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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依法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有一個子女且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工人)。
獎勵標準:退休時每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
獎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獲得獎勵。
1.持有原發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補發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2.持有原始獨生子女保健費支領憑證的;
3.持有單位關于獨生子女父母身份證明且經縣計生部門審核確認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獎勵經費來源及辦法
(一)屬于行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的,其獎勵經費由縣財政撥付,由退休時所在單位發放。其中,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確有困難暫不能支付獎勵經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一次性解決。
(二)企業退休人員獎勵經費,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其中:
1.縣屬企業未改制和改制、破產未終結的,在改制時應在職工安置費中預留此項費用,退休人員獎勵經費計入職工安置費用。
2.縣屬企業因改制、破產已不存在的,如職工安置費用中未預留此項費用,退休人員獎勵經費由縣財政支付。
3.與縣屬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退休時為城鎮無業居民或自由職業者的,獎勵經費由縣財政支付。
三、獎勵資金的發放步驟、時間
(一)本人申請、初步審核階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以后新增獎勵對象,于每年7月份申報。
1.本人申請。符合獎勵條件的干部、職工申請計劃生育一次性獎勵,必須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繼承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企業退休,但目前企業因改制、破產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退休時為城鎮無業居民或自由職業者的,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戶口不在*轄區的,向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一律用碳素或藍黑墨水筆填寫《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審批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審批表》),并將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退休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和復印件(因企業改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交被申請單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的,由持有有效證件的法定繼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
2.初步審核。被申請單位、企業、鄉鎮、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要進行嚴格比對、審核并簽署意見,同時填寫相應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二)張榜公示階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請單位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進行張榜公示,對群眾舉報有疑問的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
(三)審核比對階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結束后,初審單位將符合獎勵條件的人員檔案(包括原件和復印件)、《登記表》及公示報告,報各自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進一步審核后,將《審批表》所填寫的基本情況錄入《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身份比對表》,報縣社保局比對審核。由縣財政或縣屬企業支付獎勵金的,按財政支付、非財政支付人員填寫《比對表》,之后,到縣社保局進行比對,比對無誤后,社保局在《比對表》上加蓋公章;主管部門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審核比對結束后,主管單位填報《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3000元一次性獎勵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
(四)審定階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時限內,各單位要將加蓋社保局公章的《比對表》、《匯總表》、《審批表》及申請人檔案,報縣人口計生局??h人口計生局對報送資料進行確認,逐一加蓋公章并進行匯總,報縣財政局備案。
(五)獎勵金發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縣財政支付獎勵金的,由各主管部門寫出資金需求情況報告,經縣人口計生局、縣財政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到各主管部門發放。
2.需有關單位自行籌集發放獎勵金的,審核比對并經主管部門審定后,即可發放。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h政府成立由主管縣長任組長,人口計生局、財政局、人勞社保局、工促局、商務局、供銷社、糧食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務局、衛生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主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一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人口計生局獎扶辦。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明確責任。落實退休干部、職工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關系到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級各部門特別是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財政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籌備、獎勵資格確認及資金發放等工作;社保局負責對各單位(主管部門)上報的符合獎勵條件的退休人員進行核實、比對,無誤后在比對表上簽字蓋章;工促局、商務局、糧食局、供銷社、物資局等單位負責對本單位退休及下屬企業改制、破產前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的初審、公示、申報及縣財政獎金撥付后的發放,并將下屬企業改制、破產時間報縣人口計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街道辦負責對本單位退休及戶口在本轄區內所屬企業改制、破產后退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的初審、公示、申報及縣財政獎金撥付后的發放。各鄉鎮要組織專門力量負責此項工作,對各村申報獎勵對象資格確認過程予以全程指導和把關,獎勵《審批表》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并蓋章。
