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3 2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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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計算機電子信息技術、網絡通信技術的普及與廣泛應用,計算機產業迅速發展,在國際貿易產業中開始出現信息產品貿易、虛擬物品國際貿易等模式的產業,將國際貿易帶入一個全新的領域。特別是電子商務和網絡貿易的誕生,導致國際貿易運作方式徹底發生巨大改變,而作為后學末進的虛擬物品國際貿易向傳統國際貿易法發出了挑戰,在行業拓展規模、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給傳統國際貿易帶來劇烈沖擊。因此,探究兩者貿易運作模式,進行總結、歸納形成具有合理、有效、科學的措施,對虛擬國際貿易的合法性加以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一、 傳統國際貿易、虛擬物品國際貿易發展現狀及意義
(一)傳統國際貿易法的形成及意義
傳統國際貿易法是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最近幾十年的發展是引人矚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傳統國際貿易的內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擴展。然而,國內外學者們對傳統國際貿易的確切內涵和外延的理解歧異頗多。傳統國際貿易法中對于國際貿易關系的內涵和外延很比較明確的說明,這里所說的貿易關系是因傳統國際貿易法的主體即國家、國際經濟組織、公司或個人之間進行管理、協調或從事貨物、技術和服務的交換活動中產生的。
一般包括:不同國家之間的貿易關系;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公司、企業或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以及國家在其管理對外貿易活動過程中同企業、公司或個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貿易一詞,從本質上講就是買賣,其內容從狹義講,指貨物買賣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運輸、保險、支付。從廣義講,貿易則包括貨物買賣、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
(二)當前虛擬物品國際貿易發展現狀及分析
隨著電子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以貿易全球化為重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國內經濟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虛擬物品貿易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是以網絡游戲等盈利模式存在,隨著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按時間進行游戲收費的盈利模式逐漸被網絡游戲中的虛擬道具交易的盈利方式所取代,在網絡游戲中,玩家可以通過游戲特有的設計中,進行財物獲取。
從本質上突顯出虛擬貿易的優勢,通常來說,傳統國際貿易是調整各國間商品、技術、服務的交換關系以及這種交換關系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與法律規范的總結。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11年在網絡游戲虛擬物品交易領域,中國網絡游戲市場已經成長為一個交易額超過百億的巨大市場。依據專業數據顯示的結構得出,虛擬網絡貿易的崛起已經勢不可擋,并有愈演愈烈之趨勢,而虛擬物品國際貿易是由傳統國際貿易演變過來的,在交易模式上出現巨大的差別化,傳統國際貿易是指營業地或者居所地分出在不同國家的人進行商品、技術或者服務之間的交易。
根據虛擬物品交易貿易的發展規律發現,其進行虛擬物品國際貿易的常規方式主要有三種: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其三種主要交易模式是根據不同地方的人、不同的國家對自身不同的虛擬物品需要進行的交易,B2B模式是指處在不同國家的公司或者商家之間,對虛擬物品進行一種國際貿易模式的交易,而B2C模式是指就網絡游戲工作室或居住地在不同國家的公司、商家與個人之間的虛擬貿易交易模式,至于C2C模式是指住所地在不同國家的個人與個人就網絡游戲虛擬物品進行交易的一種交換模式。
二、 虛擬物品國際貿易對傳統國際貿易法的挑戰
(一) 虛擬物品交易的法律屬性挑戰
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中,以實物交換為主體,交換的大部分都是日常所需、觸手可及的物品或商品,而虛擬物品貿易卻與之不同,無論是在商品、技術或服務上與傳統貿易都有著很大的區別,其交換的物品一般都是由虛擬網絡游戲中的道具進行產業與產業、產業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交易,其所在的交易平臺有很大的局限性,道具物品的真實性、可靠性低,無法使交易的雙方建立正常的交易關系,無法在交易的過程中產生信任,能見度低。比如網絡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它也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因為它與法律確認的現有財產形態相比較,同樣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價值性等特征,同樣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由此可見,法律應該對虛擬物品的貿易予以保護。但在現行立法上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現行法律中沒有對虛擬物品的國際貿易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其在處理相關法律糾紛時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比如在有效解決涉及網絡游戲虛擬物品權益糾紛方面顯得越來越困難。因此,針對網絡游戲虛擬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應該在將來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權利部分增加一種有別于傳統的新的民事權利類型,以滿足網絡游戲環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應該直接將玩家與網絡運營商的權利義務法定化,排除網絡運營商單方面制定規則的特權。
當然在立法的同時應注意與現行的法律規范的銜接。這正是虛擬網絡國際貿易所存在的重大弊端,從本質上與傳統國際貿易存在較大的差距。但是從交易模式與交易便捷層次來說,其優勢是傳統國際貿易無法企及的,在國外法律上虛擬網絡游戲交易沒有明確的法律屬性規定,然而在中國國內,立法上并無對虛擬物品法律屬性的明確性規定。然而在相關部門及部分學者的激烈探究中,部分人認為虛擬物品是一種物權,也有說是債權的代表,也有判斷為是另一種知識產權,在國內司法過程中,司法部門將虛擬物品作為一種個人私有財產進行保護,但屬于何種維權法律內容,卻無從定論。在國內,只認可國服游戲上虛擬物品的交易,而西方國家的游戲并沒有得到官方的認可,在國內,虛擬物品國際貿易在立法中的界定很模糊,沒有相對明確的保護條例,因此,界定虛擬物品進行貿易交易的性質、解決虛擬物品法律屬性成為虛擬貿易發展最關鍵的課題之一。
