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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道路運輸許可證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二、許可事項及審批、服務內容
許可名稱: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
審批、服務內容:一年內需多次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須以年度計劃的形式向廢物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轉移。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在有效期限內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可不再審批。
三、許可條件
1、接受單位具備與接受目的相符的設施、工藝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設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2、接受單位具有相應的二次污染防治設施、工藝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設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3、接受單位具備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且擬接受廢物的種類、數量均在許可證核定范圍內;
4、運輸單位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
5、擬轉移廢物在本省尚未具備無害化處置能力。
6、經廢物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四、需提交的資料
(一)初次申請
(1)《浙江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申請書》一式五份,手工填寫件不予受理(下載網址:“浙江省環保局門戶網站”“網上辦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申請書封面及各表均需加蓋相應單位的公章;
(2)各類有效期限內的執照(正本)、證書(正本)或協議的復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①移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②運輸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③接受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④運輸單位的運輸資質證明材料,其中通過公路運輸的,需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⑤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⑥接受單位的建設項目環??⒐を炇张鷱停?/p>
⑦移出、運輸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廢物運輸和委托處理處置合同或協議;
⑧申請書中移出、運輸或接受單位信息由法定代表代以外的人簽字確認的,需提交相應的法人授權證明或委托書;
(3)照片(膠卷或數碼照片沖洗或打印件,復印件不予受理)
①擬轉移廢物照片(每種廢物各一張)
②包裝物(容器)的照片(每種各一張)
③運輸工具(車、船)照片(若擬轉移廢物采用多種不同運輸工具的,則每種各一張)
(二)重新申請
發生以下情況的,需要按初次申請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
2、行政許可有效期內,擬轉移廢物種類或實際轉移數量超過申請書中的核準范圍,或接受單位發生改變(單位名稱發生變更除外)。
五、許可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合法性的審查,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2、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二)許可審查
1、經辦部門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并根據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復函意見提出許可決定的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三)告知程序
審查發現許可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許可收費情況
無許可收費
七、辦理結果和公開的方式
(一)辦理結果由經辦部門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請人簽收。
(二)項目辦理情況在浙江省環保局門戶網站公布。
八、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聯系電話、監督電話、傳真
(一)責任部門、責任人
1、受理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2、審查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3、主持聽證部門及責任人:
(二)聯系電話、傳真
1、咨詢聯系電話:
第二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道路運輸業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業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第三條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道路運輸業:
(一)采用中外合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二)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三)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本條第(三)項所列道路運輸業務對外開放時間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四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道路運輸企業的合同和章程應當經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六條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二)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四)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規模、期限等;
(二)項目建議書;
(三)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資信證明;
(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
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立項批件復印件;
(五)資信證明。
第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收到批件后,應當在30日內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對上述材料初審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立項批件和批準證書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申請人收到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批件、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其他相關的申請材料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后18個月內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立項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于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十七條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商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后批復。
姓名:
填空題
選擇題
判斷題
簡答題
案例題
總分
一、
填空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計10分)
1、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至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
監督檢查
時,應當有
2
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
當事人
出示執法證件。
6、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9、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二、選擇題(不定項選擇,共30小題,每小題2分,共計60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由(C)頒發。
A、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B、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C、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D、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B、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C、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D、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時限從(D)起算。
A、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
C、收到申請書之日
D、受理申請之日
4、在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受理環節做法正確的是(BD
)。
A、申請事項無需獲取許可的,當即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
B、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范圍的,即時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
C、申請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讓申請人拿回去更正,當場更正無效
