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6 21:14:03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案例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1對于法律類課程的重視程度不足對于中等職業學校而言,主要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教育、教學的重點往往放在了為了日后就業做基礎的職業技術培訓方面。而類似于法律課的教育、教學而言,無論從學校、教師還是學生上來看都是存在重視度不足問題的。以中職衛校為例,學校的特色課程和重點課程都是集中在護理、醫藥等領域,教學形式基本以實訓、實驗等為主,對于理論性和學術性較強的法律課程來說因為對于學員的未來就業沒有太多的直接影響所以其教學的效果、形式等等都容易被學生、教師和學校所忽視。
1.2中職學校的法律課開展的形式單一在中職學校中法律類課程的課堂教學中,很多時候教學形式是比較單一的,理論的知識都是以講授式的“照本宣科”為主。這樣的課堂組織形式顯得十分呆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而學生的積極性不高也會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到教師教學的組織、實施,這樣一來很容易造成一個惡性的循環,導致法律課程教學的效率低下,逐漸被邊緣化、形式化[1]。
1.3中職學校法律課教學中學生的知識基礎較差中職衛校以及其他中等職業學校都存在同樣的問題———學生的知識基礎較差,同時學生的學習習慣也一般不是很好,對于法律課程而言其涉及的專業基礎知識要求雖然不是特別的高,但是對于一些專業名詞、概念的理解都是需要一定的知識基礎的。而實際的教學工作中,我們不難發現對于大多數的中職學校的學生而言這些能力都是比較欠缺的。
2中職學校法律課程中應用案例教學
2.1中職法律課中案例教學的概念和形式
案例教學就是以具體的案例展開教學,教學內容的知識點、重點和難點等都是存在于案例中的,以案例中問題的發現、分析、解讀等活動作為課堂活動的主線,在問題的發現、分析、解讀中使學生獲得知識,增長見聞,培養興趣。教學首先以案例的展示開始,學生從了解案例入手開始發現其中存在的法律知識和相關問題,接著在對案例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當然這些需要教師的組織),在分析的過程對相關的法律概念、法律知識教師需要進行適當的講解和解讀,學生在對這些知識有了一定理解的基礎上可以展開討論,結合自己的觀點和思路提出針對案例問題的解決方案。在這個過程中,學生成為了知識學習的主動接收者成為了“學”的主體,而教師的“教”的環節和角色均被淡化,這也遵循了“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教育、教學中的師生角色定位原則。
2.2中職學校法律課應用案例教學的目的
從案例教學和概念和其在中職法律課程教學中的簡單應用形式上不難看出,案例教學和法律課教學的實際需要直接的契合度是較高的。發生在實際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很多,這些案例都在各個方面上體現著一些法律知識在現實生活中實際應用的價值和意義[2]。利用案例的形式展開法律課的教學對于提高中職學校法律課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的意義也是比較深遠的。
2.2.1豐富的法律案例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上面已經提到了在現實生活中相關的法律案例是很豐富的,豐富的教學案例也保證了教學具有很好的趣味性和生活性。這些貼近生活的教學案例能夠充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使得學生能夠對案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并且還能夠結合自己的聯想展開對案例中故事的改編和一些法律問題的解決。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學習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學生在不知不覺之間就學到了知識,提升了自己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將會被充分激發,學習的積極性也會得到大大的提高。
2.2.2案例教學方法解放了授課教師在以往中職衛校等職業技術學校中,法律課堂教學是以傳統的“照本宣科”的講授型教學為主的,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不高,教師的壓力和授課的情緒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4]。而在這樣的課堂上進行授課教師的感覺是很累的,而案例教學方法的應用,教師的主要工作就是負責將案例清晰地展示給學生,偶爾在必要的時候給學生進行一定的提示和解答,教學的組織工作比較流暢而具體教學內容的講授也不需要刻意去傳達。在這樣的教學模式下,教師的工作量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而更為重要的是在這樣的教學模式下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提高也會給教師的情緒和心情帶來成就感和幸福感,這樣就徹底了解放了以往備受束縛的課堂教學,也解放了授課教師。
