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1 0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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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文化事業;公民權益;政府作用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推進先進文化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職責,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撐,是以文化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的價值體現,是生活質量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進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放到與文化產業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使二者齊頭并進,協調發展。
一、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
文化權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之一,是支撐和滿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基本指標。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它是由國家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面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文化事業及其相關載體。它肩負著傳播知識、宣傳教育、示范指導、向群眾提供優質精神文化產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將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宣傳陣地和休閑娛樂場所,進一步提高城鄉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
1.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的迫切需要。面對日益開放的國際環境,文化事業已經成為中華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通過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基礎、物質保障、人才隊伍、基本載體等方面的建設,必將大力促進文化的科學發展,增強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加強,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資源、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服務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觀眾資源、設備資源等各類文化資源要素的全面整合與有效利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滿足廣大群眾精神需求的內在選擇。文化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表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提出,不僅把文化建設納人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協調共進的社會進程,也突出顯示了文化在和諧社會中培育時代精神、體現人文關懷、實現文化權益、促進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發展的獨特功能。只有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才能在文化發展的機遇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充分發揮文化對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靈魂的社會教化功能,滿足人民群眾休閑、娛樂、求知、審美、健身、交際等方面需求的服務功能,使優質的公共文化產品成為溫馨、親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為浸潤和滋養美好心靈、熏陶和培養高尚情操的事業。
3.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礙和影響文化發展的體制弊端,是文化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產管理、服務支配理念和模式發生變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和文化隊伍網絡為基礎,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著手構建以實現社會成員最廣泛的文化享有為目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已經具備了很好的條件。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不僅只是文化事業領域的從業者自己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建設一個充滿活力、能夠自我優化的、適應文化發展規律的、政府、社會和市場力量共同參與的文化體制,才能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二、當前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滯后是影響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業雖有較大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經費仍然“捉襟見肘”,文化設施和設備仍然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費投人不足,基層文化活動乏力。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有足夠的經費支持。但由于受財力的限制,政府對文化事業投人較少,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很多文化事業單位只能勉強維持工作運轉,而無力拓展業務。當前主要表現為: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氛圍不夠濃,社會力量參與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只要搞好經濟就行了,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現象。認為經濟建設是實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夠體現出政績,而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虛的,一時不能見效,政績一時難以體現出來。所以,有的口頭上強調要重視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而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部分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導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簡陋,無法起到宣傳教化、休閑娛樂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競爭力不夠強。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文化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競爭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養和引進機制,文化經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匾乏,有些門類的專業技術骨干流失較為嚴重,文化事業發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為制約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瓶頸”之一。加之現有的文化人才隊伍年齡老化、知識結構單一,不適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經營、善管理的專門人才。所有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一個很大的因素。
3.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文化創新乏力。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較單一,過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調節,文化市場管理缺乏統一的行政執法力量。當前,有相當一部分文化企事業單位管理仍然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來配置資源,文化資源浪費嚴重。文化服務不是以滿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時,存在著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辦不分的狀況,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沒有發展動力。
4.基礎設施和設備比較滯后,文化信息共享資源相對乏力。長期以來,新建的基礎設施和新投人的設備比較少?,F有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經老化,適應不了發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設施較為落后,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化消費市場,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設施還是非常簡陋陳舊,仍然停留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水平,遠遠不能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文化消費觀念的形成,制約了市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從長遠來說也必然會影響一個地區的綜合發展。
