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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十)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 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強居住證積分申請信息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教育、衛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20xx年最新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為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20xx年天津最新積分入戶細則第一條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資辦企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居住證持有人,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附件)確定。
第四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并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及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審批辦負責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專門設立積分服務窗口,開發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實現積分數據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匯總、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與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的共享互聯工作。
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書等相關內容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信息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稅局、市工商局負責申請人投資納稅、從事個體經營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細則中規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積分入戶申請人可以申請子女隨遷落戶:
1積分入戶申請人子女為未成年人;
2積分入戶申請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記;
3積分入戶申請人在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在以往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時,申請人不可辦理子女隨遷,只能在積分落戶成功后,再去所屬地分局申辦子女投靠落戶。而此次的細則為了方便符合天津市落戶政策的隨遷子女落戶,去掉屬地分局二次申報環節,在積分入戶公安窗口一次性申報本人及子女落戶,真正做到簡化辦事流程、服務方便群眾的工作宗旨。
放寬落戶條件
根據細則規定,今后在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時申請人需根據個人實際情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天津市居住證;
3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穩定住所;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等相關材料;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結婚證、居民戶口簿等);申請落戶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申請落單位集體戶口的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4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5申請子女隨遷的;
申請子女隨遷的,需提供隨遷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隨遷子女父母的結婚證(隨遷子女血緣關系父母離異的,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此次的細則放寬了落戶條件,申請人可落戶到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穩定住所。同時,增加了《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以及結合了新實施的子女隨遷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隨遷相關材料。相信隨著此次細則的實施,會令許多的期待來津落戶的群眾受益。
公安審核前置確保落戶工作的準確高效
伴隨著政策的調整,此次細則更加科學、嚴謹的完善了申報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積分入戶公安窗口提交材料,進行戶籍身份、落戶地點、違法犯罪、隨遷子女審核;
第二步:申請人到人力社保局積分入戶窗口審核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第三步: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分別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計生、民政、專利等部門提交材料并打分。
為了保障申請人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落戶事宜,根據此次實施的細則規定,施行公安審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審核申請人相關信息,保證了申辦信息準確性,確保了各項積分分值有效性,保障后期發放《準遷證》及落戶相關工作準確高效完成。
對登記受理環節進行調整
本次細則的實施,除了對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中的一些項目進行了調整外,居住證的登記受理環節也進行了一些調整:
1法人申請人(即單位)不再作為居住證申請人,只針對居住證申請者本人申請辦理居住證。也就是說,今后居住證的辦理,不再接受單位的集體辦理申請,只接受個人提出的辦理申請。
2居住證受理單位改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20xx年最新昆山積分查詢入戶細則滿足3個條件可攢積分落戶
不久,外來人口攢積分就可以在江蘇的城市落戶。
規劃提出,推進符合條件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在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特大城市和城區人口300萬以上大城市中心城區建立以居住證為基礎,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和城鎮社會保險參加年限為基準的積分制落戶政策,此外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大城市的中心城區可設置參與城鎮社會保險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5年。
此前現代快報曾報道過,在戶籍制度改革上,在江蘇尚屬首創的張家港積分落戶的做法,今后將在全省推廣。此次出臺的規劃便明確了積分落戶的政策,給出了三個條件,即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和城鎮社會保險參加年限為基準。
20xx年最新昆山積分查詢入戶細則解讀一昨天,省政府舉行新聞會,省委、常務副省長李云峰對規劃進行了解讀。李云峰介紹說,江蘇現有進城務工半年以上人員約1000萬,其中本省約600萬、外省約400萬,這部分人實際上基本未能享受城鎮居民的待遇。因此,規劃提出要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把有能力、有意愿、長期在城鎮務工經商的農民工及其家屬逐步轉為城鎮居民,使在城鎮就業居住但未落戶的城鎮常住人口能夠享受相應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關鍵詞居住證
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全省一證通
