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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賣房合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二、雙方議定上述樓層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貳拾肆萬玖仟陸圓整;即人民幣小寫249600.00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即小寫100000.00元整。(后續款以收據為準)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提供有關資料……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七、甲方應在**年2月交房給乙方;交房后乙方付清余款。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加倍賠償違約金。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印)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年月日
乙方(買方):(印)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賣房居間合同范本一
同立退伙契約人x x x簡稱甲方x x x、x x x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經訂立合伙契約所合伙經營事業,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伙并經合伙人全體的同意議定退伙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伙經營的鋪號(x x行)(設x x x x處所)(商業登記證x x字批x x號營業登記證x x字第x x號)茲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為退伙,而脫離合伙關系是實。
第二條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關于x x行應歸乙方共同所有,繼續經營爾后該行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并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
第三條 在合伙中對外所有債權與債務,并行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
第四條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為止的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伙決算并無互負債務,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第五條 在合伙期間內,應繳的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甲方負責繳清。
第六條 退伙日所有的存庫品折價合算現款,有人民幣x x元除扣應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費用抵付額外,甲方應得額人民幣x x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數收訖,殘余部分均屬乙方之所有自后雙方均不得主張重行分配,或任何請求。
第七條 原合伙使用店房(即x x號)合伙期間,系以甲方名義向房東承租,自本約成立,即日由甲乙雙方會同向房東變更承租人名義手續完妥的義務。
本契約一式三份,退伙人各執一份為憑。
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賣房居間合同范本二
委托方需購買___地區房地產,因缺乏賣方信息,特委托___縣信息服務社能提供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委托方必須保守居間方為其所提供的各處房地產出售方的信息秘密,不準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信息秘密 。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不準反悔,否者均按違約論處。
一、委托方______家住____________因居住需要,需購買___地區房地產,為便于聯系,由______為代表前來簽約,要求居間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二、當居間方提供房源信息,且得到委托方認可后,居間方也就是完成了本合同的義務,至于以后實際交易額的多少,及契約的簽訂等,由委托方與出售方自行協商而定,如委托方需要,居間方也必須無條件參與。如委托方認可后而沒有成交的,居間方必須無條件繼續為委托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信息)。
三、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居間方即要提供符合委托方需要的房地產出售信息,居間方所提供的信息且得到委托方認可并與出售方簽訂交易協議時,委托方就必須立即支付給居間方傭金(信息費)。傭金(信息費)按房地產成交總額的______ %計算(人民幣一次性支付)。
四、凡是經居間方提供的房地產出售方信息,或借委托方之名實際為其親屬、朋友而獲取信息的,不論委托方(包括其親屬、朋友)在什么時間、采取何種方式進屋居住的,或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后,如單方或雙方毀約的,即視作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的義務,原約定傭金就必須支付,居間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委托方違約的,除了支付約定的傭金外,還應支付原約定傭金______倍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居間方必須遵守諾言、公平合理,不得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均可向①縣人民法院起訴。②市(縣)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選其一)
七、經居間方提供信息,并實際已了解的房地產:
八、咨詢登記費______元,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簽字后當即生效,在完成委托各自履行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委 托 方:(代表人) 委 托 方:(代表人)
聯系電話: 簽約地方:
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成本價房:是由單位購買分給單位職工的房子,也叫房改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國家把土地無償劃撥給開發商建起來的房子叫經濟適用房。
公寓:帶有花園草坪和車庫的獨院式平房或二、三層小樓,建筑密度很低,內部居住功能完備,裝修豪華,并富有變化,一般為高收入者購買。
