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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獨立性
正文:
一、責任理論發展史上呈現的基本特征
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七十年代開始,經歷了兩個十年直至今天,經過了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基本完善的過程,經濟法理論也隨基本研究素材的豐富而日益成熟。對于我國經濟法制發展的過程,一般認為分為三個階段:1985年以前為興起階段,1985年到1992年十四大為發展階段,1992年以后至今為逐漸成熟階段。但也有人認為真正的有關經濟法的研究是從1992年之后才開始的。
作為經濟法基本理論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責任理論也有一個由興起到發展的過程,在每個階段呈現出不同特點。在經濟法制建立的最初階段,作為一個新出現的法學領域,經濟法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經濟法理論從無到有,逐步建立興起。在這一階段關于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學術活動集中于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等方面。[1]這是由于每一門學科產生之初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本學科的立身之本上,也即從本學科最基本的概念、最基本的原理入手,并關注本學科與相鄰學科的關系,包括在研究對象方面的差異與聯系,這種特點在經濟法領域也得到了極為明顯的體現。這一階段“經濟法律責任”雖然偶爾會被作為一個獨有的概念術語提及[2]但從整體上來看,更多的是將一般法律責任理論運用到經濟法律部門中,對違反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進行論述;同時對于將刑事罰則規定入經濟法規中的現象以及經濟制裁有所論及。[3]經濟法律責任理論尚不能在經濟法基礎理論中占據一席之地。在1985年以后到1992年之間經濟法的初步發展時期,作為這一法律部門的理論研究來說,調整對象仍然處于總論研究的核心地位,但研究范圍在此基礎上也有了更多的拓展,如關于調整方法和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4]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對于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5]通過對這一時期有關論文的檢索可以看出,所謂的“經濟法律責任”在概念上尚不甚明晰,尤其與“經濟責任”相混用,而在現在我們已經將“經濟責任”作為具有財產內容的責任形式的統稱。但在當時的發展階段,學者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經濟責任”為核心的經濟法律責任理論體系,也有人對之進行了一定總結。[6]總的來說,這個努力并未成功,由于相關其他理論進展緩慢,隨后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也日漸停滯下來,于是在無論是作為經濟法研究素材的日漸豐富還是理論研究得到巨大發展的第三個階段,經濟法的責任理論卻相反地進入了一個停滯不前的狀態之中。有關的表述大部分是以教材中總論的一部分出現的,研究者通常是以自己的理解對這一理論加以或繁或簡的詮釋,整體上來說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觀點。而且由于教材式論述的局限,這種闡釋也是難以深入的。盡管如此,并不是說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在這一階段無人問津,恰恰相反,也有人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些論述也有其獨到之處。[7]在此基礎上,到最近四五年來,有學者開始意識到過去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上的畸重與畸輕,提出要以一種更為務實的態度來對待經濟法律規范中的責任問題,不是拿原有的理論來生搬硬套,而是采用更為靈活的方法[8]同時,也有人在新的視角下對經濟法責任進行了重新定位。在這樣一個思路的指引下,對從第二階段中后期開始、特別是90以來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狀況加以總結,對于認清已有的理論成果同時在此基礎上開展進一步的研究,都是有一定的學術意義的。
二、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的基本內容
對于經濟法責任理論的認識總體上來說是隨著經濟立法的不斷完善,以及學者對經濟法的研究不斷豐富而日漸深化的,由最初的停留于表面現象的敘述而慢慢觸及到這一新出現范疇的本質,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與經濟法其他有關理論問題如調整對象、價值理論等相比較而言,在已經過去的十幾年內,責任理論并未能引起學者的廣泛關注,也沒有進行足夠深入的探討,以至于尚不能提出一個成熟的理論,而有學者稱目前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仍然提留在八十年代的水平,也并非聳人聽聞。90年代以來關于經濟法責任的論述主要體現在一部分教材一類的著述中,論文極為少見,因而難以形成有效的論辯,勿忘“真理是越辯越明”的,少了這樣一個平臺,大家在自己的論述中自說自話,而沒有思維的交鋒,則進展緩慢也就不足為怪了。反過來說,也應當肯定學者們在著述中對經濟法責任進行闡述對于明晰這一概念的促進作用,正是通過對這樣諸多觀點的參照、比較、分析,經濟法責任在腦中的印象才漸漸豐富立體起來。目前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主要存在于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關于這一部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僅對經濟法個分支法律規范的相應責任制度分別進行表述,而未對其加以歸納總結、分析抽象,提出作為經濟法律部門的一般責任理論。這種現象廣泛存在于一大部分的法學、財經類經濟法教材中。究其原因,一方面當然是由于作為基礎教學,這一類理論問題被放到了較為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經濟法責任理論尚不成熟,無法提出一個能為大家所普遍接受、分歧較小的理論體系。由此可見從事這一問題研究的學者任重而道遠。
2、在內涵上,關于經濟法責任定義的表述五花八門。有人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指由于經濟法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以及法定特別損害后果的發生,而使有責主體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經濟法后果。[9]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律關系正常實現的保障,強調了責任對主體的不利益性;經濟法責任除了因主體行為具有違法性而產生外,還因特別損害后果的發生而產生,這點體現了經濟法責任的突出特征。
有人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者提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10]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責任的產生歸結為兩個原因:違反經濟法義務和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其中,前者存在的情形較為普遍,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政府機關,只要其行為違反了經濟法律規范規定的所應履行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后者主要指政府機關行使經濟法權力(經濟法制全)超出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或行使經濟法權利的方式、程序不當,侵犯市場主體的經濟法權利和經濟法利益的行為。這種分類方法實際上將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與不當行為分開來表述,后面一種情形嚴格說來也屬于未能恰當履行義務的范疇。
也有人直接以行為的違法性來定義經濟法責任。如“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11]:“經濟法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盵12]這種方式是從法律責任的一般理論上來看待經濟法責任,是一般法律責任理論在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化。是放棄了細節的斟酌而在整體上看待這樣一種新型責任,將其視為一般法律責任的形式之一加以定義的。
有人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責任制”兩者相統一起來,認為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內容應強調角色責任和相應的、適當的激勵機制。“經濟責任制”制止在公有制主導的經營管理中,企事業機關單位及其內部機構、成員因角色設置及其實現,而相互承擔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系或制度。將經濟法責任與之相統一,就是是經濟法責任一反其所常被認為的“否定性”、“不利性”的特征,在本質上體現了一種“積極意義上的責任”,法律制裁是實現責任的手段,而非法律責任本身。這種方式就將一般含義上的經濟法責任與作為其實現形式的法律制裁明顯地區分開來。
3、在經濟法責任的外延上,學者們所持觀點不甚一致。最為典型的是有學者提出了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區別開來。[13]依這種觀點,經濟法責任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包含于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形式種類之中,除了經濟法責任之外,經濟法規定的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他們相互之間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關系。與之針鋒相對的,是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有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的觀點。[14]在這種觀點下,經濟法責任將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包含在內。有人從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待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方式。[15]提出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包括經濟制裁、經濟行政制裁以及經濟刑事制裁三種。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統一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關于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依學者的不同表述,可以作如下歸納:
1、經濟法責任是一種具有法定強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義務。
這一闡述是將經濟法責任放在一般法律責任的位置,從一般角度對法律責任在經濟法領域的特征加以描述。任何法律責任都是作為法律義務得以履行的保障機制存在的,與國家強制力相對應,在義務人不能自覺完成的時候轉而成為法律制裁,因而典型的是對有責方利益的否定。