(二) 虛擬物品在交易風險方面的挑戰
在虛擬物品貿易交易的過程中,交易者需要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與風險。目前來看,網游玩家廣泛運用的交易方式有線下交易、游戲中交易和第三方信用平臺交易。簡單介紹一下不同虛擬交易方式存在的風險。線下交易如果要突破針對熟人交易的范圍局限性,就必須承擔虛擬交易中最大的風險,不管是選擇同一地區的當面交易,還是通過匯款進行異地交易,玩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都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對于游戲中交易,玩家出售虛擬物品選擇的交易對象,一般只會是一些在該游戲中確立很高信譽的商人,虛擬物品交易是建立在對對方的信任度上,不僅在交易對象和數量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樣,這種方式也有很大的風險性。
但是如果換一種途徑,在游戲中直接設置交易NPC,通過完全的中介角色來幫助玩家完成交易,那么,這種方式無疑是最安全的。在這方面,網游虛擬物品交易平臺網游GB(Game-bay)就具備完全的優勢,其研發的內嵌游戲交易NPC就是完全的中介角色。而就目前虛擬物品交易平臺的安全性來說,很多交易平臺都在交易流程和信用機制方面進行改進,力圖創造一個安全便捷的交易環境。相對來說,網游GB的交易流程雖然和其他交易平臺的交易方式有些區別,但是功能性更強,更能保障玩家虛擬交易的安全性。
(三)虛擬物品交易在支付方式方面的挑戰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網絡游戲風靡全球,虛擬物品貿易交易更是迅速發展,然而,網絡游戲作為一種新興的產業,其良好的市場前景是眾所周知的。隨著國際貿易日益增長,網絡游戲虛擬物品交易具有更大的市場需求。因此,在傳統國際貿易法下,虛擬物品的國際貿易交易對其構成很大的挑戰,從側面而言,正是這些所謂的方式方法及模式的挑戰,才會刺激傳統國際貿易的迅速改善、改革。在虛擬物品國際貿易中,其主要的、常用的支付方式分為三種,即買方直接付款、銀行托收和銀行信用資料。
然而由于虛擬物品的國際貿易交易中,因為不設計國際物流問題,因此無法提供開設銀行信用政所需要的單證、如提單等。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一般經常使用的就是直接付款,賣家先交付貨物。而后買家進行賣家要求的匯款方式進行匯款;也有買家先行付款,賣家根據賬戶信息交付貨物,但是無論是賣家還是買家,對雙方來說,都存在著支付風險。
虛擬物品的國際貿易對傳統國際貿易法提出了各個方面的挑戰,通過分析可以看出,虛擬物品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過程、物品的合法性來源和支付方式,都無法適用傳統國際貿易法的規定,拿虛擬物品來說,在傳統貿易法下,其物品的真實性就存在很大的爭議。因此,從當前虛擬物品的國際貿易形勢看,有自力更生形成獨特的、獨立的法律規定,傳統國際貿易法的不適用和虛擬物品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都是催促并形成完整的、獨立的法律法規的調味品,是國際貿易中重點關注虛擬物品國際貿易的催化劑。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贰皩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P13)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3](P527-528)(二)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斗▽W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P7-8)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P27-28)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焙灦ㄔ摴s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一詞??梢?,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known)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睹穹ㄍ▌t》、《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1)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梢韵胍姡趯嵺`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1]辭海(經濟分冊)[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
[2]李雙元。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實務新論[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6.
[3]法學辭典(增訂版)[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P13)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3](P527-528)(二)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斗▽W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P7-8)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P27-28)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焙灦ㄔ摴s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一詞??梢?,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known)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睹穹ㄍ▌t》、《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1)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梢韵胍?,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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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雙元。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實務新論[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6.