D、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五日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下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上崗資格證(ABC)。
A、駕駛人員
B、裝卸管理人員
C、押運人員
D、后勤保障人員
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調整的客運經營包括
(BC)。
A、出租客運
B、包車客運
C、旅游客運
D、公交客運
7、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裝機動車
B、改變車身顏色
C、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D、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8、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初次實施違法行為的處以(
C
)。
A、責令改正,處500元的罰款
B、責令改正,處1000元的罰款
C、責令改正,處1500元的罰款
D、責令改正,處2000元的罰款
9、運政執法中(
D
)情況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暫扣車輛。
A、擅自改裝營運車輛的
B、從業人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
C、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線路行駛或者不按核定站點??可舷侣每偷?/p>
D、車輛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
10、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首次被查處的,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
B
)萬元罰款。
A、3
B、4
C、5
D、6
11、在實施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中遇有重大利益關系人的應履行(
ABC
)義務。
A、通知利害關系人
B、告知申請人
C、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D、舉辦論證會
12、道路貨物運輸包括(ABC
)。
A、道路普通貨運
B、道路貨物專用運輸
C、道路大型物件運輸
D、道路貨物班線運輸
13、下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是(
C
)。
A、當事人陳述
B、鑒定結論
C、事后執法人員補做,當事人補簽的勘驗筆錄
D、村委會證明信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貨運(
D
)實行年審制度。
A、《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B、《道路運輸證》
C、《從業資格證》
D、營運車輛
15客運站經營者應嚴禁(
AD
)的車輛出站。
A、
超載車輛
B、無經營許可證件
C、未經年審
D、未經安全檢查
16、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
AC
)等情況發生。
A、脫落
B、丟失
C、揚撒
D、損耗
17、確認擅自從事客貨運輸行為的關鍵事實(
AD
)。
A、該車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B、該車無《道路運輸證》
C、從事客貨運輸活動
D、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活動
18、客運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的下列哪些行為違反運管規定(
ABD
)。
A、強迫旅客乘車
B、敲詐旅客
C、在車上兜售小商品
D、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19、下列哪種情形可認定為一人執法(ABCD
)。
A、現場筆錄中顯示的兩名執法人員一人未獲取執法證件
B、決定書執法人員簽名處,一人代另一人簽名
C、一人詢問當事人,兩人在筆錄上簽名
D、《詢問筆錄》中詢問人簽名時,一人只簽上姓
20、證明效力(BCD)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A、單位證明
B、鑒定結論
C、勘驗筆錄
D、檔案材料
2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ABC
)。
A、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B、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C、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D、對公民個人財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2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列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
AB
)。
A、暫扣車輛
B、強制卸貨
C、暫扣道路運輸證
D、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3、代履行可由(
AC
)代履行。
A、行政機關
B、當事人
C、當事人委托第三人
D、行政機關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24、情況緊急,當場實施道路運輸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
C
)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A、八
B、十二
C、二十四
D、四十八
25、依照強制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扣押車輛的期限不得超過(C
)日;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
A、10
B、20
C、30
D、40
26、當事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服,有權依法通過(
BD
)進行裁決。
A、申請行政仲裁
B、申請行政復議
C、提起行政仲裁
D、提起行政訴訟
2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采取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AB)。
A、依據
B、救濟途徑
C、舉報電話
D、投訴地點
28、制定行政強制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
AB
)。
A、設定
B、實施
C、落實
D、完善
2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采取暫扣車輛的強制措施,必須同時符合(AC
)的條件。
A、沒有車輛營運證的
B、沒有車輛行駛證的
C、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運營證件證明的
D、沒有從業資格證的
30、按強制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出解除扣押車輛的決定的是(
ABCD
)。
A、扣押的車輛與違法行為無關
B、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扣押
C、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D、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判斷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計20分)
1、
從事客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
要求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
2、道路運輸許可決定書加蓋機構審批專用印章。(√
)
3、當場做出道路運輸許可決定的,也應出具受理通知書。(
)
4、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被處罰主體是駕駛員。(
)
5、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被處罰主體是駕駛員。(
)
6、《現場筆錄》也可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制作。(
)
7、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
8、強制法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執行。(√
)
9、暫扣車輛決定書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
)
10、暫扣車輛時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要在現場筆錄中注明,當事人未提陳述申辯意見。(√
)
1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授權執法主體做出處罰決定,告知的復議機關是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2、制作《詢問筆錄》時詢問應個別進行,不得同時詢問兩人。(√)
13、運政執法人員必要時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
14、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可以在法律責任下限以下確定處罰結果。(
√
)
16、運政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當事人必須簽字確認。(
)
17、同一案件中證據登記保存中的被取證人與被處罰人必須是同一人。(
)
18、《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擬給予罰款的可不寫明具體罰款數額。(
)
19、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和夜間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
20、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四、簡答題(共5小題,每小題6分,共計30分)
1、簡述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的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視為無客運經營許可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3、簡述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4、
簡述哪些道路運輸許可事項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
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5、
簡述從輕處罰如何執行?
