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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在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
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隊負責查處?!?/p>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的制度,加
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p>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第三項修改為:“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
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組織、協調全國社會經濟抽樣調查;”第七項修改為:“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p>
四、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第六項。
五、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第二項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和提供統計資料,對本單位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經營管理的效益,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六、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钡诙钚薷臑椋骸皞€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p>
本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1月11日《人民日報》)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已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第八條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國家根據需要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的,有關企業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票據結算。
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人擔保。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第十七條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要求和包裝質量要求,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簽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
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四、交(提)貨期限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事先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可以由一個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國家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時間,設計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九條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
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者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違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方修繕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標準化物品,應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和監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承攬方承攬的復制、設計、翻譯和物品性能測試、檢驗等任務,定作方要求保密的,應嚴格遵守。
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合同,由托運方和承運方協商簽訂。
凡涉及聯運的,應明確規定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和交接辦法。
托運的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一條供用電合同,根據用電方需要和電力可供量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電力、電量、用電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倉儲保管合同,根據存貨方委托儲存計劃和保管方的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儲存,根據有關倉儲規定簽訂。
倉儲保管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儲存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和保管方法,驗收項目和驗收方法,入庫、出庫手續,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存貨方。保管方驗收后,如果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存貨方應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否則,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時,保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出租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財產交給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簽訂;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五條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迄期限等條款。
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屬于前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情況以外,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經濟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四章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經濟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購銷合同的責任
一、供方的責任:
1.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或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如果造成逾期交貨,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二、需方的責任:
1.中途退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或提貨,應償付違約金。
3.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承擔由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違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責任
一、承包方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二、發包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違反加工承攬合同的責任
一、承攬方的責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損壞、滅失的,負責賠償。
