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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完善
談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不得不先說消費者。消費者一詞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但很少有人能夠肯定地對它做出界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有廣狹之分,從廣義上來說,消費者是指從事一切消費活動的人,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所指消費不僅包括生活消費者也包括生產消費。而從狹義上來說,消費者僅指從事生活消費活動的人,這也是法學意義上對于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方重要主體,它的消費權益是否得到維護關系著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另一方面,消費者作為普通群眾的一員,是國家的主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多數消費者知道自己有合法的消費權益,但具體不知道消費者有何種權益,而且對此知之甚少,因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無從談起。知曉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所謂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以下幾個:知情權、安全權、自主選擇權、依法求償權、公平交易權、獲得教育權、監督權、人格尊嚴與民族風俗習慣獲得尊重權、結社權。
當前消費現狀有如下幾個問題:一、消費者在自己與經營者之間處于弱勢地位。經營者銷售商品,對于商品的各種性能、質量相當清楚,而且對于市場的宏觀行情十分了解,并經常運用一些銷售手段,抓住消費者的心理。消費者相對就處于劣勢地位,對于商品的了解程度不夠,一味地被商家忽悠,迷失了自我。二、現行法律對于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范圍較窄。國家針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的處于弱勢地位的情況,對消費者給予了相對特殊的保護性規定,制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然而,現實中凸顯的商家處于利潤的誘惑,過分地侵犯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問題愈演愈烈。三、經營者雖在消費活動中占據一定的優勢,但有時其合法權益依然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在眾多消費者中,不乏品行道德敗壞之類,以此超市商品被盜現象時有發生。對于此類現象商家也十分苦惱,于是制定了“偷一罰十”的處罰措施,但這種措施在學界仍有爭議,多數人對其持否定態度。因此,對于商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夠到位。四、一旦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途徑有很多,如與經營者協商進行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予以調解、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訟等。然而真的起到實際作用的十分有限,消費者經常是無功而返,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針對上述提到的消費活動中的問題與漏洞,提出了以下幾條建議與措施:
一、加快推進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立法工作的重點放在完善消費者權利上,對于已有的九項基本權利予以肯定與完善,尤其是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等。另一方面,應將對于消費者的隱私權、尊嚴權的保護寫入法律,給予明確的法律認可,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消費者自身的素質與法律意識。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援助服務站點,通過發放宣傳冊等方式使消費者了解消法的基本內容,自己的消費權益以及出現消費糾紛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消費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10(2012)11-0199-02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環境由過去長期存在的短缺經濟轉變為相對過剩經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日益凸顯出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消費、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完善,雖然在1994年1月1日已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在消費者的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與我國“通過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快速增長”的經濟政策相悖,并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
一 消費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作為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在宏觀經濟學中,它是指某個時期一人或一國用于消費品的總支出。
按照馬克思的觀點:“一個社會不能夠停止消費。每一個生產過程從經常的聯系和它的不斷更新來看,同時也就是再生產過程。”馬克思的觀點說明了消費是社會再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離開消費,社會再生產便無法繼續進行,消費既是生產的起點,也是生產的終點。由此看來,消費是影響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因素。
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的一定階段,在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的總和?!断M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賦予了九項權利。即:保障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求教獲知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
二 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現
誠然,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日漸重視,但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特別是農村消費者,其弱勢地位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觀。年復一年的“3·15”來臨,我們會遺憾地發現,被經營者口口聲聲尊稱為“上帝”的消費者,卻要面對媒體訴說他們受到的不法侵害。歸納起來最突出的表現有以下幾種:第一,假冒偽劣屢禁不止,消費者的安全權受到侵犯。我國對假冒偽劣的打擊力度愈來愈大,但在消費領域中假冒偽劣商品卻猶如“星火燎原”之勢愈演愈烈。三鹿奶粉、雙匯王中王等食品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王東峰在2012年全國工商系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會議上提到,2011年全國工商系統受理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共668.61萬件,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10多萬案件,案值12.76億元。第二,虛假廣告難以遏制,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受到侵犯。一些企業、經營者見利忘義,高價雇用明星、影星代言;電視臺、電臺等媒介做托,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等欺騙手段引誘消費者上當受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據《新京報》報道: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僅2011年就曝光24則明星、影星涉嫌違法違規廣告。第三,維權渠道不暢,成本過高,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和維護尊嚴權受到侵犯。2012年“3·15”消費者權益日主題為“消費與安全”。東方早報消息:市民信箱網上調查平臺對1900個市民的抽樣調查,顯示半數以上消費者有過被侵權的經歷。調查發現有68%的受調查者認為維權渠道不暢;53%的消費者認為“維權成本很高,要等很長時間,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由此導致90%以上的消費者放棄維權或對維權沒有信心。