今年底之前,江蘇全面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與外省不同,這張證在全省可以一證通。江蘇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政委張蘭青說。
今年,《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要求各地對流動人口發放居住證,并享受相關就業、購房等社會保障待遇和服務。據初步統計,江蘇目前有1700多萬流動人口。此前,蘇州已試點發放了1000多萬張居住證。其他各市制證條件也已經具備。張蘭青說。據了解,無錫、南京等地的居住證有望今年上半年發放。此外,張蘭青透露,省公安廳在調研的基礎上,不久還將推出一系列便民政策,比如在校大學生戶口的遷移,直系親屬之間互相投靠的戶口遷移等。比如,今后在校大學生的戶口有望隨時遷移,目前是入學時遷到學校,畢業后遷走。
20xx年最新昆山積分查詢入戶細則解讀二規劃提出,推行居住證與基本公共服務待遇掛鉤,實現戶籍人口以戶口登記證明為準、外來人口以居住證為準,享受各類公共服務。
省轄市范圍內本地居民可戶口通遷
規劃提出,全面實行省轄市范圍內本地居民戶口通遷制度。
張蘭青介紹,根據國家戶籍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江蘇結合實際出臺了一些措施。比如,進一步放寬中小城市和建制鎮的落戶條件。根據國務院要求,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落戶,而在江蘇,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就可落戶。主要考慮到蘇中、蘇北,甚至蘇南的一些中小城市,城鎮人口量比較小,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潛力比較大,因此出臺了這一規定。
據悉,目前,蘇州、無錫的居民可以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今后,省內其他城市也將逐步推開。此前,南京、常州出臺了戶籍改革措施,其中就提到戶口通遷,像南京提出20xx年開始實行本市范圍內戶口通遷。張蘭青說。
20xx年最新昆山積分查詢入戶細則解讀三有市民詢問,長期租住的房子算不算合法穩定的住所?對此,張蘭青解釋說,不算,必須是自己的產權房,或者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者廉租房,因為租房存在不穩定性,房東隨時可以不出租。
本市范圍內戶口可以遷移了,那么今后省內的戶口可不可以隨便遷移?現在做不到。張蘭青表示,其實對于特大城市的人口還是控制的,中小城市是放開的,中等城市推行居住證制度。
昆山市積分入學可查詢下周一至周五,參加積分入學申請的新市民可進行積分查詢,若有異議,可向相關窗口或部門進行核分。
西安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西安居住證管理辦法》下月施行 持證有望積分落戶申領條件
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申領本市居住證。
辦理手續
本人或代辦人須持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合法穩定住所,或者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記者近日從西安市政府了解到,5月25日起《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將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西安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根據西安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的積分落戶制度。
申領居住證要什么條件
《辦法》規定,中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申領本市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實際居住已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房屋、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西安積分落戶實施細則:居住證每年需簽注一次符合條件者申領居住證時,本人或代辦人須持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合法穩定住所,或者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若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須申報居住證地址變更,而申報居住證地址變更,本人或代辦人須持居住證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近期照片、現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等材料,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日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證簽注,申報居住證簽注時,本人或代辦人須提交居住證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辦理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之日起連續計算。
之前發放的居住證仍有效
截至目前,我市共發放居住證160多萬個,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辦法》規定,市和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保障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辦法中明確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根據本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還在另行制定當中。
西安積分落戶實施細則:將放寬戶籍準入條件 投資納稅落戶買房入戶條件降低1月23日,西安市政府召開新聞會,正式向社會公布對西安部分戶籍準入條件做出重大調整。市政府正式印發和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的意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戶籍準入條件的調整,放開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放寬設立單位集體戶口條件、放寬對用人單位的概念界定;降低技能人才落戶條件、降低投資納稅落戶條件、降低買房入戶條件、降低長期在西安市區就業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員的社保繳費年限,兼顧了西安戶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放開落戶限制
放開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遷移限制,使學生集體戶與本市居民家庭戶、居民集體戶享有同等權利。20xx年3月1日起,戶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本市市區內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進行市內遷移。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畢業后可按照就業報到的相關規定,根據本人意愿遷往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或負責其檔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
放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無論是否在就業擇業期內,愿意在西安市區就業、創業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應學歷學位證書、身份證、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申請落戶。
降低技能人才落戶條件
依法與西安市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遷入市區落戶:
1、省級、地市級和行業(部級)技能大獎、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技術等級者;
3、具有中級工、高級工等級者,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
4、本市無法調劑解決并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員,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降低投資納稅落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