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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3日,甲給乙出具一份承諾書,內容有二:其一,甲為其兒子丙與乙的女兒丁談戀愛,造成丁精神失常,自愿承擔丁的住院治療費用、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50萬元;其二,在丁住院治療期間,甲自愿將一輛轎車交由乙使用。
同年1月24日,甲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控告稱,乙與另外二人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甲給乙出具了上述承諾書并將轎車搶走,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要回承諾書并追回車輛。
公安機關經初查,認……
二、爭議的焦點及理由
現甲向我所咨詢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討論的過程中,律師們對該承諾書的性質發生了爭議,即該承諾書是單務合同,單方允諾,還是單方行為?
(一)認為承諾書是合同的理由是:1、該承諾書的主體有二,即甲與乙。2、承諾書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3、該承諾書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4、從承諾書的內賓上看,屬于單務合同。①
同時,認為該承諾書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法律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54條第2款。②甲方可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的期間內,即自收到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收的次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承諾書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承諾書;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并請求乙方返還車輛,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二)認為承諾書是單方允諾,基理由是:承諾書是甲向乙作出的為甲設定義務,而乙取得權利的意思表示,它符合單方允諾的構成要件。
單方允諾不是合同,因此,認定承諾書為無效。認定無效的法律根據不是合同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③的規定。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承諾無效的確認之訴,提起無效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④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乙方返還車輛,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三)認為承諾書是單方行為的理由是:該承諾書是甲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為,不需要乙方的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它與合同行為⑤最大區別在于前者由一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后者則必須由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二個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因此,承諾書是單方行為,而不是合同行為。
認定承諾書無效的法律根據及無效的法律后果,與上述單方允諾理由相同。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認定承諾書為單務合同的觀點不妥?,F對該觀點的理由分別評析如下:其一,該意見的第一個理由是該承諾書的行為主體有甲與乙雙方。主體是甲與乙雙方,不是確認承諾書是單務合同的理由,因為單方允諾及單方行為的主體也是甲與乙雙方,所以,有甲與乙二個主體,不能得出單務合同的結論。其二,第二個理由是主體具有平等性。主體的平等性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第2條、第3條及合同法第2條、第3條確立了平等原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單方允諾及單方行為,其主體之間在法律地位上同樣是平等的。其三,第三個理由是承諾書的內容設立了民事權利義務。民事法律行為本身就是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所謂私法上的效果,是指民法通則第54條所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1]將承諾書界定為單方允諾和單方行為,同樣可以得出其內容是設立了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結論。其四,第四個理由是承諾書的內容屬單務合同。該理由反映了論者法理不清與邏輯上的混亂。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是其代表性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對方當事人不負有義務。單務合同是與雙務合同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其區分是以給付義務是否由當事人雙方互負為標準。[2]屬于合同法理論上的分類。作為合同,必須由多個人,通常是由兩個人參與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兩個人(或全體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是因他們之間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3]意思表示一致,必須采取要約與承諾的方式方能完成。承諾書是甲方的要約,即甲方的意思表示,乙方是如何承諾的呢,?根據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乙方同意的意思表示是如何體現的呢?確定乙方的承諾具有意義,只有乙方承諾生效時該承諾書才能對甲、乙方雙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否則,沒有約束力。該承諾書沒有用明示的方式直接表示乙方的同意,也就是說,乙方沒有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的方法表示其同意該承諾。乙方是否有默示的意思表示,或者說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其承諾呢?回答是否定的。傳統民法理論將意思表示的方式分為二種,即明示和默示二種。默示是指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它包括行為推定與沉默二種。沉默,也稱為不作為的默示,必須以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為前提。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币曳讲淮嬖诓蛔鳛槟倔w現其承諾,當無異議。要分析的是乙方是否有以行為推定的方式表現承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該要求即要約,對方未用明示的方式表示承諾,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要約的,該行為就是以間接的方式推知乙方的承諾。但從甲方出具承諾書的情況看,甲方自愿出具承諾書,并沒有體現出是應乙方的要求,乙方沒有以行為表明接受甲方的要約,不能說乙方有行為表明的承諾。因此,本案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