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內容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定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五、案例題(共2小題,每小題20分,共計40分)
(一)案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例行執法檢查中,發現張某駕駛貨車從事營運性運輸活動,檢查過程中張某稱:該車營運證拿公司年審后,忘帶了。張某出示該車行駛證和剛做的二級維護檢測單,能夠證明該車有營運證。執法人員未理睬張某的陳述意見,填好《暫扣憑證》交張某簽字,張某說憑啥扣車,執法人員說:少廢話,讓你干啥,你就干啥。隨即將車扣押,24小時后張某攜帶該車營運證接受處理,交完罰款后,執法人員讓其直接將車開走。
請回答:1、分析本案該不該扣車;
2、本案扣車行為有哪些違反程序的地方;
3、本案除《暫扣憑證》外,至少還應使用哪些行政強制措施文書。
(二)
案情:A貨運公司職工王某駕駛營運車為公司運貨時,被以“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為名,處以:責令立即改正,罰款2000元。王某不服提出復議申請,稱:我只拉了多半車貨,不存在脫落、揚撒問題。
請回答:1、析該案應圍繞哪些事實調查取證;
九江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出租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部《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和《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轎車、九座以下小型客車,按照用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車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客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客運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是市、縣(市、區、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城建、工商、財稅、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群眾有權向交通、物價主管機關或交通運管、物價檢查部門舉報或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運管部門對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調控運力投放,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業申請、停業審批。對符合開業標準及具備營運條件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和《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
(三)維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正常秩序,對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點等出租汽車站點和出租車經營者進行管理,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四)根據當地出租汽車運力發展的要求和規定,依照先審批、后購置的原則,辦理新增出租汽車手續。
(五)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買受和公開拍賣,買受和拍賣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設施建設,買受的拍賣辦法另行規定?!冻鲎馄嚱洜I權證》是政府核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和經營范圍的資格證明。(六)協同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和辦法,安裝計價器。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的交通安全和創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條 運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潔奉公,秉公辦事。運管人員違反本辦法,經營者和群眾有權向交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三章 經營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申請個人是國家政策允許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員。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并具備營運條件的車輛、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并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固定停車場地。屬租賃、借用停車場地的,應提供租賃、借用場地合同或協議。每輛車停車面積不得小于車輛投影面積的1.5倍。
(四)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執照和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發給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經營業戶應有相應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備安全、機務、業務、質量等崗位管理人員。
第九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業戶及其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方可經營出租汽車客運。
第十條 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持申請書、主管部門批文(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填寫開業申請表,報所在地運管部門審核。運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及必需的文書證明資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購車審批手續,方可購車;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說明情況,作出答復。
(二)持運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并在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手續。
(三)持上述證照在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后,領取《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時(包括經營單位內部車輛易主),須在變更前15天內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歇業的,須提前30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以及未使用票據,結清稅費,經批準后方可歇業。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在營運期間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符合綜合性能檢測標準,并備有以下安全、服務設施:
(一)車門上噴有所屬企業或代管單位名稱。
(二)車頂上裝有出租車標志燈
(三)車內裝有準確有效的里程計價器和待租顯示器。
(四)車內裝有安全隔離護網,前排座位備有安全帶。
(五)車內醒目處張貼明碼標價表。
(六)車上配有有效滅火器。
(七)車身兩側部位噴有明顯、清晰的監督舉報電話號碼。不得在出租汽車上張貼廣告
(八)出租車內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衛生清潔無異味,后備箱內無雜物。
(九)車身外觀良好,無臟物,無嚴重銹斑和脫漆;前后牌照整潔、清晰;門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齊全明凈。
第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等證件;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講普通話,使用文明用語(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態度和藹、微笑服務。重點旅游區的經營者還應會用簡單的日常外語會話。
(三)出租車駕駛員要了解本地區的地理環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線;熟知本地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運輸方式售票點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賓館及其它知名度較高的旅館、飯店、招待所、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黨政機關辦公地點,熟知本地名勝古跡、風景區等旅游景點。
(四)出租車駕駛員在空車時必須顯示空車待客標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設有禁停標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載;乘客電話約車時要迅速答復,對乘客一視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載乘客。
(五)乘客上車時,駕駛員應主動開啟車門,幫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攜帶物品不得超過車內及行李箱的容積;要準確、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關問題,做到有問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帶,檢查車門是否關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開車時,應先啟動里程計價器,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確需繞道行駛,應主動向乘客說明情況;應根據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設備;必須按里程計價顯示的車費數額收費,并給乘客有效的票據,嚴禁多收車費和索取禮品、小費。
(七)出租車在營運途中,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八)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不得向乘客套換和索要外幣;不得敲詐勒索、刁難和中途甩客;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本單位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九)出租車在營運途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向乘客說明情況,及時檢修,如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應請乘客改乘其它車輛,小收或免收車費。
(十)出租車在營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按規定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受傷者,并立即報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險等有關部門,以便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停車站點及其它公共場所秩序,服從管理人員調度,按序出車,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強運。
(十二)應乘客要求,出租車超過經營區域運行的,駕駛員必須到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開出行車路單,登記乘客身份,以確保駕駛員、乘客和車輛安全。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接受運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按時填報行業報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搞好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
(三)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戰備、搶險救災、春運和外事等各項應急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收費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后實行。運管部門應在主要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告示牌。
