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3 20:54:40
序論:在您撰寫企業扶貧方案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圍繞實現全市“十二五”工業發展目標,以落實國家和省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為核心,以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為主線,以“服務企業、助力成長”為主題,進一步完善創業孵化、培訓輔導、組織網絡、投融資服務等四大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幫助中小企業轉變發展觀念和發展方式,全面提升中小企業內在品質和市場競爭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服務中小企業的良好氛圍,為實現全市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建設開放繁榮秀美幸福新作出應有貢獻。
(二)工作目標。通過開展全市中小企業品質和服務提升年活動,力爭實現以下目標: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28戶以上,孵化催生900家以上小微企業,新增從業人員5.5萬人以上,完成1—2個中小企業窗口服務平臺建設,認定1—2個左右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建設1—2個左右小微企業創業園,培訓企業高管100人次以上,幫助企業融資50億元以上。
二、主要內容、要求及責任分工
堅持把開展中小企業品質和服務提升年活動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結合起來,與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結合起來,與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服務能力建設結合起來,切實提高服務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著力開展好以下各項服務:
(一)政策落地服務。一是抓好政策宣傳。對近年來國家和省、市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全面梳理,通過新聞媒體宣傳、現場宣講、網絡在線解讀等方式,開展全方位的政策宣傳活動,做到政策宣傳全覆蓋;組織專家團隊深入集群和園區,提供現場政策咨詢宣講服務;各縣(市、區)要因地制宜開展政策咨詢服務,促進各項政策落到實處(中小企業服務科負責,綜合科配合)。二是抓好政策落實。爭取領導重視,協調各有關部門,推動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出臺和貫徹落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已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中小企業服務科負責)。三是開展企業減負維權行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推動解決中小企業反映較為集中的亂收費、亂攤派、索要贊助等問題,進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費,簡化審批程序(行政服務科負責)。
(二)創業孵化服務。一是認真抓好小微企業創業園的建設工作,以推動全民創業、增加企業數量為目標,以孵化培育科技型、創業型、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為重點,積極打造一批總部結算類、產業配套類、創新創意類的小微企業創業園。不斷創新創業園的管理模式,用好用足國家、省、市政府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聯合國土、人保、稅務、金融辦等部門,有效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小微型企業服務,最大程度促進企業孵化,最大限度支持企業成長(非公有制經濟科負責)。二是在全市篩選15家左右發展潛力大、團隊素質好、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推薦納入省級成長型中小企業庫,集中政策資金、融資擔保、培訓輔導、股權投資等多種服務手段,實施政策聚焦,支持其提升實力,壯大規模(中小企業服務科負責)。三是加快服務平臺網絡項目建設,建立市級窗口服務平臺及縣、區產業集群窗口服務平臺。通過網上平臺與網下服務大廳相結合,虛擬窗口與實體窗口相對接的方式,帶動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廣泛參與,共同構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一點呼叫、靈活轉接、就近服務的協同服務機制,形成信息暢通、功能完善、具有較強社會影響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網絡。同時全面加快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加大公共服務資源整合力度,加強服務機構的合作與交流,進一步提升其服務中小企業的整體能力和水平(中小企業服務科負責)。
(三)投資融資服務。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為重點,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有效整合金融、擔保、風險投資等投融資機構以及信用評級、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優質服務資源,通過網絡直通車平臺與網下實體平臺相結合,爭取建立“一站式”企業融資綜合服務“超市”。進一步加強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推動各地建立以政府出資為主導的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效降低小微型企業融資成本。不斷創新擔保品種,積極開展技術改造、設備租賃等新型擔保業務;積極推進政銀企合作,爭取每季度開展一次銀企對接活動;拓展“四位一體”融資模式,開展銀園保業務。開展重點產業集群融資服務,爭取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的支持,在我市設立電子信息產業特色銀行,配套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機構,建立信用示范區,開展小額無抵押擔保。通過財政資金的引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產品的發行。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努力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擴大直接融資規模,暢通中小企業各種融資渠道(中小企業服務科負責)。
(四)培訓輔導服務。一是積極籌建創業大學,利用各類公益性培訓平臺,進一步延伸培訓鏈條,年內培訓100名以上高層管理人員。全面提升中小企業管理理念和經營管理水平(市中小企業協會負責)。二是繼續開展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深造培訓工作,重點做好擬上市企業總裁高級研修班、非公經濟MBA總裁班、融資性擔保與戰略資本運作總裁高管研修班和旅游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工商業管理高級研修班等四個高層培訓班送培工作(中小企業服務科、工業園區科、非公有制經濟科負責)。三是根據國家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的部署,全面深入推進企業管理診斷咨詢工作。積極開展公益性咨詢輔導活動,同時鼓勵企業引進專業咨詢機構,運用現代管理理念、知識和技能,從發展戰略、團隊建設、現場管理、品牌營銷等方面提升企業內在素質,提高創業成功率。積極探索通過培訓促咨詢,通過咨詢帶投資,通過投資上水平的成長路徑(中小企業服務科負責)。
(五)市場開拓服務。依托省、市網絡服務平臺,加強對外合作,發展電子商務,引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擴大網絡銷售渠道。積極推進市內園區開展供應鏈合作,不定期舉辦小型多樣的企業上下游對接服務活動,解決企業產品本地銷售的問題。鼓勵市內中小企業參加中國中小企業博覽會等各類展覽展銷會,借助展銷會舉辦特色產品推介活動。進一步穩定國際市場,發揮中小企業協會的作用,加強同國外境外省內省外協會、商會的聯系和溝通,組織中小企業走出去、引進來,拓展市場,擴大交流與合作(中小企業服務科、工業園區科負責)。
(六)輿論宣傳服務。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升全社會對中小企業的認識,形成扶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共識,提振中小企業信心,擴大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的社會影響。配合電視臺等媒體開展中小企業專題報道,宣傳中小企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當地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配合開展服務年活動的相關宣傳;發揮《工業》作用,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和服務年活動開展情況(綜合科負責,中小企業服務科配合)。
三、方法步驟
市中小企業品質和服務年活動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4月以前)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在召開動員大會周密安排部署的同時,認真組織機關干部學習《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切實領會文件精神,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品質。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5月-11月)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在制定的服務年活動計劃基礎上,根據本方案進行細化完善,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工作目標,著重圍繞6項服務內容認真抓好落實,突出品質和服務提升主題,開展一系列重點活動,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影響,營造服務提升促進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真正讓企業受益。
