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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和發展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
在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中,一般認為,民事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這一界定,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上效果,稱為“效果說”。還有學者主張“要件與效果說”,即不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才是訴訟行為。[1](P331)訴訟行為受民事訴訟法調整,具有訴訟性質。然而,有一些訴訟行為不僅能夠產生訴訟法效果,也能產生實體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行為就能夠產生中斷時效的實體法效果。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訴訟主體的各種訴訟行為結成了相互關聯的行為鎖鏈和訴訟關系,推動民事訴訟程序向著判決這一目標而展開。各種民事訴訟主體如當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訴訟地位不同所實施的訴訟行為亦相應不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同于私法行為,但同時也具有與私法行為相互交錯的一面,探討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別和關聯是訴訟行為理論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區別明顯。民事訴訟制度是以國家公權力(審判權)解決私權糾紛和保護私權的國家的正規的制度。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訴訟行為和法院職權行為的集合,內含著當事人個人意志和國家意志,體現著當事人訴權、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職權的統一。
然而,國外的訴訟行為理論的主要內容是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這是因為,在采取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程序的條件下,事實上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訴訟的結果。[1](P309)由于訴訟行為本身是為取得訴訟法上的效果而被實施,因此,從程序上保證正當訴訟行為的實施,顯得極為重要。可以說,訴訟行為理論也是程序保障理論的重要基礎理論。[2](P223)
(二)訴訟行為的發展
在諸法合體的時代,實體法和訴訟法沒有分離,訴訟行為的法律規范散見于諸法之中,理論化的民事實體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學并未產生,訴訟行為理論也未形成。實體法和訴訟法在體系上的分離,使得實體法上的法律行為具有了獨自意義,由訴訟法規范的訴訟行為概念也得以成立。訴訟行為概念的歷史,可以上溯到18世紀。在19世紀末,國外學者開始重視對訴訟行為的研究。訴訟行為理論的發展與訴訟觀、訴權論等發展軌跡基本一致。
據德國學者勒赫考證,“訴訟行為”(Prozesshandlung)一詞最早由18世紀德國自然法學者Nettelbladt(1717-1791)在其著作中提出的。勒赫在1976年發表的論文《萊特爾布拉特和民事訴訟》(NettelbladtundZivilprozeβ)中指出,盡管Nettelbladt提出了訴訟行為的概念,但由于其理論深受德國學說匯纂法學及私法訴權理論的影響,因此將訴訟行為等同于私法行為,訴訟行為不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Nettelbladt的這種認識實際上是私法一元觀或實體法的訴訟觀的體現。這種訴訟觀以實體法理論來解釋訴訟問題(包括訴訟行為),從而認為,訴訟法從屬于實體法,訴訟行為從屬于私法行為并且不具有本質上的獨立性。
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尤其公法及其觀念和理論的發展,訴訟法被看作是公法,與實體法相獨立。這一時期的訴訟觀,早期是訴訟法一元觀,基本上是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問題。公法訴權說強調訴訟法的獨立性,進而為獨立的訴訟行為及其理論的生成創造了契機。自此,私法行為和訴訟行為成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早期的訴訟行為理論建立在訴訟法一元觀和抽象公法訴權說基礎之上,只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性質或公法性質,而忽略了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間的合理關系,從而不能合理解釋:為什么一些訴訟行為(如合法行為等)可以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
二元論的訴訟觀,是從實體法和訴訟法的聯結點上來理解和考察訴訟問題(包括訴訟行為)。按照二元論的訴訟觀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訴權學說(如具體訴權說等)的解釋,訴訟行為是受訴訟法調整的,然而也存在能夠引起私法效果發生甚至包括了實體法內容的訴訟行為(即訴訟法律行為)。至于訴訟法律行為的性質以及與私法行為之間的關系,在大陸法系主要有:兩性說、并存說和吸收說。兩性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同時是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并存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是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并存的行為。吸收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是吸收了私法行為的訴訟行為。吸收說認為,訴訟法律行為會引起實體法上的效果甚至包括了實體法的內容,這是因為訴訟法對實體法內容的吸收所造成的,但是并不影響訴訟行為的獨立性質。
對于此類情況,應依何種標準認定其行為屬訴訟行為抑或私法行為?大陸法系通說是主要效果說,此說認為,應視該項當事人行為的主要效果屬于訴訟法或實體法的領域而定,若主要效果為訴訟法而實體法上的效果為次要的,即認定該項行為是訴訟行為。根據主要效果說,當事人行為即使在訴訟開始以前或在訴訟外實施的,如果該行為主要目的在發生訴訟法效果,就認定其訴訟行為。例如,前當事人以書面授與訴訟權的行為、合意管轄的行為等。
二、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一)法院的訴訟行為
法院訴訟行為的最大特性是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或者說具有法定的職權性。法院的法定的裁判者的地位而決定了法院可實施審理行為、裁判行為和執行行為等。具體說,
法院的審理行為,即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的行為。比如,審查當事人的、反訴、訴的合并和變更、上訴、再審以及申請回避、期間順延、復議等,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審查核實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真實;審查訴訟請求是否有理等。
法院的裁判行為,這是法院最重要的訴訟行為,即在審判程序中,根據審查核實的結果,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或許可的行為。裁判行為可分為判決、裁定、決定等。
法院的執行行為,主要包含: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決定采取具體執行措施、實施執行措施;主持和維持執行秩序等。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對于執行程序事項的爭議(如執行異議等)和實體事項的爭議(如異議之訴等)的解決,實際上屬于法院的審理和裁判行為。
法院的其他訴訟行為,比如,法院依職權主動指定或變更期日和期間、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和恢復中止的程序、調整辯論順序(對辯論進行限制、分離或者合并)、許可或禁止當事人陳述,等等。
法院的上述行為中,有關法院主持和維持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有序進行的行為,屬于法院訴訟指揮行為。
(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1.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分類
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予以分類。但是,大陸法系的訴訟行為理論比較重視取效性訴訟行為(Erwirkungshandlungen)、與效性訴訟行為(Bewirkungshandlungen)這一分類。
取效性訴訟行為無法單獨直接獲取其所要求的訴訟效果,必須借助法院相應的行為才能獲取所要求的訴訟效果。例如,當事人要求法院作出一定裁判的申請、被告以原告不適格為由請求法院駁回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等等。當事人有關案件事實的主張和舉證行為也屬于取效行為。當事人取效行為只得向法院實施,法院也應當調查當事人取效行為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
一般說來,取效性訴訟行為以外的訴訟行為都是與效性訴訟行為。與效性訴訟行為無須法院介入,即可直接發生訴訟效果。當事人的與效性訴訟行為大部分是對法院實施的,有些情況下也可向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實施,例如解除委托訴訟的通知等。與效訴訟行為可以是單方當事人實施的,例如當事人的自認、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放棄上訴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實施的,例如協議管轄、協議不、協議不上訴、協議變更執行方法等。這類訴訟行為中很多屬于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契約,即當事人之間對于訴訟程序的進行和形態而達成的以直接發生訴訟法上效果為目的的合意。
大陸法系學者認為,有些訴訟行為可同時為取效行為和與效行為,例如,提訟,一方面發生訴訟系屬的法律效果,此為與效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取效行為,因為提訟須待法院的判決才有意義。[3](P460)
2.當事人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民事行為)的比較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有著諸多區別。在法律規范方面,前者受民事訴訟法規范,后者受民事實體法規范;在法律性質方面,前者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后者具有實體性和私法性;在法律效果方面,前者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有些訴訟行為則可同時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而后者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在行為主體方面,前者須由有訴訟能力人實施,后者可由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民事行為還存在著如下兩個重大區別:
(1)訴訟行為采取“表示主義”,即訴訟行為的有效成立僅以當事人的表示行為為準。這主要是基于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和安定性的考慮。訴訟是由前后不斷的多數訴訟行為有序構成的,后行的訴訟行為必須以先行的訴訟行為有效為前提才可進行。如果允許當事人以意思瑕疵為由任意撤回或撤銷訴訟行為,則不利于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和安定性。這一點與民事行為存在很大的區別。因此,對于訴訟行為,原則上拒絕類推適用民法上的意思瑕疵可撤銷的規定。
能否根據訴訟行為的表示主義原則,一律拒絕行為人以受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等為由撤銷訴訟行為?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來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取效訴訟行為可撤回;德日通說和判例認為,對于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和
解等與效訴訟行為,由于是在訴訟外實施并不直接牽連訴訟程序或影響程序安定程度不大,所以這些行為可以錯誤、詐欺、脅迫為由予以撤銷。近年來,德日有學者主張,對程序安定影響不大且對訴訟行為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行為,不宜適用訴訟行為的表示主義原則,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瑕疵的規定,準許主張其訴訟行為無效或撤銷。[3](P465)
(2)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在大陸法系,通說認為,由于后行的訴訟行為是建立在先行的訴訟行為之上,所以在訴訟中訴訟行為之間的關系必須確定,若訴訟行為附條件則無法符合訴訟行為之間關系必須確定的要求。訴訟行為如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為條件,則該訴訟行為的效果不確定,對方當事人和法院就必須等待該訴訟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就才可實施后行的訴訟行為,這種情況極為不利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并可導致訴訟的遲延。
但是,也存在著例外,比如在訴的預備合并之中,允許訴訟行為附條件。訴的預備合并是指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同時提起主位之訴和備位之訴,原告請求:若主位之訴敗訴的,可請求就備位之訴進行判決。如果主位之訴獲得勝訴,原告不得再就備位之訴請求作出判決。因此,主位之訴敗訴是法院判決備位之訴的停止條件。再如,在預備抵銷的情形中,被告可同時提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若被告這一要求失敗則被告主張抵銷。
三、民事訴訟原則與訴訟行為
(一)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與訴訟行為
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在民事訴訟中則體現為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從訴訟行為的角度來說,訴訟當事人和法院必須根據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實施訴訟行為。該原則要求當事人處于平等訴訟地位,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同時,該原則要求法院應當平等尊重、對待和保護各個訴訟當事人。該原則不僅強調當事人之間實體利益的平等保護,而且還強調當事人之間程序利益的平等維護。在這一方面,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地方。就程序利益的平等維護而言,比如,我國現行撤訴制度沒有將狀送達被告后征得被告同意作為準許撤訴的條件之一,事實上狀送達被告后,被告為參加和贏得訴訟而付出了經濟費用等,并且原告撤訴后還可再行以致于被告將再次被原告引入訴訟而付出訴訟成本,可見,我國現行撤訴制度忽視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已付出的訴訟成本)及其對訴訟結果的期待利益,僅僅考慮了原告的權益,從而違反了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實際上僅適用于民事爭訟程序和爭訟案件,并非完全適用于非訟程序(或非訟案件)和強制執行程序。因為非訟案件是非爭議的案件,非訟程序中并不存在或者不存在明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很少有適用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可能性。強制執行旨在國家依憑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法院確定判決等執行根據,迅速、經濟和適當地實現權利人權利,所以一般認為自不宜使執行義務人與執行權利人處于同等地位(即執行當事人不平等主義)。盡管如此,對執行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等也應予以充分合理的保護。同時,由于強制執行是個別執行,所以許多國家對于執行權利人之間采取優先執行原則并非平等執行原則。[4]
(二)處分原則與訴訟行為
處分原則是指訴訟的開始終結和訴訟對象由當事人決定。當然,當事人的處分權范圍限于私益的事項,在此范圍內法院不得予以干涉。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原則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法院不得為當事人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序、進行訴訟和解等;訴訟對象(或訴訟標的)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自行確定的,法院的審判范圍應受其限制而不得以職權變更或替代訴訟對象而作出判決,否則構成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然而,對于具有公益因素的事項,當事人的處分權則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外國民事訴訟中,對于公益性較強的人事訴訟以及非訟事件等,則限制或排除處分原則的適用,采行職權進行主義和干預主義,法院不受當事人意志的左右而依職權繼續或終結程序,也可以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作出裁判。
再如,在大陸法系,訴訟要件一般包括:(1)法院對該訴訟擁有管轄權。(2)存在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適格;當事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當事人若缺乏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人合法。(3)訴訟標的須是法院能用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沒處于訴訟系屬中;具有訴的利益。至于是否存在仲裁協議等訴訟要件,只有在被告提出異議時法院才予以考慮。一般地說,訴訟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公益性,即是說具備訴訟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決的前提條件,若具備訴訟要件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下去直至作出本案判決;若不具備訴訟要件,訴訟程序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法院應當直接駁回訴訟而不受當事人意志的約束,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節約審判成本。因此,訴訟要件是法院職權審查事項,法院應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5](P75)
(三)辯論原則與訴訟行為
外國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辯論主義)的基本涵義是:1.當事人沒有主張的直接決定實體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實,不得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2.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將其作為判決的依據;3.原則上,法院只能對當事人提出來的證據進行審查判定。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相對應的是司法消極性原則。辯論原則體現了當事人對判決基礎的案件事實證據的處分。按照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處分其實體權利,在此延長線上,辯論原則意味著從程序方面尊重當事人間接處分自己實體權利的自由。[6](P109)
我國有必要根據民事訴訟特性,參照外國的合理規定,重塑辯論原則。[7]但是,考慮到我國律師的數量和質量,國民的法律水平以及整個的制度配置等,難以適應外國辯論原則運作的要求。因此,在遵行辯論原則的前提下,法官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失的,這方面可借鑒外國相應做法(如法官闡明權)。
根據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和特性,辯論原則不適用于強制執行程序。[8]至于強制執行中,發生的實體爭議(執行異議之訴)則須依照爭訟程序處理,當然適用辯論原則。非訟程序采用職權探知主義,不適用辯論主義,即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可以依職權收集;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對法院沒有拘束力;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證據,法院可以調查。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行為
現在,愈來愈多的國家特別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并將誠實信用確立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誠信原則,然而理論上已開始探討該原則及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問題。誠信原則要求法院、當事人等本著誠實信用實施訴訟行為,誠信原則構成對法院、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正當約束。[9]民事訴訟法上的誠信原則來源于道德上的誠實信用,但是作為法律原則,該原則屬于強行性規范,不允許訴訟主體約定排除適用。