第十七條 運管部門應在乘客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實行現場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進行教育處理;對模范遵守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 應有3人以上,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志,文明執勤,持證檢查,依法辦事,禮貌待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運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購車人事后要求辦證經營出租車業務的,符合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處罰后予以辦證;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并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出租汽車在運行中未帶《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可處以100--3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放置出租汽車頂燈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或未張貼明碼標價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車身兩側未按規定標明單位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的,扣留《道路運輸證》,責令限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佩戴《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未經上崗培訓,無《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其培訓后上崗,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出租汽車未安裝計價器或擅自拆除計價器的,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已損壞或超過有效期未鑒定的計價器,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八)對不啟用計價器的,乘客有權拒付運費,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3天,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九)不按規定收取運費或利用計價器作敝多收運費的,多收部分退還乘客,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罰款300-500元。
(十)顯示空車待租后,無故拒載乘客、挑客的,處以100元至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車輛運行。
(十一)對未經運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區域營運的出租汽車,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十二)對使用其它票據代替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使用廢票、假票的,收繳其票據,并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繳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應在接到運管部門通知之日起3天內到運管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無故不到者,除按規定對違章經營者進行處理外,并對經營業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廿二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一年內記載4次違章處罰的,年度審驗時,扣留《道路運輸證》七天;一年內記載6次違章處罰的,繳銷其《道路運輸證》,取消營運資格。經營單位一年內受4次以上警告處罰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受6次以上警告處罰的,繳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運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四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并做到處罰決定和收罰沒款相分離。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辦法罰則的依據是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上述規定修改后,本罰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廿六條 本辦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廿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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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職權范圍,辦理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
(二)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本機構受理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構申請;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一次告知”,“兩次受理”。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法定條件無關的其他材料。
(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應當及時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見,并負責制作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核查意見書。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聽證程序規定組織聽證。
(七)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制作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符合申請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公開,建立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公眾有權查閱。
(九)依法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被許可人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二、道路運輸行政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持執法證上崗,按照檢查程序,文明執法。
(二)檢查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應當進行調查,查清違法事實,收集有關證據,制作《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現場筆錄》,出具《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現場需要滯留車輛營運證或營運標志的,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登記、移送,任何個人不得自行保管。
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在出具《交通行政強制告知書》的同時,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單》。對暫扣車輛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如遇違法經營當事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三)實施上戶行政檢查,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實施上戶行政檢查,應當事先向被檢查單位發出《交通行政檢查告知書》,告知檢查的時間和檢查的內容。
2、上戶檢查時,可以向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3、上戶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經營行為需要其限期整改的,應當開具《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見格式文本一),并對其整改情況加強監督。
4、上戶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經營行為需要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道路運輸違法案件處理移送單》(見格式文本二),有關材料應當移送稽查部門。
5、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
(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適當。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正常技術狀況和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等經營活動。
拖拉機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質監、農機、安監、稅務、價格、環保、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自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向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權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和范圍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專業人員、管理制度、環境保護措施等條件。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執行。禁止使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內的場地、房屋作為機動車維修作業場所。
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維修作業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三)有關崗位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名冊;
(四)維修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五)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環境保護措施文本及其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還應當提交專用維修車間、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文本。
在設區的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許可主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四)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對屬于連鎖經營的,應當準予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
第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維修經營范圍、作業場所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停業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標明經營范圍等內容的標志牌,并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電話。
