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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題】出版與法制
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版權產業”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開始對本國版權產業進行系統化的研究。該研究在兩個方面值得關注:首先,關于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界定。版權產業并非一個獨立、完整的產業部門,對此內涵的定位有較大的難度。但是,“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通過研究,挖掘出了版權產業最為核心的屬性,即版權產業首先應該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是以版權為基礎的,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享有版權的作品有關的,在行為規范上直接或間接地接受版權法律及相關法律調整和制約的產業部門。的確,在美國社會,從作品的創作、傳播到利用的整個過程,無論是出版業、唱片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廣告業、軟件業,還是演出業、娛樂業;無論是傳統的產業部門,還是新銳的產業部門,都無一例外地依賴于享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都將獲取經濟利益作為主要目的。一旦版權失卻或喪失經濟價值,所謂版權產業將不復存在。這就是版權產業的本質之所在。顯然,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定位和美國版權法關于版權為單一財產屬性的認定一脈相承。其次,關于版權產業外延范疇的界定。版權的涵蓋面十分廣泛,大到產業集團、公司、企業,小到自然人的創造性活動均涉及到版權,故版權產業的外延可謂錯綜復雜。為了準確核定版權產業在美國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對版權產業的界定確定了兩大標準:一是凡不參與版權銷售(版權的商業性許可與轉讓)活動的產業不列入版權產業;二是不直接從版權銷售活動中取得收入的產業或機構不列入版權產業。[1]在此基礎上,將版權產業分為四大組成部分。第一部分為核心版權產業,是指直接創作享有版權的作品和生產受版權保護產品的行業,如影視業、唱片業、書籍、雜志、報紙出版業、計算機軟件業、廣告業以及電臺、電視傳播業等。這些產業以創作、傳播及利用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和發展;第二部分為部分版權產業,是指產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權,如建筑業、紡織業等;第三部分為版權的流轉產業,是指將其所擁有的版權推向市場的行業,如發行業、服務運輸業、圖書批發與零售業等;第四部分為相關版權產業,是指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與版權有關的產業,如電視機、計算機設備產業等。以上四部分統稱為“全體版權產業”。由此可見,美國對版權產業內涵與外延范圍、組成部分的界定已較為成熟,這為美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反觀中國,與美國對版權產業認識上的分歧在于:美國對版權產業屬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法理學基礎之上,版權可以賣絕、可以全部轉讓是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得以確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版權產業本質上體現出的核心思想。與之相反,中國版權制度的設計中,賣絕版權、全部轉讓版權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為。因而,在中國版權立法體系中,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立論是不成立的,盡管在立法上給作者的財產權利保護留出了必要的空間,允許作者對其財產權利實施許可和轉讓,但從版權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強調更多的仍是對作者人身權利的保護。所以,在中國學理界,版權產業是不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版權能不能作為知識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版權的轉讓有沒有底線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確定的概念。理論上的不確定性是中國版權產業建構過程中的最大障礙。
二、版權產業發展現狀——博弈競局中的差異
博弈論是現代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是關于決策和策略的理論。依據博弈理論,博弈是指一切通過策略進行對抗或合作的人類,面對一定的環境,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對策略的選擇和實施,而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的行為過程,亦是一種競爭過程,其競爭結果將成為衡量國與國之間、不同的社會組織、企業、個人之間綜合實力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以博弈論作為一種視角,將中美版權產業苑于同一個競爭格局中進行考察,就不難對各自的版權產業發展現狀作出客觀的評判。
首先,關于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版權產業所處的時代背景,是人類跨越了幾千年的農業經濟時代和幾百年的工業經濟時代之后,正在進入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所代表的是以新技術、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為主導的創造性產業對傳統的工業經濟的超越。所以,知識經濟的出現為各國的版權產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環境。但是,宏觀環境不是烏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為世界各國的版權產業發展帶來均等的機遇,因為各國版權產業基于本國“知識化”的程度和基礎而建立起的國內微觀環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以美國為例,近10年來,美國經濟已經明顯地從以制造業為主的工業經濟向以第三產業為主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轉型。如果說英國是以蒸汽機的發明揭開了工業革命的歷史的話,那么美國則以電腦、軟件、版權產業拉開了知識革命的序幕。實際上,在人們尚未認識版權產業并把它作為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和重要的貿易活動來研究的時候,美國人已率先順應時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同其他有形資產一樣,能夠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的學理體系,同時,美國發達的市場經濟為版權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市場條件。在這樣一個環境中,版權就成為一種社會資源在與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緊密聯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識升級”方式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財富的增長,并以超過其他傳統資源的優勢而成為美國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是被知識經濟的潮流推進了知識社會的門檻,但就自身肌體的承受能力來看,在現有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礎上去實現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是有難度的。其一,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國的經濟振興和發達,不僅僅取決于該國所擁有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更主要的是取決于對無形資產的創新和運用,這恰恰是我們的薄弱環節。中國社會整體的“知識化”程度和基礎太低,其對無形資產的創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這是一個無需爭辯的事實。以版權產業為例,在我國經濟部類的類別劃分中,并沒有版權產業這一知識經濟類型的產業部門,版權產業在國家經濟中所占的地位,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所發揮的作用很難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上存在著質量、數量、創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對版權的傳播和利用方面存在無法跨越的障礙。中國傳統的版權理論讓懷抱傳統觀念的人看不到版權對于產業的意義,也就不可能積極地對版權進行商業性的開發和利用,更不具備形成較為成熟的版權傳播和交易市場的前提條件。其二,與傳統產業不同,版權產業是介于有形與無形之間的產業。版權是無形的,但其經濟價值需通過有形的產品和產業來體現,通過有形的市場來體現。版權產業這一特殊性質,對其依賴的市場條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僅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體制,更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交易制度和適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順利實現其價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國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較低,營銷觀念與管理手段陳舊落后,加之中國的文化業、知識業長期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制約,因而在市場的發達程度上,經濟結構的調整轉型上,產業規模的發展上,資本、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還不具備為中國版權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完善市場環境的條件。
由此可見,在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上,中美雙方形成的是知識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開放型理念與保守型理念之間、高度完善和發達的市場經濟與相對封閉的、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市場經濟之間的差異。
其次,關于版權產業的經濟影響力。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現,科研成本的提高,技術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國際貿易結構發生著根本的質變,即從傳統商品為主的有形貿易擴展到包括知識產權貿易在內的無形貿易。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世界發達國家都將眼光投向了信息產業、知識產權等朝陽產業。事實證明,這些產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產業影響力。以美國版權產業為例,在美國,近20年間,版權產業已成為美國經濟中發展速度最快的產業,也是對美國經濟貢獻最大的產業。在這里,有數字可以說明一切。根據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2002年的《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年度報告顯示:在產值增長速度方面,2001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增加值為5351億美元,比2000年的5178億美元增長2.65%,其增長速度為3.34%;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方面,197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所占的份額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對外貿易方面,1991年美國的錄音、錄影制品、動畫片和電視片、計算機軟件和報刊書籍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為361.9億美元,到2001年這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增加了1.5倍,達到889.7億美元,其平均增長速度為8.5%,超過了汽車、飛機等任何一個制造業部門的平均增長速度。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美國僅核心版權產業的產值已超過所有主要制造業產值的總和,成為美國經濟中的一大亮點。這說明,美國的版權產業已成長為一個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作用的重要產業部門。
每個國家都有涉及版權的產業,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版權產業并沒有表現出太大的優勢,中國亦是如此。在中國,由于對版權產業內涵確定上的模糊性,圍繞版權產業進行專門性研究和統計的基礎并不成熟,目前,中國涉及的僅僅是對與版權有關的出版業、電影業、軟件業等行業的統計。透過每一個相關行業的統計數據,反映出的是行業產值低、貿易逆差大等實質性問題。例如,美國1991年和2001年軟件出口分別為196.5億美元和607.4億美元。中國在1991年還談不上軟件產業,2000年中國軟件產業總值230億元人民幣,即不到30億美元;2001年全美電影票房達80億美元,1999年中國電影(含進口片)票房總收入不到1億美元,只相當于美國國內電影票房的大約1.5%;2001年中國書報刊進口額為6904.13萬美元,出口額1763.94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近4倍。同年美國同類產品年度出口額為40.3億美元,是中國的228.46倍;2001年,中國音像制品進口額為1072.74萬美元,出口額共計76.92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14倍。同年美國僅錄音唱片與磁帶(不包括版權貿易)出口額就達95.1億美元,是中國的12363.5倍等。這一組對比數字表明,在中國的經濟體系中,版權產業還不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獨立的經濟部門,其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的影響和作用并不顯著,更不具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同臺競爭的實力。
三、版權制度供給——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離