投融資體系不夠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資主體及平臺。由于文化事業單位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界定不夠清晰,該推向市場的沒有政策以及體制界定不夠明確,造成資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從而制約了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社會和民間資本多渠道融資的體制機制還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設資金來源幾乎全部依賴政府投人,社會各界參與投資很少,社會辦文化、企業辦文化的積極性還沒有很好地調動起來。文化事業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機制較弱,不具備擴大文化市場所需資本的擴張能力。
三、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已成為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亮點和重要支撐,成為提升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必須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牢牢把握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按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深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革為動力,以文化設施建設為平臺,以整合文化資源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核心,以滿足和提升市民群眾精神文化發展為目的,通過市場導向、政府規劃、部門聯動、企業運作、項目帶動、社會參與,積極推進文化體制改革,推動公益性文化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不斷豐富和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1.堅持先進性與廣泛性相結合。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發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陣地、精神文化產品,都要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確導向,宣傳科學真理,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要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不斷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滿足人們不同層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堅持以人為本與發展為先相結合。必須堅持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始終把文化發展的著力點放在實現和保障市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為評價和衡量文化建設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文化建設和發展的根本目的。
3.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加強政府在規劃引導、政策調節、市場監管、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的職能。改進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動和項目的組織、承辦和評價機制,對政府主辦的重大文化項目和活動引人競爭機制,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金投人,鼓勵社會力量辦文化,逐步推向市場化運作。
4.堅持協調發展與重點發展相結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正確處理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關系,提高文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統籌考慮文化發展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堅持宏觀控制與微觀搞活的有機結合,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確保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5.堅持文化繁榮與規范管理相結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加強文化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文化政策,鼓勵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營造文化繁榮發展的格局。同時,依法加強文化管理,整頓文化市場秩序,把握文化發展的正確方向,確保文化安全和有序發展。
6.堅持特色文化與大眾文化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眾、面向市場,研究市民群眾的文化需求,著力提高大眾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在發展大眾文化的同時,有選擇、有重點、有步驟地發展富有文化內涵的特色文化,把發展特色文化與發展大眾文化有機結合起來,為文化發展開拓更加廣闊的空間。
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路徑選擇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把為全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為重要目標,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增加投人,增強活力,改善服務。要加強規劃,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現有文化資源,防止重復建設。
1.加大資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軟實力。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文化權益,努力提高全體民眾的綜合文化素質,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其公益性質決定了其生產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潤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較好地實現了其社會服務功能,因此決定了其投人必須由政府來主導完成。無論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上缺位?;谶@樣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力保證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基本運行經費,提高基層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礎。其次,要保證把宣傳文化事業經費全額用于文化事業的發展上。再次,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財政資金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證略高于同期財政收人的增長幅度。加大投人絕不能只是掛在嘴邊,各地各部門要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實處。
2.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基礎設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和依托。實踐證明,基礎設施興,則文化事業興。文化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一方面是可以為廣大群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另一方面是能夠讓人們生活在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幫助人們培養更加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因此,我們要結合實際,規劃和建設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風格,又具有時代特征、為大眾認可的文化設施。如科技館、體育場館、文化廣場、全民健身園地、社區文化活動園、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并真正發揮好它們作為先進文化的傳播陣地和發展天地的現實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機制,切實加強文化人才隊伍建設。文化工作是一項以人為對象的工作,必須樹立人才是文化發展的第一資源的觀念。要建立起開放的文化人才培養、引進、選拔和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當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定發展規劃,創造良好條件,大力培養造就成批的優秀文化人才。要把培養、使用文化人才納人財政預算,在住房、職稱、待遇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使成千上萬優秀人才參加到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中來。各級領導要善于發現身邊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現有人才,對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長專長,多看優點長處。要采取選送深造、在職輪訓、聯合辦學(班)、以工代訓等形式,培養一批在各專業領域能獨擋一面的專業人才。