2.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應無償進行修理、補足數量或者酌減報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定作方的責任:
1.未按時、按質、按量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負責賠償損失。
2.超過規定期限領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應向承攬方給付逾期保管費。
3.超過合同規定期限付款,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一、承運方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托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二、托運方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造,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
一、供電方的責任:
供電方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斷電,應賠償用電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用電方的責任:
用電方要根據合同規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負荷用電或不能按規定時間用電時,應事先通知供電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應償付違約金。
違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氣合同的責任,可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倉儲保管合同的責任
一、保管方的責任:
1.貨物在儲存期間,由于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如屬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不負賠償責任。
2.對危險物品和易腐貨物,不按規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存貨方的責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或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2.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不提時,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責任
一、承租方的責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擅自拆改房屋、設備、機具等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二、出租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出租財產,應償付違約金。
2.未按合同規定質量提供出租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出租船舶、車輛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當或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租賃逾期,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償付承租方違約金。
第四十條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一、貸款方的責任:
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二、借款方的責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加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財產保險合同的責任
一、保險方的責任:
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方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合同規定償付。如果不及時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投保方的責任:
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投保方對被保險的財產發現有危險情況,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經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仲裁作出裁決,由仲裁機構制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經濟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對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
關鍵字:實質重于形式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本文主要從如下幾方面舉例來闡釋“實質重于形式”法則在具體事務中的應用:
一、資產確認的應用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能夠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通常情況下,我們確認一項資產是否是企業的都是根據該資產的所有權是否是該企業所有,但實際,所有權并不是確認該資產是否是企業的唯一標準,而是以該資產是否實際被企業所運用來判斷。如企業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盡管所有權不屬于承租企業,但由于受承租企業實際控制,其風險和酬已經實質轉移給承租方,該固定資產就被認為是承租方的固定資產;相反的,如果企業擁有一項資源的所有權但不能實際控制該項資源,也不能認定是企業的資源。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
從法律形式上看,交易雙方是否為關聯方,并不影響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但從商業實質上看,是否為關聯方會對交易的公允性產生影響。如果是在商業實質的情況下,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情況下,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因此,必須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非貨幣易進行核算。
四、資產減值的認定
當出現資產減值的情況下,企業應立刻對資產計提準備。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主要有: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法律等環境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酬率在當期已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有證據表明資產已陳舊過時或者實體已經損壞。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企業內部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從法律形式上看資產減值跡象的存在并不影響資產的價值,但從經濟實質來看,會對資產的價值產生影響。所以企業應該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資產進行減值準備的計提。
五、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治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以上五個條件可看出這其中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遵守,比如說有的企業在商品售出后,對該商品規定了回購等條款,規定買方不得出售,繼續對該商品實施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質是企業的融資行為。又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給買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或銷售合同規定了退貨條款,且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真正轉移給買方,因而也不能確認為銷售商品收入。