第三階段:檢查總結(12月)
各縣(市、區)對本地服務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客觀評估活動效果,并及時上報總結報告。在各地總結的基礎上,市工信委組織全面的檢查、考核和總結,并通報表彰一批工作扎實、措施得力、效果明顯的先進單位。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市工信委成立中小企業品質和服務提升年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小企業服務科,承擔具體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將品質和服務提升年活動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本地服務年活動領導責任主體和任務分工,保證各項活動順利完成。
一是加快行政審批,規范審批行為。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建立執法有依據、行為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控、違法有追究的執法監督制度體系。堅持行政審批受理、審評、審批三分離,推進網上申報、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網上公示制,方便行政相對人知情和監督。
二是加強行政監督,規范監管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杜絕超越職權、、隨意處罰的違法行為。推行輕微違法行政處罰告誡制度,落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集體討論和備案審查制度;認真實施行政復議制度,及時糾正過錯行政行為,健全責權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三是實施藥品質量標準化工程,指導企業發展。實施藥品質量標準化工程,深入藥品研究機構、院所提供政策咨詢和技術指導,規范研究行為,確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真實可靠,從源頭上保證藥品安全。監督引導藥品生產企業全面推進以品種為單元實施GMP工作,落實新修訂的《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將GMP全部條款完整真實地落實到每個具體品種的生產全過程,有效保證藥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組織好《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換證和GSP再認證工作,保證藥品經營企業所經營的藥品100%進入經過GSP認證的質量保證體系,切實保證流通環節的藥品質量安全。
四是優化市場環境,支持企業發展。深入開展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創造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藥品市場環境。
為保證企業服務年活動扎實有效,該局要求:一是省、市、縣三級局均建立“企業服務年”活動領導小組,制定活動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各級領導小組每月召開1次例會,督促落實服務企業政策措施和計劃方案,協調解決“企業服務年”活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二是建立各級領導聯系點制度,定期走訪和指導聯系點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與其共商解決問題的良策。三是對企業的質量安全人員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指導和培訓,監督和引導企業做好質量安全保障工作,促進醫藥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相關信息*省*市食品藥品審批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和審批系統開通
近日,隨著*省*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和審批系統也隨之啟動。近年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托中心技術平臺,積極建設窗口行政審批網上服務系統,集行政審批網上咨詢、受理、審批和效能監察于一體,全面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預防審批腐敗。系統啟用后,所有涉及藥品行政審批項目和便民服務事項,將真正實現網上申報、審核、審批,所有資料通過網絡傳輸,并做到對行政審批過程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管理。該系統還可以對任何一個行政許可項目,從受理、承辦、批準到辦結發證進行實時監控,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違規
*省進一步部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活動
為貫徹落實全國和省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第二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省專項整治工作,2009年3月6日,*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第四次會議。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劉自林主持會議并講話。會議研究了專項整治抽查評估工作、專項整治督查工作和《*省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代擬稿),并就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具體事項進行了討論。會議還通報了《關于廣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有關情況的通報》,傳達學習了省領導指示精神,要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把嚴查“瘦肉精”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加大對養殖場抽檢的覆蓋面,加大對豬肉用量大的餐飲、食堂等
*省*示范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七條措施做好為企業服務工作
*省*示范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制定七條措施,不斷優化投資服務環境,切實做好為企業服務工作。其做法是:一是認真清理收費項目。對現有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檢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定項目收費或未按核定標準收費的情況,是否存在所依據的批準收費文件廢止項目。二是簡化工作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對受理、審批、備案、檢查、調查、處理、處罰、許可、認證、抽樣、檢驗等程序進行梳理,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不降低工作質量的情況下,進一步簡化合并,實行“一次清”,不讓企業重復跑路。三是根據職能調整,修訂完善《服務承諾書》。四是全面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尤其是對涉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署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工作
日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暨政風行風工作會議,安排部署2009年主要工作。一是推動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加強效能監督檢查,進一步明確監管工作責任,確保食品藥品監管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和“五個一”。三是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加強對領導干部作風狀況監督檢查。規范職務消費,嚴格落實公務購車、會議經費、公務接待費用以及黨政機關出國(境)經費等支出實行零增長規定。四是加強黨風廉政教育。加強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延安精神教育,開展食品藥品監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突出踐行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運作、多元招聘”的工作思路,積極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努力做好工業園區企業招工服務工作。
二、目標任務
為工業園區企業招工的目標任務:全年完成新增招工人數總計3100人。其中:南安鎮400人;新城鎮400人;池江鎮400人;青龍鎮300人;黃龍鎮300人;吉村鎮300人;樟斗鎮200人;左拔鎮200人;浮江鄉200人;內良鄉200人;河洞鄉200人。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信息網絡
(1)各鄉鎮要充分發揮勞動保障事務所的職能作用,以“兩個合同、三個臺帳”為契機,做好本轄區范圍內勞動力資源的調查摸底和數據錄入工作,建立鄉鎮、村、組三級信息網絡,在圩鎮內設立常年招工點,各村分別落實一名專人,作為農村勞動力轉移信息聯絡員,及時將企業信息傳送至各村、組、戶,把“政策、崗位、服務”送到家;縣人力資源市場要廣泛收集企業招工信息,加強與縣外人力資源市場聯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網絡等媒體進行招工宣傳;縣有線電視臺要開辟“企業風采”專欄,播放、刊登、企業信息,擴大勞動就業宣傳的深度和廣度。