[3]法學辭典(增訂版)[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
論文摘要:中國入世時承諾如果國際貿易中一方初始上訴權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況下,應有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的機會,這意味著我國所有行政復議都不是終局性的,都要賦予當事人提請司法審查的機會,讓法院享有終局裁決權。按目前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明顯與入世時承諾不符。而由法院承擔司法審查職能,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主流。當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實施司法審查的方式,已不能滿足發展了的形勢需要,外貿救濟的司法審查主體應該由專門的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實施。
1建立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1履行我國入世承諾的需要
我國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應設立或指定并維持審查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協定》相關規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所有行政行為。此類審查庭應是公正的,井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執行的機關,且不應對審查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系?!薄皩彶槌绦驊ńo予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關于上訴的決定應通知上訴人,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訴人還應被告知可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p>
1.2當前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中國現在在世界貿易進出口總額中位列第三,對世界貿易的影響舉足輕重。隨著中國貿易實力的增強,中國和別國的貿易摩擦也隨之增加。針對中國的貿易保護措施從傳統的反傾銷發展到反補貼、安全標準等技術貿易壁壘以及衛生、防疫等其他非關稅壁壘。對于進口貿易摩擦,我國國際貿易救濟立法與實踐成績斐然?,F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貿法》為核心,以《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為基礎的國際貿易救濟法律體系。這對維護我國公平的貿易秩序,保護本國產業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國際貿易行政救濟措施,但司法救濟措施卻只有2003年實施的最高院的三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我國法院開展反傾銷、反補貼案件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這遠遠不能滿足我國司法審查的需要。
1.3我國現行的法院體制不能充分滿足變化了的涉外行政訴訟需要
人世以后,我國行政訴訟工作將日趨復雜而嚴峻,主要表現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根據我國的人世承諾,凡是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終局等原來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最后都要納人到司法審查的范疇。
(2)涉外行政訴訟的增多。人世后,進出口貿易額大增,大量的外國企業、公民涌人國內市場進行經濟貿易活動。國際貿易數量和范圍的擴大,這使得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日趨增多,案件類型五花八門,訴訟當事人更為復雜,涉及的法律法規更加復雜。
(3)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復雜化。我國承諾國內法律要與WTO規則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將被清理、修改、廢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對滯后,將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法律適用上的模糊和混亂,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國行政訴訟的錯綜復雜。
2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之管轄權
中國建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國國際貿易的發展的需要,因此,將來建立的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受案范圍應以中國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所產生的貿易爭議為限,但并非一切的貿易爭議均由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所管轄。具體來說,就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貿易爭議交由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所管轄,而把因合同爭議所引起的糾紛排除在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管轄之外。這是因為第一,我國2007年的進口貿易總額達到21738億美元,同時我國也成為全球與別國貿易摩擦最多的國家之一。如果將外貿合同案件也交由國際貿易法院管轄,那么國際貿易法院就會因案件過多而無法承受;第二,我國已實行統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將內貿合同案件與外貿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審理判決,可能會影響合同法的統一貫徹執行。因此,由外貿合同爭議所產生的糾紛仍應歸由普通法院所管轄,而應把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案件歸由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管轄。具體來說,人世以來,雖然中國努力把命令干預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引導型政府,但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政府干預的痕跡依然很明顯,這顯然與中國的人世承諾不符。如果單靠政府自身意識之轉變來兌現人世承諾,沒有外在的監督力量,這個轉變的過程將會是非常漫長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過建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對政府行政行為行使司法監督權將會極大的促進這一轉變的過程。