著名學者鄭成思先生認為:“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都存在權利的取得、維護和利用三個主要問題。就版權而言,權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為獲得版權不是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貿易活動取得經濟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權制度最初產生的原因,也才是維護版權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權制度應該是用來調整版權人、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就成為法律權利,版權法正是體現了這種權利關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發達國家,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領域,均把版權制度的創制過程中,版權法的立法、執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實現權利人權利,維護版權產業壯大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時代,傳統版權法中的三方利益關系在受到沖擊的前提下,版權制度必須在新技術條件下尋找權利保護與限制的新平衡機制,以實現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認可。所以,版權制度供給的充盈程度能否順應新時展的需求,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版權產業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當我們用這一客觀標準去衡量各國版權制度發展現狀時,美國較為完善和發達的版權法律體系讓我們領略到了美國版權產業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讓我們感受到了中國版權制度供給不足上的尷尬。
就版權制度而言,美國是現今世界上版權制度最為健全和發達的國家,其版權法律體系經歷了一個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從不成熟到不斷完善的漫長發展過程??v觀這一歷史軌跡,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版權制度迅猛發展的深層次原因。第一,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部聯邦《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僅限于書籍、地圖、海圖、期刊的保護,而1978年美國制定的第三部《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已擴大到所有通過智力勞動所創作出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特別是為順應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美國對傳統版權體系進行調整,及時將數字作品、網絡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從而進一步擴大了版權的保護范圍。例如,1995年美國國會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表演權法(DPRA)》,首次規定錄音制品數字傳輸的公開表演權(不包括網絡傳輸),賦予電臺廣播更大的權限,使之免受表演權的控制。因特網普及之后,為了使廣播電臺網絡傳輸受到法律保護,在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允許電臺將音樂制品“臨時復制”并對其進行網絡傳輸,使“臨時復制”行為拓展到網絡空間。[3]可以相信,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美國版權保護的范圍會不斷擴大,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信息化產品將獲得版權保護。第二,在版權保護水平方面。20世紀初美國為保護本國出版商的利益,曾與一些美洲國家締結了保護水平較低,并注重國內版權保護的《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二次大戰后,美國出版業得到迅猛發展,版權保護的重心開始向國外拓展,版權保護的水平亦有了顯著的提升,其標志是1989年美國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至此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正式與國際接軌。此后,美國積極推動和參與國際條約的形成、制定,使國際條約向著有利于本國版權利益的趨勢發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實體協定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其締結過程中美國就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TRIPS協定是一部對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較高的國際條約,這正是美國所需要的,因為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按照本國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協定的保護標準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來美國的立法速度明顯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顯提高。有關資料表明: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時間,有關知識產權的法案、修正案及決議就有33個;僅1996年至1999年,有關數據庫的立法提案就有“數據庫投資與知識產權反盜版法”、“信息匯集反盜版法”、“數據庫公平競爭和促進研究法”和“數據庫反盜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正式出臺,這預示著國際條約已對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做出了反映。為實施該條約,1998年美國頒布了新的版權法——《數字千年版權法》,該法刪除了原版權法中與兩條約不相銜接的條文,增加新的條款,實現了與國際條約的對接。第四,在版權限制方面,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擴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定了對網絡服務商的免責規定亦適用于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條款、規定了非營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為內部存盤之目的,可以復制數字化復制件,如原數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話,復制許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條款。這些相關規定對原《版權法》合理使用范圍做了重大修訂。這說明,美國的立法質量已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實上,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在許多內容上已超過了WCT和WPPT兩個國際版權條約的保護力度,它對世界版權制度的發展已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第五,在版權性質方面。美國版權法公開宣稱版權是私權,這一立法精神與TRIPS協定相銜接。TRIPS協定明確規定,所有WTO成員必須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并且不允許成員對協定條款作保留。顯然,TRIPS協定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了新的標準。以上五個方面的粗略論證可以表明,美國版權制度在其保護范圍、條件、標準、內容及措施等方面均與國際條約形成了統一化的發展趨勢,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對接從而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和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樣就版權制度而言,中國則是一個版權立法歷史較短的國家。1990年9月,中國頒布了第一部版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2年10月中國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2001年中國加入WTO,并對國內版權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實施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標志著中國在著作權的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中國版權保護水平仍處于一個較低的程度,在版權立法、執法方面,中美兩國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與TRIPS協定及其他國際條約之間也存著不同程度上的距離。對此可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在版權的性質方面,《著作權法》雖然也承認著作權是私權,但又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人。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擁有的著作權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還是“私人專有財產”難以得到明確的界定。版權屬性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必然影響到中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因為,在版權貿易活動中,當涉及版權交易行為時,許可權、轉讓權、傳播權和使用權的行使,都必須建立在版權屬性清晰的基礎之上,否則,必然成為版權交易活動中的障礙。第二,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別是對版權的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以及科技發展中產生的新產品等如何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國家的立法還處在不完善狀態。例如,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時代,對數字、網絡作品法律地位的確立和保護,對網絡空間中版權人、作品傳播者、使用人權利的確立和保護等均沒有系統的法律規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國版權產業的貿易活動區域受到限制,因為我們失去的是對一個特殊領域內產生的智力成果的保護和利用。第三,在版權保護內容方面,TRIPS協議的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許多方面不盡協調。例如,就國民待遇而言,TRIPS協議規定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可自動取得版權,而我國法律規定軟件登記是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盡管國務院在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中對此進行了修正,卻又規定了自動保護僅適于外國作品,從而形成了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在國民待遇問題上,中國人與外國人的“雙重標準”不能不說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一大遺憾。第四,在數據庫保護方面,《著作權法》沒有對數據庫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按TRIPS協定的規定,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都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第五,在版權限制方面,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在權利限制問題上沒有明顯的突破,與TRIPS協定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例如,在權利限制的內容上,《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范圍、強制許可范圍的規定與TRIPS協定直接發生沖突;在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限制上,《著作權法》沒有對兩者加以區別,而TRIPS協定對鄰接權的限制明顯比著作權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方面,TRIPS協定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有關知識產權實施的國內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協議規定的各種知識產權的行為。TRIPS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一個主要區別,那就是它對知識產權的執行作了許多重要而具體的規定,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的措施,這在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是少見的。[4](P233)目前,我國版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還不能達到TRIPS協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擊盜版問題上,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可循的、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實體依據和程序措施,這使中國在版權保護的執法方面,不得不面臨著來自國內和國際方面的雙重壓力。以上幾個方面的分析說明,中國版權制度還不能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國際競爭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其法律環境還需進一步改善。
四、啟示——比較后的理性思考