4.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真正確保文化事業平穩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來自社會,并向社會成員無償地提供平等服務,是現代文明社會中獲得基本法律保護的領域。為此,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一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與管理,應該及早納人法制化的軌道,確保社會投人和服務的均衡。二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并以法律、法規方式,規范文化事業及其相關領域的所有行為。三是要建立一個覆蓋操作、管理、監督的完整系統,切實保障社會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獲得有效的使用,讓廣大人民群眾獲得實在的文化服務。
論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但是,當前我國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面臨很多挑戰,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經費仍然是“捉襟見肘”,文化設施和設備仍然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文化生活的需求。為此,我們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宣傳陣地和休閑娛樂場所,進一步提高城鄉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推進先進文化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職責,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撐,是以文化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的價值體現,是生活質量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進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放到與文化產業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使二者齊頭并進,協調發展。
一、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
文化權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之一,是支撐和滿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基本指標。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它是由國家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面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文化事業及其相關載體。它肩負著傳播知識、宣傳教育、示范指導、向群眾提供優質精神文化產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將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宣傳陣地和休閑娛樂場所,進一步提高城鄉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
1.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的迫切需要。面對日益開放的國際環境,文化事業已經成為中華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通過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基礎、物質保障、人才隊伍、基本載體等方面的建設,必將大力促進文化的科學發展,增強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加強,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資源、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服務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觀眾資源、設備資源等各類文化資源要素的全面整合與有效利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滿足廣大群眾精神需求的內在選擇。文化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表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提出,不僅把文化建設納人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協調共進的社會進程,也突出顯示了文化在和諧社會中培育時代精神、體現人文關懷、實現文化權益、促進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發展的獨特功能。只有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才能在文化發展的機遇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充分發揮文化對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靈魂的社會教化功能,滿足人民群眾休閑、娛樂、求知、審美、健身、交際等方面需求的服務功能,使優質的公共文化產品成為溫馨、親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為浸潤和滋養美好心靈、熏陶和培養高尚情操的事業。
3.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礙和影響文化發展的體制弊端,是文化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產管理、服務支配理念和模式發生變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和文化隊伍網絡為基礎,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著手構建以實現社會成員最廣泛的文化享有為目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已經具備了很好的條件。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不僅只是文化事業領域的從業者自己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建設一個充滿活力、能夠自我優化的、適應文化發展規律的、政府、社會和市場力量共同參與的文化體制,才能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二、當前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滯后是影響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業雖有較大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經費仍然“捉襟見肘”,文化設施和設備仍然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費投人不足,基層文化活動乏力。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有足夠的經費支持。但由于受財力的限制,政府對文化事業投人較少,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很多文化事業單位只能勉強維持工作運轉,而無力拓展業務。當前主要表現為: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氛圍不夠濃,社會力量參與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只要搞好經濟就行了,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現象。認為經濟建設是實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夠體現出政績,而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虛的,一時不能見效,政績一時難以體現出來。所以,有的口頭上強調要重視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而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部分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導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簡陋,無法起到宣傳教化、休閑娛樂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競爭力不夠強。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文化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競爭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養和引進機制,文化經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匾乏,有些門類的專業技術骨干流失較為嚴重,文化事業發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為制約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瓶頸”之一。加之現有的文化人才隊伍年齡老化、知識結構單一,不適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經營、善管理的專門人才。所有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一個很大的因素。
