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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病假請假條怎么寫一
尊敬的領導:
本人因感冒打吊針,需請病假三天,從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請批準。
請假人:
xx年x月x日
單位病假請假條怎么寫二
尊敬的領導:
您好!由于我有病,無法堅持繼續上班,故請假,望批準!
此致
敬禮
教師:XXX
xx-x年X月X日
小資料: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和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928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規范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相關規定,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考勤和請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員請假、休假均應按規定辦理書面審批手續,并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二、工作人員因病住院治療(或病后短期休養),確需請病假的,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歷、疾病證明、醫療票據和出院小結(工作單位在鄉鎮轄區的,可以由鄉鎮衛生院出具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批準,病假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一)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發放辦法: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90%;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70%;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80%。
(二)病假期間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當月病假、事假累計或超過11個工作日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按本人職級標準80%發給。
2.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崗位津貼停發,只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三、工作人員需要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盡量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間內進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員仍需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可以請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個工作日以內。事假期間工資、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一)全年累計事假在8個工作日及以內的,其工資和規范津貼(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照發。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二)全年累計事假超過8個工作日的,從第9個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資、規范津貼(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日減發。其日減發工資基數計算方式為:每月列入工資基
金管理的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四、病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或超過批準時間的,按曠工處理。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事假為由,長期不上班。對違反紀律者,應予以相應處理。
(一)事假
1、審批程序
(1)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副處級以上干部請假,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分局、機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事假1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審批。
(3)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1-3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局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2、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關于工改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號)執行。
(二)病假
1、審批程序
(1)分局、機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病假3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并報告局主要領導;病假3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審批;
(2)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病假3天以內,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3-15天,由局分管領導審批;15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審批。
(3)病假需提供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等材料;急病者可先就診,然后補辦有關請假手續。
2、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關于工改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號)執行。
(三)年休假
休年休假要服從工作需要由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提前向分管領導報告。
年休假審批程序及權限比照事假執行。年休假標準如下:
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員,年休假15天。
(四)婚、喪、育、探親假
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1、工作人員請假,須填寫請假審批表,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報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2、請假期滿結束后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以考勤記錄為準)。
3、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一般情況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滿的,不得申請事假。工作人員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假期。
4、對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按照曠工進行處理;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5、局屬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比照制定請銷假制度,并報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附件1
請假審批表
請假人
請假事由
請假時間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科室意見
分管領導意見
參考文號:浙政[988]3l號、浙人薪「199467號、浙人薪 [1997]163號、《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產假、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假期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2、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二)女職工妊娠期間的待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三)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 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含縣定補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含縣定補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7、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二、病假
參考文號:國發「198152號、浙人薪「199467號、浙人薪「1997163號
為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于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務院于1981年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通知規定了機關工作人員的病假工資待遇,事業單位人員可參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3)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按80%計發。
(4)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119)、獎金(即活工資部分)如何發放,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對請假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如果要發給津貼,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 80%;對病假六個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 70%。
(5)病假期間職務崗位津貼(含縣定補貼)與基本工資(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發給。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關問題:
1-、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批準,可以提高(10%一15%)。
