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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構: 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 頒布文號: (60)衛防錢字第207號
頒布日期: 1960-07-01 實施日期:1960-07-01
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
(1960年7月1日(60)衛防錢字第207號)
一、總則
1.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農民的身體健康、不斷地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訂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
小型廠礦和田間作業的防暑降溫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3.防暑降溫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動群眾,認真貫徹預防為主、土洋并舉的方針和增產節約的精神,在具體措施上,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即技術、保健和組織措施。
4.高溫車間工作地點的氣象條件應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以防止中暑的發生。
各地區的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密切合作,必要時可組成聯合組織,共同制定計劃,共同行動,并經常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5.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同審查批準,自公布日起實行。各地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訂實施細則。
二、技術措施
6.廠礦企業應結合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生產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改善工具設備,減少高溫部件、產品暴露的時間和面積,避免高溫和熱輻射對工人的影響。
7.合理安排高溫車間的熱源:
①首先是疏散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操作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各種爐子移到車間外面(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溫度很高的產品和半成品(如紅鋼錠、紅熱的鑄件、鍛件等)要盡快運到室外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一些不能盡快運出車間的紅熱部件,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應用噴霧降溫時,應注意大量水蒸汽對工作地點的影響。
②新建和擴建的廠礦在合理布置熱源方面,對于應用穿堂風的單跨或是雙跨廠房,應當把熱源盡可能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側,靠著背風面的外墻處;使室外空氣進入車間時,盡可能先通過工人操作地帶,然后再通過熱源排出。同時,在設計廠房總體布置時,應將熱加工車間設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對熱加工車間,盡可能地不設計多跨廠房。熱源比較集中的三跨廠房,應當把熱跨布置在中間。
8.當各種熱源(爐子和應用大量蒸汽的設備等)的發熱表面的輻射熱和對流熱顯著影響操作工人時,應盡量采取以下隔熱措施;采取隔熱措施后,其外表面溫度要求不超過60℃,最好在40℃以下。
①對于溫度很高的熱源(如爐口),應盡量縮小其輻射面積。如水滴對生產過程有影響時,應采用循環水箱或隔熱爐門;如水滴對生產沒有影響時,則可采用各種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鐵皮水幕和鐵紗水幕等。
②對于大型加熱爐,退火爐等爐壁,可采用隔熱材料和空氣隔熱層。隔熱材料應就地取材,根據熱表面溫度情況可用石棉板、木絲板、草灰和青磚等。凡爐膛、設備等內表溫度不宜增高時,應采用流動空氣層、使熱空氣盡量從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鍛爐可用青磚砌成隔熱排氣圍爐結構,玻璃熔爐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熱罩等。
④凡產生大量蒸汽的發熱設備,一般可在表面包復隔熱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繩外涂紙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復時,可用木絲板等制成隔熱罩,從上部排出余熱。
⑤輪船上的鍋爐間以及拖拉機、挖土機等的熱源或熱表面,可用濕潤的麻布和帆布隔熱。
⑥為了防止太陽輻射熱傳入室內,應在房屋周圍綠化,屋頂、墻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頂高度在5米以下,通風較差者,可考慮采用屋頂搭涼棚、加隔熱層(雙瓦、通風屋頂)或噴水等。
⑦工人操作處的地面溫度超過40℃,例如軋鋼車間的鐵板地面和地下有煙道通過時,可利用循環水管,地下噴水或空氣層隔熱。
⑧農業生產和工地露天作業,地點較為固定時,可采用活動布幕或用樹枝蘆席等搭蓋涼棚,以減少太陽輻射。
9.高溫車間的防暑降溫,應當首先采用自然通風:
①炎熱地區的單跨和雙跨車間,應當盡量采用以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應用穿堂風的車間,可根據當地的氣候情況(冬天的溫度、臺風、暴雨的影響)、工藝特點、車間余熱量的大小,采用“側窗式”或是“開敞式”圍護結構。
②單跨的廠房應利用下側窗、下開敞口、大門、地腳窗進行自然通風。多跨廠房可根據跨數的多少適當加大“側窗”或“開敞”的面積。下側窗或下開敞口離車間地面的高度應在0.3~0.8米(應考慮防汛、防臺風的具體措施)。
③應用下開敞式自然通風的車間,在冬天主導風向的迎風面,應當用抹泥席棚圍住,或安裝可以拆卸的圍護結構。