3.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文化創新乏力。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較單一,過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調節,文化市場管理缺乏統一的行政執法力量。當前,有相當一部分文化企事業單位管理仍然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來配置資源,文化資源浪費嚴重。文化服務不是以滿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時,存在著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辦不分的狀況,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沒有發展動力。
4.基礎設施和設備比較滯后,文化信息共享資源相對乏力。長期以來,新建的基礎設施和新投人的設備比較少?,F有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經老化,適應不了發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設施較為落后,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化消費市場,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設施還是非常簡陋陳舊,仍然停留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水平,遠遠不能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文化消費觀念的形成,制約了市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從長遠來說也必然會影響一個地區的綜合發展。
5.投融資體系不夠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資主體及平臺。由于文化事業單位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界定不夠清晰,該推向市場的沒有政策以及體制界定不夠明確,造成資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從而制約了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社會和民間資本多渠道融資的體制機制還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設資金來源幾乎全部依賴政府投人,社會各界參與投資很少,社會辦文化、企業辦文化的積極性還沒有很好地調動起來。文化事業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機制較弱,不具備擴大文化市場所需資本的擴張能力。
三、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已成為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亮點和重要支撐,成為提升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必須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牢牢把握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按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深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革為動力,以文化設施建設為平臺,以整合文化資源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核心,以滿足和提升市民群眾精神文化發展為目的,通過市場導向、政府規劃、部門聯動、企業運作、項目帶動、社會參與,積極推進文化體制改革,推動公益性文化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不斷豐富和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1.堅持先進性與廣泛性相結合。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發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陣地、精神文化產品,都要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確導向,宣傳科學真理,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要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不斷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滿足人們不同層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堅持以人為本與發展為先相結合。必須堅持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始終把文化發展的著力點放在實現和保障市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為評價和衡量文化建設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文化建設和發展的根本目的。
3.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加強政府在規劃引導、政策調節、市場監管、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的職能。改進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動和項目的組織、承辦和評價機制,對政府主辦的重大文化項目和活動引人競爭機制,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金投人,鼓勵社會力量辦文化,逐步推向市場化運作。
4.堅持協調發展與重點發展相結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正確處理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關系,提高文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統籌考慮文化發展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堅持宏觀控制與微觀搞活的有機結合,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確保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5.堅持文化繁榮與規范管理相結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加強文化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文化政策,鼓勵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營造文化繁榮發展的格局。同時,依法加強文化管理,整頓文化市場秩序,把握文化發展的正確方向,確保文化安全和有序發展。
6.堅持特色文化與大眾文化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眾、面向市場,研究市民群眾的文化需求,著力提高大眾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在發展大眾文化的同時,有選擇、有重點、有步驟地發展富有文化內涵的特色文化,把發展特色文化與發展大眾文化有機結合起來,為文化發展開拓更加廣闊的空間。
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路徑選擇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把為全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為重要目標,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增加投人,增強活力,改善服務。要加強規劃,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現有文化資源,防止重復建設。
1.加大資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軟實力。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文化權益,努力提高全體民眾的綜合文化素質,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其公益性質決定了其生產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潤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較好地實現了其社會服務功能,因此決定了其投人必須由政府來主導完成。無論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上缺位。基于這樣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力保證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基本運行經費,提高基層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礎。其次,要保證把宣傳文化事業經費全額用于文化事業的發展上。再次,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財政資金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證略高于同期財政收人的增長幅度。加大投人絕不能只是掛在嘴邊,各地各部門要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實處。