三 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第一,制度缺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相伴生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它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為己任,對于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達到實現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終極目標。但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桎梏束縛,有的還沒有真正步入市場經濟體制的軌道,有些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甚至有些還是空白,這就給一些不法經營者以可乘之機,最終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
第二,價格缺失。計劃經濟體制下,商品定價權高度集中。“國家定價,一統天下”,消費者一般不會、也不允許“討價還價”,無“價格合算不合算,吃虧不吃虧”之慮。但這種體制僵化,制約了企業活力和經濟的發展。而實行市場經濟,消費者在購物時等價交換的可信度本應更強,價格上更應讓人“放心”“滿意”。然而由于市場發育不良、競爭不充分、法制不健全等因素,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價格失信問題頗為嚴重,從生產到流通、從批發到零售等各個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價格失信問題。我們隨便打開一個購物網站就會發現,同一種商品不同的價格,消費者置身其中,很難分清哪一個是真,哪一個是假,令消費者甚是煩惱。
第三,監管缺力?!断M者權益保護法》中對違法經營者進行的懲罰大多數條款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震懾違法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断M者權益保護法》中,真正具有懲罰性的條款只有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惫P者認為,該條款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畸輕,不法經營者在消費者身上賺取的利潤為十倍、百倍,而對其處罰卻是一倍、兩倍。另一方面,質量、安監部門的監管缺力。在現實生活中,正因為“四頂大蓋帽管不住一桶油,八個部門管不住一頭豬”,才使市場上出現了“地溝油”“瘦肉精”等嚴重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消費品。
四 確實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諸法中,處于綜合性的法律地位。盡管如此對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遠遠不夠,還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的配合。為此,我們應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必須盡快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制度。首先,從立法上明確消費者的概念。目前在理論界對消費者的概念爭論很大,所以要盡快從立法上明確其概念。筆者認為,消費者是以非生產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排除了生產消費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個人目的的消費者全部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這就擴大了消費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從執法實踐上細化消費者的索賠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未明確規定因人身傷害、死亡而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不僅與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相悖,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再則,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賠償的額度最多是退一賠一。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及對經營者的處罰力度都極其有限。為此,加大維護我國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細化消費者的索賠權制度勢在必行。
第二,必須加強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意識。首先,強化權利意識。明明白白消費,正正當當維權是法律賦予每一個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本人應首先弄清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做到“權在心中,法在手中”。其次,強化法律意識。在消費過程中,由于發生侵權的原因不盡相同,消費者維權也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因此在日常消費中,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特別是協商、和解不成時,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多法并舉,以法取勝。
第三,必須加強監管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首先,要加強政府監管力度。政府是監督市場的主體力量,應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一般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行業,如醫療、農業等行業實行專業專人管理,甄選合格人員,嚴格把關。其次,制定并強化產品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把好市場入口關,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流入市場,使消費者買得放心、用得安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關鍵詞】法律;溯及力;探討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價值基礎
不溯及既往原則源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由于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發展而來,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興起并逐步發展起來,我國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概念由德國引入。這一概念的內涵即人們之所以遵守政法的法令和行為,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政府的法令和行為能夠被人們所預知,其具有穩定性,即便有所變更,也可以按照較為固定的模式去追尋。在法治社會中,人們的權利在實體法中得以規范,因此信賴利益要依實體法而建立?!断M者權益法》作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共同體,更應堅守其信賴利益,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維護自己的法律權威。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要求凡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已經做出相應規定的法律行為不隨意撤銷、變更。
法無規定即自由,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彌補了一些關于網購商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空白,限制了相關領域企業的權利,明確了在交易過程中各方的義務。但在新消法出臺以前,在這些領域出現糾紛,能起到關鍵性作用的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倫理道德和交易習慣,人們正式遵循著這樣的模式在日益繁榮的電子商務活動中獲得自己的利益,并且,將這些倫理道德和交易習慣中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值體系的部分推動上升為法律、法規。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擴展了消費者的權益,如:網購商品在不影響正常銷售的情況下有權無理由七日內退貨,不公平“格式條款”一律無效等,減輕了消費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二、人權價值、秩序價值和效益價值的平衡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實質上所要解決的,是蘊含在跨時的法律效力問題背后的價值取向問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其從創設之初一直不斷追求的便是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造成對私權利的侵害,保護公民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障公民的在良法下的自由。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我們應該如何界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價值取向,應如何更好的平衡各種價值,筆者認為應遵循人權價值基礎、秩序價值核心和效益價值優先的平衡原則,使得市場經濟能更安全、穩定、長遠的發展。