2、經濟法責任具有懲戒和補償雙重性質,而以懲戒性質占主導地位。
由于經濟法責任本質上是對被破壞的正常的社會秩序的恢復,同時又給予破壞者以否定性的評價,因而實現對利益受損者的補償,使其在一定程度的以恢復,同時對違反義務者以財產、資格等之上的懲罰,是經濟法責任實現所帶來的兩大效益。但經濟法責任不同于民事責任的突出特征就是,相對于補償性作用而言,它的懲罰性作用具有更為突出的優勢。也即作為經濟法責任來說,其對經濟法客體的保護重于對經濟關系中具體對象的保護。因此最主要的便不在于補償經濟關系主體受的損失,而是對責任方施之懲罰,使其為這種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付出一定代價。
3、經濟法責任在內容上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
這與經濟法的性質密切相關。經濟法的存在首先就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結果,是社會利益的集中體現?,F代經濟法不以國家為本位,也不以單純的個人利益為本位,而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經濟法主體實施了違反經法律規范的行為,給有關相對方造成損害的同時,必然破壞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若不加以制止,必然給整個社會經濟利益帶來損害。經濟法責任的這一特點尤其與單純的民事責任不甚相同。由于民事法律關系體現的是民事主體之間在經濟利益上的對等關系,民事責任存在的主要目的也是為補償向對方的經濟損失。因而在對方放棄的條件下,有責方可以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對于經濟法責任而言,由于有責方損害的不僅是個別相對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整體上損及了社會共同利益,因而即便有關個別主體對這種損害行為不加以追究,有責主體仍必須承擔一定責任。這與上述經濟法責任的懲罰性質是密切相關的。
4、另外,也有人將經濟法責任的相互分離性作為其典型特征之一,即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不同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內容是不相同的,如作為調控主體的政府機關與作為受控主體的市場活動者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政府機關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兩種:經濟侵權責任和經濟補償責任。
經濟侵權責任指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不法侵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經濟補償責任指政府機關在合法限度內行使職權失當,而使市場主體遭受損失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補償責任指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范圍內發生損害后果的場合,因此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不能任意類推和擴大。但總體來說,政府機關違反的義務均為程序性的義務。作為受控主體的市場活動者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多因違反實體性義務而引起,其內容包括市場主體違反由法律規定所應強行履行的經濟法義務而應承擔的強制履行責任、因違反經濟法義務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而應向他人承擔的賠償、補償責任,以及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而應承擔的被剝奪特定權利能力的后果。
(三)關于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
所謂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據以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能夠滿足國家機關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法定條件。就一般法律責任構成而言,通常涉及五個方面:合格主體,主體主觀上有過錯,主體行為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對于一般的經濟法責任來說,這五個構成方面也是適用的。但經濟法責任又有其獨特之處。對經濟法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學者們觀點并無太大分歧,普遍認為:經濟法責任的主體主要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和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經濟行政機關,也包括經濟組織內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及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對于行為人主觀上來說,并不以存在過錯為必要,相反,無過錯而承擔責任的情況在經濟法領域適用得尤為普遍。也正是經濟法責任具備這個特點,在其歸責原則上可以說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方式。經濟法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也不以行為違法性為必要,對于合法行為造成損害也要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如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占用、征用或損害他人的財產時,應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許多情況下不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必要,行為人即使暫時還沒有給特定人造成損害,基于其行為的違法性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由于這一特性,經濟法責任也不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必要,因此在有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某種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就可以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的原則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時,對如何判斷責任主體的主觀因素所應遵循的準則。正如上文所述,經濟法責任在主觀構成要件上的特點決定了適用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對違反經濟義務應承擔的經濟法責任的歸結;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則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即主要適用于政府機關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或市場主體違法造成損害,且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條件時。前者以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后者則是即使行為人并無過錯,也要對自己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由于經濟法在任務上的獨特性質,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經濟法責任的歸結上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適用。
三、經濟法責任存在的獨立性問題
在以上關于經濟法責任的有關分歧中,最為核心、最能體現諸位學者各自觀點的一個問題,當屬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也即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否能夠在內涵、功能、目的和價值等方面符合經濟法的獨立體系要求,并是否能夠因此與其他部門法的相應責任形式相區別,與之并列、獨立存在。這個問題歸根到底是與對經濟法責任的概念、性質及特征的理解相一致的,也是進一步深化經濟法責任理論所必然首先應解決的一個問題。由于理論界關于經濟法責任的論述各有特色,難于統一,在是否存在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這個問題上,也同樣見仁見智。主要觀點可先大致分為兩類:一類主張經濟法不存在自己獨有的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不過是現存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綜合。[16]另一類則認為經濟法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與傳統上的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有本質上的不同。后一種觀點細分起來還分為以下幾類:(1)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并不只是對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對這三種責任的綜合化、系統化的提升,是以系統的思想來對待經濟法責任體系中的各種方法,認為各種方法都是這個體系中的必要和有機的組成部分。[17](2)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雙重性,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即經濟法責任既包括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同時違反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從而應當承擔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也就是說,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責任是將本法固有責任和援引他法責任包含在內的綜合性的責任形式。[18](3)認為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并不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是與之相并列的另一種責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責任形式的一種。[19]從發展趨勢上來說,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一種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之外的新型責任形式的觀點在經濟法理論界逐漸占據優勢。在2002年10月份由湖南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第十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也有學者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了探討,張守文的發言具有代表性,他認為,經濟法有自己的法律責任及其形態,探討經濟法責任,應超越傳統的部門法理論與責任理論,通過矛盾分析、關聯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發現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特殊性與傳統責任理論的關聯以及經濟法的一些特殊責任形態,從而形成對經濟法責任理論的拓補,進而構成對整個法律責任理論的拓補。