(2)實行定點招工。各鄉鎮、各有關招工單位要根據工業園區企業用工需求及時組織到省外、縣外定點招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協作關系。
(3)鼓勵企業自主招工、以工招工。深入各園區企業發動員工回鄉招工,使每個員工都成為企業的招工宣傳員,每招收一名工人,企業給予一定介紹費。
(4)各招商引資單位要積極為企業招工提供服務,協助企業加強對員工的內部管理,對企業招工用工的成功經驗要大力宣傳和推廣。
2、積極創新工作舉措
(1)繼續做好“兩個合同、三個臺帳”。廣泛收集企業用工信息,著力開展人力資源普查工作,通過舉辦用工招聘會、人才交流會、供需見面會等多種活動,促進雙向交流、就業;
(2)每年1月、7月份,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就業再就業春季、夏季招聘活動,利用春節、五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外出勞動力返鄉的有利時機,切實做好企業與勞動者的雙向交流工作;
(3)各鄉鎮為工業園區企業輸送員工,每新增招工一人工作滿三個月,憑企業出具的勞動合同和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經縣招工服務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冊為準,給予工作經費100元;鼓勵企業自主招工。以2011年4月底企業員工數為基數,2011年企業自主招工,新增招工一人工作滿三個月,給予工作經費100元,招工工作經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3、完善穩工長效機制
(1)提高福利待遇。引導企業在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用工管理上與沿海發達地區企業對接,著力改善職工工作條件,提高其工資福利待遇,逐步將職工工資提高到與沿海地區同工種、同勞動強度、同工作效率的員工對接的工資水平。同時,要推行人性化企業管理方式,實行休息、休假、辭工制度,做到不拖欠職工工資。
(2)加強勞動保障。加強勞動保障政策宣傳,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轉變就業觀念,就業在本縣,貢獻在家鄉;對所推薦務工人員,各招工單位應定期回訪,積極幫助企業職工解決實際困難,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幫助企業穩定職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力度,切實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3)優化用工環境。在園區內就業的務工人員其子女就學由教育部門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讀費和政策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并享受與本地人同等待遇。加強與企業的溝通聯系,尊重本地員工的生活習慣,鼓勵引導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同時定期開展員工文體活動,豐富企業文化內涵,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創造力,增強他們的榮譽感和主人翁意識,從而做到園區、企業、員工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機制,使員工留得住、肯工作、會創新。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做好園區企業招工服務工作對于促進我縣招商引資工作和縣域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切實增強做好園區企業招工服務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該項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促進企業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實提升質量和保障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引導、推動企業走規范發展、特色發展、品牌發展之路。加強部門合作,健全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宏觀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有效性,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全社會質量安全意識,為全縣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供質量保障。
二、工作目標
建立完善企業負主體責任、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的質量安全責任體系;建立企業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宣傳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人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提高企業員工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有關知識和技能;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使我縣企業經營者做到知法守法,促使企業生產秩序逐步規范,質量安全控制能力明顯提高。
三、工作重點
(一)全面開展質量主體責任培訓教育??h質監等部門要圍繞“3·15”、世界計量日、認證認可日、標準日及安全月、質量月等,面向全社會開展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宣傳活動,印制宣傳材料和明白紙,大力宣傳質量法律法規;組織面向企業法人的宣傳培訓活動、警示教育活動,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會、座談會、觀看教育片等活動,加強質量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質量專業技能培訓,使企業不斷增強質量法治和質量安全責任意識,牢固樹立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理念。
(二)加快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縣質監、工商、經信、商務、金融等部門要加強合作,逐步建立產品質量信用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建立健全以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為重點的企業質量誠信檔案,探索建立企業質量信用評價機制和信息機制,共同推進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和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全完善。
(三)加強對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各項制度的監督檢查。縣質監等部門要開展圍繞推動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突出以產品質量安全為重點的監督抽查,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加強證后監管,切實把好市場準入關。以落實《省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規范》為重點督促企業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繼續開展食品安全整頓,抓好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繼續推行“一承諾兩臺賬”制度的實施,嚴厲查處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深入開展重點產品、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的執法行動,加大對行業性、區域性質量問題的集中整治。
(四)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監督體系。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和社會公眾等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曝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氛圍。
四、工作安排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各監管部門要開展好企業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開承諾工作,同時把監督與承諾、監管與自律有效結合起來,著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一)全面實施階段(7月5日—7月31日)。
1.組織企業人員學習《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市、縣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文件精神,明確工作要求。
2.組織企業按照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落實相關制度,并開展相關工作的指導、服務與培訓。企業要開展好以下工作:落實質量安全承諾制和企業質量安全崗位責任考核制,建立企業自查自糾召回制、企業質量分析會議制、企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完善企業進銷臺賬溯源制。
3.組織企業做好自查工作,并根據自查情況開展督導檢查,督促企業整改,全面推進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設。
(二)總結鞏固階段(8月1日-9月30日)。
