質量問題,要求及時的上報,并立即要求進行返工,從而杜絕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質量問題。2.3.2客觀公正地核評工程質量等級,把好工程質量的評定主要依靠監理、建設單位現場把關。質量監督員在核評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時以中間產品為切入點,對中間產品有關試驗數據進行認真的統計分析,杜絕工程出現人為的優良率偏高的現象。
作者:雷 輝 汝國棟 單位:東阿縣水務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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