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3 12:51:29
序論:在您撰寫撫恤金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法律依據】
第二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險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
第三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并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的規定辦理。?
2.基本薪資數(基數)而后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3.以上年資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資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者。?
3.于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第五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2個月基本薪資數的喪葬費。
第六條 員工于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請恤。?
第七條 自殺或其他敗德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給恤葬費。?
第八條 遺族于請領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檢附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戶籍謄本,填具申請書層轉總經理核發。?
第九條 領受撫恤金及喪葬費的遺族,以本公司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除遺囑別有指定外,其領受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項各順序內的遺族,以未出繼者為限。順序在后的遺族具領時,應提出順序在前者失權或死亡證明,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平均領受撫恤金,如有愿放棄者,須具聲明書。?
第十條 遺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恤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耳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第十一條 請恤及請領撫恤金權利的時效,自請恤或請領事由發生的次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減。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第十二條 領受撫恤金的權利及未經其遺族具領前的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工作不負責任,不依法辦事,違規審批,為違法社團注冊登記,或因對社團活動的監督不力,出現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承辦人員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投訴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紀委(電話:3213230)
1.格式 先予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申請人先行給付的內容)
1.……
2.……(寫明給付數量、金額等)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所需,裁定義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亦稱先行給付。先予執行的條件是:①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的;②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決之前采取。先予執行的范圍主要有三類:一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三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于4月1日起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職工及其(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下同)工傷保險待遇管理工作主管機關。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及其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 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按照《規定》第四章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條件、標準享受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親屬享受《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
第六條 職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十級的,企業應當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突發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職工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經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企業應當在接到工傷認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職工死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企業應當在接到工傷認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三日(工作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對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補足證明材料。在補足證明材料后三日(工作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工傷保險待遇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第八條 企業或工傷職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1.《企業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
2.《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3.《工傷證》;
4.《勞動鑒定表》;
5.工傷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以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為準)證明。
核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除提交上述證明外,必須提交工傷職工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申請書和企業同意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九條 企業或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時,必須提交下列證明:
1.《企業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
2.《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3.《工傷證》;
4.死亡證明(縣級以上醫院、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5.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證明外,還要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生存證明、無生活來源證明等。
(1)城鎮戶口的供養親屬,需要提供街道辦事處以上政府部門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2)農村戶口的供養親屬,需要提供鄉、鎮以上政府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3)生存證明,需要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以上公安部門證明;
(4)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證明;
(5)孤寡老人、孤兒,需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
(6)養子女需提供公證處證明和民政部門的證明;
(7)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勞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對本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確認其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第十條 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后,一次性領取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十一條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后,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從次月起按月給付傷殘撫恤金、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屬于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保險待遇,由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
結算辦法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制訂。
第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結算。從補足欠費次月起,恢復結算。
第十四條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給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繳納工傷保險費、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和核準工傷保險待遇,致使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未能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撫恤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家居外省市、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每年必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單位)提交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
第十八條 傷殘等級評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企業(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其工傷保險關系。
重新就業后,本人所在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恢復工傷保險關系。
第十九條 傷殘等級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親屬,其按月領取的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定期調整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傷殘等級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親屬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給付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后,是否繼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民政行政部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