訴訟實踐中種種因素導致了當事人之間實際的不平等,那么運用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加以約束是保障當事人平等實施訴訟行為的一個手段。[10]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是當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證規范,其規范取向并不是對當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限制,但是當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又必須限制在正當的限度內,這種必要限制可由誠信原則來完成。[11]P80-81
(五)程序安定原則與訴訟行為
程序安定原則包括程序運行的穩定性和程序結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當事人在對程序結果有一定預知前提下,有條不紊地實施訴訟行為。因此,訴訟法規定了重要訴訟行為的行使要件(如要件等)、程序進行的順序,從而方便當事人選擇程序和實施訴訟行為,并禁止法院和當事人隨意改變程序。后者是指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決,其終局性效力就應得到保障,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復訴訟,也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復審判,即維護法院判決的既判力。[2]P80-83
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紛爭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所以法治國家原理要求以判決既判力制度實現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一般說,相對于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權威性而言,在具體案件上忍受錯誤判決的危害要小得多。在我國,判決的既判力因再審程序的頻繁發動而受到致命破壞。由此,本可以通過個案判決來構筑法的權威性和安定性及法律秩序或法共同體,在這樣的再審機制下,卻大失所望。
當然,因維護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而過分犧牲個案正義,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以及能否維護其權威性和安定性,也值得懷疑。因此,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不應絕對排除個案正義,在嚴格的法定條件下可以排除既判力,比如可以通過嚴格的再審程序對既判事項再次審判。
四、訴訟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理
當事人和法院必須遵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件或者必須依據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所承擔的訴訟義務而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違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要件而實施的訴訟行為,則為有瑕疵的訴訟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或善良風俗的訴訟行為,也存在著瑕疵。訴訟行為是否存在瑕疵,考察的重點并不是訴訟行為的內容而是其形式或方式是否與訴訟法規定相符。
在此,筆者從訴訟行為違背強行規范和任意規范的角度,扼要探討訴訟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理問題。
(一)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的處理
在民事訴訟法規范中,強行規范是法院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任意違背或者以合意方法排除或變更其適用。關于、上訴和再審的法定條件,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專屬管轄、當事人能力、公開審判等規定屬于強行規范。強行規范是為了確保裁判的正確合法和訴訟程序的有序安定,具有公益性。
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雖然構成程序上違法,但是訴訟行為并非必然無效,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救濟方法予以糾正和補救。這是因為基于程序安定性的考慮應盡量減少變更撤
銷訴訟行為,并且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對于當事人未必不利。
對于法院裁判的瑕疵,例如,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沒有傳喚當事人,違背專屬管轄、回避、公開審判等規定以及把無訴訟能力人誤認為有訴訟能力人等而作出的裁判,原則上只能通過當事人提起上訴或再審取消或變更之。在國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再審,違反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或訴訟程序就維持原狀;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使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再審,法院和檢察院也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于法院證據調查等行為一旦出現瑕疵,就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實現,所以這些行為原則上應予撤銷,不能通過追認使其有效。[1](P363)
一般說,當事人違背強行規范的行為,如果是取效性訴訟行為,法院應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以不合法將其駁回;如果是與效性訴訟行為,法院應不加以考慮。對于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必須另外實施合法訴訟行為以代替之,即必須在有效期間內重新為無瑕疵的訴訟行為而獲得其預期的法律效果。必須注意,當事人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并非當然無效,可利用追認等方法予以矯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行為,經法定人的追認則溯及行為時有效,其瑕疵因此被治愈;法定人不追認的,該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則無效。在法院確定的補正期間,如果遇有危及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利益的,可允許其在補正期間暫時為訴訟行為。當事人違背強行規范的行為在訴訟程序也能產生(非預期的)法律效果,比如,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上訴期間卻提起上訴,該上訴行為也能引起上訴審程序的發生,只是法院須以其違背強行規范為理由,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違背任意規范的訴訟行為的處理
在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性和不違背訴訟公正的前提之下,為了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任意規范,這些任意規范的公益色彩并不重。當然,任意規范必須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才可援用。至于強行規范和任意規范的識別,一般是,民事訴訟法容許當事人合意、行使責問權的事項的規范就是任意規范,不容許的就是強行規范;或者說,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的就是任意規范,非僅為當事人的利益而設的就是強行規范。當然,區分強行規范與任意規范,還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及規范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任意規范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民事訴訟法明文允許當事人就某一事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己的意志作出決定的規范,例如協議管轄、申請撤訴等規定,違反此種規范的行為一般是由當事人主張是否合法有效。
另一種是有關當事人責問事項的規范。外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責問事項主要包括有關法院的通知、傳喚、送達,訴訟行為的方式、期間,非專屬的管轄,訴訟程序的中止等形式方面的事項。法院或一方當事人違背當事人責問事項的規范時,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享有依法主張該行為無效的權利(責問權)。對于法院或當事人違反責問事項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主動舍棄或者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責問權,以后該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行使責問權(即喪失了責問權),該訴訟行為的瑕疵因此得到了治愈。這是因為對于違反責問事項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舍棄或者喪失責問權,法院也沒有發現,法院或當事人基于該訴訟行為而實施了后行的訴訟行為,如果允許當事人行使責問權則將使該后行的訴訟行為歸于徒然,從而不利于訴訟程序的安定和經濟,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文獻】
[1]〔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M].汪一凡.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
[2]劉榮軍.程序保障的理論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M].臺北:三民書局,1996.
[4]邵明.權利保護與優先執行原則[N].人民法院報,2001-4-9.
[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訴訟法(新版)[M].白綠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M].王亞新、劉榮軍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7]張衛平.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重述[J].法學研究,1996,(6).
[8]王亞新.論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J].中國社會科學,2000,(2).