六、長期借款的界定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各項借款。但如果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了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可隨時要求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這便是實質重于形式的具體體現。
七、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界定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變化為已知金額的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從定義就可看出,判斷是否是現金等價物需要滿足四個條件: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變化為已知金額的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在會計法規中也沒有具體規定他的具體范圍,而是企業在實務中自己根據具體的情形以及條件確認。
八、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會計法規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蛴胸搨闹匾卣骷床淮_定性,該義務是不是很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例如在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免部分債務的情況下,通常還附有一定得條件,如若重組第二年開始有營利即要求增加利息,這便可認定是債務人企業的或有負債。
結語:以上八個方面都是“實質重于形式”會計法則的體現,當然還存在著更多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筆者只是對常見的幾種情況作了小結并加以闡述。在當前企業經濟業務日益復雜化、多樣化的今天,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會計準則中地位的確立,能夠保證企業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合。然而其運用與否還主要取決于具體事務和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以及道德素質的高低,因此這一會計法則對會計人員達到了一個更為高的要求,企業應積極培養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并定期進行道德熏陶,這對企業賬簿正確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中級財務會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ISBN:7810849980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
1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限界原則,需要遵循限界的安全性和系統成本的合理性,具體的原則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考慮周圍的構筑物,并量測列車軌道與構筑物之間的凈空距離大小,以此為依據確定管線和相關設備的具體安全位置,這是系統限界施工本身,以及周圍其他施工項目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規定,要求同時兼顧施工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經濟性。
(2)系統限界所需要的部分參數,來自于列車的輪廓尺寸,以及軌道特性、受電方式、設備安全等,在參數計算的時候,需要綜合了解和分析這些因素,然后形成系統限界施工的標準數據之一。
(3)交通系統限界需要根據平直線路的基本條件確定,如果屬于道岔區域,考慮的是岔側面的導曲線,遵循平面原則。在限界制定的時候,還需要考慮結構施工對測量的影響,譬如設備在制造和安裝過程中存在誤差,而且在施工設計的時候,存在各種各樣的其他因素,這些都是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2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施工方法
為了實現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需要綜合考慮限界與路線、接觸網、橋梁隧道建筑、軌道、車輛、行車之間的關系,譬如限界與路線,需要計算兩者之間的最小線間距和曲線半徑等。筆者根據實際的施工時間,對系統限界的施工方法進行如下總結:
2.1 施工會簽
在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施工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需要過根據土建專業主體圍護、結構施工圖等,控制好會簽的重點工作內容。會簽包括橋梁、隧道、車站建筑、車輛段:橋梁會簽的內容包括橋梁斷面圖、道岔路轍機安裝位置、道岔區域建筑限界的加寬、疏散平臺的限界高度、橋梁欄桿的高度;隧道會簽內容包括隧道平面圖、隧道斷面圖、道岔區平面圖、道岔區斷面圖;車站建筑會簽內容包括站臺層線路中心與站臺邊緣的距離、線路中心與站臺外站臺邊緣的距離、線路中心與車站用房側墻的距離、站臺層剖面圖站臺高度、軌道頂端上建筑限界高度;車輛段會簽內容包括出入段限界、檢修庫平臺限界。
2.2 系統限界內容
結合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構成和運行需求,可以將系統限界的施工內容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車輛限界。施工的時候需要確定列車不同部位的尺寸,包括寬度、高度,以及底部零配件與軌面的最短距離,從而計算出車輛橫斷面的最大極限值。車輛的限界與橋梁限界、隧道限界等可能存在制約的矛盾關系,因此其限界施工是在裝載貨物的狀態下進行的,否則會由于晃動,與路面的其他設備觸碰,影響列車的安全運行。
(2)設備限界。在列車運行過程中,移動設備的限界需要結合車輛的限界,分析軌道在不良狀態下可能出現的車輛偏移或者傾斜現象,另外還要有足夠的安全預留量,這一點可以在施工的時候,根據設備限界圖設置具體坐標點,以及根據系統的設備的運行要求,利用科學分析計算方法確定。
(3)區間直線地段限制,以隧道建筑限界為例,是根據列車的類型、受電方式、結構型式等確定建筑限界的施工方法,通常有矩形、圓形、馬蹄形幾種隧道建筑限界類型。另外在高架橋也有相應的限界,如果遇到曲線區域或者道岔區域,需要考慮施工的加寬或者加高。
(4)車站限界。通常指的是車站站臺的邊緣和車廂外側之間的孔隙,一般最佳的設置距離為100mm,而且站臺面的高度,不能大于車廂地板面的100mm,因為該數值與車輛的運行質量有關,同時也關系到車站工程的施工質量。
(5)鐵路限界。為了提高列車在鐵路路上行車的安全性,同時防止列車在運行過程中碰撞到附近的建筑物或者設備,要求路線與建筑物和設備保持安全的距離,即設置輪廓尺寸線,施工值不能超過該尺寸線的距離。
(6)超限貨物限界。在貨物裝車的時候,一般停留于平直線路上,而貨物的允許高度和寬度是在車輛的限界之內,否則會出現超限貨物的狀況。根據貨物的超限程度,可以分為一級、二級、超級三個超限的級別。
2.3 系統限界施工
針對上文提到的系統限界內容,在施工的過程中,需要針對不同限界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施工方法:
(1)交通線。交通線的線網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逆性的特征,線路的規劃需要結合城市的背景、線網結構等實施規劃研究,其常見的結構類型有放射形、條帶形、棋盤形、三角形、復合形等。交通線的施工通常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之后,進行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施工設計等階段,并通過選線、線路平面施工、線路縱斷面施工幾個步驟方可完成。
(2)車站站位選擇。首先是跨路口站位,這種站位必須保證在路口每個角都有出入口,以便乘客能夠從各個方向進入交通系統當中,減少路口人交叉和車交叉現象,是確保乘客安全的一種方法,而且能夠與地面的公交路線銜接,便于乘客換車。其次是偏路口站位,這種站位于路口地下管線不會互相干擾,而且不需要埋深,能夠減少施工對交通的干擾,因而工程造價成本比較低,在北方高寒地區,以高架線為軌道交通,其橋體陰影對路口的交通安全影響可以得到控制,但容易降低車站的使用效能。再次是兩路口之間的站位,大約距離為400m,可以兼顧兩個路口的客流量。最后是鐵道路紅線外側站位,一般在具有有利地形條件的情況下才使用的,譬如紅線外側有空地或者危舊房改造,可以將其與改造工程結合,減少對周邊路面和地下管線的破壞,同時不會干擾交通。