2.2.3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和學生的實際知識運用能力在案例教學中,因為教學內容和主要的知識點、問題點都是涵蓋在具體的案例中的,而這些案例都比較貼近于我們日常的實際生活。這樣生活化的教學內容可以將一些生澀難懂的法律概念、專業術語和生活中一些具體事例聯系在一起,從而塑造出一種生化化、形象化的教學和學習情境,在這樣的教學氛圍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得到最大程度發揮的同時必然會提高教學效率和質量的提升[5]。而在這個過程中,更為重要的是在學習實際案例問題分析和解決的同時學生學到的更多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解決問題思路,也充分將自己之所學和自己實際的生活經歷等充分聯系在一起,做到學有所用。
3中職學校法律課案例教學具體應用方法分析
中職法律課中實施案例教學是需要將多種教學手段、教學方法融入其中,通過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素養。在當下結合作者中職衛校的工作經驗和實際教學經歷,可以考慮在目前的中職法律課程教學中將任務驅動教學、多媒體實踐教學和案例教學結合起來實施、開展實際的課堂教學活動,當然不同的教學方法對學生能力的培養方面和層次有所不同,其具體如下:
3.1法律課中的案例教學結合任務驅動任務驅動是將“教”“學”“做”等方式融合到教學活動中來,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在實際的法律案例教學中也是一樣[6]。教師設計、選擇具體的法律案例和學習任務的組織學習活動,將案例的分析、問題的發現、方案的設計等作為任務布置給學生,學生可以通過獨立思考、小組討論、模擬情境等多種形式展開對案例的剖析、理解。在對案例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上,通過任務的完成實現知識的習得。同時教師也可以將案例和學生今后職業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結合起來,讓學生提前對其中一些注意事項有所了解,將知識點轉變為生動的學習任務,這樣一來學習的自主性將會進一步的提高,更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習動機,讓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完成素質能力的提高。
(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2)獨立審單責任;
(3)拒受通知的內容;
(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單據不符拒受單據拒受通知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UCP400》對開證行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間作了兩項規定:第16條c款規定,開證行應在合理時間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受單據;第16條d款又規定,如果開證行決定拒受單據,它必須不得延遲地通知寄單行或受益人(著重號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條e款還進一步指出,如果開證行違反以上c、d這兩款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則無論單證是否相符,它都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受單據。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時間”和“不得延遲”呢?對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頓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訴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審中作了精辟的論述。他指出,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與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是兩種不同的義務。因為審核單據所需的時間不易十分明確,這一時間的長短將視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多少、詳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一旦審單完畢并作出了拒受單據的決定,那么下一個相對簡單的任務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由于已經給了銀行合理的時間審查單據并作出決定,所以銀行在履行隨后的通知義務時便沒有理由再擁有一段時間。按照《UCP400》規定,履行這兩種義務的時間期限是前后連貫和接續的。也就是說,開證行首先依第16條c款在合理時間內審查單據并決定是否接受;如果它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就開始了第二個時間,即依第16條d款不得延遲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