2.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基礎設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和依托。實踐證明,基礎設施興,則文化事業興。文化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一方面是可以為廣大群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另一方面是能夠讓人們生活在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幫助人們培養更加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因此,我們要結合實際,規劃和建設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風格,又具有時代特征、為大眾認可的文化設施。如科技館、體育場館、文化廣場、全民健身園地、社區文化活動園、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并真正發揮好它們作為先進文化的傳播陣地和發展天地的現實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機制,切實加強文化人才隊伍建設。文化工作是一項以人為對象的工作,必須樹立人才是文化發展的第一資源的觀念。要建立起開放的文化人才培養、引進、選拔和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當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定發展規劃,創造良好條件,大力培養造就成批的優秀文化人才。要把培養、使用文化人才納人財政預算,在住房、職稱、待遇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使成千上萬優秀人才參加到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中來。各級領導要善于發現身邊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現有人才,對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長專長,多看優點長處。要采取選送深造、在職輪訓、聯合辦學(班)、以工代訓等形式,培養一批在各專業領域能獨擋一面的專業人才。
4.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真正確保文化事業平穩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來自社會,并向社會成員無償地提供平等服務,是現代文明社會中獲得基本法律保護的領域。為此,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一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與管理,應該及早納人法制化的軌道,確保社會投人和服務的均衡。二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并以法律、法規方式,規范文化事業及其相關領域的所有行為。三是要建立一個覆蓋操作、管理、監督的完整系統,切實保障社會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獲得有效的使用,讓廣大人民群眾獲得實在的文化服務。
【關鍵詞】農民工 文化權益 保障 完善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指出,“盡快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至“2015年,形成相對完善的農民工文化工作機制,建立相對穩定的農民工文化經費保障機制,將農民工文化服務切實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因此,加強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問題的研究,是貫徹落實文化強國戰略大力推進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
一、農民工的文化權益的基本狀況
(一)文化生活的貧乏。農民工的勞動強度普遍較大,工作時間長,休假休息日較少,務工收入偏低。由于務工地的排外和歧視,政府和企業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有限,再加上自身的自卑,交際圈狹窄,融入務工地居民的生活圈十分困難,其娛樂休閑方式顯得十分單一。農民工文化生活的匱乏不利于增強農民工對務工地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也容易導致社會不良的精神文化現象、產品和服務的滋生。
(二)培訓權益的缺失。我國農民工的總體素質不高,文化程度偏低,專業技能較弱,適應的崗位狹窄,大多數從事臟、苦、累、險、毒的體力勞動和相對簡單的低層次腦力勞動。全國總工會的一項調查顯示,農民工的平均年齡23歲左右,初次外出務工歲數基本為剛畢業年齡。這意味著培訓不僅對于企業的轉型升級意義重大,而且對于農民工個人的發展尤為重要。但是農民工的培訓權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子女在務工地受教育權益的缺失。長期以來農民工子女在務工地上學難、上學貴等問題一直未得到很好地解決。盡管教育部門也出臺了不少政策措施,要求保障農民工子女在務工地順利入學,但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教育資源和教育經費有限,一些地方仍然以戶籍為借口做出限制,這些都使得農民工子女未能充分享受務工地均等的優質教育資源。除義務教育外,農民工子女在務工地接受高中教育的難度更大。
二、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的重大意義
(一)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是落實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的重要舉措。農民工大多集中在制造、建筑、傳統服務業等領域,承擔著最苦、最累的工作。由于受到自身經濟、時間、居住等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基本文化權益實現的程度還有較大欠缺。因此,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決定》要求盡快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讓他們和所在地居民一樣,享受到普惠、均等、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是統籌城鄉文化發展,促進城鄉文化一體化的重要內容。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加大面向農民工的文化投入、設施建設、人才培養、文化資源供給等方面的力度,增加農民工文化服務網點和文化服務總量,強化城市對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激發農民工群體的文化創造活力和文化傳播活力,將會有力地促進城鄉文化統籌發展,促進城鄉文化一體化,從而形成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格局。
(三)加強農民工文化工作,是建設農民工精神家園,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農民工背井離鄉、身心長期處于城市的邊緣,耳聞目睹社會的發展和變革,心理容易失衡,容易引發一些社會問題,這就迫切需要加強對農民工的文化熏陶、心理疏導,有效地滿足農民工的精神文化訴求,加快建設農民工的精神家園。只有認真做好農民工文化工作,為農民工了解城市開通更多的渠道,搭建更好的平臺,幫助農民工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增強農民工的歸屬感、尊嚴感和幸福感,才能有效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三、農民工文化權益保障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構建以農民工為主要對象的公共文化服務機制。統籌城鄉發展的目標之一是讓農民工融入城市,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平等權利。我國農民工數量已達2億多人,其文化需求與城市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之間尚存在一定缺口。因此,應充分考慮農民工的文化需求,構建積極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使農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構建農民工技能培訓機制。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是推動農村富余勞動力適應經濟結構調整、逐步融入城市的重要途徑。目前,很多農民工沒有一技之長,在求職過程中經常面臨“技術尷尬”。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產業結構的升級,城市對技術工人的需求越來越大。農民工對技能與收入之間的關系體會得很深,普遍具有接受培訓的愿望,但較低的收入限制了其參加高層次培訓的機會。為此,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設計時應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滿足他們接受技能培訓的愿望。
(三)明確政府的職責,加大對公辦學校的投入。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關鍵,在于要逐年加大對教育的投入,擴大城區接納農民工子女入學的中小學校的數量和規模,讓更多的公辦學校向農民工子女敞開大門。建議政府要以逐年遞增的方式加大對教育事業的資金投入,要向承擔義務教育任務重、接受農民工子女多的學校傾斜,幫助農民工子女集中的學校改善辦學條件。要長遠規劃、合理布局,加快新城區學校的改擴建工作。
(四)構建農民工文化生活的質量保證機制。滿足農民工文化生活需求,不僅要注重量的增長,更要強調質的提高。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民工文化生活方式及內容呈多元化發展趨勢。不容忽視的是,部分農民工消極、落后、頹廢的文化生活方式依然存在,與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目標相悖。因此,在進行制度設計時應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以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領農民工的思想陣地,幫助他們抵制庸俗文化、落后文化、頹廢文化的侵蝕。
基金項目:2013年度遼寧省經濟社會發展課題(2013lslktfx-18)。
參考文獻:
[1]葉文姬.轉型期農民工問題研究[J].沈陽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
[2]雷世平.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研究[J].湖南社會科學,2005,(5).
