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4:12
序論:在您撰寫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刑事法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頻發,嚴重威脅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縱觀這些案件的發生,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成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這兩部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面已經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規僅為政府規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較低,不足以懲罰和威懾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是以《食品衛生法》為制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的廢止將使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質疑,對此應該如何取舍成為一個難題。雖然我國衛生部已明令廢止了某些規章,但能否意味著未廢止的法律法規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應該以最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為基本法,重新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此外,我國法律對于食品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規定的。對農產品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以規定?!妒称钒踩ā奉C布之后,與原有的這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關系,這種交叉關系容易引起沖突。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域外實踐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力圖打造食品安全監管的“天網”。英國于1875年制定了《銷售食品和藥品法》,這部法律通常被認為是現代食品保護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頒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斷根據社會的發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規建設。相比而言,美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更為完善,例如《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和《公共健康服務法》等綜合性法規以及《聯邦肉類檢查法》等非常具體的法規。2000年歐盟頒布了《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這些國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實踐都是我國可以借鑒的經驗。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
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結果。但是這種完善是相對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間。例如,這兩個法律與原有的那些依據《食品衛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要進行協調?!妒称钒踩ā返某雠_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所適從。因此對這些法律要進行適時地調整,必要時可以重新構建。不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標準不能馬虎,必須在現有的嚴格標準上不斷提高。提高的過程是與國際接軌的過程。相比于國際標準,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層次較低,雖然這與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無關系,但是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必須進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國際化標準看齊。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提高,現有食品法律法規中的標準就要適時調整。當然,這種標準的調整不能任意為之,必須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其實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首先要完善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則是懲罰犯罪人的一個基本原則,其最經典的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庇麑Ψ缸锓肿邮┮詰土P,必須使其行為的危害性為法律所認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所以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這種完善應包括犯罪化、特定化兩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納入到危險犯的范疇,即只有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以是否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無論是以是否具有現實危險性定罪,還是以銷售金額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慮將上述罪名納入到行為犯的范疇。另外,還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納入到刑法中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疇中來。例如,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偽劣產品的儲藏、運輸等行為納入進來。除此之外,還可以將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化。適當懲處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刑法介入時間的提前就擴大了犯罪圈。具體到食品安全犯罪,這種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現是對一些犯罪預備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對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偽劣產品過程中購入問題原料的行為也可以犯罪化。當然,這種納入并非沒有限制條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特定化的含義是指將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予以特殊的法律規制。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在于這類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嬰幼兒是一類特殊人,身體柔弱且不能言語。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會面臨嚴重威脅。