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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行政公益訴訟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論文摘要】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極易使社會會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域外經驗看,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障手段。但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尚處于完全空缺的狀態。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構建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當前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的熱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在的立法上,對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和激勵機制等題目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行政權的日益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行政權的擴張,很多國家開始在行政訴訟領域引人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同樣存在大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卻由于現行公益訴訟的缺失,無法通過保護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訴訟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隨著一些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司法熱門話題。目前,我國法學工作者對行政公益訴訟理論的討論和研究正在不斷深人,但行政公益訴訟本身在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缺。從保護公共利益、建想法治社會角度看,應在鑒戒域外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惫嬖V訟雖早在古羅馬就已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卻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政府廣泛地干預社會的教育、衛生、經濟、文化、福利事業,治理范圍不斷擴大,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權日益強大、極度擴張,不時侵害私人權利主體的正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受侵害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世界主要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以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同傳統行政訴訟相比,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第一,主體的廣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拓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越來越暢通的產物。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局限于具體正當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代表國家和公眾提訟。第二,訴訟目的的公益性。固然有的行政公益訴訟也會牽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客觀正當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律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第三,訴訟功能的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當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不行為,即使還沒有達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現實損害的時候,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
在我國,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都找不到有關公益訴訟的痕跡,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缺。立法上無規定并不即是實踐中不存在,隨著大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進步,一些關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時見諸于報端,在社會上,在學術界掀起層層波浪。例如,嚴正學訴椒江文體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杭州一市民狀告杭州市規劃局違反規定在西湖風景規劃區內批準建立非旅游設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觀景臺案等,這類實際上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適格、公***張的公共利益不屬行政訴訟保護的訴的利益范圍為由駁回了公民的。在夸大現代法治,夸大維護公共權利的今天,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促進社會***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法治成為當代社會的兩大主旋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促進社會***和完善國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由于:
(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源于對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社會***的題中之意。在當前我國廳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現狀下,維護公共利益經常因沒有具體可操縱的措施而成為一種法律口號,違法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這在國有資產流失、公共資金的不當使用、環境污染(不僅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市場競爭環境,文化環境等)等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維護公益的行政訴訟均因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駁回??梢?,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著迫切的現實意義。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的基礎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現實題目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團體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團體保護主義現象比比皆是,都說明了這個題目。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行政權的行使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正當性,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視和制約。
(三)構建行政套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當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護。缺少行政公益訴訟,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應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現行《行政訴訟法》欠缺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顯然有違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展的要求。行政訴訟的發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法》要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至
感謝您的閱讀,*。少是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再者,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三、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實現多元化的行政會益訴訟主體
“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天生的斗士?!眳⒄崭鲊涷灢⒔Y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以為在我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實行多元化,包括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視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視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視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視,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視。社團應在不特定多數的成員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代表成員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在工商部分對生產劣質食品的廠家不加治理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即可代表廣大的消費者對工商部分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另外,應答應普通公民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二)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侵害社會公益往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的行政行為都應確定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F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破壞社會公益事業;危害公共安全等領域。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一直采取舉證責任顛倒的舉證規則。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面對的一般是強大的行政機關,無論從資源的支配還是信息的占有或獲取方面都處于弱勢,“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確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氣力的均衡,行政公益訴訟也應實行舉證責任顛倒原則,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正當性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鑒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目及內容的龐雜,結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也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原告只需要承擔證實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對公益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即可。