別墅:帶有花園草坪和車庫的獨院式平房或二、三層小樓,建筑密度很低,內部居住功能完備,裝修豪華,并富有變化,一般為高收入者購買。
底商:是指住宅的第一層、第二層。一般住宅特別是高層住宅的第一層、第二層銷售都較為困難,其價位也較其他層位低,開發商通過轉向做底商,價格可以賣得更好,同時小區的商業配套也得以解決。
寫字樓::寫字樓就是專業商業辦公用樓的別稱,嚴格地講,寫字樓是不能用于住人的。這是房屋的房產證上有明確注明的。寫字樓原意是指用于辦公的建筑物,或者說是由辦公室組成的大樓。
商鋪: 商鋪是經營者為顧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務 、 感受體驗的場所。和過去商鋪的定義相比有相同的地方,即 商鋪首先是商品交易的場所;區別之處是現代商鋪的概念不僅包含了交易功能,而且包含了服務功能和感受體驗的功能。
個人賣房合同范本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房屋具體情況:
1. 位置: 市 區 縣 小區 樓 單元 號
2,房屋類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結構 樓層 ,房屋走向: 房屋形狀: 用途 .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土地證編號:
三,房屋四界:
東: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拾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萬元。
五:甲方應有手續證明,所售房屋質量過關,并非危房。
六:甲方應保證所售房產、地產與周邊四鄰及其他單位沒有所有權糾紛。
七:乙方屬于殘疾人福利事業,在購房過程中,甲方應該向有關部門協調,減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稅、土地交易稅和其他費用。
或采用稅費分擔的方法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甲方幫助乙方和郾城區藥監局共同協調化糞池、下水道等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XX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XX個人所有。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原告:吳先生,要求判爭泰先生按合同約定履行過戶手續、交付房屋并償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被告:秦光生,先將房屋賣與吳先生,后稱由于房屋買賣未經房屋共有人邢女士同意,故合同應為無效。
第三人:吳女士,泰妻,要求與秦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利限制。
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邢女士注銷房地產權利限制登記秦先生將房屋的產權過戶至吳先生名下,并將房屋交付吳先生;秦先生償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同時判決吳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7萬元,并駁回第三人邢女士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買賣的房產權利被限制
秦先生與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中春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產權僅登記在秦先生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產生矛盾,妻子邢女士去了美國。今年6月13日,秦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及裝修以共計15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吳先生。簽約前后,吳先生共向秦先生支付了定金和房款98萬元尚有未付房款57萬元。秦先生由此向吳先生出具了收據艇《同意書》?!锻鈺份d明,本人出售房屋,此房屋于2007年7月3日交付。
正當吳先生享受著買房成真的喜悅時,卻突然傳來了一個震驚的消息:秦先生在美國的妻子邢女士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房屋權利限制手續,原來,秦先生夫婦關系多時不合,秦先生的妻子邢女士已于去年7月4日離家分居。今年7月5日,也就是吳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里,邢女士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利限制的手續,房地產部門以法院已受理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因,于7月6日作出核準。
吳先生聽到這個消息,一怒將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寨先生按合同約定履行過戶手續,交付房屋并償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訴訟期間,法院根據秦先生夫妻的具體情況,依法追加邢女士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離婚中的夫婦“廢約”態度一致
秦先生認為,在出售房屋時,已明確告知夫妻有矛盾,但吳先生仍然同意繼續進行交易。由于邢女士對房屋在交易中心進行了限制并提出離婚訴訟,導致過戶不成。正因房屋買賣未經房屋共有人邢女士同意,故合同應為無效。
邢女士稱,秦先生在離婚訴訟期間試圖將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出售,發現這一情況后,就通知中介,要求他們不能進行居間。后來得知已簽訂買賣臺同,正在進行交易,又至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限制該房屋交易的手續。秦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吳先生在購房時也明知這一情況,故訴請要求確認買賣臺同無效。
針對邢女士的訴訟請求,吳先生稱第三人所述事實并無證據證明。與秦先生間的房屋買賣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雙方惡意串通的事實,第三人的權利未在房產交易中心進行備案,直至2007年7月3日交易中心也沒有任何異議登記情況。本人依照二手房買賣的正常交易過程進行履行履行過程并無過錯,故不同意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秦先生稱,自己將房屋出售給吳先生是出于還貸的壓力以及對法律的無知并非為了侵占共同財產。本人以為房屋在自己名下即可處分房屋,故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第三人對房屋無直接支配權