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边@一標準為在刑法中增設相應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鋪墊。鑒于此,針對嬰幼兒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慮單獨設立相關罪名,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設立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偽劣食品罪及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針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除以上幾點需要注意外,還應注意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的及時性。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規范和震懾作用。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規完善過程中要注意及時性,盡可能地降低這種滯后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當然,對法律法規而言,穩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規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然而,法律法規必須順應時展,尤其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需要規范緊急約束的時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發性對及時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頗有借鑒意義?!?008年9月12日,大陸發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緊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過量三聚氰胺,有關法例在9月2日刊登憲報,及時生效?!保ㄖ袊ù髮W在職研究生;北京;102249)
鑒于我國食品、餐飲行業的發展非常迅速和多樣化,各種新的食材、新的食品、新的工藝、新的設備、新的添加成分大量增加,有必要在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中加入更為嚴格和具體的審核標準語監督標準,確定能夠涵蓋每一種新事物,避免有所遺漏。對此一方面可以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一方面可以借鑒國外此類行業的管理經驗和模式。對于一些實在無法界定、無法有效管控的產品、行業或現象,可以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強化地方的監控引導,采取出錯則重罰的原則進行標準化管理。尤其是在涉及到農副產品方面,規定要細化、具體化,可執行、可操作、可監督,不允許存在放任自流的情況。
2.將綠色、無公害的內容落實到法律法規中
在相關法律中向著綠色、無公害的標準進行傾斜。對目前餐飲行業中不利于健康飲食構建的現象、企業進行引導,鼓勵轉型。對于已經建立綠色食品研發、生產、加工、運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機構、個人,進行鼓勵,給與更寬闊的認證渠道和空間,推動此類創新型企業的發展。也可以考慮制定切實可行的綠色食品檢驗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給與更多的政策扶持,不能達到標準的限期整改或重罰,以綠色食品的標準實現多種食品企業、行業、產品的自我規范和調節。
3.強化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
在傳統的法律法規中,對違法行為和責任事故的處理力度不夠強,使得一些企業、作坊、個人鋌而走險進行非法牟利。在新的形勢下,強化處罰懲治力度,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很有必要。尤其是對于我國飲食行業普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絕不能姑息遷就,一律重罰。也只有這樣才能將食品行業的研發、生產、銷售的門檻提高,杜絕資質不夠,生產水平落后,衛生條件不達標的作坊和小企業擾亂市場秩序。而對于大的食品企業、集團,如果發生此類問題更應該嚴厲追責,確保起到良好的法律震懾作用,讓違法犯罪現象消失于無形。
4.結語
8月1日,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報道,京客隆太陽宮店和西壩河店給過期肉更換標簽再銷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報道,卜蜂蓮花金源店存在生鮮肉“翻包”情況。
一周頻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點是問題均由經營者主觀造成。此類事件之所以屢屢發生,關鍵在于食品生產從源頭監管到餐桌消費這一長而寬的鏈條中存在明顯“軟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顯管理缺失
法律法規是確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鐵門。這些年,我國針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日趨嚴格,近期“兩高”首次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釋,對食品違法追查更加嚴厲??v觀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相關部門對食品違法犯罪的懲處打擊力度不夠,許多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在輿論漩渦中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一)政府規制體系失靈。一是多頭管理,規制機構職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來,我國食品監管采取多龍治水、分段監管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包括了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多個部門;食品安全的監管流程實行分段監管,原材料環節由農業部門監管,生產過程由質檢部門監管,市場領域由工商部門監管。此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由于這種體制安排并未對我國現有規制體制作根本性變革,食品安全委員會對衛生部和工商局等監管部門的指導作用、衛生部門對其他部門的協調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規制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由公共部門使用。在權力分配或行使過程中,各職能部門都竭盡所能地爭奪權力資源,無節制地使用這種權力,例如重復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等等,使廠商不堪重負,造成規制過度的“公地悲劇”。另一方面,多頭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關部門、各個環節共擔責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實施。如果規制權意味著需要承擔責任而不是獲得利益時,就會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現象,導致食品安全規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劇”。二是雙重管理,規制機構缺乏獨立行使職權的環境。食品安全監管縱橫交叉,錯綜復雜。衛生部門和農業部門從中央到地方都實施分級管理;質檢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屬于垂直管理,其余機構屬于分級管理;食品藥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級屬于分級管理,而省一級以下部門則又實行垂直管理。