④凡是有爐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氣體設備的上部,應有擋風板天窗(即氣樓)。擋風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寬度窄、沒有爐子和穿堂風大的車間,可不設置天窗。在這種房中已安設天窗的,也可以不設置擋風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區,有相當大余熱量的車間,有擋風板的天窗可以延長天窗屋檐擋雨,不設置窗扇。
10.新建、擴建廠礦高溫車間的廠房建筑,為使自然通風暢通,首先應考慮建筑方位與自然通風的關系,使廠房的縱軸與夏季主導風向垂直,并防止陽光直射到工作地點。
廠房的縱軸必須東西向時,應采取遮陽措施(如涂云青粉、掛布簾、搭涼棚、綠化等)。
建筑物之間應有適當的間距。一般應用穿堂風的廠房,根據自然通風的要求,廠房迎風面與前一建筑的合理間距應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廠房迎風面不宜建置附屬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產工藝的要求必須設置輔助房屋時,則應設有足夠的進風口。
11.除工藝過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車間,應裝設全面機械通風外,一般高溫車間可利用自然通風外,還應根據溫度、輻射熱、氣流速度的情況,在局部工作地點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①在輻射熱很小而需要一定風速的車間,可采用送風風扇,如普通天軸風扇、機床風扇、軸流風扇和拉風扇等(機械加工等冷作業,根據勞動強度不同,最高風速宜為2~4米/秒;一般車間最高風速不超過6米/秒)。
②在氣溫很高、輻射強度較大的工作地點,除車間內空氣不宜回用者外,首先應采用噴霧風扇。噴霧風扇的風速一般以不超過8~10米/秒為宜,噴的霧點的直徑應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風要盡可能從側面吹到人體和受到輻射熱的部分。
噴霧風扇的高度應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塵飛揚。選擇地點時,應盡量吸入室外新鮮空氣,根據工作要求,應選取不同大小型號和射程的噴霧風扇。
③凡工藝過程不能有細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鮮空氣的工作地點,可采用空氣淋浴。
12.高溫、高濕及放散有害氣體的車間,如各電解、印染、繅絲車間等,應根據工藝特點,采用隔熱、自然通風、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裝置(隔熱排霧罩等)。
13.對于特殊高溫作業場所,如高溫車間的天車,應采用隔熱、送風或小型空氣調節器等設備(在使用空氣調節器時,駕駛室內溫度一般不應超過30℃,風速不應超過0.5米/秒),并應注意補充新鮮空氣。在高溫設備或爐內進行搶修及其它工作時,應采用送風、抽風、噴霧、穿濕衣服等措施。
14.磚瓦工業的輪窯,不要過早出熱窯,應盡量提前打開窯門和火眼蓋通風,并淋水以加速磚瓦的冷卻,再用風扇或噴霧風扇送風及隔熱,以降低工作地點的溫度和減少輻射熱。
15.在采用一些技術要求較高、投資較大的設備時,必須先經詳細的了解和設計,才能施工和安裝;交工時應有驗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費。
16.各種防暑降溫設備均應有專人管理,除按時檢修維護外,每年在暑季到來前應大檢修一次,并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17.有條件的企業單位,應定時測定和記錄車間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車間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對于各種隔熱通風設備,應進行效果評價。小型廠礦自己不能測定時,可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協助解決。
三、保健措施
18.對高溫作業工人應進行就業前(包括新工人、臨時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檢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性肺結核、肝臟疾病、腎臟病、肥胖病、貧血及急性傳染病后身體衰弱、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9.炎熱時期應組織醫務人員深入車間、工地和田間進行巡回醫療和防治觀察。對于曾患過中暑者及老年、體弱、孕婦和未成年工尤應注意。如發現有輕癥中暑癥狀,應立即使之到涼爽地方休息,并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中暑的診斷和急救辦法如附件。
20.發生中暑時,基層衛生部門或單位應進行登記和報告。重癥中暑應在24小時以內用電話和書面報告;輕癥中暑按月統計,向當地防暑降溫聯合組織或衛生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調查,了解發生原因,積極采取預防措施。
21.對高溫作業者和夏季露天作業(包括田間作業)者,應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料、含鹽飲料(包括鹽汽水、茶水、中藥、各種湯類等),其含鹽濃度一般為0.1~0.3%。有條件的地區及單位可要求水溫達到10℃左右。
①清涼飲料的供應量,可根據氣溫、輻射強度大小和勞動強度的不同,分別供應。輕體力勞動一般每日每人供應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體力勞動不宜少于3~5升;但應防止暴飲。
②在飲料的配制、冷卻、運輸及供應過程中,必須加強衛生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防止污染,保證飲料的清潔衛生。
22.對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工人,應供給耐燃、堅固、導熱系數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溫作業可根據實際需要供給工人手套、鞋、靴罩、護腿、圍裙、眼鏡和隔熱面罩等,并加強對防護服裝的清洗、修補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業工人和農民,應使用寬邊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寬大的服裝。
夏季田間作業,應在適當地點建立男女分設的簡便廁所。
四、組織措施
23.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氣溫較高的條件下,適當調整作息時間,早晚工作,中午休息、盡可能白天作“涼活”,晚間作“熱活”,并適當安排工間休息制度。