【論文摘要】:由于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文章將分析公益訴訟的意義,對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提出思考。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公益訴訟的意義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
公益訴訟一詞始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在經歷了劇烈的社會變革后,伴隨著公益運動的展開而廣泛使用該術語。由于當時美國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是為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社會公共利益而展開活動,由此而進行的訴訟被稱為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的意義
1.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
近年來,公益訴訟已成為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的熱點話題,各類公益訴訟不時見諸媒體報道。無論從國外公益訴訟的發展歷程與趨勢,還是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公益訴訟的興起是我國社會和法治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
公益訴訟的原告打官司不圖私利,為社會公益,且風險很大,因為被告往往是壟斷性大企業或者國家機關。為什么會出現公益訴訟,出現這么多“好事之徒”?現實生活中,在一些國有資產流失、不正當競爭、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而行政權力膨脹和現有監督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疏漏。于是,尋常百姓開始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行為叫板。這表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態度。對社會公眾來說,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
2.公益訴訟既是一種“見義勇為”的正義之舉,也是社會進步最顯著的標志。
在中國的現實司法實踐中,以個人的力量對抗于強大的壟斷部門或權力機構,一種結果是輿論喧囂之后卻沒了下文,二是雖然有了一個較好的結果卻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如河南葛銳訴鄭州鐵路分局廁所使用收費一案,雖然判決獲得支持,而葛先生個人在近三年的訴訟中,付出了大量人精力財力,且精神上承受了相當的壓力。
公益訴訟難以獲得支持,但卻并非“與己無關”?,F實生活中,有些人損公肥私、大發不義之財,不就是掏了每個公民的腰包嗎?同樣是納稅人,有人靠守法經營發財致富,有人卻投機取巧,從國庫里騙錢發家,這能叫公平競爭嗎?這是對其他納稅人的不公正待遇。我們有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執法,這既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也是維護我們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為了國家或公眾利益不受侵害,通過訴訟的辦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違法責任,既昭示了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更沖擊了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種“見義勇為”的正義之舉,也是社會進步最顯著的標志。
3.公益訴訟在國際上受到普遍支持,是國家法制健全的標志。
二、對我國公益訴訟發展的思考
(一)我國公益訴訟需要立法支持
從依法治國的要求來說,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的“好事之徒”的出現說明老百姓學會了用法律作為維護權利的武器,使得法的意義開始向“權利”的本原回歸。
然而,由于現行的法律不夠完善,各地嶄露頭角的公益訴訟的原告,在維權道路上可謂步履艱難。在一個法治社會,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人,都應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彪m然在目前的社會生活中,人民必須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但當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權力時,人民該怎么辦呢?承認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力,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F行法律中有關“訴訟主體”的規定,使當前的許多公益訴訟徒具虛名。在一些污染環境、制假售假、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流失等案件發生后,雖然受害者眾多,但根據現行法律,只有直接對公民個體利益造成了損害,公民才能向相關部門舉報,但卻無法代表公眾對致害人提訟。如相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怠于履行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公民也無法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公益訴訟機制的缺乏,限制了公民通過法律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動,削弱了社會自我調節功能,不利于發揮公民監督政府的作用。可見,公民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有待立法的支持。
(二)檢察機關應成為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
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一個怪現象,一方面,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壟斷等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相聯的案件,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社會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損害,卻普遍存在著無人應訴、無力應訴、不愿應訴等問題,致使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損害。由個人自發為維護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訴訟,盡管被告的行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個人利益,按法律規定普通公民無權,致使這些訴訟多以敗訴告終。法院駁回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直接利害關系,成了橫亙在公益訴訟面前一道過不去的關坎。
因而,檢察機關應成為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查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
(三)公益訴訟應成為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意味著,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僅限于救濟個案而提起的私益訴訟,而對非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針對國家公權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提起的訴訟,也即公益訴訟不予承認,實踐中對此類也是不受理的。
公益訴訟的推進必須有一個過程,無論從現有法治環境還是行政訴訟的實際地位來看,目前不可能有較大的冒進,而只能是穩步推進。但是,這種限制公益行政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越來越顯現出其缺陷:當國家怠于行使職權造成公共利益受損時,如果個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無法提訟,不僅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而且也不符合日益高漲的公民權利要求。因為公共利益是與每一個人都休戚相關的利益,公益與私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況且,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僅僅包括直接的利害關系,也包括間接的利害關系;既包括切身的利害關系,亦包括非切身的利害關系,因此,私以為,當私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時,即使這種影響是間接的、非切身的、可能發生的,也應賦予其原告資格,這也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法律就是朝著允許全體公民他們所感興趣的任何行政裁決的方向發展?!?/p>
綜上所述,公益訴訟立法和實踐雖然在我國處于相對落后狀態,但它對于維護我國憲法尊嚴,建設法治國家,完善依法行政,增強人民法制精神具有重大意義,是值得我國大力推進的。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論文摘要】:由于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文章將分析公益訴訟的意義,對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提出思考。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公益訴訟的意義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