在法制國家,版權產業經濟與版權保護制度是一種互相促進、互相影響的關系。制度與經濟聯姻,進而形成產業發展的合力。在這方面,美國完善的版權立法及執法保護、發達的市場經濟以及經濟結構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三者融合的互動性是美國版權產業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也是啟發我們理性思考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如何完善與發展的主要因素。當前,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在發展和完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可謂多矣,無論是面對國際競爭時應對措施的謀定還是國內相關法制體系的建構;無論是版權產業外部環境的優化還是市場機制為版權產業提供的條件;無論是行業自身的社會定位還是版權產業結構的劃分;無論是版權資產的管理還是版權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等,在這些關系到版權產業與制度健康發展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諸多有待解決的矛盾。這些問題不僅僅給中國版權產業這個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而獲得更多契機的“朝陽產業”帶來了現實的困惑,而且在制度具體解決方案的確定上也尚處于探索階段。然而,真正堪稱版權產業與制度的“高爾丁死結”問題還并未包括在上述所羅列的范圍當中。筆者認為,版權產業與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面對的傳統觀念困境才是一個令人殫精竭慮的“死結”性問題,也是本文通過中美版權產業與制度的比較后歸納出的重點問題。
〔關鍵詞〕開放存取運動版權制度未來模式
自《安娜法》以來,版權制度在促進社會的科技文化發展、知識傳承與交流方面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版權制度所賦予的排他性的私權漸漸蛻變為版權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版權也隨之在版權人的推動下處于不斷的擴張之中。盡管版權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版權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版權擴張的負面影響,但私權的這種一對一授權許可模式仍然極大地限制了社會公眾為學習、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在信息社會,新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和信息生態環境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傳統版權制度不僅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無法繼續運行。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在傳統版權制度面臨著這種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的,體現了社會公眾要借助于新技術手段廣泛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的呼聲和愿望。開放存取運動自誕生以來就受到我國學界的注意,但目前對開放存取運動的介紹和評論多限于具體細節和圖書情報領域,而未能充分將開放存取運動和與信息交流有著極為緊密聯系的版權制度聯系起來,更沒有將開放存取運動放在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宏觀背景下加以審視。事實上,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與信息時代版權制度面臨的挑戰有極大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版權制度出現危機的信號。因此,分析開放存取運動與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關系就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版權制度的危機與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一般認為,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機”。
但事實上,“期刊危機”只不過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表面原因和導火索,“期刊危機”更深層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即新的網絡傳播技術、信息生態環境以及版權制度危機。
首先,新的信息傳播技術是開放存取的技術和經濟前提。即使版權所有人希望,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經濟上均不可能。因為在印刷時代,信息需要附載于印刷載體,信息傳播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印刷載體的數量,不僅如此直到20世紀70年代,期刊的價格仍不太昂貴。因此,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均是不可行的。網絡技術的出現改變了一切,網絡技術不僅大大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傳播的數量,還使得信息傳播交互式地進行。而與此同時,期刊價格開始變得難以負擔。
于是新出現的互聯網提供了一種可選方案。也許正因如此無論是開放存取的布達佩斯計劃還是柏林聲明均意識到了新的信息傳播技術———互聯網對開放存取的重要意義?!安歼_佩斯開放存取計劃”開篇即指出“古老的學術傳統和嶄新的技術已經結合起來,可能將給公眾帶來空前的利益?!边@里的嶄新的技術便是互聯網。“科學和人文學科開放存取知識柏林聲明”中也指出:“互聯網已經根本地改變了分發科學知識和文化遺產的實際和經濟現實?,F在互聯網第一次提供了構建人類知識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現并確保世界范圍存取的機會。”因此,“即使期刊價格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高于通貨膨脹4倍的速度增長,開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懲罰或者逐漸削弱昂貴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實現的替代與充分利用新技術———互聯網———的優勢而拓寬分發和減少成本。此外,對研究者自己來說,高于一切的動機不是解決期刊定價危機,而是為讀者、更多的聽眾提供更廣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響作者?!?/p>
二、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變化。在信息時代,信息的質量和數量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在信息的質量上,信息的種類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復雜。在信息的數量上,知識在以指數的規模增長,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來形容。在著作權制度下,面對海量信息,無論是判斷信息有無著作權還是進行含有著作權的信息的處理均是十分困難的。在指數增長的知識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機構也無法負擔起全面的研究文獻的負擔。對期刊文章的附有定價的存取不能與持續的、爆炸性的指數化知識增長相適應。即使今天價格是低的,且保證永遠是低的,這種狀況也無法維持下去。而開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聯網訪問人數幾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識的指數增長相協調。開放存取運動是信息時代信息生態環境變化的要求。
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與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使得包括版權制度在內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逐漸無法有效調節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關系,“目前知識產權法最為緊迫的問題之一是它所創造的權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勵科學研究,盡管知識產權是用來鼓勵科學進步的,但是最優權利配置的過度擴張或扭曲卻有可能產生阻礙研究循環的瓶頸?!痹谛畔⑸鐣畔鞑サ木W絡技術為人類社會共享信息和知識資源提供了無限的潛能,但舊有版權制度的過度的版權保護卻限制了創新的空間,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
相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口令、加密、數字權利管理等技術保護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會公眾合理使用的空間大幅縮小。技術保護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它反映了版權法調控功能的失位。技術保護措施猶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構筑的圍墻和柵欄一般,完全阻斷了社會公眾對作品的接觸,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動。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私人行為已經開始處理我們現行版權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體問題,即現行版權制度未能給版權擁有者一種簡單的允許利用他們的作品的方法。傳統的版權許可程序太麻煩了,如果不是禁止許可的話,于是私人已經開始制作使得版權人可以預先授權使用其作品的模塊化合同?!?/p>
盡管開放存取有各種各樣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決的問題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擴散的兩個障礙,即“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因此,信息時代版權制度的危機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開放存取運動是在以上新技術發展與法律制度危機共同作用的基礎上在世界各國興起的,其目標就是促進公共資源的發展壯大,使得公眾可以較為容易的存取他們所需要的知識信息,以充分發揮新技術的能量,改變目前嚴密的版權體系對學術研究和創新造成極大約束的現狀。
二、開放存取與版權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均為一種信息流通的模式,但無論是在性質上、觀念上還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二者均有著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權制度是一種信息生產的激勵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構成物權為手段,用對表達性信息即作品擬制為類似于“物”
的方式,賦予類似于所有權的物權效力,從而達到信息保護的目的。之所以說版權制度是一種激勵制度,是因為它對信息創造者進行了“獎勵”,其“獎勵”就是對所創造的信息的所有權,信息創造者可以獨占所創造的信息,通過自己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可以許可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也可以將該信息轉讓給他人而獲取利益。為了充分激勵信息創造者,版權制度特別強調信息創造者對其信息的控制權,因為這樣可以充分實現其利益。傳統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將其作品轉讓或者獨家許可給出版商,從而出版商事實上擁有作品的版權,出版商主要通過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來獲得商業利潤,運用版權帶來的壟斷地位不斷在價格上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前,出版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從而賺取利潤,而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營利外,還通過期刊的電子數據庫向訂閱的用戶收取費用。
“開放存取”則是指“在公共互聯網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觸互聯網本身的那些無法分離的障礙之外,允許任何用戶沒有經濟、法律或技術障礙地閱讀、下載、復制、分發、印刷、搜索或鏈接到相關文章的全文,對相關文章進行索引、將相關文章作為數據納入軟件、或將相關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對復制和分發的唯一限制以及在這個領域版權的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當地感謝和引用的權利?!遍_放存取運動集中于作者不指望報酬地給予世界以文獻。開放存取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開放存取期刊和開放存取倉儲。開放存取期刊是開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為了應對目前學術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價格持續增長所帶來的危機。開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費(或機構付費出版,讀者免費使用”的運作模式,使得圖書館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聯網絡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的科研信息。開放存取倉儲類似于一種數據庫,它為學術研究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條件。各種類型的信息,如學術論文、科研研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和技術報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開發了第一個基于DSpace系統的機構知識庫。此后DSpace系統逐漸向世界其他范圍延伸,如英國、加拿大等國都有其合作者。該庫用以處理本校教師和研究人員每年完成的電子版學術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論文、技術報告、會議論文以及MIT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類型涵蓋文本、音頻、視頻、圖片等多種,不過它并不收錄MIT學生的研究資料、機構記錄以及非MIT教師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該系統可以對其中資源進行統一的搜集、保存和編目,其軟件是目前為止機構知識庫中應用范圍最廣的一種。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比較著名的開放存取倉儲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種學科(包括法律)全文論文搜索的一個開放存取倉儲。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為止已有超過126000條論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論文?!?/p>