(3)主干線。首先是折返線,鑒于城市軌道交通路線比較長,可以可能會布線客流不均勻的情況,可以采取區段組織運行的方式,結合列車的調度條件,在近端站、中間站等設置列車折返線,同時也可以作為夜間停車所用。其次是渡線,這種線路是上下平行于其他線路的連接線,可以采用聯動道岔的方式,滿足專線的要求,渡線分為單渡線和交叉渡線兩種,分別可以提高列車調度的靈活性和豐富其他輔助線的功能。再次是停車線,設置于端點站,專門用于停車和檢修作業,因此在施工的時候需要沿著線路設置3-5個站端,以便故障列車的調頭。最后是車輛段出入線,同樣為了方便列車的停放和檢修,既可以設計為單線、也可以設計為雙線,并均可采用平交或者立交的方法,具體線路可以根據列車的運行能力確定。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限界原則,需要遵循限界的安全性和系統成本的合理性,為了實現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限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需要綜合考慮限界與路線、接觸網、橋梁隧道建筑、軌道、車輛、行車之間的關系,譬如限界與路線,需要計算兩者之間的最小線間距和曲線半徑等。施工的時候,需要做好施工會簽工作,同時確定系統限界內容,并控制好交通線、車站站位、主干線的施工質量,為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界限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1]杜勝品,陸鍵,馬永鋒.基于車輛限界的高速公路交織區交通安全評價研究[J].交通信息與安全,2011(2).
山東省實施《婚姻登記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的《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婚姻登記工作的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第三條 各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均應如實為本單位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婚姻登記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登記員
第四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業務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辦理婚姻登記。積極開展《婚姻法》等有關法律和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及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每月登記的時間在農村不得少于三天,在城市不得少于六天,并在本轄區內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時間。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以下簡稱婚姻登記員)須由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民政干部擔任?;橐龅怯泦T在履行公務時,要出示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員證章。
第八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做到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業務熟練,服務熱情。
第三章 結婚和復婚登記
第九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或復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或復婚登記。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應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并附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合影或一寸單人照片三張。離婚后申請再婚或復婚登記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男女雙方應持指定醫療單位出具的《婚前體檢證明》。
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使用時,應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印章。
第十一條 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而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除持第十條規定應出具的證件外,還應持父或母所在單位或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員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雙方的結婚申請,應進行審查。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隱瞞。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瘋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四條 凡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有關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有關結婚登記規定的,不予登記,但應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記入《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欄內。
第十五條 對要求復婚的當事人,按結婚登記的規定辦理,并將情況書面通知原辦理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的同時,應收回《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離婚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當事人確實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登記申請書》“提供證件情況”欄內注明,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其指定醫療單位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必須按規定進行,并出具《婚前體檢證明》。如不按規定執行,婚姻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有權制止。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十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可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件。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進行調解。經審查和調解,證明當事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應準予離婚,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并書面通知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第二十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凡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公布后,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提出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有特殊規定人員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二條 軍隊干部、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時,需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民政部統一制發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家探親期間申請結婚,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可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需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男不足26周歲、女不足24周歲的民航空勤人員;年齡不足30周歲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組織未批準結婚的國家隊運動員,婚姻登記機關應教育當事人遵守有關規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五條 出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要求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公費留學生可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自費留學生可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本人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沒有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契約華工,要求與國內公民結婚的,可由居留地公證機關出具在居留期間無配偶的公證書。