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4 15:15:23
序論:在您撰寫律師工作報告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安排。收到省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及時向各區縣司法局和市各直屬律師事務所轉發了省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并就考核工作在時間、內容和相關材料的報送上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突出重點,從嚴檢查考核。4月28日至5月9日,我局集中受理了全市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材料。在考核過程中,結合本地實際,我們還重點檢查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敏感和群體性“三類”案件是否及時報備的情況;二是律師事務所是否有利益沖突的案件;三是律師事務所是否在核定的住所外設立辦公室、代辦點、咨詢點的情況。經核查,全市律師事務所均能自覺接受檢查考核,提交的考核材料內容真實,比較完整。
下步,待向司法廳提交考核材料后,我們還將通過市司法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全市律師事務所的年度考核結果。
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年度考核的情況
(一)律師事務所參與年度考核的情況。今年,我市參與年度檢查考核的律師事務所共36家,其中國資所2家(市公職所、翠屏區公職律師工作室),普通合伙所30家,個人所4家(長源所、景上所、鼎證所、甲海所)。經檢查考核,除2014年1月后成立的意恩、翠屏2家律師事務所外,其余34家律師事務所均評定為“合格”等次。
(二)律師參與市律協考核的情況。。
(三)全市律師事務所年度業務開展及收入的情況。據統計,2013年度,全市律師行業為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擔任法律顧問共計733家,各類業務36237件,其中:刑事訴訟1118件;民商事訴訟3698件;行政訴訟104件;非訴訟615件;咨詢和代書30171件;調解案件277件;仲裁案件252件;其他2件。全年全市律師事務所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92件;業務總收入3277.54萬余元。
(四)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受懲戒的情況。2013年度,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均能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三、其它相關情況
(一)律師事務所變更執業登記事項的情況。2013年,我市有2家律師事務所變更了執業登記事項,分別是:豐宜律師事務所變更了住所、合伙人和注冊資本;鵬宇律師事務所變更了執業場所。
(二)律師異動的情況。經審查,上述22名律師均屬正常異動,已完清財務、案件等交接手續,準予異動。
(三)律師未參與年度考核的情況。2013年,我市共有8名律師因各種原因未參加考核。
四、檢查考核存在的問題
通過檢查考核,2013年度我市律師事務所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對我的關心、幫助、支持和教導,我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認真學習,不辜負您對我的信任、幫助和教導。以下是我一年以來的工作總結:
一、一年前,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集團,在你的關心、幫助下到公司處理建設的相關法律事務。一年過去了,我盡力完成工作,在思想覺悟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不經意間也發覺自己成熟、穩重了一些。在工作中,我深知自己的不足,欠缺的太多,于是不停的努力,明確工作的程序、方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在具體的工作中形成一個清晰的工作思路開展工作、完成工作。在接受你教導和幫助的同時,也總結了一些自己的方法方式,逐漸進入了工作狀態,適應了工作環境,雖然所學知識的不全面和在實際運用中專業知識的匱乏、缺乏經驗等問題會對好多問題產生錯誤判斷和不利的影響,但處理事務時的心態有所改進,提高了應變能力、專業業務能力、做人處世的能力,消除了開始工作時的恐慌、不自信的畏縮狀態,能比較自然的面對公司上下人員,在公司上下也逐漸穩固了我們服務的性質和角色的定位,工作成果也得到了公司的認可。我將繼續努力,盡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更深層次融入對方文化和工作模式,讓其形成我們是不可或缺的思維模式和工作習慣,更加突出我們的位置,樹立好我們律師集團的形象,顯現法律人的專業魅力和人格魅力,進一步把工作做好,盡最大努力體現我們的重要性和價值。
二、具體工作方面,主要是審查合同及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各種事務,有書面的、有口頭的、有專項的、也有臨時的。各種類型的大小合同、文書共審閱了近600份,涉及面較廣,牽涉各方面法律法規,具體情況不同內容也各自不同,我對各個合同、文書都做了認真細致的審查、匯報,盡快的給客戶回復。在工作過程中,深深體會到專業知識的重要,加強法律功底迫在眉睫,我將加大學習有關專業方面的法律知識力度,提高工作技能和專業服務水平,提高做人處世的能力,為以后工作及面臨問題的需要做好專業準備。
三、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方面,我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能夠正確認真的對待每一項工作,工作投入,熱心為客戶服務,認真遵守工作紀律,保證按時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時間,堅守崗位,勤奮學習,以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我會繼續帶著責任感與學習的心態努力去做好我應該做的每件事情,讓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提升,使自己能夠更好的完成工作。
四、總結一年的工作,盡管我在這一年中向自己的目標邁進了一小步,有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可是我仍然看到自己還有許多不足,如:發展的不穩定,理論水平的欠缺,思考過于草率,經驗的不足等,這都是我需要努力的方面,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在新的年里,我相信只要找到了方向,認真學習各項政策規章制度,不斷的積累經驗,總結經驗,借鑒經驗、吸取教訓、加強學習、勤奮學習,努力使思想覺悟和工作效率全面進入新的狀態,一定會有所突破,有所成功!