一、國際貿易發展的顯著特點
1.國際貿易發展迅速。世界貿易走過20世紀九十年代前幾年的疲軟后,1994年開始出現強勁增長。隨著世界生產量增長率的提高,世界貨物出口量增速也相應提高。1990~2000年世界貨物出口量年均增長率為6.4%,高于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的增速。1995年世界貿易總額(含貨物和服務)首次突破6萬億美元大關。隨著全球經濟狀況的進一步改善,世界貿易量繼續保持較高的增長率。2008年世界貨物貿易量增長了9%,是同期世界經濟增長率的兩倍多,貨物貿易額增長了2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達到8.88萬億美元;服務貿易額增長了16%,達到2.10萬億美元。
2.服務貿易、高科技產品與綠色產品貿易快速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十分迅速。世界服務貿易額從1985年的3,809億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11,678億美元,其年增長速度一直大大高于國際貨物貿易。1996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達1.2萬億美元,已占全球貿易總額的1/5強。2008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達到2.10萬億美元。
3.跨國公司的作用增強。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數目劇增,大型跨國公司日益全球化,并且開始結成新的戰略聯盟。這對于加劇國際分工的深化、促進國際市場的統一、推動世界市場的競爭、推動貿易自由化不斷深化都有著重要的影響。
4.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向縱深展開。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科技的迅猛發展、跨國公司遍布全球和開放政策盛行,使國際分工向縱深發展,世界金融市場連成一片,全球和各國對外貿易系數不斷提高,世界性經濟傳遞加速,相互依存加深。但由于各國經濟上的差異,經濟部門和結構的不均衡發展,再加上冷戰結束后世界多極化發展,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范圍擴大,競爭手段日益多樣化、科技化。
5.新的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形成。世界貿易組織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開始運轉,為今后的全球貿易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并負責實施多邊貿易協議,定期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統一處理貿易爭端,加強與其他國際機構的合作。它不僅強化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規則,管理協調的范圍更加廣泛,還建立了透明度更大的貿易爭端調解機制,可以說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意味著世界貿易新格局的形成、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大發展、國際經濟合作新時代的開始。
6.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在世界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下,出于相互合作、發展經濟、提高談判和競爭力的需要,80年代以來,區域性經濟貿易集團化趨勢明顯加強。1993年11月1日,歐洲聯盟正式啟動。1994年1月1日,美、加、墨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生效。1994年12月10日,美洲34個國家在美國邁阿密舉行美洲首腦會議達成協議,并簽署了《原則宣言》。亞洲、太平洋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加深,區域合作已被提到議事日程。
二、發展可持續貿易的對策
1.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堅持可持續發展之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在我國開展的國際貿易活動中,堅持以可持續貿易為發展戰略,離不開政府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宏觀導向作用。一是積極參加國際環境與貿易領域的活動,加強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我國應該充分發揮貿易大國的優勢,在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協調一致的基礎上,堅決抵制綠色保護主義,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同主要貿易伙伴國的合作中,熟悉其環保立法和貿易政策,深入研究WTO相關的環保條款和規定,從而盡量避免綠色條款對出口的不利影響。在我國無端遭受綠色壁壘時,可以使用適當的法律與經濟措施來保護自己。二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與貿易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環境管理。我國現行的貿易法中的環境法規,仍存在諸如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配套的監督機制缺失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適應全球性的綠色浪潮的需要,就要在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加強立法,使我國的貿易環境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大經貿活動中對國際環境和資源公約及環保標準的宣傳力度,發揮全社會的輿論和監督作用,做到執法必嚴。三是結合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基本國情,積極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貿易產品結構。必須及時改變傳統的高資本投入、高資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粗放型發展模式,堅持可持續貿易發展戰略,通過市場機制和技術進步來實現經濟的高速增長。以國際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社會、生態、經濟效益為中心,通過開展貿易,大量引入國外先進要素,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建立合理的進出口商品結構。四是積極推行環境標志制度,借鑒國外經驗,逐步實現環境成本的內在化。超級秘書網