盡管如此,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也具有緊密的聯系。因為開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即它尊重現行的版權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顛覆。它承認作者完全享有版權制度下的各項權利,同時利用合同法規則來構建與版權制度相對立的體系。透過合同法契約自由的精神,版權人將版權制度所賦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權利以契約方式讓渡給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存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成本降低。這主要是遵循這樣一種法律理念,即在版權法上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種排他性質的私權,因而當作者通過合同法自愿放棄某些權利的時候并不表明社會公眾就可以任意處置其作品。比如許多開放存取期刊選擇CCL(即萊斯格的“知識共享”計劃的許可證條款)的“姓名標示2.5”(Attribution2.5)進行授權,該條款在保障用戶復制、分發、展示及表演作品、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商業利用等權利的同時規定:必須按照作者或許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而且,為了再使用或傳播本作品,您必須向他人清楚地說明本作品所適用的許可條款。
三、開放存取運動對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啟示版權被稱為復制技術之子,因此它是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變化而演變的。
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信息和信息的載體是合二為一的,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是同步進行的,控制了信息載體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不并需要版權制度,因為規范物質產品流轉的圖書館物權制度就可以發揮保護信息生產者的功能。但復制技術得到一定發展之后,信息便與信息的載體發生了分離,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也分離了。于是,信息的生產就出現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權制度加以解決。版權制度是通過賦予信息生產者對信息的獨占權即版權來實現其目標的。
盡管版權制度賦予信息生產者對其生產的信息的獨占權,但基于政策考慮,這種獨占權不能對信息流通過程中的所有利用行為均賦予獨占的支配權利,而是應以版權制度“本身產生時的信息流通狀態作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狀態產生了變化,版權制度的歷史使命決定了版權制度不得不隨之變化。在當前的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長,信息幾乎不再需要載體。
于是版權制度便發生了危機,不得不進行變革以適應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
開放存取是不同于版權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仍處于發展之中,其未來前途沒有確定,開放存取運動在一定程度上也仍然受到傳統出版業的抵制,受到一些批評。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一種私人發動的運動,開放存取運動已經取得的成績應該讓人尊敬,它所開啟的信息流通的新模式更深具啟發意義,對探索同樣為信息流通模式的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啟發意義尤其重大。本文認為,其啟示意義可概括為如下兩點:其一,充分利用新技術,釋放新技術的能量。數字技術使得復制件和原件幾乎沒有區別,并且任何作品經過數字化后都可以由任何人通過網絡技術在一瞬間傳播到互聯網的任何地方,與任意人分享作品,互聯網已經使得信息不再需要載體,為人類的信息傳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如前所述,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術而出現的,也正是新的信息技術為開放存取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正由于開放存取運動適應了新的信息技術的發展方向,代表了社會公眾期望未來能夠自由利用和傳播作品的愿望,目前甚至傳統出版模式下的出版商也開始支持開放存取運動。開放存取運動的這一特點啟示我們,在構建信息時代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時必須充分利用新技術、釋放新技術的能量。
【摘要題】出版與法制
【關鍵詞】版權/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博弈論
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版權產業”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開始對本國版權產業進行系統化的研究。該研究在兩個方面值得關注:首先,關于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界定。版權產業并非一個獨立、完整的產業部門,對此內涵的定位有較大的難度。但是,“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通過研究,挖掘出了版權產業最為核心的屬性,即版權產業首先應該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是以版權為基礎的,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享有版權的作品有關的,在行為規范上直接或間接地接受版權法律及相關法律調整和制約的產業部門。的確,在美國社會,從作品的創作、傳播到利用的整個過程,無論是出版業、唱片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廣告業、軟件業,還是演出業、娛樂業;無論是傳統的產業部門,還是新銳的產業部門,都無一例外地依賴于享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都將獲取經濟利益作為主要目的。一旦版權失卻或喪失經濟價值,所謂版權產業將不復存在。這就是版權產業的本質之所在。顯然,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定位和美國版權法關于版權為單一財產屬性的認定一脈相承。其次,關于版權產業外延范疇的界定。版權的涵蓋面十分廣泛,大到產業集團、公司、企業,小到自然人的創造性活動均涉及到版權,故版權產業的外延可謂錯綜復雜。為了準確核定版權產業在美國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對版權產業的界定確定了兩大標準:一是凡不參與版權銷售(版權的商業性許可與轉讓)活動的產業不列入版權產業;二是不直接從版權銷售活動中取得收入的產業或機構不列入版權產業。[1]在此基礎上,將版權產業分為四大組成部分。第一部分為核心版權產業,是指直接創作享有版權的作品和生產受版權保護產品的行業,如影視業、唱片業、書籍、雜志、報紙出版業、計算機軟件業、廣告業以及電臺、電視傳播業等。這些產業以創作、傳播及利用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和發展;第二部分為部分版權產業,是指產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權,如建筑業、紡織業等;第三部分為版權的流轉產業,是指將其所擁有的版權推向市場的行業,如發行業、服務運輸業、圖書批發與零售業等;第四部分為相關版權產業,是指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與版權有關的產業,如電視機、計算機設備產業等。以上四部分統稱為“全體版權產業”。由此可見,美國對版權產業內涵與外延范圍、組成部分的界定已較為成熟,這為美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反觀中國,與美國對版權產業認識上的分歧在于:美國對版權產業屬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法理學基礎之上,版權可以賣絕、可以全部轉讓是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得以確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版權產業本質上體現出的核心思想。與之相反,中國版權制度的設計中,賣絕版權、全部轉讓版權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為。因而,在中國版權立法體系中,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立論是不成立的,盡管在立法上給作者的財產權利保護留出了必要的空間,允許作者對其財產權利實施許可和轉讓,但從版權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強調更多的仍是對作者人身權利的保護。所以,在中國學理界,版權產業是不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版權能不能作為知識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版權的轉讓有沒有底線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確定的概念。理論上的不確定性是中國版權產業建構過程中的最大障礙。
二、版權產業發展現狀——博弈競局中的差異
博弈論是現代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是關于決策和策略的理論。依據博弈理論,博弈是指一切通過策略進行對抗或合作的人類,面對一定的環境,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對策略的選擇和實施,而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的行為過程,亦是一種競爭過程,其競爭結果將成為衡量國與國之間、不同的社會組織、企業、個人之間綜合實力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以博弈論作為一種視角,將中美版權產業苑于同一個競爭格局中進行考察,就不難對各自的版權產業發展現狀作出客觀的評判。
首先,關于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版權產業所處的時代背景,是人類跨越了幾千年的農業經濟時代和幾百年的工業經濟時代之后,正在進入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所代表的是以新技術、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為主導的創造性產業對傳統的工業經濟的超越。所以,知識經濟的出現為各國的版權產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環境。但是,宏觀環境不是烏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為世界各國的版權產業發展帶來均等的機遇,因為各國版權產業基于本國“知識化”的程度和基礎而建立起的國內微觀環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以美國為例,近10年來,美國經濟已經明顯地從以制造業為主的工業經濟向以第三產業為主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轉型。如果說英國是以蒸汽機的發明揭開了工業革命的歷史的話,那么美國則以電腦、軟件、版權產業拉開了知識革命的序幕。實際上,在人們尚未認識版權產業并把它作為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和重要的貿易活動來研究的時候,美國人已率先順應時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同其他有形資產一樣,能夠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的學理體系,同時,美國發達的市場經濟為版權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市場條件。在這樣一個環境中,版權就成為一種社會資源在與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緊密聯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識升級”方式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財富的增長,并以超過其他傳統資源的優勢而成為美國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是被知識經濟的潮流推進了知識社會的門檻,但就自身肌體的承受能力來看,在現有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礎上去實現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是有難度的。其一,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國的經濟振興和發達,不僅僅取決于該國所擁有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更主要的是取決于對無形資產的創新和運用,這恰恰是我們的薄弱環節。中國社會整體的“知識化”程度和基礎太低,其對無形資產的創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這是一個無需爭辯的事實。以版權產業為例,在我國經濟部類的類別劃分中,并沒有版權產業這一知識經濟類型的產業部門,版權產業在國家經濟中所占的地位,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所發揮的作用很難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上存在著質量、數量、創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對版權的傳播和利用方面存在無法跨越的障礙。中國傳統的版權理論讓懷抱傳統觀念的人看不到版權對于產業的意義,也就不可能積極地對版權進行商業性的開發和利用,更不具備形成較為成熟的版權傳播和交易市場的前提條件。其二,與傳統產業不同,版權產業是介于有形與無形之間的產業。版權是無形的,但其經濟價值需通過有形的產品和產業來體現,通過有形的市場來體現。版權產業這一特殊性質,對其依賴的市場條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僅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體制,更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交易制度和適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順利實現其價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國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較低,營銷觀念與管理手段陳舊落后,加之中國的文化業、知識業長期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制約,因而在市場的發達程度上,經濟結構的調整轉型上,產業規模的發展上,資本、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還不具備為中國版權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完善市場環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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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在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上,中美雙方形成的是知識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開放型理念與保守型理念之間、高度完善和發達的市場經濟與相對封閉的、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市場經濟之間的差異。
