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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實施還要追溯到1999年,當時國務院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到了2002年,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變化和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迫切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訂送審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基礎,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為目標,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修訂送審稿》顯示,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住房建設,保障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組織
第七條本市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領導機構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監督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歸還;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申請;
(五)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存款、貸款利率;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
(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執行市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設立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的帳戶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業務,由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前款業務,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凡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均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或者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
使用住房公積金統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住房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五章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受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每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并且向職工送交結算清單,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職工向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和單位向受托銀行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時,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托銀行進行檢查、核實,并且督促受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有關業務。
受托銀行應當按期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的情況實施監督。
職工發現單位有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三十一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九月,將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登報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補繳本息,并且自應繳存之日起按日處以未繳存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并且處以挪用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出具住房公積金虛假提取證明的,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收其非法所得,并且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托銀行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受托銀行的過錯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經濟損失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托銀行在承辦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時,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并且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
省住房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青海省住房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
(一)《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有效運營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條例》頒布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和把握《條例》的各項規定,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
各地要對學習貫徹《條例》做出具體安排,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使廣大職工真正了解掌握《條例》,并學會運用《條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住房公積金決策程序,設立規范運作的管理機構
(二)各級住房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條例》規定了住房公積金實行“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各級住房委員會都要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房委會的會議制度、議事規程、決策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計劃審批、資金安排等重大問題必須集體決策。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三)根據我省住房公積金歸集量小、歸集成本高、抗風險能力較弱的實際,我省住房公積金實行兩級管理,即在省、州(地、市)兩級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應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管理中心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住房資金的運作,負責對各州(地、市)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檢查和協調。
縣(市)和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設管理機構。歸集住房公積金規模較小的縣(市),其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由州(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歸集規模較大的縣(市),確需設立管理中心的,應由省房委會審核后報請省政府批準。已設立管理中心的縣(市)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機構改革逐步做好機構撤并工作。電力系統、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行業和企業所設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一律劃入省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具體事宜由省住房委員會另行發文安排。
(四)省、州(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經批準設立的管理中心應同時辦理事業法人登記,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五)各級管理中心應按照《條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1995〕154號)要求,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專戶的設立、結算、貸款等金融業務,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管理中心不得直接辦理有關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對不符合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向的業務有權不予辦理手續。
三、加大歸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和歸集率,依法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六)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要求,為其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尚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和單位,要盡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及效益好的企業單位,必須在2001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企業效益情況逐步補繳。
(七)行政、企事業單位是職工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的責任人,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帳戶設立手續。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意見之日起6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八)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經本單位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清償,并按照規定辦理繳存手續。