(一)人權價值的基礎地位
消費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保護,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誕生的重要原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各個角度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形成了具有體系化的權利保障,其中包括消費者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等,保證其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的基本利益。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各個消費環節變得更加高效、快捷,我們不斷的去追尋過去利益的保護將會得不償失。從權利保護的角度出發,對于在新法實施前就已經完成的違法行為,解決這樣的糾紛所要消耗的社會成本將是巨大的,因此我們對這樣利益的保護應十分謹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適用并不意味著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淡化。此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新法的頒布,而在我國這樣一個法制不斷健全的國家,新法必然是對舊法的完善和提升,因此這就在另一個層面確保了消費者的權益在以后的經濟活動中將得到更好的保護,這并不和維護公民權利相沖突,相反這更好的保障了消費者的長遠利益,保證了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二)秩序價值的核心地位
張文顯教授指出:“秩序意味著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有序性,行為規則性,過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法律秩序作為法律規范在社會關系中的實現的標志,可用來衡量法律實現的結果、水平、質量和規模等,所以法律秩序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就顯得非常引人注目,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法制及其現代化程度的核心標準。
秩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秩序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在我國, 經濟法的根本任務已不再是原來的簡單的維護計劃經濟管理秩序轉,而是上升到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的高度,因此,我國已明確將“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寫進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從這一角度出發,我們更應該保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效力的穩定性,能夠讓市場經濟交易雙方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放心的去進行市場經濟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多的給予了企業相應的義務,從其優勢地位考慮這是合理的,企業遵循著這樣的規定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并在相關規則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追求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則要求兼顧雙方利益,因此我們在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費者的利益的同時更不能忽略企業的利益。
(三)效益價值優先
經濟分析法學的集大成者波斯納曾說:“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一個重要問題是: 是否及在哪種情況下,非自愿性的交易可能會提高效益”?!断M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是市場經濟中消費者的權益,而其規定將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在市場經濟中,效益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價值,那么,我們在討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溯及力的時候就應該給予效益――這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重要的價值取向充分的重視。效益優先原則要求市場的競爭機制充分,大部分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其本質要求其充分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享有充分的競爭自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嚴格限制市場運行障礙,反不當競爭,明確產品責任,迫于外部環境的壓力,產品質量問題越來越受到生產經營者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甚至杜絕了質量低劣的消費品進入流通環節。但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人們的物質追求越來越高,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也會隨著提升,這也意味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產品責任也會越來越嚴格。而我們不能以此為基點,要求企業在生產時就要產出完全高于現有標準的產品,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根本需求,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最大限度的實現社會財富積累的預期目標將無法實現。所以從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也不能溯及既往。
三、結語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法律最重要的是平衡社會各方的利益,追求真正的社會和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國外許多國家都已寫入憲法,確立了其根本性的地位,從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應用都應遵循這一原則。我國目前還僅停留在法律的適用階段,并且對適用的例外情形亦未明確規定。筆者借以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溯及力的探討,淺探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我國的法律應用的價值,希望會對這一原則的推廣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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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權益 基本精神 消費者問題 三、消費者保護運動及其立法
隨著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消費者保護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消費者保護組織的不斷發展
改革的中國長期處于弱勢,消費者保護運動起步較晚。1981年春,中國外交部接到聯合國亞洲太平洋經濟社會理事會將于1986年6月在泰國曼谷召開“保護消費者磋商會”的會議通知。中國派朱震元同志以中國商檢總公司代表的名義參加此次會議。這一次會議開闊了中國代表的眼界,了解了消費者運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爭取社會公正自發成立的有組織地對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斗爭的社會運動。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樂縣維護消費者利益委員會成立,1983年5月21日正式定名為“新樂縣消費者協會”,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8月廣州正式成立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1985年1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文批復同意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之后,各省市縣相繼成立各級消費者協會。消協組織的成立和發展,為中國保護消費者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組織基礎。
