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3:37
序論:在您撰寫國際貿易術語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本案例中買方沒有得到保險人的理賠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對保險可保利益的使用上出現了不同的理解。買方認為在CIF術語下保險由賣方辦理,但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該是買方,所以才會要求保險人對其進行理賠。而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時才可得到賠償。根據CIF貿易術語對保險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都是賣方作為投保人按照買賣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和險別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交納保險費,因此,保單上注明的被保險人名稱應該是賣方,也就是說,此時保險利益的所有人是賣方。但賣方履行其交貨義務之后,辦理結匯時,要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買方,其后保險標的如果在運輸途中遭遇保險人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并導致貨損時,由買方持保單和所需有關單證向保險人的理賠人提出索賠。換句話說賣方辦理保險只是相當于替買方辦理,實際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該是買方,因此才會有賣方只需購買最低險別的規定。在本案例中,發生貨損的地點是在出口國工廠至裝運港之間也就是在出口國國內,還沒有到達裝運港的船上,賣方還沒有完成交貨義務,應該屬于賣方可保利益之內的范圍,賣方在此時還不能將保單背書轉讓給買方,只有在賣方交貨以后,才可以將保單背書給買方,實現保險權利的轉讓。在運輸方式上,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而在案例中提到的運輸方式為“門到門”運輸,該方式屬于集裝箱運輸貨物交接方式的一種,而集裝箱則屬于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運輸方式?!?a href="http://www.xuefeng.info/haowen/22700.html" target="_blank">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針對國際貿易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多式聯運專門引入了FCA、CPT、CIP三個貿易術語,其中CIP與CIF尤為相似,對于案例中的情況如果選擇CIP貿易術語更為合適。我方作為案例中的出口方所在地四川省地處內陸地區,裝運港在浙江寧波港,要實現集裝箱的門到門運輸必然要經歷長距離的內陸公路運輸才可以將貨物運往裝運港。在合同中規定使用的CIF貿易術語對我方來說要承擔從工廠到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這對于長途運輸來說我方要承擔較大風險。因此,此時可以考慮使用EXW貿易術語,該術語對賣方來說只需完成在工廠裝上運輸工具即可,需要承擔的風險是所有貿易術語中最小的,貨物的出口報關、進口清關都由買方來完成。如果從降低我方作為出口方風險的角度考慮EXW(工廠交貨)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案例反應的問題
(一)在運輸方式上的問題和建議
在該案例中一個重要的分歧主要出現在CIF貿易術語到底是否適合使用在多式聯合運輸中,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CIF適用于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水路運輸中。而案例中由于使用了集裝箱,集裝箱是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集合運輸工具。案例中使用集裝箱進行“門到門”的運輸,在運輸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多種運輸方式的組合使用,也就是常說的多式聯合運輸。案例中的出口國發貨人的倉庫地處于內陸省份,因此去取貨時必然涉及到公路運輸或者是鐵路運輸,而離開出口國裝運港之后的國際段運輸又涉及到海洋運輸這樣的多式聯合運輸選用CIF就容易引發爭議。CIF貿易術語的產生主要是針對海洋運輸這種運輸方式的,當集裝箱這種新興的運輸載體出現后,改變了傳統的海洋運輸一統天下的運輸方式格局,并迅速成為了使用最廣泛、認可度最高的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尤其在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方面的優勢更是其他運輸方式根本無法比擬的。為了適應新興的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必然要對原有的貿易術語進行改革和完善,正式在此基礎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IF的基礎上引入了CIP貿易術語,該術語即繼承了CIF貿易術語的各種優勢,同時也很好的解決了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的局限性。因此,本案中對于貿易術語的選擇應該選擇CIP,而不是CIF。
(二)運輸合同與貿易合同風險轉移不同步的問題
針對本案例中使用的是CIF貿易術語而言,作為出口方的賣方來說要同時受到兩個合同的制約。一個是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貿易合同,出口商作為貿易合同締約的一方要承擔從工廠一直到裝運港貨物裝上船之前所有的風險。另一個是出口方與承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在該合同項下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委托承運人辦理運輸。本案例中,貨物發生損失的地點是在工廠到裝運港的途中發生的,在該區域發生損失屬于出口方已經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之后,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出口方已經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交貨之后發生的貨物損失應該由承運人承擔。與此同時,在貿易合同項下,對于發生貨損的區域出口方沒有完成將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也沒有實現自身的交貨義務,同時要承擔貨物損失的風險。而出口方承擔此風險卻有其不合理之處,發生貨物損失的區間貨物已經交給了承運人,并且處于承運人的全面監管之下,出口方只是形式上的監督,這對于出口方來說極不公平。因此,在此區域發生貨損之后,出口方在承擔貿易合同項下貨物損失的同時可以要求承運人賠償其損失作為補償。