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即乙方是否有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明確;
(二) 表明經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p>
乙方希望與甲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否,在該案中不清楚。如果一定說有該意思表示,則又不符合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特別是意思表示的內容要具體明確的要求。因此,設若乙方有要約的意思表示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將承諾書的性質界定為單方允諾也不妥當。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的構成要件包括:要件一,它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要件二,單方允諾的內容是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要件三,單方允諾一般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單方允諾的主要類型是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 [4]承諾書基本符合單方允諾的要件一和要件二,但卻不符合要件三,即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承諾書是甲向乙發出的,乙是特定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在我國民法上,沒有規定懸賞廣告,也沒有規定設立幸運獎,因此,也沒有單方允諾的一般性的規定,因此,將承諾書認定為單方允諾,沒有法律上的理由。
筆者認為承諾書為單方民事行為。傳統民法學將單方行為區分為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和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二種,前者是指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后者則是指無須向相對人表示,亦能成立。該種區分在德國民法理論上相應地被區分為需受領的意思表示和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前者的意思表示在到達相對人時才生效,而后者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到達為生效要件。[5]二種分類方法實際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有相對與無相對人的區分是建立在意思表示發出人發出的相對人是否確定為標準,而有無受領的區分則是在相對人以是否受領為標準的,二種區分是相對應的。因此,有相對人單方行為,對應的是需受領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對應的是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撤銷和解除合同為典型的有相對人單方行為或者是需受領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和動產所有權的拋棄則是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或者說是無需領受的意思表示。
根據上述分類,上述單方允諾實際上是單方行為的一種,即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也無須對方受領該意思表示。
而承諾書則是甲方給乙方單方出具的,屬于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乙方接受承諾書并將車輛開走就表示乙受領了甲的意思表示,承諾書對甲與乙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承諾書屬于單方行為,不屬于單務合同,也不屬于單方允諾。
單方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種,在我國現行法上認定其效力的根據是民法通則第55條和第58條,第55條是認定有效的法律根據,第58條則是確認無效的法律根據。根據第58條之規定,乙方以脅迫的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出具承諾書,應當確認甲方出具承諾書及交付轎車的行為無效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的規定,乙方應當返還其占用的車輛,如造成其他損失,應當賠償損失。
孫瑞璽,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
注釋:
① 單務合同是與雙務合同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參閱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
② 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③ 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無效。
④ 關于該觀點請參閱崔建遠.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J].民商法學,2002,(4):58.
⑤ 傳統民法理論將合同行為作為與單方行為相對應的雙方行為的典型形式,即指由雙方當事人相對應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為。參閱迪特爾•梅迪庫斯.邵建東譯.德國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6.
⑥ 傳統民法理論的該分類有邏輯上的缺陷,意思表示的方式分為明示與默示二種方式,又將默示分為行為推定和沉默,但對默示所下的定義的內涵只包括行為推定的內容,而不包括沉默含義,但在外延上又包括沉默,犯了內涵與外延矛盾的錯誤。因此,筆者認為,默示的定義應當界定為行為人以作為或者以特定情形下的不作為的方式間接表示其內在意思的表意思形式,它包括作為的默示和不作為的默示,作為的默示又稱為行為推定,不作為的默示,又稱為沉默。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7.
[2] 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
[3] 卡爾•拉倫茨.王曉曄等譯.德國民法通論(下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2.