這樣一來,在食品質量監管體制上,我國地方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受到上級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而當地政府掌控著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的人事權和財權,對其影響力和控制力更強。當食品監管與地方利益出現矛盾時,地方食品監管部門便不能徹底開展工作,從而影響了地方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規制標準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就成立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協調建立了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我國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逐步與國際接軌。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方面,我國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項目和指標值的符合率超過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規制標準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暴露出我國企業標準化的薄弱。如我國農產品質量標準只涉及62種化學污染物,而聯合國有關食物與農業的組織已公布的相關限制標準為2522項,美國多達4000多項,日本則達數萬項。此外,我國的監管技術、方法和相關標準體系亟須完善。在監管部門的抽查、檢測中,檢測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國家相關標準中允許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標準里不允許添加的其他物質,抽檢時往往檢測不到。隨著近年來直接用于食品及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的日益增多,相應的檢驗檢測方法、對未知物的發現和檢測能力更顯滯后。
(二)法律規制缺失。《食品安全法》的出臺與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確立為食品安全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但是仍有諸多問題不容忽視。一是內容上的交叉重疊與缺失。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種植、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有的環節還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設計上的實操性?!笆顿r償”,作為《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其實際威懾、懲治食品違規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圖通過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起到威懾、懲治作用,卻沒有考慮到此規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賠償的基數是僅指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還是基于違法所得,亦或是一個固定的數額?在這一點上是不明確的,因此法律的確定性,權威性遭到質疑。
二、國外法律規制及政府規制考察
1、國外食品安全規制考察
(1)歐盟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歐盟自成立以來就一直關注食品安全。在“瘋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針對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歐盟委員會在2000年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并在其中提出了建立一個獨立的食品監管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問題的議案。2002年,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了178/2002號指令,通過了成立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議案。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負責整個食品鏈的監控,根據科學的證據做出風險評估,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規提供信息依據。
(2)美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根據《聯邦食品、藥物與化妝品法》的規定,食品企業的責任是生產安全和衛生的食品,政府通過市場監管而非強制性的售前檢驗來管理食品行業。盡管食品安全規制并非以強制性為主,但美國的食品仍堪稱世界上最安全的。這與美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多方參與的特點有著莫大的關系。美國通過教育等非強制性風險管理措施來提高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食品安全教育的對象不僅包括消費者,而且包括食品企業。多年來監管者和食品企業之間似乎形成了一種默契:只要食品存在問題,就要被召回,而且這種召回還是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企業自愿執行的。除此之外,美國食品安全規制多方參與的特點還體現在鼓勵涉及的行業、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到食品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在美國,在制定新法或修改已有法規時,立法機構通常事先公布存在的問題、提出機構建議解決的方案和備選方案。立法機構根據公眾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法律、法規,所有重要的公眾評論都要在最后的法律、法規中予以強調。當遇到特別復雜的問題時,就需要向立法機構以外的專家進行咨詢,立法機構可以選擇召開公開會議或召開咨詢委員會會議。公開會議可用于收集公眾對某一專題或今后的項目的看法。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日本最初的食品安全監管與我國較為相似,也涉及農業、衛生、環境等多個部門。從2001年開始,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發凸顯了日本當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條塊分割的局限性。針對食品安全規制中存在的問題,日本于2003年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據該法規定,日本在內閣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對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協調。作為兩大監管部門,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之間的分工雖然明確,而且有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溝通協調,但是,該模式按環節分工還是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門銜接不好,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盡管日本政府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施以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日本也十分注重引導企業內部食品安全保障系統的建立。日本于1998年開始執行一部新的法律,鼓勵與食品有關的企業采用HACCP系統。該法規定,政府為企業提供財政支持。企業可以獲得長期低息貸款以改善其設施和設備,而且,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經過一系列激勵機制,目前HACCP等生產規程已經成為日本企業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并普遍為消費者所接受。