諸位學者在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上莫衷一是,歸根到底是對經濟法責任的內涵及外延認識的不同造成的,而這又與經濟法理論發展的整個過程以及現實中的不成熟密切相關。具體而言,經濟法作為一個與民法、行政法有著本質區別的新型法律部門,其存在基礎的完善必然意味著法學理論的更新。體現在其責任理論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新型法律責任,給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帶來了巨大沖擊,以傳統理論難以解釋的情況下,必然要經歷一個巨大的變動時期,也正是通過這一過程的甄別辨識,更為完善的、適應現實需要的責任理論才能夠建立起來。
從歷史上說,公、私法的二分方法給民法與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牢固的理論基礎,在傳統的思維方式下,民法與行政法的主體及其調整對象在主體上因此都非常明確,其責任主體也是清楚的。在為相關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破壞時,該由誰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責任性質如何,都不難分辨開來。而與之相反,經濟法的產生是對傳統理論的更新與發展,單以完善牢固的公法、私法理論難以解釋其存在的基礎及獨特的調整對象;同時,性質上的模糊導致了相關法律關系主體上的模糊,經濟法究竟適用于何種主體之間的何種關系,是難以通過傳統的主體劃分方式加以闡明的,這也就帶來了如何以傳統責任理論定義經濟法主體之間責任關系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傳統理論的凝固性與滯后性,已經與現代經濟條件下的社會關系不相適應了。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為我國立法者所重視,因此出現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立法的繁榮景象。但是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卻并未得到與之相適應的發展,這與我國一定時期內特殊的經濟制度條件是有關系的。隨著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這一觀點得到普遍認可,社會整體利益受到重視,經濟法的存在也就找到了合理的依據,經濟法被視為現代經濟條件下公私法相融合的產物,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其價值取向。在這一條件下,我們說真正的經濟法律部門研究才得以建立。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在經濟立法工作呈現一定成果的時候逐漸成長起來的,在其產生的最初階段,由于調整對象范圍被無限擴大,經濟法一度被一些學者認為是調整與經濟相關的一切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內涵與外延的不清楚導致相關主體理論、責任理論也難以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相比的獨特之處不易分辨,所謂的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在概念上也是混淆不清,更毫無獨立性可言;1992年以后,隨著社會整體利益目的日益突出,對經濟法任務的認識漸次清晰,其涵蓋的范圍由多及少,經濟法在調整主體、對象、內容以及任務上與民法相區別就成為必然。在這一基礎上,經濟法責任也就可以與民法上存在的責任方式有了一定的區別。但總體來說,由于發展時間并不長,而法制現實的滯后作用給理論的完善帶來一定阻礙,主體理論與責任理論仍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難點。責任理論的不成熟與主體理論的不完善密切相關,正是由于經濟法主體的獨特地位尚未得以完全確立,才導致對其所應適用的責任方式在是否具有獨特性上受到反復討論與質疑,而前者又受到一系列現實與理論問題的制約,典型的就是獨立的經濟法主體的存在必然要求在程序法律上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而這種程序決不會與民事程序相同,這一點在目前的立法現實中尚難以實現。由于這一系列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因素,在關于是否存在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這一問題上呈現出眾說紛紜的局面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庫恩在其《科學革命的結構》(1962年)一書中認為,一種范式一旦產生將是相對穩定的,當反例出現時人們并不是否定原有范式,而是根據原有范式對反例的出現做出解釋。只有當反例足夠多了,原有的范式出現了危機,科學革命才會出現,舊的范式才會被新的范式取代。[20]這也是法學領域一種新的理論從產生到發展再到成熟所必經的過程。我們不能否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律規范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而這三種傳統責任形式究竟地位如何,是經濟法律規范所固有的、本質屬性上的責任形式,還是只是經濟法規與其他法規競合時,執法部門的援引,還有待從理論上進一步加以明確。同時,不能否認由于現代社會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法律制度上的應對策略也是相應增加的,這就為那些不同于舊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的新型責任形式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在這個基礎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責任形式的可能也就不能被抹殺。但試圖在理論上對之加以抽象、概括,實現整個責任理論的“拓補”,則不能不受到現實的制約,也許只有隨著這一類責任形式大量出現,明顯難以為舊有責任形式所涵蓋時,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的地位才能牢固確立起來。在此基礎上的關于經濟法責任的內涵、外延,性質與特征,以及其構成要件等理論也就可以隨之得以確定,經濟法的責任理論從而完成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質的飛躍。
[1]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載《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
[2]如《談談違反經濟法的責任》,載《經濟法規研究資料》1983年第8-9期;《對經濟法律責任的管見》,載《經濟法規研究資料》1983年第6期。
[3]有關論文如:《試論我國經濟合同制度的特點、作用及法律責任》,載《學習與思考》1981年第6期;《經濟合同中的賠償責任》,載《法學》1982年第5期;《論違反經濟法合同的法律責任》。在《法學季刊》1983年第2期;《試論違法經濟合同的經濟責任》,載《社會科學參考》1983年第24期;《淺談經濟法規中表述刑罰的方式》,載《經濟法規研究資料》1983年第10期;《談談經濟法規中的刑事罰則問題》,載《法學雜志》1984年第2期;《論經濟法上的制裁》,載《政治與法律叢刊》1983年第7期。
[4]肖江平著:《中國經濟法學術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08頁。
[5]有關論文如:《論經濟行政法律責任》,載《東岳叢刊》1985年第3期;《經濟責任的概念及特征》,載《學習與探索》1985年第6期;《經濟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載《財苑》1986年第1期;《論經濟法律責任》,載《當代財經》1988年第3期;《“經濟責任”質疑》,載《政治與法律》1990年第6期。
[6]如杜飛進著:《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出版。
[7]有關論文如:李中圣:《經濟法責任論略》,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4期;李建華:《論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載《法制與社會發肖江平、曾東紅:《調整對象研究的地位演進與總論研究的進路》,載《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8]相關論文如:顧功耘、劉欣哲:《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載《法學》2001年第2期;孔德周:《對經濟法學幾個老問題的新思考》,載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二卷)》;莫智源:《遷移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載《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9]李中圣:《經濟法責任論略》,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4期。
[10]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7頁。
[11]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482頁。
[12]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87頁。
[13]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1頁。
[14]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7頁。
[15]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概論》
[16]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7頁。
[17]孔德周:《對經濟法學幾個老問題的新思考》,載《經濟法論叢(第二卷)》(徐杰主編)。
[18]呂忠梅、劉大洪著:《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法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67頁;劉瑞復著:《經濟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63頁。
[19]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1頁。
[20]王全興著:《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第48頁。
參考文獻:
石少俠主編:《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
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
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概論》
