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9 0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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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賣人):****都城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 單元 房業主
鑒于:
1、XX年 月 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 ),乙方購買***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住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
2、甲方應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 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房屋買租賃約合同范本
甲方(出賣人):****都城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 單元 房業主
鑒于:
1、XX年 月 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 ),乙方購買***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住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
2、甲方應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 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別:_______,漢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現住_______ ,身份證號碼為: 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漢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現住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雙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飯因甲主動勸酒過激時雙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傷一事(手術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膝蓋處脛骨粉碎性骨折)?,F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失程度,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醫療費人民幣XX0元(大寫:貳萬元整)給甲方。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票證供甲方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二、甲方王功勛今后左腿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王功勛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監督單位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字蓋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須承擔協議中各自義務 。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監督單位:________
監督單位名稱________
(蓋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立
延伸閱讀:
合同違約金標準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范: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于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并沒有規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于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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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樓房買賣合同 | ·軟件買賣合同 | ·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 | ·鋼材買賣合同 | ·木材買賣合同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 締約過失責任;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區別
我國合同法已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具體參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預約合同: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為此,本文擬就預約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相關問題,略抒己見。
一、簽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構成要件
1、二者的概念
簽約過失責任是指因簽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或過失地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時,在合同尚未達成、無效或被撤銷時,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預約合同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2、二者的構成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一方當事人有悖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達成契約在接觸協商之際,由原來的普通關系轉化成一種特殊的關系,雙方均應依誠信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第二,一方當事人違反上述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如無損失,則不會存在賠償問題,如前所述損失,又稱信賴利益損失,是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第三,一方當事人違反上述義務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此處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簽約過失責任。第四,如前所述,第三個要件和第四個要件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參照合同違約責任):第一,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此為客觀要件。第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第三,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形態和歸責原則區別
1、二者的責任形態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是一種約定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內約定如何計算賠償損失,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還可以約定免責事由等,并可適用合同法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如上所述,違約方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則是一種嚴格責任,除出現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無論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即一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存在一定的故意或過失。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約定責任的構成依據。
三、二者違約方承擔賠償范圍不同
1、締約過失責任情形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二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關于賠償范圍,我國學者葉明安、王利明均持同樣的觀點,即,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通說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通常有如下幾項:
(1)締約費用,包括差旅費用、通訊費用;
(2)準備履行合約支出的費用,包括運輸費或者合理保管費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的法定利息。
間接損失,也稱可得利益損失,指守約方的財產理應增加但沒有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種應該得到的機會,這些利益必須是指訂約時可以客觀地遇見范圍內。
2、預約合同情形下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
(1)買賣預約一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亦可要求適用定金罰則。
(2)預約合同履行行為本身并無任何交易發生,未生成任何經濟利益,未達成本約,僅是喪失一次訂立合同的機會,并無可得利益損失。因此預約合同違約沒有可得利益損失。
(3)盡管依據法理預約合同中如一方違反合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但不得依據合同法適用強制履行,實際履行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如主張實際履行,預約最終將是產生與本約相同的結果,違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再者,因為本約合同內容的簽訂不僅是預約合同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是商業判斷問題,法院不能代替當事人雙方做出商業判斷。最后強制履行同時也有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如強制雙方締結本約,此有悖預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二者的競合處理
如先合同為本約,如果當事人在訂立本約前亦訂立了預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也違反了預約合同中的合同義務,故二者存在競合的可能。在二者競合時,應賦予權利人選擇權。當事人在選擇時,應考慮勝率幾率、舉證難易、獲得賠償額等因素。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的意義在于:
其一,在本約的簽署過程中,當事人當然有權約定如何締結本約及在一方違反預約后應承擔何種責任,如果本約不成立時,賦予當事人選擇追究責任方式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
其二,選擇行使權利時,權利人需要考慮的問題是,選擇追究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那么違反預約會產生什么樣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訴訟方式,爭取最大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其三,如果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應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在訂立過程中存在過錯。因此權利人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時,依據預約合同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則是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1] 程葉.預約的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競合.審判研究,2010(3)25.
[2]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48.
[3] 吳頌明.預約合同研究.民商法論叢,2002(2)507.
