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3 05: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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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3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梢约哟笃胀ò讣喴讓徖淼哪J剑瑢㈦p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調查報告認定伊春空難是一起責任事故,通過重建當時的事故全過程,再現了這一幕悲慘的情景。對航空公司的疏漏和不負責任進行了客觀分析,并且理順了其與事故發生之間的邏輯鏈條,對整改做出部署,也算是從官方的角度對空難進行了總結。空難調查報告對于還原當時的信息披露不足很有幫助,也可以幫助讀者彌補其時新聞報道缺位所造成的懸疑。除了在構建內容信息上的作用,這份事故調查報告在形式上也有意義——若立足CSR的角度,可以看出一些值得鼓勵的因素。
一是從政府監管責任的承擔和厘清上,報告是對國家公共安全責任的自我剖析;二是從具體航空公司的運作上看,報告要給消費者一個清晰和完整的交代,不能時過境遷。調查報告要在內容和形式上完成這些任務。
過往的公共事故,絕大多數都是“一事一議”,過去就過去了,對于企業在市場運營中提供健康與安全的責任甚少提及。更有一些事故被隱瞞糊弄過去,政企不分的情況非常普遍,造成政企的邊界模糊,對于建立可以永續的商業運行環境毫無建樹。
類似于伊春空難的調查報告,除了回應輿論的探詢,也可以看到內在邏輯的展示:一個公司是如何罔顧法律的風險規范,如何不回應公眾的要求,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損害的。把企業背離社會責任的過程寫清楚,展示給公眾看,有助于反向重建那些被模式的與被傷害的。
航空公司的存在基礎就是提供安全的航空器及其服務,而與商業公司混合并行構成航空安全保障環境的行政機構,比如氣象、督導等政府部門,則同樣要對安全消費的鏈條崩潰負有責任。用社會責任的觀點看,調查報告的意義就浮現出來了,這是重建安全的前提。
在伊春空難的調查報告之前,國務院批復的另一個重大事故的報告是關于溫州動車追尾的。兩個報告相比,前者在行文上更簡潔,對于商業公司的責任認定占據更多比例;而動車追尾事故中劃分公司商業失察的動機明顯不足。
同樣是公共安全事故,商業行為都隱身其間,其運行質量是否超越了職業倫理和普遍的道德約束,對于人員死傷規模有著莫大的影響。理論上講,調查報告在短期內有促進功能,比如責任承擔及懲戒警示等。但能否在遠景上起到作用,還是要打個問號。換言之,事故調查這種極端類型的責任報告,必須要在合適的商業運行環境中才會有持續的意義。當它面對的是社會責任的碎片化、隨意化與被馴服的情景時,報告要想從紙上落入現實也很難。一點一滴的修正,能否修復出完整的社會責任環境?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一、*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記 者(以下簡稱“記”):蘇司長您好!201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方面,重點開展了哪些工作?
蘇 潔(以下簡稱“蘇”):2011年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任務繁重的一年,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繼續保持了持續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在推動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動態監管、專項整治、平安創建、事故查處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2011年,我們主要抓了以下6個方面的工作,體現在“六個突出、六個推動”。
突出統籌規劃,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取得新成果。以編制“十二五”規劃為有利契機,協調推動相關部門把安全生產納入行業發展規劃重點內容;以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40號文件為重點,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監管制度;以有效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為核心,進一步建立了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等各項制度。
突出頂層設計,推動道路交通動態監管等工作取得新進展?;緦崿F了“兩客一危” (營運客車、旅游客車、?;愤\輸車)車輛全部安裝動態監管系統的目標,全國“兩客一?!避囕v動態監管終端安裝率從試點前的51%提高到97.6%;基本形成了全國監管平臺,各省級平臺實現了與全國統一動態監管平臺的對接;統一了動態監控系統安裝應用標準,各地區先后出臺了46個實施辦法和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1年共投入540萬元對試點地區給予經費支持,帶動全國投入資金4.2億多元;進一步遏制了因超速導致的客運事故;進一步強化了動態監管在推動綜合監管工作中的作用。
突出協調聯動,推動重點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新成績。聯合部署開展了道路客運隱患整治專項行動,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重大事故;聯合部署開展了京滬高鐵沿線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為京滬高鐵開通運營創造了良好安全環境;部署開展了建筑施工防坍塌專項行動,有效遏制了坍塌事故多發的勢頭。
突出鞏固提高,推動平安創建工作邁出新步伐。啟動了新一輪“平安暢通縣市”創建5年計劃;通過典型引路推進建筑施工“平安工地”創建工作;加強了“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的監督檢查;部署開展了年度百名“平安農機示范縣”創建活動。此外,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工作部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積極推動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啟動了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并全面推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突出科學嚴謹,推動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積累了新經驗。2011年下半年以來,重點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7·23”甬溫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和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這也是近年來發生的非常典型的3起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國務院調查組,調查組領導超前部署,建立健全調查工作制度,為事故調查工作的有序高效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目前,“7·23”事故已經調查結案,并向社會全文公布了調查報告。
突出形成合力,推動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取得新實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關于事故查處分級掛牌督辦的要求,把事故現場督導和掛牌督辦作為提高綜合監管效能、強化事故教訓吸取的一項重要手段來抓,進一步凝聚共識,形成了事故查處工作合力。
記: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在“7·23” 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中,總結和積累了哪些好的經驗和做法?