(三)相關合同性質的問題和建議
1.1買賣雙方擁有的運輸實力是選擇貿易術語的先決條件對于買方來說,若在賣方國家設有辦事處,辦事處可以妥善處理運輸事宜,并可以找到價格合理、有信譽、有保障的運輸公司負責運輸,則可以選擇EXW術語進行物資采購;反之,則不要選擇EXW方式采購物資;對于賣方來說,若對于買方國家運輸條件、運輸渠道比較熟悉和了解,或在買方國家設有辦事處,可以選用DDP方式交貨,并且這種交貨方式對于買方更具吸引力和投標競爭力,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運輸實力,選擇其他運輸方式,如FOB、CIF、CIP等貿易術語。在實際操作中,FOB和CIF是對買賣雙方都比較適合經濟、可操作的術語,運用也最多。
1.2貨物需求時間是選擇貿易術語的又一決定因素貨物的需求時間即交貨時間是物資價格構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全面考慮。貨物的需求時間緊急,則運輸價格變動風險較小,選擇貿易術語時,根據買方具備的其他條件,進行選擇;貨物的需求時間較長,運輸價格變動風險較大,當處于運輸價格上漲時,可以選擇由對方承擔運輸費用的貿易術語成交。如采用CIF、CIP等C組貿易術語采購進口物資;采用FOB等F組貿易術語采購出口物資。若采用買方負責運輸的貿易術語采購某種物資時,則一定要將運輸費用及運費可能上漲的因素考慮到物資成交價格中去。
1.3有利于規避風險是選擇貿易術語的根本原則除了考慮成本因素外,還需考慮風險。如果承擔海運,出現風險之后雖然有保險賠付,但對貿易雙方都會產生影響。這樣的損失雖然會有保險補償,但采購方因為不能按時收到貨物受到的影響可能會比得到的保險補償還大,所以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注意規避風險顯得格外重要。在國際貿易中,供方交貨一般都要經過長途運輸,而且運輸方式復雜,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較大,特別是出口國遇到戰爭或人為障礙或破壞的地區,則運輸途中風險更大。因此買賣雙方在選擇交易術語時,必須根據不用時期、地區及運輸線路和方式所能預測的風險情況,對貿易術語進行合理選擇。
1.4實現采購目標,是選擇貿易術語的最終原則在不違背招投標有關法律和規章的前提下,節約采購資金,采購性價比最優的產品,并保質、保量、及時供貨,是采購人的采購目標,也是物資采購部門永恒的話題。在實際業務中,選用貿易術語時對各因素的選擇應遵從如下準則:第一,在保障貨物、貨款安全的前提下選擇貿易術語;第二,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實現采購目標的前提下選擇貿易術語;第三,采購人不能只看眼前,還要把眼光放開,注重長遠發展和社會效益,如力求在本國辦理運輸、保險業務,以促進本國的運輸業、保險業的發展;第四,以動態的、發展的眼光看待現實,并對現實狀況作出分析、預測,科學合理地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2貿易術語選擇的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向美國紐約州布法羅某進口商出口600噸山核桃仁,合同規定采購價格為5000美元/噸,為CIF紐約州布法羅,貨物裝船時間不得晚于當年的10月15日,貨物不得分批和轉運,需一次性直達到貨,并規定貨物應于11月30日前到達目的地,否則進口商有權拒收。出口商于10月7日裝船完畢,但船到美國紐約州西部伊利湖口岸時已是11月26日,此時港口已開始結冰。承運人擔心船舶駛往伊利湖東岸后出不來,便指示船長將貨物全部卸在西海岸港口,然后從該港改裝火車運往紐約州布法羅。待這批核桃仁運到布法羅時已是12月2日。于是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絕提貨,提出除非降價15%以彌補其損失。幾經交涉,最終以出口方降價10%結案,該公司共損失30萬美元。
2.1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簽訂的是CIF合同,但合同條款卻不是CIF條款,如規定賣方須承擔貨物不能按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CIF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只負責按合同規定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舶,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本案在合同中規定了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時限條款,改變了合同的性質,使裝運合同變成了到達合同,即由簽訂的“CIF”——C組貿易術語變成了D組貿易術語。
2.2教訓及借鑒(1)進口方和出口方對于貿易術語沒有進行合理的選擇,雙方對于貿易術語的選擇也沒有真正達成一致和共識。(2)我國出口商對貿易術語CIF合同的相關規定還不了解,否則,就不會在合同中添加到貨期等限制性條款改變合同性質,以至于白白地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還承受被對方降價10%的損失。(3)像核桃仁等季節性很強的商品,進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貨時間,賣方應采取措施減少風險,并將各種風險因素考慮到訂貨價格中去。(4)對有些運輸情況和細節(如貨輪在途時間等)估算不足,對當地的自然氣候(如冰凍期等)信息掌握不夠。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貿易的物資采購,對于貿易術語的熟練掌握和合理選擇相當重要,它關系到物資采購效益和采購結果的成敗。
3結語
論文摘要: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最基本的貿易條件,筆者采用整體的方法來教學,讓學生避免為掌握單個的術語而頭痛,提高他們的學習效率。
一、國際貿易術語教學的重要性和難點
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非常重要的貿易條件,它包含了貿易雙方分責任,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牽涉到貿易雙方至關重要的經濟利益。掌握國際貿易術語知識對國際貿易和其他商貿專業的學生來說是最基礎的要求。而且,能否該部分的內容還直接關系到該課程的后續內容的教學,因此這部分知識是個基礎,這部分沒掌握好,后部分的學習會受很大影響。
二、國際貿易術語教學教學改革思路
根據作者以往的經驗,以獨立的方法分別教授13個貿易術語,教學費時費力.學生掌握困難。作者采用整體的方法,把這13個貿易術語分為三大類,總結其共性的基礎上,同時細分其差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要點分別講述如下:
第1組FOB,CFR和CIF