律師要有自己的思想,沒有思想的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一流的律師。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業運作的歸則,理解法官裁判風格,體會客戶真正需求。同時,思想上還要注意遵守執業操守,保護好律所和律師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這些復雜的關系,需要律師將具體的工作逐步提煉為工作的指導思想,并貫徹到工作中去。這樣,有了思想作為指導,律師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穩健的執業風格。
律師僅有思想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特別注重實務操作。
律師實務操作應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結合自身實習經歷,淺談兩個方面。
一、案源
有人認為實習律師當務之急是學會案件實務基本操作,有沒有案源關系不大。實習時要盡快學會實務操作無可厚非,但對待案源的態度,本人不敢茍同。實習是為一年后執業作準備的,如果不從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那么等到執業以后再去開拓,就會像有的律師一樣,執業都一兩年了,還沒什么案子,沒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實自己細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師執業的第一步,沒有案子,還怎么做案子?所以說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開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宣傳自己,讓客戶了解自己。把自己的個人情況放到律所網站上,制作個人網頁,參加網上法制評論等。
(二)培養社會關系
1.培養與公檢法司各機關的關系
(1)通過隨律師一起辦案認識各機關人員,了解他們,向他們虛心請教一些辦案問題,與他們進行良好的溝通,給他們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過自己單獨去辦律師交辦的案子,認識各機關人員。去辦案見面時要有禮有節,給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這樣第二次去就會記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認識了,以后要辦類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過親戚朋友認識公檢法司各機關人員,并保持良好關系。
2.培養與各企業的關系
(1)通過親朋好友認識企業管理人員,與他們溝通,保持聯絡,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礎。
(2)通過老鄉關系認識了解一批企業,為今后執業,進一步開拓案源和市場。
3.培養社會其他各行各業人員的社會關系,包括同事關系。
律師的實習工作總結九月十日入律所實習至今已有兩月有余,感受頗多,著述為文,當作總結。律師要有自己的思想,沒有思想的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一流的律師。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業運作的歸...