隨著經濟改革向縱深發展,近年來證券公司民營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紛紛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甚至大股東。民營企業進人證券行業,通過參股甚或錯綜復雜的股權設置從而完全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其動機有著更深層次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證券市場規模將越來越大,國內券商將面臨巨大的市場機遇。證券業又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行業,市場的集中度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中小券商要生存發展,必須做大做強。最近兩年來,由于市場行情低迷,證券行業持續全行業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異常困難。為解決生存問題,增資擴股被擺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營企業經過多年的實業或者證券投資的經營,如今已經到了一個十字路口,其各種資源的整合需要一個資本運作平臺,業務的超常規擴張急需融資平臺的支持。同時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運作成功的企業也要洗腳上岸”。在這種雙方各有需要的基礎上,雙方聯姻水到渠成。
二、證券公司民營化中的股東層面的問題
多種股權成分的并存對證券公司的經營發展無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來,相當多的民營化證券公司,比如民生證券、富友證券、亞洲證券等都不約而同地出了問題,引來國家有關監管機構的介人。這些證券公司的問題幾乎都是由股東層面開始,最終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許多甚至發生違規、違法行為,導致公檢法的深度介人。
歸納起來,這些證券公司在股東層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一式:①利用經營上相關聯的便利,將證券公司的關聯子公司的資金作為股權受讓金或資本金,成為新股東,實際上己方一分錢都沒有出;②利用從證券公司協議借款方式獲得資金,向其投資,成為股東。實際形成以證券公司自身的資金成為其股東,并分享權益的“空手道”股東:③注冊資金未實際到位或涉及股東主體資格間題,形成所謂名義持股。之所以會出現出資不實,在一定程度上證券公司要負重要的責任,證券公司為了拿到綜合牌照,以方便開展其他多種業務,在市場低迷,各種機構對參股證券公司抱有審慎態度,為達到增資擴股的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權益之計。這種情況在中國的證券公司極為普遍,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樣一來,實際出資股東與名義出資股東必然有矛盾,如果名義出資股東不謀求其他利益,或者這些股東沒有被個別實際出資股東利用來達到某種默契,那么可能不會有太多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則恰恰相反。
2、部分股東人股證券公司,本身就是抱著短期極度逐利的目的。它們通過出資成為大股東,甚至通過聯合持股控制證券公司,改組董事會,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經營班子,在經營上為己方利益極度冒險,不惜違規違法。主要表現在:①采取各種方式抽逃出資,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作為質押、證券公司擔保的方式向銀行貸款,到期不還后把股權證書退還證券公司,從而達到變相抽逃出資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便利條件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屬公司的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理財合同,簽訂對證券公司條件苛刻的協議,讓證券公司承擔超出市場行規的風險;③利用有利條件控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甚至部分重要的業務部門職位,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機構從事三方監管的業務,然后違背正常的監管程序通過營業部、某些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劃走資金,證券公司承擔巨大風險;或者通過業務部門從事風險極大的接盤業務等等。其目的只有一個,最大限度地轉嫁己方風險,從而套現獲利。
3、在當前資本市場撲朔迷離的股權結構下,為規避國家政策限制,幾方聯合出資控股證券公司,或者一方實際出資而借殼利用別的公司名義參股。后來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義出資股東出于巨大利益誘惑而欲反客為主,終招致股東之間紛爭不斷。目前的制度設計是規定單個股東的最高允許持股比例,以求通過股權分散來避免公司遭受操縱。然而,許多的民營企業還是暗渡陳倉”,其名義持有股權比例可以達到相對控股甚至絕對控股的程度,遠遠超過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規定。
對于目前這些已經發生的證券公司股東層面問題,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無策。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良芳不齊,單靠自律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這一系列的股東層面問題曝光后,民營金融機構讓老百姓愈加難以放心,其發展步伐也將愈加遲緩??v觀我國現行的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其薄弱之處在于其針對的是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而對民營控制的則缺乏有約束力的監管手段,難以采取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甚至在問題出現之后也難以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補救,缺乏系統成型的應急措施。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其股東較少會發生掏空公司或資金抽逃的行為。即便發生,由于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彌補,其對外界的影響會有限得多,而民營化后的則完全不同。因為證券公司更多是依賴信用生存,當其出現股東層面矛盾惡化、發生資金變相抽逃或者極度違規違法后,輕者將會導致證券經營機構信譽嚴重受損,重者可能發生局部地區的金融風波,在證券公司民營化發展剛剛起步的階段,出現這樣的信任危機,顯然是不允許的。
隨著民營資本對金融行業的滲透,金融監管的手段和政策面臨調整的需要。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高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這些法規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相當模糊,難以操作。在日常監管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問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在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理上,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而且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據金融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認定,即使到被審查高管人員單位進行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評定,且審核任職資格有規定期限,這就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無法查實。
民營資本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通過產業資本的積累向金融行業滲透,是正常的。但對此資本轉型采取什么樣的手段,是民營企業家需要考慮,更是監管部門急需考慮并且采取具體措施的問題。民營資本滲人證券行業,其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公眾信用利益不能改變,民營資本不能短視,更不能夠為了一時之利挺而走險。
現階段證券公司面臨多層面金融風險,由股東層面問題導致的內部治理風險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風險控制薄弱所產生的風險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會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的過度冒險與違規操作。
三、防范措施
為防范證券公司民營化進程中所面臨的股東層面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嚴格審核證券公司的有關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申報。對被轉讓方、新增股東的主體資格要有較高標準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場信譽、知名度、以往守法經營情況等。證券公司是靠信用經營的,其對國家經濟的影響是全面的,其觸角已經深人到了許多的社會家庭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寧可要求嚴格有余,而不可過于寬松。
隨著經濟改革向縱深發展,近年來證券公司民營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紛紛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甚至大股東。民營企業進人證券行業,通過參股甚或錯綜復雜的股權設置從而完全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其動機有著更深層次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證券市場規模將越來越大,國內券商將面臨巨大的市場機遇。證券業又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行業,市場的集中度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中小券商要生存發展,必須做大做強。最近兩年來,由于市場行情低迷,證券行業持續全行業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異常困難。為解決生存問題,增資擴股被擺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營企業經過多年的實業或者證券投資的經營,如今已經到了一個十字路口,其各種資源的整合需要一個資本運作平臺,業務的超常規擴張急需融資平臺的支持。同時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運作成功的企業也要洗腳上岸”。在這種雙方各有需要的基礎上,雙方聯姻水到渠成。