(十)管理中心應當自本意見之日起90日內,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情況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有條件的單位,經省住房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適當高于政府公布的繳存比例。
(十二)管理中心應當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為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及計息等情況。管理中心應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憑證,并向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快捷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服務,定期向社會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的公告。
四、加強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率
(十三)各級管理中心要按照《條例》規定,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操作規程、帳戶管理、財務管理、貸款管理、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范管理中心的管理行為。
(十四)各級管理中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后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經被提取人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后,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辦理提取手續。
(十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十六)管理中心應當自本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對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認真審查貸款合同或者協議,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條例》前已簽訂并執行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合同或者協議,經管理中心重新審查,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繼續履行;尚未執行的,應當依法終止。對已形成的逾期貸款,要采取有力措施,在2001年10月底前清理回收,并向省房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稐l例》后簽訂的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合同或者協議,一律廢止。
(十七)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除《條例》規定的使用范圍外,管理中心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不得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管理中心不得興辦任何類型的經濟實體,也不得接收各類經濟實體的掛靠。已興辦的經濟實體要在機構、資金、財務、業務、人事、行政等方面與管理中心徹底脫鉤,不再保持隸屬或掛靠關系。
(十八)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鎮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其中,風險準備金按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提取,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提取。其使用由同級房委會按規定監督執行。
(十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房委會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使用。
五、加強監督,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
(二十)各地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機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報。住房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管理中心和財政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匯報,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
(二十一)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并報房委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十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管理中心歸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及其財務收支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應當接受年度審計。
(二十三)管理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積金結息后的30日內,向各單位提供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清單,由單位及時書面告知職工。職工應當依法監督單位按照《條例》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權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各地要設立舉報信箱、電話,便于廣大職工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六、加強領導,嚴格執法
(二十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涉及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認真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一、指導思想
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理順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實現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四統一”,強化市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職能,健全窗口服務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職能、有效履行稽核監督保障資金安全,根據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有關規定,多方了解省內外其他城市現行的管理體制形式,制定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新一輪調整方案。
二、組織形式
成立以主任為組長,副主任為副組長,計劃財務處和綜合處為具體承辦部門的調研小組。
三、調研內容
充分了解其他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模式,以及在現行管理體制下存在的各種利弊,具體調研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管理體制模式
1、單位性質。
2、分支機構的設立形式,重點了解城區管理部的定位。
3、服務網點的設立、擺布。
(二)市中心內設機構
1、服務職能:服務大廳、客服中心。
2、行政執法:執法支隊、分隊。
3、稽核監督:稽核中心。
4、紀檢監察及黨務工作部門。
(三)人員編制與配備
人員編制數及定編依據,人員性質(參照公務員或事業,領導職數,附屬編制,專業技術人員構成,聘用人員),各分中心人員編制數。
(四)其他
1、市中心與分支機構的職能劃分、職責分工。
2、統一核算的具體內容。
四、調研方法和對象
(一)草擬初步方案,與市編辦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調研方向。
(二)具體方法:
1、調研采用實地調研、發詢調函和電話咨詢等方式進行。
2、進行實地調研的地區主要選擇省內城市,重點考察周邊城市;省外城市選擇、有代表性的城市,傾向于選擇原先掛靠財政的。
3、發詢調函調研的對象為省內未進行實地考察的城市,以及省外要重點溝通的地區。
4、電話咨詢的對象不限,可根據需求有選擇的開展調研。
五、調研時間安排
由調研小組選擇時機赴實地開展調研,調研時間初步安排如下:
六、調研論證
(一)五月底前形成調研報告初稿,辦公會論證;
一、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工作面臨的挑戰
1.騙提騙貸增加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放貸制度的放寬,騙提騙貸的情況逐步出現。個別不法中介偽造虛假材料,幫助職工編造各種理由騙提個人住房公積金,并按提取額收取10%~50%比例不等的非法傭金,嚴重干擾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在貸款方面也有同樣的案例,個別不法分子虛開皮包公司,再利用給公司員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之機,偷偷復印身份證、戶口本,到銀行開立賬戶騙取貸款。有的與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合伙,出具假的備案卡;還有的職工假離婚,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門,防不勝防。
2.職工購房選擇住房公積金的比較優勢下降
在市場化住房體制已經確立的形勢下,住房公積金制度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比較突出的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勢逐漸減弱和商業貸款替代性增強的問題。在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的帶動下,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商業性住房金融近年也得到長足發展,目前各商業銀行普遍把個人住房貸款作為重點業務發展。在全國當前利率總體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多次不平衡調整。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商業住房貸款利率僅低約1個百分點,其低息優勢受到嚴重削弱。在這種情況下,普通職工家庭選擇住房公積金進行住房消費呈下降趨勢。
3.繳存比例不平衡導致繳存差距擴大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設計上已對社會公平有所考慮,比如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應低于5%,也不能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但是,政策對部分高收入行業和單位開了口子,由于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職工按照1:1的比例繳存,部分行業和單位將其當成了變相福利,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