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占道經營,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有關維修人員、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等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統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聘用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機動車維修技術標準,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尚未制定標準的,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十三條維修機動車實行機動車維修記錄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承修的機動車應當進行修前診斷、確定故障,制定維護和修理方案,所診斷的故障、維護和修理方案、維修項目等內容應當填寫機動車維修記錄。
機動車維修記錄格式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托修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為托修人指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或者裝配機動車有關設備。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人應當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依法訂立機動車維修合同。當事人簽訂書面維修合同的,可以參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推薦的示范文本。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確需增加維修項目、擴大維修范圍的,應當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規定訂立維修補充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托修人責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權利條款的,該條款無效。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費用由材料費、工時費、加工費、維修診斷費和檢測費等組成,結算時應當分項計算。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維修費用,不得超過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診斷、加工、檢測費用以及材料費用。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潤料等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無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偽劣零配件維修機動車。托修人支付費用更換配件,要求取回舊配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
使用舊配件或者修復配件維修機動車的,該配件應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應當征得托修人書面同意。
托修人自備配件,應當提供配件合格證明,并在機動車維修合同或者結算清單中記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安裝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維修配件時,應當查驗配件合格證明;無合格證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二萬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單方承諾或者與托修人協商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本條規定的行駛里程或者日期指標。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以行駛里程或者日期指標先達到者為準。
第十九條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者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修理,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所維修的機動車的排氣、噪聲污染等車輛技術性能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體系,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檢測儀器并進行檢測。
涉及排氣、噪聲污染等維修內容的機動車修竣后,其排氣、噪聲污染等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依法建立竣工質量檢驗制度。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由質量檢驗人員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出廠。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非法使用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人出具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記錄和維修發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承擔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檢測范圍,使用合格的檢測設備,依據標準進行檢測,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維修檔案。維修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及結算清單等。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機動車維修統計數據,供公眾查閱和使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違法維修行為進行查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投訴舉報制度,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維修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維修行為有關的臺帳、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維修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證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不得泄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監督機動車維修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信用考核,建立誠信檔案。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維修費用、維修質量、信用狀況等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和機動車維修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公正執法、熱情服務,公開辦事制度,公示執法主體、依據、程序、結果等,簡化辦事手續。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未經許可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暫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三個月以下。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維修作業場所、從業人員、設備設施不符合開業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同時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者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公示經營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未按照規定制作、出具機動車維修記錄或者結算清單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暫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一個月以下:
(一)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機動車維修的;
(二)未經核準變更作業場所的;
(三)虛報機動車維修項目、維修工時、診斷、加工、檢測費用以及材料費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維修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或者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有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第四條中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十八條中對外貿易經濟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九條第(二)項,將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五、在第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資審批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2019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貿部根據2019年1月11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道路運輸業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業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第三條 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道路運輸業:
(一)采用中外合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二)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三)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本條第(三)項所列道路運輸業務對外開放時間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四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道路運輸企業的合同和章程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六條 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二)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四)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規模、期限等;
(二)項目建議書;
(三)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資信證明;
(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
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立項批件復印件;
(五)資信證明。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收到批件后,應當在30日內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立項批件和批準證書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收到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批件、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其他相關的申請材料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后18個月內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立項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19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于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歇業或終止,應當及時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以及海外華僑在中國內地投資道路運輸業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