這組貿易術語的共同點是:三者都適用于水上運輸;三者都屬于象征貨;它們有統一的風險劃分界限,即裝運港船舷邊.以這條線為準,買賣雙方基本上分別承擔這條線分屬于自己這方的風險和責任。有了這個作為基礎之后,FOB就非常容易清楚了,買賣方各司其職;接下來要加深一點,CFR術語下,我們通常從賣方的角度來看,賣方除了承擔本來就屬于自己這邊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之外.還要負擔本屬于賣方這邊應該承擔的運費,其他不變;CIF術語比CFR更進一步,賣方除了要承擔CFR下多承擔的運費還要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保險費。
我們可以理解我在三個貿易術語的條件下,賣方所要支付的費用,由FOB到CFR再到CIF,是逐步增加的。同時學生也會很快能理解到,對賣方而言采用FOB術語時商品報價是最低的,CFR報價次之,而CIF報價是最高的,這對后面的商品報價的計算學習很有幫助;反之如果是買方而言,那就正好相反,CIF最有利,CFR次之.FOB最不利。
用簡單的公式表示為:
FOB賣方費用二越過船舷前的所有費用
CFR賣方費用二越過船舷前的所有費用+船舷后的運費
CIF賣方費用=越過船舷前的所有費用十船舷后的運費十船舷后的保險費。
第2組FCA,CPT和CIP
這組貿易術語的共同點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方式;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界限是第一承運人;都是屬于象征貨。
此組貿易術語的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界限是第一承運人,那么以這條線為界限,買賣雙方基本上分別承擔這條線分屬于自己這方的風險和責任;其主要地區別在于費用,采用FCA時,從賣方的角度來看,只需承擔風險分界線屬于自已這方的費用即可,而采用CPT時,除了要承擔自己本該承擔的費用外,還要多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運費;而在CIP條件下,賣方要多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運費之外,還要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保險費。而對買方而言,如果分別采用三個術語,所要承擔的費用是逐步減少。
用簡單的公式表示為:
FCA賣方費用二貨交第一承運人前的所有費用
CPT賣方費用二貨交第一承運人前的所有費用+第一承運人之后的運費
CIP賣方費用二貨交第一承運人前的所有費用十第一承運人之后的運費十第一承運人之后的保險費
第3組EXW,FAS,DAF等其他貿易術語
這組貿易術語牽涉的術語較多,有7個,分別是EXW,FAS,DAFDES,DEQ,DDU和DDP,這組術語的特點是都屬于實質貨;沒有統一的責任,風險和費用以分界線;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和費用以分界線來劃分,不存在費用跨過分界線的問題。
盡管沒有統一的分界線,但經研究發現,這組術語的分界線的變化有規律可循,只要掌握了分界線的移動規律,學生也好掌握。通過排列,可以發現該組術語的交貨地點由賣方的工廠逐漸向買方所在地移動,一步一步向前推進,因此可以讓學生對這組術語以動態的眼光來把握,交貨地點移動到了那里,其風險,責任和費用就以此為界,買賣雙方分別承擔兩邊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這7個貿易術語的風險分界線分別如下:
上圖非常清楚地從左到右展現了這組貿易術語的風險分界線變化趨勢,交貨地點逐步向買方靠近,那么雙方的責任承擔的多少也是有變化的,可以看出處于兩極的是EXW和DDP,EXW術語下賣方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最小,買方承擔責任和風險最大;相應地,DDP術語下,買方承擔責任和風險最小,賣方承擔責任和風險最大。簡單地說,越往左邊對賣方越有利,越往右邊對買方越有利。
因此,在這組術語的教學過程中,要讓學生樹立整體運動的觀點,不要固定不變,還要注意要按照正確的順序來掌握這7個術語。
三、教學效果總結和分析
這種教學思路的改革在經過實踐教學的檢驗之后發現.學生的學習效果有以下方面的改善:
1.能從整體上掌握多個術語。因為是分組,當提到某個術語時,學生能自動聯想到該術語所在組里的其他的術語,并且能按照教師之前所安排好的順序把其他術語正確而快速的說出來,一般不會出現顧此失彼的情況。
論文摘要:風險規避是出口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所要考慮的重中之重的問題,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風險規避有著密切的關系就貿易術語和某些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INc0TERMs2000)中對4組貿易術語的解釋里都提到“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這里的“風險”指的就是貨物損失的風險,如CIF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采用此種貿易術語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損失風險由小到大劃分,貿易術語變化趨勢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業在選擇貿易術語的時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具體解釋和風險轉移的界限,結合貿易的現實情況,如市場情況,談判力量對比,商品性質,運輸條件等,爭取采用賣方承擔貨物損失風險相對較小的E,F,C組術語……盡量避免采用D組術語。
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積極投保,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手段,如采用CIF術語的時候,賣方可以針對越過船舷之前的貨物損失風險,尤其是賣方所在地距離裝運港比較遠的情況下。在裝船前向保險公司投‘裝船前險”,也稱國內運輸險。針對裝運港至目的港航程較遠,途徑國家政局不穩,沿途海盜多,氣候變化大等情況,合理投保相應的國際貨運險,以規避貨物損失的風險。保險會增加賣方的成本,賣方在報價時,要把這塊成本考慮進去。如果客人的條件許可,賣方也可以考慮改變CIF貿易術語,改用諸如FCA,CPT或CIP,這樣貨物風險可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時候就轉移,減少了貨物損失的風險。