4.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建制難度大
隨著近年來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快速發展,非公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所占的比重越來越高;但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企業的人員流動性非常大,由于非公有制企業多為科技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員工素質要求不高,在勞動力資源充裕的情況下,勞動用工的主動權主要在企業,用人制度非常靈活;同時工作人員也會根據自己的能力、收入和個人發展的需要變換工作,且用工制度不健全,許多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使得住房公積金繳交難以全面覆蓋企業。
5.個貸發放率穩中趨降,年貸款總額縮減
據貴州銅仁住房公積金公報數據顯示,2011年銅仁住房公積金共向2975戶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比減少11.3%。江西新余全年共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18519.4萬元,同比減少28%。上海市2011年發放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265.05億元,發放戶數為7.33萬戶,分別較上年下降12.50%和26.36%。根據各管理中心反饋資料數據分析,影響個貸發放率和貸款額減少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一是2011年全國房地產市場密集調控,受住房差別化信貸和差別化稅收等政策影響,住房消費成本增加,改善、投資、投機型住房需求受到明顯抑制。二是各大城市先后頒布了“限購令”、“限價令”、“一房一價”、“租賃稅”等政策,對二手房交易稅也進行了調整,同時央行多次上調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利率,使住房信貸不斷收緊,商品房出現滯銷。三是由于過去鼓勵住房消費,城市中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已逐漸趨向飽和,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相應減少。四是2011年受通貨膨脹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居高不下,極大影響了購房的積極性,使房屋銷售量急劇下降。
二、化挑戰為機遇,以機遇促發展
1.擴大影響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加速住房公積金發展,必須有濃厚的、強烈的、良好的社會輿論和認識氛圍做基礎。在當前形勢下,必須與時俱進抓導向、抓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公積金,自覺參與公積金,形成持久、有效、正面的社會影響。在擴大影響中要切實做到三個突出。
一是突出政策的民生作用。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實現居者有其屋,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事關職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二是突出政策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互、保障性的特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能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有力有效的可靠保障。
三是突出職工權益的法定作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2.修改《條例》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每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必然需要一定的過程?!蹲》抗e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頒布并實施;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10余年來,其中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需求。加快修訂《條例》既是發展的必然,也是解決職工訴求、解決制度矛盾的根本途徑。
2012年2月12日,住建部決定對《條例》進行第二次修訂,目前正在全國多地進行密集調研,了解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在修訂中,我們要立足于全國一盤棋,統一機構性質、系統監管、政策執行,把握職工的直接合理訴求、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適應未來發展的大方向原則,有針對性地增補修訂和調整完善。二次修訂后的《條例》,應明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及法律指向,能讓公積金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裝修在內的住房消費,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更能貼近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對住房的需求。
3.保障民生
一方面,要用好、用足政策,從實際出發,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滿足職工訴求,支持職工構建房屋,提高居住水平;要大力開展政策創新,推行異地貸款等模式,做到專款專用,應用盡用,應貸盡貸。
另一方面,要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根據《條例》要求,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效益如何,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部門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逃避、抗拒建制的,嚴格按《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特別要抓好非公企業建制突破,落實進城務工人員建制工作。
財政補貼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中的一部分,必須落實到位,同時,各管理中心要優化服務、強化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探索業務上的開放式同城受理、歸口審批、限時服務,提升效率,著力為廣大繳存人創造快捷、高效、文明、規范的辦事環境。
4.確保安全
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著龐大的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是重中之重。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一是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崗位風險控制。根據管理中心內設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對于貸款審批、公積金提取等重要崗位,規范業務操作,明確第一責任人,明晰權利和義務。重點是要錯開管理和操作層,實現崗位之間的相互牽制、相互約束和相互監督。二是落實管委會決策職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重大決策和重要政策,都須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三是加大懲罰力度。一旦出現違規違章辦理貸款、提取的情況,不但要追究辦理職工的責任,還要追究審批管理人員的責任,并加大處罰力度。四是要加大投入,建立科技防控體系。要引用先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資金流向實行實時監控,要運用機器識別技術,減少人為因素。五是要加快信用建設,從業者要愛崗敬業、嚴謹自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要誠實守信,合規支用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管理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保證資金安全。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場化
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是資源配置的重要標準,是現代經濟和金融的核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發展,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對于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深化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場化是當前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必然趨勢。面對市場利率的多變性和不確定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面臨新的挑戰。
一、利率市場化理論依據
利率是交易資金的價格,是衡量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重要指標,也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中介變量。
利率市場化指貨幣管理當局完全或部分放棄對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場主體自主的決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場資金供求關系作用下按照價值規律自發進行調節。一般地說,利率市場化內涵有:商業銀行享有存貸款利率的自主決定權;利率的結構應該按價值規律自發調節,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不再由中央銀行直接決定;資金市場上存在一個起主導作用的基準利率;貨幣管理當局并不是直接影響利率水平,而是間接的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基準利率和法定存款準備金等方式來調節市場利率。
20世紀70年代之前,各國的市場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國央行直接給出,商業銀行只能被動的接受這種管制利率。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利率管制對于世界經濟的發展和金融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這種管制利率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確反映資金的供求關系,資金的配置和流動缺乏市場供求的引導。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對于各個國家、地區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和深化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發展進程