二、執業技巧
執業技巧應是多種多樣的,但兩個多月的實習讓我感受最深的,莫過于律師的收費標準、收費技巧和如何準備立案。
(一)收費標準和收費技巧
每個律所都有自己的規定,但國家物價部門和律師協會又有些不同規定,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這些怎么處理。這是一般情況。還有特殊情況的,比如疑難復雜案件怎么收費?到底可收多少費用要心里明白。實習一個月還沒搞明白,而且自己對此還沒予以足夠重視。用主任的話說“吃飯家伙還沒掌握好”。自從主任前幾天的一次談話,才使我醍醐灌頂。的確,自己連入行之門都搞不清楚,談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費標準計算,根據省律師協會文件確定的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在收費標準的1-5倍內收費。對一些個人當事人確實經濟有困難,也可在當事人提交申請減交后,經主任批準略收低些。
(二)如何準備立案
1.了解案情,傾聽當事人陳述,與當事人良好溝通,深刻理會當事人真正意圖,合理分析案情,告知當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項,讓當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話說死了。
2.寫律師法律文書
(1)寫狀
a、民事狀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寫好狀。這寫狀需要先有個初稿,再細化修改,“文章是改出來的”,狀也不例外,但一般改兩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簡意賅,格式上符合文書要求。一般狀文書不要超過兩張紙,因為不是每個法官都有這么耐心和細心的,所以力求意盡的前提下求簡。
b、刑事自訴狀
多看律所律師往年訴訟的典型文書,然后結合案情自己寫。
c、行政狀
律所行政案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書方面的書。
(2)辯護詞
要學寫辯護詞,就要看律師典型的刑事辯護詞,作為參考多學習,多請教,不懂就問。
(3)詞
要多看詞,再結合律師交辦的案子自己寫,寫完后經律師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體會一下自己為什么這些沒有注意。
3.案件表。
依表順序裝訂,要記住。通過辦案多次裝訂來掌握,按當事人人數制作副本。
4.去法院立案。
1.1 為了指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制訂本規范。
1.2 本規范規定了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的范圍和基本要求、基本內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饋意見及工作底稿等。
2 適用范圍
2.1 本規范適用于本所全體律師。
2.2 下列人員應通曉本規范:
1)律師
2.3 下列人員應了解本規范:
1)業務輔助人員
3 術語
3.1 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對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的結論性意見。
3.2 律師工作報告:是指律師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4 職責
本規范的編制和修訂由本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由主任頒布。
5 引用法律、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
6 出具范圍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師就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的;
(3)本所作業文件要求的;
(4)律師在承辦案件或法律事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
6.2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作業文件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有明確規定的,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時應符合有關規定。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委托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委托人說明變更的原因。
6.3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所作業文件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7 基本內容
7.1 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
7.1.1 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
(1)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2)律師應承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
(3)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委托人委托事項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4)律師應承諾同意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律師應承諾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6)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7.1.2 法律意見書正文
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7.1.3 總體結論性意見
(1)律師應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2)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7.2 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內容
7.2.1 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
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7.2.2 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1)可以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2)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委托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7.2.3 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規定,委托事項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可能引致的風險等。
(2)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至少一名以上執業律師簽名,并經本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在經本所蓋章前,應經至少兩名以上合伙人審閱并簽署“同意”意見。
9 修改和反饋意見
9.1 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共2頁,當前第1頁1
9.2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師應關注委托人的反饋意見。委托人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出疑問的,律師認為有必要,可以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補充報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10.3 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人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2)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3)委托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4)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5)與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委托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6)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7)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8)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10.4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辦律師根據ty/gl05.03《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立卷歸檔。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師執業規范》
ty/gl02.02《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根據支部要求制訂學習方案,明確目標要求,確保具體落實。以“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圍繞“吸取教訓、轉變作風、重塑形象、科學發展”為主題,深入學習了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理論知識,通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我剖析,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及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邊學邊改、邊查邊改,著力推動日常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并在不斷地學習實踐活動過程中,總結經驗,分析制約律師事物所發展的因素,謀劃事務所的未來。
特別是通過深入學習、思考和努力實踐,進一步加深了對科學發展觀豐富內涵的認識,加深了對社會主義法制事業緊迫性的認識,加深了對現代法制觀念的認識。
1、必須堅持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律師工作的指導思想??茖W發展觀是我們黨的最新理論成果,是做好一切工作必須長期堅持和貫徹的根本指導思想。只有堅定不移走科學發展之路,才能有效推進律師工作又好又快發展。我們要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謀劃新思路,尋求新突破,再創新優勢。
2、必須堅持把改革創新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動力。只有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方式創新、管理服務創新,才能充分調動律師工作的創新熱情,積極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增強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