2、食品安全模式借鑒。從國際上看,食品安全規制模式上主要有三種:一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模式,中央政府成立專門的、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來負責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二是以加拿大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職能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并且負責協調其他部門來共同監管。三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各部門按照不同職能共同監管食品安全。美國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相互制約、綜合有效的安全保障體系,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規制。美國進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機構主要有:人類與健康服務部(DHHS)、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與監測服務部(FSIS)、動植物健康監測服務部(APHIS)、環境保護機構(EPA)等幾個部門。食物安全機構的責任由地方、州和聯邦法律、指南及其他指令規定,而且按產品實行分類規制。有些部門只能規制一種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鮮;有些部門的權限只限于某個特定的區域;還有的部門只負責一類食物機構,如餐廳或肉類加工廠。食品安全與監測服務部(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則負責FSIS職責之外的食品摻假、不安全隱患、夸大宣傳方面等工作。他們共同組成了美國的食物安全團隊,做到了“分工明確、權責并重、疏而不漏”地維護食品安全。我國應在借鑒他國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改革現有食品監管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劃定監管重點,落實監管措施,增強食品規制機構權威,形成一個依法行政、協調高效、權責一致、問責明晰的規制體制。
三、法律規制及政府規制體系的構建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規
1、完善法律法規。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盡快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盡快的與國際接軌、借鑒國外先進成熟的經驗,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2、完善標準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應當盡量與國際化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與各行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國家、行業食品標準體系,地方人大也應該盡快出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作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重要補充;
3、完善自律機制。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自律機制,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組織進行行業監管,促使非政府組織發展壯大,非政府組織通過與食品行業的科研合作,能夠科學的制定食品安全檢測的標準,有利于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自律機制,同時還應當盡快建(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立食品安全的信用體系,促使食品行業形成誠信的大環境。
(二)完善政府規制體制
1、改革現行規制模式。政府規制不僅要重視經濟性規制(準入規制與價格規制),而且更要重視社會規制(對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的規制),以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應借鑒國際標準,制定統一、完善的技術標準和檢驗體系,引導企業行為,糾正信息不對稱。目前,我國乳制品產品標準的指標設置與國際標準基本相同,但數量、門類、品種以及技術指標規定等方面與國際標準差距較大。國外的食品添加物標準大都采用“包含法”,只允許其中含有某些添加物,且規定了明確的含量。而我國的標準是“排除法”,明確的是不允許出現的添加物。隨著新的化學添加物的不斷涌現,規定了某種有害物質的添加,可能遺漏了其他多種物質的添加。因此,要調整規制思路,樹立標準超前意識,標準先行,實施動態管理,從而有效地保證食品安全。
2、強化外部監管機制。從理論上講,政府作為規制者應以遵循社會總的經濟福利最大化為行為基準。但在實際中,政府規制者有各種利己的動機,規制者也往往成為受規制者的俘虜,使政府規制偏離社會福利目標,制定有利于己的管制政策,形成“貓鼠共存”的監管模式。而單純加強政府監管,只不過抬高了受規制者拉攏腐蝕政府監管部門的成本,可能會陷入“事故頻發—加強監管—監管制度嚴苛—監管環境更加封閉—事故隱患更加難以暴露—出現更加嚴重的事故”的惡性循環。因此,要提高政府規制活動的透明度,強化公民、媒體等社會各界對規制機構的監督,設立食品監督員制度,由社會人士擔任監督員,發動社會力量進行監督,以防止和糾正規制機構不作為或違法行政現象。
參考文獻:
[1]張艷麗,巴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不足與完善》,載《商場現代化》總第630期,2010年11月(下旬刊).
[2]謝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創新研究》,載《四川民族學院學報》第19卷第6期,2010年12月).
[3] 劉東濤、楊延姝:《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完善路徑探析》,載《人民論壇》總第330期,2011年6月中.
[4]李懷:“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關鍵詞】食品安全;問題;建議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頒布的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多達幾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等等。其中,《農產品質量法》僅僅對例舉的100多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的限額作出規定,但國際食品法典涉及到的農產品有300多種,超出了我國立法范圍之外很多很多,而《農產品質量法》并未對超出的200多種農產品作出相關規定,可以說是無據可查,這就為食品安全監管留下了縫隙。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數量龐大,可這些法律法規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時又缺少溝通和協調,所以調整范圍非常的較窄。
2、檢測體系相對落后