24.在炎熱季節,為保證工人的充分休息,減少疲勞,應注意以下幾項:
①調整工人集體宿舍,將同一班次的工人調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擾而影響睡眠。②開展家屬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證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為保證工人充分休息,盡量精簡會議,做到有勞有逸,避免加班、加點。
25.在暑季應根據生產的工藝過程,盡可能調整勞動組織,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
26.高溫作業車間應設工間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應設在工作區域內或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并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的影響。
②休息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室內溫度一般以30℃以下為宜。
③休息室內要求設有靠椅、飲料,如有條件可增設風扇或噴霧風扇及半身淋浴等。
新辦法雖然只有25項條款,卻明確回答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作業限制和防護等勞動者長期關注的問題,并明確工會監督職能:“只要嚴格執行,必將從源頭上減少高溫造成的職業危害”。
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四部委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
高溫下的“烤”問:李女士來太原打工已經有些年頭了,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在小區里干了4年的保潔員。每天早上6點半到10點半,她都要踩著三輪車,將小區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轉運到垃圾站。然后頂著太陽騎車回到距離小區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點到5點,她還要冒著烈日再回到小區將整個院子的邊邊角角打掃干凈。李大姐告訴記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這么干,沒有防暑降溫費,也沒有加班費,我已結婚一年多,現在懷孕三個月了,要是讓公司領導知道,還怕人家不要我呢?!?/p>
新辦法規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另外,新辦法也指出所謂的“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
高溫下的“烤”問:快遞員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遞公司送快遞已經兩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頂著太陽奔波在大街小巷。這兩天氣溫升高,讓他熱得感覺有點力不從心。但是他告訴記者說,每天的工作量是一點也不能減少的,少送一個件就會直接影響收入,本來掙得就不多。談起防暑降溫費的事兒,小李說:“我們的工資就是固定工資加提成,防暑降溫措施、防暑降溫費什么的,一概沒有。跟老板談條件,沒準還被炒了魷魚呢!現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對于我們來說,防暑降溫費簡直就是天方夜譚?!?/p>
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適用范圍小,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囊括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職業。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范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目前第三產業高度發展,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新辦法明確把廣大第三產業也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下的“烤”問:記者在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墻的建筑工人老趙,與他聊起了防暑降溫的事兒。老趙來自太原周邊農村,他說自己來太原干建筑工有兩年多了,當初是他跟著老鄉來打工,從來沒有享受過什么防暑降溫的防護措施,當記者問:“你們在天熱的時候干活,包工頭是否提供綠豆湯之類的降溫飲料或防暑藥品呢?”老趙笑著說:“有時候,老板會讓工地廚子,熬點綠豆水喝,其它的防護措施就沒有了?!?/p>
采訪中,建筑工人劉師傅說,他的工資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的,如果因為氣溫高而補貼降溫飲料或消暑藥的話,工資就會相應降低。
新辦法的頒布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不能將一些簡單的防暑飲料或藥品充抵高溫津貼,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亮點四:明確了“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的職責。
高溫下的“烤”問: 進入7月后,太原市氣溫持續走高,空調安裝工們也更加忙碌。早上8時,牛師傅就和他的搭檔小馬,按約定時間來到客戶家里安裝空調。大約一個多小時,空調安裝完畢。牛師傅所在的安裝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設備安裝公司。牛師傅說,夏季安裝工作量大,不管天氣有多熱,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總部分配的安裝單完成工作。為防止中暑出現意外,他們除了隨身帶一瓶水外,還會帶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記者問牛師傅,現在政府規定,室外溫度達35攝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溫津貼,他們是否領過?李師傅說:“以前沒領過,只是發一些消暑用的藥水之類,但現在新辦法出臺了,公司像我這樣的安裝工,人人都會領到高溫津貼了!因為有工會為咱監督嘛!”