[9]劉榮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J].法學研究,1998,(4);張家慧.當事人訴訟行為與誠實信用原則[A].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對于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講授,采取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導學生深入思考。與此同時,借助于提問與暗示,引導學生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和演繹能力,通過司法“三段論”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舉一反三,從而真正領悟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課堂討論的形式,引導學生對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能進一步加深對基本原理知識的理解。
1.2.2案例式講授
以具體案例為引導的原理講授,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促使學生在案例中加深對原理的認識和理解。以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為例,單純依靠概念辨析,很難讓學生直觀理解兩者的差異,而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分析,如“張三打傷李四,李四向法院對張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醫療費500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訴訟標的為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訴訟請求則是李四基于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張三賠償5000元和2000元的具體實體請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確,使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實在具體的問題。
2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與實現路徑
2.1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
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學科,特別強調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環節具有許多課堂教學所不具備的優點,它改變了教師與學生的思維習慣,為學生積累了豐富的感性材料,為理論聯系實際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在所有法律部門中,民訴法可能是與社會關聯最為密切和頻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種動態的法,是將文本內隱含的權利實際兌現的法,所以學習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是單純記憶靜態的程序規則,更重要的是學以致用。
2.2培養實務能力的途徑
2.2.1模擬法庭訓練
模擬法庭教學已成為大多數法學本科院系進行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模擬法庭訓練,可以使學生真正以當事人的視角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和規則。
2.2.2組織實際觀摩
觀摩是組織學生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某一環節(如開庭審理、強制執行等)進行參觀學習,使學生增加訴訟的感性知識,鞏固課堂的學習內容,同時為以后的課堂學習建立基礎。
3.2.3建立法律診所
學生在法律診所中,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真實的辦案過程,一方面能夠訓練理論應用實踐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法律思維和職業精神。這種診所式教育法以真實案件為依據,所以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2.2.4引入項目教學法
這是職業教育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完成一個具體項目而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借鑒這種項目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分則部分分為一系列工作項目,圍繞這些項目以學生為主體展開論證和研究。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由教師擬定項目,學生必須自己制定出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過一系列任務完成這項目的和要求。以“”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為:撰寫狀和具體法院實務辦理。任務設置為“接受當事人咨詢,撰寫狀”。通過項目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更加重視相關的訴訟過程,成為項目完成的主體。
3提升民事訴訟課程教學質量的整體性思考
民事訴訟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教學質量的實質提高,并不能單純依靠民事訴訟法本身。而是應當以一種整體性的視角,一方面重點研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關注民訴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溝通和銜接。
3.1與民事實體法類課程的勾連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民訴法學本來就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雖然近現代以來民訴法表現出強烈的脫離民法學理論和范疇的趨勢,已建構起一整套獨立的概念體系,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強烈的共通性。正如學者所言,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民事實體法,兩者在民事訴訟領域處于相互協動的關系。如果沒有扎實的民法積累,也不可能真正學好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其與實體法用語的差異和交錯。
3.2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銜接
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的基礎和參照,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又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很強的聯系。三大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處。如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及證據種類基本相同,部分內容也有交叉。這就決定了在訴訟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各自的交流和溝通,通過相互比較加深學生對不同訴訟類型的理解和認知。此外,除了三大訴訟法課程之外,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課程設置,譬如模擬法庭和證據法課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都已經開設的課程。最后,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選修的方式開設偵查學原理、公訴學、司法文書、律師制度等課程,形成完整的訴訟法學類課程體系。
4結語
刑事訴訟實踐案例跟蹤模擬教學關注的重點是學生學習的思考性、自主性、獨立性問題。教師的引導與學生的后續學習如何展開,就成為實踐案例跟蹤模擬教學的的關鍵。筆者認為,在整個刑事訴訟案例跟蹤教學活動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并貫穿始終。
(一)依據教學需要精選實踐案例的原則。實踐案例五花八門,教師需要依據教學內容選取典型性案例。案例的選取應遵循一致性、新穎性、貼近性的要求。具體而言,案例的選擇要符合教學目標,與授課內容一致,最能體現理論知識的運用;注意選取當前生活中發生的具有研究價值的新發生案例;盡量選擇與學生生活、學習相近的案例來探討。如2006年的許霆盜竊案即是典型的刑事訴訟實踐案例。案件的發生源于生活中的一次ATM機提款意外,貼近現實生活;案件發生在廣州,許霆抓獲于陜西,與管轄知識密切相關;案件歷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許霆上訴上述,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等程序,不僅引起法學專家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更是充分體現了關于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知識點。
(二)注重實踐、知行合一原則。任何教學模式的施行都始于“知”,“知”是“行”的前提,“行”是“知”的目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以講授法學基本原理作為“知”的方法,以訴訟實踐案例教學作為“行”的一種方法。刑事訴訟法學作為程序法,法條規定的訴訟環節具體明確。刑事訴訟授課中,先讓學生了解法條規定,再理解相關理論知識,進而利用所學訴訟程序知識,分析討論問題,最后鍛煉學生自主解決問題能力。注重學生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通過實踐案例尋求刑事訴訟法學“知”與“行”的有機結合。
(三)注重教師的引導作用原則。訴訟案例跟蹤模擬教學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有效方法,教師的引導作用不可忽視。課堂授課教師不再是傳統教學中知識“滿堂灌”的主講者,而是學生參與課堂,自主學習的組織引導者。理論知識的講授循序漸進,引導學生將理論運用于實踐問題的分析,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注重學生的教學主體地位原則。目前刑事訴訟教學中最常用的方式仍是課堂講授,根據教學大綱,將重點和難點知識系統化,灌輸給學生,學生被動的接受課堂知識。教學活動的有效性,除了課程本身的特點外,與教師的知識儲備及傳授能力有關,但不容忽視的關鍵還在于教學方式及學生的學習意愿和投入程度。傳統教學方式具有學生被動接受、教師灌輸講授、課堂以教師理論講授為主,課堂氣氛呈現靜態、學生興趣小的特點。因此,教師要注重引導學生獨立思考,鼓勵學生各抒己見,甚至反駁、質疑或者辯論,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參與意識,將學生的學習成功地由被動接受式學習轉為主動求索式學習。訴訟實踐案例教學以學生主動參與思考、教師引導為主,課堂活躍、實務探討學生興趣濃厚為特點。學生不再是教學的附屬者,而是成為教學的主體。
二、刑事訴訟法案例跟蹤模擬教學的施行方式
刑事訴訟實踐案例跟蹤模擬教學是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培養實踐應用能力的有效方法。采用何種方式實施是其有效性的關鍵。實驗心理學家赤瑞特拉關于人類獲取信息的來源的心理實驗表明:外界信息的獲取=視覺83%+聽覺11%+嗅覺3%+觸覺2%+味覺1%。也就是說,通過訴訟實踐案例掌握及運用刑事訴訟法學知識,要充分運用需求視覺和聽覺能力的PPT多媒體、法庭模擬、課堂討論等方式進行教學。
