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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梢杂霉奖硎荆杭{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樯娑惲泔L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虧損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稅收;稅金
引言
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主要是為了通過安排企業經營的活動項目,減少一些稅收和成本的支出,從而有效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為了符合我國經濟法律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節省稅收,納稅人員應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本文將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方面入手,具體談談如何進行企業經營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定義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根據政府規定的稅收政策為基本導向,對企業經營的各種活動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簡單來講就是經營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納稅負擔,在法律范圍之內對企業經營的各類活動項目做出科學的分配處理,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在經濟發達的國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已經成為控制企業費用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許多企業還會專門成立一個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籌劃,從而獲得稅收節約的收益。在整個納稅征收的過程中,征稅人與納稅人屬于對立關系,二者之間有著不同的義務和職責。征稅人在納稅征收過程中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要求納稅人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稅收法律并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與權利,而納稅人在納稅征收過程中,在不違反稅收法律規定下,可以對所得稅需要納稅的項目進行合理籌劃安排,體現出企業經營效益的最大價值。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就是幫助企業在原有的基礎上,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理安排納稅計劃,從而增加企業近期可用的流動資金,促使企業效益得到進一步提高。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合法利用企業所得稅當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一些可選擇性的經濟條款,充分解讀企業所得稅法律規定,有效實現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現實價值與意義。
(二)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1.合理控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風險經營狀態下的企業在整個納稅過程中的成本有兩個特征:第一,使用現金進行納稅;第二,企業收益變現的非對稱性。從企業的觀點來說,企業在經營各類活動項目時現金周轉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支出納稅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靈活度。特別是針對一些大型的企業或上市集團,多個子公司在現金納稅方面的籌劃與安排會比個體公司經營更具靈活。因此實施納稅籌劃能夠合理控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風險,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納稅的成本。2.優化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的水平企業通過合理籌劃所得稅能夠優化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促使企業的資金資源得到有機整合與優化,確保企業當中各個部門或是大型企業集團中各個子公司的資金都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企業實施納稅籌劃不僅讓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實現了重要的管理目標,同時也體現出經營中企業協同管理的公司擁有市場競爭的優勢,展現出企業經營的價值。3.降低外界因素對企業財務部門的影響企業在規定財務管理目標的時候應充分考慮到外界的影響因素,確保財務管理目標的可操作性。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應該合理利用政府規定的稅收政策,以及各地區之間存在的稅率差異性等進行稅收籌劃,從而保障企業利潤的最大化,促使整個企業的利潤以及財務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操作應用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經營企業應該將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個項目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能夠實現減少本期應納所得額,就會讓企業延緩或減少繳納所得稅額。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實現。
(一)對企業的銷售收入實施納稅籌劃企業一般是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通常來說,企業收入是靠銷售商品或服務而賺取利潤,所以稅收籌劃的核心就是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對交貨時點的把握和調整,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的銷售收入實施納稅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第一,采用分期收款或者是賒銷方式。該種結算方式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的確認日期,當企業在產品銷售的過程當中,應該收取一部分貨款或者是無法收回貨款時,可以選擇分期收款或賒銷的方式,延緩收入確認的時間,從而延緩納稅。第二,采用委托銷售的方式。委托商品銷售就是將產品給他人進行銷售,根據合約要求將貨品售出之后再開具相關的銷售證明并交給委托的一方。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企業以先銷售后付款的方式延緩納稅時間,從而達到納稅延緩的目的。
(二)對企業的投資環節實施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的重要內容,對于企業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所得稅納稅的過程中主要圍繞企業的資金運動而開展,可以說資金是企業經營與生產的核心。為了幫助企業更好的運營,筆者認為還可以從投資環節實施納稅籌劃。1.選擇投資的行業和項目開展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投資不同地區及不同行業以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目前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此外,對于農林業、牧業、漁業等給予減半征收或免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等等。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優惠力度大,且全面支持企業發展。因此,企業在籌劃納稅的過程中,可以合理選擇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或項目進行投資。需要注意的是,在選擇投資行業和項目時,應該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將企業戰略發展目標與納稅籌劃有機結合,全面考慮企業未來發展,從而選擇適合企業本身發展的投資項目。2.選擇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的資格,獨立承擔企業風險與民事責任,單獨納稅。因此,子公司也能夠享受免稅在內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指的是直系下屬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需要由總機構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但是能夠從事一些項目上的經營活動,屬于分公司機構或是總機構的附屬機構。適用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若是盈利,則選擇子公司形式,單獨納稅;此外,根據稅法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在境內所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應將相關業務收入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因此,當適用非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發生虧損時,選擇分公司形式可與總機構匯總納稅,使得總分機構相互彌補虧損,減少利潤總額,進而達到減稅的目的,而子公司因為具有法人資格,需單獨納稅,所以不能享受這一項優惠政策。但是如果適用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發生虧損且能在短期內扭虧的,可在五年內用自身所得進行彌補虧損,則適合采用子公司形式。因此,企業可以根據享受的免稅期或者是優惠稅率,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成立分公司或者是創辦子公司。