二、貿易術語和貿易政策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國際貿易顧名思義,肯定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出口企業因此必然受到國內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如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政策,貿易保護政策等,這些政策及其變化都會給出口企業帶來風險。如歐委會2009年6月3O日了關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條款增加到了57個,具體變化內容包括更加嚴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標識和生產者責任,產品認證程序和成員國市場監督等,如果出口企業不熟悉上述貿易保護政策變化,提供不出相關證書,其后果就是貨物進關受阻,釀成巨大經濟損失。出口企業規避政策變動風險的重點在于熟悉及隨時關注國內、國際相關貿易政策,能夠有能力對政策的變動做出相應的調整。在貿易術語的選擇時,對于DDP這樣的術語,鑒于其對賣方的超高要求(該術語要求賣方負責進口清關,要求賣方熟悉進口國清關程序和政策以及相應的變動)一般出口企業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下自己承擔的責任中哪些受貿易政策變動的影響較大,這種變動會導致較大風險的。如采用FOB,CIF,CNF這樣的貿易術語,出口企業必須負責出口清關,提交單據,出口企業就必須對出口許可證,配額政策,商品的檢驗檢測和認證制度及其變動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許可證,哪些商品要主動配額,哪些商品要被動配額,要和不要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商品有沒有變動,申請許可證或配額的渠道,商品需要通過什么樣的檢測和認證,檢測標準和要求有沒有更新,何時提供檢測,何時能拿到的檢測報告,在哪檢測等,你不了解這些貿易管制政策及其變動,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清關是否及時、客人進口清關是否順利,進而影響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安全收匯。
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貿易術語,貿易政策對其的影響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業要做到盡可能熟悉相關的國內和國際貿易政策,要注重積累和構建應對政策變動的資源,能力,渠道,比如說和客人,商檢部門,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密切的聯系,政策如有變動,就可以第一時間了解詳情,做出正確的應對之策。
三、貿易術語和價格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出口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之后,從備貨到最后交貨收匯過程漫長,期間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出口企業的成交價格,最終影響訂單的利潤。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包括生產要素價格,生產資料價格、流通費用、匯率等,這些要素價格的變動都會影響出口企業品的成交價格。貿易術語是出口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恰當的貿易術語來規避一些要素價格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如在國際石油價格波動比較厲害的時候或是市場好轉,出口貨物數量節節攀升的時候,國外運費也隨之頻繁變化。
出口企業如果不能正確估算運費,就可以選擇不含運費的價格術語(如FOB,FCA),把運費變動的風險轉移給買方,如在本國貨幣不斷升值的情況下,采用EXW,FCA,CPT這類術語,可以實現相對較早交貨,相對應可以較早收匯,避免匯兌損失。在選擇貿易術語時,出口企業覺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時,可以采用相對簡單的貿易術語,把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風險轉移給對方,自己控制能夠控制的成本。
四、貿易術語和收匯風險規避的關系
在國際貿易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收匯風險,能否安全收匯是業務的關鍵,如何規避收匯風險成為出口企業洽談及簽訂合同時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貿易術語的合理選擇與規避收匯風險有密切聯系,以EXW術語為例,賣方在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完成了交貨。收匯方法一般有發貨前付款和發貨后付款。對于發貨前付款,對出口企業來說最穩妥的做法是買方生產前支付預付款,發貨前付清所有貨款??腿艘话阒辉谧畛鯉讍位蛘叨▎谓痤~較小的情況下,會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軌道或者定單金額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種支付方式,這占用客人資金,不利于客人資金周轉,損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業,如果發生一些意外變化,客人有更大余地應對。鑒于這些原因,客人都會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貨款放帳,這樣就會出現貨交了,款沒收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出口企業可以準備風險準備金,萬一剩余款項收不回來,用準備金沖抵。
針對放帳,投保信用險,投保只能是減少損失,保費高昂。如果出口企業堅持款清發貨,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設置種種條件,如貨要客人的驗貨機構檢驗合格才能發貨,這種檢驗是非??量毯蛧栏?,一般都會挑出毛病,雖然這時貨物在買方手里,卻可能出現貨做出來了而客人不要貨或者要求降價等情況。這時候出口企業就極其被動。對于發貨后付款,收匯風險更大,很可能財貨兩空,沒有一種結匯方式可以說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譽和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雖然投保信用險可以挽回部分損失,但企業要付出巨大成本。對出口企業來說采用EXW術語,雖然承擔的責任和貨物損失的風險最小,選擇這個術語出口企業擁有的貨權轉移時間最早,承擔的收匯風險最大。EXW貿易術語一般不是出口企業的選項。
第一,國際貿易術語的選用應與運輸方式相結合。從目前外貿企業的長期使用習慣來看,最常用的就是FOB、CFR和CIF,這三種術語作為核心術語在內河和海洋運輸方式中得以有效運用。但如今,國際物流行業突飛猛進,交通運輸方式不斷發生變化,集裝箱運輸、國際多式聯運等現代化的運輸手段越來越來普遍。這就要求外貿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時不再拘泥于傳統,而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與運輸方式更為契合的術語,將FCA、CPT、CIP這類術語的使用范圍擴大化,并逐步接受和啟用DAT、DAP等術語。例如,在國際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下,如果用FOB、CFR、CIF來替代FCA、CPT、CIP加以應用,將會造成出口方因在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下承擔的交貨義務不一致而遭受額外的損失。在貨物交付承運人接管后,出口方對貨物的實際掌控權喪失了,出口方完成了運輸合同下的義務但沒有完成貿易合同下的義務。所以,貿易術語的選用應該讓貿易合同保持前后一致,避免出現貨物交付和價格條件相矛盾的情況。