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齊心協力,確保事故現場前期協調處置工作緊張有序開展?!?·23”事故現場協調處置任務重、難度大,調查組緊緊依靠和充分發揮屬地安全監管部門作用,齊心協力做好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和協調保障工作。在“7·23”事故調查中,面對調查時間緊、任務重、參加部門人員多等前所未有的新問題,浙江省及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同志全力以赴,協調當地政府做了大量工作,為國務院調查組順利開展工作創造了條件。
調查組領導超前部署,確保調查工作有條不紊開展。調查組領導駱琳、王德學等同志,把握大局、超前部署,帶領調查組及時制定了事故調查整體工作方案和各小組工作方案,明確了調查內容、責任分工、時間安排、調查紀律,為系統開展調查工作提供了依據。調查中,根據調查總體任務要求,及時制定了分階段、分地區、分單位的調查工作計劃,細化調查內容、調查方式、調查進度,始終使調查工作有條不紊地推進。
建立健全調查工作制度,確保調查工作優質高效推進。調查工作之初,根據新情況、新問題,調查組及時制定了一系列調查制度,有序高效推進各項工作。調查組建立了會議推進制度,每天晚上召開各小組負責人碰頭會,通報調查進展情況,研究部署次日調查工作;建立了情況通報制度,每天編印簡報將調查進展情況發送調查組領導和有關部門;建立了學習培訓制度,針對行業部門首次不參加調查組、熟悉相關專業的人員不足的情況,調查組及時開展了專家培訓答疑等活動,使調查組人員在較短時間內了解了相關知識;建立了輿情分析制度,收集了當地相關媒體報道40多萬字,加強研判分析,拓展調查思路;建立了工作溝通制度,對事故調查中有關事實認定和法規適用等問題反復與鐵道部工作組溝通、辯論,使事實認定和法規適用更加科學嚴謹;加強與監察部的密切配合,協調監察部審理室到現場審理,有效縮短了調查時間;成立了臨時黨支部,把事故調查與創先爭優有機結合,為事故調查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證。
首次對調查報告組織了評估論證,確保調查結論經得起各方面檢驗。為了保證調查報告的科學嚴謹,調查組通過逆向思維、注重細節、倒查問題,反復討論、反復論證,先后對調查報告進行了百余次修改完善;在調查報告形成后,又2次組織召開了由法制、新聞、宣傳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專題評估會,對調查報告進行評估和進一步完善;組織有關專家對有關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進行了專門論證,確保調查報告經得起各方面的檢驗。
在事故調查后首次全文公布了調查報告,全面回應了社會關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政府網站全文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和檢驗,維護了政府公信力。
記:新情況、新問題對綜合監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綜合監管工作的下一步重點放在哪些方面?