孔德周:《對經濟法學幾個老問題的新思考》,載《經濟法論叢(第二卷)》(徐杰主編)。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于哪個部門的。那么,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準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ofthe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并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于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于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于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于具體化,就是屬于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靶适巧鐣軓钠湎∪辟Y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臺和實施要么重效率輕公平,要么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于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并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注釋:
①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80頁,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②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第1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③顧功耘、劉哲昕著《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載《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國經濟法學理論研討會論文精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第264頁,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組織編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⑤同注①第74頁
⑥主要參考劉隆亨著《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編《中國經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編《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關鍵詞: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社會公正原則
1經濟法基本原則概念
原則一詞來自拉丁語PrinciPium,譯為“開始”、“起源”“基礎”。按中國的《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备鶕恫既R克法律詞典》(BLACK′SLAWDICTIONARY)所下定義:所謂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因此,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靈魂,任何國家的法尤其是經濟法都不可能沒有基本原則。但是基本原則不同于成文法的具體條文加以確定或宣示的,基本原則通常只是一種觀念,一種法理,存在于各國立法者和國民的法律意識中。它是一種抽象的理念,也是無形的。盡管如此,但它“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其中一組成部分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分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它應當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法“的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它在形式上不具備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在于其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性。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具有”普通性、法律性、經濟法特性,在于混淆了基本原則與法律規則不同特征。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決定政治,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國家作為一種典型的政治結構也是由經濟基礎來決定并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在調節經濟運行的正?;^程中發揮著巨大的功能。經過對市場經濟發展史的考察,很容易發現單純的市場調節總是包含著一定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市場失靈往往會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國家以積極服務的態度來協調經濟運行,這種協調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其中,作為主力軍的經濟法就應該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來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國家投資經營關系。通常情況下,宏觀調控關系是經濟法毋庸置疑的一類調整對象,國家利用自己擁有的信息和資源優勢對經濟運行進行引導,以期矯枉糾偏,使經濟運行于正常軌道,保持持續、快速、穩定的發展勢頭。市場規制關系中,國家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會對市場活動進行監管,制止某些違反游戲規則的不當競爭行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和順暢。
3經濟法的兩大基本原則
從表面上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沒有過多的聯系,但實際上兩者同屬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后者說的是經濟法主要涉足和解決哪方面的問題,而前者則指明了在整個實踐過程中,經濟法解決上述問題所應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原理。
3.1適當干預原則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問題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的。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征的基本原則。這是因為:其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該原則應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由此,適當干預原則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便順理成章。其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干預手段只能是一種在充分尊重私權基礎上的、范圍有限的國家干預?,F代經濟法也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構建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理論框架。故將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正體現了現代經濟法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所謂適當干預,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確切內涵有二:
(1)當干預。意即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依賴于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并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于法律之規定,國家對社會經濟干預時須干預有據;其次,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F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因為只有通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對話的基礎上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也便于決策之執行。
(2)謹慎干預。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謹慎行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3.2維護社會公正原則
通過適度干預原則的分析可以看出作為經濟法基礎性原則總體上體現了國家的權力。不僅市場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的各個政府職能部門同樣也是經濟法的主體,其擁有經濟法賦予的權力,同時也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樣維護社會公正原則便應運而生。在這里
應該區分經濟公平與公正。公平以廣義理解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力求實現的價值目標,當然在這之中也蘊涵著平等主體之間的公平。這是從廣義上所理解的。公平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指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權益和負擔分配正義的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解決正義問題。
經濟法作為經濟固有之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在構造公平分配制度設計上,融合法哲學及經濟學理論成果,從而最終建立自己的社會公正體系。
其具體內容如下:
(1)實體權利或資源配置中的公正。這些實體權利的具體行使指特定經濟主體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一定利益之權。從中體現著權力-權利,權利-權利之間的配置關系。對權利的具體合理的配置,意味著不同主體在擁有實質權中的差異性。
但是這種差異性是符合法理的配置要求。它是與主體間的能力,實力及對社會的貢獻等條件的差異性相均衡的;是與主體的承受能力,從社會中獲取的權利等條件的差異的均衡。
(2)經濟權力分配中的社會公正。作為政府等職能管理部門管理經濟來講,在權力分配上有所差異。但是其與橫向的權利來講也應是一種具體的公平與公正。這種權利(力)義務對等關系也是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要求合理配置的,而最終對于社會來講是一種合理的配置方式。
(3)維護社會公正的合理性。首先,社會公正原則針對的是在國家與市場關系中,排除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在現行的法律關系中嚴格依法行政,對市場主體一視同仁,達到相互制約的程度。國家政府部門執法公正,嚴格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尤其是自由權實現的根本保證。其次,則是在司法活動中實現社會公正。司法機關在將實體法中制度觀念貫徹到審判結果,體現出經濟審判的特殊性,使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行為得到合理的規制。
因此,綜合來講維護社會公正原則,作為經濟法目的性原則理應在經濟法基本原則中有一席之地,作為目的性原則與適度干預原則實現他們之間相互協調、促進,為經濟法基本理論和實踐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3]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7).