第二,應從規避貿易風險的角度謹慎選用國際貿易術語。在進行大宗貨物的進口貿易時,如果是采用租船的方式,就應該盡量選用FOB等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的術語。通過我方自行的租船,充分考察船方的信譽,避免賣方和船方的惡意勾結,在象征貨的情況下,以偽造的提單來騙取貨款,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風險。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選擇CIF、CFR等由賣方聯系租船業務的術語,而對FOB等由買方聯系租船業務的術語進行避免,從而最大程度地規避收匯風險。因為,在FOB條件下,我方必須把貨物裝至買方指派的船舶上。如果買方在簽訂合同后,因國際市場貨物價格下跌等原因不愿履行付款收貨的義務,可能會故意不派船或者延遲派船,這就讓我方的貨物不能按時裝船,從而無法獲得提單等相關單據,也就無法向銀行交單結匯。同時,貨物擱置在港口,必然產生額外的倉儲和保管費用,貨物還有可能遭遇意外事故而滅失或損壞,這無疑是對我方非常不利的。另外,貿易詐騙事件也是我方在對外貿易中需要重視和防范的。少數不良買家可能不按照正常程序向銀行付款贖單,而是與承運人相勾結,在無單的情況下自行提貨,然后宣告破產或者逃逸,造成我方財貨兩空的局面。
第三,在選用國際貿易術語時應考慮貿易港口的裝卸條件和習慣。在貿易實踐中,應該在確定具體的術語之前對貿易港口的實際裝卸條件和港口的習慣做法進行充分調查。對買方而言,在涉及裝卸條件比較差、裝卸費用相對較高,或者在習慣上需要買方承擔裝船費用、賣方承擔卸貨費用的港口時,要力爭選取貿易術語FOBStowed、FOBTrimmed或者FOBST。對賣方而言,在開展出口貿易時候要選擇貿易術語CIFExShip''''sHold或者CFRExShip''''sHold?!?010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風險轉移點改為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即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按照這種解釋,當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等原因跌落碼頭或者落入海中,損失都是由賣方進行承擔。所以,在術語FOB條件下,賣方在指定交貨的地點將貨物交予承運人保管,其風險仍然存在。在如果簽訂了基于FOB術語成交的貿易合同,賣方對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對船舶的運營情況和港口配套設施的運轉能力要仔細考量。在與承運人訂約之后,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從而保證船貨的有效銜接,順利完成賣方的風險轉移。
第四,靈活選用貿易術語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從宏觀層面來分析,為了促進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行業的發展,增加在貨運和保險上的外匯收入,出口企業首選術語CIF,在本國辦理運輸和保險,在對外貿易中獲取利潤的同時,在運費和保險費上也獲得一定利潤。其次,可選用貿易術語CFR。最后,再考慮貿易術語FOB。反之,如果是進口企業,則應該以FOB、CFR、CIF的順序來選擇。但是,如果在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為了在運價和保險費上得到優惠,要求使用貿易術語FOB,自行租船訂艙和投買保險,或者有些國家為了扶持自身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其進口貿易必須在當地投保,不能使用CIF,在此背景下,我國作為賣方也可酌情同意,以促成貿易的達成,避免談判破裂。
第五,對國際貿易術語的選用應明確其版本。在國際上,定義貿易術語的版本不盡相同,實際參照和應用情況還沒有得到有效的統一?!?941年美國對外貿易修訂本》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術語FOB的解釋有很大出入,《2010通則》較《2000通則》在貿易術語數量、分類、風險界限和內外貿適應性等方面都有所變化。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同于國際法,只是得到經常遵守的慣常做法,它對貿易當事人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貿易雙方可以明確適用或者排除。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貿易術語的混用、誤用現象仍然存在。這就需要貿易伙伴在交易磋商和訂立合同時對貿易術語的適用版本進行說明和討論,以達成一致意見,不給日后的履約留下隱患。
2結語
本文結合筆者在教學中的實踐,對現有教材中有關《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存在的問題,相關知識點的差異以及在教學和業務應用中應該注意的問題,進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現有《國際貿易實務》教材中有關《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高校的國際貿易專業(或國際商務專業)中,《國際貿易實務》是此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而此專業基礎課程中專門有一章節是教授國際貿易術語內容的,這部分內容也是整個教材的重點和難點之一。筆者從2005 年開始就一直關注《國際貿易實務》教材中此部分內容在教學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并結合學生在企業里畢業實習時對貿易術語使用的情況反饋,得出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教材在貿易術語方面存在一定的陳舊性和滯后性,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時間上的滯后性
目前為止,高校所有國際貿易專業(或國際商務專業)《國際貿易實務》教材中有關《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內容都還是《2000 通則》的內容,原因在于我國的專業課教材編寫內容一直以來是滯后于實際業務操作的,一般要滯后二年左右。如以往外貿業務中依據的ucp500 在2007 年修訂為ucp600,而外貿專業教材中的這部分內容一直到2009 年才更新調整。教材的陳舊與滯后,不僅給教師教授此部分知識帶來了諸多不便(有時會處于兩難境地,即學生考試要按書本上的舊知識考,而企業實際操作已按新規則執行),而且給學生今后的實習、就業也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二)教材內容上的陳舊性