在自查和督導檢查的基礎上,及時分析總結,對工作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積極探索解決方法,總結成功經驗和做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產品質量安全事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意義,自覺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二)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工作,確保工作取得實效。要堅持懲防并舉的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h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嚴肅查處涉及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
中國WLAN市場在2009年全面開放前后,經歷了一段高速增長的時期,特別是“智慧城市”、“無線城市”的建設,讓公共場所的WLAN從無到有,激起人們對未來城市“無線生活”的憧憬,將人們的認知帶入一個全新的時代。不過,基于Wi-Fi構建的“無線城市”并不像人們想象中那樣完美,在室外無法媲美3G、4G通信技術帶來的體驗,在室內無法與中小商戶自行建設的商業Wi-Fi競爭,所以城市區域規模的Wi-Fi建設已經沒有太大意義。
“無線城市”的建設之風吹過之后,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成為市場的中流砥柱。無線應用在各行各業噴涌而出,引發無線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新一輪熱潮,金融、教育、醫療、交通、旅游、電力能源等行業漸成企業級WLAN市場主流。由于企業級市場屬于民用范疇,因此現實中的WLAN只能基于Wi-Fi來建設。
目前,整個亞太地區企業級WLAN(等同于Wi-Fi)市場增長相對溫和,中國市場也從對“量”的追求向 “質”的追求轉變,新技術的普及速度明顯高于以往。IDC數據顯示802.11ac在產品化5個季度之后已經占有26.5%的獨立訪問點出貨量,39%的獨立訪問點收入,明顯要比多年前向802.11n過渡的普及速度更快。究其原由,一方面是技術因素,802.11ac產品在高密度環境中比802.11n產品更具優勢;另一方面是市場因素,新標準批準流程在加快,802.11ac的AP在價格上與802.11n非常接近甚至持平。
企業級無線應用的增長對市場的推動是直觀地,但企業級Wi-Fi的部署并不像水和電那樣簡單。從無線應用的角度來看,企業級部署相比消費級面臨更加復雜的環境和更高網絡質量的要求。不同的行業應用對網絡的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帶寬等需求不同,因而對Wi-Fi產品、解決方案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企業需求
信息化時代,企業應當保證不間斷的連接,既包括員工與員工的連接,也包括員工和客戶的連接,還要包括人與物、物與物的連接。舉例來講,公司需要保證可以員工之間的實時協作,學校需要保證分散在校園里的學生可以及時得到更好更準確的服務,醫院需要能夠隨時訪問患者的病例,港口需要對堆場的貨物集裝箱全程跟蹤和保護。
BYOD讓人們的工作方式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移動性成為企業網絡的最新標準。企業要實現為員工、訪客及客戶提供方便靈活的服務,要滿足人們隨身攜帶的移動設備隨時隨地、安全地接入網絡和訪問數據。
對于企業來說,終端多樣性(智能手機、平板、上網本和筆記本電腦)讓IT人員不得不對無線局域網的安全性和可管理性等因素進行事前規劃,并對無線服務的可擴展性、密度規劃以及用戶性能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全盤考慮,在實施過程中還要對服務商所提供的產品和解決方案進行全面了解和測試。
對于企業級WLAN來說,類似家用那樣簡單的Wi-Fi部署模式無法奏效,不能拿僅有數臺機器和少量人員的家庭環境來和擁有成百上千名使用者的企業環境等同對待。如何實現高密度覆蓋,如何實現負載均衡,如何兼容老舊設備又不至于影響整個網絡的體驗,如何實現自動化管理和自愈合,如何保證安全性,甚至是如何保證節能環保,都是企業在部署Wi-Fi之前要考慮的因素。
榜單
2014中國企業級Wi-Fi解決方案服務商品牌榜Top50
《互聯網周刊》在2014年末對中國企業級Wi-Fi市場進行了宏觀的梳理,列出了排名前50的企業級Wi-Fi服務商品牌,以期為所有的關注者帶來一定的參考價值。
眾所周知,802.11協議簇是該領域的基礎標準。在這個基礎上,各個服務商拼產品/解決方案的覆蓋范圍、接入性能、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在這個榜單上我們看到了一流的產品提供商,既有華為、思科、H3C等ICT巨頭,也有Aruba、傲天動聯、摩托羅拉這樣的專業廠商。同時,我們不要忘記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即整體的企業IT發展水平較低,IT專業人員嚴重匱乏,因此在中國市場上提供從咨詢到實施再到運維等一攬子服務的服務商更具競爭力。
我們知道,方案商的存在是完全符合中國國情的,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產品提供商向服務提供商演進,方案商必將淡出歷史的舞臺。所以,在我們的榜單中鮮有方案商的身影,只有那些具備創新能力(二次開發能力)的方案商才會進入我們的視野。
另外,企業的成功必然是生態鏈的成功,在提供創新產品的同時能否為合作伙伴提供更好的支持也很重要??梢钥吹?,在榜單靠前的企業,不僅提供業界一流的產品,還為合作伙伴提供了免費的Wi-Fi規劃工具,這種意識是非常重要的。
關注創新,讓Wi-Fi“更高、更快、更強”。這里借奧林匹克精神來表達我們對Wi-Fi技術的期望。在實際發展過程中,這些企業確實在踐行這樣的使命。以榜首的華為為例,在持續不斷地優化中,Wi-Fi覆蓋的密度、速度和距離不斷突破傳統的認知:華為曾成功實施業界最高密度的8萬人場館Wi-Fi覆蓋方案,在802.11ac AP配合高容量AC,結合軟件方面的特殊優化,同時解決了人口密度大、接入速度要求高、并發數大的需求;突破移動速度極限,通過軟切換技術,完成120KM/h高速狀態下的地鐵移動Wi-Fi覆蓋,車載AP和軌旁AP的無線通訊切換時延小于30ms,傳輸速率超300Mbps;華為還推出10公里長距離Wi-Fi傳輸解決方案,達到超40Mbps的無線帶寬覆蓋。
其它亮點:在距離方面,英菲無線擁有300Mbps理論容量的點對點傳輸方案,最長距離可大于70Km;Strix利用Mesh技術帶來了實用的透地傳輸解決方案;而更多的廠商,例如H3C、銳捷、Aruba等則帶來應用層的創新,特別是最近比較火的商業Wi-Fi解決方案。
行業典型應用
首先大力發展Wi-Fi覆蓋的是高校。由于學校具有服務的區域性特點,所以高校最先建設了具有實際意義的WLAN。Wi-Fi網絡在高等院校中的應用已經非常普及,許多重點高校在大型教室、禮堂、會議室、圖書館、體育館等區域均已實現了Wi-Fi網絡覆蓋。未來幾年,Wi-Fi網絡將由高等院校逐步拓展至職業教育、中小學教育等領域。
事實上,醫療行業對WLAN的需求更迫切。隨著醫院信息化系統建設的發展,目前很多醫院都部署了病人監護、醫療診斷、檢查化驗設備及藥品庫存管理系統?;赪i-Fi的WLAN已成為智慧醫療體系的重要網絡支撐資源。醫護人員可通過Wi-Fi網絡接入醫療管理系統,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
金融行業具有自己獨立的網絡,因此在對WLAN的需求場景較其他行業更多,早期通過無線橋接實現分支機構相連,現今已經應用Wi-Fi進行覆蓋和對銀行、證券、期貨交易業務等金融服務的支撐。目前工農中交四大國有銀行及招商、民生、光大、浦發等商業銀行均在營業網點部署了Wi-Fi網絡,對內作為有線辦公的補充,對外作為客戶精準營銷的工具。
國家智能電網通過WLAN網絡對電力傳輸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實時視頻監控,在非接觸狀態下實時了解設備的工作狀況。類似的應用場景還有油田、礦場等。
賣場、旅游景點、機場、車站以及交通工具(汽車、高鐵、飛機)等公共場所也是WLAN的重要應用領域,特別是結合應用層創新的商用Wi-Fi解決方案出現之后,WLAN的價值得到實實在在的提升。
總結
從技術的角度出發,“更高、更快、更強”是企業級WLAN的核心需求,這也是用戶選擇Wi-Fi解決方案考慮的首先因素。不過,在大部分解決方案基于相同的協議和SOC的情況下,“軟實力”也是非常關鍵的。另外,中國市場既緊隨全球市場的大潮也有自身的發展特點,把握好這兩個因素,才能真正理解并抓住客戶的需求,才能讓自己的品牌在客戶心中扎根。
2014中國企業級Wi-Fi解決方案服務商品牌榜Top50
排序 廠商 綜合評分 分項得分
創新能力 服務能力 產品 解決方案 品牌影響力
1 華為 9.5 9 10 9 9.5 10
2 思科 9.2 9 9 9 9.5 10
3 H3C 9.2 9 9 9 9.5 9.5
4 中興 9.2 8.5 10 9 9 9.5
5 銳捷網絡 8.6 8 9 8.5 8.5 9
6 Aruba 7.8 8 7.5 8 8 7
7 傲天動聯 7.7 7.5 8 7 8 6
8 摩托羅拉 7.5 8 6 8 8 7
9 優科無線 7.4 7 8 8 7 6
10 阿爾卡特朗訊 7.3 8 6 7.5 8 6
11 奧維通 6.7 7.5 6 7.5 6.5 6
12 Proxim 6.7 8 5 7.5 7 5
13 瑞贏 6.7 7.5 6 7.5 6.5 5
14 惠普 6.6 7 7 6.5 6 7
15 網件 6.4 7 6 7 6 6
16 英菲無線 6.3 8 5 7 6 5
17 Strix 6.2 7 6 6.5 6 5
18 優倍快 6.0 6 5 7 6.5 5
19 神州數碼 5.5 5 7 4 5 7
20 TP-Link 5.2 5.5 5 5 5 6
21 D-Link 5.1 5.5 5 4.5 5 6
22 信銳技術 4.9 5 5 4.5 5 5
23 飛魚星 4.8 5 4.5 5 4.5 6.5
24 IP-COM 4.7 5 4.5 4.5 4.5 6
25 騰達 4.6 5 4.5 4.5 4.5 5
26 Avaya 4.6 6 4 5 4 5
27 TOTOLink 4.5 5 4 4.5 4.5 5
28 智邦科技 4.3 5.5 4 4 4 3.5
29 巴法絡 4.2 5 4 5 3.5 5
30 漢柏 4.2 5 4 5 3.5 5
31 Redwave 4.2 4.5 4 4 4 5
32 艾泰 4.1 5 4 4 3.5 5
33 合勤科技 3.9 5 3.5 3 4 3
34 華信聯創 3.8 4.5 3 3.5 4 4
35 艾克賽爾 3.7 5 3 4 3.5 3
36 斐訊 3.6 5 3 3.5 3 4.5
37 多倍通 3.5 5 3 3.5 3 3
38 Meru 3.4 5 3 3 3 3