其次,關于版權產業的經濟影響力。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現,科研成本的提高,技術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國際貿易結構發生著根本的質變,即從傳統商品為主的有形貿易擴展到包括知識產權貿易在內的無形貿易。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世界發達國家都將眼光投向了信息產業、知識產權等朝陽產業。事實證明,這些產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產業影響力。以美國版權產業為例,在美國,近20年間,版權產業已成為美國經濟中發展速度最快的產業,也是對美國經濟貢獻最大的產業。在這里,有數字可以說明一切。根據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2002年的《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年度報告顯示:在產值增長速度方面,2001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增加值為5351億美元,比2000年的5178億美元增長2.65%,其增長速度為3.34%;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方面,197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所占的份額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對外貿易方面,1991年美國的錄音、錄影制品、動畫片和電視片、計算機軟件和報刊書籍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為361.9億美元,到2001年這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增加了1.5倍,達到889.7億美元,其平均增長速度為8.5%,超過了汽車、飛機等任何一個制造業部門的平均增長速度。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美國僅核心版權產業的產值已超過所有主要制造業產值的總和,成為美國經濟中的一大亮點。這說明,美國的版權產業已成長為一個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作用的重要產業部門。
每個國家都有涉及版權的產業,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版權產業并沒有表現出太大的優勢,中國亦是如此。在中國,由于對版權產業內涵確定上的模糊性,圍繞版權產業進行專門性研究和統計的基礎并不成熟,目前,中國涉及的僅僅是對與版權有關的出版業、電影業、軟件業等行業的統計。透過每一個相關行業的統計數據,反映出的是行業產值低、貿易逆差大等實質性問題。例如,美國1991年和2001年軟件出口分別為196.5億美元和607.4億美元。中國在1991年還談不上軟件產業,2000年中國軟件產業總值230億元人民幣,即不到30億美元;2001年全美電影票房達80億美元,1999年中國電影(含進口片)票房總收入不到1億美元,只相當于美國國內電影票房的大約1.5%;2001年中國書報刊進口額為6904.13萬美元,出口額1763.94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近4倍。同年美國同類產品年度出口額為40.3億美元,是中國的228.46倍;2001年,中國音像制品進口額為1072.74萬美元,出口額共計76.92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14倍。同年美國僅錄音唱片與磁帶(不包括版權貿易)出口額就達95.1億美元,是中國的12363.5倍等。這一組對比數字表明,在中國的經濟體系中,版權產業還不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獨立的經濟部門,其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的影響和作用并不顯著,更不具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同臺競爭的實力。
三、版權制度供給——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離
著名學者鄭成思先生認為:“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都存在權利的取得、維護和利用三個主要問題。就版權而言,權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為獲得版權不是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貿易活動取得經濟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權制度最初產生的原因,也才是維護版權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權制度應該是用來調整版權人、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就成為法律權利,版權法正是體現了這種權利關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發達國家,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領域,均把版權制度的創制過程中,版權法的立法、執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實現權利人權利,維護版權產業壯大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時代,傳統版權法中的三方利益關系在受到沖擊的前提下,版權制度必須在新技術條件下尋找權利保護與限制的新平衡機制,以實現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認可。所以,版權制度供給的充盈程度能否順應新時展的需求,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版權產業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當我們用這一客觀標準去衡量各國版權制度發展現狀時,美國較為完善和發達的版權法律體系讓我們領略到了美國版權產業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讓我們感受到了中國版權制度供給不足上的尷尬。
就版權制度而言,美國是現今世界上版權制度最為健全和發達的國家,其版權法律體系經歷了一個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從不成熟到不斷完善的漫長發展過程??v觀這一歷史軌跡,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版權制度迅猛發展的深層次原因。第一,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部聯邦《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僅限于書籍、地圖、海圖、期刊的保護,而1978年美國制定的第三部《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已擴大到所有通過智力勞動所創作出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特別是為順應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美國對傳統版權體系進行調整,及時將數字作品、網絡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從而進一步擴大了版權的保護范圍。例如,1995年美國國會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表演權法(DPRA)》,首次規定錄音制品數字傳輸的公開表演權(不包括網絡傳輸),賦予電臺廣播更大的權限,使之免受表演權的控制。因特網普及之后,為了使廣播電臺網絡傳輸受到法律保護,在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允許電臺將音樂制品“臨時復制”并對其進行網絡傳輸,使“臨時復制”行為拓展到網絡空間。[3]可以相信,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美國版權保護的范圍會不斷擴大,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信息化產品將獲得版權保護。第二,在版權保護水平方面。20世紀初美國為保護本國出版商的利益,曾與一些美洲國家締結了保護水平較低,并注重國內版權保護的《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二次大戰后,美國出版業得到迅猛發展,版權保護的重心開始向國外拓展,版權保護的水平亦有了顯著的提升,其標志是1989年美國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至此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正式與國際接軌。此后,美國積極推動和參與國際條約的形成、制定,使國際條約向著有利于本國版權利益的趨勢發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實體協定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其締結過程中美國就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TRIPS協定是一部對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較高的國際條約,這正是美國所需要的,因為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按照本國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協定的保護標準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來美國的立法速度明顯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顯提高。有關資料表明: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時間,有關知識產權的法案、修正案及決議就有33個;僅1996年至1999年,有關數據庫的立法提案就有“數據庫投資與知識產權反盜版法”、“信息匯集反盜版法”、“數據庫公平競爭和促進研究法”和“數據庫反盜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正式出臺,這預示著國際條約已對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做出了反映。為實施該條約,1998年美國頒布了新的版權法——《數字千年版權法》,該法刪除了原版權法中與兩條約不相銜接的條文,增加新的條款,實現了與國際條約的對接。第四,在版權限制方面,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擴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定了對網絡服務商的免責規定亦適用于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條款、規定了非營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為內部存盤之目的,可以復制數字化復制件,如原數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話,復制許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條款。這些相關規定對原《版權法》合理使用范圍做了重大修訂。這說明,美國的立法質量已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實上,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在許多內容上已超過了WCT和WPPT兩個國際版權條約的保護力度,它對世界版權制度的發展已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第五,在版權性質方面。美國版權法公開宣稱版權是私權,這一立法精神與TRIPS協定相銜接。TRIPS協定明確規定,所有WTO成員必須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并且不允許成員對協定條款作保留。顯然,TRIPS協定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了新的標準。以上五個方面的粗略論證可以表明,美國版權制度在其保護范圍、條件、標準、內容及措施等方面均與國際條約形成了統一化的發展趨勢,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對接從而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和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樣就版權制度而言,中國則是一個版權立法歷史較短的國家。1990年9月,中國頒布了第一部版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2年10月中國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2001年中國加入WTO,并對國內版權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實施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標志著中國在著作權的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中國版權保護水平仍處于一個較低的程度,在版權立法、執法方面,中美兩國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與TRIPS協定及其他國際條約之間也存著不同程度上的距離。對此可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在版權的性質方面,《著作權法》雖然也承認著作權是私權,但又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人。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擁有的著作權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還是“私人專有財產”難以得到明確的界定。