(三)對扣除項目及其標準實施納稅籌劃扣除項目是應納所得額的減少因素。在稅法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扣除項目越多,應納所得額就會越少,合理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鄢椖糠譃槿悾阂皇前凑諏嶋H發生額扣除的項目,包括工資薪金、社保、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匯兌損失、勞動保護費、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限定用途)等,企業應將該類支出列足用夠。二是按照限定比例扣除的項目,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等,企業應盡量控制該類支出的規模和比例,不要超過其扣除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以免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三是可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研發活動中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企業可適當增加該類支出的金額,充分發揮扣減作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一、納稅籌劃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緩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實現稅務稽查沒有問題。
二、納稅籌劃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2.合理性原則
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二是不能有異?,F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3.成本效益的原則
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4.事先籌劃的原則
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涉稅環節、稅種、稅收優惠等情況,然后利用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5.風險防范的原則
稅收籌劃可能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三、具體的籌劃方法
(一)企業投資中得納稅籌劃
1.投資產業的納稅籌劃
(1)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藥材和樹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稅法規定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和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
(2)籌劃思路
企業要從事這些受政策鼓勵和扶持的項目,必須研究行業的具體規定,注意審批程序,取得行業準入資格。同時,進行投資方案比選,選擇利潤最大化的方案。
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
2.投資項目的納稅籌劃
(1)主要優惠政策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可以結合節能減排,做好項目籌劃。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籌劃思路
按優惠目錄中選購節能減排設備;對研究開發費用,在會計處理上按規定完整歸集,在投資方向上,可以選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3.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的納稅籌劃。
(1)稅收優惠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在法律地位上不同導致了兩種分支機構在稅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總公司合并納稅,因此,分支機構的損失可以抵消總公司的所得,從而降低公司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子公司則不享受這種優勢。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當地政府所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如減免所得稅。
(2)籌劃思路
要根據分支機構預計盈虧情況和適用稅率綜合平衡,考慮分支機構發展趨勢。一般來說,分支機構在設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資,盈利較少或虧損,所以一般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采取分公司模式,待其盈利后轉為子公司模式。
(二)企業運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1.合理選擇會計政策以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1)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和存貨計價政策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在這三種方法中,加速折舊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這樣,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前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減少,而后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增加,使企業前期少繳納所得稅,后期多繳納所得稅,即企業的一部分所得稅繳納時間后移,企業就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按照同樣的思路,確定存貨的計價政策,以適應物價的漲跌趨勢。
(2)合理設置內部機構用以合理界定費用和成本的界限
企業通常設置不同的內部管理機構來加強經營管理。為了便于核算和考核,企業的會計核算往往以部門來確認、計量和反映各項費用,如營銷部門的費用計入營銷費用、管理機構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生產車間的費用通過生產成本而歸集到產成品等。但稅法對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明確規定,為此企業在設置內部管理機構時,在便于管理的同時應顧及稅收方面的考慮。由于費用與成本在結轉屬性上的區別,費用全部列入當期損益,而成本可以結轉。所以,按照增加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的思路,對存貨中轉等業務,可以單獨設置部門來管理。
2.做好成本、費用的納稅籌劃
(1)轉讓定價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以上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2)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工資薪金支出指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①優惠政策。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其中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規定,對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如果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的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②籌劃思路。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退伍軍人、殘疾人員,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減輕稅負。
(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納稅籌劃