1. 比較對象的陳舊性。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教材中,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介紹除了較詳細地講述國際商會對此規則的修訂、發展過程,還有較大的篇幅是把《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做一比較,得出《2000 通則》與《90通則》的兩個實質性的變更:
第一個變更是:在fas 和deq 術語下關于清關和支付關稅的義務的不同;
第二個變更是:在fca 術語下關于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而新版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實際上已用dat取代了deq 這一貿易術語,所以教材中第一個變更的陳述在此就顯得陳舊和多余了。
2. 按字母分類解釋術語的過時性。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教材中,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介紹還有一個特點是按e、f、c、d分組并歸納其共同特性來分析。而新版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貿易術語的結構上已有所變化,它把原有的13 種貿易術語減少為11種,刪除了原《2000 通則》中d 組術語的daf、des 和deq,新增2 個d組術語:dat 和dap并根據運輸方式把這11種貿易術語分為2 大組。因此,教材仍按e、f、c、d 分組介紹貿易術語的“風險點”和“費用劃分點”的方式已與新版通則有所距離。
3. 對傳統術語運輸方式的適用性定義不明確。一般的外貿教材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fob、cfr、cif都會從買賣雙方在責任、風險、費用方面做一詳細定義。如對fob的解釋:“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是指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從此定義能夠看出,只要是通過海運或內河航運的貨物運輸都使用fob術語。但在新版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對fob 術語的定義除了把原來的風險界點從“裝運港船舷”更改為“在裝運港裝上船”外,還特意增加了“如果貨物在裝船前就被交付承運人,例如集裝箱貨物通常在港區交付,則不宜使用fob 術語,此類情形應使用fca 術語。這一規定是結合了目前實際貿易業務中大量應用集裝箱貨物運輸的現狀,讓外貿企業的業務員能更好地區分不同貿易術語的含義,便于其正確選擇使用。而原有教材中對fob 術語在運輸適用性方面不夠明確,以至于造成許多外貿企業不管實際使用哪種運輸方式,它都采用fob術語,這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或爭議,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現有教材相關知識點的差異
由于教材不能與《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同步更新,所以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風險界點”的變化
現有教材針對傳統的適用于水上運輸的主要貿易術語如fob,cfr 和cif,均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至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而《201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再設定“船舷”的界限,只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開始起的一切風險。這是因為以“船舷”來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在長期實際業務中飽受爭議,而該爭議在修訂《20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時就已存在,但當時還是保留了“船舷”的規定。此次修訂最終刪除了“船舷”的規定。
(二)dap、dat術語的添加
新版本增加了dat 和dap兩個全新的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指定貨站(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所有地方)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并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在到達的、準備卸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兩者的主要差異是dat 下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dap 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
此次增加是通過dap取代了舊版本及現有教材中的daf、des 和ddu 三個術語,而dat 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擴展至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這也順應了21世紀全球交通運輸方式重大變革的需求。
(三)重視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的使用
無論是《2000 通則》,還是《2010 年通則》,其中的貿易術語都有十幾種之多,但目前的外貿類教材以及很多外貿企業經常采用的還是以fob、cfr、cif 這三種為主,且不管是海運還是其它運輸方式都在用,這與國際商會對這三種常用貿易術語的解釋不一致。
隨著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發展變化,多式聯運、集裝箱運輸和滾裝船運輸的廣泛應用,《2010 通則》希望能用更為確切的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來取代傳統的fob、cfr、cif。
例如: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 公噸甘草膏,每公噸40 箱共1200 箱,每公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裝運期為2月25 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30 公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裝運期延長15 天,日商同意但提出價格下降5%,經雙方協商,最終降價3%。