二、證券公司民營化中的股東層面的問題
多種股權成分的并存對證券公司的經營發展無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來,相當多的民營化證券公司,比如民生證券、富友證券、亞洲證券等都不約而同地出了問題,引來國家有關監管機構的介人。這些證券公司的問題幾乎都是由股東層面開始,最終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許多甚至發生違規、違法行為,導致公檢法的深度介人。
歸納起來,這些證券公司在股東層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一式:①利用經營上相關聯的便利,將證券公司的關聯子公司的資金作為股權受讓金或資本金,成為新股東,實際上己方一分錢都沒有出;②利用從證券公司協議借款方式獲得資金,向其投資,成為股東。實際形成以證券公司自身的資金成為其股東,并分享權益的“空手道”股東:③注冊資金未實際到位或涉及股東主體資格間題,形成所謂名義持股。之所以會出現出資不實,在一定程度上證券公司要負重要的責任,證券公司為了拿到綜合牌照,以方便開展其他多種業務,在市場低迷,各種機構對參股證券公司抱有審慎態度,為達到增資擴股的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權益之計。這種情況在中國的證券公司極為普遍,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樣一來,實際出資股東與名義出資股東必然有矛盾,如果名義出資股東不謀求其他利益,或者這些股東沒有被個別實際出資股東利用來達到某種默契,那么可能不會有太多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則恰恰相反。
2、部分股東人股證券公司,本身就是抱著短期極度逐利的目的。它們通過出資成為大股東,甚至通過聯合持股控制證券公司,改組董事會,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經營班子,在經營上為己方利益極度冒險,不惜違規違法。主要表現在:①采取各種方式抽逃出資,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作為質押、證券公司擔保的方式向銀行貸款,到期不還后把股權證書退還證券公司,從而達到變相抽逃出資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便利條件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屬公司的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理財合同,簽訂對證券公司條件苛刻的協議,讓證券公司承擔超出市場行規的風險;③利用有利條件控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甚至部分重要的業務部門職位,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機構從事三方監管的業務,然后違背正常的監管程序通過營業部、某些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劃走資金,證券公司承擔巨大風險;或者通過業務部門從事風險極大的接盤業務等等。其目的只有一個,最大限度地轉嫁己方風險,從而套現獲利。
3、在當前資本市場撲朔迷離的股權結構下,為規避國家政策限制,幾方聯合出資控股證券公司,或者一方實際出資而借殼利用別的公司名義參股。后來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義出資股東出于巨大利益誘惑而欲反客為主,終招致股東之間紛爭不斷。
目前的制度設計是規定單個股東的最高允許持股比例,以求通過股權分散來避免公司遭受操縱。然而,許多的民營企業還是暗渡陳倉”,其名義持有股權比例可以達到相對控股甚至絕對控股的程度,遠遠超過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規定。
對于目前這些已經發生的證券公司股東層面問題,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無策。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良芳不齊,單靠自律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這一系列的股東層面問題曝光后,民營金融機構讓老百姓愈加難以放心,其發展步伐也將愈加遲緩??v觀我國現行的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其薄弱之處在于其針對的是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而對民營控制的則缺乏有約束力的監管手段,難以采取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甚至在問題出現之后也難以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補救,缺乏系統成型的應急措施。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其股東較少會發生掏空公司或資金抽逃的行為。即便發生,由于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彌補,其對外界的影響會有限得多,而民營化后的則完全不同。因為證券公司更多是依賴信用生存,當其出現股東層面矛盾惡化、發生資金變相抽逃或者極度違規違法后,輕者將會導致證券經營機構信譽嚴重受損,重者可能發生局部地區的金融風波,在證券公司民營化發展剛剛起步的階段,出現這樣的信任危機,顯然是不允許的。
隨著民營資本對金融行業的滲透,金融監管的手段和政策面臨調整的需要。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高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這些法規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相當模糊,難以操作。在日常監管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問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在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理上,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而且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據金融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認定,即使到被審查高管人員單位進行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評定,且審核任職資格有規定期限,這就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無法查實。
民營資本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通過產業資本的積累向金融行業滲透,是正常的。但對此資本轉型采取什么樣的手段,是民營企業家需要考慮,更是監管部門急需考慮并且采取具體措施的問題。民營資本滲人證券行業,其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公眾信用利益不能改變,民營資本不能短視,更不能夠為了一時之利挺而走險。
現階段證券公司面臨多層面金融風險,由股東層面問題導致的內部治理風險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風險控制薄弱所產生的風險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會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的過度冒險與違規操作。
三、防范措施
為防范證券公司民營化進程中所面臨的股東層面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嚴格審核證券公司的有關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申報。對被轉讓方、新增股東的主體資格要有較高標準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場信譽、知名度、以往守法經營情況等。證券公司是靠信用經營的,其對國家經濟的影響是全面的,其觸角已經深人到了許多的社會家庭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寧可要求嚴格有余,而不可過于寬松。
2、強化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之間的權限與職責的基礎上,要加強監事會職權的落實??善刚堄勺C管部門推薦的監管經驗豐富、年富力強的監管骨干擔任監事會主席,代表股東單位、政府監管部門行使日常監管職責。另一方面也要強化經營班子的職責,以避免證券公司日常運作過多受股東層面的干預。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文化權利
中圖分類號:E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近年來持續性的文化熱點。國際社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作一項關乎人權與發展的科學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權文化發展和國際社會對文化權利和實現公民文化權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
保護工作是世界人權文化發展和國際社會對文化權利日益擴大關注的必然結果
2001年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強調,條約是為“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96年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關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公約等其他普遍認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和在“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的基礎上制定的?!缎浴非把蕴岢觯簠⒄战炭莆慕M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和”,并特別強調人權和文化權利是文化多樣性的保障和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的發展。要求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
