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12 05:29:59
序論:在您撰寫對外加工貿易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在發展的過程中,威海市的對外加工貿易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系列發展瓶頸問題,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1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中出口商品結構不合理雖然近年來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出口商品結構有了較大程度的改觀,但與沿海發達省份的地級市,如溫州、無錫、蘇州、泉州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v觀威海地區加工貿易,農副產品、紡織類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占比重較大,影響了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的整體結構水平。
1.2加工貿易產業鏈短,對經濟增長和產業拉動作用有限盡管加工貿易對威海市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拉動作用,但由于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技術含量相對較低,且仍處于簡單裝配加工階段,國內生產主要集中在產業鏈下游,因而利潤較低,加工貿易的示范帶動效應相對偏弱。外商投資企業往往對所在企業先進技術實行嚴格壟斷,引進外資所期盼的技術外溢效應不明顯。
1.3.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企業大多缺乏所有權優勢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企業很少有當地特色品牌,缺乏所有權優勢。大多數企業只能進行微利的貼牌生產,成為制約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發展的瓶頸之一。
2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對策
面對以上問題,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亟須轉型升級,具體來說,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2.1政府要完善引資政策,推進對外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穩定的加工貿易扶持政策體系是穩步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必要條件。這就要求威海市除了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出口設備政策、園區配套設施等相關轉入產業的優惠政策之外,還要制定相應的財政優惠政策,以改善產業成長與發展的軟環境,簡化有關投資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為客商主動搞好各項服務。同時扶持并引導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企業走出一條以自主創新為核心的轉型升級之路。
2.2對外加工企業需提高產業品牌,增加高科技附加值,延長國內價值鏈產業鏈條較短、科技含量不高,是制約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發展的根本原因。威海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要在提高產業層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從提高加工貿易附加值入手,大力發展國內配套產業,同時大力吸引國外技術。近年來,全球制造業價值鏈在我國的布局日益系統化,跨國公司近年在華投資加大了在價值鏈上游研發環節的投資。威海市應抓住價值鏈模塊化的機遇,利用跨國公司投資的技術擴散效應,鼓勵企業加強國際間的科研交流與合作,把對外加工貿易作為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的有效平臺。要采取加大對大型跨國企業的吸引力度、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研發中心等措施提升加工貿易水平檔次,充分利用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將勞動力優勢轉換成產業技術優勢。
2.3結合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相關規劃,因地制宜發展海洋產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本質是培育海洋優勢產業、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并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因此,山東省威海市要審時度勢,乘勢而上,在選擇承接相關產業時,應注重充分發揮臨海產業優勢,充分發展船舶產業、海洋開發與保護產業、現代漁業、電子信息產業、醫藥產業、新材料產業、新能源等產業。
2.4形成產業集群,提升三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和十個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的承載能力產業園區被公認為區域品牌建設的最佳載體。威海市產業園區現在做得比較好,威海市現有威?;鹁娓呒夹g產業開發區、威海出口加工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另有乳山經濟開發區、文登經濟開發區、榮成經濟開發區、榮成工業園區等十個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威海市應充分發揮所轄的三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和十個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的投資洼地效應,引進有可能形成產業鏈的企業集群。在園區建設中,威海市及所轄乳山、榮成等區縣應注重高起點規劃園區,多層次建設產業園區,設置合理的企業準入機制,把威海市打造成不斷擴大園區的產業生態空間,加強產業鏈的密集程度的極具吸引力的國外先進產業轉移的目的地。
當國內有些軍工企業還在疲于轉換機制和扭虧為盈時,周邊環境已經推著這些企業必須邁出新的步伐,在加快軍工企業改革的同時,適時地研究和調整企業發展戰略,在不可避免的全球經濟一體化浪潮中,調整國內軍工企業,拓寬民品開發的路子,在開發生產成套設備產品的同時,積極開展對外加工貿易,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盡快提高軍工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適應國際分工、占領國際市場的能力。
一、加工貿易是參與全球產業分工的重要鏈條
從一般意義上講,對外加工貿易是指一國從國外進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國內加工、裝配后再出口的一種貿易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加工貿易通常是外國企業以合資、合作方式,把某些生產能力轉移到東道國,或者利用東道國的已有生產能力為自己加工、裝配產品,然后行銷到全世界各有關地區的一種貿易做法。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是參與亞太區域乃至世界產業分工的重要鏈條,符合當今世界貿易發展的潮流。例如發展“兩頭在外”的輕紡、機電產業,通過對外加工貿易擴大了出口,適應了國際市場,有力地增強了國際競爭能力;同時也加快了國內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進程。
我國航天系統對外加工貿易的發展顯得不太平衡,地處內陸的企業發展比較緩慢,而地處沿海的企業,有的已通過對外加工貿易形成產值數億元的規模。例如八院的上海儀表廠,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業急于尋找海外生產廠家謀求發展的機遇,同美能達公司簽訂了多批合作生產復印機組件的合同,第一年產值就達1億多元,第二年接近3億元,出口創匯達2500萬美元,產品直接銷往歐美等國家。這在當今不少國有大中型企業舉步維艱的情況下,無疑是一個奇跡。上儀廠通過對外加工貿易,不僅使企業生產經營快速增長,而且還通過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建立了一家新的專門發展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航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這就是抓住了國際產業分工的機遇,通過對外加工貿易有力地激活了企業,同時增強了軍工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二、加工貿易的結構已發生很大變化
從加工貿易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加工貿易是我國參與全球產業分工的重要一環,符合當今世界貿易發展的潮流。加工貿易的發展實際是我國通過對外開放承接發達國家、新興工業國家和地區轉移出來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某些中等技術產業,充分發揮了我國的優勢,包括廉價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業和技術基礎等,加快了國內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進程,增強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90年代以來,我國加工貿易的結構已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外商投資的合資企業逐步取代了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成為加工貿易的主體;二是加工貿易產業結構也在發生變化,由過去的勞動密集型為主導,逐步向技術、資金密集型產業發展;三是加工貿易的技術檔次在逐步提高,出現了一批批技術先進、規模領先的大型項目;四是加工貿易企業相互之間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和國產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斷提高,加工貿易與國內產業的協作聯系正在加強。從這些情況看,加工貿易升級的步伐在明顯加快,今天的加工貿易同改革開放初期的加工貿易已產生了質的差別。事實上對外加工貿易已成為我國現代工業生產和流通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貿易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加工貿易迅速發展后,其經營格局對海關監管和整個經濟管理形成了日益嚴峻的挑戰;二是加工貿易的外向循環與國內產業的循環,未能形成有機的聯系,因此制約了加工貿易對國內產業帶動作用的發揮;三是走私漏洞現象增多,這對國內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都形成了不小的沖擊。因此,置于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參與國際產業分工的大背景下來認識加工貿易,并在此基礎上理順加工貿易的政策,加強和改進加工貿易的管理,仍是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