2.在可持續貿易的戰略選擇中,企業的責任與義務。一是大力推廣綠色營銷觀念??沙掷m發展戰略要求企業通過生產模式的轉變和管理方式的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打破傳統上對污染的末端治理方式的局限,加強源頭控制和全過程控制。綠色營銷是在可持續發展戰略指導下的新型營銷觀念,要求企業應該根據環境保護標準來選擇生產所需的技術、原料、制造工藝、產品設計和包裝工藝,以及用后廢棄物處理等整個生產、銷售、消費的過程。二是積極開發各種綠色產品。我國企業應該加大對新技術的研發投入,同時還要注意學習國外先進的環保經驗,將環保思想融入到整個生產過程的方方面面,在綠色營銷策略的指導下,開發出對環境無危害或危害極小,有利于資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的各種綠色產品。三是認真借鑒學習國外相關行業的綠色經驗。我國出口企業堅持貿易的可持續發展之路起步較晚。如果能夠認真研究國外同行的綠色案例,積極學習綠色管理,大力引進綠色技術,無疑會使我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企業少走很多彎路,從而以更少的代價,探索出一條適合自己的可持續貿易之路。四是加強激勵機制,吸引綠色型人才加盟。一方面,綠色型人才熟悉國外的綠色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綠色型人才懂得如何進行綠色管理,開展綠色生產。因此,綠色型人才的引入,可以使我國出口企業成功避開國外的綠色壁壘,真正將發展可持續貿易的思想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際貿易專業;課程整合與開發;實踐性教學模塊。
為培養適合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必須對國際貿易專業課程進行整合與開發。課程整合指的是對課程設置、各課程教學的目標、教學設計、評價等諸要素做系統的考察與操作,即用整體的、聯系的、辯證的觀點研究教學過程中各種教育因素之間的關系,使分化了的教學系統中的各要素及其成分組成有機聯系的整體。由于課程整合是一個“過程”,所以它的實踐形式就是一種教學模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依托和豐富的存在形式。
一、國際貿易專業課程設置與構建。
(一)“以崗為綱”,設置和構建專業課程。
“職業教育要面向市場”的教育思想是一種新的職業觀。在常規教學中,大多以大綱規定的目標為尺度衡量教學效果的好與差,所以“以綱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著教育者的思維。“職業教育要面向市場”的思想與其相反,它站在職業崗位的角度“以崗為綱”,通過對崗位的共性與個性的研究,制定出與崗位專業技能、專業理論、文化素質完全一致的教學綱目,這樣培養出來的畢業生才能深受一線崗位的歡迎。
1.在教學上對崗位能力四要素的要求是不同的,對知識與素養的要求是了解,然后再理解,對一般能力的要求是掌握,而對職業能力的要求是熟練掌握。
2.正確處理基本素質、一般能力與職業能力三者的關系。從短期看,畢業生的就業競爭主要來自職業技能。但從長期發展看,知識與素質教育是基礎,是基本功,基礎不牢,專業難精。一般能力,尤其是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是畢業生成長的關鍵能力。因此,必須長短兼顧,正確處理這三者的關系。
3.國貿專業主干課程體系設置應以提升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綜合職業能力是由基本素質能力、業務能力、協調能力、談判能力、交際能力、口才能力、應變能力及處理法律糾紛能力等合成。合成過程是通過每一門課程內容教學得以完成,但課程本身具有缺乏彈性的特征,即課程有自身的學科知識體系且存在時滯性,須將課程的“剛性”盡可能柔性化,增強課程的靈活性。課程的取舍或更新,都要依據職業技能、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來確定。課程整合不是一個簡單拼湊過程,而是要從基礎和專業課程中尋求其內在結構、內容等方面的異同點,嚴格以職業能力或崗位能力為主線進行整合,遵循各課程間遞進式關系,循序漸進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專業技能課程體系。
(二)國際貿易專業課程整合設置的思路。
國際貿易專業課程設置應以國際貿易行業的崗位對人才的知識與素質,一般能力和專業技能的要求來確定,主要包括四大模塊:即11國際商務英語,含商貿英語、商務英文函電、英語口語等;21國際市場營銷,含市場調研與預測、營銷策劃、推銷理論與技巧、商務談判、經營管理等;31電子商務,含計算機操作技能、電子商務概論、網絡營銷、電子單證交換技能等;41國際貿易業務技能,含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商法、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實務、報檢、報關實務、國際貨運與保險、國際貿易單證實務等。這四大模塊中各有眾多的課程組合,而前面三個模塊的課程都是為后一個模塊打基礎或為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增強業務素質服務的。在組織教學過程中,必須避免各模塊各門課程之間各自為政的現象,要保證國際貿易專業骨干課程的教學不受沖擊和擠占,這就必須對各模塊的課程進行整合,打破原學科的系統性,避免各課程內容的重復??蓪⑾嚓P聯的課程整合為一門課,例如,“推銷技巧”與“商務談判”就可整合為一門課,電子商務的幾門課可整合為一或兩門課。國際貿易專業課程中的“國際金融”課,可采取開講座的方式,只側重講解與外貿緊密相關的內容。“國際商法”課程要打破原學科體系的框框,專講其他專業課未涉及到的國際貿易法律知識,例如,WTO規則,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關托收、信用證的國際慣例等,相關課程已涉及到了,沒有必要重復開設,可采取專題講座方式講授一些與國際貿易業務緊密相關的國際法律知識,這既節省大量課時,又達到擴展學生掌握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知識的效果。又例如,“國際貿易單證實務”同樣需要與“國際貿易實務”進行整合,刪除與“國際貿易實務”重復的內容,專講各種業務單證知識和單證制作的技能,把教學重點放到指導學生繕制業務單證的訓練,為學生畢業后直接上崗從事單證業務打下扎實的功底。另外,其他的課程也都可考慮進行必要的整合。至于如何對國際貿易專業課程進行整合,是一項具體而系統的工作,需要分別做出詳盡的方案,這里不再贅述。