(一)PPT多媒體案例教學方式。PPT多媒體課件以其形象、生動、直觀的特點,使展示給學生的教學內容易于理解和接受。刑事實踐熱點案件由于其關注度高,案件相關圖片、視頻、觀點爭議、案件最新進展等資料多而新,為案例的PPT課件制作提供了便利條件。PPT課件再輔以視聽、錄像資料,利用多媒體教室展示,大大增加了案例的生動性和實踐性。以講授刑事訴訟中死刑復核程序章節為例,先講授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知識點,再借助PPT課件介紹藥家鑫的情況,最后由學生結合所學內容和案例發表法律意見,明確我國死刑復核權的行使主體、所需資料、程序步驟等知識點,此種形象直觀的電教化案例教學其說服力、影響力是不言而喻的。與此同時,引導學生養成關注實踐案例的習慣,養成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案例的習慣。
(二)刑事訴訟實踐案例課堂討論方式。赤瑞特拉關于知識記憶持久性的實驗結果表明,讀、聽、看、人際交流等不同模式導致的內容記憶程度不同。閱讀內容的記憶成都較低,一般到10%;聽到內容記憶程度略高,達20%;看到內容的記憶程度能達到30%;如果同時聽和看,能記憶達到50%的內容;人際交流中,記憶自己所說,能達70%。也就是說綜合運用讀、聽、看、交流等多種方式,有利于提升知識的記憶程度。刑事訴訟實踐案例課堂討論的實質是對看到或聽到的案件進行交流、碰撞,重要的是參與,是過程,而不在于是否得出統一的結論。課堂討論對學生和授課教師雙方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了使課堂討論取得良好的預期效果,課前要就討論案例、討論時間、討論方式、討論總結等進行精心組織和設計。實踐案例課堂討論一般分為四個步驟進行。首先回顧講授課程的基本理論知識;其次針對典型訴訟實踐案例展開討論;再次教師歸納總結。一是綜述學生的觀點,二是結合理論知識講解正確的答題思路;最后學生總結,自主進行案例的跟蹤討論。該模式的最終落腳點不在于學生分析問題的對錯,而在與掌握分析問題的思路與方法,進行自主學習的鍛煉。訴訟實踐案例課堂討論方式一方面鍛煉學生的理論分析能力、語言表達及反應能力,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強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記憶。
[關鍵詞]本科 民事訴訟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14-0052-04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一門必修課程,是為培養和檢驗學生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和運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的實踐能力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提出,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法學教學的改革。換言之,如何切實提高和保障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是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我們堅持以教育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核心,遵循本科法律專業課程教學之基本要求,結合我院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等方面對民事訴訟法課程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與改革。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特點
1.課程實踐性較強。民事訴訟法課程可以分為總論與分論,總論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理論性較強,分論部分主要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實踐性較強。但課程內容還是側重于程序規則的實際應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闡釋,與司法實務結合較為緊密。在教學目標上,該課程要求學生能初步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知識和理論解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程序法素養,增強法治觀念,樹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識。
2.課程理論性較淺。由于民事訴訟法課程重在實踐,而民法等實體法教學,重在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實體法教學和程序法教學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造成的教學效果就是:民法等實體法的教學理論性很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能讓學生印象深刻;而民事訴訟等程序法教學法條注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難以產生興趣,學習動力不足。
3.課程適用層次較低。民事訴訟法課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二年級。這個階段的本科生無論是人格還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強,具有培養的潛質。通常表現為具備一定的專業基礎,對法律具有初步的感性認識;學習習慣和思維方式逐步轉變,具有一定的獨立思考能力;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強,學習更加自覺,課堂經常提問,能夠與老師交流和互動?;谡n程適用層次的上述特征,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的老師可以加強他們的系統理論知識水平,注重課程的學習,理論的熏陶,同時又能聯系實際,啟發思想,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模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標是通過課程教學,不僅要增強學生的公正理念和規則意識,塑造合格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促進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而且基于本課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應用性較強的特點,還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協調能力和適應能力。但事實上,許多高校的民事訴訟法教學目標不明確,偏重于理論的講授,程序的操作性和應用性長期被忽略,學生難以理解和掌握程序的本質,致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目標形同虛設。
2.教學內容滯后。目前全國高校民事訴訟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紀統編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編撰的教材。應該講,這些教材體系完整、資料翔實,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在教學質量上至少存在兩大弊端:首先,觀點缺乏創新。縱觀現有的教材,每當論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時會引用大量的參考文獻,稍加比較就會發現文獻資料的重復和類同。文獻引用的大同小異導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論及民事訴訟的訴與訴權的時候,眾多教材在同樣概念上的解釋都差異不大,鮮有創見。其次,內容未與時俱進,書本和現實嚴重脫節。當前國內的教材在資料時效性方面還有待改進,很多教材因循守舊,沒能及時反映當前國內外民事司法實踐中最新的實務熱點和研究成果。
3.教學方法單一。眾所周知,以教師為中心、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并且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對教學過程的參與性。即便現在大部分的教師在教學中借助于幻燈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實質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此種現象在國內其他高校的課程教學中也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是因為現代信息技術在我國高等院校的應用已十分普遍,其觸角已延伸至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并逐漸顯示出對教師要素的替代作用。體現在學生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包括電子圖書館和虛擬課堂的出現。所以,在現代信息技術時期,教師的精力更需要大量地投向非程式化、非常規化、富有創造性的教學活動。而這一教學活動無疑對教師的要求更高。
4.教學資源匱乏。影響民事訴訟法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匱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思想尚未轉變。目前在法學本科的教學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許多高校的法學院均重視與實體法相關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于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發展少有給予關注,相應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師資力量薄弱。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而受過系統學習和培訓的訴訟法學專任教師總體上還不夠,許多學校都是由其他法學專業的任課教師兼任。這直接導致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三、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
1.明確教學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我國高校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下述三方面加以實施:
第一,加快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改革。當下,全球化已經成為今天不可回避的事實,這對我國高校的法學課程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誠然,全球化加速了其蘊含的主導價值觀或文化霸權,而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在法學教育政策或改革措施方面的相互借鑒也日益增加。以美國為例,卡內基基金會于2007年的法律教育報告顯示,法學院一般重點強調分析訓練甚于對倫理、人際交往和其他技巧的強調,而后者有助于畢業后的學生參與法律實踐。為此,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在內的全美法律院系已經開始采取措施在課程設置上做出變革。變革的范圍是廣泛的,從要求給大一新生增加新課程到擴展法律實踐課程,從來年增加選修課程到鼓勵法學院的學生選修其他科目的大學課程,而促使變革的推動力基于這種判斷:大學所教授的課程以及教授課程的方式與社會實踐脫節。改革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美國的法學教育應該更加職業化。相比之下,我們因地制宜,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在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外單獨設立仲裁法學、證據法學和司法實務基礎三門選修課程,通過開設實踐教學課程,賦予學生更多的選擇權,以彌補理論教學課程的不足。