①稅法規定?!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②籌劃思路。按規定,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作為扣除計算標準的,如果將集團公司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集團公司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實現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將產生不利影響。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務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稅前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發生會務費時,按照規定應該有詳細的會議簽到簿、召開會議的文件,否則不能證實會議費的真實性,仍然不得稅前扣除。同時,不能故意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會務費、差旅費中核算,否則屬于偷稅。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除了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嚴格區分外,還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并通過二者間的合理轉換進行納稅籌劃。
【案例】A企業計劃2008年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50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20萬元,廣告費支出為480萬元。該企業2008年度的預計銷售額8000萬元。試對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減稅增效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業是指承接房屋、土木、橋梁、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的企業,其特點是建設工程周期長、資金量龐大、資金流出快流入慢等,這些特點往往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所得稅是占比比較大的成本,企業需要找到合理的減稅增效的方式減少成本,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納稅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等進行合理規劃。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使不違法的條件下使企業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得到減免,其目的是降低企業稅收的負擔。合理的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通過納稅籌劃,企業可以延期繳納稅費,保證企業資金流動的靈活性,也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理財能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二、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建筑施工企業的收入確認以收到的錢為依據的,在新會計準則規定中,收入確認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所有權已經轉移或者各事項已經全部完成,二是收到的全部資金都已經確定。但是在實際中,因為建筑施工的特性,收入的確定往往被滯后,造成企業的收入確定不真實或不準確,甚至有一些企業為了達到業績,按照自己的需要進行確認而不是根據實際確認。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在所得稅的籌劃中存在收入確認不合理的現象。在稅法規定中,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實際的利潤總額計算,對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依據上一年的數據,按月或者季度進行或者由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可行性辦法進行預繳。但是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為了圖方便,簡單地對按照實際利潤總額進行預算,不考慮企業的整體狀況,導致了預繳制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所得稅籌劃中,還存在固定資產累計折舊不合理、存貨計價方式不合理等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導致了所得稅籌劃的不合理,無形中給企業加重了成本負擔。
三、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與減稅增效
(一)避稅原則
企業避稅一定要合法,遵循合法的原則才能保障企業的利益,保障企業的長久發展。企業避稅還要保證其合理性,納稅籌劃會受到國家相關政策的影響,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所以,企業應該根據政策的變化對納稅籌劃進行實時調整以保證籌劃的合理性,使企業達到收支平衡,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平衡各項節稅的比例,可以給公司帶來利益,反之,不合理的避稅可能使納稅企業走到法律邊緣,觸碰法律底線。我國稅法和相關政策還在不斷完善,企業可以抓住時效性、全局性、謹慎性等三個原則來籌劃納稅,及時了解國家稅法以及相關政策,熟悉是否有優惠政策,把企業的整體以及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都考慮進去,盡可能地規避風險。企業可以根據稅收籌劃對收入的納稅年度進行確定,以有效延遲納稅期限,減輕企業納稅負擔,但要注意千萬不能跨越法律的邊緣。
(二)避稅籌劃
1、對施工企業固定資產進行籌劃固定資產在企業的總資產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對固定資產進行籌劃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中的重點。折舊方式是固定資產籌劃的主要方式之一,加速折舊法、產量法、年限平均法又是主要的折舊方式,不同的折舊方式分攤到各期的資產成本也不同。2、對企業的收入進行合理地籌劃建筑施工的收入確定既然是以收入數據為依據的,那企業可以從收入入手,可以根據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進度對收入進行分期確認,如此一來企業便可分期進行稅務繳納甚至可以延期繳納。另外,企業可以通過國債等方式增加收入,這部分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另外,企業應設置合理的會計科目,財務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對會計科目進行設置[3]。科學、合理的會計科目設置可以給企業帶來便利,避免收入和支出的失衡,減輕企業的負擔。3、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所得稅,國家一般會有扣除項目以及抵減等減收稅費的政策,建筑施工企可以抓住這一點進行籌劃,比如,企業可以設立分公司來減輕稅收負擔利用分公司在創立初期的虧損來抵減總公司的利潤總額。企業還可以積極建立高新技術等可享受財政補貼的創新性企業。施工企業充分利用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就可以減免一部分稅費。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存貨;會計處理;稅法;合理避稅;經濟效益
中圖分類號:F83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9-0054-03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和條件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具有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的特點。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收慣例。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經營、投資及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減輕稅負的行為。從而有利于財務目標的實現。稅收籌劃并不是簡單的對賬務的處理,而是一種建立在對稅法制度和會計準則具有相應知識的前提下,綜合運用恰當的方法,實現納稅人成本經濟化、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復雜的處理過程。
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礎之上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納稅方案被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同時,稅收籌劃應該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如果納稅事實已形成,再進行籌劃,就有可能變成漏稅或者逃稅。最后,納稅籌劃應該從整體上進行,只顧及局部的收益將難以獲得最大收益。
