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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戶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嚴密工作程序,規范辦理手續,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戶籍登記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立戶、分戶登記
(一)非農業家庭戶立、分戶
1、登記對象
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系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的公民。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戶。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2、申報材料
立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或準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等落戶業務時一同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落戶申報材料或審批機關批準落戶的《落戶通知單》或《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等,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等相應規定)、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權屬證明;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分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立、分戶地所屬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集體戶立戶
1、登記對象
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公有住房使用權),房屋供單位職工居住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每個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鄉、鎮)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條件成熟的社區居委會也可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且無處掛靠戶口公民的戶口。
2、申報材料
申請表、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賃協議。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般由單位負責人或戶口專辦員負責具體辦理。擬立戶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兒,含非婚生育和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二)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集體戶所在地或在父母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產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三)申報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應提交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父母系現役軍人的,提交軍人身份證件。父母系出國(境)人員,在國內無常住戶口的,提交中國護照。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對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可憑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2、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國外出生的提交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結婚證。
香港、澳門出生的提交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證件)及結婚證。
臺灣出生的提交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交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及結婚證。
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3、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對于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戶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本規定第二-(三)-1和2規定的情況,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證或者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沒有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的,也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在30日內通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計生辦。對于父母一方為外國人的,派出所應當協助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國簽證(未入境的除外),屬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員的,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將情況立即報所屬分區縣市局出入境部門依法處理。
(四)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新生嬰兒父親、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提交申請,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申請人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姓名(不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三、死亡人員戶口注銷
(一)注銷對象
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戶口登記機關在注銷死亡人員戶口時,須憑申請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辦理。對事實死亡,不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死亡證明,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銷。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經醫療衛生單位確認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村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死亡居民的親屬或者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提交申請。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四、非農業戶口遷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到另一方(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戶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長沙、株洲、湘潭地區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祖(外祖)父母戶口在我市,申請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5、離婚回原籍落戶: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后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請遷回原籍的。
6、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的家屬。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注銷了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10、務工人員落戶:在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人員,或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戶的。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在我市投資30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在我市創業、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愿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因畢業、肄業(退學)、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16、復員、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申請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以往因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要求登記戶口的人員。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21、購房落戶: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并實際居住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二)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于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夫妻投靠落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交在讀學校學籍證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5、離婚回原籍落戶:提交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6、收養落戶:提交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提交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8、家屬隨軍落戶: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結婚證、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10、務工人員落戶:在四區縣市落戶的,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住宅房屋購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在長沙市區落戶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參加長沙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提交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提交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納稅票據或社保憑證、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提交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畢業超過兩年的畢業生可免交就業報到證。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6、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復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轉業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提交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回原籍地的,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接受單位的,須提交單位接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口。
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無單位的,可登記在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復戶口,或因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提交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在就業地登記戶口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人員回原籍地恢復戶口的,提交當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