第二,強化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基礎知識。經驗表明,大學本科階段應該重視專業學習,但卻不能忽視基礎知識。錢學森曾經提出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就是教育、引導人們如何陶冶高尚的品德和情操、盡快獲得聰明才智與創新能力的學問。其目的是著重于人的培養,著重于學生在大學期間不僅要獲得某種專業知識,還要能夠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富有社會責任感、成為全面發展的人所必須具備的廣泛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即所謂的“通識教育”。目前,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階段,各種專業領域也無時無刻處在巨大的變化之中,在此背景下,基礎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我們認為,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基礎的夯實,數學、英語、中文、計算機、經濟學等基礎課程應該更加受到重視,最好能夠在學校學科范圍內建立共同的基礎課程模塊,使學生能有扎實的基礎和寬廣的眼界。此外,各法律院系的授課教師在專業課的教學中,必須首先做好對相關專業的回顧和復習,比如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教學中,通常會涉及民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三,推動民事訴訟法的學科建設。在高校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學科建設是非常重要的,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在全國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幾乎都提出將學科建設作為各自發展的主線。換言之,學科建設不僅事關各法律院系碩士點和博士點的申報,也事關重點學校的申報;同時,學科建設也是各法律院系“平臺”和“基地”建設的依托。其次,一流學科是一流大學最根本的基礎,沒有世界一流的學科就不可能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在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實踐中,通過我們不斷的改進,逐步實現了教學方式的民主化、教學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以期達致本學科精品課程的建設目標。教學水平的提升自然帶動學科建設的發展,并且在學院申碩創特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引領和示范效應。
2.充實教學內容。在本課程的教學中,緊扣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要求,突出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地位,重視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以課程實用性為主線,以能力培養為訴求,繼而確立理論知識的學習內容,做到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以利于本科生規模的擴大和科學化管理。在課程設置和學時分配上,我們以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國內知名法律院?;蛑攸c大學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方案為參照系,結合我院法律專業之定位,安排課堂教學48學時,實踐教學8學時,共計56學時。首先,對課程教學大綱進行重新修訂,綜合考慮教學的時間、考試的時間以及學生的學習狀況等因素,將該課程分為八個專題,分別是:民事訴訟法概論、基本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的主體、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改革和發展、實務熱點和案例分析。同時,將民事證據規則列入《證據法學》的授課內容。其次,在課堂教學中,我們沒有完全拘泥于現行教材中所講述的內容,而是著眼于國家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密切跟蹤當下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動態,及時補充、修訂課堂教學內容。例如,就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圍繞公益訴訟、惡意訴訟、小額訴訟程序、訴外調解協議效力等熱點議題,及時調整、充實課堂教學內容。旨在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培養他們具有前瞻性的思維。
3.改進教學方法。第一,在本科階段提前推行研究生的教學方法。我們認為,面對本科生愈來愈大的就業壓力和考研壓力,應當轉變本科人才的培養模式,提倡探究性學習。詳言之,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對教學大綱設定的內容開展探究,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例如,我們在講授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論等理論性較強的內容時,并沒有照本宣科,要求學生記住知識點,而是布置問答作業,包含以下內容:列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歷次的立法時間表、對民事訴訟法學家的訪談、對近年典型民事訴訟案件的評論、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專業著述、你最關注的民事訴訟法熱點問題等。作業要求:自由選擇主題,以文字或視頻為載體,作出書面報告,一周內完成。有同學在作業中選擇的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第一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案,即奇虎360騰訊并索賠1.5億元。這一堂課的作業充分體現出學生的選擇,同時培養了學生查閱資料、采集信息、探究等學習方法,而不是對知識點死記硬背。這樣獲取的知識,學生不僅能深刻理解,而且也是最牢固的。因此,研究性的教學方法不僅突破了傳統“純理論”的模式,走向多元化,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而且使師生關系由封閉走向開放,有利于本科生博采眾長,拓寬視野與思路,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因材施教”的方案。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尤其是興趣愛好從小就要培養,到本科階段就不止是培養興趣了,而是要鞏固學生的興趣,培養專業志向,培養他們堅持志向的毅力和不怕困難的精神。同時為了提前讓他們進入法學專業領域,大學教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作為授課教師要經常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交流,這是在大學里及早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一個非常好的辦法。實踐中,我們借助課堂教學平臺,在完成教學任務之余,還隨時與學生交流和談心。不僅能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家庭等情況,同時可以把法學專業的具體要求介紹給學生, 讓他們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便將來能夠較快地適應社會。通過交流,我們發現有的學生邏輯思維比較強,有的學生形象思維比較好,有的學生動手能力比較強,這就需要我們老師在平時的授課中既要考慮到學生的共性,也要兼顧到學生的個性,向學生提供最適合的教育。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觀察、研究每一個學生,發現他們的特點和特長,因材施教。
第三,要求學生撰寫課程論文。目前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普遍不足,缺乏獨立思考和規范寫作的訓練。在我們看來,課程論文的寫作能夠促進學生的理論素養,提高書面寫作的水平。為此,我們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增加了撰寫學術論文的要求。具言之,在新學期的第一堂課就開始布置論文寫作的任務:首先,題目選擇方面既可以是自主命題也可以是教師推薦,研究范圍不能太大,限于民事訴訟法律中的某些具體制度,如“論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論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要求文獻綜述,通過給學生提供資料收集的途徑,如專業的法律網站和數據庫,使學生能夠在有限時間內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做到言之有據;字數要求在六千字以內,觀點鮮明,邏輯清晰,論證充分;文筆方面要求法言法語,應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對理論進行闡釋,做到形式上的規范化。其次,民事訴訟法屬于專業必修課,要求學生在期中提交課程論文,教師在期末結束以前對論文作出公開評閱。同時,將課程論文作為平時成績,占期末考試成績的百分之四十。最后,依據公開評閱的成績,對某些優秀的學生進行個別輔導,鼓勵和支持他們完善并發表其研究成果。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會實踐。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設計中,我們降低了理論教學的學時數,相應增加了實踐教學的比重,確保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參與校內外的社會實踐。首先,我們加強了校內實踐環節,通過讓各專業課教師參加法律實務課程的培訓,并借助于本學院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積極對本科生開展案例教學,以應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及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其次,充分利用地方法律實務部門的司法資源,通過探索校內和校外的聯合培養機制,加強學院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在當地的法院和檢察院建設了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借助于基地平臺,通過司法實務人員的傳、幫、帶,讓學生擔當書記員或者法官助理,親身參與到民事司法的實踐當中,切實做到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繼而提高本科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最后達致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 參 考 文 獻 ]
[1] 尹弘飚.全球化時代的中國課程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1,(3):268.
[2] 錢學敏錢學森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N].光明日報,2008-10-16.