(三)嚴格把關。各單位特別是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摸清底數,核準獎勵對象,做到符合政策的獎勵對象一個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個不報,確保政策的嚴肅性。凡因把關不嚴、調查不細造成虛報冒領的,除追回獎金外,還將追究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兌現獎勵金,切實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對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條件退休人員一次性獎勵金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能,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依法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
(五)規范檔案管理。獎勵對象個人資料由單位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個人檔案并妥善保管備查,并將此項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附件:實施方案附表下載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審批表
2.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登記表(需縣財政支付獎勵金人員)
3.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登記表(非財政支付獎勵金人員)
4.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身份比對表(需縣財政支付獎勵金人員)
一、實施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意義
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難,有效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項制度。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有利于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結合方向轉變;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現社會公平。
二、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及程序要求
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市戶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一)特別扶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一下條件:
1、本人具有**市戶籍;
2、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滿49周歲;
4、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無存活子女。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特別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后終止領取扶助金。
(二)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社區據(村)民委員會進行評議;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公示;
4、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
5、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備案。
區、縣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組織對上年度享受特別扶助對象的年審和下年度特別扶助對象的摸底工作。特別扶助對象如發生情況變化,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及時上報。
(三)特別扶助金的資金來源
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金,20**-20**年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20**年以后的扶助金標準及財政承擔的比例,視全市及區、縣經濟發展情況再予以確定。
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
對于符合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農村對象,女方年滿49周歲起執行本方案規定,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按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制度中高的標準執行;對于年滿60周歲,目前已享受獎勵扶助制度、獨生子女死亡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
對于對生子女死亡兒女方尚未達到49歲的家庭,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制定和落實扶持優惠政策,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五)特別扶助金的發放
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資金實行專帳管理,由有資質的金融機構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特別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發放機構支取扶助金。
三、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工作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市人口計生委協調相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不同時期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市級一下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放寬或改變確認特別扶助對象的政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特別扶助政策和扶助程序向社會公開,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發放機構直接發放扶助金,減少中間環節,規范操作程序,方便群眾。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農村“獎勵扶助制度”、“財政貼息貸款工作”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運行機制
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發放機構負責資金發放;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評估。四個部門密切合作,互相銜接又互相制約。
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并監督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特別扶助資金,會同市人口計生委共同制訂特別扶助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
發放機構負責特別扶助金具體發放工作,按照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并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和撥付資金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人口計生部門。