《UCP500》則將原《UCP400》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規定在了現在的第13條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的通知義務現規定在《UCP500》第14條d款(i)項中。雖然《UCP500》將履行審單義務和履行拒受通知義務的總計時間規定為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但對這兩種義務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從《UCP500》第13條b款來看,其中的“合理時間”仍未明確量化。該“合理時間”包括了審查各種復雜程度不同的單據并作出是否接受決定所占用的時間。而第14條d款(i)項中的“不得延遲”則是對作出拒受決定后緊接著的下一個程序的時間要求。因此,英國上訴法院在“Seaconsar案”中關于上述兩種義務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釋和區別,仍對《UCP500》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從《UCP500》的整體條文結構分析,也可看出對這兩種義務的區別規定?!禪CP500》第14條e款規定,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違反了第14條各款項規定,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但《UCP500》對違反第13條b款沒有規定明確的救濟方法?!禪CP400》則明確規定,違反上述兩種義務的任何一個都將使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這一點與《UCP500》有著明顯的不同。
總之,按照《UCP500》的規定,在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銀行在審單和決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時間,但卻毫不延遲地發送了拒受通知,則不能援引第14條e款剝奪它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如果銀行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了審單并作出了拒受決定,但卻拖延了發送拒受通知的時間,則依第14條e款,它將無權宣稱單證不符。例如,某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單合理時間本應為三個銀行工作日。假設甲銀行用了六個工作日完成了該信用證單據的審單并決定拒受,且在第六日當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認定甲銀行違反了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但卻未違反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故不能適用第14條e款剝奪甲銀行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假設乙銀行僅花費了兩個工作日便完成了對該信用證單據的審查并決定拒受,但乙銀行卻在時隔兩個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雖然乙銀行未違反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而且乙銀行處理單據的總計時間僅為4個工作日,比甲銀行總計6日的時間還要短,但乙銀行卻因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其后果將導致乙銀行按照第14條e款喪失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當然,上述關于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絕對化,因為銀行確會因內部業務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員病休、出差等客觀原因,在發出拒受通知的過程中花費必要的時間,但只要總計未超出七個工作日,而且銀行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宜僅以作出拒受決定與發出拒受通知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間隔來判定銀行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
無論如何,上述規定和分析已明確表明,當排除了可以抗辯的客觀原因時,一旦銀行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允許它將此決定予以通知的時間是非常短的,應該越快越好。
二、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UCP500》第14條第b款規定,開證行……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上述銀行可拒受單據(refusethedocuments)?!禪CP400》第16條b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這一規定的重要意義之一是確立了銀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銀行)在審單中不可替代和獨立的主體責任(non-delegableandindependentduty)。這一責任的法律含義首先在于確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的主體是銀行而非其他任何人(例如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等);其次,銀行應對單證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不是與其他任何人,尤其是開證申請人協商決定或共同決定,更不能只讓其他人單獨決定。