版權屬性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必然影響到中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因為,在版權貿易活動中,當涉及版權交易行為時,許可權、轉讓權、傳播權和使用權的行使,都必須建立在版權屬性清晰的基礎之上,否則,必然成為版權交易活動中的障礙。第二,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別是對版權的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以及科技發展中產生的新產品等如何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國家的立法還處在不完善狀態。例如,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時代,對數字、網絡作品法律地位的確立和保護,對網絡空間中版權人、作品傳播者、使用人權利的確立和保護等均沒有系統的法律規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國版權產業的貿易活動區域受到限制,因為我們失去的是對一個特殊領域內產生的智力成果的保護和利用。第三,在版權保護內容方面,TRIPS協議的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許多方面不盡協調。例如,就國民待遇而言,TRIPS協議規定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可自動取得版權,而我國法律規定軟件登記是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盡管國務院在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中對此進行了修正,卻又規定了自動保護僅適于外國作品,從而形成了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在國民待遇問題上,中國人與外國人的“雙重標準”不能不說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一大遺憾。第四,在數據庫保護方面,《著作權法》沒有對數據庫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按TRIPS協定的規定,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都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第五,在版權限制方面,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在權利限制問題上沒有明顯的突破,與TRIPS協定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例如,在權利限制的內容上,《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范圍、強制許可范圍的規定與TRIPS協定直接發生沖突;在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限制上,《著作權法》沒有對兩者加以區別,而TRIPS協定對鄰接權的限制明顯比著作權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方面,TRIPS協定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有關知識產權實施的國內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協議規定的各種知識產權的行為。TRIPS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一個主要區別,那就是它對知識產權的執行作了許多重要而具體的規定,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的措施,這在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是少見的。[4](P233)目前,我國版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還不能達到TRIPS協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擊盜版問題上,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可循的、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實體依據和程序措施,這使中國在版權保護的執法方面,不得不面臨著來自國內和國際方面的雙重壓力。以上幾個方面的分析說明,中國版權制度還不能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國際競爭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其法律環境還需進一步改善。
四、啟示——比較后的理性思考
在法制國家,版權產業經濟與版權保護制度是一種互相促進、互相影響的關系。制度與經濟聯姻,進而形成產業發展的合力。在這方面,美國完善的版權立法及執法保護、發達的市場經濟以及經濟結構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三者融合的互動性是美國版權產業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也是啟發我們理性思考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如何完善與發展的主要因素。當前,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在發展和完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可謂多矣,無論是面對國際競爭時應對措施的謀定還是國內相關法制體系的建構;無論是版權產業外部環境的優化還是市場機制為版權產業提供的條件;無論是行業自身的社會定位還是版權產業結構的劃分;無論是版權資產的管理還是版權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等,在這些關系到版權產業與制度健康發展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諸多有待解決的矛盾。這些問題不僅僅給中國版權產業這個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而獲得更多契機的“朝陽產業”帶來了現實的困惑,而且在制度具體解決方案的確定上也尚處于探索階段。然而,真正堪稱版權產業與制度的“高爾丁死結”問題還并未包括在上述所羅列的范圍當中。筆者認為,版權產業與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面對的傳統觀念困境才是一個令人殫精竭慮的“死結”性問題,也是本文通過中美版權產業與制度的比較后歸納出的重點問題。
關鍵詞:拱圈模板穩定性
中圖分類號: S605文獻標識碼: A
一、工程概況說明
金華市通濟橋拓寬工程位于金華市區八一路的跨江段,為金華市區交通流量最大的路段,城南橋及兩橋間引道為雙向四車道,已不能滿通需要,現在老橋下游拼寬改造增加車道,拼寬寬度為8米,使改造后的全路段設雙向六車道,以解決八一路的交通瓶頸問題。
城南橋拼寬的部分為5孔23米空腹式懸鏈線石拱橋,全橋長146.6米。下部結構采用U型橋臺,重力式橋墩。橋臺采用2~3級L形擴大基礎,橋墩采用2~3級矩形型擴大基礎,材料采用C20片石混凝土,30cm厚M15砂漿砌Mu60料面鑲石,基礎底嵌入中風化粉砂巖0.5米,橋墩墩帽及橋臺拱座采用C40鋼筋混凝土。主拱圈采用M20砂漿砌料石,料石標號不少于Mu80,腹拱圈采用M15砂漿砌料石,料石標號不少于Mu60。
二、參數信息
(一) 構造基本參數
1. 門架型號:HR可調式重型門架,門架拱頂搭設高度為8.37m;
2. 扣件連接方式:雙扣件;
3. 承重架類型設置:縱向支撐垂直于門架;
4. 門架參數:橫距為1.00m,縱距為0.75 m;門架幾何尺寸(mm):b=1000.00,b1=600.00,h0=1900.00,h1=1536.00,h2=100.00,步距=1900.00;加固桿的鋼管類型為Φ48×3.5,門架立桿鋼管類型:Φ57×2.5;
(二) 荷載基本參數
模板自重:0.35 kN/m2,拱石自重:25.0 kN/m3;12#槽鋼每延米自重0.1022kN/m; 施工均布荷載:2.5kN/m2;混凝土振搗時對水平面模板產生的荷載標準值:2.0 kN/m2。
(三).材料參數
木材品種:東北松木,木材彈性模量E=10000.0 N/mm2,抗彎強度設計值fm=17.0 N/mm2,抗剪強度設計值fv=1.6 N/mm2。
模板類型:膠合面板;彈性模量E=9500 N/mm2,抗彎強度設計值為35.00 N/mm2。鋼材:彈性模量E=21000.0N/mm2,抗彎強度設計值為205.00 N/mm2,抗剪強度設計值為120.00 N/mm2。
三、模板計算
取寬度為1m的長條作為計算單元,采用三跨連續梁模型計算,板底方木間距為150mm,計算簡圖如圖示。
荷載(1)①模板自重 ②施工荷載 ③拱石自重----強度
(2)模板自重拱石自重-------撓度驗算
(一)抗彎強度計算
(一)抗彎強度驗算
模板抗彎強度驗算考慮模板自重、拱石自重、施工人員和機具以及混凝土振搗時產生的荷載等四個因素的共同作用。
M=0.1ql2
式中:
M――面板最大彎矩(kN?mm);
l――計算跨度,l=200mm;
q――作用在模板上的線分布荷載,q=1.2×(q1+ q3)+1.4(q2+ q4);
q1為拱石自重荷載,q1=25×0.75×1=18.75kN/m;
q2為施工人員及機具荷載,q2=2.5×1=2.5kN/m;
q3為模板自重,q3=0.35×1=0.35 kN/m;
q4為混凝土振搗時產生的荷載標準值,q4=2×1=2.0kN/m。
q=1.2×(18.75+0.35)+1.4×(2.5+2.0)=28.8kN/m
M=0.1×28.8×0.152=0.0648kN?mm
σ=6M/(bh2)=1.215MPa
模板抗彎強度符合要求。
(二)撓度驗算
模板撓度驗算只需考慮模板自重及拱石自重兩項荷載的影響。
撓度符合要求。
四、板底橫向方木支撐計算
板底橫向支撐采用密排方木,斷面尺寸為80 mm×100mm,間距為150mm。強度和抗剪驗算要考慮模板及方木重量、拱石重量、施工人員和機具以及振搗混凝土產生的荷載;撓度驗算只考慮模板及拱石重量。
(一)荷載的計算
1. 拱石的重量
q1=25×0.75×0.15=2.813kN/m
2. 模板自重
q2=0.35×0.15=0.053kN/m
3. 方木自重
q3=4.4×0.08×0.1=0.0352kN/m
4. 可變荷載
P=(2.5+2)×0.15 =0.675kN/m
5. 計算強度時均布荷載
q=1.2×(2.813+0.053+0.0352)+1.4×0.675=4.43kN/m
6. 計算變形時均布荷載
q=2.813+0.053+0.0352=2.9kN/m
(二)方木抗彎強度驗算
取兩根方木之間0.15m范圍為計算單元,采用三跨連續梁模型計算,方木底縱向拖梁間距為1000mm,計算簡圖如圖示
M=0.1ql2=0.1×4.43×12=0.443 kN?m
σ=6M/(bh2)=3.32MPa
方木抗彎強度符合要求。
(三)方木抗剪強度驗算
Vmax=1.1×4.43×1=4.873kN
(抗剪強度設計值)
方木抗剪強度符合要求
(四)方木撓度驗算
撓度驗算符合要求。
五、弧形槽鋼(縱向支撐)驗算
縱向支撐采用槽鋼彎曲成弧形,型號為[12,一孔為9根,橫向間距為1m,槽鋼放在門式支架托座內,相鄰槽鋼反向放置。槽鋼支撐點水平間距為750mm,計算時簡化為水平方向三跨連續梁計算,計算跨徑為750mm。
(一)荷載計算
1. 拱石重量q1=25×0.75×1=18.75kN/m
2. 模板重量q2=0.35×1=0.35kN/m
3. 12#槽鋼自重q3=10.43×9.8×10-3=0.102kN/m
4. 施工人員及機具荷載q4=2.5×1=2.5kN/m
5. 振搗混凝土產生的荷載q5=2.0×1=2.0 kN/m
6. 集中力F=[(q1+q2+q3)×1.2+(q4+q5)×1.4]×3×0.75/16=4.126kN
經計算,最大彎矩Mmax=1.4kN/m,最大剪力Vmax=14.3kN,最大撓度為0.136mm。
1. 弧形槽鋼抗彎強度驗算
查表12#槽鋼W=50.6cm3
σ=Mmax/W=27.664MPa
弧形槽鋼抗彎強度符合要求。
2. 弧形槽鋼抗剪強度驗算
查表Iz=303.9cm4,b=52mm,h0=120mm,δ=4.8mm,h=104.4mm
弧形槽鋼抗剪強度符合要求。
3. 撓度驗算
最大撓度ν=0.136mm
弧形槽鋼變形符合要求。
六、HR型可調門式支架立桿穩定性驗算
門架驗算選擇拱頂斷面底端一榀門架作為計算單元,計算斷面處支架高度為8.37m。
(一)荷載計算
1. 豎直方向每米門架產生的軸向力
構件名稱 數量 重量
門架 1榀 0.224kN
交叉支撐 2副 2×0.04=0.08kN
連接棒 2個 2×0.0065=0.013kN
鎖臂 2副 2×0.0084=0.0168kN
合計 0.3338 kN
每米門架自重NGK1=0.3338/1.9=0.18kN/m
2. 豎直方向每米加固桿、剪刀撐和附件產生的軸向力
豎直和水平向加固桿及剪刀撐采用Ф48×3.5鋼管。剪刀撐6跨4步設置,與地面夾角為59.38°,符合規范要求,豎向剪刀撐交叉層設置水平剪刀撐。
剪刀撐重量為2×37.632×0.001×(6×0.75)/(4×1.9Cos59.38°)=0.087kN/m
水平加固桿五跨四步布置,其重量為2×37.632×0.001×(5×0.75)/(4×1.9)=0.037kN/m
扣件每步8只,其重量為(4×0.0135+4×0.0145)/1.9=0.059kN/m
底座、托座及調節桿重量為0.11kN/m
則NGK2=0.087+0.037+0.059+0.11=0.293kN/m
3. 弧形槽鋼傳遞的軸向力
計算單元內拱石的重量為0.75×2×(25×0.75)=28.125kN
模板的重量為0.75×2×0.35=0.525kN
槽鋼的重量為2×0.75×10.43×9.8×10-3=0.1533kN
弧形槽鋼傳遞的軸向力NGK3=28.803kN
底部門架所受到的靜荷載:
NG=( NGK1+ NGK2)×H+ NGK3=(0.18+0.29)×8.37+28.803=32.74kN
4. 活荷載為NQ=(2.5+2.0)×0.75×2=6.75kN
5. 一榀門架承受的軸向荷載
N=1.2NG+1.4NQ=1.2×32.74+1.4×6.75=48.74Kn
(二)立桿的穩定承載力設計值
Nd=φAf
φ,穩定系數,由λ=kh0/i確定,k=1.13
i=(I/A1)1/2,回轉半徑
I0=159178mm4,立柱慣性矩
A1=428mm2,門架立桿的截面積
f=205MPa,鋼材強度設計值
A=2×A1=856 mm2,一榀門架立桿的截面積
I1=11627 mm4,立柱加強桿(Ф26.5×2)的慣性矩
I=I0+I1h1/h0=159178+11627×1.536/1.9=168577 mm4,立桿換算慣性矩
i=(I/A1)1/2=(168577/428)1/2=19.85mm
λ=kh0/i=1.13×1900/19.85=108.2
查表得φ=0.529
則,Nd=φAf=0.529×856×205=92.828kN
(三)立桿穩定承載力驗算
N=48.74 kN < Nd=92.828kN,立桿穩定承載力滿足要求。
七、地基承載力驗算
針對上述問題,同時顧及制度的穩定和延續,我們應沿用現有學位論文收藏體系,同時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1.1增加電子本學位論文呈繳的規定
電子本學位論文的收繳已經行先于法,近10年間很多單位已做了這項工作。目前需要從國家層面對電子本論文的收繳、保存、利用等問題做統一規范。很多高校都已建立學位論文遠程提交系統,畢業生登錄系統填寫論文信息并提交電子本論文全文。而學位授予單位尚未向國家法定收藏機構提交論文電子本。全國學位論文電子本收繳系統的建立可以將現有各學位授予單位的論文提交系統整合,制定元數據標準和數據交換規范,建立統一檢索共享平臺。論文全文由各單位保存,法定收藏機構作備份。此方式避免重復提交,節省存儲空間,難度在于需要整合現有的提交系統,解決不同系統之間的數據收割、兼容等問題。另外,論文全文分散保存在各單位,收全率和受損率不好控制,必須要借助法規的強制性來加強監管。學位論文應包含必備的特殊字段,具體包括題名、作者、導師、院系、學號、學位類別、學位級別、所屬一級學科、二級學科、研究方向、關鍵詞、中英文摘要、參考文獻、全文等。論文全文格式直接影響其長期保存和有效利用,但由于各個學科專業情況不同,標準格式不能單一化。目前通用格式是PDF,因其兼容性強,且可以采用技術手段限制對文本內容的復制,從而起到版權保護的作用。(1)學位論文應提交答辯的最終版本,和紙本論文內容一致。(2)畢業生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電子本一份,國家法定收藏機構應異地備份學位論文數據,以防止數據受損丟失。