[4] 魯為.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M].法律出版社,2014.5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主要如下:
1、實際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和案例統計研究兩種實證研究方法,分析兩類案件:
1. 上述5 件公報案例,特別是張勵案和成都訊捷案,以及刊登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司法》、《審判要覽》等刊物上的與預約合同效力和法律責任認定相關的典型案例15 件,共計20 件,刊登時間跨度為2005 年至2015 年。對于公報和典型案例主要是定性分析,目的是較為全面地描述和總結十余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和如今所提出( 或贊同) 的參考性審判思路。預約合同糾紛并非新型案件,司法實踐是漸進的連續過程,有必要對基于個案的分散性規則進行歸納整合。
2. 統計案例,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集到的相關生效法院裁判文書,時間跨度從2015 年6 月1 日至9 月1 日,有效判決書共計135 份。對于統計案例主要是定量分析,目的是通過數量和比例觀察描述法院新近的傾向性審判思路。雖然公報和典型案例是經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擇后刊登的案例,但下級法院未必都循此裁判,況且公報和典型案例本身也存在審判路徑沖突,因此,結合當下的定量分析將更為貼近法律運行的實然狀態。
( 一) 公報和典型案例審判路徑整理
對于諸如認購書等案涉協議中約定將來訂立合同的案件,法院的審理思路大致相同:法院首先會界定協議的性質( 本約抑或預約) ,如認定為本約,依一般合同法規則審理; 如認定為預約,法院會先論證合同效力,然后決定違約救濟,由此形成以下三種審判路徑。
1. 視為本約審理路徑
在視為本約路徑下,協議性質是本約還是預約,區分標準是協議主要內容是否缺失。公報張勵案( 判決摘要) 指出,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雖沒有明文援引,張勵案實際參照了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該條的制定理由是,在商品房交易中,有時因開發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或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對諸如交付標準、面積差額處理等諸多條款尚無法確定,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障礙,當事人簽署認購書等預約合同有其實務價值。而如果認購書已經具備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可以說明已經跨過預約階段,障礙已經消除,此時當事人簽署的認購書名為預約,實為本約。然而,張勵案嚴格說來不屬于名為預約而實為本約的情形,因為在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當事人需另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 或預售) 合同,即使認購書上沒有明文約定也是強制性要求,買賣( 預售) 合同而非認購書是辦理房屋過戶等手續的必備文件,也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最終合同依據。
而且,如果將認購書直接作為本約處理,認購書就是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無須進行特別規定,適用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反而導致困惑: 買賣合同通常具備標的和價格等必要條款即成立,而命名為認購書的買賣( 本約) 合同是否僅因不具備作為行政規章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所規定的主要內容而不成立? 因此,將該第5 條描述為實為預約但視為本約處理之規定似更符合實際: 即使尚需另行簽訂最終交易合同,但如果認購書等協議具備了該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即可視為本約已經成立。實踐中,法院對于該路徑的司法適用觀點差異明顯。寬松適用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沒有明確主要內容的認定標準。而如果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 法釋〔2009〕5 號,下稱合同法解釋二) 第1 條之規定,認購書等協議似乎只要有標的物和數量之約定,就可以被認定為本約,合同缺漏的內容包括價格都可以由法院補充。劉烈昉案中,當事人的協議書中約定了房號、價款和違約責任,法院認定該協議書名為預約但內容具體明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劉道琳案觀點相同。