雖然按照《UCP500》第14條c款規定,銀行可以聯系開證申請人,請其撤除不符點。但這種聯系的前提條件是銀行已自主確定了單證不符,而且是否進行聯系本身也由銀行自行決定。有學者指出,就第14條c款的法理含義而言,只有當開證行充當獨立的和可信賴的付款人,而不是開證申請人拒付的又一方便渠道時,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聯系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如果將該條款理解為允許開證行與申請人聯系是為了就單據不符作出一項共同的決定,那么開證行與申請人的這種聯系就是非法的。支付還是拒付的最終決定權還在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的聯系僅限于在開證行決定拒絕接受不符單據的情況下,獲取申請人對不符點予以接受。這種聯系的目的決不是讓銀行與開證申請人共同對單據繼續進行挑剔或共謀拒付的理由。
在英國法院審理的“BayerischeVereinsbankAktiengesellschaft訴NationalBankofPakistan”一案中,開證行在同一信用證項下收到議付行遞交的兩單套據后,沒有獨立地進行審查,而是將單據轉遞給了開證申請人。由于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市場價格下跌,申請人用了四天的時間尋找了一切可能的單證不符點,最后向開證行發信指示拒絕接受單據。開證行則將申請人拒受單據的信,連同兩套單據中的一套又轉發給了遞交單據的議付行。開證行在轉發該信時沒有明確表明自己拒絕接受單據,而只是指出:“進口方(即申請人)未接受所附單據,單據中包含下列不符點,具體參見進口方信函?!甭狗ü僭诒景傅呐袥Q中指出,無論如何,開證行在決定是否接受單據方面的作用是首位的,也是獨立于開證申請人的。本案中開證行的行為是錯誤的,它只不過充當了一個“郵政信箱”的角色,而未履行獨立的審單責任。銀行的這一錯誤行為應被視為違反了《UCP500》第14條b款而不是d款。對違反第14條b款的法律后果,在《UCP500》第14條e款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即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所以曼斯法官進一步認為,本案原告關于被告開證行違反第14條b款的主張和理由將導致開證行無權宣稱單證不符。
在理解和分析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方面,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該案中的開證行向位于另一國家的受益人開出了一份即期可議付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注明受《UCP500》約束。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了單據并由當地一家銀行進行了議付。議付行則從位于美國的償付行得到了償付。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因發現兩處不符點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議付行對開證行指出的不符點無異議。不符點也按銀行業務的普遍作法提示給了開證申請人。隨后開證行收到申請人要求放棄不符點的指示。此時開證行則未遵照申請人的指示,而是依第14條d款(ⅲ)項向議付行索還已給予該銀行的全部償付款項及利息。該議付行對開證行的索還要求予以拒絕,其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已簽字表示放棄不符點,且議付行也已拿到了申請人這項簽字文件;第二,受益人不愿退還已收的議付款項,原因在于其貨物經查已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用銀行保函提走。所以,即使受益人退款后收回了提單,它已無法憑提單控制和擁有貨物。此案糾紛發生后,開證行提請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ICCBankingCommission)發表咨詢意見。該委員會答復指出,雖然開證行可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但即使申請人放棄了所有的不符點,這種放棄也不當然約束開證行去接受單據和付款。另外,就受益人因申請人通過向船公司出具銀行保函提走貨物而不愿退款這一情節,該委員會認為也與開證行無關。因為此時包括提單在內的單據仍由開證行掌管,而在任何情況下,開證行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該單據有關的貨物及/或受益人、申請人是否同意的行為.三、銀行拒受通知的內容按照《UCP500》第14條規定,銀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銀行)審查單據后如果決定拒絕接受,則應向遞單行或受益人發出拒受通知。該通知除了發出的時間和方式有明確的要求外,其內容也必須符合第14條的規定。那么僅從內容角度而言,何謂有效的拒受通知呢?從《UCP500》的規定和已有司法判例的解釋來看,拒受通知必須同時明確地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缺一不可:第一,明確告知本銀行已決定拒受單據;第二,敘明本銀行憑以拒受單據的所有不符點;第三,說明本銀行對已收到的所有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是否留存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由于這三項內容都已包含在了第14條的條文之中,故依第14條e款的規定,如果銀行拒受通知的內容產生缺陷,無疑將使銀行喪失主張單證不符和拒付的權利。這一法律后果對銀行也是極為不利的。