公益訴訟一詞始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在經歷了劇烈的社會變革后,伴隨著公益運動的展開而廣泛使用該術語。由于當時美國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是為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社會公共利益而展開活動,由此而進行的訴訟被稱為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的意義
1.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
近年來,公益訴訟已成為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的熱點話題,各類公益訴訟不時見諸媒體報道。無論從國外公益訴訟的發展歷程與趨勢,還是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公益訴訟的興起是我國社會和法治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
公益訴訟的原告打官司不圖私利,為社會公益,且風險很大,因為被告往往是壟斷性大企業或者國家機關。為什么會出現公益訴訟,出現這么多“好事之徒”?現實生活中,在一些國有資產流失、不正當競爭、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而行政權力膨脹和現有監督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疏漏。于是,尋常百姓開始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行為叫板。這表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態度。對社會公眾來說,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
2.公益訴訟既是一種“見義勇為”的正義之舉,也是社會進步最顯著的標志。
在中國的現實司法實踐中,以個人的力量對抗于強大的壟斷部門或權力機構,一種結果是輿論喧囂之后卻沒了下文,二是雖然有了一個較好的結果卻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如河南葛銳訴鄭州鐵路分局廁所使用收費一案,雖然判決獲得支持,而葛先生個人在近三年的訴訟中,付出了大量人精力財力,且精神上承受了相當的壓力。
公益訴訟難以獲得支持,但卻并非“與己無關”。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損公肥私、大發不義之財,不就是掏了每個公民的腰包嗎?同樣是納稅人,有人靠守法經營發財致富,有人卻投機取巧,從國庫里騙錢發家,這能叫公平競爭嗎?這是對其他納稅人的不公正待遇。我們有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執法,這既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也是維護我們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為了國家或公眾利益不受侵害,通過訴訟的辦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違法責任,既昭示了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更沖擊了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種“見義勇為”的正義之舉,也是社會進步最顯著的標志。
3.公益訴訟在國際上受到普遍支持,是國家法制健全的標志。
二、對我國公益訴訟發展的思考
(一)我國公益訴訟需要立法支持
從依法治國的要求來說,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的“好事之徒”的出現說明老百姓學會了用法律作為維護權利的武器,使得法的意義開始向“權利”的本原回歸。
然而,由于現行的法律不夠完善,各地嶄露頭角的公益訴訟的原告,在維權道路上可謂步履艱難。在一個法治社會,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人,都應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彪m然在目前的社會生活中,人民必須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但當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權力時,人民該怎么辦呢?承認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力,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F行法律中有關“訴訟主體”的規定,使當前的許多公益訴訟徒具虛名。在一些污染環境、制假售假、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流失等案件發生后,雖然受害者眾多,但根據現行法律,只有直接對公民個體利益造成了損害,公民才能向相關部門舉報,但卻無法代表公眾對致害人提訟。如相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怠于履行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公民也無法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公益訴訟機制的缺乏,限制了公民通過法律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動,削弱了社會自我調節功能,不利于發揮公民監督政府的作用??梢?,公民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有待立法的支持。
(二)檢察機關應成為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
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一個怪現象,一方面,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壟斷等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相聯的案件,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社會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損害,卻普遍存在著無人應訴、無力應訴、不愿應訴等問題,致使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損害。由個人自發為維護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訴訟,盡管被告的行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個人利益,按法律規定普通公民無權,致使這些訴訟多以敗訴告終。法院駁回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直接利害關系,成了橫亙在公益訴訟面前一道過不去的關坎。
因而,檢察機關應成為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查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
(三)公益訴訟應成為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意味著,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僅限于救濟個案而提起的私益訴訟,而對非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針對國家公權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提起的訴訟,也即公益訴訟不予承認,實踐中對此類也是不受理的。
公益訴訟的推進必須有一個過程,無論從現有法治環境還是行政訴訟的實際地位來看,目前不可能有較大的冒進,而只能是穩步推進。但是,這種限制公益行政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越來越顯現出其缺陷:當國家怠于行使職權造成公共利益受損時,如果個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無法提訟,不僅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而且也不符合日益高漲的公民權利要求。因為公共利益是與每一個人都休戚相關的利益,公益與私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況且,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僅僅包括直接的利害關系,也包括間接的利害關系;既包括切身的利害關系,亦包括非切身的利害關系,因此,私以為,當私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時,即使這種影響是間接的、非切身的、可能發生的,也應賦予其原告資格,這也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法律就是朝著允許全體公民他們所感興趣的任何行政裁決的方向發展。”
綜上所述,公益訴訟立法和實踐雖然在我國處于相對落后狀態,但它對于維護我國憲法尊嚴,建設法治國家,完善依法行政,增強人民法制精神具有重大意義,是值得我國大力推進的。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關鍵詞】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受案范圍
一、行政公益訴訟概述
隨著民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政府在面對公共利益問題時是否依法行政日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正如一句古老的英國法諺所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F行公共利益保護機制中缺乏訴訟救濟機制,僅僅依靠行政機關對其自身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察顯然力度不夠。正如有學者指出:“與社會沖突及其危害程度的多樣性相適應,人類解決社會沖突的手段也始終是多元的。并且,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這種手段逐步趨于完善,社會及其成員對手段的選擇也越來越明智和恰當”。[1]“法律對社會的功能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整控制而實現的”。[2]。面對社會經濟發展中公共利益訴訟保護機制的缺失,如何運用法律手段消除公共利益受損的不和諧因素,促進和諧重慶建設,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
行政訴訟制度確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行政權的獨立行使,防止并排斥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僭越。但是二戰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西方普遍進入了福利國家時代,行政訴訟的重心也發生了轉變,即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以及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和制約,而這一轉變的顯著特征之一便是各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公益訴訟是針對國家公權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提起的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關鍵在于“公益“二字,對于公益概念的界定不僅涉及到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范圍,而且決定著行政訴訟制度的價值定位,一直影響到整個訴訟結構的構建,因此是行政公益訴訟的核心內容。