稅收籌劃可以從稅基,稅收扣除,稅率,稅收優惠幾個方面來進行籌劃,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的稅種,在各個方面都具有較大的彈性,同時,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性質和規模都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這使得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多種多樣,為納稅提供了很好的合理籌劃空間。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般方法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企業所得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籌劃:
1,刑用壞帳損失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未收到。而會計準則中對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有直接沖銷法、備抵法、應收賬款余額比例法。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的相應特點,選擇能夠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從而減少企業的應納所得稅。
2,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
折舊計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由于不同的折舊法在使用期內計人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有所差異,因而會對相應的應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納稅金額和稅負都比較小、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4,利用虧損彌補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項政策適用于中國境內的各種企業,充分說明了虧損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享有的國家扶持。企業根據經營狀況,利用補虧的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利用流動資金維持經營生產甚至扭虧為盈。
5,利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相關文件規定,勞動就業企業安排待業人員可減免所得稅,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現行的鼓勵科技發展的企業享有稅收優惠政策。
6,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務籌劃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計價方式主要有個別計價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在比例稅率下,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該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少計期末存貨成本,多計本期發出存貨成本,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相對縮小,進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反之,當物價持續下降,宜選用先進先出法,以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存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資金安排的難度。在累進稅率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避免利潤忽高忽低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選擇先進先出法,會減少成本的當期攤人,企業在免稅期內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或高稅負期,宜選擇后進先出法,使當期的成本攤人盡量擴大,減少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從整體上看,存貨的初始計量在會計中應以初始成本人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稅務處理上,存貨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外購存貨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作為計稅基礎。投資者投入的、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按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在存貨的后續計量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領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各項存貨的使用或者銷售,其實際成本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方法中選用一種。
在存貨的期末計量中,會計處理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人當期損益。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情況下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進行納稅調整。存貨跌價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做納稅調增處理。對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計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計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人當期損益時,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三、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對應納所得稅進行籌劃,不僅是關于企業內部經濟效益的問題,還與稅務機構、國家機關有關,在籌劃過程中,只有正確處理好了各方面的關系,才能很好地利用稅收杠桿從而產生積極的經濟和社會的綜合效益。所以,在稅收籌劃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稅收的籌劃必須準確掌握有關的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在不斷發展的現代中國,會計準則總是在不斷的更新變化中,而稅法更是根據經濟發展的形勢而隨時完善以適應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稅法的體系繁雜,在征稅過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財務人員應該及時掌握最新的信息,不能一成不變地進行籌劃。只有利用政策與企業自身業務相結合的最新的稅收籌劃,才能為企業帶來長遠的利益。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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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一、利用虧損結轉的納稅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因此,納稅人只要用合法的手段,通過對本企業收益的控制來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就能夠盡可能的彌補企業虧損。
案例:某企業2004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元,2005~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5萬元、10萬元和60萬元。根據稅法關于虧損結轉的規定,2004年的虧損可分別用2005~2009年的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和10萬元來彌補,由于2005~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共為80萬元,低于2004年的虧損。這樣,2005~2009年企業都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由于虧損的彌補期不能超過5年,因此2004年虧損中尚未彌補的20萬元在以后年度就不允許再彌補了,2010年度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5萬元(60萬元×25%)。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該企業的虧損彌補是有納稅籌劃空間的。從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看,該企業的生產經營趨勢良好,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主要是因為當年增加了投資或者加大了各項費用的開支,或者是發生了捐贈行為。由于2004年仍有20萬元未彌補完的虧損,因此如果企業能夠在2009年進行籌劃,盡量壓縮成本和支出,增加營業收入,將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30萬元,則2004年虧損的100萬元就能在5年內全部彌補完。至于2009年度壓縮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10年予以安排,這樣,201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40萬元×25%)。與納稅籌劃前相比,該企業可以節約企業所得稅額5萬元(15萬元-10萬元)。