39 神腦 3.4 5 3 3 3 3
40 網月 3.4 4.5 3 3 3 4
41 SIGLINK 3.4 4 3 4 3 3
42 萬網博通 3.3 4 3.5 3 3 3
43 維盟 3.3 4.5 3 3 3 3.5
44 Ediwave 3.3 4 3 3 3 4
45 訊寶 3.2 4 3 3 3 3
46 Redlink 3.2 4 3 3 3 3
47 sparklan 3.2 4 3 3 3 3
48 B-Link 3.2 4 3 3 3 3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委托人:王建輝,廣東省汕頭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經緯(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愛珍(ELENA LEONG OI 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質協調員,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祥豐(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實龍崗3道門牌08-36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金龍(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賽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秀華(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圖書管理員,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清偉(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經理,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門牌05-15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亞路門牌05-55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俊龍(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強(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務營業經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點心廠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經紀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開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財政管理總監,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寶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麗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耒發(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門牌09-56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鶴(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謙道門牌06-08.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書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達曼百馬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蓮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97凱秀路門牌06-08.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貴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網際網絡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維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秀蘭(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務員,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門牌12-52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國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技術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東4道門牌08-36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進來(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23華瑪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慶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達道門牌04-18.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經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惜鳳(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樹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順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窯中路門牌04-13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金豐(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馬來西亞籍,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門牌04-267.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亞順(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顧問,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亞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經理,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馬林臺門牌02-10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信?。═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醫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 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會計師,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利穎(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助理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23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一23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奕鵬(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橋10道門牌03-1576.訴訟代表人:郭經緯、韓祥豐、張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訴人。
委托人:高燧濤,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桂英,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59層。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上訴人福建東山太平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太平洋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經緯等52人、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太平洋公司)預售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輝,郭經緯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償取得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911.388畝土地使用權后,設立了東山太平洋公司并由東山太平洋公司經合法審批在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金鑾灣廣場房屋。