華僑回國定居的,提交當事人回國持用的中國護照和省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其他被批準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交當事人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照及相關批準定居、入籍的有效憑證。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其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需在本市登記戶口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關于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規定辦理。
21、購房落戶: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本規定第四-(一)-1至5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批、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6至20(14、18除外)類對象由遷入地所屬分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14、18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屬分區縣市局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21類對象由市局受理、審批(四區縣市的購房落戶由所在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其中,本規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類對象、第四-(一)-21類對象屬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四區縣市戶口遷入長沙市區以及四區縣市之間跨地區遷移除外),且不發生戶口性質變化的,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其他特殊情況的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所在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遷出及注銷登記
(一)登記對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將戶口遷往外省,或因參軍服兵役、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原因申請注銷戶口的居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遷出人或注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遷出或注銷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省內遷出由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進行系統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等人員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錄取的學生還須提交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還須提交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還須提交肄業證明材料;轉(升)學的學生還須提交轉(升)學證明材料。
3、公民參軍服兵役: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赴港、澳、臺定居: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赴港、澳定居的,還須提交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赴臺定居的,還須提交臺灣簽發的載明事由為定居的《入出境許可證》或臺灣身份證或臺灣戶籍謄本等定居(或批準、同意定居)證明。
5、失蹤人員戶口注銷:由戶主或家屬提交申請報告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遷出、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變更與更正登記
(一)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o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報材料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請表,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意見,未成年人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對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原則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經核實,屬公民個人弄虛作假,以虛假信息落戶造成出生日期等項目差錯而申請更正的,或以前更正過出生日期等項目現再次申請更正同一項目的,相關當事人須依法接受相應處罰后,方能受理其申請。
2、申報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提供的出生檔案等證明材料。
(2)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戶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留存檔案室的《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遷移異動登記冊。
(3)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其他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關原始落戶憑證。
(4)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證。
(5)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確有錯誤的,在以上證明材料缺失的情況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為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戶口簿;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骨齡鑒定等醫學鑒定結果;關聯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或父母結婚證;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兒童預防接種證明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生檔案等學習證明;檔案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退休證、社保查詢單等證明材料;族譜、社區和村委會歷屆人口普查檔案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民族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民族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民族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
(2)申請變更民族的,提交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錯誤民族信息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變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四)性別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更正、變更性別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性別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性別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以上材料缺失的,可憑醫院出生檔案、戶籍檔案、學籍檔案、獨生子女證等輔助憑證,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
(2)性別因故發生變異需要變更登記的,提交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性別的,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變更性別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身份號碼變更、更正登記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除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變更。
1、登記對象
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公民。
2、申報材料
(1)重號、錯號人員:根據部、省關于重、錯號糾錯相關文件要求辦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人員:根據市局或分區縣市局相應的審批意見辦理。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性別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六)其他輔項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血型、身高等輔項信息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結婚證、離婚證、醫學證明等憑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戶口補登
(一)登記對象
1、3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未滿3周歲的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
2、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歷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查找不到戶口信息,現申請補登戶口的人員。
3、公民或社會撫養機構依法收養的3周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無法進行恢復操作的。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憑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已滿3周歲未滿16周歲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提交出生證明材料(或公安機關、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的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在此居住的證明。
2、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或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提交記載了補登人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號碼、相片的原始憑證,例如原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如果無法提交以上原始憑證,可提交以下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常住人口登記表、原居民戶口簿(蘭、紅)、《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存根、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籍檔案、教委招生名冊等學習證明;檔案館檔案件、工作單位人事檔案、育齡婦女檔冊、退休證、社保查詢單、林權證、土地承包責任書、建房許可證、傷殘證、退伍證等能證明補登人身份的憑證。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實在此居住的證明,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及關聯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
對具有離開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長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況的補登人員,還須提供刑偵部門的指紋比對結果。
3、收養3周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公民個人收養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收養的,提交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包含證實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況及落戶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根據登記對象類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收養機構或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審批)。其中,本規定第七-(二)-2中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戶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八、戶口恢復
