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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請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負責人: 局長
復議請求:申請撤銷**(2014)**號《工傷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了"**(2014)**號"的《工傷認定書》,然而,該《工傷認定書》中的當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仍有著爭議,申請人已就該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案號為:(***)**初字第**號。申請人已將該案的受理通知書傳真給被申請人,該案于201*年*月*日進行開庭審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決,但被申請人在未確定申請人與《工傷認定書》中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情形下作出該認定書,顯然是不合理的。
根據我國《**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根據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然而當事人是無法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被申請人也應當知道該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爭議已由**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當中,因此,被申請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時所作出《工傷認定書》的行政行為,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處理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希望**市**區人民政府能夠重視以上問題,撤銷**(201*)**號工傷認定,從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此致
**市**區人民政府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提交的法律文書。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③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⑤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的;
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⑦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⑨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②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③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2.文書的主要內容和制作要求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申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②被申請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況;③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④復議請求;⑤主要事實和理由;⑥申請人簽名;⑦附件。
本文書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請人在書寫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毛筆或打印。
②申請書應制作副本。
③“復議請求”是指申請行政復議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應具體寫明。
④“主要事實和理由”應寫明有關詳細情況??崭癫粔蛴脮r,可續加中頁。
3.格式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為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執法行為,加強層級監督,及時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動保障行政行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適當,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理復議申請,做出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是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受理及審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所屬具有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做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變更、中止、取消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準、審核、登記等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繳費基數核定、保險待遇核定或者發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復議: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八條 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行政管理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九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
第十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和區、縣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復議請求等內容,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時,申請人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提請行政復議時,應提交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及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資格證明或證件;申請人是法人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內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做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應告知第三人;
(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期間,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又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提出的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不予受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后,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辯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它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認為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由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的7日內填寫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批表,經主管局長審批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送達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規范性文件是本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受理該復議案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核,做出處理結論;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改和撤銷。
(二)如果該規范性文件是由勞動保障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簽發,直接報送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依法做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
(三)如果規范性文件是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審批后,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門,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部門拒不撤銷或逾期不報送處理意見的,復議機構可提出意見,經主管局長審批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
(四)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應繼續審查復議案件。
第二十一條 經復議機構批準,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活動;復議機構認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關人員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決定書,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復議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或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書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審批表,報主管局長審批。
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通知書由行政復議機構制作并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停止執行的,應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60日內審理完結。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復議機構應當在審結期滿的前10天內,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原則上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凡事實清楚,各項文書完整,證據材料充分的,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也可以采取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
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或以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復議申請后,可以向本機關有關的業務處(科)室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業務處(科)室應協助和配合復議機構對復議案件進行審查,做出復議決定。必要時,復議機構可以和業務處(科)室共同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查。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的和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書,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
(二)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復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或變更的,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復議案件,報局長審批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做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它規范性文件;
(五)復議結論;
(六)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做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方式,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條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機關做出的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復議案件審查結束后,應當將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歸檔要求進行立卷歸檔。復議決定書復印件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申請人__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該社主任。
被申請人河南省__縣國家稅務局。住所地:__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該局局長。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稅收處理決定書》和扣繳稅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2、退還扣繳的全部款項,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河南省__縣國家稅務局下屬單位河南省__縣稅務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寶國稅處字第012號《稅收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縣稅務稽查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__縣支行扣劃申請人稅款32917.19元、滯納金 22082.81元。
1、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對申請人___年度納稅情況檢查后,在沒有依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情況下,就作出處理決定書,非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是在聯社看到該決定書的,該決定書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剝奪了申請人法定的行政復議權和起訴權,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2、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___年12月底各項貸款余額為38759822.84元,減去待處理抵貸資產345585.00元為 38414237.84元,依財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減去上年底呆帳準備金余額271143.31 元,___年度應提為112999.07元,實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稅前已自行調整54670.94元,實際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決定書認定的多提99749.06元,決定書所寫的'70612.78元(后來經聯社據理據法辯解,重新核定為65834.38 元,但沒有變更稅務文書),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不應當補繳稅款32917.19元,更不應該繳納所謂的滯納金22082.81元。
3、扣繳行政強制措施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或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在《稅收通用繳款書》規定限繳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繳手續不完備、《稅收處理決定書》、《扣繳稅款通知書》和《稅收通用繳款書》三者所列款項不一致的情況下,直接從申請人開戶行扣劃,不符合法律關于扣繳稅款的程序規定。
4、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違法?!抖愂照鞴芊ā访鞔_規定,稅務機關是指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不包括稅務稽查局,雖然稅務總局確認稅務稽查局有行政執法資格,但法律法規卻沒有授予稅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權,以稽查局名義直接作出《稅收處理決定書》,是明顯的行政越權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扣繳行政強制措施依據違法、程序違法,超越法定授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復議申請,請貴局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國家稅務局
申請人__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保險索賠申請書模板2
申請人:尹__,男、漢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縣地稅局三岔稅務所工作,現住五寨縣地稅局家屬樓2棟東單元401室。
請求事項:
1、懇請給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尹卯文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實和理由:
在__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劉文兵所長駕駛晉 HW6699轎車帶領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鄉新寨村清查漏管戶,途中由于長時間堵車,當走到殷家灣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文軍駕駛的拉煤大車發生車禍,造成劉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傷。事故發生后,經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韓文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尹卯文受傷后立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骨科治療。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
3、右側胸腔積液。
4、腦外傷綜合癥。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里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象,后又經多方醫院檢查,醫生囑托還需繼續休養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F經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__年12月8日作出(__)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尹卯文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
此致
申請人:尹__
20__年_月_日
保險索賠申請書模板3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保險制度
一、《工傷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企業的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工傷保險制度的確立,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工傷保險制度僅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項內容,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將會更加完善,社會將會更加和諧穩定,勞動者將會更加幸福。
參考文獻:
摘 要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條例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03-02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渡鐣kU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統稱為五險)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要將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
論文關鍵詞 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條例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渡鐣kU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統稱為五險)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要將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