關鍵詞:合同類型、合同解除、解除權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一經成立生效便對當事人產生相應的拘束力,當事人以誠信之要求應恪守諾言,自覺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以實現其訂約之目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時有發生,甚至由于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況也不在少數。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依然堅持合同實際履行的原則,不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因此,確立合同解除制度,賦予合同當事人合同解除權,既是法律公平、正義價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國《合同法》第93、94、95、96條規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內容,但對這些內容規定及其理解學理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特別是合同的單方解除問題。本文在研習眾多學者觀點的基礎上,結合國外立法及我國合同法之規定,運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對此問題略述己見,以期對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幫助論文。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①雖然學界對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認識,如,“合同的解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除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狹義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協議解除”。②但筆者認為,合同的解除從不同角度還可以做出不同的劃分。第一,以合同的解除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還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可以把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第二,以合同的解除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還是雙方的行為可以把合同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商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基于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者事后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情形。約定解除包括依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和協商解除。約定解除的特點在于合同雙方有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既可以在合同訂立時形成,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是合同訂立后的另行單獨約定。沒有這個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基于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由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法定解除的特點在于法律直接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單方解除包括依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和依法定解除權的解除。合同的單方解除其特點在于解除方有合同解除權,這個解除權既可以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也可以來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事先約定。只要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合同的協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形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協商解除也稱之為雙方解除,它的特點是當事人之間事后通過協商形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從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
合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因此,對其的變更、解除即構成類似于對法律的修改、廢止。從法理上講,對新法律的制定與對舊法律的修改與廢止屬同一性質的主法律行為。那么,應該理解為,對已生效的合同的修改、解除等同于對新合同的制定。所以,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變更、解除普遍采取了以不變為原則,以可變、可解除為例外的謹慎態度。然而,合同和法律制度一樣,都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為人而制定的,其全部的目的或宗旨只有一個:即為人服務,建立一種穩定的、秩序的、有明確預期的、有利于使人棄惡揚善的,能給人們帶來利益的行為規則。如果說當這個規則不符合以上預設目的時,理性的選擇只能是改變規則或廢除規則。
合同解除制度就是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種重要的法律補救措施。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合同的協商解除只要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都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這也是私法自治原則的精神所在。由于協商解除是合同解除的常態,是建立在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之上,與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致,在實踐中較容易把握。而合同的單方解除相對復雜,容易發生紛爭,法律從實體到程序都應給予相對嚴格的規范。
二、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
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之上,代表了雙方的利益和意志,所以,不需要外力干涉即可完成。但對于合同的單方解除,因為往往建立在一方的利益及意志的基礎之上,很難得到對方的認同和接受,需要法律或合同事先給出明確的條件或“授權”。因此,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就成為合同單方解除的基本前提或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3、94條的規定,合同的單方解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情形,第一種為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后五種為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目前,學者之間對這兩種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條件仍有一定的意見分歧。
第一,關于約定解除權約定的條件問題。有學者認為,“對解除合同條件的約定應進行一定的限制,即解除合同的條件應有一定的范圍,不能隨意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應是嚴重影響合同一方或雙方重大利益的情況”。③筆者對此不能茍同。其一,何謂“嚴重影響合同一方或雙方重大利益的情況”,以什么標準去判斷,又由誰去判斷,這本身就是個很復雜的問題。如此規定,約定解除權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其二,法定解除權規定的情形本身都是嚴重影響合同一方或雙方重大利益的情況,如果在此再加以規定或限制,豈不有畫蛇添足之感。其三,法律規定約定解除權的主旨,就是在法定解除權之外賦予合同當事人更多的意思自由,以適應客觀情況變化的需要。所以,當事人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其約定就應得到法律的認可。這也是合同自由原則的應有之義。
第二,關于法定解除權的條件問題。有學者認為,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不都應產生合同的解除權,“無論是因為客觀因素還是主觀原因,要產生合同解除權,都必須要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④或者根本違約的程度⑤。筆者認為,就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來看,都是涉及到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或者合同主要義務是否履行的問題,都是事關合同當事人根本利益的問題,只是每一個條件都有自己獨立的構成要素,只要這些要素具備,合同的目的就很難實現。這些規定是合理的,無可厚非的,符合合同法的宗旨。所以,只要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就可以產生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第三,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的關系。這一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當約定的解除條件沒有涵蓋法定解除條件時,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可否并存?學者對此認識不一。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條件,就意味著排除了法定解除條件的適用,因為依照意思自治原則要求,當事人的約定處于優先地位;另一種觀點認為,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沒有涵蓋全部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在未涵蓋領域,法定解除條件仍有適用余地,這是法律行為調整模式和法定調整模式相互銜接配合的當然要求,是法定解除制度目的的表現。⑥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約定的解除條件與法定的解除條件相異時,自可排除與之相異的法定解除條件的適用;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未涵蓋全部法定解除條件時,如果當事人未明示排除未涵蓋法定解除條件的適用,法定解除條件仍可適用。⑦筆者認為,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都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兩者并行不悖,相互依存。約定解除條件理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約定,法定解除條件是對當事人約定不足的補充,如果兩個條件相異時,自應遵循私法自治之原則,依約定為準。兩者不相沖突時,各自都有適用的空間。