三、加工貿易將發展到一個高級階段
從當前世界貿易的發展趨勢看,經濟全球化的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的加快,必將推動全球加工貿易以更大規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圍得到發展,并有可能成為未來國際貿易的一種主要方式。當前,發達國家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發展迅猛,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的增長速度已大大超過其他非高技術制品。高新技術產品的部分加工組裝業務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
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研究與發展領域的突出優勢,不僅將加劇其產業向國外轉移的過程,并且也將以具有較大接納能力的市場,作為其轉移的目標。在這個發展趨勢中,中國將成為未來高技術產業結構轉移的主要目標。其次,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具有成熟技術的產業,也將逐步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對外加工貿易將會獲得進一步發展,機械、電子、石油化工、汽車、建筑等支柱產業,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加工貿易,均會有一個長足的發展。
像日本與韓國等國家一樣,我國的加工貿易今后必將經歷一個從初級形式向高級形式發展的過程,在加工貿易內涵、市場營銷和科研開發等環節,不斷優化和升級。實現這個轉變,需要一系列政策保障,特別是外貿制度與政策環境面臨重大抉擇。其中國有企業(尤其是軍工企業)經營機制難以適應
激烈的國際競爭需要,自主技術開發能力和國際市場營銷能力極為薄弱的狀況,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改變。
1.1從加工貿易總量增幅來看,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保持較高增幅近年來,威海市緊抓日韓產業轉移的有利時機,積極發展加工貿易,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由弱變強,逐年遞增。截至2012年,全市實現生產總值2337.86億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1640家,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595.45億元,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171.19億美元,實際到賬外資8.0億美元(依據威海招商網公布數據)。1.2從貿易結構方面來看,威海市及各附屬區縣進料加工快于來料加工進入21世紀后,威海市在國家及山東省政府的支持下,對外開放力度不斷加大,美、日、韓、新加坡、菲律賓等外資企業加快進入,使進料加工在整個威海市加工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提高,成為威海市加工貿易的主要方式。1.3從經營主體結構來看,民營企業雖得到較快發展,外商投資依然占優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國家及山東省優惠政策相繼出臺并落實的基礎上,威海市憑借優越的區位優勢,使外商投資企業紛紛進入威海。外商投資憑借其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優勢,逐步取代國內企業,成為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的主體。同時,隨著威海市相關政策的出臺,當地民營企業對外加工貿易如雨后春筍,快速發展。此外,山東骨干企業加工貿易整體推動強勢,大企業拉動作用明顯。1.4從出口商品結構來看,高新科技產品出口日益增加威海市憑借優越的地理位置,以膠東半島高端產業聚集區和最新提出的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為契機,重點培育港口物流基地、船舶修造及配套基地、濱海旅游休閑度假基地、新能源及配套產業基地、海產品生產及精深加工基地、現代石化基地等六大海洋優勢產業基地,努力培植發展五大領域高端產業:現代服務業、高效生態農業、戰略性產業、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因而高新技術產品加工貿易得以迅速發展,在整個威海市加工貿易中的比重日益提高。
2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存在的問題
在發展的過程中,威海市的對外加工貿易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系列發展瓶頸問題,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方面:2.1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中出口商品結構不合理雖然近年來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出口商品結構有了較大程度的改觀,但與沿海發達省份的地級市,如溫州、無錫、蘇州、泉州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v觀威海地區加工貿易,農副產品、紡織類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占比重較大,影響了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的整體結構水平。2.2加工貿易產業鏈短,對經濟增長和產業拉動作用有限盡管加工貿易對威海市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拉動作用,但由于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技術含量相對較低,且仍處于簡單裝配加工階段,國內生產主要集中在產業鏈下游,因而利潤較低,加工貿易的示范帶動效應相對偏弱。外商投資企業往往對所在企業先進技術實行嚴格壟斷,引進外資所期盼的技術外溢效應不明顯。2.3.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企業大多缺乏所有權優勢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企業很少有當地特色品牌,缺乏所有權優勢。大多數企業只能進行微利的貼牌生產,成為制約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發展的瓶頸之一。
3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對策
面對以上問題,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亟須轉型升級,具體來說,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3.1政府要完善引資政策,推進對外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穩定的加工貿易扶持政策體系是穩步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必要條件。這就要求威海市除了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出口設備政策、園區配套設施等相關轉入產業的優惠政策之外,還要制定相應的財政優惠政策,以改善產業成長與發展的軟環境,簡化有關投資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為客商主動搞好各項服務。同時扶持并引導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企業走出一條以自主創新為核心的轉型升級之路。
3.2對外加工企業需提高產業品牌,增加高科技附加值,延長國內價值鏈產業鏈條較短、科技含量不高,是制約威海市對外加工貿易發展的根本原因。威海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要在提高產業層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從提高加工貿易附加值入手,大力發展國內配套產業,同時大力吸引國外技術。近年來,全球制造業價值鏈在我國的布局日益系統化,跨國公司近年在華投資加大了在價值鏈上游研發環節的投資。威海市應抓住價值鏈模塊化的機遇,利用跨國公司投資的技術擴散效應,鼓勵企業加強國際間的科研交流與合作,把對外加工貿易作為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的有效平臺。要采取加大對大型跨國企業的吸引力度、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研發中心等措施提升加工貿易水平檔次,充分利用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將勞動力優勢轉換成產業技術優勢。