首先,公益是由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一種正當的、合法的權益。法律上承認公共利益,是各國的通例,最為典型的是對集會游行的法律控制,各國法律都禁止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游行。我國現行憲法的核心內容也體現了維護公共利益的精神。而法律上既然確認了公益的存在,在涉及重大社會公益的社會活動中,就需要有代表公益的主體維護公益。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和社會的管理者,在行政所涉足的領域,通常作為公益的代表,但是,在非法行政損害公益的情況下,僅僅依靠行政機關自覺糾正錯誤是不夠的。因此,法律上應在行政權影響公益時,設定一個代表公益,發動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而在此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大盲區。[3]
其次,公益所代表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和普遍性。公益是人們普遍具有的,是一般主體的利益而非個別主體的利益,具有法律化的主體普遍性。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中,全體公民整體利益的體現,屬于全體公民享有的利益,因此每個公民都是權利主體之一。[4]再次,公益的范圍在法律規定上表現為國家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或群體公共利益,公平競爭的公共秩序等。這幾種利益之間存在交叉,并可能同時受到一個違法行政行為的侵犯。
目前在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下,特定的當時人或由當事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可以通過行政自訴的途徑維護其利益不受侵害。但這一基于“訴訟利益”理論的傳統訴訟制度,沒有為公益的侵犯提供任何救濟途徑,在立法上不承認公益訴訟的類型,否定了行政公訴存在的可能性,成為我國行政訴訟的一個重大制度缺陷。在對行政公益訴訟訴的探索和制度構建過程中,對西方國家先進經驗的借鑒意義使不能忽視的。
二、行政公益訴訟在西方國家的發展
(一)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擴大,大多國家開始承認行政相對人基于公共利益具有原告資格。
福利行政和社會行政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若公民或社會組織對這部分行政行為不具有原告資格,則不利于公民權利。于是,行政訴訟的價值逐漸地轉向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上來。針對行政訴訟中的這些變化,美國著名行政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方面的任何變化都沒有原告資格方面的變化迅速。在最近幾年中,原告資格的欄桿大大降低了?!痹诿绹皯椃ㄔ试S國會授權人和人對此爭議的問題提訟,即便這種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益也行?!盵5]在英國,“行政訴訟的申請人除作為公民,關注警方履行其貫徹實施有關法律義務外,并無個人特別利害關系”,法院對這樣的申請人“不僅沒有反對他缺乏訴訟資格問題,相反,強調他提訟是為了公眾做了一件好事。”[6]在日本和法國,頁允許普通公民提起客觀之訴,擴大參與行政過程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其權利或利益直接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行政管理直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已成為現代性法發展的最重要趨勢之一。
(二)可訴行政行為種類增多,各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斷拓展。
隨著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各國的普遍確立和發展實施,與之相適應的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行政訴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而且還包括了環境以及生態平衡利益等許多人共同享有的非經濟價值的保護。另外,由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西方國家傳統的公眾利益范疇已經拓展到消費品質量、環境保護、城市發展、社會治安、反對壟斷以及現代文明帶來的新的社會事務,從而擴展了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的領域,加強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具體而言,在美國凡是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使公民或組織的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利影響或損害,不論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均可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英國判例法也明確規定,凡是被認為違背“越權原則”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范圍。在法國,出判例所排除的情況,行政機關的一切決定,不論采取何種形式,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的,明顯的或默示的,均可提訟。德國也規定了認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向行政機關主張權利的,均可向法院提訟。
總之,對于國外相關制度及其發展趨勢的分析考察,對于建立我國科學、系統、全面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意義及制度構建
(一)一個案件引發的問題
某市規劃局在一著名的文化名勝邊建造樓房,其建筑風格和文化名勝的建筑格格不入,一市民提出停止建造或者修改風格的建議,規劃局沒有采納,該市民就以規劃局破壞文化名勝環境為由將市規劃局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規劃局撤銷該建筑物的繼續施工,恢復原樣。當地法院未受理,理由是規劃局的規劃方案和建筑施工并未對該市民的利益產生侵害。該市民不服,認為保護文化名勝是每個人的責任,規劃局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景觀的效果,實際上已經對市民產生了潛在的影響,所以自己有權利向法院提訟。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該市民的訴訟請求將不予受理。第一規劃局的行為是內部的規劃行為,不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市民本人不會產生人身、財產等方面的侵害。故法院不受理。第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事業團體,群眾組織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在這個案件中,環保局或者其他的合法的群眾組織、團體可以對規劃局的規劃向法院提訟。個人沒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提出了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理論和實務問題: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的權利能否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或者說侵犯公益的行政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第一規劃局的一部分職能就是進行合理的城市規劃,它的方案將影響整個城市的布局,每一位城市居民與外來客人都潛在地受到了規劃局的影響,規劃不當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城市居民與外來客人的利益。在文化名勝邊建造風格不同的建筑,降低了文化名勝的觀賞和游覽水平,所以法院應該受理此案,撤銷規劃局的規劃方案,當然在目前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法中找不到相關條款受理和判決此類案件,這就需要《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修訂,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此類內容。
第二精神影響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規劃局的行為對其他部門和群眾的利益并未造成影響,而且城市建設規劃是規劃局的職能之一。對其他部門與群眾有影響的,是精神上的影響,新的建筑讓市民感到不舒服,讓游客的游覽興致大大降低。這些都屬于精神上的影響,對于這種訴訟是否應該受理,就應該啟用社會意向,即廣泛征求群眾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讓精神影響的相關人、單位來決定是否撤銷規劃局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滿足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沖突解決?!缎姓V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而實際生活中,有許多行為主體并沒有“行政機關”的外衣,卻進行著“實質上的行政行為”,比如曾經發生過的“學生告學?!?、“足球俱樂部告足協”的事情。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這方面的訴訟之路還很不暢通。這些案件的“夭折”對現行的法律提出了挑戰,這個挑戰希望法律能鮮明地告訴人們,它所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只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還是針對所有的“實質行政行為”,而這正是行政公益訴訟所能解決的關鍵問題。
(二)在我國設立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意義
因而在我國,現實生活中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監督、糾正的情況大量存在。特別是在目前社會轉型時期,權力腐敗的問題十分突出,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相對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害公共利益的現象相當嚴重。而且,行政行為侵害公益的行為雖然可以有多種救濟方式,但無可否認,行政訴訟方式是一種更有效的選擇,同時也符合法治的原則。因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既是提供權利救濟,也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在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不僅可以使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救濟,而且可以使違法的行政行為得到監督和糾正。行政公益訴訟有助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實現權利對權力的制約[7];而且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能夠積極有效的保護受害人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對于可能或已經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可依法提訟,充分體現其防患于未然的御前功能。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8];最后,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也是我國“入世”后完善行政審判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要順應國際潮流,于國際相接軌,就應當在補足這一方面的缺失,否則在國際交流中,容易導致一部分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三)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幾點構想