在這個案例中,我國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 和cif 三種貿易術語。但在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應提倡盡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種貿易術語,特別是內陸地區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在該市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 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了結匯。
三、教學中教授和應用《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幾個注意點
(一)新、舊版本銜接問題
前文已提到目前所有高等院校外貿類教材中所述的貿易術語都是《2000通則》。實際業務中,雖然《2010 通則》已于2011 年1 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則》實施之后并非《2000 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
另外,外貿企業長期以來已習慣于《2000 通則》中貿易術語的應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戶之間,貿易術語的選擇與操作已是約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會輕易的去改變。此外對《2010通則》中的一些變化(尤其是對新增的dat和dap兩個貿易術語),還要有一個消化的過程。所以,至今為止,大部分外貿企業還是在以《2000 通則》為術語選擇的依據進行進出易。
筆者注意到,盡管《2010通則》的修訂,更多的是以歐洲大陸的商業實踐為基礎制定的,但自2011年初以來,國內已經有很多組織和機構開始了相關追蹤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訂版召開了相關的專題研討會。上海對外貿易協會還在今年的年初舉辦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應用及合同風險防范的講座,旨在幫助企業正確理解新術語變化的涵義和應用,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爭議。
因而作為學?;蛞幻麡I務教師必須讓學生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因為學生畢業后可能正好在公司業務中要接觸到《2010通則》,即使在新、舊版本交替時期也要了解新規則,以便于更好的了解國外客戶,有益于貿易溝通。教師在教授這部分內容時,要把國際商會《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本作為資料印發給學生,并逐條解釋,且與《2000通則》加以比對。
(二)注重解釋新版本中有關風險界限變化的問題
《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為與fob、cfr、cif這三種術語中所涉及的風險、費用以及“on board”術語對稱,不再設定“船舷”的界限,只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裝上船開始起的一切風險。
教學中要特別強調,《2000 通則》中的“船舷”一詞,實際上是買賣雙方貨物交付過程中的假想界限。長期以來,已不能反映各國港口的慣常做法,具體操作時的風險界限應遵循碼頭公司在進行裝船時的習慣做法,而最實際的問題則是碼頭公司需要確定誰將負責他們的服務費用。《2010通則》的修訂刪除了“船舷”的規定,強調在fob、cfr和cif 下買賣雙方的風險以貨物在裝運港口被裝上船時為界,而不再規定一個明確的風險臨界點。
(三)重視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的使用
近幾年來,集裝箱運輸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很多貨物即使使用海洋運輸方式也往往在集裝箱堆場交接,甚至進行“門到門”的交接。因此,許多外貿公司已經意識到傳統的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已不能“一攬天下”。也正是基于國際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和銜接,國際商會認為,貿易術語的修訂必須適應業務運作模式的變化,在此基礎上,《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按照新的分類方式,把11 種貿易術語由原來的四組分成了兩類,第一類為cip、cpt、dap、dat、ddp、exw、fca,此組術語適應于任何運輸方式。第二類為fas、fob、cfr、cif,這一組嚴格界定為海運或內河航運。新的分類更有利于實際的操作,可以讓不同的客戶針對不同的物品確定不同的運輸方式,有效解決因選擇不同運輸方式所引起的歧義。
在此部分的教學時,要讓學生明白,外貿公司目前業務中不分何種運輸方式,一概使用傳統的三種貿易術語的做法是不妥和不規范的,這會給公司帶來風險推遲轉移、收款延遲、費用和責任增加的弊端。因此,在今后的畢業實習或就業中,應根據不同實情來規范選擇貿易術語。
參考文獻:
[1]《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第五版)主編吳百福上海人民出版社
[2]《對外經貿實務》2011 年第2 期《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修訂簡析》石家莊鐵道大學張俊勇
技術能力是一種存量,它是歷史積累的結果。技術能力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形的技術能力,表現為創新主體技術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隱含的技術能力,表現為創新主體的成員所擁有的知識、技術技能以及組織經驗等。就國家而言,常常表現為一國人力資本存量的多寡;就企業而言,具體表現為企業員工所擁有的技術技能以及組織經驗。發展中國家通過國際技術貿易直接引進技術,能夠提高本國兩方面的技術能力,并最終影響到本國的技術創新能力。首先,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技術,無論引進的是成套生產設備等硬件,還是專利技術等軟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國的技術存量水平,從而也提高了該國有形的技術能力。其次,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技術也能提高發展中國家隱含的技術能力,因為技術的引進常常伴隨著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員工對新技術的學習、掌握的過程。
二、國際技術貿易與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誘導反應機制