3.3結合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相關規劃,因地制宜發展海洋產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本質是培育海洋優勢產業、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并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因此,山東省威海市要審時度勢,乘勢而上,在選擇承接相關產業時,應注重充分發揮臨海產業優勢,充分發展船舶產業、海洋開發與保護產業、現代漁業、電子信息產業、醫藥產業、新材料產業、新能源等產業。
3.4形成產業集群,提升三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和十個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的承載能力產業園區被公認為區域品牌建設的最佳載體。威海市產業園區現在做得比較好,威海市現有威?;鹁娓呒夹g產業開發區、威海出口加工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另有乳山經濟開發區、文登經濟開發區、榮成經濟開發區、榮成工業園區等十個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威海市應充分發揮所轄的三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和十個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的投資洼地效應,引進有可能形成產業鏈的企業集群。在園區建設中,威海市及所轄乳山、榮成等區縣應注重高起點規劃園區,多層次建設產業園區,設置合理的企業準入機制,把威海市打造成不斷擴大園區的產業生態空間,加強產業鏈的密集程度的極具吸引力的國外先進產業轉移的目的地。
論文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商標侵權防范侵權
隨著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也越來越多,其中商標糾紛尤為嚴重。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商標權方面可謂遭遇頗多。僅2001年至2005年,國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查處涉外商標侵權案件1.8萬多件,在剛過去的2006年里,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3.39萬件,其中涉外商標侵權案件7439件。本文從一實際案件出發,著重分析侵權責任的劃分,商標侵權帶來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標侵權。
一、案例再現
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協)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間,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并委托寧波萬亞傳動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亞)加工生產標注“GATES”注冊商標標識的傳動帶27350根,非法經營額達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標所有權人美國蓋茨公司的合法權益。杭州市工商局責令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390000元罰款。這一判決引發了人們對加工貿易中商標權保護問題的思考,侵犯商標權的后果是嚴重的,那么如何劃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權中的責任呢?
(一)、國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權責任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行為強調的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國蓋茨公司是“GATES”商標在中國的合法擁有者,受到中國《商標法》的保護。經協在未經蓋茨公司的許可下,就將“GATES”商標提供給萬亞進行加工生產,顯然侵犯了蓋茨公司的商標權?!渡虡朔?)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責令經協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至于在對外加工貿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行為的加工方,國內目前還沒有具體法規來規定其是否應該為這種完全被動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可以從《商標法》中分析一二。商標法第56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對萬亞做出處罰。
(二)、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的侵權責任劃分
那么經協在受到處罰之后,是否可以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賠呢?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第10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從事進出動中,對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未超出許可范圍的證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該商標不得與已在我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裝、裝璜也不得與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經協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就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沒有履行對商標的審查義務,結果造成商標侵權。在這種情況下,經協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為了侵權人,它不能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須承擔責任。至于經協和外商各自承擔多少責任,經協向外商索賠多少,則由二者協商而定。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發現,當我國對外加工貿易中出現侵犯國外商標權的情況時,國內工商管理部門執法的對象往往是國內侵權人,根據《商標法》劃分國內責任,并不深究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孰對孰錯,如何劃分責任;而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及一些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恰恰對其做出補充——規定了貿易雙方責任的劃分。如《公約》第42條規定:(1)賣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是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委托加工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2)賣方在上一款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約》是不適用于加工貿易中的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而上述案例屬于來樣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約》作為參考。
二、商標侵權對我國造成的危害
1、商標侵權嚴重危害了加工企業的發展。對國內加工企業來說,獲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費,大部分利潤被委托方攫取。隨著國內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引起商標侵權的風險是巨大的,同時商標侵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很嚴重的。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外對商標管理也相當嚴格,如美國商標法就對偽造商標的處罰做出如下規定:對個人偽造的,罰金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處100萬美元罰金,或者處l5年以下徒刑;對合伙偽造的,處100萬美元罰金;再犯者處500萬美元的罰金。加工貿易這種風險大,利潤小的生產方式從本質上決定了加工企業的不利地位。企業一旦被卷入商標糾紛,完全是得不償失。
2、侵權嚴重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及國際形象。近年來我國加工貿易中侵權案件頻頻發生,貨物被海關扣押或者沒收,這些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產品的出口。此外,美國海關曾列出五大侵權“黑名單”,中國大陸居于黑名單首位。美國公布2006財政年度海關知識產權類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關共扣押仿冒品1.4萬余起,案值超過1.55億美元,原產自中國的涉案產品金額約1.26億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權貨物總價值的81%;這些統計無疑會使中國的貿易合作伙伴降低對中國產品的信任,提高與中國合作的警惕,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和國際形象。
三、我國加工企業防范商標侵權的對策
面對侵權風險,加工企業要以積極的態度面對,防患于未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1、在接受定牌時,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標合法性的證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標使用轉讓證書。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證明文件或轉讓證書,即使驗證過程可能很繁瑣,企業一定要驗明其真偽。如發現可疑之處,企業應當婉轉拒絕。