蘇:2012年,我們重點圍繞“六個加強、六個著力”做好各方面工作。
加強制度建設,著力推進綜合監管職責落實。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各地在實踐中創造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完善法規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標本兼治的制度措施;加強政策宣傳,切實把行業安全發展規劃落到實處。
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著力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以道路客運安全為重點抓好道路運輸安全綜合治理;以預防施工坍塌事故為重點深化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以重點場所為重點抓好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以吸取事故教訓為重點抓好高鐵安全專項整治;以客船漁船為重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著力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進道路運輸客運企業標準化、水上運輸企業體系審核標準化、鐵路運輸企業標準化、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加強動態監控系統的監管應用,著力提高科技保障安全的能力。開展道路交通動態監控應用標準化試點工作;進一步推進漁船安裝防碰撞自動識別系統;加快推進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安裝應用工作。
關鍵詞 “7?23”溫州動車事故;公共危機;處理
一、事件回顧
2011年7月23日20時30分05秒,甬溫線浙江省溫州市境內,由北京南站開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車與杭州站開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車發生動車組列車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傷,中斷行車32小時35分,直接經濟損失19371.65萬元。7月24日,鐵道部對發生“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上海鐵路局局長龍京、黨委書記李嘉、分管工務電務的副局長何勝利予以免職,并進行調查。7月24日22點45分,鐵道部在溫州召開新聞會,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為事故道歉。然而在此之前,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于24日凌晨便已經宣布救援行動結束,24日下午就開始處理出事車廂、清理現場;在鐵道部召開的新聞會上,發言人王勇平“這是生命的奇跡”“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等草率的言論,更被網友戲稱為“高鐵體”,不禁使公眾對鐵道部的認可程度大大下降。
2011年7月25日,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國務院“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組。7月27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65次常委會議,專題研究事故調查處理和鐵路安全工作,并對事故調查工作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并強調要按照科學、嚴謹、依法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僅要查清直接原因,還要追根溯源,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并要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給人民群眾一個真誠、負責任的交代。然而直至2011年12月28日,國家安監總局才公布了對此次溫州動車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
二、事件反映的問題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國政府在處理事故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高度重視、敢于擔當,積極回應,特別是首次通過網絡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全文公布等一系列舉措,無不表明我國政府提出的“給人民群眾一個真誠、負責任的交代”的基本理念絕非僅僅停留在口號層面,但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我國在公共危機處理和善后的過程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端:
(一)、草率結束救援工作、清理現場,違背公共危機處理的目標
政府部門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其處理公共危機的最高目標是,在危機發生的緊急情況下,穩定社會,維持社會經濟系統的正常工作,而在危機事件發生的緊急情況下,維持穩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開展積極有效的救援。但是在“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于24日凌晨便宣布結束,并且在救援行動結束后的24日下午,還陸續發現了不少遇難者遺體,甚至發現了幸存者小伊伊。在如此重大的事故發生之后,救援工作只持續幾個小時便宣布結束,甚至在很多遇難者遺體未能抬出車廂的情況下,鐵道部就下令將廂體掩埋,如此草率的救援及現場清理方式,在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同時,也反映出相關部門在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忽視和違背了公共危機處理的基本目標。雖然安監總局在2011年12月28日的調查報告中,對過早結束救援工作的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但時隔半年之后才來的解釋并未對當時公共危機的處理起到積極作應,反而進一步揭示了我國在處理公共危機方面存在缺陷。
(二)、事故信息不及時、不準確,未滿足公眾知情權
在發生公共危機的緊急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及時事故信息,一方面是爭取公眾的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也是引導公共輿論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轉移。并且在危機發生的24小時內,關于事件真實、可靠的信息不多,社會上甚至會出現流言甚至謠言,因而相關部門及時權威、真實、可信的信息顯得尤為重要。但在溫州動車事故發生后,鐵道部在2011年7月24日晚才召開新聞會,沒能把握好最佳時機,加重了公眾的猜忌、疑慮和擔憂。除此之外,新聞會上,鐵道部發言人對于媒體和公眾的所關心的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處理進展以及對救援的疑問沒做出正面回答,甚至還出現了諸如 “關于掩埋,后來他們(接機的同志)做這樣的解釋。因為當時在現場搶險的情況,環境非常復雜,下面是一個泥潭,施展開來很不方便……所以把那個車頭埋在下面蓋上土,主要是便于搶險。目前他的解釋理由是這樣,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薄瓣P于小伊伊我只能說那是個生命的奇跡”等不負責任的言論,引起輿論一片嘩然,對危機的控制和處理也造成了負面影響。