法院認為,第三人雖然基于婚姻關系的存續而依法享有對涉案房屋與秦先生共有的權利,但在第三人未就此提出主張且房屋產權未登記至其名下前,第三人實際并未取得對涉案房屋完全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第三人對此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判斷。秦先生作為登記的產權人將涉案房屋出售的行為并不構成物權上的無權處分而吳先生亦是基于對物權登記的信賴而簽訂了《上海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買賣臺同應為有效。因此,秦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辯及訴訟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要求確認臺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鑒于雙方問的買賣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故吳先生有權要求秦先生繼續履行臺同。現吳先生要求秦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及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根據秦先生出具的《同意書》,秦先生未能按此約定履行交房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吳先生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請,符合約定予以支持。根據實際,該違約金暫計至判決生效之目,若判決生效后秦先生未交付房屋,吳先生可另行主張。
法官指出,第三人若認為秦先生的行為損害了其利益可通過其他途徑提出賠償。考慮到秦先生與第三人邢女士目前正在進行離婚訴訟,故吳先生支付剩余款項前,應注意通過臺理途徑通知第三人以有利于第三人行使權利及時保全,而第三人在秦先生交付房屋時,亦應予以配合及協助,以避免對其產生可能的不利后果。
律師說案
什么樣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制,一般是始于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之日,止于夫妻關系的解除或終止之日。對夫妻財產所得的正確理解,不局限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財產,只要依據法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享有相應財產權利的,就為已經取得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案中秦先生與妻子邢女士,雖然在鬧離婚,但在沒有正式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對登記在秦先生名下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按照《婚姻法》還是一種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中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按照《物權法》規定一項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共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份額或協議對共有財產行使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房產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所有對共有人的共同所有事實,―般以房產權利證書上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大多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房產登記部門無任何登記資料。像本案秦先生與邢女士夫婦二人購房就只登記在秦先生名下,就屬于這樣的情況。對這種本是夫妻共同財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另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將出現許多的法律問題即所簽訂的房屋買賣臺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這取決于購買者是否知悉所買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知悉的,沒有取得其他共有人是否出售的書面意見的,違反《城市私房管理條例》中的禁止性規定,―般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如購買者不知悉所買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的,購買者購房時是出于善意的,沒有過錯;如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備可履行條件的,或購買者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的,一般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當然,因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到法院,對購房者知悉還有其他共有權人的事實,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原理出發,這需要賣房者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實的,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最后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敗訴后果。
二手房買奏應注意那些問題?
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邢女士注銷房地產權利限制登記;秦先生將房屋的產權過戶至吳先生名下,交付吳先生和秦先生償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同時判決吳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7萬元,并駁回邢女士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秦先生與妻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中春。上的一套房屋,房屋產權僅登記在秦先生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產生ì盾,妻子邢女士去了美國。今年6月13日,秦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及裝修共計15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吳先生。簽約前后,吳先生共向秦先生支付了和房款98萬元,尚有未付房款57萬元。秦先生由此向吳先生出具了收據及《同意書》?!锻鈺份d明,本人出售房屋,此房屋于2007年7月3日交付。