對于出國(出境)前的婚姻狀況,仍由原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第二十七條 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犯人在緩刑或假釋期間,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章 外國人、華僑、澳港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持《英國本土公民護照》或其他國家護照常駐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同中國公民的婚姻登記,由濟南、青島兩市民政局按民政部頒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負責辦理。
第二十九條 與我國無外交關系國家的公民要求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其婚姻狀況證明須經與當事人所屬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外交部或駐我國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條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均按民政部頒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幾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中國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按香港同胞同內地公民婚姻登記的規定辦理。澳門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應持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作為婚姻狀況的有效證書。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華僑所持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限期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后,從認證之日起有效期半年。香港、澳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內地使用時,自該證明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國駐香港領事館為其在香港居住公民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內地使用時必須經該國駐華使館加簽確認,并從加簽確認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第三十三條 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公民結婚,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來大陸探親、旅游、經商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公民結婚,由濟南、青島兩市民政局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男女雙方都是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或上述幾種人之間相互通婚,在我省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分別按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結婚登記的有關規定,由濟南、青島兩市民政局辦理。
第七章 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五條 婚姻當事人因丟失婚姻證件,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時,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時,當事人應持本人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以及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理由在《婚姻狀況證明》的“備注”欄內注明),并附當事人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此辦理過婚姻登記,應將當事人的申請及核查婚姻登記檔案情況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對過去婚姻登記機關未有建立檔案,而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可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公安、司法等機關提供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
第八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機關是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立檔案室,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婚姻登記檔案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橐龅怯洐C關應將婚姻登記檔案整理立卷,定期向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機關移交。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檔案存檔的主要內容是:婚姻狀況證明;結(離)婚登記申請書、出具夫妻關系(解除夫妻關系)證明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或復婚后對原辦理結(離)婚登記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的書面通知;收回的結(離)婚證件;《婚前體檢證明》以及涉外婚姻登記中的其他各種保證書、協議書或證明材料等。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檔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證明材料齊全、整潔,各項內容填寫無遺漏。
(二)立卷規范,有目錄,并按時間順序編號。
(三)檔案管理機關接收檔案后,要登記造冊,并按行政區劃、時間順序分別存放保管。