二、國際貿易專業課程的開發。
依據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和“以崗為綱”的教學要求,為適應市場對各種專業人才必須持證上崗的需要,國際貿易行業先后出臺了外銷員、報關員、報檢員、跟單員及單證員等資格證考試制度,憑有關機構認可發放的資格證書才能持證應聘上崗的普遍做法,應指導學生積極應試,并通過相關的資格證的考試,這是應用型高校應盡的職責。專業資格證通過率的高低,這是評價一個應用型專業教學質量高低的重要指標。為此,針對國際貿易專業學生畢業前普遍要求參加有關資格證的考試,學校應組織開發有關資格證考試的“報關員資格證應試輔導教材”、“報檢員資格證應試輔導教材”及“單證員資格證應試輔導教材”等的編寫和組織輔導工作,并使這些教材能有效發揮指導學生應試,大幅度提高考試的通過率。這是國貿專業教師的當務之急,是學院為學生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市場培養大批的合格的應用型人才的急需。
三、加大實踐性教學比重,采用“四模塊”實踐教學模式。
加大實踐性教學比重是國際貿易專業課程整合的關鍵。綜合職業能力培養主要是通過課程體系實施來實現,課程體系由模塊構成。根據培養目標和專業特色,筆者認為國際貿易專業應配置如下四個實踐性教學模塊:
1.課程認識實習模塊,鞏固基礎知識。
課程實習安排在各門專業課程內和學年中的寒暑假,主要是指專業課程內(也包括專業基礎課)的實踐環節,目的是使學生在進行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有一定的感性認識,鞏固所學過的知識,把理論與實踐知識結合起來。例如:當講述國際貿易政策,特別是進出口商品政策中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時,為了更好地把理論轉化為實踐,教師可以指導學生查閱資料,了解中國加入WTO前后的關稅變化,說明當前國際經濟中“關稅壁壘”日益弱化的特征,而非關稅壁壘,教師可以讓學生分組收集有關中國企業“反傾銷”、“綠色壁壘”等情況的相關數據,分析目前中國企業面臨的“非關稅壁壘”的現狀,并嘗試提出一些對策。經過這樣的訓練,理論已經完全轉化為生動的實踐教學,學生不僅印象深刻,而且學會如何用經濟理論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2.校內實習基地模塊,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模擬實習環境。
校內實習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三到五學期,目的是使學生在動手的過程中培養自己研究問題和開拓創新的能力??梢苑譃椋?/p>
(1)課程實訓項目。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市場調研實訓、國際市場營銷實訓、國際貿易實務實訓、報關實務實訓、外貿單證實訓、電子商務實訓等。在《外貿單證實務》與《報關實務》課程中,會有很多進出口貿易的單據,教師在教學中盡量收集企業常用的單據類型提供給學生,使學生獲得逼真的實訓效果。同時,盡可能貼近業務和實際,收集實際的案例,這樣不僅使學生有親切感,而且非常實用,讓學生學得踏實。
(2)考證實訓項目。結合“雙證書”制,要求學生獲得與國際貿易專業相關的報關員、單證員、報檢員等職業資格證書。通過對國貿專業的學生進行為期2周的考證實訓,一方面利于提高學生的考證通過率,另一方面普遍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
(3)專業綜合實訓?!秶H貿易實務實訓》是集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專業基本技能、職業素養于一體的綜合實訓課程。利用外貿綜合業務實訓計算機模擬軟件系統,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為期2周的綜合訓練,其中涵蓋了外貿函電、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市場營銷、報檢、報關實務、單證實務、托運與投保、國際貨款結算等多項專業技能。通過對整個業務流程的運作和全套單據的制作,讓學生掌握從分析市場環境開始,到完成市場開拓,同外商建立起業務關系的整個流程。具體以進出易的基本過程為主線,以具體的進出口商品交易為背景,針對進出口貿易中業務函電的草擬、進出口商品成本核算、出口報價與還價、交易條件的磋商、進出口合同的訂立、出口貨物的托運訂艙、報驗通關、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單證的繕制、審單付匯,驗貨收貨等主要業務為序進行訓練。同時,在實訓中要求學生通過因特網去尋找出口的商品和客戶,自己設計產品目錄、宣傳網頁和出口營銷方案。通過這樣集中的訓練,學生對三年的專業知識有了系統的認識,強化了前面學過的知識,又通過這種模擬訓練,培養了學生在未來實際工作中的職業能力,使學生既具備上崗就可以較好地上手工作,又有可持續發展的后勁。
3.校外實習基地模塊,為學生提供全真的實踐。
實習基地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式的,主要是同外貿企業或工商企業訂立實習協議;另一種是非協議式的,主要是到一些政府的職能部門,如海關、商檢局、商務局、港務局、國稅局等。一方面,建立幾個穩定的協議式的校外實習基地,為學生和外貿企業架起了一座共同發展的橋梁,既便于學生對即將從事的工作有比較深刻的了解,也便于外貿企業從中發現和選拔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非協議式的實習基地,如組織或鼓勵學生參觀港口、碼頭、倉庫、生產車間,讓學生看到真正的貨輪、火車車皮、大型拖車、集裝箱、堆場、貨物包裝方式、海關監管場地等實物。鼓勵學生直接找船運公司、保險公司、海關和檢驗檢疫局咨詢相關問題。
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也可歸入這一模塊。畢業實習的考核主要依據學生的實結,實習單位的實習鑒定意見及指導老師的不定期抽查結果加以確定。畢業論文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六學期進行,由專業老師負責論文的指導、答辯和成績考核。
論文內容摘要摘要: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對爭端方進行司法審查,其對象主要是以各成員的抽象辦法為主,如行政行為、貿易管理行為或辦法,涉及的是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新問題。本文以此為基礎,探索了國際貿易糾紛司法審查對象在適用中存在的新問題,以期促進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