(二)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保護合法化、規范化、擴展化。
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優點在于:“消費者保護”觀念通過一部單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強調合昌明,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地位,具體規定了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及其法定職責,其中某些規定可以作為裁判規范加以適用,并與其他單行法規中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規定相互銜接,可以發揮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作用。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9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國家頒布的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400余件,其中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基礎、《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價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有了切實的保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取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價值取向上也是從這一點出發的,體現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
(一)安全價值取向,消費者追求的最基本的價值目標,包括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等多個領域,安全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通過交易能否滿足當事人的利益,主要強調交易的結果,主要是由賠償來保障的,通過事后的救濟手段使消費者權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包括:
1.強調消費者不受不合理危險的侵害。
2.不受不衛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一種絕對權力,不以國家是否規定而消失,經營者應對安全權給予充分的保障。安全價值的實現手段包括:
1.通過明確安全要求來實現。
2.通過消除安全隱患來實現。
3.通過有效的消費來實現。
安全價值取向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通過明確安全權,來對消費者進行保護,不安全權受到侵犯時,制定出相應的賠償措施。主要是通過賠償機制的事后救濟手段來保障。
(二)公平交易價值。強調消費者與經營者交易過程中應當獲得平等的待遇,消費者購買的消費品與其交付的貨幣價值相當,其基本內容包括:
1.消費者與經營者建立消費關系,應當由消費者自主決定,不得強迫交易。
2.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應當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條件的基礎上自愿作出。
3.在交易過程當中,消費者的自由意志應當得到充分尊重。
4.消費交易結束對消費者公平,消費者支付的貨幣與其所獲得的消費品價值相當。
公平交易價值的實現途徑主要有:
1.通過凈化規范交易環境實現。
2.通過直接規定交易條件實現。
3.通過制裁不誠實的交易行為與交易習慣實現。
(三)福利價值,社會公共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主權也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其基本內容包括:
1.對消費需求的滿足,從量的角度來自要求有能夠滿足消費需求的消費品存在。
2.對消費需求的滿足,從選的角度要求和消費資料和消費服務能夠最大程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福利價值的實現途徑主要有:
1.通過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實現。
2.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所體現出的基本價值,在價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費者利益為第一位的通過其價值追求可以看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就是消費者的法律,是消費者利益維護的切實保障,其所反映出的基本精神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具體規定的精神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和經營者應負擔的義務,這一規定對于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地位不均勻,消費處于弱勢的地位,為實現雙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國家對消費者給予了特別的保護,體現在法律規范上,即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對經營的活動進行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偏重其義務規范,對消費者偏重于其權利規范,并對消費者的權利的實施給予保障。對消費者特別保護還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當消費者的權利與其他權利保護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通過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規范,使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享有充分權利,而改變其相對于經營者的弱勢地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中,除對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進行規定外,在救濟手段上也體現出了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當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通過無過失救濟的賠償機制,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除此之外國家還通過一定的手段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1.國家通過制定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從而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首要條件。
2.行政機關通過實施有效的行政行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揮直接作用。
3.司法機關通過解決消費爭議和打擊經濟犯罪來保護消費者。
4.仲裁機構通過發揮自身解決消費爭議的獨特優勢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經濟有效途徑。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上,不難看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從消費者利益出發的,本法是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和權益,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的基本法律,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
從消費者問題的成因,從而引發了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促進了消費立法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是在這一發展進程中制定出臺的。由于消費者問題的出現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從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實際出發,而出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部法律是針對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消費者問題,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而制定的,所以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為本法的基本精神。