第九章 處 罰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員利用職權違法亂紀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由業務主管部門撤銷婚姻登記員資格,收回婚姻登記員證書和證章;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不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及制造假證明或利用職權干擾婚姻登記機關執行的有關責任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在登記時弄虛作假申請登記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已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宣布該項婚姻登記無效,并收回《結婚證》。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為非法婚姻?;橐龅怯洐C關可責成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有關結婚規定的,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責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當事人不符合有關結婚規定的,應令其分居。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廳按民政部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由縣級人民政府加蓋印章(辦理外國人同中國公民的婚姻登記須加蓋濟南或青島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及婚姻登記專用章(鋼?。?/p>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或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時,按省民政廳、財政廳、物價局統一規定的標準收費。任何單位不得利用婚姻登記亂收費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婚姻登記的收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建立專帳,專項用于婚姻登記業務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八條 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制度?;橐龅怯洐C關每季度末將婚姻登記情況統計后報縣、市、區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每半年一次將婚姻登記情況報市、地民政局,并由市、地民政局匯總后報省民政廳。
一、關于合同解釋
我國多數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 ,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含義的挖掘與領會。這一定義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釋的本質核心。然而合同解釋的最根本目的則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 ,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真正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解釋 ,只能是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 ,對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闡釋說明。因此 ,從這一角度講 ,法院和仲裁機構才是合同解釋的主體 ,只有他們作出的解釋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解釋的客體相對寬泛 ,它不限于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 ,需要解釋的又不拘泥于合同條文的字面含義。為了探求當事人真意 ,力求公平 ,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當事人的行為 ,訂約、履約過程以及行業習慣等客觀情況所體現出來的意義 ,合同暗含條款內容等等 ,同樣應當予以考慮。
二、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
1、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 ,盡一切可能去尋求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愿。盡管這一標準發展至今 ,受到了客觀標準的挑戰 ,但自從法國民法典確立這一原則綱領時起 ,其合理性成份不僅為大陸法系國家廣為延用 ,甚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吸納。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釋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是相一致的。這一點 ,合同解釋區別于法律解釋。合同的拘束對象主要是合同當事人 ,法律的規制對象卻是廣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成員 ;合同以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 ,法律卻要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 ,法律解釋把法的穩定性、權威性放在首位 ,遵循客觀性標準 ,其宗旨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備的邏輯含義 ;而合同解釋則注重當事人間的衡平 ,即具體案件的妥當性 ,解釋標準是主觀的。不僅如此 ,二者在解釋的主體、客體、原則、方法等諸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確立合同自由原則 ,那么就勢必要相應強調解釋合同的主觀標準 ,給當事人以盡可能大的自由度。《合同法(草案 )》亦體現了這一精神 ,即沿用了意思主義解釋合同。但這并非絕對意思主義 ,而是要兼收表示主義的合理成分 ,形成一個完善、科學的合同解釋標準 ,這恰恰順應了世界各國合同制度的發展趨勢與潮流 !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道德規則 ,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求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 ,在不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已為現代世界立法所公認。我國《民法通則》對之亦作了肯定 ,要求一切民事活動都必須予以遵循。合同行為屬于重要的民事行為 ,自然毫不例外。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 ,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與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在現代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 ,不僅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 ,而且最終拓及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 ;其性質也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 ,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制性規定。究其本質 ,誠信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融合一體 ,兼有法律調節與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 ,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彈性 ,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能夠據以排斥當事人的不合理“意思” ,觸及并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 ,它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有“帝王條款”的美譽。誠實作用原則作為解釋、補充、評價合同的準則 ,它秉承公平思想 ,倡導應從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立場出發 ,公正合理地確定合同的內容和含義 ,采取以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合同當事人地位的姿態來理解合同。3、整體解釋原則。該原則要求在解釋合同時 ,應把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構成部分看作相互銜接 ,具有嚴密邏輯性的統一整體。各個條款相互解釋 ,切忌斷章取義。不得僅注意或偏重于某一特定條款 ,而宜從合同的全部內容及此種合同制訂的總體聯系分析、理解和說明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和含義。這一原則不僅為大陸法系的民法所肯定 ,且被英美法系合同法經常運用。搜集使用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相關資料 ,諸如雙方初步談判、要約、反要約、信件、電報、電傳等文件 ,通盤考慮、普遍聯系是貫徹整體解釋原則的有效方法。4、利益衡量原則。一般來說 ,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 (無償合同除外 )。因此 ,在解釋合同時就不能無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 ,不能不進行利益衡量。