1.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從西方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踐來看,要發揮行政訴訟制度在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就必須突破原告資格的規定,使各種不同利益在受到侵害時都可以進入訴訟程序。以前狹義的嚴格的原告資格概念已經被證明不能充分適應當今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要求的情況下,基于任何理由而對原告資格進行的限制都是與現代法治主義原則背道而馳的。不但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快法律的普及,而且還可能助長行政機關的官僚作風,使他們對公共利益漠視不顧,將造成更多的利益侵害。
而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必須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具有這種關系的人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這種一以貫之的做法已經受到了挑戰。解釋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定較之于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的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來說,不易大大擴充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范圍。因為按照通常的觀點,法律上利害關系有直接與間接之分,也有切身利益關系與非切身利益關系之分。與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享有原告資格,同樣有間接利害關系甚至可能利害關系的人也都應該具有原告資格。法院對訴訟資格的審查應當是質量上的審查而不是數量上的審查,只要原告收到了“可以辨認的輕微的事實上的損害”,就足以確定其有訴訟資格,不論這種損害多么間接,因果關系多么微弱。[9]這樣,從理論上講,任何損害公益的行為都與公民或其他社會組織存在某種形式上的利害關系而使他們具有了原告資格。
2.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過于狹窄,限制了行政訴訟作用的發揮。究其原因,有立法方面的因素,但更多的卻是原子司法實踐的慣性。為此,有識之士紛紛指出應該逐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種意見無疑是正確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擴大,會促進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反過來又將帶動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進一步拓寬。
首先,應擴大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范圍。除原有的人身權、財產權之外,行政主體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的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環境權等合法權益的行政案件也應當允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其次,應擴大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而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案件范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多數表現為不作為。因為受害者是國家或者全體人民,侵害人——行政機關本身就是這種利益的法定保護人,所以,在意保護個體利益為宗旨的中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上沒有法律救濟的手段。這是迫切需要改進的?,F行的行政訴訟法第11條有關款項內容有部分屬于行政不作為案件而納入受案范圍,但過于狹窄,應予擴大。對行政不作為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如對重大污染行為,行政機關不處理的,應允許提起公益訴訟,以督促行政機關勤政高效,防止互相扯皮推諉。
再次,對部分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國家、集體、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應允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實踐中,由于對抽象行政行為缺乏相應的程序約束和法制監督,其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屢見不鮮。相比較而言,抽象行政行為較之于具體行政行為與公益的關系更為密切,因而損害公益的可能性更大。然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進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如此一來,大量的因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公共利益之損害均被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根據目前《行政訴訟法》第53條實際上已賦予人民法院對規章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審查權,法律評價權和選擇適用權,那么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司法審查也應是順理成章的。此外,解釋第1條放棄了對具體行政行為內涵進行界定的做法,而且將受害范圍圈定為行政行為,并對不可訴的行政行為作了列舉。這樣一來,就使得行政訴訟實踐中完全可以將那些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包括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納入訴訟的范圍之內,而不必判別他們究竟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但同時考慮到抽象行政行為涉及面廣,并且有一定的政策性,如果允許任何一個相對人提訟,確有不便之處,因此可以規定只有由檢察機關和有關社團組織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示慎重。
四、結語
由于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新科技的廣泛適用,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經濟活動的涉及面越來越廣,社會的一體化進程日益加劇,因而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事物和領域越來越多,在這些活動中,或者沒有直接的受害人,或者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致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切實得到保護。此時,借鑒西方國家的公益訴訟制度,通過承認有訴的利益而擴大當事人的資格,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行為進行監督,就可以避免權力以及監督權力活動的黑箱運作,這既符合民主與法制的發展潮流,也更有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出現,充分說明了公民法律、權利意識的增強,使社會進步的顯著標志。本文認為,即使根據現行法律,對損害公益的訴訟尚不能作出實體判決,但為推動社會進步,就應當充分發揮司法監督職能,針對個案向有關單位或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并結合研究借鑒外國相關制度,大膽創新,以司法實踐推動立法。改革是漸進的,法律是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中不斷修正的,不斷提高法律的權威性和全面性,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毫無疑問,在一定程度上,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和完善將會推動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和行政法治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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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修訂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頁。
[2]付子堂:法律功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頁。
[3]尹小清:《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比較分析》,載于《行政訴訟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頁
[4]王太高:《論行政公益訴訟》,載于《法學研究》2002年第5期。
[5]〔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頁。
[6]〔英〕威廉·韋德:《行政法》,楚健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377頁。
[7]梁慧星:《關于公益訴訟》,載《私法研究》第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頁。