五、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特別扶助金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利用多種形式對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1、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納入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2、嚴禁用特別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特別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特別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資金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取消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工作落地實處。特別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檢查監督全市實施工作。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區、縣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2、各部門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具體組織特別扶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建立人口計生、財政、公安、民政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公安、明政等部門要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對扶助對象婚姻和收養子女的核查。
3、繼續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扶貧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區戶籍或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區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給予獎懲,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人力資源、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作組職責要求,齊抓共管,實行綜合治理。
第八條穩定和加強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不得隨意撤并和改變機構性質。按照常住人口和規模比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并按規定配足公務員。每個村(居、單位)至少配備1名計生服務員,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備2名計生服務員。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于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配備專職副會長,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社區、村(居)委員會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計劃生育專職服務員,村(居)民小組設聯系員,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須持離婚證復印件(是喪偶的要有死亡證明)和結婚證復印件,方可申報審批。
第十八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男方入贅的為女方戶籍所在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續后,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嚴禁非法收養子女。非法收養子女的,責令當事人在5個月內改正,5個月內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處理。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室)和各項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一條鄉鎮每年至少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B超服務;當年放置宮內節育器,至少免費提供二次B超服務。
第二十二條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助產接生業務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發現無《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的,應當在事前及時報告孕婦所在地或醫療衛生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工作,落實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者,當日起休息2天;摘取宮內節育器者,當日休息1天;皮埋術者當日起休息5天;
(二)輸精管結扎者,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者,休息20天;產后輸卵管結扎者增加產假14天;
(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意外妊娠而落實補救措施的,妊娠3個月內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休息50天;杜絕大月份引產;
(四)因配偶接受絕育手術需要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所在單位可以給予7天護理假。
第二十四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以及因節育措施失敗懷孕需采取補救措施的,所需手術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經濟補貼,具體辦法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手術費和并發癥治療費用,具體辦法參照《關于印發*市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05〕151號)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證明,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自理。
第五章獎勵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晚婚晚育的,應給予獎勵和照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男女雙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二十八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計生辦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從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單位發給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二十九條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經單位批準,可享受哺乳假或產后1年假期。
第三十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城市建設征用土地等利益調整時,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鄉鎮、街道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作為重點對象;農技部門應積極為計劃生育戶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過農業龍頭企業帶動一批計劃生育貧困戶脫貧致富。