正當吳先生享受著買房成真的喜悅時,卻突然傳來了一個震驚的消息:秦先生在美國的妻子邢女士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房屋權利限制手續。原來,秦先生夫婦關系多時不好,秦先生的妻子邢女士已于去年7月4日離家。夫妻正“膠”著進行離婚訴訟。7月5日,也就是吳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里,邢女士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利限制的手續,房地產部門以法院已受理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因,于7月6日作出核準。
吳先生聽到這個消息,一怒將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秦先生按合同約定履行過戶手續、交付房屋并償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訴訟期間,法院根據秦先生夫妻的具體情況,依法追加邢女士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秦先生認為,與邢女士為夫妻關系。在出售房屋時,已明確告知夫妻有矛盾,但吳先生仍然同意繼續進行交易。由于邢女士對房屋在交易中心進行了限制并提出離婚訴訟,導致過戶不成。正由于房屋買賣未經房屋共有人邢女士同意,故合同應為無效。
邢女士稱,秦先生在離婚訴訟期間,試圖將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出售。發現這一情況后,就通知中介,要求他們不能進行居間。后來得知已簽訂買賣合同,正在進行交易,又至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限制該房屋交易的手續。秦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吳先生在購房時也明知這一情況,故訴請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針對邢女士的訴訟請求,吳先生稱第三人所述事實并無證據證明。與秦先生間的房屋買賣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雙方惡意串通的事實。第三人的權利沒在房產交易中心進行備案,直至2007年7月3日,交易中心也未有任何異議登記情況。本人依照二手房買賣的正常交易過程進行履行,履行過程并無過錯,故不同意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秦先生稱,自己將房屋出售吳先生,是出于還貸的壓力以及對法律的無知,并非為了侵占共同財產。本人以為房屋在自己名下即可處分房屋,故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法院認為,第三人雖然基于婚姻關系的存續而依法享有對涉案房屋與秦先生共有的權利,但在第三人違就此提出主張且房屋產權未登記至其名下前,第三人實際并未取得對涉案房屋完全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第三人對此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判斷。秦先生作為登記的產權人將涉案房屋出售的行為并不構成物權上的無權處分,而吳先生亦是基于對物權登記的信賴而簽訂了《上海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為有效。因此,秦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辯及訴訟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夫出售共有財產
劉女士同張先生曾是夫妻關系。幾年前離婚時,這對夫妻共有的一處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房產未分割,房屋產權一直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2010年1月,張先生同羅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三方合同》,約定將房子以138萬元的價格賣給羅某。
這份《房屋買賣三方合同》的其中一份附件為“房屋出售共有權人意見書”,上面載明“本人張某與劉某是該房產的產權人及共有權人,我們均同意出售該房產,并無糾紛?!痹谶@份意見書上,作為產權人的張先生在后面簽了字并按上手印,但在共有權人一欄中,卻并沒有劉女士的簽名。
“三方合同”簽訂后不久,張先生又同羅某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上面標注的成交價格變成86萬元。
一個月后,羅某領取了房產證。當天,羅某向張先生支付了35萬元購房款。而剩余的100萬元購房款,則由羅某向銀行申請貸款后并支付給張先生。這之后,羅某搬到該房屋內居住。
“陽合同”被判無效
一個偶然的機會,劉女士無意中從朋友處得知房子已被賣掉,而100多萬元房款自己一分錢也沒見到。氣憤的劉女士隨即向法院提訟,要求確認前夫張先生同羅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張先生同羅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意圖是規避法律,損害了國家的利益,且這份合同的訂立并非出于張先生和羅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判決張先生同羅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生效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買房人羅某做出《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決定撤銷羅某依據這份“無效合同”申請辦理的房屋登記。
“陰合同”也無效
2012年5月底,劉女士再次提訟,要求確認前夫同羅某簽訂的《房屋買賣三方合同》無效。已經輸了一場官司的羅某,為了向法院證明自己對于這套房屋屬于“善意取得”,提交了張、劉二人的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承諾書,以及上場官司開庭時海淀法院的詢問筆錄等證據。
其中,銀行的承諾書上記載,售房人及共有人同意將房屋出售給購房人。買賣雙方向銀行提交的全部文件均為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存在隱瞞、欺詐、偽造等不實之處。承諾書后,有張先生、劉女士及羅某3人的簽字。
對于這份承諾書,在上一場“陽合同”的庭審中,賣主張先生承認自己同羅某去銀行辦手續時,“找了別的女人代替前妻去的,前妻并沒有去簽字,她對賣房一事不知情?!倍_某也表示,看過劉女士的身份證,也見到了“劉女士”,但不確定自己見到的真是“劉女士”。
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某在購房過程中存在過錯,且在購買該處房屋并辦理產權證的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未盡到買受人的審查義務,其行為侵犯了劉女士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房屋買賣三方合同》無效。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薄础次餀喾ā怠档谑鍡l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秶鴦赵宏P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