(一)登記對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申請人已辦理遷出業務,但在擬遷入地未落戶,現申請人要求在本市辦理恢復戶口業務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信息被刪除,需要恢復戶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或戶口登記機關因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被注銷(因死亡等原因),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遷出恢復:憑《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系統軌跡辦理遷出恢復業務。
2、刪除恢復:如系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信息被刪除,憑系統數據予以恢復;如系一人多戶工作過程中刪除的戶口,應當按照部、省關于一人多戶 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調查,如確系誤刪除,憑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及系統數據予以恢復。
3、注銷恢復: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或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取證、與當事人面見談話、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辦理注銷恢復業務。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恢復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批)。如需報湖南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處理的情況(如身份號碼空尾碼、協調其他地市等),不計入辦理時限。
九、注釋
1、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2、本規定所稱未婚證明,須由當事人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3、本規定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能確認親屬關系的,可免交證明材料。
4、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
5、本規定所稱長株潭地區,包括長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區及其所轄區縣市。
6、本規定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對于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本規定所涉及的隨遷人員(家屬)辦理落戶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按照本規定關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相關政策執行。
十、戶籍檔案資料管理
1、立戶、分戶檔案資料:擬立、分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前面明確的立、分戶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2、出生登記檔案資料: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關系鑒定書等復印件及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
3、注銷戶口檔案資料:注銷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入伍通知書》、定居證明、失蹤宣告判決書等復印件,及被注銷戶口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等。
4、遷入戶口檔案資料: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或《落戶通知單》)、《戶口遷移證》(或原戶口簿內頁)。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遷入地戶口審批機關保存前面明確的遷入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5、遷出戶口檔案資料:遷出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網上戶口遷移函》)及遷出人員的戶口簿內頁。大中專院校招生或畢業遷出的,還須保存學校錄取通知書或畢業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6、變更、更正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主項信息變更、更正登記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和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7、戶口補登、恢復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戶口補登、恢復所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8、審批中止或不予批準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中止審批或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機關進行統一保管。對于群眾要求收回的證明原件,原則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檔案的機關為群眾提供復印件,加蓋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簽章及單位公章。
上述資料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十一、附則
1、常住戶口具體登記管理工作必須由取得戶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負責承辦。
2、對于群眾申請辦理戶口業務符合政策規定,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計入辦理時限;手續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群眾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眾需補充事項。凡非申請人本人提交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核驗申請人身份證、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委托書或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確認辦理事宜。
3、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發現登記對象情況存疑、需進一步核實的(如撤銷失蹤、補登戶口人員身份存疑、婚姻狀況存疑、所交憑證真實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見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發函協查、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經查證屬實,當事人確有偽造身份、假結婚、假離婚、提交虛假證明、證件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辦理時限非當場辦結的,相關單位要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和申請人簽收手續(簽收存根或臺帳應納入戶籍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難戶口問題解決糾正機制,對于確實存在明顯錯誤但群眾確又無法提供足夠憑證材料的戶口遷移、應登未登、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歷史遺留、疑難戶口問題,要主動通過查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或戶籍檔案、走訪有關單位和相關當事人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后,據實進行解決糾正。
6、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中,涉及農業戶口遷移政策(包括農業戶口立分戶、非農業戶口轉農業戶口、農業戶口遷農業戶口),市局將結合長沙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報請市政府批準和省廳備案后實施。相關文件正式下發之前,仍按長公辦[20xx]265號、長公通[20xx]568號等現行有效文件執行。
7、本規定未明確的戶口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決定。
戶口出生登記(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于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
1、第一步,到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受理戶口窗口提交材料,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主項變更申報信息,掃描所有申報材料,打印戶口資料受理通知單交申請人,上報領導審批。
3、第三步,領導審批信息入庫后,調出被申請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4、第四步,繳銷原戶口簿、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聲明作廢),打印戶口
(來源:文章屋網 )
1、設置單位(人)向業務辦公室提出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分析報告;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協議)和業務用房平面圖;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協議;法人代表、從業人員登記表、聘用合同、體檢合格證明;法人代表、從業人員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執業護士證、退休證、失業證的原件和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設備清單、規章制度;醫療機構申請執業注冊登記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副本。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無誤且符合設置標準的醫療機構,受理其申請;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業務辦公室會同衛生監督所對申請換發證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查驗。
4、現場查驗合格的,報衛生局局長簽署初審意見。
5、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醫療機構應當在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區衛生局提出換發證申請;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二、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流程
1、醫療機構向業務辦公室提出校驗執業許可證申請,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校驗執業許可證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協議。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業務辦公室會同衛生監督所對申請校驗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查驗。
4、現場查驗合格的,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
辦理時限: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衛生局提出校驗申請;衛生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驗工作。
三、執業醫師(護士)注冊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執業注冊登記書;醫師資格證(執業護士證)原件及復印件;聘用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體檢合格證明。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初審意見。
4、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四、執業醫師(護士)變更注冊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變更注冊登記書;醫師(護士)資格證、醫師(護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原執業醫療機構解聘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聘用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擬執業醫療機構花名冊;體檢合格證明。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初審意見。
4、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五、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絡報名,打印報名申請表。
2、衛生局初審。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證(軍官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報名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證明;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報考執業醫師的考生,須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初審合格的,報市衛生局審核。
4、復審合格的,由市衛生局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核。
5、發放準考證。