【論文摘要】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極易使社會會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域外經驗看,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障手段。但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尚處于完全空白的狀態。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構建社會和諧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當前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的熱點。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在的立法上,對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和激勵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行政權的日益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行政權的擴張,許多國家開始在行政訴訟領域引人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同樣存在大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卻由于現行公益訴訟的缺失,無法通過保護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訴訟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隨著一些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司法熱點話題。目前,我國法學工作者對行政公益訴訟理論的討論和研究正在不斷深人,但行政公益訴訟本身在立法上仍是一片空白。從保護公共利益、建設法治社會角度看,應在借鑒域外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惫嬖V訟雖早在古羅馬就已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卻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政府廣泛地干預社會的教育、衛生、經濟、文化、福利事業,管理范圍不斷擴大,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權日益強大、極度擴張,不時侵害私人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受侵害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世界主要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同傳統行政訴訟相比,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第一,主體的廣泛性?!靶姓ㄉ系脑尜Y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拓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越來越暢通的產物。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局限于具體合法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代表國家和公眾提訟。第二,訴訟目的的公益性。雖然有的行政公益訴訟也會牽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客觀合法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第三,訴訟功能的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當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不行為,即使還沒有達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現實損害的時候,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
在我國,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都找不到有關公益訴訟的痕跡,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白。立法上無規定并不等于實踐中不存在,隨著大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提高,一些關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時見諸于報端,在社會上,在學術界掀起層層波浪。例如,嚴正學訴椒江文體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杭州一市民狀告杭州市規劃局違反規定在西湖風景規劃區內批準建立非旅游設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觀景臺案等,這類實際上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適格、公民主張的公共利益不屬行政訴訟保護的訴的利益范圍為由駁回了公民的。在強調現代法治,強調維護公共權利的今天,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諧與法治成為當代社會的兩大主旋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國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因為:
(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源于對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題中之意。在當前我國廳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現狀下,維護公共利益常常因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措施而成為一種法律口號,違法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這在國有資產流失、公共資金的不當使用、環境污染(不僅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市場競爭環境,文化環境等)等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維護公益的行政訴訟均因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駁回??梢姡诰S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著迫切的現實意義。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的基礎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集團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集團保護主義現象比比皆是,都說明了這個問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行政權的行使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合法性,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三)構建行政套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護。缺少行政公益訴訟,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應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現行《行政訴訟法》欠缺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顯然有違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展的要求。行政訴訟的發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法》要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至少是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再者,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三、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實現多元化的行政會益訴訟主體
“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天生的斗士?!眳⒄崭鲊涷灢⒔Y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我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實行多元化,包括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督。社團應在不特定多數的成員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代表成員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在工商部門對生產劣質食品的廠家不加治理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即可代表廣大的消費者對工商部門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另外,應允許普通公民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二)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侵害社會公益往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的行政行為都應確定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F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破壞社會公益事業;危害公共安全等領域。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一直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面對的一般是強大的行政機關,無論從資源的支配還是信息的占有或獲取方面都處于弱勢,“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的均衡,行政公益訴訟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鑒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量及內容的龐雜,結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也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原告只需要承擔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對公益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即可。