2、當企業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標可能存在侵權問題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貪圖蠅頭,拒絕為妙。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加入的《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對于馳名商標來說,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類別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不得在不同類別甚至性質不相關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因此當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馳名商標時,企業要高度警覺,調查清楚該馳名商標能否用于自己生產的產品之后,再決定是否接受。
3、為避免卷入侵權糾紛,企業與委托方應該事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當委托方指定的商標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權時,應由委托方與控告者交涉,與加工方無關,由此給加工方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賠償
當國內有些軍工企業還在疲于轉換機制和扭虧為盈時,周邊環境已經推著這些企業必須邁出新的步伐,在加快軍工企業改革的同時,適時地研究和調整企業發展戰略,在不可避免的全球經濟一體化浪潮中,調整國內軍工企業,拓寬民品開發的路子,在開發生產成套設備產品的同時,積極開展對外加工貿易,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盡快提高軍工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適應國際分工、占領國際市場的能力。
一、加工貿易是參與全球產業分工的重要鏈條
從一般意義上講,對外加工貿易是指一國從國外進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國內加工、裝配后再出口的一種貿易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加工貿易通常是外國企業以合資、合作方式,把某些生產能力轉移到東道國,或者利用東道國的已有生產能力為自己加工、裝配產品,然后行銷到全世界各有關地區的一種貿易做法。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是參與亞太區域乃至世界產業分工的重要鏈條,符合當今世界貿易發展的潮流。例如發展“兩頭在外”的輕紡、機電產業,通過對外加工貿易擴大了出口,適應了國際市場,有力地增強了國際競爭能力;同時也加快了國內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進程。
我國航天系統對外加工貿易的發展顯得不太平衡,地處內陸的企業發展比較緩慢,而地處沿海的企業,有的已通過對外加工貿易形成產值數億元的規模。例如八院的上海儀表廠,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業急于尋找海外生產廠家謀求發展的機遇,同美能達公司簽訂了多批合作生產復印機組件的合同,第一年產值就達1億多元,第二年接近3億元,出口創匯達2500萬美元,產品直接銷往歐美等國家。這在當今不少國有大中型企業舉步維艱的情況下,無疑是一個奇跡。上儀廠通過對外加工貿易,不僅使企業生產經營快速增長,而且還通過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建立了一家新的專門發展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航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這就是抓住了國際產業分工的機遇,通過對外加工貿易有力地激活了企業,同時增強了軍工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二、加工貿易的結構已發生很大變化
從加工貿易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加工貿易是我國參與全球產業分工的重要一環,符合當今世界貿易發展的潮流。加工貿易的發展實際是我國通過對外開放承接發達國家、新興工業國家和地區轉移出來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某些中等技術產業,充分發揮了我國的優勢,包括廉價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業和技術基礎等,加快了國內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進程,增強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90年代以來,我國加工貿易的結構已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外商投資的合資企業逐步取代了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成為加工貿易的主體;二是加工貿易產業結構也在發生變化,由過去的勞動密集型為主導,逐步向技術、資金密集型產業發展;三是加工貿易的技術檔次在逐步提高,出現了一批批技術先進、規模領先的大型項目;四是加工貿易企業相互之間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和國產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斷提高,加工貿易與國內產業的協作聯系正在加強。從這些情況看,加工貿易升級的步伐在明顯加快,今天的加工貿易同改革開放初期的加工貿易已產生了質的差別。事實上對外加工貿易已成為我國現代工業生產和流通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貿易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加工貿易迅速發展后,其經營格局對海關監管和整個經濟管理形成了日益嚴峻的挑戰;二是加工貿易的外向循環與國內產業的循環,未能形成有機的聯系,因此制約了加工貿易對國內產業帶動作用的發揮;三是走私漏洞現象增多,這對國內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都形成了不小的沖擊。因此,置于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參與國際產業分工的大背景下來認識加工貿易,并在此基礎上理順加工貿易的政策,加強和改進加工貿易的管理,仍是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
三、加工貿易將發展到一個高級階段
從當前世界貿易的發展趨勢看,經濟全球化的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的加快,必將推動全球加工貿易以更大規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圍得到發展,并有可能成為未來國際貿易的一種主要方式。當前,發達國家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發展迅猛,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的增長速度已大大超過其他非高技術制品。高新技術產品的部分加工組裝業務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
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研究與發展領域的突出優勢,不僅將加劇其產業向國外轉移的過程,并且也將以具有較大接納能力的市場,作為其轉移的目標。在這個發展趨勢中,中國將成為未來高技術產業結構轉移的主要目標。其次,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具有成熟技術的產業,也將逐步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對外加工貿易將會獲得進一步發展,機械、電子、石油化工、汽車、建筑等支柱產業,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加工貿易,均會有一個長足的發展。
像日本與韓國等國家一樣,我國的加工貿易今后必將經歷一個從初級形式向高級形式發展的過程,在加工貿易內涵、市場營銷和科研開發等環節,不斷優化和升級。實現這個轉變,需要一系列政策保障,特別是外貿制度與政策環境面臨重大抉擇。其中國有企業(尤其是軍工企業)經營機制難以適應
激烈的國際競爭需要,自主技術開發能力和國際市場營銷能力極為薄弱的狀況,必須從根本上加以改變。
論文關鍵詞:加工貿易 知識產權 商標侵權 防范侵權
隨著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也越來越多,其中商標糾紛尤為嚴重。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商標權方面可謂遭遇頗多。僅2001年至2005年,國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查處涉外商標侵權案件1.8萬多件,在剛過去的2006年里,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3.39萬件,其中涉外商標侵權案件7439件。本文從一實際案件出發,著重分析侵權責任的劃分,商標侵權帶來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標侵權。
一、案例再現
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協)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間,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并委托寧波萬亞傳動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亞)加工生產標注“GATES”注冊商標標識的傳動帶27350根,非法經營額達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標所有權人美國蓋茨公司的合法權益。杭州市工商局責令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390000元罰款。這一判決引發了人們對加工貿易中商標權保護問題的思考,侵犯商標權的后果是嚴重的,那么如何劃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權中的責任呢?