三、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序
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序,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法國主張合同絕對的裁判解除。如《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債權人解除契約,必須向法院為之”;日本主張解除權人向相對人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民法典》第540條,“(1)以契約或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解除權時,其解除,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進行。(2)前款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我國合同立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在《合同法》第96條第一款對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梢?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序有兩個步驟:一是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即有解除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二是要向合同相對人行使解除權,使解除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讓對方知曉。即履行通知義務。只有這樣,解除權的行使才可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即合同解除。
目前,學術界對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序有不同的見解。多數學者認為,解除權人單方解除合同只能向合同相對人為解除的意思表示。但也有學者認為,解除權人除此之外還可以直接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判解除合同。⑧筆者對此很難贊同。因為,合同解除權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形成權,該權利行使的常態表現為權利人直接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單方解除指的就是基于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解除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情形,而解除權人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行為,并不立即當然的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以其不能稱之為合同的單方解除。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的企業(包括公),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依法進行。現實中,他們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舉不勝舉。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當前的現實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業,確實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麻煩。
本文對形成上述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希望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認識到,勞動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在當事人間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信守,及時、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合同必須守信是我國法律所確定的重要原則。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當事人合同解除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就是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的企業(包括公),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依法進行。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過招工考試被錄用為某商場營業員,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王某上崗后,工作表現不錯,受到周圍營業員的一致稱贊。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從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40名。6月7日,商場同時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20名女營業員,王某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當日下午,王某到商場質問,人事部負責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營業員的條件,其中規定女營業員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該條規定。但當時商場開業在即,怕一時招不齊合適的人員,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筆試和面試時表現都非常出色,商場決定招王某為營業員。但現在商場已招到足夠多符合條件的營業員,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對原合同和商場當時的招工條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通常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改變崗位或工種的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期限,但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本案中的被訴人與申訴人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的長短,最多只能認為是6個月。而王某實際上已經工作了9個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為王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是600元/月。申訴人表示同意放棄對被訴人的違約賠償。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1)商場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旅行;(2)商場補發王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評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的約定及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確定。我國《勞動法》表明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勞動合同法草案》為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對試用期規定的更短,《草案》第12條:“非技術性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于王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發生爭執。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解決這類爭議時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確認視同沒有規定試用期,二是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通常不能因為試用期期限約定不明而裁決勞動合同無效,因為這樣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資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于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對本案的分析,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1)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之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改革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而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現。
