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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可研報告
遼寧省中部地區城市群集中,人口稠密,經濟發達,是遼寧省重要的工業及商品糧生產基地,也是全國重要的以鋼鐵、煤炭、石油、化工、電力、機械、建材為主體的重工業區,是我國有名的老工業基地,為我國的建設發展作出過重要的貢獻,但該地區水資源貧乏,是我國資源性嚴重缺水地區之一。在強化工農業和城鎮節水措施的情況下,該地區的水資源仍不能滿足當地的需水要求,缺水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根據《修訂遼河流域規劃》和《松花江、遼河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論證,遼寧省中部地區屬資源性缺水,只有靠外流域調水才能解決。遼寧省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是一項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工程具有輸水隧洞長、洞徑大、埋深大及沿線地質條件變化大等特點,工程的實施必然為我國南水北調西線工程積累大量的寶貴經驗。工程建設對地區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調入區是遼寧省的經濟發達地區,不但是我省的商品糧基地,更有工業發達的城市群,是國內有名的老工業基地。沈陽等六城市的人口都在100萬人以上,其中沈陽、鞍山和撫順的人口都超過200萬人。解放以后,經過50多年的建設,該區已形成了以沈陽為中心的工業密集、商業繁榮、科技和文教發達的遼寧省中部城市群,成為以鋼鐵、煤炭、電力、機械、石油、化工等重工業為主的工業基地。但該區人均、畝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四分之一,區內水資源貧乏,是我國嚴重缺水地區之一。缺水不僅使城市生活和工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造成地下水嚴重超采,水環境不斷惡化,工農業爭水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工程建成后,可以使大伙房水庫增加19.1億m3的供水量,解決遼寧中部六城市2020年以前的缺水問題,可以改善水環境,使工業擠占農業用水的問題得以解決。本工程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和振興的戰略目標提供水利保障
針對于水污染現象,我們要從不同的污染途徑入手。在鄉村推廣無公害化肥,提高農民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在工廠我們要嚴格工廠的廢水處理以及排污方式進行把關,限制其排污量,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監管。在家庭,推廣無磷洗衣粉的應用,避免生活廢水的難處理。
大伙房水庫上游有新賓縣造紙廠、新賓永陵造紙廠、清原縣造紙廠。這三個造紙廠建于50年代,由于生產工藝落后,每年將500多萬噸含有高濃度化學耗氧物的紙漿廢水通過河道排入水庫中,對庫水造成污染。
二、綜合防治凈化水庫水質
根據“中華環保世紀行在撫順”采訪組到撫順縣后安鎮污水處理廠了解到,這個位于社河上游的我市首家鄉鎮污水處理廠自今年6月試運行以來,每天要處理鎮內300多噸污水,有效凈化了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
社河是距離大伙房水庫最近的一條河流,全長59公里,流經撫順縣多個村鎮,雖沒有大量的工業污染源,但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廢棄物都直接排放到了水體中,造成部分地區水體受到污染,直接影響大伙房水庫飲用水水質安全。最近,經市環保局,撫順縣政府確定多項措施對社河進行綜合治理,從源頭保護大伙房水庫水質。
近年來,有關部門聯手開展了多項水體保護工程。如后安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采用生化加水生植物凈化的辦法,處理規模每天1000噸,投資規模達700萬元。
同時,后安鎮投資100萬元建設了后安鎮、上馬鄉垃圾填埋場及配套設施,及時地處理了上游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投資130萬元在上馬鄉13個村6474戶建120座大型豬糞和雞糞存儲池,一處雞糞晾曬場及土建配套系統,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這樣便形成了畜禽養殖、有機肥生產、有機食品種植為一體,高效、完整良性循環的農業循環型經濟產業鏈,不僅削減農藥、化肥施用量,增加了農民收益,而且減少了對水質的污染。據市環保局有關人員稱,目前來看,這些工程對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起到了很好的凈化作用。
通過對大伙房水庫上游地區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調查研究,提出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即采用培育生物天敵、控制農藥使用量、水田改為旱田和控制灌溉水的方法控制氮磷流失,從而保護水源地生態環境。水污染是指進入水體的污染物含量超過水體本地值和自凈能力,使水質受到損害,破壞了水體原有的性質和用途。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其中包括:慢性中毒和急性中毒。水體受化學毒物污染后,通過飲用水或食物鏈便會造成中毒,入甲基汞中毒(水俁病)鎘中毒(痛痛病)砷中毒、氰化物中毒、農藥中毒等。
三、總結
一、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可研報告
遼寧省中部地區城市群集中,人口稠密,經濟發達,是遼寧省重要的工業及商品糧生產基地,也是全國重要的以鋼鐵、煤炭、石油、化工、電力、機械、建材為主體的重工業區,是我國有名的老工業基地,為我國的建設發展作出過重要的貢獻,但該地區水資源貧乏,是我國資源性嚴重缺水地區之一。在強化工農業和城鎮節水措施的情況下,該地區的水資源仍不能滿足當地的需水要求,缺水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根據《修訂遼河流域規劃》和《松花江、遼河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論證,遼寧省中部地區屬資源性缺水,只有靠外流域調水才能解決。遼寧省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是一項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工程具有輸水隧洞長、洞徑大、埋深大及沿線地質條件變化大等特點,工程的實施必然為我國南水北調西線工程積累大量的寶貴經驗。工程建設對地區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調入區是遼寧省的經濟發達地區,不但是我省的商品糧基地,更有工業發達的城市群,是國內有名的老工業基地。沈陽等六城市的人口都在100萬人以上,其中沈陽、鞍山和撫順的人口都超過200萬人。解放以后,經過50多年的建設,該區已形成了以沈陽為中心的工業密集、商業繁榮、科技和文教發達的遼寧省中部城市群,成為以鋼鐵、煤炭、電力、機械、石油、化工等重工業為主的工業基地。但該區人均、畝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四分之一,區內水資源貧乏,是我國嚴重缺水地區之一。缺水不僅使城市生活和工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造成地下水嚴重超采,水環境不斷惡化,工農業爭水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工程建成后,可以使大伙房水庫增加19.1億m3的供水量,解決遼寧中部六城市2020年以前的缺水問題,可以改善水環境,使工業擠占農業用水的問題得以解決。本工程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和振興的戰略目標提供水利保障
針對于水污染現象,我們要從不同的污染途徑入手。在鄉村推廣無公害化肥,提高農民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在工廠我們要嚴格工廠的廢水處理以及排污方式進行把關,限制其排污量,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監管。在家庭,推廣無磷洗衣粉的應用,避免生活廢水的難處理。
大伙房水庫上游有新賓縣造紙廠、新賓永陵造紙廠、清原縣造紙廠。這三個造紙廠建于50年代,由于生產工藝落后,每年將500多萬噸含有高濃度化學耗氧物的紙漿廢水通過河道排入水庫中,對庫水造成污染。
二、綜合防治凈化水庫水質
根據“中華環保世紀行在撫順”采訪組到撫順縣后安鎮污水處理廠了解到,這個位于社河上游的我市首家鄉鎮污水處理廠自今年6月試運行以來,每天要處理鎮內300多噸污水,有效凈化了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
社河是距離大伙房水庫最近的一條河流,全長59公里,流經撫順縣多個村鎮,雖沒有大量的工業污染源,但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廢棄物都直接排放到了水體中,造成部分地區水體受到污染,直接影響大伙房水庫飲用水水質安全。最近,經市環保局,撫順縣政府確定多項措施對社河進行綜合治理,從源頭保護大伙房水庫水質。
近年來,有關部門聯手開展了多項水體保護工程。如后安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采用生化加水生植物凈化的辦法,處理規模每天1000噸,投資規模達700萬元。