關鍵字: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之分,其中,“私益訴訟乃保持個人所有權益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乃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由此可見,在古羅馬時期市民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可提起公益訴訟,且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與所訴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關系。而現在意義上的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團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與傳統的行政訴訟相比,其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第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主要有兩層涵義:一是指社會公共利益,即為社會全部或部分成員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會生活并以這種生活名義所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護道德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的利益以及經濟、政治和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等。二是指國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體濫用權力危害國家和社會,促使形成良好社會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訴訟原告具有廣泛性。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體的合法權利或財產受到損害的特定人,也包括無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即,只要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損害的潛在可能,特定國家機關或公益組織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行政公益訴訟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違法行為已造成了現實的損害,也可以存在損害發生可能性的潛在損害。
對于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各國雖然在稱呼上不一,然而其內涵大致相當。
在日本,其《行政案件訴訟法》第5條中將行政訴訟分為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民眾訴訟和機關訴訟四種。其中,民眾訴訟不限于救濟者本人權益,而是含請求糾正國家機關或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的行為的訴訟,具體包括與公職選舉有關的訴訟、與直接請求有關的訴訟、居民訴訟、基于《憲法》第95條的居民投票的訴訟、有關最高法院法官的國民審查的訴訟,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的行為。由此可見,民眾訴訟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可以認為是行政公益訴訟的一種形態。
在美國,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所謂的“私人檢察總長制度”,即國會通過制定法律,授權私人或團體為了公共利益,針對官吏的非法作為或不作為而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相關人訴訟、納稅人訴訟和職務履行令請求訴訟三類。其中,“相關人訴訟是指私人在不具備當事人資格的情況下,允許他以相關人的名義提訟。納稅人訴訟,是指原告以納稅人的身份提訟,針對國家機關的行為導致公共資金的流失或公共資金的不當支出。職務履行令請求訴訟,是指當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要求法院做出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其職務?!?/p>
除此之外,法國的“越權訴訟”、德國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英國的“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制度建構,都是各國對公共利益予以司法保護的具體制度建構。值得提及的是,行政公益訴訟明顯具有預防性質,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現實地發生,只要根據相關情況能夠合理地判斷其具有發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訟。這有利于把潛在的大規模損害消滅在萌芽狀態,從經濟層面考慮即是以較小的司法投入保護了較大范圍的社會利益,因而對于防止社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近年來在行政訴訟上對原告資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從直接相對人到間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這也驗證了“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沒有有關原告資格方面的法律變化迅速”。但某種程度上來說,行政公益訴訟的產生并非偶然,它是當代社會根基和結構深刻變動,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產物。
1、市民社會公共權利的司法保護
公民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程度,是一國法治發展狀況和人權受保護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權利的保障離不開法律作用的發揮。法律的制定過程,實際上就是公民權利從應然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的過程。然而,僅有制度根據沒有制度保障是遠遠不夠的,實體權利必須有切實有效的訴訟手段為依托才能真正把紙面權利落實為實質權利。就我國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創制的層面,關注法律規范自身在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而忽視從將來法律實施的前瞻性視角關注法律的可訴性問題?!?/p>
無救濟即無權利,只有在立法上規定相應的救濟措施方是一個最可行的制度建構。其中司法救濟應是一種最根本、最權威的解決途徑,原因在于,獨立的司法權和有效的司法運作機制較之其它權力監督機制,更能經常而穩定地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如果缺乏司法的權威衡量,“那么這種權益的調整就會取決于或然性或偶然性,或取決于某個有權強制執行它的決定的群體的武斷命令?!薄岸鴱男姓V訟制度監督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這一特定角度來說,原告資格的賦予就是其民利的一個表現?!?、私人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行政公益訴訟產生的一個歷史性意義在于它突破了近代以來傳統的政治法律理論的框架,即公權力的行使僅對社會公共性利益造成損害,對人民私權益不構成直接的損害,故而公民個人沒有資格對此提訟,從而使這類損害無法進入司法審查的視野的傳統思維框架。按照這樣的傳統理論,國家將一項權力授予某一機關行使后,為保證其行為合乎法律和公益,就有必要設立并授權另外一個機關對其進行監控;這另外一個機關如果濫用權力,又有必要設立第三個機關來干預和控制。這正是權力分立和制衡理論最通俗明了的表述。
分權和制衡機制在理論上是很好的,并經過很多理論家證明這是官僚系統保持一定效率和公正的最佳制度選擇。但是這樣的機制也需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分權和制衡下的國家機關是真正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忠于正義的。然而在事實上,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集團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結果往往導致,各種權力日益聚合為一個相對封閉的龐大系統,公權系統呈無限擴張的趨勢,運作效率愈來愈低下,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度浪費;同時也堵塞了公民管理國家事務、主張各種權利的途徑,違背了人民的根本法理。私人因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的劃分而無權就公益妨害,這造成了公益妨害可繼續存在下去和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濟的不合理現象。由此也在實踐中證明,創設公益訴訟制度是一個必然需要,也即通過動用私人的力量對國家公權進行制約,以充分發揮公民和團體在保護公益中的作用。
三、行政公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
公共利益的主體抽象甚至分散,特定個人的利益在其間具有隱匿性或者微不足道,公共利益的增加或減少不會直接使個人的利益比別人更多或更少,在通常情況下,個人更愿意坐享別人對公共利益的奉獻。這種“搭便車”的心理使得個人難以產生付出高昂成本提起行政訴訟的動機。鑒于公共利益的這種特性,設立公共利益代表人,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行政侵害時,由它代表國家、社會或公眾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完全必要的。目前認為,能夠代表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如下:
1、檢察機關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我國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時處于當事人即原告的地位,以原告的身份參與訴訟;第二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既不作為原告也不代表國家,而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出現;第三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時,處于公訴人的地位。第三種觀點更符合我國法律邏輯,因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雖然能夠啟動該訴訟程序的發生,但它不是訴訟程序中的一般原告。檢察機關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法律監督權;而一般原告通常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它主張公共利益,也并非是當然的公益代表人,沒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當然職責,因此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身份與一般原告身份顯然不同。另外,我們也不是將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身份僅僅看作是公益代表人,因為檢察機關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還肩負著法律監督的職能,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同時,它還有責任對該訴訟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因此它既是者又是訴訟的監督者,這與消費者協會、環保協會等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有較大區別。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只有處于公訴人的地位,才能與其職權職責相適應,也才可以避免諸如訴訟費用負擔等困境。
2、公益組織