辦理時限:依據市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委員會具體規定。
六、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絡報名,打印報名申請表。
2、衛生局初審。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報名申請表;報考中級的考生,須提交醫師資格證或初級(師)職稱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報考初級(士)的考生,須提交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初級(士)晉升初級(師)的考生,須提交初級(士)職稱證。
3、初審合格的,報市衛生局審核。
4、復審合格的,由市衛生局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核。
為進一步做好工人單調進京工作,解決職工的家庭生活困難,現將辦理工人單調進京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子女來京工作
(一)辦理條件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申請人),其子女為外地在職工人,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辦理一子女調京工作:
1、申請人在京無子女;
2、申請人50歲以上,患嚴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嚴重疾??;
3、申請人50歲以上,患嚴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歲以下。
(二)申報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無單位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勞動科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單位、街道受理申請后初審材料,經確認符合條件的,由單位或街道提出書面申請,連同相應證明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中央部、委、辦人勞司,市屬局、總公司勞資處,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主管部門審核材料,確認符合條件簽批意見后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通知申請人。
(三)所需材料
申請人和申報單位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請調動工作登記表》(一式三份);《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申報單位書面申請;申請人書面申請;調京人與在京接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或事業單位出具的接收函;調京人婚姻狀況證明(證書);調京人檔案;調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戶口(原件和復印件)。
2、有關調京理由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戶口(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無子女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子女由區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合同醫院)出具的患嚴重疾病的證明及病歷(復印件)。
3、其它材料:
隨遷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證和準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親子鑒定證書;隨遷16周歲以上子女的在校證明;隨遷配偶的無業證明;隨調配偶的《申請調動工作登記表》(一式三份)和與在京接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或事業單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審批時限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受理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調配偶來京工作
(一)辦理條件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不在中央單位工作的居民(申請人),其配偶為外地在職工人,且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辦理配偶調京工作:
1、申請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請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歲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歲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請人為女方,配偶在津滬,分居5年以上;
5、申請人為國家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且參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請人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申報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申請(無單位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勞動科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單位、街道受理申請后初審材料,確認符合條件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市屬局、總公司勞資處,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主管部門審核材料,確認符合條件簽批意見后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通知申請人。
(三)所需材料
申請人和申報單位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請調動工作登記表》(一式三份);《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申報單位書面申請;申請人書面申請;調京人與在京接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或事業單位出具的接收函;調京人檔案;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戶口(原件和復印件)。
2、有關調京理由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戶口(原件和復印件);與調京人的結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雙方婚史狀況證明(證書);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戶口(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合同醫院)和所在單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證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和任職手續(原件和復印件)。
3、其它材料:
隨遷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證和準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親子鑒定證書;隨遷16周歲以上子女的在校證明;
(四)審批時限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受理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申報、審批責任
1、申請人和申報單位必須如實提交申報材料,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者審批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取消申請資格,或提請有關部門依紀律、法律追究責任。
2、審批部門按規定的條件、時限進行審批,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渠道。對違反規定的條件、時限審批的工作人員由審批機關依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1、申請調動工作登記表(表樣)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表樣)
一、重要意義
殘疾人是眾所周知的弱勢群體,是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重點人群。近年來,我區殘疾人保障與服務水平有明顯提升,但還存在著體系不完備、覆蓋面過窄、保障力度不大等問題,在有效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特殊困難方面還有待于加強。因此,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是加快推進“兩個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踐區委“以新型城市化為引領,建設繁榮文明首善之區”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清形勢,精心組織,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讓更多的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推動我區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
二、指導原則
堅持協調發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結合的原則,構建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體系,做到?;尽V覆蓋、多層次、可持續。
堅持重點突出,按照需求與實際相比較的原則,妥善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問題。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重點關注殘疾人群體中最弱勢、最貧困、最需要扶助的群體。
堅持合力推動,按照責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
堅持分步實施,按照以點帶面和共享繁榮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實施,在一定時期內,使全區廣大殘疾人共享繁榮文明和諧成果。
三、實施項目
(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
1.申請條件
在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發放標準
(1)貧困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對貧困輕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給予100元。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民委員會登記、初審。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初步確定補貼對象,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貼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匯總表》,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有關部門要對領取生活補貼的對象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進行審核,并隨著低保對象的調整而調整,每年年初由區殘聯按核定的救助人數和標準確定補貼方案。區財政對該補貼實行專項管理,其中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實行市、區財政分別負擔,差額部分由區財政負擔;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輕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按季發放到殘疾人個人賬戶。
(二)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屬于一戶多殘(指家庭殘疾成員2人及以上且必須在同一戶口內)、單親(指父或母一方獨自帶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為殘疾人)、孤殘(指失去父母且無子女的殘疾人)的殘疾人家庭。
2.發放標準
每年每戶發放扶助金1000元(以戶口本為單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戶多殘又是單親的殘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項,不重復享受)。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以戶為單位,由申請人攜帶戶口本索引頁、殘疾成員本人頁、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家委會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認真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發放匯總表》,連同審批表及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4.管理發放
扶助金由區殘聯按期撥付街道辦事處,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到個人賬戶。此扶助金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三)殘疾兒童康復補貼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并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0-6周歲腦癱、智力、孤獨癥和聽力殘疾兒童。