在“BankersTrustCo訴StateBankofIndia”一案中,開證行審單后向通知行電傳告知單證不符并決定拒絕接受單據;該電傳同時指出,單據的具體不符點容后另告。時隔兩天,開證行又電傳告知了具體的單據不符之處。但后一份電傳已超過了本案的合理審單期限。顯然,本案開證行在有效期限內發給遞單行的只有第一份電傳。該電傳的內容雖然說明了單證不符并決定拒受,但未具體列明各項不符點,因而不符合關于“敘明憑以拒受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這一要求,屬內容無效的拒受通知。前面提到的“Bayerische案”,也涉及到拒受通知的內容問題。該案開證行收到了議付行遞交的兩套單據,但在隨后的拒受通知中只附上了兩套單據中的一套,對另一套單據存放何處或是否退還,該通知函中只字未提。曼斯法官將這一疏漏視為違反了第14條d款(ⅱ)項,他認為這一疏忽也應使開證行無權宣告單證不符。《UCP500》第14條d款(ⅱ)項規定,拒受通知必須說明單據已留銀行保管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這一規定的目的除說明被拒絕接受的單據仍歸屬遞單人支配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強調了不能輕視任何單據所代表或包含的價值。如果將這一規定理解為只適用于某些單據而非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全部單據,那么上述款項的意圖是無法實現的。本案開證行拒受通知恰恰沒有說明全部單據是否留候處理或已退還,而只退還了其中某些單據,這正是該通知內容上的錯誤之處。
中國銀行也遇到了這方面的麻煩。在美國法院2000年審理的“Voest-AlpineTradingUSACorp.訴BankofChina”案中,開證行通知交單人單據不符。開證行在該通知中指出了有關的不符點并告知正在與申請人聯系,促請放棄不符點。就在適用于本案信用證的《UCP500》第14條規定的七個銀行工作日過后,開證行又發出了一份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法院認為,只有第一次的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內發出的,但該通知沒有指出或說明開證行是否已決定拒受單據。法院據此判決指出,因開證行未能發出有效的拒受通知,依照《UCP500》第14條e款,本案開證行已無權主張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不符。
四、銀行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UCP500》第14條不僅規定了銀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的內容、時限,而且還限定了該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第14條d款(?。╉椧筱y行對拒絕接受單據的決定,“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禪CP400》第16條d款對此作了相同規定。上述規定明確表明,銀行必須使用電訊方式傳遞拒受通知;而只有當銀行與遞單人之間無法進行電訊聯絡時,才能采用其它傳遞方式。即使在采用其它傳遞方式時,如果存在多種其它傳遞方式的,則銀行還應從中選擇更為快捷的方式。例如,開證行與遞單人(寄單行或受益人)之間的通訊聯系存在有效的傳真或電傳方式,同時還存在特快專遞、航空信函、普通郵件方式,那么,《UCP500》或《UCP400》則要求拒受通知只能采用傳真或電傳這兩種電訊方式,而不能采用后三種方式。只有當前兩種方式不存在或因意外原因中斷,才可在后三種方式中選擇最為快捷的方式。
《UCP290》第8條e款的規定有所不同,它采用了“必須以電報或其它快捷方式”的規定??傊?,國際商會限定傳遞方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拒受通知的傳遞時間減少,使受益人能盡快改正不符點或盡快對拒受單據下的貨物進行處理,以免延誤時間后因市場波動造成單據持有人經濟損失。但隨著電傳和傳真通訊方式的快速發展,到了修訂《UCP400》和《UCP500》時,電傳和傳真已成為比電報更加方便的最快捷的通訊方式(當時電腦網絡通訊尚不發達),所以將“電報”(cable)改為了“電訊方式”(telecommunication)。而且為了推進先進電訊方式的普及,也為了避免對傳遞方式的選擇性規定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將“其它快捷方式”的采用嚴格限定在無法使用電訊方式的前提條件之下。
在“Seaconsar案”中,信用證項下單據是由受益人公司的銷售經理阿彼諾先生(Mr.Appiano)在倫敦當面交給了開證行的信用證部經理曼蘇瑞先生(Mr.Mansouri)。連同單據一起提交的還有一封用受益人Seaconsar公司文頭紙打印好的信函,該文頭紙上印有該公司的地址、電話及在香港的電傳號碼。信函的內容是“你們的電傳須發給我公司在意大利的辦事處,其電傳號為”212085,SEAR.M“。曼蘇瑞曾當場指出了所交單據有七處與信用證不符。后阿彼諾修改糾正了四處不符點,仍有三處不符點。隨后曼蘇瑞當面通知阿彼諾,單據已被拒絕接受并留存開證行聽候受益人處理。受益人在本案訴訟中提出,開證行的上述口頭拒受通知違反了本案適用的《UCP400》第16條d款,因此按該條e款規定,銀行無權拒受單據。被告開證行抗辯指出:第16條d款只是為了確?!辈坏醚舆t地“發出通知;在雙方經辦人會面的情況下,沒有什么方式比口頭通知更快了。而且當時交單的人是阿彼諾先生,他本人就在倫敦,如果電傳到香港或意大利都會出現延遲。這一抗辯理由曾得到一審法院支持,但二審上訴法院未予采納。上訴法院認為,在適用第16條d款時遇到的關鍵問題是,當時使用電訊方式通知拒受一事是否可能;如不可能,方可選擇其它快捷方式。另外,”不得延誤“是對發出通知時的時間要求,它與該通知本身傳遞方式方面的要求是兩種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說,無論使用電訊方式還是其它傳遞方式,銀行都必須在通知的發出時做到”不得延誤“,至于按規定的傳遞方式發出以后的傳遞過程的快慢則與銀行無關。法院還認為,銀行的義務是通知信用證的受益人Seaconsar公司,而非阿彼諾先生本人。但上訴法院最后指出,盡管本案使用電訊方式通知是可能的,但如果單據是在受益人(或寄單行)的高級職員在場情況下遞交的,并且該高級職員本人親自去銀行聯絡,那么在這種條件下可以口頭通知他本人,而不需要傳遞給外地的另一個人。上訴法院的最后判決實際上認可了在雙方經辦人會晤的特殊條件下,銀行可以在口頭或當面遞交方式與電訊方式之間作出選擇。也有人在評析該案時提出了另一種不同的觀點,即一旦銀行與遞單人的合法代表發生面對面的接觸時,彼此間顯然已無法當面進行電訊聯絡。也就是說,此時以電訊方式通知已成為”不可能“,故可以選擇口頭或當面遞交這種”其它快捷方式“進行通知。所以該觀點認為本案開證行口頭方式的拒受通知符合《UCP400》第16條d款和《UCP500》第14條d款(ⅰ)項的規定。