1.2增加學位論文版權保護方面的規定
建議在學位論文中增加版權聲明頁,聲明中首先要明確其版權歸屬,從而減少糾紛,方便日后的版權使用授權等行為的實施。其次,聲明中必須明確版權人擁有版權法規定的全部版權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神圣不可侵犯。學位論文的商業出版授權書應和學位授予單位的非營利性使用授權進行區分,不能借助于后者的行政影響力。商業開發主體在取得授權時必須明確告知版權人:使用主體是誰、使用方式如何、支付報酬的數量與方式等,不能搭行政便車,影響版權人的真實意思表達。法定收藏機構的非營利性使用也可以通過授權書來確定。如果有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使用,必須另作明確約定,不能借助行政權力而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版權利益。
1.3增加學位論文合理使用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是“已發表作品”[9],而學位論文多數不是版權法意義上的“已發表作品”,那么如何適用合理使用呢?呈繳本制度實質上是保證知識和信息的積累,滿足公民獲取信息的權利。而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在于通過對版權設定必要限制,保障公民基本合理的使用。二者的本質是契合的。所以,法定收藏機構為保存版本而復制學位論文,或出于學習、科研需要將學位論文編目后陳列于閱覽室供讀者閱覽、查詢,適當將學位論文納入館際交流等,而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則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另外,為有效管理學位論文,法定收藏單位對其進行匯編,特別是電子本論文的匯編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應賦予法定收藏單位匯編權。但需注意,呈繳本的合理使用和匯編都不能毫無限制。其利用不能造成學位論文的大規模傳播,不能影響論文的其他版權利益。從平衡版權人和用戶利益的角度考慮,紙本學位論文應在本機構范圍內提供閱覽、有限復制、非外借流通等服務。匯編而成的數據庫只能在指定場所的設備上檢索、查閱,同時,法定收藏單位必須通過必要的技術措施,限制論文的下載、復制、打印等操作,防止其規模化擴散?;诜ǘㄊ詹刂贫全@得的學位論文,及由此開發的數據庫不能用于商業用途。
1.4對相關權益人的經濟補償問題
一般出版物呈繳的補償對象主要是出版社,而學位論文呈繳的補償對象應為學位論文版權人和法定收藏單位。第一,作者一般要上交論文3~5本,每本論文的花費在幾十至上百元。學位論文版權人在上繳論文時,論文一般都沒有出版,作者還沒有享受到版權利益。所以論文制作費對學生而言是一個負擔,應對此做出適當補償。第二,法定收藏單位面對日益增多的學位論文,需要付出相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保證學位論文法定呈繳制度的順利實施,這需要國家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才能得以實現。對相關權益人進行經濟補償,那么錢從何來?現實又合理的辦法就是由國家建立專門的呈繳本補償經費,用公共資金來保證制度的運行[3]。因為學位論文呈繳制度是保存國家文化、保障全民信息獲取權的公益制度,那么自然應該用公共資金來保障其實施。
1.5各方權利和義務之規定
學位論文呈繳方、受繳方在論文呈繳、接收、管理、利用等環節的權利、義務規定應作如下明確:學位論文呈繳方享有論文版權,并享有呈繳本處理情況知情權、侵權賠償權等。同時,呈繳方必須保證其論文不侵犯他人版權,否則侵權責任自負。受繳方享有以下權利:一是對論文紙本呈繳本和電子本不享有版權,僅享有物權;二是可以保存為目的,采用適當的手段復制、匯編呈繳本;三是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使用學位論文呈繳本。受繳方須承擔的義務:一是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呈繳本的長久保存;二是應提供必要的場地、設備,保證用戶對呈繳本的利用;三是應采取相應措施和技術手段,防止論文呈繳本的大規模使用,避免對論文版權權益造成侵害。
2學位論文的特殊處理
關鍵詞:網絡發表;科技論文;版權保護;技術措施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256-02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應用的不斷發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發展。高??萍颊撐牡木W絡發表與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過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科技論文的程序,減少了科技的時間,使高校的科研人員學術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動高??萍夹畔⒑椭R的快速傳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應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絡發表和共享平臺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的事物,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還沒有健全 [1],在版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萍冀j發表與共享平臺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如何有效保護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作者的版權是目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傳統科技的版權比較
(一)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的復雜度
網絡侵權與傳統版權侵權相比,傳統版權侵權是紙質為載體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網絡侵權是通過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實施的,侵權完成的速度快,復制、下載、傳輸行為變得簡單易行,同時侵權確認的難度大。與傳統版權保護相比,網絡版權保護變得更加復雜,版權保護的主體、客體及地域性的范圍加大。傳統版權保護的主體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戶。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版權保護主體包括科技論文擁有者、科技論文傳播者、網絡服務開發商以及科技絡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同時由于互聯網的無國界,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版權保護就十分復雜。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權復雜程度比較。
(二)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著作權比較
1.發表權和修改權。發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包括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在何刊物發表等。所有這些都應由作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或委托,都不得擅自決定。但是由于傳統期刊需要經過投稿、審稿等漫長的過程,發表的周期很長。所有這些發表權版權人無法自己決定,一旦投稿就沒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2]。而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科技論文可以隨時發表。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權的其他人修改。
2.保護作品完整權。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的論文,科技論文的完整性有時會被忽視,比如對于論文稿件,經專家審稿后,認為論文的內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會對論文進行大量的修改和刪除,此種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然而相對于網絡科技論文,由于作其發表的載體為網頁沒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時完全可以從其內容本身的完整性編排內容。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一項權利,保護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的著作權權利是網絡科技論文傳播的一項重要權利。傳統科技論文則沒有此項權利。
二、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的版權侵權分析
1.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些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未經版權人的同意或許可,擅自將其作品在網絡上發表,傳播。比如有些網絡平臺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網站上發表并予以共享,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科技論文作者權益侵權??萍冀j發表和共享使得復制、盜版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平臺為例,作者發表的論文根據文責自負的原則,只要作者所投論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學術水平,符合其網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發表??萍颊撐脑诰€允許文章在發表前,甚至審稿前首先在網上,科技論文在線采用的這種先公開,后評審的論文評價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載的作品沒有經過授權或許可,通過科技論文在線進行傳播就會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
通過對廣西某幾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員調查發現,80% 的科研人員不愿意在網絡平臺上發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訪者認為如果網絡上發表共享其論文,再次向正規期刊投稿難度會增加,甚至一些正規期刊不接受這樣的投稿。20.7% 的認為將會導致盜版現象;7.3% 的認為可能會被用于商業目的;12%的認為可能會損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權;只有20% 的人考慮過將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網絡平臺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權糾紛的問題。所以說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應妥善處理好網絡版權侵權。
三、高??萍冀j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科技絡著作權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強高校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在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方面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樹立高??蒲腥藛T的版權保護意識更為重要。目前,高??蒲腥藛T科技絡發表的著作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很多作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任意轉載、改編等方式使用科技論文的現象很普遍。因此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版權教育,增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高校應加強版權保護這方面的宣傳,在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上登載相關著作權保護知識,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傳版權保護的相關知識。
2.采取技術措施。版權的保護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3]。目前,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應對網絡中的侵權現象,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復制設備、訪問控制技術、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等保護網絡科技論文的版權。
(1)反復制設備(anti-cope devices);由于網絡作品的復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權人一般采取反復制設備就是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該系統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不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復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復制,避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件被作為數字化主盤。(2)訪問控制技術;即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登錄密碼)。它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用戶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3)數字水印、數字簽名及數字指紋技術;為了防止網絡作品的易修改,易盜版現象出現了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版權保護技術。數字水印是利用數字內嵌的方法隱藏在數字圖像、聲音、文檔、圖書、視頻等數字產品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這種技術可以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所有權,并作為鑒定、非法侵權的證據。數字指紋是指同時在數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標識信,和數字水印技術相反,當某個用戶將其拷貝非法的傳播到外界,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通過提取拷貝中的指紋來追蹤非法用戶。數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防止偽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技術措施比如防火墻技術、認證技術(CA)、追蹤系統、標準系統、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