2、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干部,請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病假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并經主管領導機關批準。
5、半日休養半日工作的,工資原則上可以照發。但要嚴格審批手續。
6、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8、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算工齡。
三、事假
參考文號:浙人薪「199579號、浙人薪「1997163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浙江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暫行辦法》為加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勵工作人員勤奮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由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事假天數。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或上級領導)批準。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曠工處理,曠工期間停發工資。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可予以辭退。
(二)機關工作人員事假工資待遇
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定扣發: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 (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21,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參照機關的規定比例扣發。
事業單位已制定事假工資待遇規定的,也可按本單位的規定執行。
(四)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工作人員的考勤和事假登記工作,嚴格執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等規定。
四、婚假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喪假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浙江省勞動人事廳、財政廳浙勞人險(87)257號文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一)假期: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請假休假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嚴格執行假期期間的工資和獎金待遇,保證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根據國家、省、地的有關政策,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請假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臨時交辦的工作,原則上不準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請假:
一、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副職和科級實職人員需向縣黨政正職領導請假;人大、政協處級副職和科級實職人員還需向人大、政協正職領導請假。
二、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副科級實職人員需向縣級分管戰線的黨政副職領導請假;人大、政協科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副科級實職人員還需向人大、政協分管副職領導請假。
三、一般工作人員需向本單位正職領導請假。各單位人員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需由縣級分管戰線的黨政副職領導或人大、政協分管副職領導批準。
四、請假人員要事先填寫請(續)假審批表,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回崗工作的,本人在縣外的,需向領導口頭續假,返回后應及時補辦續假手續,本人在縣內的,需再次填寫請(續)假審批表,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續假。特殊情況事前未來得及填寫請(續)假審批表,又必須外出的,除向領導口頭請假外,返回后應在兩日內補填請(續)假審批表。所有請假人員返回后都應在兩日內向領導口頭銷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除特殊規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下同)以內的不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四條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至30個工作日以內,按照天數扣發獎金(日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總額/261天,下同)。
第五條因個人原因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個月的,不享受獎金,從第2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80%工資,滿10年以上的,發給90%工資;事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當年不進行考核,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工資,滿10年以上的,發給80%工資;事假超過一年的,停發工資,連續兩年不進行考核的,予以辭退。
第六條事假期間按照執行的工資標準核減工資,其中:國家公務員核減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核減崗位工資和技等工資;機關普通工人核減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減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第七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發日工資(日工資=全年工資總額/261天)和日獎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計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發全年50%獎金并取消評選先優模資格,情節嚴重者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遲到(超過規定的作息時間15分鐘后到工作崗位為遲到)或早退(按照規定的作息時間提前15分鐘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二、工作期間未經允許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去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并且超過2個小時以上。
三、工作時間上網打游戲,與網友聊天,購買股票和基金,或未經允許從事其它娛樂活動的。
第八條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請假后,假期已滿應該返回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并取消評選先優模資格,全年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3個工作日(不含3個工作日)以上至10個工作日以內的,按照曠工天數扣發日工資和日獎金,全年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11個工作日以上至15個工作日以內不享受獎金。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不含15個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計礦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予以辭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條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在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以內的,由縣醫院出具診斷書,不扣獎金。
第十條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含5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至60個工作日以內的,按照天數扣發獎金,病假超過60個工作日(不含6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獎金。
第十一條根據國發[1981]52號和黑人辦字[1998]131號文件規定:
一、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90%工資,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半年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工資,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80%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照執行的工資標準核減工資,其中:國家公務員核減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核減崗位工資和技等工資;機關普通工人核減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減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三、工作人員病假時間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滿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委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必須退休。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因病不能恢復工作,但又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予辦理退休。
四、病休人員恢復工作后,不是因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不滿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傷、致殘的,以縣鑒委會鑒定結果享受待遇,縣鑒委會鑒定之前工資照發。工作人員患癌癥等重病癥,病假時間可適當延長,病假滿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則上按退休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休病假的,需報縣鑒委會審批。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如有醫療機構證明,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親假