3、必須堅持提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本領。認清形勢,把握機遇,銳意進取,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牢固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自覺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不斷提高思想素質和工作能力,為律師事務所的良好發展做出自己的新貢獻。
二、自我剖析,查找問題,明確方向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征求所內其他非黨員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分析了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針對以下問題進行反思檢查:
1、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理論還不夠深入、透徹,需要進一步下功夫。
2、政治理論知識有待于更好的和實際工作相結合。在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中,忙于自身的法律工作,缺乏自學的主動性。對黨在基層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掌握的不夠全面、透徹,尤其是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學習的不夠深入。
3、思想觀念要與時俱進。在新形勢下,對新的法律關系矛盾糾紛認識的還不夠到位,從而導致在日常工作中有時按部就班,缺乏創新意識。
4、面對多變的形勢和繁重的任務,有時力不從心,需要進一步提高業務知識、提高工作效率。
產生上述問題,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原因。律師這個特殊行業也要求我們要面臨很多執業風險。從主觀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理論學習系統性不夠,理論聯系實際有待加強。應該說,黨支部對學習是重視的,建立學習制度,完善理論學習中心、學習機制,大力推進學習型黨支部建設。但有時事務一多、工作一忙,容易放松理論學習,學習的系統性、全面性、經常性不夠,有時也存在急學急用的現象。對理論指導實踐的重要性認識是清晰的,但在一些問題上,理論功底還不很扎實,運用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有所缺乏;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還沒有真正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
第二,律師工作前瞻性不夠,把握問題實質有待加強。對社會法制事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的系統研究不多,對改革發展的新問題把握不夠全面,工作中雖然也注重總結典型經驗,但在前瞻性研究政策、謀劃思路,深層次解決問題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第三,工作中改革創新的力度不夠。受傳統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的影響,對需要長期努力的基礎性、長遠性工作有所忽視,對目前需要解決的各項法律問題,研究力度不夠。
三、幾點建議:
全面推進黨支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提高黨支部自身先進性水平,是我們的重要政治任務。
1、進一步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升把握大局的能力。切實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把科學發展觀作為一切工作的行動指南,準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意義、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提高黨支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進一步深入學習領會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學習農村改革30年的基本經驗,準確把握改革發展方向,不斷提高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理論學習和學習專業知識相結合,加強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學習,增強學習的系統性、全面性、經常性。突出學習重點,提高學習質量和效果。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致力于學以致用,加強調查研究,緊密聯系工作實際,堅定信心、應對挑戰,扎實工作,把學習的成果落實到解決實際問題上。
為適應推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現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證監法律字[1999]2號)同時廢止。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七)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第十九條、律師應承諾已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律師應承諾同意將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承諾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律師應對有關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第二節法律意見書正文第二十四條、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的設立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六)發起人或股東(實際控制人)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八)發行人的業務
(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十二)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十三)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如有)
(二十二)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二十三)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節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七條、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節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第二十八條、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證券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證券業務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發行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第二節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第三十條、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股東大會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權范圍、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發行人是否有終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二條、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或特征的發行人,對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的設立
(一)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二)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簽定的改制重組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因此引致發行人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發行人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的獨立性
(一)發行人業務是否獨立于股東單位及其他關聯方。
(二)發行人的資產是否獨立完整。
(三)如發行人屬于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
(四)發行人的人員是否獨立。
(五)發行人的機構是否獨立。
(六)發行人的財務是否獨立。
(七)概括說明發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和股東(追溯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一)發起人或股東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發起人或進行出資的資格。
(二)發行人的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起人已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的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將上述資產投入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若發起人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應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五)若發起人以在其他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六)發起人投入發行人的資產或權利的權屬證書是否已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或風險。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是否合法有效,產權界定和確認是否存在糾紛及風險。
(二)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如存在,說明質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發行人是否在中國大陸以外經營,如存在,應說明其經營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行人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應說明具體情況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四)發行人主營業務是否突出。
(五)發行人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如存在,應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關聯交易的相對比重。