1993年3月3日,東山縣房產管理處批準東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了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郭經緯等52人(乙方)向東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購買位于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百億新城內金鑾灣廣場房屋43單位,總價款新加坡幣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付總樓價的10%,簽訂后30日內付總樓價的20%,其余樓價款于甲方發出入伙通知書后10日內付清;甲方須于1994年3月31日將物業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須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樓款之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書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郭經緯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別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購房款,共計新加坡幣673016.81元,其中:郭經緯、梁愛珍支付26908.5元,韓祥豐支付16048元,張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龍、鄭賽娥支付16677元,蘇秀華、蔡清偉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龍、陳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強、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松喜、蘇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張開春支付16677元,林寶玉、鄭麗玲支付16677元,盧耒發支付12276元,黃玉鶴支付12951元,黃書村支付13975元,王蓮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貴庠支付11100元,陳維深、鄭秀蘭支付30016元,黃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葉建德支付16677元,王國祥支付10103.71元,朱進來支付16677元,李慶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張惜鳳支付13828元,林樹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吳順吉支付21921元,顏金豐支付13563元,陳亞順支付22509元,陳萍珠、黃亞安支付22509元,龍昌明支付8611元,陳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陳利穎、陳愛朱支付16677元,黃奕鵬支付13975.9元。東山太平洋公司分別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據、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據上簽章。1994年年底,金鑾灣廣場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復建設。期間,郭經緯等52人多次催促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約定賠償利息損失,東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復購買東山縣金鑾灣廣場之新加坡買方,稱:將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過期賠償,將按買家已付款項的日息萬分之八計算賠償,另1995年年底前之賠償按原合同規定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雙方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第16條中約定:甲方同意該物業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內以本合同所訂樓價之兩倍價格向乙方回購該物業,屆時乙方對該物業之出讓與否有自由選擇權。但合同簽訂后,雙方對該項約定如何實際履行未再作約定。
1999年2月,郭經緯等52人以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律師見證費新加坡幣126121元,并按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新加坡幣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山太平洋公司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東山金鑾灣廣場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東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郭經緯等52人履行交房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金鑾灣廣場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經郭經緯等52人向東山太平洋公司催告,東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郭經緯等52人購買房屋所預期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故郭經緯等52人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應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逾期支付購房款,雙方均違約,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東山太平洋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收取郭經緯等52人的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給買方的書面答復,支付賠償金。東山太平洋公司關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書面答復,其承諾按日萬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繼續履行為條件的辯稱,因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不予采納。郭經緯等52人主張東山太平洋公司應支付其合同見證費,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明依據,該項費用不予確認。雙方所簽合同的第16條約定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因此郭經緯等52人主張的預期利潤沒有確定性,郭經緯等52人關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應賠償其取得該房屋后可實現的、東山太平洋公司回購房屋后的預期利潤新加坡幣48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提出的見證費及預期利潤48萬元不應保護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東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資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一、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東山太平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目萬分之八計算利息;三、如東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時,香港太平洋公司應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東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承擔償付責任四、駁回郭經緯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上訴稱: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者應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簽署的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購房人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蘇秀英),蘇秀英死亡后,應追加蘇秀英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一審對此沒有調查,認定“郭經緯等52人分別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與事實不符,定金及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I6.81元,不包括蘇秀英的付款份額。2、東山太平洋公司雖承諾逾期交房,從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萬分之八計息賠償,但是,該承諾的條件是在雙方履約交房的前提下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的損失賠償,不是解除合同的賠償。一審判決按日萬分之四及萬分之八賠償郭經緯等利息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改判。郭經緯等52人答辯: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蘇秀英死亡后,其財產權益應由其夫李必光及兩個兒子繼承,現其兩個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二審期間提交了放棄繼承的公證認證證明),一審期間,李必光參與訴訟,東山太平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與應訴。