我國食品檢測儀器精密程度較低,檢測水平有限。在我國己經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2319項中,只有少部分農藥配有相關的檢測方法,而且這些檢測方法操作步驟費時費力,對劣質的食品辨別能力也比較弱。檢測設備老化,技術落后,專業人才缺失等問題,導致很難檢測出食品中農藥、食品添加劑、鉛、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業企業自檢能力不足,檢測設備價格又很昂貴,企業為節約成本也不愿意購買檢測設備進行自檢。很多地方甚至連檢測設備也不具備,大量的食品未經檢測就流入了市場,食品的安全根本無法保障。
3、監管體制不健全
方舟子認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甚至根本就無意執法。”而政府監管方面存在制約因素,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法律法規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重要障礙。例如:其一,我國對食品的監管有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等部門一起運作,各個部門執法標準不相同,部門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多個監管部門重復管理一個企業,增加了企業負擔的同時,對于群眾所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很多部門又會相互推諉。其二,一些地方對旅游景點區域等出臺的“保護”政策,限制了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其三,監管沒有從食品源頭展開,對食品的生產過程及生產方法重視不夠,很多食品在這個環節已經被污染。這些都是執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懲罰力度較輕
一些發達國家,法律對危機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處罰力度非常嚴厲,罰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這就使得生產經營者不敢輕易以身試法。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相比之下要輕很多,規定受害人數,并主要以罰款為主,這樣法律責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違法成本也不高,生產經營者往往覺得違法后果也不嚴重,因為法律缺乏威懾力,很多生產經營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試法。這就難以打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種類繁多,以部門法為主,法律法規缺乏溝通與協調,為執法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沒有一部能貫徹所有有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體系,其實,主要發達國家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向這方面努力的同時,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不同環節進行管理,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斷補充,并及時修訂,對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廢止或者整合,盡可能地形成一套整體的統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內容要貫穿到整個食品安全過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
一方面,要統一食品標準體系,對現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整合,解決現行標準間交叉、重復、矛盾等問題,對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標準必須全面清理,不與國際接軌的標準進行借鑒修改,同時還要擴大食品標準的覆蓋面,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另一方面,檢測工作也需要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技術也要不斷跟進與提高。這就需要加快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培養更多的專業人才。
3、健全監管體制
我國在法律制度上已經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制度,但從我國食品監管現狀看,僅有制度還不夠,對具體如何實施沒有細化,這就使得制度實施的效果不夠明顯,若要真正實現有效的食品監督管理,還需要完善執法程序體制。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合理分工,細化各監管機關的職責,明確監管手段,使其有責有權。還要建立企業與消費者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因為食品是如何生產出來的,消費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業與消費者和政府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勢在必行。
4、加大法律責任制度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的違法責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賠償為主,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發達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例如美國,最高罰款金額可高達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監禁。所以,我國應該借鑒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進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處罰力度,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罰款數額,允許消費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損害的精神賠償請求。還要對違法企業進行曝光和監管,增加抽查的次數。在刑事責任方面,應該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責任的修訂。
三、結束語
食品安全作為一個國際性的問題,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關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因此,我們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進程,與國際接軌,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對食品的源料、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擴大責任追究范圍,增加罰責力度,確保整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能夠有序運轉,來保證我國的食品都能讓群眾放心安心。
【參考文獻】
[1]朱堅.食品安全與控制導論[M].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
[2]郭學道.《食品安全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5).
[3]楊華.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J].邢臺學院學報,2011(3).
[4]王艷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費者保護[J].東方法學,2009(2).
[5]徐楠軒.歐美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現狀及借鑒[J].法制與社會,2007(5).