3.企業未依法健全內部規章制度,他門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約來解除勞動合同,還美其名曰“加強管理,嚴肅紀律”。其實,他們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F實中,為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4.企業內部缺乏勞資抗衡機制,很多企業內的工會沒有真正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特別是有些工會領導還是企業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們是否能真正為工人說話。再加上,我們《工會法》目前雖然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企業的義務。但卻缺少追究違法責任的條款,從而導致《工會法》的實際效力大打折扣,讓企業隨意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得到蔓延。
對于用人單位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存在不足。我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行政部門這種責令改正權,在實踐中難以產生效力,如果勞動者求助于法律救濟,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難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當前的現實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業,確實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麻煩。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鋼鐵廠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1992年8月,鋼鐵廠與張某簽訂了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1995年1月,鋼鐵廠擬進口新的生產設備,打算派張某等3人出國培訓。在和張某協商并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原勞動合同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規定:合同有效期為15年,張某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賠償水泥廠支付的全部出國培訓費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合同簽訂后,張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國培訓。1995年8月,張某等人完成培訓回廠工作。因為張某在培訓期間刻苦鉆研、虛心好學,全面掌握了新設備、新技術的操作技巧,回廠后被任命為總工,主管全廠的生產工作。在外方技術人員和張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設備于1995年9月安裝調試完畢,開始進入試產階段。就在試產的關鍵階段,張某卻于10月6日將一份辭職報告留在自己辦公桌上,第二天開始即不到廠工作。經廠方多方尋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張某已就任某外資企業的副總。廠方多次與張某聯系,要求其回廠工作。張某拒絕回廠。廠方無奈,要求張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張某的出國培訓費用8萬元及張某離職給鋼鐵廠造成的80萬元損失。張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應支付8萬元培訓費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鋼鐵廠遂于1996年2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張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鋼鐵廠支付8萬元培訓費用及20萬損失賠償費,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鋼鐵廠對仲裁裁決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鋼鐵廠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有效合同;鋼鐵廠為張某出國培訓支付了8萬元費用,張某突然離職后,致使鋼鐵廠新引進設備停產兩個半月,造成損失76萬元;張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張某尚未與鋼鐵廠正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招用張某,這是一種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如下:(1)解除張某與鋼鐵廠的勞動合同關系;(2)張某賠償鋼鐵廠支付的出國培訓費用8萬元,及損失2萬元,共計10萬元;(3)張某所在外企賠償鋼鐵廠損失74萬元;(4)訴訟費由張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擔。
評析:人民法院的判決非常正確。(1)張某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張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張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秳趧臃ā返谝话倭愣l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北景钢械膹埬吃诔鰢嘤柣貜S后不久即擅自離職,不僅造成了鋼鐵廠8萬元培訓費用的損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鋼鐵廠新設備停產兩個半月,損失76萬元的后果。對此損失,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3)張某所在外企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秳趧臃ā返诰攀艞l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绷頁嘘P規定,新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不低于原用人單位實際損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張某與鋼鐵廠尚未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即招聘張某擔任副總,對這種違法行為該外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該外企賠償水泥廠76萬元損失是合理的。
為什么這些勞動者連30日都等不及呢?糾其原因有:
1.勞動者履約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已經養成了做事十分隨意的習慣。不少勞動者的就業觀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腳點就立即辭掉舊工作。馬上跳槽。
2.有些勞動者是因為受過企業的出資培訓或住著企業分配的住房。當他們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時,需要按協議的規定,向企業賠償培訓費或退房,現實中他們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但又不愿意從兜里往外掏培訓費。因此,他們常采取不辭而別的方法,來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數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竟然還帶著商業秘密投奔到新的企業,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業”買個高價”。
3.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過于寬泛,不應當不分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
三、建議采取的措施
(一)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采取如下措施改變局面:
1.國家和地方應注重立法,對實施《勞動法》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的制定出新法規,新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來調整和規范企業的行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序進行。杜絕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
2.進一步發揮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能,及時對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糾正。另外,針對目前勞動執法力度不夠的現狀,建議適當增加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人員編制,設備和權力。保證勞動部門對違法企業有足夠的威懾。
3.充分開拓,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上來。使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充分聽取并重視工會的意見。國家也應進一步提高工會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確定工會的代表主體資格。對有條件的工會,試行其主席的工資從工會經費中支出的辦法,保證工會放心大膽的同企業據理力爭,真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內部形成抗衡機制