[3] 江必新.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擬構建;課程性
刑事訴訟法學專業教學重點在于理論+實踐,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以課程內容教學為主,案例模擬教學為輔,將社會熱點案例作為教學素材,以法學的角度,來模擬訴訟實踐。如此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得學生能夠參與到實踐教學來。
一、《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
任何的教學框架設計,均需要圍繞著教學目標,而法學教育目標決定著《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目標的確立與實施。因為《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同人權保障以及法治建設,有著直接的關系,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實踐教學過程中,要注重凸顯出學科特點。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基于法律教育理念,合理設計實踐教學程序,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以及運用法律來保障人權的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構建分析
(一)制定教學計劃
基于《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目標,即培養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側重于培養人才的應用能力與綜合素質,采取立體式規劃設計,合理的制定教學計劃,將教學組織與課程設計等,容納到教學計劃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二)實踐教學模式
因為《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分為課程性實踐教學與集中性實踐教學模式,其設計理念不同,因此教學方式不同,對教學模式要分別設計:1)課程性實踐教學。教學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學法與模擬庭審教學法,中間環節是物證實驗,以實踐教學課程作業的形式,來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加深學生對知識的認知,起到檢查督促的效果。2)集中性實踐教學。以社會調查為基礎,采取參觀與庭審觀摩的方式,運用法律咨詢和服務教學法,開展校內實踐教學,以實習或見習的方式,來開展校外實踐教學,以畢業論文的形式,檢驗學生的實踐效果。多數《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采取的是集中性實踐教學,雖然符合教學實際,但是存在著一定的弊端,若能夠將案例教學法與模擬審判法等,引入到實踐教學中,加強學生的職業技能訓練,包括法律援助與辯護技能等,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有著積極的作用[1]。
三、《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實施策略
(一)合理選擇教學案例
《刑事訴訟法學》多采取集中式教學模式,基于此模式的教學弊端,提倡引入案例教學法與模擬庭審法,開展實踐教學。運用此方法,需要合理的選擇,以某些社會熱點案例為例,將其作為教學案例,能夠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因為社會影響較大,而且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但是此類案件訴訟程序具有時間跨度長的特點,在不同訴訟階段,其職能不同,對于《刑事訴訟法學》專業學生的訴訟能力培養有著不同的要求,對此可以采取分階段案例分析教學方式,按照時間脈絡,逐一跟蹤模擬教學,或者采取綜合案例模擬教學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選擇案例時,要注重選擇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能夠符合教學目標與授課內容要求,體現理論知識。
(二)注重實踐
《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重點在于實踐,要遵循知行合一的原則,先做到“知”再做到“行”,開展實踐教學需要扎實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使其能夠明確此程序法的各項法條內容以及訴訟環節,這是最基本的內容[2]。在實際授課的過程中,組織學生以小組研究的方式,充分的了解法條規定與相關理論知識,再開展案例分析,運用庭審模擬教學法,來模擬案件庭審場景,實現刑事訴訟法學的“知行合一”。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教師要將學生放在主體地位,注重引導學生,以學生的興趣點出發,來開展實踐教學。豐富教學評價方式,采取階段評價方式,做好學生日常表現記錄,打破以論文作為最終評價的模式,采取多元化評價方式,合理的評價學生的學習成果。
(三)結合運用先進的教學方法
采用集中性實踐教學模式時,運用案例跟蹤模擬教學法,為了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增強學生外界信息獲取能力,可以結合運用PPT教學法、課堂討論法等,來開展案例跟蹤模擬教學。利用PPT教學法,可以利用圖片與視頻等形式,將案件的最新進展與觀點爭議等,及時的呈現出來,同時還可以借助互聯網,及時搜索有關《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內容或者其它原有的內容,因為法學的內容較多,條例數目龐大,適用的范圍不同,為了能夠加深學生的印象,可以借助多媒體與網絡等途徑,來配合實踐教學,能夠提高教學效率。
四、結語
《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分為集中性與課程性教學模式,兩者各有優勢與缺點,因此為了能夠提高實踐教學的有效性,可以結合運用此模式,結合教學實際,合理運用各種教學方法。
[參考文獻]
[1]陳志英.刑事訴訟法案例跟蹤模擬教學研究[J].濰坊學院學報,2014(05):96-97.
論文摘要:訴訟法學教學內容以法典為基礎、以注釋為方法,基本組成是基礎理論、基本原則、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四大版塊。筆者建議拓展法律適用的教學內容,因為它是訴訟制度中的必要組成部分。
訴訟法學課程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是獨立的一門課,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門學科。對于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哪些應當固守、哪些應該拓展,筆者談一點個人己見。
一、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組成與固守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訴訟法學統編教材的體例和內容,就會發現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安排有兩個基本的特點:第一,體例和知識點與法典幾乎是同質同構;第二,理論內容主要是對法典條文的注釋。例如,陳光中先生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材,其第一編“總論”主要對應《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教材第二編“分論”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四編“執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材“理論編”包含了《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的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教材“制度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一編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審理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審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執行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三編“執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2]這樣安排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是科學合理的,它的好處在于便于學生迅速地掌握國家法律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理解現行法律法規。
以法典為基礎、著力注釋法典內涵其實是訴訟法學教學的傳統風格,在大陸法系各國以及舊中國都存在著這種現象。例如,民國時期陳瑾昆著述的《刑事訴訟法通義》就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法典有緊密的對應關系。[3]再如日本學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日本刑事訴訟法典也存在著密切的對應關系。[4]在西方,中世紀后興起的法學,首先一個流派就是注釋法學派。通過對羅馬法的注釋,傳播法學知識、灌輸法律理念,對西方法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今天我們進行包括訴訟法學在內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應當堅持這個傳統,提高人才培養的有效性。
當然,言講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與法典同質同構、以注釋法典條文為主,絕不意味著我們的教科書和課堂教學就是簡單的法條釋義。理論的鋪墊、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評、理想的建議,在訴訟法學教學中是隨時都存在的。比較而言,本科教育著重解決“是什么”的問題;研究生教育則以“為什么”或“應該怎么樣”為主。筆者認為,可以把我國現行以法典為基礎、結合理論論述的訴訟法學教學內容分解為四大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是:
1.基礎理論
該部分主要講解這門學科的基本概念、歷史沿革、若干訴訟原理和訴訟理念等。[5]臺灣學者的教科書也有這部分內容,盡管有人闡述得多,有人介紹得少。[6]???