一、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形成原因的邏輯分析
休謨(1710-1760)是18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歷史學家、經濟學家和論理學家,并且在《人生論》中闡述了經濟正義三條自然法則的思想。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即“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和履行許諾的法則”是遵循從利己性心或自私到締結協議,再到經濟正義及其三條自然法則的邏輯思維來闡述的。
人們在自身需要和欲望的無限性同自然滿足人類需要的有限性之間矛盾的基礎上,為了獲得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活資料時,不可避免地產生利己心或自私。休謨指出:“由于我們的所有物比起我們需要來顯得稀少,這才刺激起自私”?!袄盒模斔谧杂苫顒拥臅r候,確是并不促使我們做出誠實的行為,而是一切非義和暴力的源泉”。因此,人們用暴力奪取他人的利益來滿足利己心,導致財物占有與轉移的不穩定性,必然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動蕩。
人們為了滿足利己心,約束奪取他人的利益,必須締結協議?!皡f議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覺;這種感覺是社會全體成員相互表示出來的,并且誘導他們以某些規則來調整他們的行為”?!爸灰ㄟ^社會全體成員所締結的協議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穩定,使每個人安享地憑幸運和勤勞所獲得的財物。通過這種方法,每個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用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動方面也就受到了約束”?!拔覀兘淙∷说乃形铮坏贿`背自己的利益或最親近的朋友的利益,而且還只有借這樣一個協議才能最好地照顧到這兩方面的利益;因為我們只有通過這種方法才能維持社會,而社會對于他們的福利和存在也和對于我們自己的福利和存在一樣,都是那樣必要的”。
人們遵循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締結協議,并履行自己許諾,實現利己心,是一種正義的行為;否則就是非義的行為?!霸谌藗兙喗Y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協議。并且每個人都獲得了所有物的穩定以后,這時立刻就發生了正義和非義的觀念,也發生了財產權、權利和義務的觀念”?!罢x規則的最初確立是依靠于這些不同的利益的”。但是人們如果是自然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熱心地追求的,那么他們就不會夢想到要用這些規則來互相約束;同時,如果他們都追求他們的自己的利益,絲毫沒有任何預防手段,那么他們橫沖直撞地陷于種種非義和暴行?!罢x是借一種協議或合同而確定起來的,也就是借那種被假設為全體所共有的利益感覺而確立起來;在這種感覺支配下,人們在做出每一個單獨的正義行為時,就都期待其他人也會照樣行事”?!叭祟惖膹V泛的慷慨和一切東西極度的豐富所以能消滅正義觀念的惟一原因,就在于這些條件使正義觀念成為無用的了;而另一方面,人類的有限的慈善和貧困的狀況所以會產生那種德,只是在于使那種德成為公益和每個人的私利所必須的條件。由此可見,使我們確立正義法則的乃是對于自己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切”。因此,經濟正義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是對人們之間締結協議的反映,自然包括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和履行許諾的法則,是自己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相統一。
總之,“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動機”,是“正義法則的真正根源”。而“正義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為滿足人類需要所準備的稀少的供應”。
二、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內容
經濟正義的三條基本自然法則不僅是人們建立良好的交往關系的基礎,也是人類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完全保障。第一,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為了消除人們財產關系的爭端,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必須要明確財產權。財產權“在不違背正義的法則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圍以內、允許以個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個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這樣使用和占有這個物品的那樣一種人與物的關系”。
劃定財產、穩定財物占有的協議,是確定人類社會的一切條件中最必要的條件。其原因在于:“只要通過社會全體成員所締結的協議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穩定,使每個人安享地憑幸運和勤勞所獲得的財物。通過這種方法,每個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用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動方面也就受到了約束”。
人們締結穩定財物占有的協議的一般原則具有普遍性,消除或約束人們之間的利益爭端。人們所以締結穩定財物占有的協議,原是為了防止一切糾紛和爭執的起因;可是我們如果允許在各個場合下,隨著應用這個規則時所發現的各種特殊效用,各不相同地來應用這個規則,那么我們就永遠不能達到防止爭端的這個目的了。這樣,“所有物必須穩定的那個一般規則,不是根據特殊的判斷而被應用,而是根據必須擴展到整個社會的、不能由于好惡而有改變的其他一些一般規則而被應用”。當確立社會和穩定財物占有的一般協議締結以后,如何分配他們的所有物,并分給每個人以他在將來必然可以永遠不變地享有的特殊部分。最自然的辦法是,“每個人繼續享有現時所占有的東西,而將財產權或所有權加在現前的所有物上面”?!白寕€人繼續享有現時所占有的東西”。穩定財物占有具體表現在“占領、時效、添附和繼承”。占領是指一個人對于自己已經占有的東西應當享有財產權;時效或長期占有是指一個人對于他所享有的任何東西長期地獲得充分的財產權;添附是指一個人對于自己占有財物所產生的財物享有財產權;繼承是指子女經過父母的同意,可以對父母所占有財產享有繼承的權利。
第二,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是依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人們只能把屬于自己的財物轉移給別人,而不能把不屬于自己的財物轉移給別人。由于社會分工存在和生產資料屬于不同所有者,人們用自己的勞動力與自己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生產出不同的物品,并且對自己生產出來的物品享有所有權。每一個要想占有別人的物品,必須通過別人的同意,或者通過雙方同意,把自己的物品讓渡給對方,并且獲得對方的物品。如果“讓每一個人用暴力奪取他認為對自己是適合的東西,那就會毀滅社會”。所以,“除了所有主同意將所有物和財產給予另外一個人之外,財物和財產永遠當是穩定的。這個規則不會有引起爭斗和紛擾的惡果,因為這樣割讓是得到惟一當事人,即所有主的同意的。這個規則在按人調整財產方面可以達到許多良好的目的”。這樣,“關于穩定財物占有的那條自然法則的發明,已使人們彼此可以相安,而通過同意轉移財產和所有物的那條法則也開始使他們互相受益”。
第三,履行許諾的法則。許諾是以社會的需要和利益為基礎的人類的發明,是“人們的協議,協議創造出了新的動機來,因為經驗教導我們,如果我們制定一些符號或標志,借以互相擔保我們在任何特殊事情中的行為,那么人事的進行將會調整得對彼此都有利益。當這些標志制定以后,誰要應用這些標志,誰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約束了、要實踐他的約定,并且如果他拒絕履行許諾,他將永遠不能期望再得到別人的信托”。
當每一個人看到所有其他的人都有同樣的利益感覺時,他就立刻會履行他在任何協約中所承擔的義務,因為他確信,他們也不會不履行他們的義務的。他們全體都同心一致地加入那個旨在謀求共同利益的行動計劃中,并同意忠于他們的諾言。要形成這個協作或協議,不需要任何別的條件,只需要每個人感覺到忠實履行約定是有利益的,并向社會中其他成員表示出那種感覺來。這樣就立刻使那種利益對他們起了作用。因此,“利益是履行許諾的最初的約束力”,當一個人說,他許諾任何事情時,他實際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決心;如果他失約的話,就使他自己會受到不被人信任的處罰。因此,“人類交往的自由和范圍完全依靠于對許諾的忠實?!?/p>
三、經濟正義的三條自然法則現實意義
休謨指出的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和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的實質是:財物的產權明晰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增進社會福利的核心和基礎。這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權明晰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于產權束的界定和明晰。產權作為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但是,每一個產權主體并不都同時享有上述權利,有的產權主體享有上述各種權利,有的產權主體享有上述部分權利。產權束的界定和明晰是明確產權分解下的各種具體產權主體享有哪些權利和職能的前提。
第二,有利于所有權的界定和明晰。所有權的界定和明晰是產權明晰的核心內容,是產權進一步分解和界定的前提和基礎,并且規定解決一束權利中其他權利所引起問題的基本方向。特別在產權發生分解的條件下,所有權不明晰,由一束產權引起的問題或由一束權利的其他權利引起問題,是不可能得到徹底解決的,即使得到解決也會付出高昂的成本,導致資源配置的不合理。
第三,有利于在產權發生分解的條件,各項產權主體的權能和利益的界定和明晰,以避免發生產權主體的利益爭端,促使資源優化配置,推動產權社會化的發展,增加社會福利。