(資料)
1. 李昌麟 主編:經濟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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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淑火央 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答》,中國計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一、通過立法明確消費者的概念
消費者,簡單的講:就是使用產品、消耗產品的人。消費者與生產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產者、經營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明確“消費者”的含義。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權益應當歸屬、依附于一定范圍內的主體,否則,權益將無法存在,司法實踐中也積累了大量的審理有關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經驗。因此,有必要在修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過程中,賦予消費者一個明確的定義,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綜上所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修訂過程中,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消費者應當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圍,單位、團 體不應當屬于消費者;
(二)“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
(三)消費者是經營者的相對方;
(四)消費行為應當發生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過程中。
二、進一步充實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是消費者的權利,近年來,我國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新的消費類型不斷涌現,民眾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發展,《消法》在消費者權利領域存在的不足日益顯現出來。因此,進一步完善在消費者權利領域的法律制度,是《消法》修改的核心。簡單地說,就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對網絡消費的法律規制?!断ā窇鞔_規定,在網絡消費法律關系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示其與網絡服務商的法律關系。如果網絡服務商為共同的出賣人或者經營者一方的保證人,則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如果經營者不再利用網絡從事經營,導致消費者無法向經營者索賠或者索賠困難的,消費者可以直接向網絡服務商索賠。網絡服務商向消費者賠償后,享有對經營者的追償權。
(二)完善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制針對預付式消費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消法》可在如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建立保證金制度。第二,要求經營者必須將收取的預付款存入專用賬戶,并對經營者提取預付款設定條件及數量限制。第三,加強對預付式消費中格式條款的規制。第四,如經營者未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則經營者應依消費者要求退回預付款,并支付利息及消費者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改變消費者維權的訴訟方式
僅僅依靠實體的立法規定,難以全面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可以試著從訴訟法上做出改善。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在法院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2。盡管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雖有簡易程序的規定,但對于爭議標的較小,發案又較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來說仍顯繁瑣,消費者出于時間,金錢成本考慮便選擇放棄。在民訴法對于簡易程序的規定上,我們可以考慮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經營者分擔舉證責任,短期審結等方式,高效,節約司法資源并且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自《消法》實施以來,學界對《消法》中法律責任的設計多有指責,尤其是對該法第49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批評甚多。近年來我國在某些消費領域借鑒國外經驗,引進了新的責任形態,隨著消費者權利運動的發展,侵權責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手段,廣為司法界接受和運用。我認為,為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應并存使用,而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來支配。
五、創新消費糾紛的解決機制
依《消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等五種方式解決。近年來,我國學者對建立消費公益訴訟的呼聲日益高漲。公益訴訟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或者是客觀上能夠體現或實現公共利益的訴訟。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為消費公益訴訟提供了依據。我認為,應在消法加入消費公益訴訟的內容。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作者單位為河南師范大學)
注釋:
Abstract: China has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16 years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which undoubtedly played a big role. Bu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w consumer relationship, consumption form,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upon seriously,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food,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occurred group damage cases in succession,gradually exposing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us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could not get a full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Therefore,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needs further discussion and study.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完善
Key words: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 system;perfect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0-0218-02
0引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時享有的為法律上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形成了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等方面無疑發揮了巨大作用,確立了“以人為本”立法指導思想。為適應形勢的發展,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2009年10月15日《關于征求(修訂稿征求意見二稿)修改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消法》(征求意見二稿))。