除了新聞會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之外,相關部門還有為了掩飾問題嚴重性、減輕自身責任而謊報信息的嫌疑。例如鐵道部第一次的官方死亡人數為35人,而此時其他消息顯示遇難人數已達38人;當鐵道部將遇難人數數據更新至38人時,網絡媒體統計已有40人遇難;直到官方最終確認死亡人數為40人時,媒體和公眾關于此次特大事故的確切遇難人數還是說法不一。政府越是刻意掩埋和擅改信息,就越容易喪失公信力,而一旦公眾對政府部門的信任度降低,相關部門在控制和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也會越大?!??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準確事故相關信息,未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亦暴露出我國在公共危機管理的控制和處理機制存在弊端。
(三)、善后處理措施欠妥,未達到穩定公眾、安撫遇難家屬的理想效果
一般對公共危機善后處理的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恢復機構正常工作;資料記錄與保存;事故調查;損失的清算以及補償損失;穩定人心。在溫州動車事故發生后,政府部門也采取了一些列的善后措施,但在這些措施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鐵道部在事故發生不到36小時之后便下令通車的做法不妥。動車追尾不是天災而是人禍,盡快通車固然重要,但在事故原因還未查明、安全隱患并未排除的情況下就下令通車,實則可能對今后鐵路事業的發展埋下更大的隱患。同時,在事故未完全處理完畢的情況下通車,也會給輿論造成“政府不關心公眾安?!钡膬A向,給事故調查帶來負面能影響;其次,對遇難者和傷者的賠償問題也暴露出我國的公共危機善后處理機制不健全。在事故發生后,溫州方面安排了57個工作小組一對一接待遇難者家屬,進行安撫接待工作,穩定遇難者家屬情緒,然而僅僅在情緒上的安撫還不夠,一套完備、詳細的賠償方案才是重要的。然而在賠償問題上,此次事故卻出現了所謂的“早簽協議可獲獎勵”的荒謬說法和賠償費從17.2萬到50萬再到91.5萬的“三級跳”現象,將我國缺乏完備的危機安撫機制的弊端暴露無遺;最后,關于此次事故的調查結果,也就是對大部分公眾來說所謂的“說法”和“交待”也是遲遲得不到落實,從7月26日成立調查小組到8月10日調查小組成員變動,再到調查結果初定時間由9月份一拖再拖,直到12月28日調查結果“千呼萬喚始出來”,長達半年的調查時間也使得本該得到及時處理的公共危機事件成為了一直壓在公眾心中的石頭。并且事故調查報告在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問題的時候,將大部分原因歸結于技術因素, 可能也會造成調查報告的公眾的認可度偏低、穩定人心效果不明顯的現象發生。
三、事件啟示與解決方法
綜上所述,我國在公共危機的控制處理和善后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通過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反思,我們應當進一步完善公共危機管理中的處理與善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預防機制,盡可能的防范和杜絕引發危機的隱患。公共危機具有無序性的特征,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公共危機的預防,建立健全相關機制,盡可能的防范和杜絕引發危機的隱患。以本次溫州動車事故為例,事前未對鐵路運行信號技術加以驗證和人員調配存在問題是因為悲劇的原因之一,如果事前對通號設計進行了詳細的監測和檢查、鐵路局嚴格落實人事制度,可能就不會有這次事故的發生。因而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預防機制,對危機的處理與善后起著先決的、重要的作用。
(二)、堅持處理公共危機的基本目標。一方面開展積極有效的救援,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搶救傷員,把損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另一方面及時事故的相關信息,安定民心,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在“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中,政府部門草率結束救援工作、為及時準確事故相關信息,造成了媒體和公眾對政府部門的質疑和不滿,在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同時,也對危機管理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因而在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做到盡快確認危機、確保決策正確、迅速做出反應、及時信息避免群體盲思、信息公開透明等,在爭取公眾理解和配合加快危機解決的同時,引導公共輿論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轉移。
(三)、健全公共危機處理過程中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作為政府公共關系框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致力于向媒體和公眾及時提供信息,同時努力塑造良好形象,獲取媒體和公眾的支持和認可。在危機事件發生后,媒體和公眾迫切希望從政府口中了解準確的消息,因而新聞發言人制度在這里起著重要的作用。溫州動車事故發生24小時生,鐵道部才召開新聞會,而當時作為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的王勇平,面對媒體和公眾的質疑和提問,非但沒有從正面回答和解決問題,反而說出了一些后來被網友們稱為“高鐵體”的言論,使得政府部門錯失了通過召開新聞會穩定人心、贏得公眾認可的機會,這一事件的發生,也是我們認識到健全公共危機處理過程中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是至關重要的。
(四)、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機制??刂铺幚砦C階段的結束,并不意味著危機管理過程已完結,而是危機管理進入善后處理的階段。善后處理階段中,一方面要對危機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另一方面也是對事件發生過程的調查及反思。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機制,必須做到“真誠”,在給危機受害者進行精神補償和物質補償的同時,也要公眾中加強思想教育,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心理震蕩,增強對政府的信任力。溫州動車事件在善后過程中所反映出的沒有完備賠償制度、事故調查報告一拖再拖等現象,再次充分說明了我國需建立完善的公共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機制,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經驗和教訓,為我所用,在危機的善后階段,做到穩定人心、增強危機免疫力。
總體來說,“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所揭示和反映的我國在公共危機處理和善后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僅僅這其中的一小部分,要想真正健全和完善我國公共危機處理和善后機制,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希望政府相關部門一此次特大事故為警醒,充分總結和反思,在突發性公共危機的處理和善后上有所改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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