第四,它有利于行為性關系的界定和明晰。產權主體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權時,引起的外部性,又由外部性引起新的產權,出現了原來的產權主體與新的產權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產權主體行為性關系。行為性關系的界定和明晰是合理利用資源和利益共享的保障,促進入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發展。休謨明確指出了在穩定財物占有的法則和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的基礎上,從事經濟活動必須“履行許諾的法則”。這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許諾是人們根據自身需要締結協議,并且履行他在任何協約中所承擔的義務。在商品交易中,“他們互相承認對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商品中去的人。誰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財產,每個人都是自愿地出讓財產”。履行“我給,為了你給;我給,為了你做;我做,為了你給;我做,為了你做”的協議或許諾,進而維護了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
其次,利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企業始終不渝地根據的締結協議而履行許諾,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消費者愿意購買該企業的產品,從中獲得更多的利潤,進而提高抗擊市場風險的能力。
再次,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人們根據締結的協議而履行許諾,促使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平等相待、互惠互利,推動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最后,履行諾言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人們根據締結的協議而履行許諾,減少交易費用,加速資本循環,促使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參考文獻】
【1】休謨:人性論(下)[M].商務印書館,1980.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意指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部分的責任相分離而獨立存在,在理論的構建上形成自己的體系。
作為經濟法理論的組成部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也體現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重要性。不論是在經濟法的體系邏輯還是對于現實需要的重要性上,經濟法責任的獨立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經濟法責任獨立具有體系邏輯的必然性。國家在社會生活中擁有三個不同身份,而不同的身份分別歸屬不同的法律領域。這三種身份是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和國有資產所有者,分別對應行政法,經濟法和民法這三個不同的法律部分。所謂經濟管理就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部門對于經濟生活的預測、指揮、監督等等。經濟法有其自己的調整領域,經濟法律關系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律關系,因此,基于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責任自然尤其獨特性。建立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體系是經濟法發展的必然要求,同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擁有自己的責任體系一樣,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是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需要。
其次,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具有局限性,不能滿足經濟法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不少人認為,經濟法、民法和行政法調整的領域相重合,所以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中產生的責任,可以由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來解決,無需建立獨立的經濟法體系。這種觀點無疑帶有對經濟法本身的誤解。經濟法和民法在精神價值和法律方法方面有根本的不同。僅用民法行政法的調整機制適用于經濟法就一定會出現“梗阻”現象。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公共性,正是這種社會公共性突破了傳統的公法和私法的二分,經濟法是一種社會法,體現社會公共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國家意志和利益,或者私人意志和利益,所以經濟法采用的不是單純的個人主義和國家集體主義,而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整體主義。因此對民法和行政法量身定做的責任體系必然不能完全適用在經濟法上。經濟法獨有的精神價值和法律方法決定了經濟法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進而確保了經濟法責任體系的獨立性。同時,在現實社會中,將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部分,導致了職權與職責、權利義務的設置存在較大差距,造成權利、權利與責任的分離,所以極易產生權利和權力的濫用。結果是經濟法調整失去彈性,使經濟法陷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進退維谷的境地。
二、經濟法責任實現制度的完善
經濟法責任主要從兩方面得以實現,即行政機關執法和訴訟機制。經濟法責任的欠缺雖然有法學理論上準備的不足,但是經濟法責任執行制度的簡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對于經濟法責任執行制度的完善是催生獨立的責任體系的一劑強心劑。
我國經濟法實施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所以很大部分的經濟法責任也是有行政機關來執行。大量的經濟沖突是在非司法力量的作用下得以緩解與消除。而由于經濟法涉及面較廣,所以應該建立較為專業的行政機構,提高對現實社會變化的敏感性。在提高執法機關專業性的同時,做到執法機關的權責統一,明確它們之間的職責劃分,提高執法效率。此外,由于國家力量自身也存在局限性,所以借助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授權的行業內部自治管理來實現經濟法責任也是一條創新之路。
已經存在的三個訴訟制度對經濟責任的實現依然是至關重要的,充分民事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當經濟違法行為達到犯罪程度時,就要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究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但是經濟法責任獨立的最根本的問題是要進行訴訟制度的創新,建立傳統三大訴訟制度無法替代的訴訟模式。對于現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不能很好地解決經濟法糾紛,創設或補充新的訴訟程序,如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官告官”訴訟制度“、官告民”訴訟制度等。
民法作為商品經濟的伴生物,自始就反映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規律一一公平的要求。那么,當今民法是怎樣從總體上體現公平原則的呢對此筆者試作如下概括
(一)在民事主體權利的確認上,強調平等原則。其具體體現為平等地被賦予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能力不僅包括享受權利的資格,還包括承擔義務的資格,這兩方面是對等的,統一于同一民事主體。民事主體被排除在享有特權的可能性之外。禁止非法剝奪和限制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地享有選擇權。即民事主體有權決定是否參與、如何參與民事活動,他人不得干預。平等地享受保護權。參加到民事活動中的民事主體,不分地區、性質和形式,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同等保護。以上民事主體平等權利的確認,實則是主體平等法律地位的確立,這為民事主體平等地介入商品經濟活動提供了前提條件。
(二)在民事主體行為的規范上,要求自愿、誠實信用和等價有償。從行為人意思來看,首先,要做到自愿,交往與否、交往的對象、方式和內容等均由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決定,他人不得強迫其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其次,要做到誠實信用,既要以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交往又要洛萬其意思表示。這在主觀上保證了交易的公平進行。從行為內容看,要求等價有償。民事主體間經濟往來應是有償的,且勞動的交換要價值相等或大致相當,任何一方不得無償調撥、占用對方財產。這在客觀上保證了交易公平。
(三)在民事歸責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失責任原則相互補充求得廣泛的公平。過錯責任原則。指個人對自己的行為除非出于故意或過失,不負賠償貴了工、這體現了懲戒過錯、保護無辜的一般公平觀。無過失責任原則。在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發展以來,由于科技的巨大進步,規模大、危險度高的產業不斷涌現。這些產業能給企業帶來巨額利潤,但同時又把危險更多地留給一了雇員和社會。根據“誰受益誰擔險”的公平觀,有必要把那些留給雇員和社會的危險在其轉化為現實責任時移轉回企業,以保護經濟上的弱者。由上不難看出,公平乃民法始終追尋并力圖最完善體現的價值目標。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經濟建設必須遵循商品經濟規律,因此上述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在我國《民法通則》也得到了肯定和體現。不過筆者以為《通則》第條將“公平’夕與其他諸如“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作為一項原則并列相提是值得商榷的。公平縣一個含義廣泛的概念,它不應是一種具體原則,而應是一個規則體—如果僅從其規范性考察的話,這種規則體的作用在于對各種社會現象包括法律所規范的社會現象進行一種廣泛的軟性調整。個別領域在體現公平時,只能按其要求制定具體的指導原則,若將公平作為一個具體原則納入規范中,那意味著限制公平的功能和其實現。在民法領域,會使其失去彌補由于法律局限或疏忽或不完善而導致法律之外尚需公平的要求的機會。因此,無論從邏輯上還是實際效果看,將“公平”納入民法條文并與其他公平的具體要求并列相提是不可取的,建議刪去“公平”二字。