1.試驗因素
由于本試驗測試的是教學方法對教學成果的影響,以對照組與試驗組的試驗方式進行,因此除兩組所使用的教學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測試題、問卷、進度、課時、教學內容、授課教師等均相同。
對照組:使用傳統教學方法,以教師為教學主體,按照教材對課程內容進行講授,對課程內容中的問題進行提問,并在課程結束時進行總結歸納。
實驗組: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教學活動中以學生為教學主體,使用在課前精選的經典案例,采用小組探討的方式,讓學生分組對案例進行提問、分析和總結,然后再以小組為單位發言,并提出本組的觀點,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與點評。
在試驗進行時,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案例準備需全面。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各個章節中的內容是不同的,實驗組的教師應依據教學目標、教學大綱、教學內容,結合教師的經驗、知識以及學生特點,對案例材料進行精心準備,在準備時,應以課堂教學內容為前提,為案例準備思考題與相關問題。
第二、課堂實施需標準化。在進行案例教學法時,應對教學的流程進行制定,以實現試驗的對比效果。首先進行理論教學,之后進行案例展示,通過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探討,使學生了解衛生相關的法律理論與法規常識,分組對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各抒己見,并以小組為單位總結談論結果,提出問題與解決方法,并將其想班級全體成員公布,成員可對其進行補充,最后有教師進行點評,并給予指導。
第三、布置課后案例練習作業。要求學生對課后案例作業獨立完成,對案例進行獨立分析,并在查閱資料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知識將其完成。
2.評價方法
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3.數據統計
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
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
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案例是案例教學法的核心。案例教學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案例的選取是否恰當。真實性。案例要真實準確、注重細節,讓學生有身臨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師主觀臆測。這樣學員才會認真對待案例,仔細分析案情,才能學習知識、啟迪智慧、訓練能力。為此,教師要深入實踐,采集真實案例,選擇實際發生、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例。針對性。案例應該具有針對性,與所學理論知識直接相關,為教學目標服務。法律基礎課教材是法律教學的依據,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規定了案例的選擇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選準案例。案例選擇不可脫離教材,否則就失去了理論支撐,討論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難以深入。典型性。教學案例要貼近學生實際,才能引起情感共鳴。對一些發生在學生身邊的案例進行分析,學生就會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選用一些與大學生違法犯罪、大學生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案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分析、討論、思考。
二、案例教學的實施
案例導入。法律基礎課前,教師先將精心選好的案例向學生展示,設置問題,讓學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識點。在教學過程中,依照案情繁簡,確定時間,讓學生閱讀案例,積極思索,形成自己的觀點。教師也可以分小組,以小組形式組織活動。分析討論。在課堂討論時,各小組派出代表,發表本小組對于案例的分析和處理意見,回答其他小組成員的詢問。允許不同觀點的學生辯駁,展開探討,在不同觀點的撞擊、不同角度的論證中,達到對知識的理解。在討論中,教師要統籌規劃,引導學生圍繞教學內容展開討論。教師在討論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觀點,避免學生產生依賴情緒。如果學生分析有誤,教師也不必立即糾正,通過針對性地提問,引導討論繼續下去,讓學生作出判斷,得出結論。歸納總結。在學生進行了充分的發言、討論之后,教師要及時總結。總結要圍繞教學目的,根據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定,進行細致分析。同時,對學生認識有偏差或遺漏的方面,教師要重點講解,解答疑問。力求用案例說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與案例有機結合??偨Y不一定講出標準答案,有些案例沒有標準答案,關鍵是看討論思路是否對頭、分析方法是否恰當、解決問題的途徑是否正確。轉變教師角色。傳統教學方式基本以灌輸為主,教師在課堂上占據主動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學中,有些教師也不乏“主動”現象,從介紹案例、分析到得出結論,全部由教師包攬,束縛了學生的思維。案例教學中真正的主體是學生,教師要想方設法調動學生參與,適時引導,使自己從“講授者”轉變為“傾聽者”、“引導者”。