(一)、國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權責任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行為強調的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國蓋茨公司是“GATES”商標在中國的合法擁有者,受到中國《商標法》的保護。經協在未經蓋茨公司的許可下,就將“GATES”商標提供給萬亞進行加工生產,顯然侵犯了蓋茨公司的商標權?!渡虡朔?)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責令經協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至于在對外加工貿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行為的加工方,國內目前還沒有具體法規來規定其是否應該為這種完全被動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可以從《商標法》中分析一二。商標法第56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對萬亞做出處罰。
(二)、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的侵權責任劃分
那么經協在受到處罰之后,是否可以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賠呢?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第10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從事進出動中,對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未超出許可范圍的證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該商標不得與已在我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裝、裝璜也不得與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經協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就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沒有履行對商標的審查義務,結果造成商標侵權。在這種情況下,經協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為了侵權人,它不能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須承擔責任。至于經協和外商各自承擔多少責任,經協向外商索賠多少,則由二者協商而定。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發現,當我國對外加工貿易中出現侵犯國外商標權的情況時,國內工商管理部門執法的對象往往是國內侵權人,根據《商標法》劃分國內責任,并不深究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孰對孰錯,如何劃分責任;而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及一些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恰恰對其做出補充——規定了貿易雙方責任的劃分。如《公約》第42條規定:(1)賣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是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委托加工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2)賣方在上一款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約》是不適用于加工貿易中的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而上述案例屬于來樣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約》作為參考。
二、商標侵權對我國造成的危害
1、商標侵權嚴重危害了加工企業的發展。對國內加工企業來說,獲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費,大部分利潤被委托方攫取。隨著國內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引起商標侵權的風險是巨大的,同時商標侵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很嚴重的。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外對商標管理也相當嚴格,如美國商標法就對偽造商標的處罰做出如下規定:對個人偽造的,罰金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處100萬美元罰金,或者處l5年以下徒刑;對合伙偽造的,處100萬美元罰金;再犯者處500萬美元的罰金。加工貿易這種風險大,利潤小的生產方式從本質上決定了加工企業的不利地位。企業一旦被卷入商標糾紛,完全是得不償失。
2、侵權嚴重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及國際形象。近年來我國加工貿易中侵權案件頻頻發生,貨物被海關扣押或者沒收,這些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產品的出口。此外,美國海關曾列出五大侵權“黑名單”,中國大陸居于黑名單首位。美國公布2006財政年度海關知識產權類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關共扣押仿冒品1.4萬余起,案值超過1.55億美元,原產自中國的涉案產品金額約1.26億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權貨物總價值的81%;這些統計無疑會使中國的貿易合作伙伴降低對中國產品的信任,提高與中國合作的警惕,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和國際形象。
三、我國加工企業防范商標侵權的對策
面對侵權風險,加工企業要以積極的態度面對,防患于未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1、在接受定牌時,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標合法性的證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標使用轉讓證書。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證明文件或轉讓證書,即使驗證過程可能很繁瑣,企業一定要驗明其真偽。如發現可疑之處,企業應當婉轉拒絕。
2、當企業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標可能存在侵權問題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貪圖蠅頭,拒絕為妙。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加入的《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對于馳名商標來說,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類別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不得在不同類別甚至性質不相關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因此當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馳名商標時,企業要高度警覺,調查清楚該馳名商標能否用于自己生產的產品之后,再決定是否接受。
3、為避免卷入侵權糾紛,企業與委托方應該事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當委托方指定的商標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權時,應由委托方與控告者交涉,與加工方無關,由此給加工方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賠償
加工貿易自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現已超過一般貿易成為我國最主要的貿易方式,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許多文獻已對加工貿易的興起以及在我國開放經濟中的作用做了細致地分析。但是,由于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以及在我國發展過程所顯現出來的不足,諸如,與國內產業關聯性弱,固化我國靜態比較優勢,對一般貿易產生擠壓,不利于技術進步,以及監管困難易引發走私和稅收流失等等,也使一些學者和實際部門人士對加工貿易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現行優惠政策提出諸多質疑。因此,今后我國加工貿易應如何發展,現行的政策應如何調整,有必要深入探討。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開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下文簡稱《十五綱要》)。加工貿易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其發展方向以及實現的目標應服從于并有助于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戰略。我國政府已制定《十五綱要》,這是今后五年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性綱領,因此,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也應以此為指南。本文將以《十五綱要》所提出的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為指導,對現行加工貿易政策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對加工貿易政策調整作出建議。
2.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已經加入WTO,這將極大地改變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變,也有不利的改變。為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我們在制訂一切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入世”的影響。我們將主要就“入世”對加工貿易的中間品替代,對加工貿易的出口以及貿易磨擦公平解決等方面來討論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
3.加工貿易的“進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現實中,加工貿易就是對“兩頭在外,中間在內”這樣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的界定。我們對加工貿易的理解和研究著眼于兩個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貿易方式”。“加工”屬于“中間在內”環節。它是東道國投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生產要素對進口投入要素進行加工生產的過程,它表現為國際分工。作為一種“貿易方式”,加工貿易的實質是“兩頭在外”。無論是“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從國際市場購入,加工制成品應全部出口。許多國家的政府為了利用“加工貿易”這一貿易方式,往往實行相關的政策措施,對原材料等中間品的進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進行必要的管理,所實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勵性的,特別是確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貿易對本國的經濟、外貿發展有著其他貿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對加工貿易的研究與對其相關的政策探討總是無法剝離的。因此,加工貿易是由“進口——加工——出口”三個環節構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成其為加工貿易。本文將按照這一框架,分別對相關政策進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這三個部分的政策劃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確的,一項政策會影響三個環節。但就我們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這種不精確并不十分緊要,因而我們在文中并未嚴格拘泥于這種劃分。而分三個環節分別進行論述的好處在于,有利于我們基于加工貿易的內在運行機理和各個環節的突出問題來討論相關政策,從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議更具有針對性。
二、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我們認為,我國加工貿易今后一段時期內的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的確立,應緊緊圍繞《十五綱要》制定的總體戰略目標來進行。根據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綱要》中所涉及的就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擴大出口等問題值得我們在考慮加工貿易政策時重點注意:
1.關于就業。大力發展和鼓勵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加工貿易,在我國仍然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從事的大多仍是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加工,應該說這符合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所決定的比較優勢,對于緩解就業壓力,創造就業機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實現《十五綱要》提出的有關就業的目標,有必要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因為,首先,就業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出口貿易的擴大;其次,以我國目前的工業發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備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比較優勢,換言之,要擴大出口,我們所能依賴的,就是充分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或勞動密集程度較高的生產環節的加工貿易。
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要永遠停留在為跨國公司當加工裝配車間的階段,相反,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學習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建立營銷渠道,積累資本,努力將出口產業升級至更高的技術層次。但是,在完成這個過程之前,作為一種過渡,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來緩解就業壓力,積累資金、技術包括經驗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須的。
2.關于結構調整。目前我國的加工貿易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不夠明顯,主要表現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鏈條短,原材料國產化率低,波及效應不強等等。這是否意味著發展加工貿易與我們優化工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目標互不相容呢?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該是否定的。一方面,我們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為解決就業問題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本身固有的兩頭在外造成的產業關聯程度低,波及效應弱的弱點也不容諱避。這要求我們在政策制訂中努力興利抑弊,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其消極的一面要加以糾正克服。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具有與小國不同的特點。那些適合于韓國、新加坡等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發展經驗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國來,而是要有選擇地加以學習吸收。在產業結構的優化這個問題上要堅持同樣的原則。大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往往毋需像小國那樣完全依賴外部的力量,因為一是國內的市場足夠大,可以讓新興產業達到足以獲得規模經濟的規模;二是因大國進行產業升級所需的技術、資本等如果全部依賴外部引進,即使供給能力不成問題,代價恐怕亦難以承受。因而,我國的產業結構升級,主要還是要依賴自身的技術研發,創新人才的培養,創新機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工業結構優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僅僅依靠引進技術或資金來完成,是不現實的。
這并不等于說個別處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發展基礎的地區無法通過發展外向型經濟來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國際知名跨國公司前往設廠,顯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現有產業技術升級。在國際分工進一步深化和生產全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加工貿易無疑是發展中國家了解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方式,盡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條重要途徑。
3.關于擴大出口。出口是推動一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從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占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來看,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這種貿易方式仍是我國對外貿易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當然,在促進加工貿易增長的同時,也要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加工貿易中存在著的出口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不合理,高科技產業加工貿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貿易增值率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問題都必須加以重視、解決。我們進行加工貿易政策設計和調整的目標,正如《十五綱要》第十七章第二節指出:“加強加工貿易管理,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擴大加工貿易出口。”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新的時期,加工貿易政策制訂所應遵循的原則和實現的目標是,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發展加工貿易,發揮其利用我國的比較優勢,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利用“入世”為我國加工貿易的大發展創造的良好外部環境努力擴大出口;同時,對加工貿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導,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以利于我國實現產業結構升級,培養新的比較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對現行加工貿易進口環節的政策的評價
1.加工貿易中的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內容?!妒寰V要》指出,十五期間,要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作為利用外資的重點,完善利用外資政策,鼓勵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出口型產業,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我國目前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資從事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當然,我們不能否定這種方式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加工貿易還未得到充分發展時期,對于我國對外貿易額的增長和我國產品早日進入國際市場所具有的意義;但是,必須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的重要目的之一——引進先進技術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卻未能得到很好的實現。由于我國利用外資多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因而外資并未帶來多少先進技術;而且,由于外資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加工行業,導致了一定程度的惡性競爭和產品的過剩。從國內看,由于外商投資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工業的過分膨脹,引起產業結構不合理更加嚴重,激化了本來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上述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有違我們利用外資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有些地區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片面追求外貿數量的增長,而不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對于外資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導。致使外資大量進入勞動密集型簡單加工行業,而未能發揮其對我國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應有作用。
我國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給予產品出口型外資企業相當多的特殊優惠,其目的是促進我國對外出口規模的擴大,緩解當時我國外匯短缺帶來的壓力,充分發揮對外貿易帶動經濟增長的作用。但是,客觀上也鼓勵了外商將資金投入到“大進大出”型的加工貿易行業,利用我國的廉價勞動力,進行技術含量較低的加工工業品的生產。這在當前,已經不利于我國進一步提升產業結構,增強出口競爭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國家計委,外經貿部聯合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個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確引導外資產業投向,盡快改變目前外商投資集中于“短平快”項目的局面。但是兩個文件下達后并未產生預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沒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規范的地方政府行為。
目前的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于外資投向增值較高的生產環節和產業的鼓勵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資從事附加值較低的最終裝配環節的簡單加工貿易,長此以往,對我國上游原材料和中間投入品產業的成長不利。
總的看來,現行的利用外資政策促進了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積極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時,由于情況的變化,現有政策對于外資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鼓勵措施不足,將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高附加值、高科技產品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加區別地給予優惠,并不能很好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國的加工貿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術含量的方向發展。
2.加工貿易進口環節有關提高中間品本地化率的政策?,F有加工貿易中間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個公認的事實,這種狀況既是我國原有產業結構不合理,技術水平落后從而中間投入品行業產品競爭力的劣勢所決定了的,又與加工貿易本身“兩頭在外”的特點有關。但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在發展加工貿易過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從而促進國內原材料行業的發展。不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通過適當的政策引導,加工貿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會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會更加充分地發揮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