2002年9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伊斯坦布爾文化部長召開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中強調:“在遵守的普遍承認的前提下,必須采取措施使無形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在各國得到認可。”
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前言強調,條約是在“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的基礎上制定的。該《公約》強調: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化,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可以看出,國際社會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多樣性的保護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權理念之上的。人權,、顧名思義是指人的權利。根椐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只權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的的整個領域。文化權利與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和社會權利有著緊密的聯系,又有其獨立性。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文化權利包含以下內容:參加文化生活權,分亨科學進步及其產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保護權等。但一般來講,文化權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參與權、文化平等權、文化自決權和保護少數人群體的文化認同權等。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特定文化權利的實現
1950年,T。H。馬歇爾將人權發展階段描述為:18世紀是社會權利的世紀,19世紀是政治權利的的世紀,20世紀是社會權利的世紀。我們認為,21世紀是文化權利的世紀。文化權利在新世紀被重視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1)文化平等權(2)文化認同權(3)文化經濟權利
文化平等權
人類文明是由各種不同文化組成的。全世界有數量眾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著自己獨特的價值,但文化的存在價值和勢力之間的關系是不平衡的。在人類歷史的任何一個特定時期、任何一個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著多數與少數、統治與被統治、霸權與屈從的不同文化群體。
非物質文化是一種弱勢文化。作為弱勢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遍面臨著文化空間被擠壓、甚至是被“文化滅絕”或“文化群體滅絕”的威脅。以語言為例,據兒童基金會統計,目前世界早大約有6000種語言,其中有2500種正瀕臨消亡,還有更多的語言正在喪使它們作為實用語言存在的生態背景。針對這種情況,國際社會積極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強對弱勢文化的保護,這對文化平等權利的實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種提倡是有其現實意義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文化歧視和文化壓迫勢頭有所發展。理論上的表現就是文化帝國主義,如湯林森文化帝國主義理論、亨延頓文化沖突論以及福山歷史終結論等。文化帝國主義是指西方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物質條件方面的優勢,運用經濟和政治的力量,宣揚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種種價值觀、行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過文化思想的滲透來控制相對落后的國家,使這些國家成為西方國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國際社會在20世紀尤其是90年代以來大力提倡的保護文化遺產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理念是對文化帝國主義的一種批判,也在很大范圍和程度上保護了不同文化之間應有的平等益。
文化認同權
文化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成就的標志,也是許多民族、群體、社區基本識別標志。世界上原本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文化,屬于不同文化的人們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語言及生活樣式等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觀念。這種一致的觀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們對自己文化的普遍認同。
當代人權制度和理論認為,人們對自己文化的認同權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但國際社會對文化認同權的認識經歷過一個漫長的過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會通過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認同的權利”。會議認為,無論就個人或就群體和國家而言,對文化認同權的肯定,對文化間、包括少數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強的意識已經成為一種永久的要求。
文化經濟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三方面:繼承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保護、相關的精神與經濟權益的保護。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比如傳統醫藥、農業、技術技能、生態知識以及傳統音樂、故事和設計等文化表達形式,往往是選定人群的集體性文化創造,具有經濟價值或潛在的經濟價值,這必然產生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權益進行保護。數年前我國東北赫哲族某鄉因《烏蘇里船歌》著作權歸屬問題著名歌唱演員郭頌案就是一個因非物質文化遺產精神和經濟權益而引發的法律事件。
從國際情況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經濟資源,已經出現了一股掠奪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區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資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請專利,再憑借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旗幟,反過來向文化資源原產地傾銷,在大肆破壞文化資源和獲取巨額利潤的同時,將一引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淪為其文化殖民地。這是后殖民主義的一個時代內容。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對發展我國文化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們堅持和社會主義的人權觀與文化權利觀。根據對經濟、政治和文化三者關系的理解,人權結構中經濟權利是基礎,政治權利是保障,文化權利是目標。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斯德哥爾摩《文化政策促進發展行動計劃》中指明:“鑒于享受和參與文化生活是每個社會中所有人的一項固權利,因此各國政府有義務創造一個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的這項權利的環境?!北Wo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的一種積極義務。作為人權和公民文化權利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有義務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主動保護,有義務通過積極的行為增強人們獲取非物質文化資源和享有這種權利的能力。
當前我國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現在國家法律層面包括三個方面,即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法。重視和保護好文化遺產各種權益在我國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努力提高全社會的文化權利意識,重視在實踐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權益,對維護和實現公民文化權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和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主要是一種積極受益權(財產權除外),即要求國家主動予以保障的權利。
(一)財產權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3.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勞動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4.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三)休息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2.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四)獲得物質幫助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