同時,后安鎮投資100萬元建設了后安鎮、上馬鄉垃圾填埋場及配套設施,及時地處理了上游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投資130萬元在上馬鄉13個村6474戶建120座大型豬糞和雞糞存儲池,一處雞糞晾曬場及土建配套系統,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這樣便形成了畜禽養殖、有機肥生產、有機食品種植為一體,高效、完整良性循環的農業循環型經濟產業鏈,不僅削減農藥、化肥施用量,增加了農民收益,而且減少了對水質的污染。據市環保局有關人員稱,目前來看,這些工程對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起到了很好的凈化作用。
通過對大伙房水庫上游地區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調查研究,提出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即采用培育生物天敵、控制農藥使用量、水田改為旱田和控制灌溉水的方法控制氮磷流失,從而保護水源地生態環境。水污染是指進入水體的污染物含量超過水體本地值和自凈能力,使水質受到損害,破壞了水體原有的性質和用途。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其中包括:慢性中毒和急性中毒。水體受化學毒物污染后,通過飲用水或食物鏈便會造成中毒,入甲基汞中毒(水俁?。╂k中毒(痛痛病)砷中毒、氰化物中毒、農藥中毒等。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大、中型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時,應當維護下游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企業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時,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六條 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總量控制計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其他水體的總量控制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體的總量控制計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七條 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
第八條 對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水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該水體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要求。
第九條 分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按照科學、統一的標準執行??偭靠刂浦笜朔峙滢k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安裝總量控制的監測設備。
第十二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務院批準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的水環境質量監測規范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并按照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按照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營運單位,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抽測檢查。
第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治理進度。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檢查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的治理情況,對完成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驗收。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必須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后1個月內,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延長治理期限申請,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對管轄范圍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佩戴行政執法標志。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況;
(二)污染物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操作和管理情況;
(三)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四)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監測記錄;
(五)限期治理進展情況;
(六)事故情況及有關記錄;
(七)與污染有關的生產工藝、原材料使用的資料;
(八)與水污染防治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并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經濟損失、人員受害及應急措施等情況的初步報告;事故查清后,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采取的措施、處理結果以及事故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社會影響、遺留問題和防范措施等情況的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文件。
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事故可能影響的水域進行監測,并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造成漁業水體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管理機構報告。海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通報情況,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水污染事故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行政區域危害或者損害的,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損害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況。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保護,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主題詞:《水污染防治法》;見解
Abstract: new revised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ld law, combined with our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in the face of the new situation, to have 11 years of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y revisions, rich content, adjust the structure, mak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from passive to active t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thought to provide the most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 opinions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一個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環境保護的形勢變得異常嚴峻: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依然嚴重;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水環境惡化趨勢加劇;居民飲用水安全存在隱患,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面對水環境的挑戰,國家環境部提出了“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戰略思想。