我們不能硬性地規定加工貿易出口品使用的國產材料比重,因為目前我國的確還無法生產某些投入品或其產品的質量達不到加工企業的要求。況且,那樣做也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政策所能做到而且應該做到的,就是為國產投入品和進口投入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已具競爭能力的國產投入品不致因為政策的歧視而失去競爭優勢。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中的確存在這種不合理的對進口投入品的“超國民待遇”現象: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投入品可以免繳關稅、工商統一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如果從國內購買中間投入品則只能享受部分退稅(征17%,退19%)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原本會使用國產料件的企業也轉而進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國加工貿易波及效應差,與此不無關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成就最為顯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關于鼓勵來料加工業務使用國產料件的通知》,鼓勵外商委托加工單位向境內企業購買料、件(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進行加工裝配,成品全部交還外商出口;允許以國內購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裝配的外商,根據需要委托加工單位向市經濟發展局提交國內購料申請表,申請國內購料。但就全國范圍來看,其它地區尚無類似規定。我們認為,此類鼓勵政策,與相應的產業指導政策相結合,有利于我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成長,促進加工貿易波及效應的發揮,最終將優化我國的工業結構,提高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另有學者認為,鼓勵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不必要采取給國產料件足額退稅的手段,而可以通過對進口料件征以相當于國產料件的稅賦來實現。這種論點無異于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政策,使之與一般貿易處于同等的地位。我們認為這樣做可能造成加工貿易的衰退,從而影響我國擴大出口和增加就業目標的實現。由于對加工貿易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國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必將使大量加工貿易轉移到與我國處于相似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其結果可能是進一步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國際地位和對外開放形象,得不償失。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中間投入品國產化的鼓勵不足;加工貿易雖然規模上不斷擴大,但對于產業結構升級的促進作用卻很有限。這種狀況,不利于實現我國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標,因而,要予以適當的調整。
3.現行加工貿易的監管政策。我國現行加工貿易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國情的開放式監管模式造成嚴重的走私。這已被證明是我國加工貿易政策中的一個失誤。由于我國加工貿易已經形成了分布區域廣,涉及行業面寬的格局,此時再試圖將其納入封閉式監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現實。
盡管如此,我國的加工貿易監管部門還是試圖在增量部分作出補救。2000年4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批準在大連、天津、北京、煙臺、深圳、廣州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同年5月24日,海關總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作為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法律依據。出口加工區的設立實際上對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引入了封閉式的監管模式?!稄秃分兄赋觯骸耙凑諆灮媪?、控制增量、規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范管理?!币晕覈F有加工貿易的龐大規模,不可能一夜之間都由開放式監管轉變為封閉式監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區容納新增加工貿易企業和一部分具備條件的現有加工貿易企業的同時,也要加大管理力度,嚴格審批手續,堅決打擊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犯罪活動。在這方面,我國海關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關總署關于對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收取保證金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少數資信不好,管理混亂,或有走私違法前科的企業所經營的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已批準的拆解舊汽車和廢舊家用電器來料加工合同進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強管理的特定的進口料件,先收取相當于進口稅款的保證金,加工成品出口經海關核銷后,退還保證金。”
我們相信,通過對存量加強監管力度和將增量納入封閉式監管的方法,將會較好地解決我國加工貿易中存在的走私嚴重的問題,促進我國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四、對現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政策的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加工環節的主要問題是增值率較低,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術水平較低;加工鏈條短。其實這兩個問題是有聯系的,較低的技術水平決定了加工環節只能進行那些簡單加工裝配操作;只有在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長加工鏈條,獲得較高的附加價值。但是從政策角度來考慮,這兩個問題要加以區分。
1.技術水平問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技術水平低,極少采用先進技術的狀況,與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優勢以及加工貿易本身的特點是符合的。發展中國家(如我國)最大的比較優勢就是有大量廉價的非熟練勞動力,這一點吸引跨國公司將生產環節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練勞動力的加工裝配環節轉移到我國來,進行加工貿易??梢姡庸べQ易實際上是國際分工的一種方式,在分工中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條件的約束,被局限在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加工裝配階段;而發達國家則利用其資本和技術的優勢,占據了生產的研發及技術含量高的生產環節。
了解了這一點,有助于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我國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目的。這個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貿易來使我國生產技術得到實質性的進步,而是利用外國資本,增加就業,以及擴大對外經濟交流,取得外匯收入等。如果我們不切實際地期望通過加工貿易的發展,就可解決我國技術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問題,結果必然會讓我們大失所望。但這是否意味著加工貿易的加工技術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發展中國家政策在這個問題上就無能為力了呢?都不是。技術進步固然不是發展加工貿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資的主要目的之一?,F在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貿易,這種局面對于提升我國的生產技術水平無疑是不利的。從歷史經驗來看,一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里該國生產技術水平還沒有實質性的提高,還未在其他生產環節上形成新的比較優勢,則該國的加工貿易將會成為無根工業而萎縮。同時,國際競爭力出口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加工貿易解決就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亦不容忽視。尤其是外資大量流向加工貿易對于技術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響必須予以重視。
很明顯,政策應在引導外資流向上有所作為,而且也能夠有所作為。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對于流入的國外資本投入進行政策引導。如日本在20世紀50~60年代實行的引資政策,重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這體現于《外匯及外資法》和《外資法》的規定及其運用中。凡根據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資法》規定所鑒定的外資項目,其外國技術的輸入,合同期限超過1年以上,費用以外匯支付的叫做甲種技術輸入,這種輸入方式需要經過外資審議會、大藏省等部門批準;另一種叫做乙種技術輸入,即根據《外匯及外資法》鑒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費用以外匯支付,如果期限超過1年,費用以日元支付而無權兌換外匯,這種輸入方式只需經過日本銀行的批準。
我國也規定了引導外資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頒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整體規定》,將“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列入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而將“屬于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等。應該說,現有利用投資政策的總體思路是利用外資提高我國的產業競爭力和技術水平,這是正確的。問題是,在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資投向沒什么技術可言的低級加工工業中去,這在一定限度內可以緩解我國就業壓力,擴大我國出口創匯,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成為一種不良傾向。我國現行加工貿易政策,并未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進行甄別,因而即使是對提高我國生產技術水平無益的簡單加工,也能獲得給予加工貿易企業的一切優惠。這種政策可能擴大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數量,但對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而言,則是需要改進的。
2.“轉廠”問題?,F行的加工貿易政策對“轉廠”施加了種種限制,這對于延長加工貿易品在我國的增值鏈,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國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睂τ诎崔D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情況,轉出和轉入企業必須向所屬海關提出申請。企業在辦理結轉時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時間長,有時難以如期結轉。轉出、轉入地海關對商品名稱、數量和價格等存有異議時,手續更難以辦理。轉關查詢實需耗時1至2個星期,嚴重影響了周轉速度和貿易效率。一些外資企業對轉關產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別行政區復進口的做法,徒增經營成本。因此,我國在制訂有關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的政策時,尚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精簡手續,促進加工貿易國內增值鏈的延長,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貿易出口環節的政策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出口貧困化增長及由于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出口環節是加工貿易最后一個環節,直接決定著加工貿易所帶來的收入能否實現以及效益的好壞。因此,認真對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發展中國家利用自身勞動力,資源優勢發展對外貿易,存在著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可能,但是,這種貧困化增長并不一定發生。如果能夠不斷改善其出口商品結構,逐漸由初級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術含量的產品結構轉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噩運。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就是這樣不斷由低級向高級地改變著。雖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產品中,我國并未掌握核心技術,所進行的也只是簡單加工,但是從貿易條件的角度來看,這種轉變是可喜的。有關研究表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貿易條件并未如普雷維什等發展經濟學家所預言的那樣趨于惡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所發生的顯著變化。然而,要積累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匯,我國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必須依賴傳統初級產品、尤其是勞動密集型輕紡工業品的出口。有時,這與我們努力改善貿易條件的目標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們能夠及時地利用積累的外匯來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則我們就有可能實現外貿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至于加工貿易出口的環節中的另一個問題即原產地規則問題。我們認為,目前原產地規則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僅憑我國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賴于參與國際貿易的各方進行多邊磋商,最終達成合理公正的原產地認定協議。