我認為《消法》(征求意見二稿)依然不能體現現有的消費形勢和法規的適度前瞻性,為了適應經濟、生活的發展,同時避免頻繁的修改法律,我覺得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消法》,以更充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1明確消費者概念,擴大消費品的范圍
《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在《消法》(征求意見二稿)將消費者規定為“非為生產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庇纱?消費者是以非生產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對于消費者的界定,我認為,首先,消費者不應限于個人、而且應該包括單位或組織。從本法的立法宗旨而言,主要是保護弱勢群體,作為非經營者的單位特別是團購的單位依然可能在相關消費領域是弱者。其次,界定消費者的行為無須以其動機與目的來做為識別“非為生產經營目的”的標準,而對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動機進行判斷的依據與標準非常的主觀,操作性不強。
《消法》對消費品并沒有明確定義,而其所指“商品和服務”的范圍又極其廣泛,且概念模糊。筆者認為可以采用舉例加概括的方式對消費品的范圍予以明確,現在至少應該將如下這些與消費者的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影響深遠的商品房、家庭裝修、家用轎車、婚慶、非公益性非學歷教育培訓納入消費品的范疇,并特別明確規定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有線電視、郵政、通訊、公用網絡、公交客運、高速公路、殯葬等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適用《消法》;并且在應在本規定中留有兜底條款,以更好的適應社會生活的發展。
2拓寬消費者權利范圍
現行《消法》僅僅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九項權利,《消法》(征求意見二稿))也沒有太多的拓展,但從現在實踐分析,這些已遠遠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考慮到現實情況和結果的嚴重性,《消法》急需增加消費者的如下兩項權益。(1)消費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以及其他本人不愿意公開的個人信息均要作為隱私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由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經常會要求消費者留下個人信息,并將該信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并且十分可能被某些不懷好意的人利用,現實證明消費者信息泄露非常嚴重,這也是與《刑法修正案(七)》相協調的要求。(2)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安全權,建立和健全消費品召回制度特別是強制召回制度,防止召回流于形式或者成為經營者的變相廣告,并注意與相關規定的協調性。
為了更好的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也為了避免保護部門利益的立法,可以在附則中授權國務院適時出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消費者權利進行實時擴充。
3明確經營者的概念,擴大經營者的行業范圍
明確將經營者的概念規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強調非法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
將從事客運業、旅行社服務業、修理業、加工業、攝影、沖印業、洗燙業、美容業、醫療業、物業管理業、演出業等行為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明確納入《消法》的范圍,并在該法的第三章的《經營者的義務》部分對其義務予以明確規范。
4建立消費者權益調解、仲裁機制,增加集體訴訟制度
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F有的維權程序只有訴訟程序的可行性較高,但消費者如果通過訴訟程序維權,必須嚴格履行民事訴訟法的復雜程序,再加上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多,特別是經濟比較發達地方的基層法院,因此存在維權成本與收益嚴重不對等的問題。為了及時解決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克服上述弊端,建議在仲裁委員會中建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針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特點設立一套專門的簡易仲裁程序規則,尤其方便小額糾紛的簡便仲裁。
5完善受害消費者事后救濟制度
一段時間以來,消費領域問題頻發,特別是在食品和醫藥行業,受害者人數眾多,具有較強的群體性和群發性,而且受害者不局限于某一個小小的地域范圍,而往往是跨地域,有時遍布若干個省市甚至更廣。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遇此情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各地政府臨時決定,動用財政為受害者支付醫療費,給予救助。如,“三鹿”奶粉事件出現后,全國各地地方政府紛紛出臺文件,撥付專項財政資金用于食用問題奶粉患者免費醫療救治。但就此并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長效救濟制度,這種情形畢竟不是也不能成為常態,且存在諸多弊端。一方面,政府對于受害的消費者支付醫療等費用,僅僅是一種應急措施而已,遇事臨時決定,救助資金無保證,救助也不徹底,并且使用財政資金的審批程序較多,時效性不足。另一方面,放縱了經營者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為此,我國應當建立完整的救助制度,給受害者以更好的救助,及時、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6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追償權
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追償權,即消費者協會為受害的消費者統一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后,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因消費品問題致消費者損害的企業進行追償的權利。這樣既有利于減少訴累,也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與特別是在消費者群體傷害事件之中。
7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提高經營者違約賠償和侵權賠償的幅度,規定最低賠償金制度,增加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幅度提高經營者的違法成本
《消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損害的,只能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如果銷售者出現賠償不能的情形時,如銷售者沒有賠償能力或者破產時,消費者的權益將失去保障。應當賦予消費者直接找生產者求償的權利,或者把《消法》第35條中的“銷售者”修改為“經營者”以擴大責任主體,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強化經營者違法經營侵害消費者的法律責任。現行《消法》規定的違約賠償和侵權賠償的幅度非常不利于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益,僅僅只是雙倍懲罰,而且增加賠償的金額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不包括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和精神損失。這一數額標準過于死板,并在大多數情況下標準偏低,難以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制約。應當適當擴大賠償幅度,建立小額賠償的最低賠償金制度,可以規定一個幅度,比如500―5000元,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以更好的打擊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
8舉證責任和鑒定檢測費用問題
實施保護弱者、傾向于消費者一邊的舉證責任制度,這更能體現舉證責任與舉證能力相適應的合理原則。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因商品質量提出賠償請求時,只需提供和出示所購商品的購買憑證和存在瑕疵或缺陷的商品,而不需必須提供專業的鑒定文書,如果經營者對此有異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必須證明自己經營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缺陷,如果侵權事實成立的話,對舉證過程中發生的檢測費用,應由經營者承擔。