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有條件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給予獎勵和照顧,可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或助學資金,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女方產假期限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本人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無業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到所在街道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方失業每年可享受獎勵費30元,雙方失業每年可享受60元,獎勵費由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四條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傷殘等特殊情況的獨生子女家庭。
(一)獨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無生育能力且未領養子女的家庭,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經費由區財政支付。
(二)農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鄉鎮財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城鎮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支付,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三)對殘疾的獨生子女高考錄取中專的可一次性給予500元學費補助,考取大專以上的可一次性給予1000元學費補助,經費在區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落實。
(四)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的0-14周歲的獨生子女本人,在符合報銷規定的前提下,住院醫藥費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高20%,經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
(五)實施獨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對患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結核病、精神類疾病等5個病種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給予救助,所需經費在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5年以上,連續3年未出現違法生育、群眾滿意度高的村(社區)計生服務員,經公示群眾無異議,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
第三十七條鄉鎮、街道、村、社區(居)被“一票否決”的,主要負責人、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和“稱職”等次;1年內取消各類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不得提拔和晉升職務;任期內被否決兩次以上的,予以降職或免職;已提拔或轉(調)任后發現有“一票否決”情形的,予以追溯否決。
第三十八條違反《省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省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實施。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區戶籍或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區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給予獎懲,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資源、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作組職責要求,齊抓共管,實行綜合治理。
第八條穩定和加強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不得隨意撤并和改變機構性質。按照常住人口和規模比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并按規定配足公務員。每個村(居、單位)至少配備1名計生服務員,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備2名計生服務員。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于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配備專職副會長,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社區、村(居)委員會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計劃生育專職服務員,村(居)民小組設聯系員,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須持離婚證復印件(是喪偶的要有死亡證明)和結婚證復印件,方可申報審批。
第十八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男方入贅的為女方戶籍所在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續后,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嚴禁非法收養子女。非法收養子女的,責令當事人在5個月內改正,5個月內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處理。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室)和各項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一條鄉鎮每年至少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B超服務;當年放置宮內節育器,至少免費提供二次B超服務。
第二十二條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助產接生業務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發現無《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的,應當在事前及時報告孕婦所在地或醫療衛生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工作,落實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者,當日起休息2天;摘取宮內節育器者,當日休息1天;皮埋術者當日起休息5天;
(二)輸精管結扎者,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者,休息20天;產后輸卵管結扎者增加產假14天;
(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意外妊娠而落實補救措施的,妊娠3個月內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休息50天;杜絕大月份引產;
(四)因配偶接受絕育手術需要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所在單位可以給予7天護理假。
第二十四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以及因節育措施失敗懷孕需采取補救措施的,所需手術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經濟補貼,具體辦法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手術費和并發癥治療費用,具體辦法參照《關于印發*市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151號)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證明,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自理。