嚴格適用更多公報或典型案例看來持謹慎態度。張勵案雖稱商品房認購書中不可能完全具備管理辦法第16 條的內容,否則就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無異,并在判決摘要中給出了一個主要內容的認定標準,即只要具備了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包括房號、建筑面積) 、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同時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但該案判決書主文在協議性質認定部分卻仍然使用了多少隱含有否認第5 條適用意味的概括性語言( 等等) ,認定預訂單的性質為預約,雙方對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等諸多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在預訂單中沒有明確約定,屬于未決條款,需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協商一致達成。類似的表達有公報俞財新案以及典型案例曹求玉案、吳建平案。
二、達成最終交易合意的協議效力和救濟
暫且不論不同國家立法或學理是否存在內涵共通的預約概念,買賣合同解釋第2 條意圖解決的實踐糾紛也是外國法院同樣面臨的問題: 在開始進行談判和最后訂立合同兩端之間,當事人有時會先以備忘錄、意向書、草約等名義形成所謂初步協議( 中間協議) ,對交易某些事項進行約定,并期望日后達成最終合同完成交易,而如果雙方最后沒能簽訂最終合同,應否以及給予守約方如何的救濟,或者更根本的,是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的賠償。當事人原本可以無需自找麻煩直接達成交易卻先選擇簽訂初步協議,其背后原因或意圖并非唯一,初步協議體現了當事人針對將來預期最終交易的允諾和安排。當事人受約束的義務( 締約抑或磋商) 取決于當事人簽訂協議時所達成的合意,只能由法院基于個案事實查明,不能預先設定。初步協議中約定有將另行簽訂最終合同的條款本身決定不了什么這總是雙方簽訂此類初步協議的目的所在。而經對當事人合意之查明后,違約民事救濟也自應區分對待,或者是締結最終合同義務,或者是最終合同前義務,涇渭分明。
( 一) 類型A 案件應推定已達成最終交易合意
1. 合意推定
( 1) 公報張勵案等類型A 案件的典型事實特征都是初步協議文本中約定了交易主要條款,且雙方當事人( 或一方應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無保留地表達了日后簽訂最終合同之承諾。此類協議除了合同標的特殊外( 締約行為) ,與當事人承諾貨物交付等普通合同并無二致,因此除非存在其他表明合意欠缺的相反事實,法院應首先推定雙方對完成最終交易達成了合意,協議效力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義務應為執行締約承諾( 預約履行路徑或視為本約路徑) 。當事人是否曾有交付房產或繳納定金、房款等履行行為并不影響達成交易合意的認定。我國合同法不以是否給付對價作為合同約束力成立的前提。按德國法等歐陸法通說,如果內容確定具備主要條款,當事人允諾以商定條款訂立最終合同( 本約) 的初步協議有訂立最終合同的約束效力。預約的實質,實際上是指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承擔一種承諾的債務,即當對方進行本約的要約時必須對此進行承諾從而使契約成立的債務。英美法同樣執行當事人意圖最終交易的允諾。美國《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7 條指出,如果事實表明當事人已對交易達成合意,該協議的約束力并不因當事人還同時聲明嗣后要另行準備和簽訂書面協議而被否認。如果當事人同意了所有應同意之必要條款,僅稱還要另行簽訂合同,并不影響協議成立。此種情形下,初步協議是可強制執行的協議,雙方的義務不僅是協商,而是協商不成仍必須以已商定條款達成最終合同,合同漏洞由法院依職權補充,或違約方承擔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英美法雖沒有為此專門發明法律概念,但并非可以據此揣測不承認預約,或不承認當事人約定在將來時點訂立契約之約定具有契約效力,在英美法看來,此時二者就是一回事: 如果當事人事后未能達成最終合同,意向書本身就成為具備全部約束力的最后合同,初步協議只是形式上的初步。
三、預約合同效力和違約救濟之應然路徑
對于預約法律制度的規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即使在制定買賣合同解釋時也搖擺不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起初認同應當締約說,若設立預約制度只是為了保護雙方進行磋商,而磋商本身就意味著不確定性,那么其法律價值就顯得過于微小,根本沒有設立之必要 如果締結預約目的不是為將來締結本約,就不是法律意義上以及本司法解釋所稱之預約。然而緊接其后又稱,采納應當締約說并不確保每個預約均能成立本約,根本目的還是促進善意談判,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雙方特意為各自保留磋商空間,最后未能締結合同是預約當事人甘冒風險之結果。
該兩段論述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理論搖擺不定直接導致長久以來預約法律規則的沖突和邏輯錯亂。商品房買賣解釋第5 條認為協議具備主要條款應按照本約處理,第4 條卻將被告善意磋商作為定金罰免責條件,而擔保法解釋第115 條又是無關被告善意與否的立約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報和典型案例所提出的參考性審判思路也反復不定。也許是看到了這一點,買賣合同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張勵案和成都訊捷案中試圖統一司法適用到預約磋商路徑下,并采納區分所謂惡意和善意違約之責任方案: 被告如盡到善意磋商義務可以免責( 包括定金責任) ,而如果被告未盡磋商義務,應承擔包括賠償機會損失在內之全部締約責任,以最大限度固定雙方交易機會,當事人違反善意磋商義務將承擔必須締約這種更強法律責任以制裁惡意預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