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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建設廳《關于開展城鎮房屋產權驗證、換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整頓房屋所有權發證秩序的工作方案》,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開展城鎮房屋產權驗證、換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整頓房屋所有權發證秩序的工作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全面開展城鎮房屋產權驗證、換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整頓房屋所有權發證秩序工作。為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針,以國家關于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依據,促進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建立更加嚴密規范的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為城市建設和政府規劃決策提供完整準確的產權資料,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職能。開展城鎮房屋產權驗證、換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整頓房屋所有權發證秩序等三項工作要緊密結合,加強領導,統一標準,講求質量,注重實效,為自治區經濟建設服務。
二、組織領導
房屋產權驗證、換證、整頓發證秩序工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部署,由各旗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旗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上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工作實施方案,報旗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安排一定力量組織好房屋產權驗證、換證、整頓發證秩序工作,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嚴格執行產權登記的程序和業務技術要求。
三、工作職責范圍和內容
凡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包括建制鎮、工礦區、開發區的房屋,都要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實行房地產權屬登記發證制度。
(一)對1987年房屋所有權總登記以來已申請登記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進行驗證、換證。
(二)對未進行總登記的房屋、總登記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記但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更、滅失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進行登記,經核實發給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三)對不具有政府確定的房地產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或非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在宣布其無效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頒發新的權屬證書。
(四)房屋權屬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一個城市(包括縣級市)、旗、縣只能由一個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在同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由盟、市、區(包括各類開發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分級(或分區)進行產權管理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設部有關整頓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秩序的意見,調整理順盟與市或市與區兩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明確其職責范圍。因歷史原因和區域限制統一管理確有困難的地區,可實行二級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全市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和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其他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委托,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產權登記管理和代市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發證工作。
分級管理時期,由兩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分別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書,要在理順工作關系和明確業務分工之后,統一換發由建設部按城市統一注冊編號的新的房屋權屬證書。
(五)房屋產權驗證工作的內容,包括核查驗證房屋所有權人、產權來源、產別、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層數、建筑年份、房屋所屬行業、房屋用途、房屋座落、使用土地面積、設定他項權利等;屬于房地產轉讓的,要審核轉讓合同和繳納稅費情況;屬于房改售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要核查建、售房協議、產權比例和權證注記。未經產權驗證的房屋,不得換發新的權屬證書。
四、時間安排
從1998年1月1日起,全區城鎮房屋產權驗證、換證與整頓房屋所有權發證秩序等三項工作同步進行,各城市、旗、縣開始啟用全國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分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三種),同時停止發放舊的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利人持有的舊的房屋權屬證書要在2000年底前有步驟地全部更換完畢。
各盟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出本地區的工作進度計劃,上報自治區建設廳,工作過程中要隨時通報情況,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區建設廳組織有關部門以盟市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五、證書的印制
新啟用的房屋權屬證書,由建設部按城市、旗、縣的地域劃分,統一核編注冊號并統一安排印制。各盟市要將所需證書的總數量報自治區建設廳匯總,然后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上報審核,編注冊號,分批印制。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樓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獨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獨,決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們協商,決定對他獨居的價值60萬元的房屋進行處理。協商的結果是:屬于前老伴的一半房產歸大兒子繼承,屬于他的一半房產贈與小兒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續?
說法:民法中的“繼承”是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繼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就何某前老伴的房產部分,可以從何某和前老伴的共同房產中分出,作為何某前老伴的遺產,按何某和子女們的協議可以由何某的大兒子繼承。
贈與,是一種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產,何某想贈與小兒子,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何某可以通過和小兒子簽訂贈與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產贈給他。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依據繼承、贈與協議最終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變更為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再把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變更為何某大兒子和小兒子的共有房產。
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按照司法部、原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锻ㄖ返谝粭l、第三條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房產,繼承人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贈與房產,贈與人應當辦理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應當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這些都是必須的。
讀者林樹
林樹讀者:
張林獲得該房屋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以下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從介紹的情況看,張林屬于第(二)種。
由于《物權法》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方式,以及房屋登記機構對于第三人過錯引起的登記錯誤的先行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登記錯誤,防范登記風險,大多登記機構都將關于身份、委托等事項的真實性認定交由公證機構進行,即在委托申請房屋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但是,如果公證錯誤,公證機構撤銷公證后房屋登記機構該如何控制登記風險呢?筆者就曾遇到一個這樣的案例。