第十二條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
一、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三、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四、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五、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六、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七、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
八、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六章婚喪假
第十三條根據[80]勞總薪字29號和[80]財企字41號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十四條根據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資照發。
第七章產假
第十五條根據[55]國人常字第12號規定: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7個月流產時,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30天以內的產假。
二、產假期間(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工資照發。
三、產假期滿,因病需要繼續休養者,按病假處理。
第十六條根據黑發[1983]10號規定:
一、實行計劃生育手術者,憑醫療單位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產休息14天;
2、人工流產同時放置節育環休息16天;
3、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產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51天;
6、產后結扎輸卵管,休息按產假加21天。上述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休息時,可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獎金。
二、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妊娠、產褥期一切醫療費用自理,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不享受產假待遇。
第十七條根據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八條根據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一、職工晚育(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手續是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180天,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5至10天,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20天;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15至40天;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條根據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一、適用范圍
教育局機關,各市管、局管學校(單位),各鎮中心小學(含村?。?、中心初中、成人教育中心、職業學校。
二、清理對象
(一)“吃空餉”人員。凡教育系統在編的財政供養對象,現從事其他職業人員,均作為“吃空餉”人員予以登記。
(二)借出人員。無論何種原因及形式,凡被借出而離開本學校(單位)的所有人員,均須登記。
(三)擅自離崗人員。凡離開本學校(單位)而到外地、外單位從事教育或非教育工作的人員,均須登記。
(四)事、病假人員。凡長期請事、病假而脫離教育教學崗位的所有人員,均須登記。
三、相關政策
(一)創業人員。一是提前退休創業。工齡滿30年,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單位)同意,報教育局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二是辭職創業。辭職創業必須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單位)同意,報教育局批準。辭職后人員關系掛靠市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被人可選擇參加企業或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3年內免收人事費。原為公務員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的國家干部,原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從批準創業之日起,3年內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原單位承擔,3年后由個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退休時按規定享受企業或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三是回單位工作。凡回學校(單位)工作的,學校(單位)要安排足夠的工作量并嚴格管理考核。
(二)借出人員。無論何種類型的借出人員,凡借出超過3個月的,一律報市教育局審批。所有人員不得借到企業工作。
(三)擅自離崗人員。凡擅自離崗的,學校(單位)動員其主動辭職,否則按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
(四)事、病假人員。凡請事、病假的,嚴格按事、病假管理規定予以管理。
四、具體要求
(一)組織學習宣傳。各學校(單位)要將《意見》傳達到所有教職工,讓教職工了解《意見》的適用范圍、創業形式、相關待遇及要求。
(二)各學校(單位)要嚴格按要求排查,認真填報各類清理人員登記表,并將擬報教育局的各類清理人員登記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如出現瞞報、漏報、錯報和不按要求進行公示的情況,一旦查實,將對學校(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三)今后,各學校(單位)要嚴格按上述規定進行人員管理。
五、工作部署
規范創業管理工作分兩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接本通知后,立即組織教職工學習《意見》,掌握政策,明確要求。對照政策征求相關人員意見,明確被清理對象去向。在此基礎上,組織填寫各類人員登記表并予以公示。各學校(單位)
于11月28日前將公示后的登記表報送教育局人事科,同時將電子表格發至郵箱:*(表格可到人事科網站*下載)。
第二階段,12月5日前完成各類人員清理,辦理有關手續,對外公示,實行規范管理。
六、組織領導
為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鞏固治理“吃空餉”工作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人員流動管理
1、組織、人社部門負責擬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選任工作。在編制限額內,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鎮、街道和集聚區人員、人才的調配、錄(聘)用事宜;各單位的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向組織、人社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2、堅持組織、編制、工資關系與人事關系相一致的原則。自調動決定宣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完成組織、編制、財政、人事等手續辦理,調出單位不再保留已調走人員人事、工資關系。
3、工資關系未隨人事關系轉辦的人員,不得辦理職務晉升、工資晉級等手續,職務晉升的從工資關系理順之日起執行。
4、組織、編辦、財政、人社等部門要建立部門之間相關文書內部傳遞渠道,及時調整調動人員的編制、人事、工資手續,有效杜絕編制、人事、工資關系脫節、失管、失控的現象發生。
5、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的,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6、調動手續必須由單位負責人事的工作人員辦理,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個人申請。
二、規范借用人員管理
1、嚴格審批借用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借用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須將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選基本材料,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并報編辦備案。未經批準,擅自借出工作人員的,將核減借出單位編制和經費,并按照規定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2、借用人員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借用期滿,借用單位應書面通知借出單位,做好對借用人員表現的鑒定并向借出單位反饋,同時將借用人員返回情況向組織、編制、人社部門備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借用時間的,須向組織、人社部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3、被借用人員工作結束后,應立即返崗,不準拖延,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規范人員考核工作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1、要強化對日常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將本單位人員平時的工作作風與年度考核相掛鉤。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基本稱職(合格)的,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2、工作人員無特殊情況未完成當年上級統一安排或所在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任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培訓教育法規政策貫徹落實不力、未完成培訓教育任務的單位,適當核減該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3、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未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機關事業單位外出學習的人員,從脫產之日起停發工資待遇,超過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親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6個月的,不進行考核;累計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5、對因公(工)負傷的,在治療期間進行年度考核,治療終結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6、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8、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確定為不稱職,其他錯誤的不確定等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撤職處分當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一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二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三年不確定等次。