在WTO調整各國貿易關系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審查各國政府行為的情況,包括審查對外貿易、對外貿易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明確WTO體制下的司法審查對象,可以防止WTO各機構,確保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地在WTO法規定的范圍內運作。
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包括國內和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本文中提到的司法審查是WTO體制下的國際司法審查,即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根據WTO《有關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DSU)進行的處理成員間貿易爭端的國際司法程序活動。
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針對的是被審查行為的性質,如違憲審查、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等。通過審查該類行為,判定哪種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而所解決的是被訴主體及其行為的可訴性新問題。
在國際貿易糾紛中,爭端的成員方一般將爭議提交WTO尋求解決。WTO協議中對司法審查,并不明確所審查的行政行為或外貿管理行為的性質究竟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但也沒有限定是具體行政行為。由于WTO成員的國內法院處理貿易行政案件時,更多的還是以國內法規為裁判依據,并不會直接適用WTO相關規則。即使是從國際規則方面考察政府政策或抽象規則,對國際規則的識別,除非是直接違反國內法律,否則也會作出有利于本國政府的解釋。對于抽象的法律規定提起司法審查,就需要WTO體制規定國際層面的司法審查。
國際法層面上的司法審查結果,是WTO/DSB對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結果,表現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WTO下針對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審查成員的外貿管理權時審查其行為或辦法是否違反WTO國際規則,進而判定該規定是否構成貿易自由障礙。這就要求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首先審查被訴成員的相關立法規定和辦法是否違反GATT/WTO規則,涉及更多的是成員相關辦法的違反和非違反性。
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對象
(一)審查對象的范圍
WTO規則約束的對象是政府,所調整的是政府間的宏觀經貿政治關系,以政府間貿易政策和實踐的協調為其價值取向和終極目標。DSB是WTO在實踐中為解決貿易爭議而設立的專門的爭端解決機制,它明確規定了其司法審查對象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受理的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它所接受的案件是以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為訴因的。將司法審查對象區分為審查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依據是DSU第3條第8款和第26條第1款。DSU第3條第8款規定摘要:“凡出現違反涵蓋協定規定應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該行為就被視為構成了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害的表面證據。這表明,正常情況下可推定為摘要:違反規則就對該涵蓋協定的其他當事成員方產生了有害影響,在此情況下,要由被告方舉證反駁訴訟”,即為違反之訴。第26條第1款則規定摘要:“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表述的不違反之訴”。
根據GATT1994第23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摘要:凡任何一個締約方認為,它依本協定直接、間接預期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傷,或者實現本協定的任何目的受到妨害,而這是由于摘要:(a)另一締約方未履行其本協定的義務,或(b)另一締約方采取的任何辦法,不論其是否和本協定相沖突。
根據以上的規定,(a)項為違反之訴,是指方指控或認為被訴方國內法規或行政辦法和其承擔的WTO體系下某項協定義務不一致或者違反了協定義務。而(b)項為非違反之訴,是指方認為被訴方的國內法規的實施或者行政辦法的結果導致其在WTO協定下直接或間接的利益損失或減損,或者認為損害了協定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即使對方辦法不和“本協定相沖突”或“存在任何其他優勢”,即使不違反GATT/WTO法律規定,亦可作為的理由或“訴因”??梢?,DSU基本上沿用了GATT第23條的規定,把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作為其司法審查對象的范圍。
(二)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區別
通過分析DSU可知,適用違反之訴是基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而在GATT/WTO多邊貿易法律制度設置“非違反之訴”,最原始的指導思想是“利益平衡”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通過采用GATT未明確禁止的貿易辦法(即所謂“灰色區域”貿易辦法)而損害或破壞貿易談判和減讓表現產生的相互利益。
因此,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基于損害、依據WTO有關協議產生的正當利益而提起的,而它們的區別則表現在摘要:
產生的原因不同摘要:違反之訴是違反協定義務而造成傷害,其根據是禁止違反條約義務和具體承諾;而非違反之訴是必須實施了辦法而導致損害,但并不一定違反協定義務,其根據是禁止剝奪合法預期利益。
舉證責任不同摘要:舉證責任在哪一方,對能否勝訴具有重大影響,成為訴訟程序中的決定性因素。在國際貿易糾紛規則中,明確規定了違法之訴和非違法之訴的舉證責任。對于違反之訴而言,DSU規定了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方。而對于非違反之訴,方應提出詳盡理由以證實有損失或損害存在。
救濟手段不同摘要:根據DSU的規定,在違反之訴案件中,若裁定有違反WTO義務的行為,違反方有義務停止違反WTO有關規定的辦法,并采納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建議。在非違反之訴的裁定中,被訴方主要是補償,即爭端當事雙方“做出相互滿足的調整”。