2005年9月,袁某與高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達成了協議,位于某小區的一套公寓房歸袁某所有,之后袁某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2006年11月,高某偽造袁某身份證,仍以夫妻名義,辦理委托買賣房屋公證,通過中介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王某,并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王某系貸款購房,隨即與銀行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公證處發現高某偽造證件騙取公證行為后,依法撤銷了委托公證書。袁某據此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要求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為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登記機構未予撤銷。2007年2月,高某以登記機構行政不作為為理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構撤銷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法院依職權通知王某作為第三人參加參加了訴訟。同年3月,法院判決撤銷登記機構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此時,王某因與銀行抵押貸款發生糾紛,被銀行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該房屋。2008年8月,銀行憑法院調解書要求執行該房屋。袁某提出異議,后法院裁定,解除查封。至此,房屋登記機構撤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調解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而公證書自始無效,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依據也就不足了。根據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但是,由于該房屋已設定抵押,因此登記機構不可憑撤銷公證的材料依職權主動注銷權證。按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公證機構僅承擔過錯責任,如是因當事人過錯引起的錯誤公證,則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公證機構并不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因此,如登記機構貿然注銷權證,可能會將責任轉嫁到登記機構自身。為達到撤銷王某權證目的,袁某訴至法院,法院雖依職權追加王某為第三人,但并未追加抵押權人銀行。作為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申請參加到訴訟中,主張自身權利。在這方面,登記機構工作有所疏忽。但之后的系列行為,則充分體現了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而表現出的足夠謹慎,值得借鑒。在法院判決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權證后,抵押權人得知了有關情況,開始通過訴訟以保障抵押權的實行。王某也對高某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調解下,高某將退回房款留足給抵押權人銀行,并對王某進行了賠償,登記機構注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法律文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始至終,房屋登記機構避免了可能承擔的一切風險,也避免了善意各方利益受損,雖過程繁復,但多為必要。
去年末父親因病去世。為了將現居住房屋的產權更名到母親名下,我們拿遺囑前去辦理,卻遭到了市產權處的拒絕,理由是遺囑沒有經過公證和認證,他們辨不出真假。我們找到法院要求認證,法院又說遺囑有效,不用認證,他們也從來沒認證過,這是產權處的問題?,F在問題僵在了這里,房屋產權更改不了,母親很是著急。因此特向貴刊咨詢一下,通過什么途徑可以使父親的遺囑得到確認,并產生法律效應,讓產權處得以承認?
遼寧省本溪市讀者程積
法官說法
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設部了《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繼承等問題時仍在適用該通知。
該《通知》第一條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該《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程某所說的情況,就屬于上述第二條第二條款中規定的“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的情形。
2006年1月5日,曾某以原告黃某的人的身份與第三人賴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將登記在原告名下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賴某。同日,買賣雙方向被告申請前述房屋的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并提交了轉讓及權屬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房地產買賣合同、委托公證書、完稅憑證、原土地房屋權證等申請材料。登記機構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辦理了該房屋的權屬登記,主要內容如下:權屬人賴某,房屋產權來源為2006年1月5日購買,房屋價值270578元,建筑面積95.26平方米。2006年1月18日,賴某領取了土地房屋權證。原告黃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審理查明情況
該房產系原告黃某于1997年購買,于2000年取得土地房屋權證,該權證上登記的房屋價值為270578元。2004年9月16日,公證處作出公證書,證明黃某于2004年9月16日在公證員面前,在委托書上簽名。該委托書的主要內容是黃某委托曾某代為處理上述房產部分事宜,有權出售上述房產。2006年1月5日,曾某以黃某名義,與第三人賴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上述房產出售給第三人,售價270578元。同日,曾某和第三人向被告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轉讓及權屬登記申請表及房地產買賣合同、委托公證書等相關材料。嗣后,被告作出上述房產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2006年1月18日,第三人領取了土地房屋權證。2008年9月8日,原告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委托公證書。2008年11月27日,公證處決定撤銷委托公證書。
三、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于2006年1月作出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對當時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給予登記發證,其行為并無違法之處。然而,在被告作出被訴行政登記行為后,因委托公證書被公證機構撤銷,該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已經不存在,故依法應予撤銷。雖然被告提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問題,但被告和第三人均未就此問題提供證據或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本案還存在第三人2006年支付的購房款與原告2000年登記的房屋價值完全一致這一不合常理的情形。因此,對被告關于善意取得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作出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評析
就本案而言,登記機構根據公證委托書及對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給予登記發證,登記行為并無不妥之處。登記機構于2006年1月18日登記發證后,公證處于2008年11月27日撤銷委托公證書,導致登記行為的合法基礎不存在。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該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被撤銷的公證書自始無效。因此,本案的委托公證書為何被撤銷,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斷出應該是存在實體或者程序上的問題導致被公證機構撤銷。委托公證書被公證機構撤銷。委托公證書被撤銷,并不必然導致買賣行為被撤銷,若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權益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p>
本條是對善意取得的規定,所謂善意是相對于惡意而言,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轉讓人為非法轉讓。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名下個人房產在身后由李某繼承,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該遺囑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殯葬證、房產證等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管部門以李某未提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號,以下簡稱為《聯合通知》)規定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單,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庇纱丝梢姡?、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登記原因為繼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此并直接依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設權利?!段餀喾ā芬幎说怯洐C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定?!堵摵贤ㄖ返诙l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合通知》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段餀喾ā返谑畻l規定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誠然,上述《聯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因此,《聯合通知》規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沖突時,不適用《聯合通知》規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三、余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