二、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按照稅法規定,無論企業在會計上采取什么方法計提折舊,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都應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并以此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折舊方法的選擇上又做出了特殊規定,即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基于上述規定,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納稅籌劃,應重點放在折舊方法的籌劃之前,即購入固定資產前應重視國家的產業政策。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購入那些能夠提高產品科技含量,或者有利于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固定資產。在具備這個前提后,固定資產也就符合加速折舊的要求了。
案例:某高新技術企業購置一臺設備,原值110萬元,預計凈殘值1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根據上述條件,分別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的各年折舊額如表1所示。(表1)表1中,在縮短折舊年限法下,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3年(5年×60%)。由計算結果可以看出,四種折舊方法下每年的折舊額有所差別,因此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所得稅的繳納也會有影響。首先,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法是最佳選擇;其次,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采用年數總和法的前兩年明顯比直線法同期計提的折舊多,相應的應繳納的所得稅就較少,從而使企業獲得了貨幣時間價值,取得了節稅效果。
但是,如果企業處于虧損彌補期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時期,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就可能起到反效果。所以,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靈活選擇折舊方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事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準,不能擅自改變折舊方法。
三、對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對存貨成本的計價方法已基本趨同,似乎沒有納稅籌劃的空間。但是,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在一定的納稅年度中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進而計算繳納的所得稅款也有所不同。
案例:某企業2008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購進品種和數量均相同的兩批貨物,購進不含稅價格分別為600萬元和900萬元。該企業2009年和2010年各出售購進的50%,出售不含稅價格分別為1,000萬元和1,300萬元,假設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考慮其他因素,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對所得稅的影響如表2所示。(表2)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不同的計價方法對所得稅的影響與商品物價有密切的關系。在物價下降的時期,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合適,因為前期存貨成本計價較高,先進先出能抵減較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前期應納稅額少,起到延遲納稅作用;在物價持續上升或比較穩定的時期,采用加權平均法比較合適,因為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價格比較穩定,不至于使企業的應納稅額發生較大的波動。但是,如果企業處于虧損彌補期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時期,選擇加速折舊就會起到反效果。所以,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靈活選擇折舊方法。另外,不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準,不能擅自改變折舊方法。
四、業務招待費扣除的納稅籌劃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越來越大。由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較為嚴格,如何利用新規定進行納稅籌劃就成為一個難題。利用平衡點的方法進行節稅操作就是一個可行的思路。設企業年銷售收入為X,當期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Y,則當滿足X×5‰=Y×60%;X=120Y,即當營業收入為業務招待費的120倍時,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項抵扣政策。因此,納稅人在確定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時,就可以按此比例根據銷售收入大致測算合適的預算值,以取得最大節稅效應。比如,某企業2010年的銷售計劃為6,000萬元,則按照上述方法,該企業當年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應為50萬元(6000萬元÷120)。
五、進行捐贈時的納稅籌劃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納稅人在捐贈前要做好預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將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兩次以上進行,或者是到以后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
案例:A公司為一工業企業,近年來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穩定,2009年度預計可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A企業為提高其知名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有關單位捐贈1,000萬元。
籌劃思路:首先,捐贈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要件,即應當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其次,要把握好捐贈的法定扣除限額。本案例中,該企業2009年可以扣除捐贈的最高限額為60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2009年時一次性捐贈1,000萬元,則有400萬元是不能扣除的。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將該項捐贈分兩次進行,2009年底一次捐贈600萬元,2010年度再捐贈400萬元。這樣,該400萬元的捐贈支出同樣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部扣除。分次捐贈比一次性捐贈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600)×25%=100萬元。
六、結語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項目還有很多,比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的“三新”費用的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等等,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利用這些政策,同樣能夠達到節稅的效果。當然,對所得稅扣除項目的籌劃只是納稅籌劃的一個方面,企業只有不斷地培養自身納稅籌劃意識,改善內部經營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作者單位:河南科技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吳熙.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吉林大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