2.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每人每月給予500元康復補貼。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帶殘疾兒童的殘疾人證、戶口本、在訓期間交納的康復訓練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在訓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殘疾兒童康復補貼審批表》一式二份。社區居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其它材料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簽署審核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上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補貼資金由區殘聯按季度發放到監護人賬戶。此補貼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四)報銷評殘鑒定費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在區殘聯申請,經指定醫院評定合格,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并領取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報銷標準
每人報銷評殘鑒定費(不含檢查費)標準不超過市殘聯統一規定的40元。
3.報銷程序
申請人在殘疾人證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評殘鑒定費單據原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殘聯簽字報銷評殘鑒定費。
(五)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租賃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產的肢體和聽力殘疾人;改造內容與殘疾狀況實際需求相符合。
2.改造內容
(1)家庭衛生間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衛生間安裝活動座椅(浴凳);
(3)安裝扶手;
(4)安裝閃光門鈴(僅限聽力殘疾人)。
3.改造標準
根據殘疾人需求項目不同,按基本型測算,每戶改造標準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區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審批表》,殘疾人或監護人簽字,由社區居委會上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后,報區殘聯審批。
(2)區殘聯根據上報情況及時進行匯總,測算設施及施工費用,做好經費預算。協調財政部門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位,為改造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3)履行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區財政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保障職能,將殘疾人保障與服務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區殘聯、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切實讓殘疾人知曉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認真把握標準,嚴格審批程序,真正使殘疾人得到實惠。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資金的管理力度,切實做到??顚S?。要建立立卷歸檔制度,做好有關資料的保存。對經費使用不當、弄虛作假和未能落實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的,應予追回。
一、重要意義
殘疾人是眾所周知的弱勢群體,是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重點人群。近年來,我區殘疾人保障與服務水平有明顯提升,但還存在著體系不完備、覆蓋面過窄、保障力度不大等問題,在有效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特殊困難方面還有待于加強。因此,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是加快推進“兩個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踐區委“以新型城市化為引領,建設繁榮文明首善之區”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清形勢,精心組織,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讓更多的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推動我區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
二、指導原則
堅持協調發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結合的原則,構建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體系,做到?;?、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
堅持重點突出,按照需求與實際相比較的原則,妥善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問題。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重點關注殘疾人群體中最弱勢、最貧困、最需要扶助的群體。
堅持合力推動,按照責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
堅持分步實施,按照以點帶面和共享繁榮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實施,在一定時期內,使全區廣大殘疾人共享繁榮文明和諧成果。
三、實施項目
(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
1.申請條件
在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發放標準
(1)貧困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對貧困輕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給予100元。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民委員會登記、初審。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初步確定補貼對象,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貼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匯總表》,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有關部門要對領取生活補貼的對象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進行審核,并隨著低保對象的調整而調整,每年年初由區殘聯按核定的救助人數和標準確定補貼方案。區財政對該補貼實行專項管理,其中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實行市、區財政分別負擔,差額部分由區財政負擔;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輕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按季發放到殘疾人個人賬戶。
(二)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屬于一戶多殘(指家庭殘疾成員2人及以上且必須在同一戶口內)、單親(指父或母一方獨自帶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為殘疾人)、孤殘(指失去父母且無子女的殘疾人)的殘疾人家庭。
2.發放標準
每年每戶發放扶助金1000元(以戶口本為單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戶多殘又是單親的殘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項,不重復享受)。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以戶為單位,由申請人攜帶戶口本索引頁、殘疾成員本人頁、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家委會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認真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發放匯總表》,連同審批表及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4.管理發放
扶助金由區殘聯按期撥付街道辦事處,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到個人賬戶。此扶助金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三)殘疾兒童康復補貼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并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0-6周歲腦癱、智力、孤獨癥和聽力殘疾兒童。
2.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每人每月給予500元康復補貼。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帶殘疾兒童的殘疾人證、戶口本、在訓期間交納的康復訓練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在訓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殘疾兒童康復補貼審批表》一式二份。社區居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其它材料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簽署審核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上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補貼資金由區殘聯按季度發放到監護人賬戶。此補貼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四)報銷評殘鑒定費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在區殘聯申請,經指定醫院評定合格,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并領取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報銷標準
每人報銷評殘鑒定費(不含檢查費)標準不超過市殘聯統一規定的40元。
3.報銷程序
申請人在殘疾人證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評殘鑒定費單據原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殘聯簽字報銷評殘鑒定費。
(五)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租賃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產的肢體和聽力殘疾人;改造內容與殘疾狀況實際需求相符合。
2.改造內容
(1)家庭衛生間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衛生間安裝活動座椅(浴凳);
(3)安裝扶手;
(4)安裝閃光門鈴(僅限聽力殘疾人)。
3.改造標準
根據殘疾人需求項目不同,按基本型測算,每戶改造標準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區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審批表》,殘疾人或監護人簽字,由社區居委會上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后,報區殘聯審批。
(2)區殘聯根據上報情況及時進行匯總,測算設施及施工費用,做好經費預算。協調財政部門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位,為改造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3)履行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區財政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保障職能,將殘疾人保障與服務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區殘聯、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切實讓殘疾人知曉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認真把握標準,嚴格審批程序,真正使殘疾人得到實惠。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資金的管理力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要建立立卷歸檔制度,做好有關資料的保存。對經費使用不當、弄虛作假和未能落實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的,應予追回。
1、辦身份證需要攜帶:居民戶口簿、本人兩張彩色寸頭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
2、辦身份證需要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后,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