第五章獎勵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晚婚晚育的,應給予獎勵和照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男女雙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二十八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計生辦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從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單位發給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二十九條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經單位批準,可享受哺乳假或產后1年假期。
第三十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城市建設征用土地等利益調整時,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鄉鎮、街道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作為重點對象;農技部門應積極為計劃生育戶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過農業龍頭企業帶動一批計劃生育貧困戶脫貧致富。
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有條件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給予獎勵和照顧,可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或助學資金,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女方產假期限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本人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無業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到所在街道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方失業每年可享受獎勵費30元,雙方失業每年可享受60元,獎勵費由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四條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傷殘等特殊情況的獨生子女家庭。
(一)獨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無生育能力且未領養子女的家庭,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經費由區財政支付。
(二)農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鄉鎮財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城鎮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支付,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三)對殘疾的獨生子女高考錄取中專的可一次性給予500元學費補助,考取大專以上的可一次性給予1000元學費補助,經費在區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落實。
(四)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的0-14周歲的獨生子女本人,在符合報銷規定的前提下,住院醫藥費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高20%,經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
(五)實施獨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對患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結核病、精神類疾病等5個病種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給予救助,所需經費在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5年以上,連續3年未出現違法生育、群眾滿意度高的村(社區)計生服務員,經公示群眾無異議,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
第三十七條鄉鎮、街道、村、社區(居)被“一票否決”的,主要負責人、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和“稱職”等次;1年內取消各類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不得提拔和晉升職務;任期內被否決兩次以上的,予以降職或免職;已提拔或轉(調)任后發現有“一票否決”情形的,予以追溯否決。
第三十八條違反《省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省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實施。
一、補發范圍
全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并依據相關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優待證、獨生子女證,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納入統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補發標準
補發5%養老金的月標準為省社會保障局統計報表明確的2005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補發月數為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至2009年6月,補發金額為補發月標準乘以補發月數。
按規定補發5%養老金后、截止2009年6月底未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退休人員,繼續按補發月標準和原補發資金渠道發放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再依據陜人口發〔2010〕75號文件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待遇。
三、補發渠道
(一)企業補發
現仍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補發2005年12月31日前5%養老金所需費用由退休人員原企業負擔,并由退休人員原企業負責審核和直接補發,補況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匯總。
(二)財政補助
1、補助對象及原則:縣屬已實施關閉破產企業、經認定的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及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補發5%養老金所需費用由縣財政負擔。已實施關閉破產企業是指已實施政策性破產或依法破產且沒有后續企業或后續企業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困難企業是指2008年、2009年嚴重虧損或已停產、半停產,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工資或長期拖欠工資的企業。
2、對縣屬企業補助:對縣財政負擔補發5%養老金的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要按照陜人社發〔2010〕238號文件認定的原則將認定報告于2011年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相關資料報縣人社局,由縣人社局分別會同縣財政局、縣經貿局認定。
3、駐吳中、省、市屬企業一次性補發企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員5%養老金的有關事宜按陜人社發〔2010〕2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4、發放程序:
(1)認定為補助對象的企業中符合條件人員,由所在單位填寫《縣一次性補發企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員5%養老金審批表》,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由經貿局初審后,報縣人社局審核,審核合格的報經縣人口計生局審查《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真實有效性并簽署意見備案,然后提供給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負責審核補發數額,并匯總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發放資金全額撥付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由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一次性發放。
(2)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填寫《縣一次性補發企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員5%養老金審批表》,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交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匯總后,報經縣人口計生局審查《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真實有效性并簽署意見備案,然后提供給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負責審核補發數額,并匯總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所需資金撥付到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后,由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予以補發。
四、工作要求
【關鍵詞】失獨群體 社會保障 社會服務 修復 對接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失獨群體在學術上并無嚴格的界定,學者們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年齡在50歲以上,失去獨生子女并且無生育能力的人群。根據衛生部的《2010中國衛生統計年鑒》所顯示的人口疾病死亡率來推算,15歲至30歲年齡段的死亡率至少為40人/10萬人,由此估計,截至2012年,中國每年15至30歲獨生子女死亡人數至少7.6萬人①,失獨群體即將或者已經步入老年,很難或者無法實現補償性生育。據并不完全測算,在我國失獨群體已經不下百萬并且有小幅增長的趨勢。
失獨群體的規模性出現可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隨著現代社會風險的擴大,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強制性地決定了家庭的生育決策,放大和集聚了各種風險,卻沒有為獨生子女家庭提供必須的風險規避和制度保障。近年來這個群體的生存狀態日益引起社會的關注。
失獨群體社會保障與社會服務的現狀與問題
自馬歇爾提出將“社會權利”納入公民身份的構成,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同為公民身份的構成要素以來,與“社會權利”緊密相聯的社會保障與社會服務體制已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制度架構②。失獨群體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失去了唯一的子女,更容易陷入老無所依、醫無所靠、心無所賴的境地。我國現代社會福利制度建立時間短,社會保障層次低,基本屬于補缺型,社會服務更是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因此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缺乏對這個特殊弱勢群體的制度安排。
失獨群體計生補償政策不足。目前,我國對失獨群體的法律性保護僅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但對具體幫助的主體、形式等沒有明確規定,缺乏量化標準,導致在執行中的縮水甚至缺失。
2008年國家出臺了特別扶助制度,要求對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家庭(母親年滿49歲以上)每月提供不低于80或100元的補助③。各地政府也紛紛按要求出臺辦法,發放一次性補助金和一定數量的月補助金。但是這些補償政策在一次性補助的時間上參差不齊,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區要求獨生子女死亡年齡16周歲以下可以領取救助金,在上海市奉賢區又規定16周歲以后結婚之前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可以一次性領取5000元補助金。同時,原本是按月發放的計生補助金往往每年發放一次,補助金本身帶有強烈的“象征性”補償意味,偏離了實質性經濟幫助的目的。
失獨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缺失。失獨群體內部經濟狀況差異顯著,就北京市宣武區的調查來看,“失獨群體在職收入相差13至14倍,退休金相差7至10倍,人均月收入最小值為310元,最大值為4000元,相差12.9倍”④??傮w而言,失獨群體經濟狀況不良的仍然占多數。
我國實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救助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對于符合低保標準的失獨群體來說,也必須參照相應的低保標準,事實上他們的生活水平因為失去子女而比有子女的低保家庭更加困苦。更多的失獨家庭卻因為徘徊在低保線的附近而無法享受低保。低保標準的剛性限制阻礙了失獨群體獲得基本的生活救助。同時,當前最低保障標準是按照維持生存水平制定的,忽視了人的發展,不能做到真正共享發展結果。
失獨群體醫療保障救助缺乏。失獨群體在喪失子女時心理遭受巨大打擊,身體也往往會迅速衰老,尤其是本身有慢性病的失獨群體,會加重原有病情。同時他們的年齡大多都在50歲以上,有的正逐漸步入老年階段,身體健康狀況每況愈下,吃藥看病的花費將會增加,失獨群體往往會面臨“因病致貧”的風險。
當前我國醫療保障以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由國家、社會、個人共同負擔,涵蓋了門診、大病救助、慢性病救助等項目。大病救助是花費較多醫療費用而個人難以負擔,由國家和單位統籌報銷的方式。事實上大病救助之后還可以再申請二次救助,三無人員(無子女、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五保戶、低保戶、孤兒、優撫對象的報銷比例達百分之百,其他貧困家庭也可以申請,報銷比例達55%。在這其中,單純的無子女并不享受二次救助,失獨群體的醫療保障救助僅在其貧困情況下才會發生,而失獨群體在日常開支中醫療費用是一項主要開支,一旦遇上看大病,將力不從心,而且所有的報銷均是先支付后報銷,生病者要首先支付一大筆醫藥費。在這種情況下,無疑加重了失獨者的負擔,更關鍵的是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項能夠將失獨群體納入的醫保救助制度政策。
失獨群體養老服務缺失。我國社會服務體系落后導致失獨群體養老日常照顧服務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失獨群體社區互助服務不足。獨子喪生弱化了失獨家庭養老的能力,隨著失獨家庭生命周期的推進,失獨家庭對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更加迫切。其二,日常照顧缺乏專業的服務提供者。目前而言,我國一般有計生專員負責此事,但是其職責范圍狹窄,缺少專業服務。
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機構養老服務以養老院、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等為主。進入營利性養老院,必須有監護人的簽字,對監護人的要求最好是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但是失獨家庭的唯一孩子已經去世。此外,即便失獨群體能夠進入養老機構,也有可能因為養老資金不足而支付不起高昂的費用。至于公辦的養老院也并沒有針對失獨群體入住的具體政策,一般公辦養老院只接納“三無”老人,“三無”老人指“無子女,無經濟來源,無配偶的老人”,很顯然,失獨群體老人又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政部提出對于失獨群體可以參照“三無”老人來解決,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執行,制度性的解決方案急需出臺。