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總結了舊法實施的經驗教訓,結合了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已實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大量修改,豐富了內容,調整了結構,使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控,為這一戰略思想的實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條,比修訂前增加了30條。明確提出保障飲用水安全,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確立超標違法原則,強化淘汰嚴重污染的落后產能機制;還增加了水污染事故處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監管、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等方面的規定;尤其是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這次修訂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共22條,比原先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條,使處罰手段更加多元化,處罰力度也得到明顯增強,這既對污染物的排放帶來了強大的壓力,也為水環境的治理提供了積極的動力。
一、飲水思源,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飲用水的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舊水污染防治法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已經作了嚴格的規定。為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這次修訂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門列為一章,彰顯了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決心和重視程度,真正把以人為本落實到實處。
1.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新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并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2.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新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3. 嚴格禁止排污。新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明確責任,強化環保部門權利,構建高效管理體系
一個地區的水環境的好壞,與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實承擔起防治水污染的職責密切相關。為了保證本法規定的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夠落到實處,落實地方政府保護水環境的責任,本次修訂后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同時規定,國家施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作為水污染防治的排頭兵,新法也在進一步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限上下足力氣。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污行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處罰權,明確授權環保部門在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排污單位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并適當增加了強制執行手段,賦予環保主管部門實施關閉、拆除的權力和拆除、扣押、沒收污染環境的生產設備或工具的強制執行權,及對產生污染的設備斷水、斷電的強制權。使環保部門可以更具剛性和震懾力的執法,大大提高了環保執法的權威性。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確立了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補償機制、排污許可制度、區域限批制度、行政代執行制度、水污染損害訴訟法律援助制度等制度、機制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將進一步提高水環境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也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完善提供了借鑒。
三、提高違法成本,加大處罰力度,震懾違法行為。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頸。新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相應增加了規定,大大豐富了法律責任的內容,提高了水污染的違法成本。
1.豐富了處罰手段,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罰款、責令限期治理、責令停業、責令關閉、責令船舶臨時停航等措施及處罰。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罰款的絕對值,如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且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而逾期仍不拆除的,最高罰款額提高到100萬元。對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行為規定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又如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損失的百分比處以罰款。
3.確定了排污者違法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新法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并對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雨綢繆,強化事故應急機制。
水污染事故與公共危機往往只是一步之遙,如果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不好,那將對公眾健康、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是外交局勢都會造成重大損失。
此次修訂專門設定了“水污染事故處置”一章,將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上升到了國家法律的高度。
1.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2.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3.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參考文獻:
摘要: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相較于舊法有很大進步,但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如立法目標、相關管理部門職權劃分、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糾紛、排污許可制度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相關處罰罰則等方面存在不足,筆者就相關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立法目標 職權劃分 處罰罰則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污染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現在水污染防治的需求。在我國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著舊賬未清,又欠新帳的局面下,我國于2008年全面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與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新意頗多,在水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然而,與現今嚴峻的水污染狀況相比,仍然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立法目標低,概念模糊