不但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考慮社會利益。長期以來 ,我國司法實踐中 ,無效合同約占經濟合同總量的 15% ,這個數字是相當驚人=的。人們往往將合同的大量無效簡單歸咎于當事人的缺失 ;實際上許多本來可以履行并實現合理目的的合同被人為地消滅了 ,而由此造成的包括訂約成本、履約成本、糾紛解決成本在內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又是一個驚人的數字。結果是社會交易成本上漲 ,市場運行效率下降 ,既不利于當事人 ,也不利于社會。面對不盡如人意的合同 ,遵循利益追溯原則是必要的 ,因為法律的著眼點應置于促進交易開展與保護交易安全 ,而非把交易當事人訓練成吹毛求疵的“專家”。法國民法典第 1 1 57條即有相關規定 :“如果一項條款可能有兩種意思時 ,寧可以該法條款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 ,而不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 ,以利于合同效果的發生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5、習慣和慣例解釋原則 ,即“黃金規則”。這一原則的含義可用英國迪普洛克勛爵的一段話表述 :“假如在一份商務合同中的文字 ,用詳細的文法字眼分析會導致一個公然違反商業常識的結論 ,則這個結論必然屈服于商業常識”。任何行業或經營活動在其長期發展歷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習慣和約定俗成的慣例 ,除非當事人拒絕 ,否則他一般應受到這些習慣的約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9條第 1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便是很好的一例??梢?nbsp;,根據習慣和慣例補充合同內容上的遺漏 ,及對文字內容有疑義的合同進行合乎習慣的解釋已得到國際上普遍認可。
三、保險合同解釋的特殊性
保險合同的解釋 ,必然須考慮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合同具有附和性 ,是定式合同的一種。定式合同是一種以標準條款為基礎而訂立的附從合同 ,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合同或附合合同。一般地說 ,保險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技術要求 ,擬制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投保人拿到條款 ,或同意投保或不同意投保 ,一般沒有修改某項條款的權利 (采取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協商議定保險合同 ,至少目前為止還是極個別的例外 )。倘若確有必要增刪或變更內容 ,通常也只能借助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另條款或附屬保單 ,而不能完全遵照投保人的意思來作出改變。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一方面使保險交易更加安全、簡便、迅捷 ,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另一方面它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 ,有其消極影響。對于廣大消費者和相對人來說 ,定式合同是以犧牲他們的部分利益為代價的 ,使其處于一種被動、弱勢的地位。為了彌補信息不對稱的弊端 ,救濟弱者 ,盡可能地平衡保險雙方的利益 ,反立約人規則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應運而生。這一原則承繼了英國一個著名的判例 :在英國 ,有一承保海上保險的人叫理查德。馬丁。他在公歷 1536年 6月 1 8日將其業務擴大到壽險 ,并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壽險 ,保額 2 0 0 0鎊 ,保險期限為 1 2個月 ,保費 80英鎊。吉朋于 1 537年 5月 2 9日死亡 ,受益人請求依約給付保險金 2 0 0 0鎊。但馬丁聲吉朋所保的 1 2個月 ,系以陰歷每月 2 8天計算的 ,因而保單已于公歷 5月 2 0日到期。受益人則主張保期應按公歷計算 ,保險事故發生于合同有效期內 ,為此涉訟。最后法院判決作了有利于被保險方的解釋 ,宣判馬丁應承擔給付保險金之責。從此以后 ,這種不利解釋原則便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大特色解釋原則 ,并被廣泛應用于其他定式合同的解釋中。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它不僅約束投保方 ,而且對保險人也有拘束力 ,這主要體現在棄權與禁止反言條款上。禁止抗辯是指保險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其應享有的權利 ,就要受其不利拘束 ,不得再援引 ,即喪失對被保險人違約行為的抗辯權。棄權是依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 ,禁止抗辯是禁止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 ,兩種解釋均能產生重要作用。
四、我國保險合同解釋中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講 ,我國有關合同解釋的立法幾乎仍是個空白。 1995年的《保險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其中第30條規定 :“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边@實質是將現已為世界各國司法實踐所采用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引入我國保險法律制度中來。對此許多業內人士頗有微詞 ,投保方則歡欣鼓舞 ,拍手稱快。那么 ,到底應當如何運用疑義利益原則呢 ?在英國 ,有句“對起草人從嚴”的格言。適用于單方面起草的合同。在一張保單里幾條規定相互抵觸 ,抑或對某些字詞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時 ,除非能獲調解 ,法院的解釋毫無例外地總是對起草保單的一方 (即保險人 )不利。但合同中必須有真正模棱兩可之處 ,單憑被保險方對個別字句的概念理解比保險人更寬或更窄一些 ,是不能輕易運用這條格言的。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對疑義解釋原則的適用有擴大甚至濫用的趨勢。有一種“只要保險雙方對合同內容有爭議 ,就理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的誤解。實應予以糾正 ,否則將阻礙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對癥下藥 ,首先得明白“病因”在哪里。其一 ,大眾保險意識淡薄 ,保險知識普遍匱乏。主要表現在自愿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逆選擇嚴重 ;交保費“心痛” ,保險期間平安無事又覺得“吃虧” ;往往不能合理索賠 ,強辭奪理 ,或則得到一點保險金就“感激不盡” ,豈不知這是自己正當的合同權利 ;還有道德風險泛濫 ,騙賠猖獗。凡此種種對保險的不正確認識有其存在的根源-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不長 ,市場尚不規范等 ;其二 ,這種不良趨勢的蔓延 ,保險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一些保險人的不合理拒賠使人難免產生保險人“只收費 ,不賠款”的印象。媒體予以曝光后 ,更是群情激憤。久而久之 ,同情被保險人的心理得到強化 ;其三 ,保險合同解釋理論研究仍嫌滯后與不足。我國完善的合同解釋體系尚未建立 ,而《保險法》又只規定了疑義利益原則。于是在運作中出現了對之擴大適用的狀況。此外 ,還有諸多問題也足以令人擔憂。譬如 ,各地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標準不一 ,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甚至政府行為介入 ,勢必不利于全國統一的保險市場的孕育形成 ;簡單、機械地以合同文字的表面含義去解釋合同 ,不加考慮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思。以詞害意 ,造成形式上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局面 ;缺少能將保險與法律完美結合的人才 ,辦案時常常忽略保險的特殊性而錯判或舉棋不定 ,難下結論 ;過分僵死地用法定條款套用實踐中千變萬化的合同 ,欠缺靈活性 ,導致很多本可補救的合同被認定無效 ,給相關方及國家帶來額外損失的同時 ,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關鍵詞:供電系統;絕緣配合;中性點接地方式;原則;慣用法;統計法