國際技術貿易并非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或經濟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融經濟、技術、科學文化、甚至政治為一體的復雜過程。譬如說,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屬于技術貿易的范疇)進入中國市場,它首先要從國家有關部門獲得市場準入的許可,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問題;它要尋找合作伙伴,考慮投資的成本收益問題,這是經濟方面的問題;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內在固有具有的企業文化、經營文化會影響到眾多的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這是文化方面的問題;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新穎有效的特許經營方式被眾多的國內廠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國的連鎖經營熱潮,這是很重要的一種制度性創新。因此,國際技術貿易的影響是很復雜的,不僅僅是簡單的技術引進而已,換句話說,國際技術貿易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從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角度而言,國際技術貿易的外部效應主要表現在它改變創新主體的內在意識,并改善創新主體內外部的制度環境,從而使得發展國家創新誘導的反應機制更加靈敏,最終改善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能夠改變發展中國家創新意識缺乏的狀況。很多發展中國家表現出一種維持傳統和穩定為主調的社會意識結構,普遍缺乏創新意識。借用結構主義的觀點,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常常會陷入“累積因果關系”的惡性循環之中,也就是說技術創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滯發展。而這種惡性循環是內在力量所無法克服的,這時候需要一種外在的推動力量,使其能夠跳出這種惡性循環,而國際技術貿易可以看作是這樣一種外在的力量,這種力量首先改變的是創新意識方面的問題。正像上述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的例子一樣,技術的引進帶來了消費者消費習慣的新變化,先進的經營模式所具有的明顯優勢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終導致整個行業經營模式的創新。顯然,在這一過程當中,企業和個人都經歷了一次思維方式的轉變,從認識、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情況進行二次創新,這種普遍性的思維方式的轉變意味著一個國家創新意識的興起。這對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機制形成和創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因為只有具備創新意識的國家,政府才會對技術創新給予充分的重視,并為技術創新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和環境。
其次,國際技術貿易能夠改善創新主體內外部的制度環境,促使發展中國家創新誘導反應機制的靈敏化。從引進技術的企業來說,為了充分利用引進的技術常常需要在企業的組織管理方面做出較大轉變和創新,也就要改變企業內部的制度環境,比如說企業為了利用維護一套價值昂貴的生產線,需要新建立專門的技術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維修和改進,同時加強企業對員工的技術培訓制度,這些制度性的轉變和創新都有利于企業進一步的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在國家層次,政府為了保證技術引進的順利實施,需要建立專門的技術金融制度以確保技術引進的配套資金。而且在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下,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技術貿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專利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否則,就難以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技術,即使能夠引進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為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損害技術出讓方的利益。也就是說,國際技術貿易客觀上提出了對發展國家改善技術創新制度環境的要求,而這種要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創新主體更好地對創新的市場需求做出正確的反應,最終有助于改善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機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結
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已經越來越充分地肯定了技術創新對“比較優勢”的積極意義,無論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就國際貿易的雙方而言,國際貿易對各自的技術創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辨證地看,如果能就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作一長期分析的話,兩者之間顯然不僅具有一種互動效應,同時具有一種長期增長效應。因為新增長理論、新貿易理論,加上對當今世界經濟的整體增長而言,不僅需要各國獨立的技術創新,同時為了節約稀缺的世界經濟資源,需要各國盡可能地分享這種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技術創新,而國際貿易正好能實現這種意圖。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在處理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系問
題上,不僅需要做客觀的長期和短期經濟分析,同時也要充分地考慮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參考文獻:
[1]劉仁平.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6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