4.要求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報縣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工會備案
5.明確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方面,在勞動者勝任工作,未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情況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定期勞動合同,否則,補償的數額應相當與勞動者因被解除勞動合同所應得到的工資數額。對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限和程序,要嚴格加以限制。如勞動者能勝任工作,無重大的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針對勞教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不斷增強勞動者的守法意識和履約意識
2.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除了約定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要給與賠償外,最好還要約定違約金,使其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約束作用。對于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企業要在培訓前與職工訂立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對原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更要及時加以變更,同時,明確約定培訓結束后,不按約定的期限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以免事后扯皮
3.規范企業行為,使各個企業都能遵守國家人才交流的規定,不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愛才,取之有道",保證人才的流動有序性,從而改變勞動者隨意"跳槽"的局面。
四、當事人雙方必須信守勞動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綜觀各國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納入同一調整范疇,同等授戶權利,施加義務,使雙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與此同時,各國法律均規定,單方解除權不適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國法之立法體例,值得我國借鑒。
本文對形成上述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希望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認識到,勞動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在當事人間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信守,及時、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合同必須守信是我國法律所確定的重要原則。
參考資料:
1.《民法學》,王利明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勞動出版社,1995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承租方:
承租方XXX因個人原因要求單方解除20XX年8月31日由XXX經紀方與出租方XXX共同簽訂的NO.8123252租賃契約(租賃地址為:XXX)。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承租方同意以押金(¥7600元,大寫:柒仟陸佰圓整)作為單方違約金賠償給出租方正式解除租賃關系。
2、承租方需要在20XX年4月15日前,將該公寓內屬于承租方的物品統一清理并搬出該公寓,預期未搬出物品,將視作垃圾,由出租方全權處理,承租方不予追究任何責任。
3、承租方需在20XX年4月15日前清繳20XX年9月1至20XX年3月30日的所有水費、電費、煤氣費。并交還該公寓的所有鑰匙于出租方。(自愿退股協議書)
協議雙方簽訂后,即日生效。該協議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簽名并手?。?/p>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一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 年 月 日,乙方與 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甲方與 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方
成為房屋產權人,并同意代替 繼續履行與乙方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現由于甲方經營需要,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共同恪守: 1.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對雙方不再
具有約束力。
2. 本協議簽署當天,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以
下稱保證金)共人民幣 元(¥ ),并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相當于一倍保證金的補償金,即人民幣 元(¥ )。
3. 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保證金及補償金三天內應及時向甲方開具收據。 4. 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應全額償還尚未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未滿整期
租金的按天折算)。
5. 雙方均同意在該終止協議簽訂后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
方式以原租賃關系為由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要求的權利。
6.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解決;協商不成
的,雙方均有權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
7.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
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二
甲方:XX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XXX
㈠協議起因
甲方負責人(XX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于20XX年7月12日午休時間單方要求乙方與其簽訂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
㈡協議目的
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應依照勞動法相關各項條例與之產生的矛盾,解決產生的各項爭議問題而設立,以期通過調解手段最終達成共識,維護雙方利益,盡快履行協議為目的。
㈢協議相關說明
①乙方入職程序
乙方XXX于20XX年7月初兩次經過中國通用機械工程總公司(本協議甲方直屬上級公司)人事部負責人梁女士面試,最終總公司根據乙方以往工作經驗,決定第一年以實習名義安排在其控股公司XX有限責任公司(本協議甲方)任職。
②乙方工作內容總公司經過面試看重乙方具有負責市場類工作潛力,決定第一年工作內容以協助甲方公司開拓市場類業務為主并約定一年后根據乙方意愿決定是否繼續就職于甲方公司;或將個人檔案提交甲方直屬上級總公司正式入職。
㈣協議事由
①甲方于乙方任職期間多次出現違反國家勞動合同法之行為,并單方要求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據此要求甲方給予相應賠償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合同范本。(詳見下雙方勞動爭議表)
②乙方要求甲方在其任職期間就其發生一切經營管理不當行為向乙方以其家庭以道歉書形式予以書面告知。
③乙方要求甲方以其直屬上級公司繼續履行乙方入職程序,根據乙方專業及自身優勢為其安排合適崗位。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一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甲乙雙方于 年 _月____日簽訂《 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F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 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離。
三、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
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二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F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三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
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F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 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并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 寫:_________________)。
二、返還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稅費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