(三)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若上述關聯交易的一方是發行人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發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房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
(三)發行人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
(四)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五)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六)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蚱渌麢嗬艿较拗频那闆r。
(七)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如有,應說明租賃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條、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如有風險和糾紛,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四)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如有,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二)發行人是否擬進行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如擬進行,應說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及本規定的有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發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關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草或修訂。如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的,應說明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應說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簽署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在近三年尤其是企業發行上市前一年是否發生過變化,若存在,應說明這種變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發行人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的稅務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若發行人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應說明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授權。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是否已依法訂立相關的合同,這些項目是否會導致同業競爭。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九條、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發行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等)。
第五十條、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
(一)公司設立及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是否得到合法批準。
(二)內部職工股是否按批準的比例、范圍及方式發行。
(三)內部職工股首次及歷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我律師事務所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擔任***街道辦事處法律顧問。經過我所與*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年的工作,法律顧問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果。促進了*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治政府建設,是推進法治孝南建設的重要助力。對于這一年的工作情況,作出如下總結。
一、工作基本情況
一直以來,我所法律顧問工作實行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工作制,從律師事務所中抽調實務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參與辦事處政府重要行政決策的論證,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草擬、修改、審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和其他法律事務文件,并根據需要參與重大經濟項目洽談;參與研究、論證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見及實施方案;參與規范性文件制定咨詢論證工作。
部分具體工作:
(一)、起草或審查合同、協議;參與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論證;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參與行政許可論證方面。
從事該政府法律顧問以來,審核了大量合同,總計約50多份,出具書面法律意見7件或口頭建議若干條,參與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論證7件,參與行政許可論證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風險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對外工作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合同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審查方面,做到與相關單位和部門協商,制定、規范的對合同及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從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規范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認真負責,從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慮,逐條地審查,提出相關有效而又操作性強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盡管有時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點馬虎。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量把好和同關,為企業最大限度地消除風險和挽回可能發生的損失。
(二)、參與項目談判方面。
在法律顧問工作過程中,積極參與多起商務談判,并結合實際和管理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商務談判提供有力的支撐。
在談判之前,積極搜集談判對方的資質、信用、資金、業績以及前景預測等信息,并規劃談判的步驟和策略。在談判過程中,有力地應用雙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時調整策略和方法,以便達到雙方(或幾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以便促成談判,達到雙贏。談判之后,認真總結經驗及不足,以便在將來的商務談判過程中更進一步。
(三)、進行法律培訓和講座方面。
1、堅持日常工作過程中的熏陶培訓。
在工作過程中,及時糾正相關工作人員的不規范行為,并及時給予法律知識的培訓。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業務人員及時溝通并傳授相關法律知識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讓業務人員了解其對口業務所涉及的法律知識和技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
在合同審查過程中,指出先關不當或風險點,并認真說明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關規定,使合同起草人員或相關人員在接納法律意見或建議的同時學到了相關法律知識。這樣,在將來的合同中,他(她)就會自覺注意先關法律規定和與之相關的風險點。
工作再忙,有人來或者電話咨詢相關的法律問題,都要求自己認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讓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沒有疑惑。
2、重視法律知識及法律務實方面的專門培訓
根據辦事處政府的要求舉辦了相關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在培訓過程中,深入淺出并在課后認真回答了參與人員的問題,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
(四)、每周五擔任辦事處政府的法律顧問免費咨詢接待工作
1年以來接待*街道辦事處社區群眾的免費咨詢96起,并在工作臺上放置留有咨詢律師私人電話的名牌,隨時接聽到訪群眾的電話咨詢。有效地為社群的廣大群眾解決了諸多法律難題。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潛力和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受人員數量、時間、精力等因素的制約,政府法律顧問還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參與政府決策和日常涉法事務。
二是長效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至今已有多年,雖然在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貫徹落實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來看,從實現行政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目的出發,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長效機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顧問對政府事務的參與力度。政府法律顧問對政府依法行政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項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的范圍應進一步擴大,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顧問人員綜合素質。法律顧問在承辦政府法律事務時,不是簡單法律適用問題,更多的會涉及法律、政策、社會問題,作為政府法律顧問不僅需要豐富的訴訟經驗,更需要的是較強的政治意識、專業意識、責任意識,對區情的正確把握以及對決策風險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因此,必須提高政府法律顧問業務技能和綜合服務能力,更好的適應政府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