[6]張成程.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策分析[D].東北師范大學,2010.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 法律法規 執行力 探究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近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食品安全狀況總體上有了明顯的改善。然而,現實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接連不斷發生,給人們飲食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同時也凸顯出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執行力是當務之急。
1.影響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總體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這些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由于出臺時間早,標準要求低,覆蓋面窄,難以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就是如此,該法在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而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多為推薦性標準,而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制定強制性標準。1998年機構改革之后,我國已形成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體系,2004年9月,國務院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
1.2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籠統,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如《刑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5萬元以上有相對明確的處罰措施,而對于銷售金額5萬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沒有明確界定;有些法律條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義;有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新情況,甚至完全過時,對當前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可操作性不強。
1.3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權限不明、職能不清
一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多,部門之間自行其事,部門之間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監管責任就難以落到實處。因此,出現問題相互推卸責任;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三是執法部門立法、執法、判罰三位一體,影響公正性。即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者和判罰者,因此會不可避免的滲入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法律法規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監管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
我國目前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級行政機關命令,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商品又會重新泛濫。這種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的打假過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2.提高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有效對策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將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辨證統一關系來設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法律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并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進行有效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時,食品安全立法還覆蓋“從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鏈的所有環節,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不要留有盲區,以確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各種部門法對基本法的某一方面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這些方面應該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在整個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領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員會)、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已經開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南和準則,加快在標準體系上與國際接軌;其次,在整個食品產業(從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機食品標準認證認可工作,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2.4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提供食品質量安全技術保障
加強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以統一協調管理,推進我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規范與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從整個食品產業鏈的全過程對我國現有的非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進行重新制定或修訂,從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統一各類食品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消除現有標準互相矛盾和抵觸或者有些食品生產環節根本就無標準可依的現象,為檢驗檢測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依據,從根本上杜絕不法廠商利用國家標準的漏洞牟取不正當利益,切實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領域之外,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
2.5 強化法律法規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堅持貫徹“從源頭抓質量”的方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實行強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制定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在我國實行對米、面、油、醬油、醋等類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對食品安全獲證企業未能實行連續持久的監管,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名存實亡,產品出廠基本上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更需要連續的和強制性的管理,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或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使其永無東山再起的基礎和條件;財產刑和人身刑同時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1525083)。
參考文獻:
1.王悅.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制度體系研究[碩士論文],武漢:華中農業大學,2007
2. 張星聯,唐曉純.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對策[J].食品科學,2005(5)
3.王兆華,雷家肅.主要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4(7)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摘要: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費者的恐慌,不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保障我國食品
的消費安全,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的分析,找出不足,從而指定更加嚴格、完善的確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規范。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現狀,監管主體
1.目前我國專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問題重視程度的提高,我國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證食品安全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礎。經過長期的建設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取得很大成績。目前形成了以《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業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為基礎,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術標
準等法規為主體,以各省及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規章為補充的食品安
全法規體系。
2.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
2.1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2.1.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然而,這種協調配合機制并沒有解決分段監管
模式下造成的屬地化管理。屬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護主義而造成執法部
門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勾結。現實中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嚴重,一些地方、部
門總是難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體權利等總是無法對權力形成有
效制約,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會不會流于形式?同時,《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規并沒有建立起一個統一的供各個監管部門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網絡
平臺。容易造成食品企業“漏網”.
2.1.2 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個方面,政府監管存
在監管成本高、易產生監管漏洞和尋租的不足。為謹防“政府失靈”,如何
有效激勵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力量參與更重要。然而,我國食
品安全法律在這一方面做的遠遠不夠。新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引入了社會資
源和組織的參與,但不具有實質意義。法律并沒有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索
賠渠道,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從而造成多數消費者不
愿意跟商家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關于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十倍賠償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點之
一是由兩倍賠償變成十倍賠償。相比之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款,
算是一大進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
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
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表明上看來,我國加強了對食品企業的處罰力度,而實際上十倍的賠償
金并不能有效激勵食品企業。通過對比即可得知。設消費者食用價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產生醫療費用等10000 元的實際損害,按我國法律
計算,消費者可獲10000+l0*l0=10100 元賠償;按我國臺灣地區”法律“法
律計算,消費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賠償??梢姡覈氖?/p>
倍賠償是以商品價款為基數,臺灣地區的賠償是以造成的實際損害為基數
的。其處罰力度遠遠大于我國。對于大企業來說,數萬元的罰款就如”隔
靴搔癢“;對于我國成批的小作坊來說,縱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區”安營扎寨“.