工會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切實發揮工會群眾監督作用。
于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近日出臺實施。我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還要追溯到1960年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一“暫行”就是半個多世紀。這些年,氣溫越來越高,尤其到了夏季,國內眾多城市被高溫籠罩,對于那些在戶外高溫條件下作業的職工和農民工來講,可謂苦不堪言。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勞動保護意識的增強,修訂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迫在眉睫。
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多了許多人性化的考慮,比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中暑死亡視為工傷;因高溫停工不得降工資等等。
《辦法》的出臺,是廣大職工期待已久的。當然,具體在實施過程中,還得真正把職工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一則,請將《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廣而告之。當工人們知道了相關的規定,他們對自己的權益就會有更準確的認識,無論是自發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保障他們的權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則,要謹防防暑降溫被額外的補貼打敗。防暑降溫是為了職工的身心健康著想,但在現實中卻有一些工程急著趕進度,催工期,這不由得讓人擔心,一些用工單位以額外的高補貼讓員工自發的加班加點。這種經濟方式的刺激,對工資本不高的低層員工來說是個極大的誘惑。只是如此一來,任何《辦法》都有被架空的危險。
三則,防暑降溫津貼不要等人來討要。每到節假日,總會爆出一些討要加班工資的消息。防暑降溫津貼,用人單位能夠發得主動些嗎?不要總是讓人事后來討要,更不要因為有人追討防暑降溫津貼就認為人家是“刺頭”,毫不留情地把人開除。這方面,工會組織要給力,要為工人們撐腰。
1、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2、《防署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等。
(來源:文章屋網 )
2010年入夏以來,高溫肆虐,全國各地不斷發生因高溫導致職業中暑甚至死亡的案例。面對咄咄逼人的滾滾熱浪,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而其中呼聲最高的,莫過于通過“高溫立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制度上的先天不足
“我國除了50年前出臺的一部部門規章《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外,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對勞動者在高溫情況下給予法律層面保護和人文關懷的法律法規。”針對今年全國大范圍高溫酷暑天氣,中國勞動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梁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
梁智所說的,是1960年7月1日由衛生部、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也是我國現有的唯一一部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規章。然而,暫行辦法只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針對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溫作業的行業。不少專家指出,這個暫行辦法施行已半個世紀,至今沒有進行過修訂,在保護范圍、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顯然已經過時,很難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目前企業的所有制狀況、職工隊伍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比如這部規定出臺時只有國企,非公企業、農民工等概念還未出現。同時目前大量的一線工人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對這類企業勞動者的高溫保護,規定中也是空白?!敝袊鴦趧雨P系學院勞動法專家王向前認為,“這些地方恰恰是當前高溫防護工作最需要改善的。暫行辦法不能再暫行下去了?!蓖瑫r,他還指出,暫行辦法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也難以追究,這就使得它不像一個具有強制力的規章,而更像一個行政指導性質的文件,其執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007年7月,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然而,這份通知被認為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同時通知規定的“相關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導致目前大多數省市的用人單位沒有落實好通知的精神。