這里的公益組織是指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質的法人,如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宗教組織和慈善機構等。公益組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同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優勢:現在美國法院已承認一些保護歷史文物的公民團體,公共福利社團、環境組織等享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其他賦予公益組織權的國家還有德國、日本和英國。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35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于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法律關系,授予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訟”。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現實根據
根據傳統的行政“訴訟利益”理論,原告只能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為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說,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了對相對人訴權的保護,將“相對人原告資格論”修改為“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論”,糾正了實踐中被狹義地理解為只有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才是適合原告的做法,進一步擴大了原告的訴權范圍。但我國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仍過于狹窄,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遭受侵害時,公民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公益。因此,對傳統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理論進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已成為現實需要。
1行政公益訴訟的界定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公益訴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私益訴訟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紛爭,訴訟結果只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而行政公益訴訟爭議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代表著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訴訟結果往往是國家、公用事業、壟斷經營的單位、公益機構的重大決策調整、重大行為改變,甚至是修改某項法律法規,這種訴訟效果已經不僅僅針對過去,而且有指向未來的意義。在行政公益訴訟中,通常有不特定的多數人依法享有原告資格,而向法院提訟的只能是這其中的部分人,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并不僅僅局限于訴訟當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資格的人。
2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根據
目前我國的現狀是,市場經濟體制還未成熟,行政機關的角色定位還在摸索,民主法治觀念還未深入人心。在這種客觀前提下,侵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事件以及行政機關超越職權、、不履行職責等違法行政行為都使行政公益訴訟有必要建立。
首先,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事件仍然存在,通過非法手段侵吞、破壞、浪費公有資產,特別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事件已屢見不鮮。盡管國家專門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一批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了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然而許多違法者依然逍遙法外,而有的組織或公民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大膽檢舉、控告違法行為,有的無人理睬,不了了之,有的還遭受打擊報復。如果公民的監督權和國家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沒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將是一紙空文,正義將不能得到伸張。
其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事件層出不窮。市場經濟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形式,市場主體對利益追求的內在沖動又往往具有難以遏制的,甚至無法滿足的趨向。因此出現違法經營,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遵守競爭規則、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大規模污染環境、土地開發中的不合理利用問題,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審批,招標和發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侵犯其它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特殊部門實行壟斷經營等等。它們所侵犯的客體不只是某個特定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是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而要遏制這種嚴重損害公益的行為,光靠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是遠遠不夠的,應該建立行政執法為主、行政公益訴訟為輔的雙重制約機制。
最后,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義務。僅以行政處罰領域來看,就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處罰失控,即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嚴。另外,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2002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萬起,告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的為8萬起之多。在大量的行政違法事實面前,唯有對“公權力”實施控制和監督,才能防止其不被異化。在嚴峻的現實面前,要求加大對行政權力監督的力量,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無疑可以發揮一種有效的監督作用。
3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設想
(1)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的實際,有必要對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作出一定的限制。從將來的立法上說,在開放行政公益訴訟之初,可借鑒西方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先在選舉、環保、國有資產保護、壟斷性行業、同業競爭等幾個矛盾比較尖銳的領域中引入公益訴訟。同時,法院也要嚴把受案關,只有在公益確實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影響到多數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法直接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時,法院才可受理。
(2)關于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拓展。
為了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獲得可訴性,不應恪守傳統行政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將原告資格范圍進行拓展。就我國而言,應賦予公民、社會團體和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允許公民提訟與憲法規定并無沖突。社會團體代表一定領域內不特定多數人所享有的共同利益,比其成員有更強的訴訟能力,社會團體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行政訴訟中來,也是一個國家行政民主化進程的體現。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之一,既承擔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又具有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職權。在行政訴訟中確立檢察機關的權與設定檢察機關公訴地位的宗旨是一致的,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不容侵犯,一旦發生損害必定要予以法律上的補救。
(3)關于行政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被告負舉證責任。那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由誰負舉證責任呢?對有關公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原告負責提供為宜,因為原告以此為由啟動了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由其對此負舉證責任合情合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及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由被告負責提供為妥,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決定的,也與一般的行政訴訟的舉證要求相一致;對其他程序上及民事上的有關事實等,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平合理。
4結論
哪里有侵權,哪里就應該有救濟,而司法救濟應該成為一種常規的、常設的,最后的救濟底線。這是由于司法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等因素決定的。無論侵犯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有利益,都應該有司法救濟來予以保障。我國現在還在大量地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解決本可以用行政公益訴訟解決的問題,這既與我國傳統的重行政管理,輕視司法救濟的習慣有關,又是我國目前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結果。行政管理,的確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是行政管理畢竟不能代替司法救濟,對公共利益的侵犯,應該建立起一套行政管理與行政公益訴訟相結合的制度來防止和救濟,才能相得益彰。
參考文獻
[1]蔡虹,梁遠.也論行政公益訴訟[J].法學評論,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