我國利率市場化設想于1993年,真正推進于1996年,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6―1999年期間,基本完成了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利率的市場化改革。先后放開了銀行間拆借市場利率、債券市場利率及境內外幣大額存貸款利率,逐步擴大了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
第二階段:2000-2004年期間,市場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幣的存貸款市場。先后放開了外幣貸款利率、取消外幣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實現1年期以上外幣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
第三階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調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調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調整了7次;特別是2015年以來的3次調整,引來各界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成果的更多關注。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面臨的挑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通過歸集,吸收職工的繳存資金,用以發放個人和項目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高負債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在利率市場化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產品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經營中面臨的風險種類有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利率風險屬于市場風險范疇,是銀行因利率變動引發的風險。利率風險是現代金融業所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嚴格的說利率風險是指因利率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金融機構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絕大部分金融產品都是以利率為基礎而定價的,利率的變動會使金融產品的價格發生變化,從而使金融機構遭受損失。
(一)低存低貸運行模式難以為繼
根據國際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可知,在利率市場化后的一段時期內,必將出現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須與市場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時為了提高公積金貸款的吸引力,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也需與商業銀行的利率維持一個合理的差距,將導致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差收窄,現行的“低存低貸”運行模式難以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且直屬城市人民政府。此種設置決定了住房公積金資金為“封閉式”運作,雖然可確保資金用于本市職工,但弊端是制度在運行中資金充裕地區和資金緊缺地區無法調劑,在金融市場并不完備的階段,各中心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可用措施較少,為了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只能通過設置較高的門檻限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公積金貸款,受益職工占比較低,無法更好地為繳存職工服務,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現行利率形成機制出現定價難題
為確保利率市場化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在一段時期內將采用雙軌運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同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百J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將成為今后整個市場的貸款“基準”利率,由銀行團報價,目前由 9家商業銀行組成,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和招商銀行。各金融機構參考上述報價,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具有政府背景的準金融機構,在利率管制階段,住房公積金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而各商業銀行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利率區間內自主浮動。在利率市場化后,中國人民銀行只給予參考利率,各商業銀行可自行確定利率,中心以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利率可能與商業銀行的利率存在較大差距,因此須重新研究住房公積金的利率形成機制。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或房產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前,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同時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第九條 職工因商業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僅限一套住房,貸款未結清前,不允許變更。
第十條 下列情況均可一次性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逾期不予辦理。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應在網上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全額集資建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統一辦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可憑有效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省直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核實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省直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經省直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職工要求,由受托銀行將核定的支取額轉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或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該職工個人儲蓄賬戶。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單位審核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制并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結算清單、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房改部門簽發的單位全額集資建房批復、經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核定單或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明細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資建房合同或協議、交款收據及尚有多少集資房款未交清的證明。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價格核定單、預付款收據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證明。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交易合同、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銷售不動產發票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市、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須提供失業證及縣、市級以上社保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
(七)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的,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出院小結、戶口本或相關親屬證明,醫療費發票。
(八)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同時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及婚姻狀況等相關證明;償還自住房商業性貸款和其他市、區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已還貸本息清單及現實貸款余額。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外,另須提供下列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本;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等相關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和法定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積金轉入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結算戶,由單位支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五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產共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凡辦理住房貸款的職工,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前期支付的房款總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貸款還清后一年內,憑最后一次還清貸款憑證,可再提取一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和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提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 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直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戶口地就業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