本院認為,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經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根據查明的事實,SA023合同的購房人李必光、蘇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在郭經緯等52人起訴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違約時,蘇秀英因死亡未參加訴訟,但李必光參加了訴訟,對此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不因此損害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東山太平洋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依據。二審期間,李必光及其兩個兒子提交了“繼承聲明書”,蘇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由李必光繼承,其二子放棄繼承,因而已不存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雖由香港太平洋公司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但從合同內容看,甲方(賣方)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據由東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據上蓋章,由此可以認定,向境外銷售房屋的行為是由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實施的,兩公司之間沒有委托合同,一審判決認定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系關系不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郭經緯等52人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沒有按約定交房,且從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屬嚴重違約行為,郭經緯等52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一審判決依據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郭經緯等損失并無不當。由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銷或歇業,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復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日萬分之八計算利息;
三、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維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委托人:王建輝,廣東省汕頭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經緯(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愛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質協調員,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祥豐(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實龍崗3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金龍(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賽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秀華(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圖書管理員,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清偉(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經理,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門牌05-15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亞路門牌05-55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俊龍(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強(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務營業經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點心廠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經紀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開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財政管理總監,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寶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麗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耒發(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門牌09-5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鶴(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謙道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書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達曼百馬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蓮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97凱秀路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貴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網際網絡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維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秀蘭(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務員,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門牌12-52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國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技術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東4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進來(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23華瑪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慶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達道門牌04-1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經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惜鳳(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樹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
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順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窯中路門牌04-13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金豐(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馬來西亞籍,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門牌04-26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亞順(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顧問,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亞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經理,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馬林臺門牌02-10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信?。═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醫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會計師,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利穎(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助理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一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奕鵬(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橋10道門牌03-1576.