3.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體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統領下,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
廣告法、民法、刑法、環境法、動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規,從而形成一個綜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實體內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內容;既包括行政責任,也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既有維護社
會公益的作用,也有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與私法于一體
的法律制度。同時,區分各法律規范的保護對象和應用范圍。
3.2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
3.2.1 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權責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在堅持分段監管的基礎上,
對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較之以往有很大進步。并設立”高層次的議
事協調機構“-食品安全委員會。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對
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權責作出明確的界定。《食品安全法》僅僅在第四條規定”
國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同時法律也授權國
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因此,仍需
期待國務院在《食品安全法》相關行政法規中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委員會
的職權,將其職權法定化,做到權責明確。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監管內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實施,還有賴于各項制度的落實。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己經出臺,各項制度基本確定的情況下,如何使企
業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實《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各種針對生產經營者的規定,嚴格遵守生產操
作規范顯得更為重要。食品安全問題是社會的公共問題,單靠任何一種制
度一企業責任、行政監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進行政監管模式,使監管部門由過去的重事前許可和事后處罰轉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導為主,幫助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項制度,將會有利確保食品安全。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做好自己擅長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鹽、醬、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這些商品價值很小,小到幾毛錢大到幾塊錢,而維權成本卻及其高昂,光
檢驗費、律師費、訴訟費等高昂的成本不說,可能還要經過一審、二審等
長時間的訴訟拖累。因此,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是發揮消費者作用的關鍵。
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消費者協會是維護消
費者利益的社會性組織,可以幫助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同生產經營者談
判。對于較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糾紛,可以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受害人提
起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這樣可以實現利益的平衡,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因為,消費者協會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其組織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觸大規
模的受損害消費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資料,通過對當事人的訴求進行系統
的分類整理以協調眾多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從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順
利地審結案件,平息紛爭。對于最后獲得的補償由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共
同分享。這樣一方面避免了消費者精力不濟,減輕了費用負擔。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動力。
3.3.2 完善消費者訴訟制度
誰有資格提起訴訟是很重要的問題。很多消費者基于高昂的訴訟成本
和繁瑣的法律程序而放棄了維權,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個重
要原因。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
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設
計不利于社會團體的參與和提高了消費者的起訴成本,不能發揮社會團體
的力量。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集團訴訟雖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數眾多,但每個受害者所受損失又很少而建立起來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我國代表人訴訟由于存在以下三種缺陷,
而導致其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首先,權利人必須到法院進行登記,才能
參加到代表人訴訟中來,增加當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決擴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權利人沒有及時進行參加代表人訴訟登記之后被排除在外,
無法直接獲得判決的適用,為保護權利只有再次起訴,這樣必然給當事人
增加了訴訟成本,不利于有效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無法發揮代表人訴訟
制度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產生方式的嚴格要求,
使得我國代表人訴訟出現的可能相對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寧
人。而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由律師發起并承擔訴訟費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費過量的人力、物力等,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并維護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勵了大多數受損的消費者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訴訟制度在這方面的功能顯露出來,必須借鑒美國的集團訴訟
制度。
參考文獻:
【1】[美]瑪麗恩.食品政治安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2】鄧楠.中國食品安全戰略.化學工業出版社,2010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
轉基因作為新時代的重大研究成果之一,雖然被人們廣泛食用,但安全問題仍一直被人們討論、熱議。伴隨著一些消極現象的出現,從側面暴露出了我國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轉基因食品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轉基因食品與轉基因食品安全基本概述
(一)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基本概念和內涵第一次在我國衛生部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提出:利用轉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相關的產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轉基因食品安全