2.基本原則
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應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加以詳細介紹。稍微復雜一點的會增加外國法律中的基本原則和學理上主張但立法尚未采納的一些基本原則。從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則是與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并列的組成部分。從法的適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則有助于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運用法律,以及可以彌補具體規則之漏洞。因此,這部分的學習其實非常重要,但常被學生所忽視。
3.訴訟制度
訴訟法學對訴訟制度的介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三大訴訟法共同的、內容基本一致的訴訟制度,往往稱之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議、兩審終審、公開審判、陪審等;另一類是某訴訟法獨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訴訟制度,例如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民事訴訟中的和解制度等。訴訟制度作為比較集中的規則安排,對于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內容。
4.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是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重中之重,是最為復雜的一個版塊。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例,首先,它可以分為國內訴訟程序和涉外訴訟程序;其次,國內訴訟程序可以分為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第三,審判程序可以分為通常審理程序和特殊審理程序;第四,通常程序又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特殊程序又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訴訟程序等;第五,一審程序可以分為一審普通程序和一審簡易程序。如此眾多的訴訟程序構成一個嚴謹的體系,內容復雜,學習難度也大,但是也最重要。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教學內容都是訴訟法學應該固守的。但是,除此之外,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還需要拓展。
二、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拓展與理由
筆者一直主張且在自身的教學實踐中施行,訴訟法學應當拓展法律適用技能的講授。
1.在訴訟法學中增加法律適用的教學內容的理由
(1)這是司法裁判的本質要求。陳光中先生指出:“司法”從中外的詞義來說,具有以下三項相關的內涵:其一,實施法律;其二,解決獄訟;其三,體現公正。而作為司法中心的審判,則是指法院或者法庭對案件通過審理,認定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動。[7]這充分表明,訴訟活動是一個法律適用的活動,就是把相關法律規則作為大前提、把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運用三段論推理得出裁判結論的過程。訴訟法學作為研究訴訟活動的法學學科,為什么重視事實認定而輕視、甚至忽視法律適用呢?為什么看到裁判推理的小前提而忘卻大前提呢?筆者認為這是一種誤解。那就是認為事實認定困難、法律適用容易,是法官就自然會法律適用。其實,不是這樣,至少不完全是這樣。
(2)這是訴訟程序救濟的審查內容。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行政訴訟法》第61條都規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判的必要條件之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二審法院更改一審裁判的充分條件??梢?,在程序救濟的體制安排中,一審中的法律適用是與事實認定、程序規范一樣作為審查的內容的。毫無疑問,訴訟程序有三個主要問題:一是事實認定,它要求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程序操作,它要求規范合法;三是法律適用,它要求正確、準確。既然都是程序的組成部分、都要面臨上級法院、社會大眾的監督,為什么只是關注程序操作和事實認定,偏偏又忘卻了法律適用呢?
(3)這是有效解決疑難案件、遏制司法錯案的具體措施之一。什么是疑難案件?無非是事實認定難、法律適用難,或者案件事實與法律法規結合難。[8]什么是錯案?也無非是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如何解決這些疑難案件或者錯誤案件?當然應當采取包括提高法律適用技能在內的各種綜合措施。如果僅僅解決了事實認定中可能出錯的地方,而忽視法律適用中的錯誤,同樣會發生疑難案件和錯誤案件。
有人認為,外國和民國時期的訴訟法學教育也沒有法律適用的專門內容,不是照樣培養了許多合格的法律人才,這如何解釋?筆者認為如果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科學生,他們本身的教育模式就是以法律適用為教學依歸,那么訴訟法學教科書中有無這個內容就不重要,因為他們每堂課都在學習著活生生的法律適用。美國的判例教育法就是如此。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科學生的教學計劃中有專門的、必修的法律適用方面的課程,那么訴訟法學也可以忽視這部分內容,因為學生可以在其他課堂上學習到法律適用的技能。德國注重法律方法論的學習就是如此。假如這兩類情形都沒有,試問:法科學生何以獲得法律適用技能的理論學習與培訓呢?僅僅在法理學課程中講一點就足夠了嗎?筆者認為不夠。而我國法科學生現行的教育模式和教學內容恰恰就是欠缺這方面技能學習的。所以,作為訴訟法學教師,筆者主張應當首先在訴訟法學教學內容中拓展法律適用技能的學習。 轉貼于
2.訴訟法學中增加法律適用部分的內容
如果說在訴訟法學教學內容中增加法律適用的部分是有必要的,那么我們應當給學生講授哪些具體內容呢?筆者主張最低限度應當告訴學生如何找法、定法、釋法、用法。
(1)所謂找法就是三段論裁判大前提的尋找與確立。找法可以分找到、找不到、找到不太適合的等情形,出現這些情形時法官如何采用體制內許可的方法加以解決是一項重要的技能。[9]筆者認為:找到合適的法律規則需要對其進行結構分析;找不到法律規則就要進行諸如漏洞補充的措施;找到不太合適的法律規則就要進行諸如利益衡量的措施。
(2)所謂定法就是排除已經找尋到的法律規則之間的沖突。如果說找不到適合于本案的法律規則是法律的消極沖突,那么找到兩個以上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而彼此又有矛盾,就是法律的積極沖突。由于立法主體的不同、立法背景的不同、立法目的的不同等原因,法律規則之間的積極沖突是一個無法根本杜絕的現象。出現這些現象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加以確定。這些規則很多,諸如“新法大于舊法”、“特別法大于一般法”等皆是。
(3)所謂釋法就是對確定下來的法律規則進行一定的解釋,包括文義解釋和各種論理解釋。[10]正如本文前述,訴訟法學本身的內容結構就是一種對訴訟法典的解釋。培養的法律人才也應當會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必要的解釋。
(4)所謂用法就是將法律規則這個大前提與案件事實這個小前提進行結合推理和法律論證。推理要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則,包括形式邏輯的規則和辯證邏輯的規則。這種規則的運用還要體現為心證公開中的裁判理由公開。也就是說法官不僅要會推理論證,還要把這個過程表示出來接受上級法院和當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三、結束語
訴訟法學應當為培養合格法律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
在某些場合,法學已被人戲稱為“垃圾專業”了。當然這種說法是否正確值得討論。但是,某種程度和某些方面的貶抑應當引起我們從事法學教育的人的思考:我們應當如何培養法科學生?合格法律人才的標準又是什么?筆者認為,法學教育不能培養“華而不實”、“夸夸其談”的人,應當培養能夠熟稔運用法律的人才。法學是一門應用之學,不能教給學生“屠龍之技”,而應當傳之以“殺牛之術”。
參考文獻:
1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 宋朝武.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3 陳瑾昆.刑事訴訟法通義(郭爍整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訴訟法(丁相順譯)[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5 劉玫.刑事訴訟法[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6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M].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2001
7 陳光中.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4~9
8 邱愛民、張保玲.論司法裁判中的辯證推理[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4(1):120~121
1.研究生法學教學方法之選擇
2.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
3.法學研究生案例教學研究
4.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
5.對法學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思考
6.中國法學領域內碩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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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9.談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10.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11.法學研究生診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對現行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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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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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課
78.試論司法考試和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關系及其對策
79.法學碩士研究化法律碩士專門化——我國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芻議
80.法學研究生培養方式的革新——優勢教學法與團隊研習法的結合
81.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83.訴訟法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以“四個結合”為基本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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