9、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10、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四、規范執行退休制度
1、堅持到齡即退原則。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需本人申請,可按管理權限直接辦理。
2、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請,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3、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離崗內退。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辦理工作人員內退和離崗待退。
4、對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工作年限只能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應追繳其辦理退休手續延遲而多領待遇部分。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人社、財政部門可暫緩該單位人事、經費辦理。
五、規范受黨政紀法紀處分人員待遇的調整程序
1、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做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黨政紀處分或刑事處分決定后,需將處分決定及時抄送到組織、編制、人社、財政部門。
2、當事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組織、人社部門進行登記,對當事人的當年考核結果進行預處理備案。
3、組織、人社部門根據處分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理受處分人員相關情況,調整其工資福利待遇。
4、當事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受處分人員工資辦理的結果報市紀委、監察局和司法機關。
六、規范執行請銷假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事(?。┱埣伲瑧男姓埣偈掷m,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按相關規定執行。
2、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組織其參加傷病殘鑒定,經鑒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為其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原單位 要及時督促其限期返崗,對確需請假治療的,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后,辦理執行病假工資手續。
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基本工資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機關工作人員(含參公單位)津貼補貼月執行標準按60%計發,事業單位人員按基礎性績效工資的85%計發。
3、一個月內,事假累計7--10天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60%發放,事假累計10天以上或曠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停發。
4、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累計病假超過3個月的,當年年終獎金(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再發給。
5、工作人員全年事假超過22天的,從23天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全部工資。
6、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請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7、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或自行休假的,視為曠工。對曠工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兩個月內按規定予以解聘或辭退。
七、規范遺屬補助領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領取遺屬補助實行實名制。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遺屬補助證書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單位領取。各單位每半年要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一次摸底排查,發現享受遺屬補助人員不再符合條件的,須在一個月內到人社部門核消其遺屬補助證書,取消相關待遇。
2、各機關事業單位有人員亡故的,當事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到市編辦辦理減編手續,并將減編結果報送組織、財政、人社部門,核銷死亡人員的相關手續。
3、財政、人社部門定期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核查,及時核銷不符合條件人員的領取資格。
八、加強試用期人員管理
1、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試用期人員的培養教育,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做好傳幫帶,使其盡快勝任工作。
2、對新招錄(聘)用人員應當安排在錄(聘)用職位工作,試用期內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組織或人社部門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3、要做好對試用期人員的平時考核和試用期滿考核工作,對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聘)用機關應按規定給予任職定級(正式聘用),未經考核不得任職定級(正式聘用),對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錄(聘)用資格。
事業單位請假時,只要把請假事由、請假時間、請假人等必要事項寫上就行了。不用整太復雜。
領導會在你的請假條上簽字的。一般你們單位肯定規定:多長時間由誰來準假,要找對人,還有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要協商好。
1.標題。
2.稱渭。
3.請假原因。
4.請假起止時間。
5.祝頌語。
6.請假人簽名。
7.請假時間。
請假條相當于公文中的請示,它是因事、因病或者因公請求領導或相關負責人,準許不參加某項工作、學習、活動的文書。它比請示簡便、靈活,格式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請假條因為請假的原因,分為請病假和請事假兩種。它是公文寫作的一個很重要、但經常被人們忽略的一個應用文寫作,無論是學習,還是工作,我們都離不開請假條,請假條的意義可大可小,很多人往往不夠重視,所以造成了很多笑話。請假條的內容包括標題、上款、正文、請假時間、下款。
請假條格式:
標題:居中寫《請假條》,用來表明此文是用來請假的。
稱呼:平時怎么稱呼,這里就怎么寫,后面加冒號。這個地方往往是領導、相關負責人等。
正文:請假理由。直接寫請假的原因,起止時間。如果有什么事要交代,也可以在寫完請假原因之后接著寫要交代的事情。正文寫完后要加祝頌語,祝福對方,這個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對對方的友好。
署名:寫在正文下右下方第三行處。如果是學生向老師請假,在名字前面加上學生二字。
日期:寫在署名下面,另起一行。也可以不寫年,最好在月日下面寫上上午或者下午,也可以寫上時分,必要時加上地點。
寫作要求:請假條最重要的內容是寫明請假原因和日期,一定要寫明確,不能只寫因有事請假。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及格式一:
______(主管領導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門.等):
我因家中有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請假____天,請批準。
請假人:______
年月日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及格式二:
填寫時間: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姓名________ 部門 ________職務________
1、請假類別: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公假 工傷 產假 護理假 其他
2、請假事由:
3、請假時間:自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至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共計 ________天 ________時
審核意見 ________部門主管________
注:1、病假須出具醫院證明。2、本表交由人事處存檔。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及格式三:
尊敬的____________:
本人因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請假________天。請假具體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課務__________,懇請批準,謝謝! 請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請假人:
__年__月__日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篇四: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部(門)的(姓名),因為(原因),需要請假(時間)從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共(x)天假,請假期間有效聯系方式:xxxxxxxxxxx。懇請領導批準。此致 敬禮
請假人:xxx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篇五:請假單
姓名:xxx 工號:xxxx 職別:xxxx 人: xxxx
部門:xxxx 班次:xxxx 組別:xxxx
請假事由:
事假 病假 喪假 婚假 產假 特休假 其他
請假期間:自xx月xx日xx時至xx月xx日xx時,總共請假x天x時總經理:xxx
人事部經理:xxx
部門經理:xxx
請假人:xxx
單位事假病假請假條范文篇六:尊敬的領導:
您好!由于我有病,無法堅持繼續上班,故請假,望批準!
此致
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