9明確消費者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消法》(征求意見二稿)中將消費者協會規定為國家依法設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有國家行政機關的部分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為了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也為了消費者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更好的履行法定職責,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其不履行或違反法定職能得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也關系到國家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的繁榮和社會穩定。因此,應當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順應時展和需要,借鑒其他國家地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領域先進的做法經驗,使我國消費者權益救濟途徑便捷高效,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消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其規定的內容與現實存在一定的距離,而且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缺乏有力、高效的救濟,這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改革發展需要政府、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的完善與有效實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中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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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 缺陷 建議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中國消費者保護運動起步較晚。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中國加入WTO之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我國有了更長足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雖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與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及消費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一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如消費者的安全權得不到保障,假酒案、假奶粉之類惡性案件時有發生便是明證;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應發揮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發揮,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面對因涉外產品引起消費糾紛時,顯得蒼白無力,給消費者帶來不應有的傷害,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權威性。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存在的缺陷
1.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問題
消費者消費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很大,涵蓋了衣、 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各個方面。僅僅把消費者的消費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商品和服務,對于某些特殊行業中消費者經常受到損失卻不能得到公正賠償的現象關注不多。中國已成功加入WTO,隨著外國產品大量涌入國內市場,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完全寄希望于法律手段或僅僅局限于現有的立法水平和立法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因此,要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并同國際上通行的制度接軌。
2.舉證責任及費用問題
建立合理的舉證責任制度與消費糾紛的順利解決關系十分密切。按照消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應當施行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消費者的劣勢地位決定他不可能持有相關產品的技術、性能等方面的證據,所以消費者即使提訟也未必能勝訴。在我國實際工作中由于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協會無強制執行力、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司法資源極度短缺,往往導致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超過預期收益。
3.賠償制度問題
我國雖然規定了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只限于賠償已造成的現實損害,而沒有規定對缺陷產品潛在危險可能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近的司法解釋補充規定了對消費侵權所致精神損害應予以賠償,但所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只是象征性的。歐美國家所確立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三項:一是人身傷害賠償;二是財產的損失賠償;三是懲罰性損害賠償。相比之下,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立的賠償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明顯偏輕。
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建議
1.完善相關立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和法制健全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們應進一步構建現代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在立法政策和救濟手段上,進一步向消費者傾斜。在實體法方面我國涉及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較少,對某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處理和打擊力度不夠,對廣大人民的威懾力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為更好地配合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和推動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2.完善對舉證責任的規定 ,降低成本提高維權收益
在舉證責任方面,要盡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以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負擔。另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規定有些事實是無須證明的。當前在我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十分常見,但許多消費者不愿起來捍衛自身利益,特別是不愿意提訟。為此法律上應做出方便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訟的規定,在我國已有簡易程序等制度以方便消費者提訟。借鑒美國、瑞典等國的做法和經驗,建議小額法庭或保護消費者權益專門法庭,讓消費者敢打官司,也容易打官司。
3.完善消費者賠償制度
對消費侵權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予以適當的擴大,可以考慮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最發達的美國的做法,將消費侵權導致消費者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列為賠償的范圍;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對那些置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于不顧,行為帶有惡意的侵權經營者處以懲罰性賠償,這對于打擊假冒偽劣行為,規范市場秩序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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