新《水污染防治法》將飲用水安全作為立法目標,這是否有立法目的過低的嫌疑,值得推敲。實際上,1996年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相比較而言,2008年的規定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但刪除了保障人體健康及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的內容,筆者以為此次修訂刪除保障人體健康這一目的,不甚明智,有使立法目的降低了之嫌,不能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的法律價值,因此應當保留保障人體健康這一立法目的。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門職權劃分不明確
根據新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環境保護部門統一主管,交通部門、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分工負責和協同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該體制,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但存在一定的問題,即我國對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權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水環境管理權之間的關系未作明確詳細可操作的規定,導致實踐中經常出現各部門之間“爭奪權力、推諉責任”的現象,不利于水污染的全面系統防治。
集權管理和分權管理兩者權衡,相關學者建議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首要一點應該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集權管理,其他部門配合環保部門,當數個部門的處理意見出現分歧時,應當首先考慮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
三、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新法第28條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卑醋置嬉馑祭斫?,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兩個,即有關地方政府或共同上級政府協調解決。這種選擇容易滋生扯皮現象,造成問題久拖不決,另外按什么標準、什么尺度來解決糾紛,這些都是立法空白。
針對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國家應盡快出臺有關配套措施。一方面要明確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前提是當事有關地方政府協調過,另外,要建立上下游長效工作機制。這主要包括定期聯席會商、信息互通共享 、聯合采樣檢測、聯合執法監督、敏感時期預警、協同應急處置、協調處理糾紛等機制。
四、有關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此次修訂雖然在強化治污效果中發揮重要作用仍存在不足,總量控制制度缺乏法規依據,雖然新法同以往一樣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于沒有確定的期限,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并不排除制定滯后的可能。
此外確定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重要依據是江河,然而《水污染法》與《水法》在這個問題規定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定上存在巨大分歧。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門確定排污總量、組織水環境功能區劃;根據《水法》,水利部門或者流域機構負責核定水體納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這樣很容易造成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水體納污總量和向水體排污總量,水域限制排污總量和向水域的實際排污總量之間的脫節以及機構磨擦現象。 總而言之,以上諸多不足均會制約兩制度創新的效果發揮。
針對以上不足,至少應當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國務院應盡快出臺關于總量控制制度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使得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有合法參照。其次,整合環保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消除不必要的機構磨擦。最后,由于現行設立的排污許可制度要求,實質上是對企業污水治理的硬性要求。要提高企業排放達標企業污水治理的積極性,還必須在激勵性措施(即彈性要求)上多做工作,可鼓勵企業對污水進行處理,達標部分免收排污費等措施。
五、有關處罰罰責
此次修訂雖然加大了對違法主體的處罰力度,但相較于違法獲得的利益而言,其違法成本仍然較低,不能起到良好的威懾作用。首先,對于常見的違法排污行為,最高處罰額僅限于 50萬,處罰上的上不封頂也僅限于重大水污染事故,實際抑制大企業的違法排污的作用有限,處罰的力度遠不盡人意。其次,雖然新法基本實現了處罰方式的多元化,但考慮到流域的污染特點,不利的污染成本會隨著水資源的流動性轉嫁給他人,監督上的現實困難又極易導致責任不明。因而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都樂于以較溫和的方式來實施最嚴厲的處罰,也就造成了處罰效果大打折扣。最后,新法沒有直接規定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只在第9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我國刑法及其修正案所規定的環境資源犯罪 14個罪名,并無一個與水污染直接相關。因此,該條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實質意義。
由于相關處罰罰則規定的處罰力度不足,在實踐中必然不能取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首先,針對當前處罰力度有限,大的企業無法得到有效規制等問題,在水污染治理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引入“按日計罰”機制,從而使企業違法排污數量多少、程度輕重都能直接與所受處罰對接。其次,加強水資源保護機構對企業違法行為所受處罰的監督職能。處罰的監督職能。一旦發現處罰失當,應當責令該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重新予以責任認定,變更不當處罰。最后,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修改刑法的相應內容,規定與其相宜的罪名,減少嚴重破壞環境行為責任的逃避。
參考文獻:
[1]鮑燕嬌.淮河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執行分析[J]. 科技信息,2009(8).
一、貫徹落實情況
1.政府重視,措施到位。近年來,我鎮已把水污染工作納入了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不斷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的對策和措施,實現了水環境質量總體穩中趨好,為“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衛生的水”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有力地推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 2.實施綜合整治,水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對流入黃河的污水進行重點治理。二是積極開展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如加大對節水技術的推廣和鎮村清潔工程建設的力度、全面啟動砂溝清理保潔、大力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村級簡易垃圾填埋場、實施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及生態鎮村建設、畜禽糞水污染整治等。三是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情況
為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規范有序開展,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及時組織鎮、村兩級干部認真學習相關文件精神,成立了鎮、村兩級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站,同時,我們還制作了飲水安全管理站門牌、水價水費標準和管理責任展板加強運行管理,并在各村張貼宣傳標語,營造宣傳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