雖然,我國學者已經就食品安全的本質達成共識,但是對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內涵仍然存在些許分歧。其中一種觀點認為,轉基因食品與普通食品一樣,都具有安全保障,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僅僅包括食用安全,還應當將環境的安全列入其中。一些保持中立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意味著食品的風險應控制在人們可承受范圍內。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確定與轉基因食品的從研發到流通的各個環節中產生的風險有著緊密的聯系。從轉基因食品的本質角度出發,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風險不僅僅體現在對人類的健康影響上,還體現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上。
(三)轉基因食品引發的安全問題
轉基因技術下誕生的除草劑、抗病蟲害等轉基因食品,具有優于傳統食品的特點,在生物技術種子制造上給一些商家或農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給國家帶來了社會和醫療上的利益。但是,在轉基因技術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衍生出了許多未知的風險問題。盡管目前仍沒有具體事例證明轉基因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仍是人們所擔心考慮的。從轉基因食品誕生以來,就不斷有專家學者發出質疑和反對的聲音,認為轉基因食品改變了生物原有的基因產物,極易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傷害。主要表現為:易引起食品中毒的風險;容易導致食品過敏;食品中容易添加抗生素等藥物成分;營養成分改變等四大風險。這是引起人們恐慌和社會討論的最主要原因,同時也是當前各個國家對其進行立法規制的根源。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專門的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當前,我國缺乏專門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規制度。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法律效益遠遠低于法律的效力,權威性不夠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影響了執法的力度。早些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為我國整個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法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一些具體問題。但是,至今為止并沒有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法規,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投機取巧,鉆取法律漏洞。
(二)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不完善
我國雖對食品安全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對于轉基因食品仍缺乏較為系統的政策。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相關內容制度顯得較為粗略,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盡管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對標識內容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并未將傳統食品與轉基因食品做出較大的區別,轉基因食品也沒有專門的標識內容。
大部分的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認知不多,即使知道是轉基因食品,也并不知道轉基因食品對自身健康的影響?,F在大部分國家普遍認同對過敏性有機食品進行標識,致敏性作為警示消費者健康的一種因素,如若缺少致敏性內容,這將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也將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置于危險之中。
(三)消費者的維權難度高
大部分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心存顧慮無非是因為擔心轉基因食品會存在安全隱患,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而事實上,轉基因食品是否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安全隱患,至今仍未有可靠的事實證明。從轉基因技術的研發到現在的應用也才僅僅三十年,并沒有漫長的時間評估。有很多產品都是使用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慢慢的顯露出來,例如,鏈霉素、四環素、DDT等都是經歷過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逐漸顯露出來的。轉基因食品的風險之一就是潛伏期較長,在當今的民事訴訟制度下,消費者如若因為食用轉基因食品而導致一些潛在的危險,且事后救濟的難度比較大的情況下,是很容易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主動權的。
三、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措施
(一)制定專門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影響著國家人民的身體健康,因此,一定要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轉基因食品的市場。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完善的基礎上,還要制定一些適應當下、符合現狀的規章制度,針對具體的問題作出具體的對策。比如:轉基因食品的危害潛伏期較長。一般的傳統食品在食用時,如果有不適的癥狀在短期內就會顯現出來,而轉基因食品如果對其身體存在危害,那其危害結果可能要十幾二十幾年之后才會顯露出來,甚至有的會遺傳在子孫后代的身上。所以針對轉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必須指定專門的法律規制來加以規范,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完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
標識制度作為一種信息披露政策,可以很好的改善轉基因食品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能很好的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可以從三部分完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一、增加閥值的規定值;二、豐富標識內容;三、擴大需要標識的轉基因農產品范圍。首先,要設定一個閥值對轉基因食品和傳統食品進行區分,為消費者提供選擇的關鍵信息,同時彌補有限的技術所帶來的問題。其次,要豐富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內容,盡可能做到詳細、全面。甚至要連原料中基因發生了怎樣的改變都要闡述出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最后,將轉基因生物目錄與轉基因市場的發展狀況匹配,定期更新產品信息,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也要有利于國家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督管理。
(三)實施可追蹤制度,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追蹤制度的記錄能比較直觀的反映轉基因食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去向,有助于監管部門及時找到轉基因食品的問題所在。但是,我國轉基因食品食品的相關追蹤制度并沒有健全,這加大了監管部門對有機產品的事后監測難度。因此,需采取嚴格的追蹤管理措施,使有機產品從生產、加工到管理都能進行有效的追蹤和嚴格的監控。這樣,一旦某一種轉基因食品對人們造成安全隱患或者危害,有關部門就能及時掌控食品的流向,及時找到相關的責任人,查明原因,并對問題產品進行及時處理。
結束語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關鍵是看人們用什么樣的眼光去看待它,做怎樣的取舍。在面對轉基因食品的褒貶不一的聲音面前,人們應當注意掌控好它的尺度,讓轉基因食品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積極力量。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正面的、積極的引導,盡可能減少其損害結果,才能保證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