失獨群體心理危機應急服務匱乏。失獨群體在短期內會出現情緒異常、行為異常的狀況,患創傷后應激障礙可能性很高。他們跌入低谷、長期生活在內心痛苦之中,生命中缺少了平和與歡樂⑤。一般來說,失獨群體身邊的親朋好友會進行安慰開導,給予一定的支持。但當事者在以后的生活中還是表現出避開世俗、封閉自我、遇見家人團聚情景而情緒波動劇烈等適應不良的狀況。他們不僅需要安慰,更需要共情性的陪伴,需要情感的發泄,需要適當的引導和更多的正能量。目前我國計生工作人員可能會入戶慰問,他們的慰問出于職責,也有一些效果,卻仍然觸及不到死者家屬的心靈深處。由于他們不具備專業開導的能力,也常常會為了尊重家庭而在事情過去較長時間后來慰問,從而導致介入的滯后。一些社會服務組織也會開展相關的慰問志愿活動,但是志愿活動隨意性大,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人員變化也快,活動時間短暫,不利于與失獨者們深層接觸。
現行相關生育政策的修復
對現行相關生育政策進行適當的修復,加強家庭生命周期前期的獨生子女死亡風險的預防是有效防止獨生子女家庭陷入痛苦無助的前提。
合理調整計劃生育政策。人口學家陳友華提出“低生育水平和人口減速增長已持續20多年的事實清楚地表明,中國人口形勢已發生根本性變化,以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為己任的計劃生育的歷史使命已然完成”⑥。在我國,允許雙獨家庭(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以及農村戶口夫妻第一胎為女兒的等符合條件的家庭,可生第二胎,最早的地區已經實施十多年。自2014年起我國已經放寬計劃生育政策,開始實施“單獨二胎”的政策,即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又稱單獨兩孩政策。但是這些調整還不足以改變獨生子女家庭在生命周期各階段上可能遭遇的養老風險。計劃生育政策還具有進一步調整的空間,在現實情況下逐步實施獎勵一胎、允許二胎、杜絕三胎的生育政策,是比較合理的選擇。每個家庭有兩個孩子可以使家庭結構從不穩定的“倒三角型”轉變為較為穩固的“矩形”,大大降低只生一個孩子給家庭帶來的風險。
健全與完善對獨生子女的獎勵及特別扶持制度。即便我國逐漸放開了家庭二胎規定,但是就目前人口數量,我國仍然提倡和鼓勵只生育一個子女。那么對于那些積極響應計劃生育政策,只要一個孩子的家庭,可以對其進行獎勵和補助?,F行國家獨生子女的獎勵制度包括給予獨生子女戶五到二十元不等的保健費,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可以在社會福利資源分配時優先考慮獨生子女家庭,例如國家可以在獨子女家庭中優先推行護理保險制度,該制度是涉及保健、醫療、福利在內的長期、持續、輔的康復和支持性的照顧,對于缺乏照顧能力的獨生子女家庭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國家應該提高特別扶助金的標準,且與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長同步,發放工作應人性化,簡化調查審批手續,取消公示,并確保及時、足額的發放,防止政策本身被邊緣化。
探索建立獨生子女賬戶制度。為有效預防失獨群體晚年經濟窘迫的困境,在家庭生命周期前期建立獨生子女賬戶及獨生子女意外保險制度可以作為生育政策修復的良性補充。
獨生子女賬戶是專屬于獨生子女家庭,用于家庭發生意外時的緊急救助,給予其足夠的經濟資金,保證其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種預防性舉措。獨生子女賬戶可以通過民政和計劃生育部門聯手在全社會倡導建立,并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或鼓勵獨生子女家庭自愿繳納一定資金入賬。當繳費的獨生子女家庭一旦發生意外變成失獨家庭,獨生子女賬戶能夠為其提供經濟補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失獨群體社會保障與社會服務與現有制度的對接
第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協同加強失獨群體醫療及養老保障。對失獨群體的醫療保障首先體現在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失獨群體給予醫療優惠待遇,將符合大病救助條件的失獨群體優先納入救助范圍,給特殊病種救助,優先享受減免醫療保險個人出資的待遇。對特別困難的失獨家庭制定科學合理的二次救助的標準,多重救助的疊加效應可以避免這個群體在遭受巨大的痛苦及疾病后再貧病交加。其次體現在醫療護理服務上,提高護理費用報銷比例。失獨群體與其他醫療患者的區別在于無子女提供照顧,一旦有患病住院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情況,便陷入很大的困難。一般而言其生活水平不高,生活陷入窘迫。這種情況下應當優先提供護理,并且以高比例報銷護理費用。
唯一子女的喪失使該失獨群體與一般老人養老保障能力相比來源少、水平低、風險大。首先,可以嘗試在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考慮將獨生子女意外傷亡保險作為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由國家、社會、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其中國家統籌部分應占到50%,達到一定年齡后可以將累計的保險金轉到養老賬戶中,如果遭遇意外傷亡可以得到持續性的賠償。再者,為失獨群體加投涵蓋養老、醫療、意外、人壽、女性安康等險種在內的綜合性保險,切實幫助失獨群體防御各種風險的能力,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最后,為失獨群體入住養老院提供幫助。當失獨群體生活自理能力逐漸減弱,有進養老院的需求時,起碼應做到優先考慮。國家通過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在失獨家庭入住養老機構時,可由當地政府或所在社區提供擔保,充當其監護人,且在入住養老機構,分配養老資源時,優先考慮失獨老人的權益。同時,簡化失獨老人進入養老機構的手續、在失獨老人入住養老機構時,適時簡化繁瑣的入住手續。縮減入院所消耗的時間,讓老人及時得到生活照料,安享晚年。
第二,民政部門保證失獨群體達到最低生活標準。民政部門最近發表聲明,失獨群體將參照三無老人由政府供養,但是目前還尚未出臺相關細則。如果民政部落實對達到相應年齡的失獨群體按照三無老人進行供養這一政策的話,可以保障其最低生活要求。但對于未達到供養年齡標準的失獨者,也應當有所覆蓋,可以按照差別化的原則給予不同數額的低保金。特別是其中貧困或者貧困邊緣家庭,提供低保金并增加份額,有專家提出補助到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50%以上,或者是農村平均收入的50%以上。除此之外,可建立財政支付為主、社會募集為輔的扶助基金。以省級政府基礎建立專項資金,建立失獨群體養老扶助基金或失獨群體關懷基金,并通過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多渠道籌措資金,切實解決失獨群體的家庭生活保障問題。
第三,以社區為平臺將失獨群體納入社區照顧。失獨群體的日常照顧和心理危機應急服務可以立足于社區照顧。社區照顧整合全部社會資源,通過正規照顧和非正規照顧網絡,為需要照顧人士在家庭或社區中提供全面照顧,促進其過正常人的生活。由此可見,通過加強失獨群體的社區照顧,能夠協助其融入社區,適應社區的生活。首先,為失獨家庭老人提供健康服務。失獨老人失去子女的照顧,更需要社區的幫扶。利用托老所或老年人活動室等,向失獨老人提供飲食、娛樂等,老人白天在此活動,晚上回家居住。其次,可開展階梯式社區居家養老模式。社區可以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隊,社區負責人可調動社區中低齡的老人,為社區的失獨老人提供志愿服務,及時為失獨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幫助。最后,在社區內開辦心理咨詢室,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或者心理咨詢員為失獨老人及時提供精神慰藉,排除心理障礙,恢復身心平衡。
(作者為南京工程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南京工程學院青年基金重點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QKJA201206)
【注釋】
①方曙光:“斷裂、社會支持與社區融合:失獨老人社會生活的重建”,《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第106~112頁。
②郭忠華,劉訓練:《公民身份與社會階級》,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頁。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EB/OL].2007-8-31. http:///zhuzhan/jsbmg/201305/9cc5459a79db40bfb48df6618be985a8.shtml.