二、公平原則在經濟法中的體現
十九世紀后期以來,由于科技發展月新月異,生產力進步顯著,導致了生產的社會化迅速擴展,專業分工協作日趨細密,人類的時空距離在日漸縮短,加之各地地理位置的差異、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和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使整個社會大到國與國之間,小到一國內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發展都必呈現一種開放態勢,在交流中求發展。任何一個經濟主體的發展都不能是孤立的、封閉的,一國經濟的發展既要仰賴整個世界經濟的和諧發展,又要依靠國內各經濟主體的通力協作,任何環節的失調都可能導致整個經濟運行的紊亂,從而廣泛地損害全社會的利益,最終觸傷個體利益。于是出現了社會利益至上的公平觀。然而,經濟運行是各個具體經濟主體行為構成的,而單個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在商品經濟環境中,必然體現為個體自身利益實現的最大化傾向,這是其合理心態。但問題又由此而來在個體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它往往不會去考慮全社會利益的實現,這可能導致個體利益與社會全體利益的沖突。為協調這種沖突,必然要求一種能代表社會利益且超乎具體經濟主體之上的權威力量的介入。這一角色很自然要由國家政府來擔當,因此也就構成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而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經濟關系便是現代經濟法所規范的內容?,F代社會中,商品經濟是主要的經濟形態,它的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公平。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也是以社會公平的實現為目標的。因而公平原則必然同樣在經濟法中有所體現。鑒于經濟制度的差異性和國情的不同,各國維護社會公平的手段也是有差異的且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不同,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廣度和深度也不盡一致,故而對公平原則在經濟法中的體現很難勾勒出一個具體的框框。盡管如此,其主旨卻是明確的即為各社會經濟主體提供均等的生存和發展機會,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從而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對此,我們可以從國家干預經濟的兩種方式看到。
(一)間接干預經濟生活。這主要指國家從國民經濟全局出發,根據價值規律運用價格、信貸和稅收等經濟杠桿規范化的來間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引導個體經濟行為趨于合理,進而求得全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大致平衡,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有序地運行。此類經濟規范多為選擇性規范,其目標在于使經濟主體自愿或不自愿地選擇接受規范的誘導,在經濟利益上與社會總體經濟利益的實現大致同步,由此實現社會公平。
(二)直接干預經濟生活。國家在誘導經濟主體的同時,還利用權力強行干預其行為,使之合法化。這表現為禁止壟斷原則。壟斷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中的控制力過度,以致于其僅憑控制力就能對生產、銷售、價格和技術等方面施以不正當限制,從而獲取高額利潤。這種行為既妨礙競爭,又阻礙社會進步,還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國家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反壟斷立法,對形成壟斷的企業實行反對政策,禁止壟斷的產生,瓦解產生的壟斷,求得公平的競爭環境。反不正當競爭原則。不正當競爭是指經濟主體利用各種非法手段參與市場角逐,以損害他人或國家利益使自己獲益的違法行為。壟斷既是競爭的一種結果,也是不正當競爭現象之一。此外,不正當競爭還有諸如虛假廣告、價格歧視、回扣、搭賣、假冒和“官倒”等種種表現。這些行為往往引起市場混亂,造成分配不公,進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對此,國家以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經濟法律法規來直接限制和懲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保證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每一個社會經濟生活的主體都是消費主體,消費者的利益是一切社會經濟發展的終極目的。只有廣大消費者利益的實現得到了保證,公平的體現才有現實意義。為此,國家通過直接對產品的質量、計量、標準、標志、標準價格等提出要求,進行規范,促使經濟主體生產或提供合格產品或勞務,以保護消費者利益。顯然,公平也是經濟法力圖追尋的價值目標。我國實行的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管理經濟是國家最重要的職能之一,它通過計劃的形式主要是指導性計劃自覺利用價值規律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謀求國民經濟穩定有序地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公平必然要在我國經濟法中得到充分體現。
三、比較研究
比較公平原則在民法和經濟法中的體現,我們不難發現,二者處于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中。
(一)從對立方面講。二者容含公平原則的經濟關系的性質不同。民法容含公平的經濟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經濟法容含公平的經濟關系則是在不平等主體之間即國家與具體經濟主體間在其管理國民經濟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二者認定的標準有別。民法中公平原則的認定較具體,具有普遍劃一性。只要具體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遵循了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便被認為是公平交易,實現了公平原則在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認定標準有一定的層次性。公平實現與否,不僅要看具體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是否公平,它還要從一定范圍的社會經濟全局出發,考察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有否損害該范圍內的經濟的發展。若并無損害,才能被認為是公平交易,否則,便要以服從整體利益為由,實施一定的干預行為,求得全范圍公平的實現。二者的直接目標也不同。民法中公平原則是從各具體當事人間的交往出發,求得具體主體交易的公平經濟法中,公平原則是從國民經濟全局出發,協調各主體間的行為,求得整個社會經濟穩定有序地發展,實現社會公平。二者實現公平的途徑有異。民法只通過為行為人提供一定的實現公平的前提規范來達到具體主體之間公平交易的目標,它不具體干預主體行為在經濟上的合理性經濟法則側重于對經濟主體的行為內容提出經濟上合理的要求,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規范,以社會整體利益實現為基準,評價并引導主體行為趨于合理。與民法比較而言,經濟法體現出一種積極的引導功能,并更多地是在調整中求得公平的實現。
(二)從統一方面看。最終衡量標準的統一性。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體現和經濟法中公平原則體現都是對經濟領域內的公平要求,這使得檢驗公平與否的標準都要以價值實現的平衡性為參照。只要交換的勞動價值相當,便可認定公平的完全實現。檢驗或映證公平實現的主體的一致性。無論民法還是經濟法,對公平實現與否進行評價的主體依據,都是具體的經濟主體。對此,民法的公平實現很好理解而經濟法中公平的實現則不然,它容易使人產生一種錯覺,似乎是國家與具體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才能映證公平的實現。其實,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生活時,并不介入具體的交易中,只是影響具體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選擇。因此只有通過具體經濟主體的交往,才能映證國家干預行為公平與否,這與民法中公平的實現的映證主體是一致的。公平實現的功能的相互依賴和結果的相互促進。首先,從功能上講,民法強調一種具體主體的行為準則,而經濟法則體現為在宏觀上為主體選擇合理的行為內容提供規范性引導。若要實現公平目的,二者必須相互作用。經濟法在促使主體作出了相應的合理行為內容選擇后,其合理性的實現必須仰賴行為人遵守民法為其訂立的具體規則。其次,從結果看,民法所追求的個體的公平實現是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公平的基礎和具體體現而經濟法力圖實現的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公平,又為具體主體交往的公平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保證。只有具體和整體都達到了相對一致的公平,才能稱得上公平原則在經濟領域的完全實現。因此,民法強調具體的公平與經濟法強調的整體公平是不矛盾的,統一的。
四、幾點啟示
(一)二者的差異性并不是說民法的公平原則與經濟法的公平原則會導致客觀上公平實現的障礙。因為,二者的統一性告訴我們,這種差異的存在恰恰是民法和經濟法各施其長進行互補,以達到公平原則普遍實現的目的。因此,在研究和運用這兩個法律部門時,我們應更多地注意利用它們共同保證和維護社會經濟公平。
(二)二者最終衡量標準的統一性要求我們在經濟工作中一定要遵循價值規律,自覺、充分利用這一規律為我們的經濟建設服務,實現真正的、能夠為多數人享受的社會公平。
(三)映證主體的一致性表明,我們經濟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把經濟利益公平地讓具體的社會主體享受。這樣才能激發人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最終讓人們享受更廣泛的利益。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币灿袑W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這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一)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經濟法學者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