據了解,國內僅有幾個城市對高溫保護進行過立法。較早的如重慶和深圳,但“活”到現在的只有重慶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深圳的高溫保護辦法已經在2009年被終止了。而在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對高溫保護進行了規定,它們頂著各種各樣的“通知”的帽子浮在水面上。
“目前很多仲裁案件中的高溫保護得不到支持,是因為勞動者的這一訴求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款來支撐,可以說是‘于法無據’?!币晃欢嗄陱氖聞趧又俨玫墓ぷ魅藛T告訴記者。
因此,“高溫立法”的呼聲愈來愈高。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李認為,高溫立法涉及勞工權利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多元化,企業總希望減少成本,增加利潤,這就影響到勞動者權益。利益之爭就需要國家協調,通過協調來調整利益,立法是個很好的手段”。
是否需要“高溫立法”
然而,高溫立法這一工作遠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簡單。
據報道,在一次立法討論中,相關部委都認為,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律法規建立卻遠非易事。
“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說出臺就能出臺。防暑工作是十分單一的工作,而我國的法律法規往往是比較宏觀的,為如此單一的工作立法尚無先例?!币晃粎⒓舆^立法討論的專家表示,立法有其法定程序和步驟,不是一蹴而就的。
同時,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各地溫度、濕度相差較大,而且在同一地區的不同行業,其濕度也有較大差異,在相同溫度下,濕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目前尚無統一的高溫作業場所停止作業的溫度標準。針對不同的行業,也很難出臺相同的標準。在辦公室空調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顯然不能采取同樣的標準。
也有一些專家認為,高溫立法之所以出臺難,各部門權責不明確也是重要根源。據介紹,高溫保護涉及工傷保險,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又涉及勞動安全,由安監部門負責,而涉及勞動衛生的部分,則是衛生部門的事。三方共管,最后變成了三方難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認為:“高溫酷暑下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固然引人關注,但就此專門立法卻值得商榷?!彼赋?盡管目前專門針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章僅有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但于1995年開始施行的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同時第五十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應該說對在高溫條件下的勞動保護已經在現有法律中得到相應的體現。
梁智也指出,雖然勞動法未提及高溫津貼、防暑降溫等關鍵詞,但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帮@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提供適合勞動的環境或者在高溫情況下不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是不符合勞動法立法精神的?!?/p>
有學者指出,在高溫下勞動者權益保護這個領域,立法只能是指引性、原則性的。而這種指引性和原則性,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已經具備了,哪怕沒有法律規定,從人性關懷的角度,在高溫天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也不能說就“無法可依”。目前欠缺的,是根據地區特點、行業特點而出臺的切實措施,以及對這些措施的切實執行。
重在權益保障的落實
記者發現,對于“高溫立法”的呼聲雖然近年來年年不落,但多是在每個夏季熱鬧一陣,隨著季節的變化而急速“降溫”。然而,“高溫立法”是否就能解決這一長期存在的問題?高溫環境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癥結究竟是什么?