④尹志剛:“北京市宣武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及保障調查報告(摘要)”,《人口與發展》,2009(增刊),第199~206頁。
⑤李蘭永,王秀銀:“重視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人口與發展》,2008年第6期,第28~30頁。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要求,通過完善計劃盛譽利益導向機制,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積極性,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
(一)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為三種:1、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且年滿60周歲的農民;2、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3、年滿60周歲未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婦參照執行。
上述所述“農民”是指:本市農村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含有權取得,但由于各種原因未取得權證的農民;在1998年7月1日前已置換身份的失地農民;漁民參照執行)。以上對象均不含在退休時已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增加5%退休金政策的人員。
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符合上述規定的,符合一方即可享受。
(二)獎勵標準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按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金,直至獎勵對象亡故為止。對已超過前述規定年齡的,以該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三、實施時間和事實程序
(一)實施時間
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實施程序
1、本人申請。凡符合獎勵條件的人員,在達到規定條件前一年的7月31日之前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領取獎勵金申請,并填寫《*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申請表》。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戶籍?。?/p>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結婚證(無結婚證者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5)土地承包證書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6)子女已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證明。
2、村(居)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的《申報表》后,依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擬上報的獎勵對象名單,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并作記錄,同時將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居)轄區內張榜公示10天,接受群眾監督。如無異議,村(居)委會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于每年的8月15日前上報鎮(場)。
3、鎮(場)初審并張榜公示。鎮(場)對村(居)委會員會上報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公示10天。同時,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如無異議,于每年8月底前上報市計生委。
4、市計生委審核、確認并公布。市計生委對鎮(場)上報的擬獎勵對象進行審查,確認后將獎勵名冊印發至村(居)委會員會,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村(居)再張榜公示10天,并在*市計劃生育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同時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每年10月15日前將最終確認的名冊提交市財政局和農商行,建立獎勵對象的個人信息檔案,同時將確認的名單歸檔保存。
四、資金來源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和發放。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由市、鎮財政各半承擔。獎勵金委托市農村商業銀行組織發放。市農村商業銀行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獎勵對象個人帳戶,實行專帳核算,按季度直接撥付。
在領取本意見規定的獎勵金期間,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后不再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自行為發生之月起,終止對其獎勵金的發放,并追回所領取的獎勵金。獎勵金領取對象戶口遷出本市的,本市終止對其獎勵金的發放。
本獎勵金不影響獎勵對象享受其他政策性優惠和補助。在實施本獎勵制度的同時,各地、各部門要繼續執行線行的計劃生育有關獎勵政策。
(二)獎勵金管理
1、財政部門建立獎勵資金財政專戶和預算審批、決定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及時足額將獎勵金劃撥至計生部門支出戶,并監督其及時劃轉到獎勵對象個人帳戶。獎勵資金列入當年預算,不得擠占其他計劃生育事業經費。
2、計生部門每年年初編報計生獎勵金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簽定委托發放協議,及時掌握農村商業銀行建立獎勵對象個人帳戶和資金管理的情況。
3、農村商業銀行制定獎勵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委托發放協議的要求和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對象名單建立個人帳戶。獎勵金及時足額劃轉到獎勵對象個人帳戶,并將建立個人帳戶和獎勵金發放情況反饋給財政和計生部門。
五、組織機構與責任
(一)建立由市委農工辦,市計生委、財政局、公安局、農村商業銀行組成的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工作。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