中圖分類號:TM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33-0215-02
供電系統的絕緣包括輸電線路的絕緣和變電站中電氣設備的絕緣,它們在運行過程中除了要求受長期最大工作電壓的作用外,還要承受雷電過電壓和各種內部過電壓的作用。各種絕緣的絕緣水平和作用于絕緣上的各種電壓是矛盾的兩個方面,如果在某一額定電壓下所選擇的絕緣水平太低,則會使絕緣閃絡或擊穿的概率增大,供電系統運行的可靠性減低;如果所選擇的絕緣水平太高,則又會使投資大大怎么增加,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絕緣配合就是要合理處理這一矛盾,以達到在經濟上和安全運行上總體效益最高的目的,它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綜合性技術課題。
一、中性點接地方式對絕緣水平的影響
供電系統中性點接地方式對供電系統的供電可靠性、過電壓與絕緣配合、繼電保護、通信干擾、系統穩定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響。通常將供電系統中性點接地方式分為非有效性接地(不接地、經消弧線圈接地)和有效接地(直接接地、經小阻抗接地)兩大類。這樣的分類方法從過電壓和絕緣水平配合的角度看也是特別合適,因為在這兩類接地方式不同的電網中,過電壓水平和絕緣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別。
一是最大長期工作電壓。在非有效接地系統中,由于單相接地故障并不需要立即跳閘,而可以繼續帶故障運行一段時間,這時健全相上的工作電壓升高到線電壓,再考慮最大工作電壓可比額定電壓高10%~15%。
二是雷電過電壓。不管原有的雷電過電壓波幅值有多大,實際作用到絕緣上的雷電過電壓幅值取決于閥式避雷器的保護作用。由于閥式避雷器的滅弧電壓是按最大長期工作電壓選定的,因而有效接地系統中所用避雷器的滅弧電壓較低,相應的火花間隙和閥片數較少,沖擊放電電壓和殘壓也較低,一般約為同一電壓等級,但中性點為非有效接地系統中的避雷器低20%左右。
三是內部過電壓。在有效接地系統中,內部過電壓是在相電壓的基礎上發生和發展的,而在非有效接地系統中,則有可能在線電壓的基礎上發生和發展,因而前者也要比后者低20%~30%左右。
綜合以上三方面的原因,中性點有效接地系統的絕緣水平可比非有效接地系統低20%左右。但降低絕緣水平的經濟效益大小與系統的電壓等級有很大的關系:在110kV及以上的系統中,絕緣費用在總建設費用中所占比重較大,因而采用有效接地方式以降低系統絕緣水平在經濟上好處很大,成為選擇中性點接地方式時的首要因素;在66kV及以下的系統中,絕緣費用所占比重不大,降低絕緣水平在經濟上的好處不明顯,因而供電可靠性上升為主要考慮因素,所以一般均采用中性點非有效接地方式。
二、絕緣配合的原則
所謂絕緣配合,就是綜合考慮電氣設備在系統中可能承受的各種作業電壓(各種電壓及過電壓),保護裝置的特性和設備絕緣對各種作用電壓的耐壓特性,合理地確定設備必要的絕緣水平,以使設備造價、維護費用和設備絕緣故障引起的事故損失達到經濟上和安全運行上總體效益最高。這就是說,在技術上要處理好各種作用電壓、限壓措施以及設備絕緣耐壓能力三者之間的互相配合關系,在經濟上要協調投資費、維護費及事故損失費三者的關系。這樣,既不因絕緣水平取得高,使設備尺寸過大及造價昂貴,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也不會由于絕緣水平取得低,使設備在運行中的事故率增加,導致停電損失和維護費用大增,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絕緣配合的最終目的就是確定電氣設備的絕緣水平。所謂電氣設備的絕緣水平是用設備絕緣可以承受的試驗電壓值來表示的。對應于設備絕緣可能承受的各種作用電壓,在進行絕緣試驗時,有以下幾種試驗類型:短時工頻試驗、長時間工頻試驗、操作沖擊試驗、雷電沖擊試驗。其中短時工頻試驗用來檢驗設備在工頻運行電壓和暫時過電壓下的絕緣性能,若內絕緣的老化和外絕緣的污穢對工頻運行電壓及過電壓下的性能有影響時,需作長時間工頻試驗。至于其他兩種沖擊試驗則分別用來檢驗設備絕緣耐受沖擊過電壓的性能。
一是對不同電壓等級的系統,絕緣配合的原則是不同的。在不同電壓等級系統中,正常運行條件下的工頻電壓不會超過系統的最高工作電壓,這是絕緣配合的基本參數。然而,其他幾種作用電壓在絕緣配合中的作用則因系統電壓等級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高壓及超高壓系統中絕緣配合的具體原則不同,絕緣試驗類型的選擇亦有差別。
對于220kV及以下的系統,一般以雷電過電壓決定設備的絕緣水平。即以避雷器的保護水平為基礎確定設備的絕緣水平,并保證輸電線路具有一定的耐雷水平。由于這樣決定的絕緣水平在正常情況下能耐受內過電壓的作用,因此一般不采用專門的限制內部過電壓的措施。隨著電壓等級的提高,操作過電壓的幅值將隨之升高,所以在超高壓電系統的絕緣配合中,操作過電壓將逐漸起控制作用。因此,超高壓系統中一般都采用專門的限制內部過電壓的措施,如并聯電抗器、帶有并聯電阻的斷路器及氧化鋅避雷器等。這樣,設備的絕緣水平實際上是以雷電過電壓下避雷器的保護特性為基礎確定的。
二是在技術上要力求做到作用電壓與絕緣強度的全伏秒特性配合。為此要求具有一定伏秒特性和伏安特性的避雷器能將過電壓限制在設備絕緣耐受強度以下,這個要求是通過避雷器與設備絕緣強度的全伏秒特性配合來實現的。
三是為兼顧設備造價、運行費用和停電損失等的綜合經濟效益,絕緣配合的原則需因不同的系統結構、不同的地區以及不同的發展階段而有所不同。
四是對于輸電線路的絕緣水平,一般不需要考慮與被變電站的絕緣配合。通常是以保證一定的耐雷水平為前提,基本上由工作電壓和操作過電壓決定。但是,在污穢地區或操作過電壓被限制到較低值的情況下,線路的絕緣水平則主要由最大工作電壓決定。
五是應從運行可靠的角度出發,選擇合理的絕緣水平,以使各種電壓作用下設備絕緣的等效安全系數都大致相同。
以上各條原則只是分別反映出某一方面因素對絕緣配合的影響,在絕緣配合中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并借鑒國內外類似系統的運行經驗,從經濟、技術的角度進行全面的分析比較,才能確定合理的絕緣水平。
三、絕緣配合的慣用法
絕緣配合的方法有慣用法、統計法和簡化統計法等,除了在330kV及以上的超高壓線路的絕緣(均為自恢復絕緣)的設計中采用統計法外,在其他情況下主要采用的仍均為慣用法。
應用慣用法時,首先確定設備上可能出現的最危險的電壓,然后根據運行經驗乘上一個考慮各種因素的影響和有一定裕度的配合系數,可得出應有的絕緣水平。由于過電壓超值和絕緣強度都是隨機變量,很難估計它們的上限和下限,因此,用這種方法決定絕緣水平,需要有較大裕度,而且也不可能定量地估計可能的事故率。
由于220kV(其最大工作電壓為252 kV)及以下電壓等級(高壓)和220kV以上電壓等級(超高壓)供電系統在過電壓保護種類、幅值、防護措施以及絕緣耐壓試驗項目、絕緣裕度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在進行供電系統絕緣配合時,按系統最高運行電壓分成兩個電壓范圍。
確定電氣設備絕緣水平的基礎是避雷器的保護水平。避雷器的保護水平包括雷電沖擊保護水平和操作沖擊保護水平。
閥式避雷器雷電沖擊保護水平等于下面三個電壓中的較大者:在標稱放電電流波形和幅值下的殘壓;磁吹避雷器標準雷電沖擊放電電壓上限;磁吹避雷器規定陡度下的沖擊波波前放電電壓最大值除以1.15。氧化鋅避雷器的雷電保護水平為下列兩個電壓的較大者:雷電沖擊電流下的殘壓;陡波沖擊電流下的殘壓。
避雷器的操作沖擊水平,對于閥式避雷器為下列兩個電壓的較大者:標準操作沖擊波的最大放電電壓;規定操作沖擊電流下的殘壓。對于氧化鋅避雷器則等于操作沖擊電流的殘壓值。在確定避雷器保護水平后,考慮絕緣配合的原則,然后取一定的安全裕度系數,即可確定設備的沖擊絕緣水平。
凡是能通過工頻耐壓試驗,可以認為設備絕緣在雷電和操作過電壓作用下均能可靠的運行,由于工頻試驗簡單方便,220kV及以下設備的出廠試驗應做工頻耐壓試驗,而超高壓設備的出廠試驗只是在試驗條件不具備時,才允許用工頻耐壓試驗代替。
根據供電系統的發展情況及電器制造水平,結合我國運行經驗,并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的配合標準,在國家標準GB311.1-1997《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中對這個低壓等級的輸變電設備的絕緣水平和試驗電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絕緣配合的統計法
慣用法以過電壓的上限與絕緣電氣強度的下限作絕緣配合,而且還要留出足夠的裕度,以保證不發生絕緣故障。實際上,過電壓和絕緣的電氣強度都是隨機變量,無法嚴格地求出它們的上、下限,而且根據經驗選定的安全裕度(配合系數)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從經濟的角度考慮,特別是對超、特高壓輸電系統來說,用慣用法確定絕緣水平過于保守也不合理,不符合優化總經濟指標的原則,因此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開始采用統計法對自恢復絕緣進行絕緣配合。
絕緣配合的統計法是根據過電壓幅值和絕緣耐壓強度都是隨機變量的實際情況,在已知過電壓幅值及絕緣閃絡電壓的統計特性后,用計算方法求出絕緣閃絡的概率和線路跳閘率,在技術經濟比較的基礎上,正確地確定絕緣水平。
利用統計法進行絕緣配合時,絕緣裕度不是選定的某個固定數,而是與絕緣故障的一定概率相對應。利用統計法進行故障率計算時,可以不必檢驗過電壓幅值的概率屬于什么分布,而直接利用暫態網絡分析儀(TNA)上得到的概率分布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