1.1評價方法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1.2數據統計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3];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3.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3.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
案例教學中學生主動參與課堂討論,成功地調動了學生積極性,幫助其深刻理解教學知識點。在實施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但直到上世紀80年代,這種教學法才在世界范圍內逐漸受到教育界的重視,成為師資培育中的重要一環。我國教育界則是上世紀90年代以后,開始逐步運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具有真實性、目的性、客觀性、生動性等特點。通常情況下案例教學法相較于傳統的理論講授法,學生更感興趣、注意力更為集中,對相關理論知識的理解和記憶均更為深刻、運用更為靈活??梢姲咐虒W法對于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幫助其提高法律素養、培養其實踐運用能力都具有其他教學方法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二、案例教學法的實施
案例教學法在具體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討論、總結等幾個步驟。每一個環節的有效實施、整個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對案例教學法的成功有重要意義。
1.案例的選擇。對于醫學生,在選擇案例時應特別注意緊緊圍繞醫療實踐中醫患法律糾紛進行,精挑細選,選擇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討論的案例。在選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案例與教學目標吻合。醫學生法律課程的內容安排往往緊湊而精要。因此在選擇案例時一定要注意案例與教學目標的吻合,同時案例難易程度要適中,能夠讓學生通過案例的學習,最終掌握相關法律知識。(2)案例具有代表性。醫療實務中發生的醫療糾紛有各種類型。例如:診療是否合規的裁判依據往往是相關醫療記錄。實踐中醫療記錄不規范、有錯漏、隨意更正極為常見,往往導致醫方在糾紛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醫生法律素養不足,缺乏證據意識。因此,在對醫學生進行法律證據的教育時,需特別選擇此類實踐中真實發生的典型案例,讓學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將來的工作中對此類風險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討論。在案例的分析討論之前,教師應首先講解相關醫療法律規定,然后再口述及通過顯示屏詳細介紹案例。在介紹過程中注意提示學生應重點關注的內容,最后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討論。案例的分析討論是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直接關系到教學效果。(1)教學中要特別注意形成和諧、自由的課堂氛圍,引起學生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全面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2)教學中應對案例討論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針對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并簡要提出理由、有效傾聽其他同學的發言以避免發言時觀點、內容的重復,意見相左時應相互辯論等。(3)教學中要引導學生從法律角度解決案例中的醫患糾紛,擴展學生的法律思維,幫助其從案例的主體、案例的事實、案例涉及法律等各個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養學生的醫事法律素養。
3.案例的總結。“對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參與及團隊意識,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個人的語言表達能力。”①在討論結束后,教師要進行總結和評價??偨Y時要緊緊圍繞案例涉及法律知識及相關理論進行,以鞏固學生對法律的掌握,對抽象知識的理解具體化。教師在對學生討論進行評價時,不能單純分辨對錯,應重視評價的發展功能。不同的學生其能力不同、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單純以對錯進行評價,容易使部分學生喪失參與案例討論的積極性及降低辯論的信心??偨Y的主體還應包括醫學生自身。教師應要求學生在課堂后撰寫總結報告。學生在撰寫過程中不僅將案例所涉理論知識重復記憶,還會圍繞爭議聯系法律理論與案例實際。學生的自我總結,有利于其對抽象法律知識的形象化、具體化理解。