(二)完善版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在著作權的網絡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文件,為技術措施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2005年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實施的,對網絡環境下的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政府應加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法律保護是一種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一旦有版權侵權,高??蒲腥藛T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增強維權意識,對抄襲剽竊他人論文成果侵犯版權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為例,其網站上設有學術監督欄,對一些侵犯版權的作者取消已發表的論文,收回刊載證明,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網站上予以譴責,并禁止三年內在其網站上,對維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對于網站在保護版權方面還是不夠的。對于一些復制、盜版其網站上的論文在其他網絡平臺上發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發表,則沒有相關的政策。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當充分重視作者的論文版權保護需求,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權益。
高??萍冀j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要得到增強,首先要增強高校版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其次則必須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技術保護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提高科技論文的發表數量和質量,推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共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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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資源;資源共享;知識產權;版權保護
從“維普的著作權侵權案”到“百度的MP3版權門”[1~2],從“萬方學位論文侵權案”[3~4]到“訊雷的版權認領”[5~6],再到“中國知網學位論文版權征集”,一次又一次地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當前數字資源、電子資源或者說虛擬資源的版權問題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作者、出版社、數據服務商、圖書館、讀者之間是一個知識傳遞的鏈條,在這一傳遞過程中,版權會以不同形式出現。如何解決電子資源的版權糾紛,是目前電子資源面臨的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這一問題同時牽扯到電子資源服務商、出版社、圖書館和作者四方面權益,因此值得大家關注。
1 電子資源版權模式
電子資源版權模式主要由授權方式和實現技術兩部分組成,其常見的幾類如下。
1.1 電子圖書
1.1.1方正Apabi教參電子圖書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方正Apabi教參電子圖書以分成的方式取得出版單位的授權,與出版社簽訂電子版權使用協議,作者授權由出版單位負責解決和處理。這種版權解決方式商業化氣氛更濃[7]。
(2)實現技術。方正Apabi教參電子圖書以數字版權保護(DRM)技術為核心,在保護作者、出版社、發行者、圖書館和讀者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為整個過程中的各個角色提供所需軟件。出版社可以很方便地制作和出版電子書,讀者可以通過互聯網買書、借還書、在本地機器上閱讀。
1.1.2 書生之家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書生之家從出版社和作者兩個方面入手,同時取得出版單位和作者的授權。一般是通過為出版單位提供有關服務來換取授權[7]。
(2)實現技術。采用書生數字圖書館系統相關技術,通過專門的閱讀器進行控制,版權保護方面也采取DRM技術,防止了文獻被復制、篡改和二次傳播的可能。
1.1.3 超星數字圖書館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超星數字圖書館通過征集作者授權的方式獲取有關授權,預先使用并預留適當比例的版稅,如果作者有異議,與作者商談并取得作者授權;如果作者不同意,支付已使用版稅并將其作品撤除。同時,還委托版權保護中心代收代轉一部分版稅。目前已有部分作者及出版社與超星公司簽約,但仍然存在相當大的版權隱患[7]。
(2)實現技術。采用超星PDG技術和數字版權保護(DRM)技術,通過有關技術限制打印、傳播和永久下載。
1.2 學位論文
1.2.1 萬方學位論文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萬方的學位論文數據庫是受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以下簡稱“中信所”)委托進行加工、建設和對圖書館提供館藏服務的,由中信所與授予單位合作取得論文的使用權。這種授權是中信所與學校之間的授權,與具體的作者關系不大,存在很大的弊端。萬方的“學位論文侵權案”就是這個弊端造成的。
為了彌補這一漏洞,萬方數據公司目前又增加了直接授權模式,以期更好地規范和解決博、碩士論文的相關使用授權,具體內容為征集作者授權,并給作者、導師和授予單位一定的版權費用,作為對以上授權模式的補充。
(2)實現技術。大部分數據是通過掃描后加工而成,可通過OCR進行識別,部分具有雙悉技術,此外還有一部分數據是由作者直接提交的電子版本。所有數據都加工為PDF格式,需要IP認證和身份認證,資源需要PDF專用閱覽器打開。
1.2.2中國知網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學位論文采取與作者直接簽約的方式,并支付作者、導師及相關單位有關報酬,由作者提交電子版,并有作者的電子出版授權書。
(2)實現技術。所有數據都制成中國知網學位論文專用格式,需要用中國知網專用的CAJ閱讀器打開,用戶認證方式有多種,包括IP地址認證方式、個人賬號認證方式、包庫方式,等等。
1.3 期刊論文
目前提供期刊論文全文服務的電子資源服務商主要有三家: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和重慶維普,其版權處理模式基本相同,只是采用的技術不同而已。
(1)授權方式。與出版社采取簽訂電子版權協議的方式,與作者之間采取由出版社在向作者發錄稿通知時預先聲明的方式,如果不愿意被收錄的論文作者要進行說明,否則按默認處理,即授權被有關數據庫收錄。同時,出版社可與多個電子資源服務商同時簽訂電子版授權協議。
(2)實現技術。電子資源服務商從出版社得到資源的電子版后,利用自己的加工系統對電子資源進行加工制成自己專用的電子文檔,然后通過自己的平臺進行。從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和重慶維普國內三家有名的電子資源服務商來看,一般不采用DRM技術,只是通過身份認證和IP地址來限制最終的使用者。
2 比較分析
電子資源的版權授權模式和實現技術可以通過表1進行匯總和比較,從中可以看出電子資源的版權模式有三種變化趨勢。
(1)授權方式由出版單位授權逐漸向作者授權轉變。萬方的學位論文版權糾紛,更加促進了這一過程的轉變。對于新出版的電子資源要做到從源頭處理好相關版權,對于已經出版的版權關系不明確的或者根本就沒有授權的電子資源通過版權認領的方式獲取授權。
(2)資源文件由掃描版向真正的電子版轉變。真正的電子版具有三方面的特點:一是電子資源的質量得到了提高,如資源頁面沒有污點、放大后字體不失真等;二是可以對電子版的文件進行重新排版,以更好地適應讀者的計算機閱讀方式;三是可以在電子文件中直接嵌入有關技術,并與相關的身份認證技術相結合,以便更好地保護電子資源的版權。
(3)身份認證技術由簡單的密碼認證、IP認證向數字證書認證技術轉變。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簡單的密碼認證和IP認證技術已經不能保障電子資源數據庫的安全,極易造成電子資源被非法用戶訪問和使用,使合法用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使電子資源的版權得不到保護。隨著數字證書認證技術的出現和完善,這些非法用戶必將被擋在系統之外,電子資源的版權也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3 電子資源版權保護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3.1 應注意的問題
3.1.1目前,絕大多數期刊出版社只與電子資源服務商之間簽署授權的協議,忽視或者模糊著作權所有者一些應有的合法權益。出版社一般不與作者簽署正規授權協議,只是通過錄稿通知的相關附加條款或者在出版物上一些聲明進行約定,作者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錄稿通知上加入一條數據庫收錄的聲明,以此來獲得電子版的使用權;其二就是在期刊的某一個位置上進行聲明,如“本刊已被××數據庫所收錄,您的文章如果不想被收錄請與出版社聯系”等聲明。這種現象應引起我們的思考。另外,期刊電子資源存在的隱性版權問題還有很多,如無DRM保護,電子文檔可以無限次數的復制、無限次數的傳遞。
3.1.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從199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2001年10月進行了修訂,在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二條中加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8],第一次把電子資源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正式寫入法律。如何對待和妥善處理2001年10月《著作權法》修訂前的電子資源版權問題,需要電子資源服務商高度重視。目前不少電子資源服務商都采取版權認領的方式進行處理,重新與作者簽訂有關版權授權協議。
3.1.3版權歸屬不明確,包括多作者版權劃分和作者與所屬機構之間的版權劃分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也極易造成版權的糾紛。如萬方學位論文,是學校提交給國家學位論文法定收藏單位中信所的,而中信所只具有收藏的權限和部分特定用戶使用的權限。中信所只在與學校簽署共建中國學位論文數據庫協議的條件下,就把其權限擴大到商業化范疇,這是不妥的,易造成一些技術和成果資料的流失。
3.1.4文獻收藏、特定用戶有限利用與商業化使用之間界限不明確。如萬方的“學位論文訴訟案”,就是這種界限不明確造成的。
3.1.5使用權授予多個電子資源服務商,造成資源的重復性加工和浪費。目前的電子資源大部分由出版社把使用權授予多個電子資源服務商,各服務商對資源進行各自不同的加工,讀者使用電子資源時必須使用電子資源服務商專用的閱覽器。
3.2 電子資源版權保護的一些建議
電子資源版權保護不僅僅是技術層面的保護,而是一個涉及多方面的保護體系,這一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2.1在法律保護中,國家要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條約予以保障。這方面制度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隨著電子資源應用的日益廣泛,這方面的保障制度應逐漸完善。
3.2.2提高與電子資源有關的參與者對版權的認知程度。電子資源的參與者主要包括作者、出版社、電子資源服務商以及最終的讀者,只有這些參與者認知程度提高了,版權保護才能很好地貫徹和執行。同時,參與者認知程度的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各參與者之間要互相理解和配合。
3.2.3從技術上加強對電子資源版權的保護。主要依靠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對電子資源的使用范圍、讀者、使用時間、使用方式等加以限制,也就是現在都在采用的DRM技術,主要包括數字證書認證技術、IP地址限制技術、電子資源加工技術等。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對電子資源在技術上的保護應該不存在什么問題。
3.2.4對電子資源的傳播存儲形式也需制定一定的規范和標準,不能任由電子資源服務商各自為政、自定標準。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制定電子資源傳播存儲強制性行業標準,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單位完成電子資源的標準化加工,然后出售其電子資源。此時電子資源服務商的作用就相當于紙質圖書的書商,只起到一個中介作用。
3.2.5對2001年10月《著作權法》修訂前的電子資源版權問題,出版社和電子資源服務商要雙管齊下,盡可能與作者簽署授權協議,對暫時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繼續采用版權認領方式進行。
3.2.6建議電子資源版權可以借鑒成熟的專利知識保護體系進行保護。專利制度是以技術的公開換取法律上對技術的保護,電子資源可以借鑒這一成熟模式對其版權進行保護,即以資源的公開換取法律上對資源的保護。
4 結 語
總之,各種電子資源版權糾紛的出現并不是一些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一種新事物的出現與現有制度以及人們認知相對滯后的矛盾造成的。主要體現在:一是有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不健全,對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妥善處理;二是電子資源服務商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造成一些版權上的疏忽;三是用戶對版權的認識上不到位,出現的一些侵權行為。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健全,作者、出版社、電子資源服務商、圖書館、讀者等參與者在版權方面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電子資源的版權問題會得到合理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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