訴訟代表人:郭經緯、韓祥豐、張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訴人。
委托人:高燧濤,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桂英,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59層。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上訴人福建東山太平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太平洋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經緯等52人、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太平洋公司)預售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輝,郭經緯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償取得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911.388畝土地使用權后,設立了東山太平洋公司并由東山太平洋公司經合法審批在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金鑾灣廣場房屋。1993年3月3日,東山縣房產管理處批準東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了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郭經緯等52人(乙方)向東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購買位于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百億新城內金鑾灣廣場房屋43單位,總價款新加坡幣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付總樓價的10%,簽訂后30日內付總樓價的20%,其余樓價款于甲方發出入伙通知書后10日內付清;甲方須于1994年3月31日將物業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須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樓款之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書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郭經緯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別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購房款,共計新加坡幣673016.81元,其中:郭經緯、梁愛珍支付26908.5元,韓祥豐支付16048元,張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龍、鄭賽娥支付16677元,蘇秀華、蔡清偉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龍、陳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強、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蘇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張開春支付16677元,林寶玉、鄭麗玲支付16677元,盧耒發支付12276元,黃玉鶴支付12951元,黃書村支付13975元,王蓮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貴庠支付11100元,陳維深、鄭秀蘭支付30016元,黃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葉建德支付16677元,王國祥支付10103.71元,朱進來支付16677元,李慶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張惜鳳支付13828元,林樹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吳順吉支付21921元,顏金豐支付13563元,陳亞順支付22509元,陳萍珠、黃亞安支付22509元,龍昌明支付8611元,陳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陳利穎、陳愛朱支付16677元,黃奕鵬支付13975.9元。東山太平洋公司分別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據、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據上簽章。1994年年底,金鑾灣廣場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復建設。期間,郭經緯等52人多次催促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約定賠償利息損失,東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復購買東山縣金鑾灣廣場之新加坡買方,稱:將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過期賠償,將按買家已付款項的日息萬分之八計算賠償,另1995年年底前之賠償按原合同規定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雙方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第16條中約定:甲方同意該物業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內以本合同所訂樓價之兩倍價格向乙方回購該物業,屆時乙方對該物業之出讓與否有自由選擇權。但合同簽訂后,雙方對該項約定如何實際履行未再作約定。
1999年2月,郭經緯等52人以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律師見證費新加坡幣126121元,并按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新加坡幣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山太平洋公司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東山金鑾灣廣場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東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郭經緯等52人履行交房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金鑾灣廣場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經郭經緯等52人向東山太平洋公司催告,東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郭經緯等52人購買房屋所預期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故郭經緯等52人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應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逾期支付購房款,雙方均違約,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東山太平洋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收取郭經緯等52人的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給買方的書面答復,支付賠償金。東山太平洋公司關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書面答復,其承諾按日萬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繼續履行為條件的辯稱,因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不予采納。郭經緯等52人主張東山太平洋公司應支付其合同見證費,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明依據,該項費用不予確認。雙方所簽合同的第16條約定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因此郭經緯等52人主張的預期利潤沒有確定性,郭經緯等52人關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應賠償其取得該房屋后可實現的、東山太平洋公司回購房屋后的預期利潤新加坡幣48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提出的見證費及預期利潤48萬元不應保護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東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資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一、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東山太平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目萬分之八計算利息;三、如東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時,香港太平洋公司應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東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承擔償付責任四、駁回郭經緯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上訴稱: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者應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簽署的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購房人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蘇秀英),蘇秀英死亡后,應追加蘇秀英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一審對此沒有調查,認定“郭經緯等52人分別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與事實不符,定金及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I6.81元,不包括蘇秀英的付款份額。2、東山太平洋公司雖承諾逾期交房,從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萬分之八計息賠償,但是,該承諾的條件是在雙方履約交房的前提下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的損失賠償,不是解除合同的賠償。一審判決按日萬分之四及萬分之八賠償郭經緯等利息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改判。郭經緯等52人答辯: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蘇秀英死亡后,其財產權益應由其夫李必光及兩個兒子繼承,現其兩個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二審期間提交了放棄繼承的公證認證證明),一審期間,李必光參與訴訟,東山太平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與應訴。
本院認為,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經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根據查明的事實,SA023合同的購房人李必光、蘇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在郭經緯等52人起訴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違約時,蘇秀英因死亡未參加訴訟,但李必光參加了訴訟,對此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不因此損害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東山太平洋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依據。二審期間,李必光及其兩個兒子提交了“繼承聲明書”,蘇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由李必光繼承,其二子放棄繼承,因而已不存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雖由香港太平洋公司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但從合同內容看,甲方(賣方)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據由東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據上蓋章,由此可以認定,向境外銷售房屋的行為是由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實施的,兩公司之間沒有委托合同,一審判決認定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系關系不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郭經緯等52人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沒有按約定交房,且從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屬嚴重違約行為,郭經緯等52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一審判決依據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郭經緯等損失并無不當。由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銷或歇業,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復4《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日萬分之八計算利息;
三、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維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