1、經濟法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責任。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與融合,“國家之手”也開始全面介入社會生活,經濟法責任具有鮮明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經濟性是指它是國家協調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社會性是指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體現著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2、社會責任的興起促進了經濟法責任的發展。經濟法被視為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責任的發展將有助于社會責任的實現。以公司的社會責任為例來探討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至上的觀念決定了傳統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建立起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大趨勢相適應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框架。如: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實現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對那些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護和褒獎等方式來予以推進,并設計出強有力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同時,打破傳統的訴訟理念,授以非股東以訴權,從而保障社會責任的實現。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
根據經濟法的“國家三重身份論”,國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經濟管理者,還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相應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權、經濟管理權、國有資產所有權。其中的經濟管理權是產生經濟責任的重要源頭。明確規定政府經濟管理權的范圍、行使程序,承擔的相應義務是十分必要的。經濟責任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解決政府的低效率及尋租行為。而這種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可替代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經濟法的性質、價值、法治理念、調整對象等方面的不同,決定了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民事責任體系無法解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的責任問題。此外在我國,行政責任的威懾力已大大減弱,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行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責任處罰的乏力,現實迫切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規制政府的經濟行為的責任體系,這就是經濟法責任。
2、經濟法責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獨特性。具體來說:第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等基本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后果。(1)經濟制裁的方式。包括:罰款、減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如征購、征用,強制轉移使用權,如強制許可使用等。(2)經濟行為制裁。包括:強制整頓、吊銷生產許可證等。(3)經濟信譽制裁。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或限制從事某些經濟活動資格等。第二,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經濟管理行為責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責令減、免被管理主體原來規定需上交的利潤和收費;撤銷攤派;停止、糾正或撤銷錯誤或不正當干預、管理行為;限制或剝奪經濟管理權等,此外,還包括經濟制裁方式如賠償損失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一)從責任目的上來看
經濟法責任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這便使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了實質上的區別。
至于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認識。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惫P者則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的個體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安全、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產品安全、公平競爭秩序和善良風俗維護等內容。
(二)從歸責原則上來看
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公平歸責。公平歸責原則是現代立法的產物,在經濟法中廣為使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和宏觀調控中更是如此。
(三)從責任形式來看
限制或剝奪經營資格和經濟補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四)從免責條件上看
經濟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等。
四、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及局限性
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現行法律不承認公益訴訟。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法律責任的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存在局限性。屢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違法現象告訴我們:法律責任的作用是有限的,僅有懲罰是不行的。要充分認識到法律責任并不是保護法律關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經注意和認識到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度在保護經濟法律關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開始用“獎勵”與“懲罰”并舉的模式構建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
如楊紫煊教授就主張應實施獎懲制度,保護經濟法律關系,認為:“在經濟法中,國家既對懲罰又對獎勵做出了規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這是經濟法的特征之一。獎懲制度是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眲⒙『嘟淌谝仓鲝埥⒔洕申P系的保護制度,并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經濟法規定的各種獎勵措施,也是重要方法?!蓖跞d教授同樣主張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經濟法獎勵制度并舉。
五、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
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二)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機制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經濟法責任引起的訴訟一般稱為經濟公益訴訟。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客觀存在并日益嚴重,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公益訴訟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機制已是學界共識,建立獨立的經濟公益訴訟程序是必然之舉。這樣可以確保違反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國有及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
當然,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是一條基本的原則或規律,其理由是宏觀調控行為不具有適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沒有能力解決此類糾紛且此類糾紛也不適合法院來解決。
在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時,要借鑒共同訴訟和代表訴訟的理論,其有代表性的問題包括:打破原告適格理論、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費用制度、獎勵勝訴原告制度等。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鄧峰.論經濟法上的責任[J].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9).
3、邢會強.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探析[J].人大復印資料,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