六、關于我國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筆者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建議。
1.應繼續奉行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的政策。加工貿易對于擴大出口、增加就業的好處顯而易見?!笆濉逼陂g,我國經濟發展將經歷重要的轉型階段,此時,保持出口快速增長和就業機會的增加是順利實現轉型的必要條件。通過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我國將獲得更多的外匯收入,這有利于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增強國際競爭力。而且,加工貿易本身,也為中國產品打入外國市場準備了良好的條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知名度,培訓我國的非熟練勞動力為熟悉現代工業生產的熟練勞動力。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生產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融入國際分工中,成為跨國公司國際生產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學習別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后發優勢發展本國經濟的有效途徑。加工貿易正是生產全球化的重要體現,并為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機遇。
“入世”以后,我國將更加開放,逐步削減關稅和非關稅的貿易壁壘,開放本國市場,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長期來看,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政策與我國“入世”后的外資政策調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無必要加以否定。當然,對加工貿易進行鼓勵并不是說任其自由發展,不加限制。由于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中尚存在諸多問題,需加以解決。
2.增強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若要使加工貿易在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增強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方面有所貢獻,就必須增強其產業關聯效應,即波及效應。
目前,這種效應未得到充分發揮,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個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須著重考慮的。如何引導加工貿易向著更深層次,與國內產業發生更加緊密的聯系的方向發展,的確是一個對于發展中國家有著重大意義的課題。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可大致地將這種引導分成兩個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貿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聯鎖效應;第二,如何延長加工貿易在東道國的加工鏈條,以提高加工貿易的增值率,并且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相關深加工環節的聯鎖效應。
對于前一個問題,我們建議如下:(1)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這應該是一條解決發展中國家中間投入品產業薄弱的根本途徑。具體的措施則可以采取引進技術改造現有生產方式;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以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需要的工人;對國產料件企業以稅收、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對于投資中間品生產且具有先進技術的外資方給以政策優惠等等。(2)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目前,加工貿易企業實際上被鼓勵從國外進口中間投入品,即使是國內已具備生產能力的中間投入品往往也由國際市場進口,有時甚至是我國出口的產品經海外市場后再復進口。此種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內的料件生產企業由于國家稅收政策不當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對待進口料件的“超國民待遇”狀況不加以改變,將會繼續對我國加工貿易生產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發生不利影響。政府需在加強國內原材料生產企業與加工貿易企業之間的溝通方面更多地發揮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貿易需求料件信息庫,給予本國料件生產企業以信貸支持,為本國料件生產企業在海外設立宣傳展覽等。
至于加強延長加工貿易的加工鏈,以提高增值率,增強其波及效應則主要體現于轉關深加工政策之中?,F有的加工貿易轉關深加工辦法執行過程中存在手續繁冗,耗時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貿易企業對“轉廠”望而卻步。鑒此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3.以積極的政策促進加工貿易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升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使加工貿易產品的結構升級,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的輕紡工業產品轉向科技含量較高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貿易加工環節采用生產技術逐步升級,惟如此才能不斷提升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增加收入,并促進我國整體工業結構優化和國際競爭力的增強。
目前,我國給予低層次加工貿易和高新技術產品加工貿易及采用較先進生產技術的加工貿易幾乎是同等的政策,這導致了外資大部分投向簡單加工貿易,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因此我們建議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從事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上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這也許會引發人們對加工貿易能否繼續如從前那樣快速增長的擔心。確實,實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資因無力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而退出我國,甚至會因此導致加工貿易創造就業機會的作用減弱。但也必須看到,就業和優化產業結構是魚和熊掌的關系。在兩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關鍵是政策上要把握適當的“度”,即使犧牲一部分加工貿易創造的就業機會,若能換來我國加工貿易的良性發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強調就業目標而忽視加工貿易的升級,這樣的加工貿易勢必會失去后勁,其創造的就業機會也不能長期保持。
4.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模式進行調整。我國目前對加工貿易的開放式監管模式不利于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監督,加工貿易企業法律意識淡漠,因而現實中出現走私嚴重、管理成本高昂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起我國海關的重視。措施之一就是在大連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對區內企業實施封閉式的監管。
對于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將改革加工貿易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具體做法有:(1)海關對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監管制度。卡口分別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2)海關對加工區企業采用計算機管理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3)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簿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4)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作貨物進(出)口申報。(5)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梢灶A料,隨著出口加工區模式的實行,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將逐步規范化,從企業角度來說,減少了手續、提高了效率。從海關方面來說,這種方式更有利于實施有效監督,減少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作為。這種方式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
但是在實施這些新措施時,必須注意出口加工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出口加工區難以容納。由于我國特殊國情和對外開放模式,加工貿易在我國外貿進出口中所占比重和總體規模遠高于一般國家,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點多而廣,只靠面積、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區是難以負載的。第二,集中封閉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貿易走私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走私問題。應該看到,走私的根源是過高的關稅壁壘和眾多的驗關壁壘造成的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價格的嚴重扭曲,這種價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來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貿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種適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這管道,還會有新的管道出來,所以解決走私從根本上就是降低關稅壁壘和減少驗關壁壘。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國內市場的擴大開放和管理體制與管理方式的市場化改革,使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接軌,國內外價格漸趨一致,才能夠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為加工貿易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七、基本結論
1.今后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戰略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應是:繼續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2.通過引進先進技術改造我國中間品產業的現有生產方式,加大人力資本投入,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給予投資中間品生產的外資企業以政策優惠等措施來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并且,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
3.政府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4.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經營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
5.對加工貿易實行出口加工區管理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但由于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不可能對現有的所有加工貿易企業都實行這種監管,只能將加工貿易增量部分移至設定的加工出口區內進行封閉式監管。對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改革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N].人民日報,2001-03-18.
[2]郝原明.外商投資加工貿易法規實務概覽[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01.
[3]戚自科.論外商直接投資的加工貿易傾向[J].現代財經,1999.
[4]郝原明.外商投資加工貿易法規實務概覽[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