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3 01:33:48
序論:在您撰寫治安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近年來,我們按照創建“和諧模范油區”的總體要求,堅持綜合施策,齊抓共管,有效遏制了各類涉油案件和矛盾糾紛的發生,保持了油區治安形勢的持續穩定,從實踐中探索出了油區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要高度重視,思想認識到位。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石油是國家的重要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發展乃至國家經濟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F河采油廠地處位置石油資源豐富,是勝利油田的主產區之一,加強油區治安管理,事關油田生產建設,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事關社會大局穩定。為此采油廠上下各級組織把創建“和諧模范油區”、維護油區治安管理、油田上產量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全局來認識”作為各級領導干部的一項政治責任,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判形勢,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治安保障,維護了油區穩定。
二是要規范程序,服務措施到位。規范的程序是減少涉油矛盾糾紛發生的根本基礎。我們依靠原有建立的“油地結合”服務辦公室,把涉油服務與調處化解涉油矛盾糾紛結合起來,把靈活執行政策與考慮涉油矛盾糾紛的特殊性結合起來,依法規范石油勘探開發運作程序,既全力支持了油田開發建設,又充分考慮了群眾的切身利益。涉油鄉鎮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在接到“油地結合”辦公室統一核發的鉆探油井項目建設批復和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允許鉆前隊伍進駐;定期對本轄區施工的鉆井隊、施工隊、試油隊、修井隊的井場逐一排查,劃定施工區域,督促企業設置隔離墻,規勸群眾遠離施工現場。
三是要注重實效,管護責任到位。全面防范是做好油區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堅持以專業管護為主導,以有償承包管護為補充,以打擊防范為保證,以共建共治為基礎,實行“縣包區塊、鄉包井、村包段、人包線和定井線、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四定四包”管護負責制,把管護責任落實到專業管護隊,承包到具體管護人。采取巡查看護的辦法,構筑點上防、線上巡、面上控的管護網絡,壓縮涉油違法犯罪空間。地企雙方不斷加大技防建設投資力度,在油區推行電子巡查、視頻監控、智能管理等技防手段,努力實現技防網絡全覆蓋,提升油區管護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是要適時整治,依法打擊到位。依法嚴厲打擊涉油犯罪是油區治理的首要環節。采油廠綜治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打現行、破積案、追逃犯,以提高打擊實效來遏制涉油違法犯罪活動。綜治部門和油田公安機關加強信息溝通,緊密配合,以打孔盜油、暴力哄搶原油、里勾外連倒u原油及破壞油田生產設施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為重點,集中優勢兵力,適時開展涉油案件破案專項戰役,集中偵破了一批涉油刑事現案和積案,嚴厲懲處了一批涉油違法犯罪分子。對無理組織煽動群眾阻車斷道、制造事端干擾破壞油田正常生產秩序的,及時立案偵查,依法從重打擊。嚴肅辦案紀律,杜絕以罰代刑、降格處理,辦人情案,關系案。同時,采油廠綜治辦針對油區治安實際,定期不定期對油區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貯油坑、收油點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徹底治理偷盜原油根源。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做好中小學(含幼兒園等基礎教育機構)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強中小學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設,不斷提高學校減災和學生避災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現將《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等6個制度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進一步提高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學校安全工作事關學生的生命安全,關系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關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地、各校要從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本著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增加投入,加強教育,完善措施和設施,嚴格檢查監督,切實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確保師生安全。
二、制訂并完善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各地教育局要指導所屬學校根據《浙江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學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結合校園所屬周邊環境、災害發生規律和學生特點,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緊制訂和完善安全應急預案,做到一校一預案。對各校的預案,教育局要給予審核、備案。同時,要加強對預案的動態管理,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著力提高學校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隱患排查制度。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十分重視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各地教育局和各類學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建立隱患檔案,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建立經常性安全統計制度。省每年在春秋兩季對校園安全工作進行抽查,并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分析研究。
第一條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維護娛樂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娛樂場所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于0.4米,寬度不小于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于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保障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
警示標志式樣、規格、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第四章經營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名簿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從業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地址;
(三)從業人員具體工作崗位、職責。
外國人就業的,應當留存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統一佩帶工作標志。
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
營業日志應當詳細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營業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對確因記錄錯誤需要刪改的,應當寫出說明,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巡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巡查一次,巡查區域應當涵蓋整個娛樂場所,巡查情況應當寫入營業日志。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對發生在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
第五章保安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并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并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娛樂場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安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
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第三十一條在娛樂場所執勤的保安人員應當統一著制式服裝,佩帶徽章、標記。
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儀表整潔、行為規范、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六章治安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并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
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升降。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旅館業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租賃房屋的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是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組織出租房主、居民委員會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依法開展經常性的治安檢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處租賃房屋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及其治保委員會、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站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變化情況,協同當地公安部門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共同作好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政府組織社區民警、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辦公室、站、分站及社會治安輔助力量,進門入戶,對租賃房屋及其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與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三方聯合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二)接受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的調查登記工作;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五)在承租人入住后2日內,對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逐人登記。對流動人口承租人及同住人,督促或者帶領其按規定申領暫住證。承租人不再承租或變更承租人時,及時向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六)不得包庇、縱容、袒護承租人及同住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單位出租或者個人委托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和同住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流動人口應在規定時間內申領暫住證;
(二)在租賃房屋留宿新來的流動人口,必須督促其在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向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四)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五)不得將承租的房屋用于制造、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六)嚴禁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七)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在居住人員中確定治安責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防范工作責任書;
(二)建立房屋租賃登記臺賬制度,登記臺賬保存期一年,以備公安機關查驗;
(三)不得向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介紹承租房屋。
第十一條房屋出租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與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由公安機關通知其改正;愈期不改的,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予以處罰;
(二)出租人將房屋租賃給無身份證件人員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四)出租人違反本規定,構成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房屋承租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承租人或同住人是流動人口應申領暫住證而未申領的,由公安機關通知其申領;愈期不申領的,按照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四條予以處罰;
(二)承租人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向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報告的,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四款予以處罰;
(三)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介紹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市流動人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宿、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20xx年旅館治安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宿、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單位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政治學習日等時間,積極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屆物中全會精神,把握其精神實質,進一步深化對搞好社會治安防范工作的認識。
要明確加強治安管理工作,確保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表現,是推動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促進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根本保證,是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要使廣大職工群眾認識到:創造穩定有序的治安環境是保證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推動企業健康發展、實現安居樂業的重要前提,從而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在全礦切實形成人人關心治安,個個維護穩定,積極出力獻策的良好氛圍,促使大家自覺投身到維護礦山治安穩定工作中來??法活動;要加大對冬季“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抓好整改落實,做到防患于未然。嚴禁在礦工業廣場焚燒樹葉及垃圾,如有違反處罰責任人100元,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各50元。造成一定損失的,將根據其性質、后果從嚴從重進行處理。
四、強化管理,以德治校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是培養人才的搖籃,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減少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維護礦山穩定,子弟學校要積極適應教育形勢的需要,以培養合格人才為目標,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實施素質教育,扎實做好學生的德育教育工作,促使青少年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做到以德治校。一是要加強廣大教職員工的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素質。要求教師在思想素質上、道德素質上、學識學風上,以身示范,為人師表,以自己的好思想、好作風、好品德影響帶動學生,擔負起教書育人的雙重責任。另一方面要注重解決青少年心理問題,幫助青少年養成正確的自我觀和健全的人格。要嘗試通過建立學生心理輔導站、配備心理學教師、開設心理教育課等形式,解決好中小學生存在的各種不健康心理,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維護礦區治安秩序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