(三)對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規定
1.對違反之訴的規定。絕大多數國際貿易糾紛涉及的是違反之訴。WTO項下,如《補貼和補貼辦法協定》、《和貿易有關的投資辦法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等,明確規定在違反適用協定下承擔的義務都被視為構成利益喪失或減損的案件中,可直接適用于GATT1994第23條(a)來解決爭端。
2.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非違反之訴是建立在這樣的一個事實基礎上摘要:政府希望從貿易協定中獲得的利益,可能為另一政府毫不相關的并可容許的行為所抵消,而有關行為是在制定協定時不可能合理預見的。各國進行對外貿易時會出現許多不可預料的情況,非違反之訴的設立可以更大地拓寬爭端解決的領域,便利于各成員解決爭端。在WTO的立法過程中,“非違反之訴”被適用到其立法領域,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WTO對GATT1994的各項補充協定中,如反傾銷反補貼、海關估價等,但對《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則規定了其對GATT1994第23.1(b)和(c)的非違反喪失和減損的適用期限。在此重點介紹GATS規定及TRIPS協議的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非違反之訴”方面大多仿效GATT的規定。具體而言,對“非違反之訴”的訴因規定在兩個條款中摘要:在GATS第23條第3款里明文規定摘要:“凡任何成員方認為,按本協定第三部分規定,一成員方在具體承諾中計入給另一成員方的可合理預期的利益,在采取任何和本協定不相沖突的辦法而受到抵消或損傷時,可求助于DSB?!倍鳪ATS第6條第4、5款則規定摘要:“為保證有關資格必備的條件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條件等辦法不致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在一成員已作具體承諾時,該成員不得以不能合理預期的方式來適用許可證和資格必備條件、技術標準,使具體承諾受到抵消或損傷?!笨芍珿ATS在爭端解決方面直接引入GATT爭端解決機制,包括非違反之訴在內。
《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并未明確規定有非違反之訴,只是在TRIPS協議第64條第2款規定了對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的適用期。即摘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非違反之訴和情勢之訴)的規定不得適用于TRIPS協議下的爭端解決。何時適用并沒有規定,也就不可能利用非違反之訴解決國際知識產權爭議。
國際貿易糾紛司法審查對象在適用中存在的新問題
非違反之訴是WTO的一項非凡訴訟機制,由于GATT/WTO未作更明確規定,其作為WTO協議的一部分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成為一項極富爭議的機制。
(一)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趨于模糊
雖說WTO各協議大多規定有非違反之訴,但規定極其模糊。對于GATS和非違反之訴,由于GATT本身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在措辭上比較模糊,這也就導致GATS在依靠GATT爭端解決機制時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非違反之訴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如在服務貿易談判中沒有“關稅制約”的概念,每一成員方在“逐步自由化”原則的指導下,遞交一份包括市場準入承諾表和國民待遇的條件和限制在內的“非凡承諾時間表”。這樣也就沖淡了各成員方可合理預期的利益,對于非違反之訴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對于TRIPS而言,由于對非違反之訴的適用設置了期限,在使用效力新問題上表現得更為模糊,實踐中也就不可能適用非違反之訴解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爭議。
(二)對于“非違反之訴”機制的啟動存在不同立場
爭端解決實踐中,爭議成員根據自身的利益,對于非違反之訴機制選擇了不同的立場摘要:“克制主義”和“激進主義”?!翱酥浦髁x”認為非違反之訴應該有所限制,并要求最低限制地運用非違反之訴。這是為了避免非違反之訴機制的負面效應,從而維護WTO規則的導向性。而“激進主義”則認為針對一成員方所采取的辦法是否違反WTO協議這一法律新問題時,該成員方無須花太多精力去判別應當提起何種訴訟,而是直接提起非違反之訴?;凇凹みM主義”,非違反之訴被認為是“獨立性模式”,這樣就很輕易導致非違反之訴機制的濫用。所以確立非違反之訴機制的目的在于填補WTO協議的漏洞并對關稅減讓的原始利益進行重新平衡。因此,將非違反之訴視為“克制主義”而予以啟動,只將其作為對違反之訴的一種輔質的權利救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最終控制那些GATT未明確禁止成員方使用的辦法,防止由于這些辦法的實施而事實上損害其他成員方從關稅減讓中獲得的利益,從而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各成員繼續實行關稅減讓,達到貨物貿易自由化。
涉及WTO協議的爭議,最終都會歸結到對某個成員方的貿易政策和辦法。而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要求建立一個可以適用于各成員方的獨立的行政救濟機構;建立一套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救濟程序,從而為有關的當事人提供可能救濟的機會;對當事人的或申請給予同情的考慮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機會,同時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并告訴其有上訴的權利。因此,明確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對象是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充分利用WTO項下的相關協定,非凡是DSU來解決貿易往來中出現的爭端,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進行和糾紛解決。
參考文獻摘要:
1.孫南申.論世貿組織體系下的司法審查對象[J.社會科學,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