“高溫這個問題,立法缺失是一方面,但如果有了這樣一部法律,勞動者的權益就必然會得到落實嗎?”一位從事勞動保障事務工作的人員告訴記者,這些問題不可能是割裂開來的,不是說法一立就萬事大吉了,這是兩個問題,應該結合起來考慮。
事實上,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工作一直在進行。日前,針對全國各地高溫天氣頻發的情況,中華全國總工會宣布,各級工會將對大型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高溫作業場所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檢查;督促企業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督促企業落實按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
不少人士認為,既然發了通知、有了制度,就應當千方百計去落實。制度的效力來自于政府的執行力,“一方面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沒有兌現勞動者高溫權益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還要重視輿論監督,認真受理勞動者舉報,處罰違規單位”。如果有關部門以通知落實通知,文件落實文件,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只會是一句空話。
因此,高溫下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最關鍵的問題還在于執行。如果法律得不到認真執行,哪怕再完善也只是廢紙一張。有專家指出:“我國的勞動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世界先進水平,但與實踐脫節嚴重。目前企業的用工意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還處在較低的層次上?!?/p>
正因此,如何把高溫勞動保護落到實處,也是各界關注的焦點。一些實務界人士反映,執行中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勞動者不敢與用工單位“較真”,而目前勞動監察執法還存在很多障礙;規定發放高溫補貼,企業可能會采取其他方式如減少獎金來變通……這些都表明,高溫關懷僅有制度安排是不夠的,還應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單位及時責令整改,使漠視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及時查處,同時應加大對勞動者維權意識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培養。
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和全總的一項專題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上述“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即囊括了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興職業。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為了進一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職工健康,提高生產效率,促進生產建設發展,根據本市夏季炎熱期間較長、氣溫較高的特點和歷年來防暑降溫情況,對防暑降溫工作中的若干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為了加強防暑降溫工作的領導,成立廣州市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勞動局、衛生局和市總工會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業務,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的任務是:在市人委的領導下,負責計劃、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溫工作;調查研究防暑降溫問題,并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組織推動各部門開展防暑降溫工作大檢查;總結推廣有關經驗等。各區(縣)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在當地黨委和人委的領導下,成立區(縣)的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防暑降溫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推動本地區的防暑降溫工作。
工業、交通、基本建設系統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業也應由安全技術、生產技術、總務、醫療部門和工會,組成相應的臨時機構,負責組織推動本系統所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
二、各企業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應做好有關防暑降溫的一切準備。并認真貫徹執行中央衛生部、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于1960年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從組織上、技術上和衛生保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間能有效地解除高溫的威脅。
三、防暑降溫工作,必須貫徹節約精神,對于必需的設備應本著花錢少,收效大的原則加以添置。各種防暑降溫設備和各種器材應有專門記號,不得移作別用,已移作別用的應該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溫設備應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及維修制度,務必管好、用好。
四、關于夏委清涼飲料的供應時間、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1)清涼飲料供應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經常在溫度攝氏35度以上的地點作業的工人和露天作業工人,費用開支標準為每月每人1元5角;經常在溫度攝氏35度以下的工作地點作業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這項費用由企業統一掌握使用;整天在企業以外無固定作業地點的生產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計算,照實報銷。以上清涼飲料列在企業生產經費內開支;
(3)企業科(室)職能人員,每月每人5角;經常外勤的供銷人員每月每人1元。經費列入職工福利費內開支,不得列入生產費用;
(4)對于臨時調出支援農業生產和水利建設等不屬本企業生產任務的職工,其清涼飲料按農業和水利單位的規定辦理,不應享受原企業清涼飲料待遇。
清涼飲料是夏天防暑降溫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業應把此項工作做好。制作清涼飲料應以含鹽飲料為主,不應以甜汽水代替。飲料供應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應的辦法。清涼飲料的款項和物資,除少數無固定作業地點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銷人員外,均不得發給個人。企業的財務和安全技術部門應監督此項費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業在盛暑期間應特別注意勞逸結合:
(1)必須嚴格限制加班加點,并應盡量精簡會議,不要在高溫期間過多占用職工的業余時間;
(2)對于懷孕六個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滿8個月的女工,不應安排加班加點,并盡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盡可能調整勞動組織,一般可采取勤換班的方法或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適當增加輪換休息次數;
(4)增加工間休息時間,實行一班或二班生產的高溫和露天作業單位,應適當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六、各企業應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對高溫作業工人,應在入夏前進行預防性的身體檢查,凡患有高溫禁忌癥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溫作業(個別確因生產需要暫不能調動工作的,應加強預防中暑觀察)。
發現中暑者,應進行急救治療。病情嚴重者,應立即轉送醫院治療,不得拖延處理。
七、各企業必須執行中暑事故登記和報告制度,發生中暑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市、區(縣)防暑降溫領導小組報告,并應立即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和提出預防措施。
八、各企業應結合夏季除害滅病運動,做好環境衛生、飲食衛生并對高溫和露天作業工人普遍進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有條件的單位還應舉辦訓練班,培養中暑急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