三、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考
1.區分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形式。案例教學包含有隨堂的單知識點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結合課程知識的案例討論。要提高醫學生在將來實踐中對法學知識的運用能力,勢必需要在教學中通過單位課時的案例教學引導其思考、訓練其實踐能力。因此,案例教學課程應以專門的單位課時設置。在教學的時間掌握上,也應以該門課程接近尾聲,學生對課程知識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進行。在教學過程中,需要讓醫學生以醫生角度進入案例,身臨其境進行討論,運用法律知識正確處理醫患之間存在的糾紛。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嫻熟掌握法律知識,還應具備醫療糾紛法律處理的實踐經驗。
2.注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在進行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應注意形成討論氛圍,調動學生的主動和積極性,盡可能的引導每一位同學都能積極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過程,引導學生積極發言、參與討論。在案例討論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幫助學生積極參與案例討論,學生反而置身事外、反應冷淡,那么學生就很難融入課堂,不能積極地進入角色進行思考和表達,也就無法從其他學生的表現與教師的點評分析中獲得經驗,一節課收獲極為有限,甚至讓案例教學失去意義。因此,教師在引導學生參加案例討論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讓學生敢于發表意見,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3.注意教師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性非常強,目的是激發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盡量多采用鼓勵式、引導式語言,哪怕學生發表的意見完全不對,也不應以生硬方式進行否定,反而對敢于主動發表意見的學生應提出表揚、進行鼓勵,甚至可以考慮運用一些小的獎勵方式來激勵學生。這樣,學生才能在表達的過程中,逐漸專注于案例,對案例的最終處理與法律運用形成深刻印象。當然,為了保證討論的效率以及課堂質量,對于一些離題甚遠或是過于糾結于案例中一些無關緊要問題的討論,教師應果斷制止,從而保證教學是主題鮮明、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4.提升教師自身素養。針對醫學生的法律教育,橫跨了醫學與法學兩大專業知識體系。因此,教師首先應注重自身對兩類知識的掌握與運用,同時還需具備相關醫療法律糾紛的實踐處理經驗,以避免在教學中照本宣科、缺乏實踐經驗。其次,案例教學中教師雖為主導,但是卻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注重身份的轉換,從完全的講授、分析法律條文的講授者向引導學生思考、運用能力的引導者轉換。最后,教師還必須能夠駕馭課堂及反應敏捷,才能及時處理案例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案例教學法可以有效的利用案例進行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播,幫助教師更好的實現教學目標,但必須把握好必要的幾個環節。具體的來說,教學的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教師要進行對案例的搜集工作。具體的搜集過程是要建立在教學的基本內容之上,要在參考完基礎知識后,選擇合適的案例來進行教學。與此同時,還要進行案例的教案設計,用盡可能簡潔的語言表述出案例之中的基本知識,以便于在教學過程之中,迅速的吸引住學生的注意力(一般情況下,使用的多媒體技術手段);其次,要進行課堂辯論環節。這是案例教學的中心環節,在這一環節的中心任務是教師通過案例的具體內容,向學生提出問題,并引導學生從案例的情境之后走出,對案例之中的具體知識進行歸納總結,最后,可以組織相應的模擬情境實驗,讓學生在課堂上根據案例的具體內容,分析自己在遇到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怎樣去做。教師要針對學生提出的解決方法進行評判,判斷學生提出的解決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對學生提出的方法的評價工作。與此同時,教師還要在評判的過程之中,重點強調出案例之中的知識點,總結出最正確的解決方式。
二、中等職業學校法律基礎知識課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取
為了在課堂上能夠迅速的吸引學生的興趣,在進行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取要從日常生活之中的案例入手,并選擇和教學內容相貼進行的案例。在這樣的選取原則下,所選擇出來的案例的針對性就更強,學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并靈活的從這些案例之中吸取經驗。具體來說,在進行選擇的過程之中,一是考慮從法律書籍之中進行案例的搜集,一般情況下,法律書籍之中的案例都有很強的教學價值的經典案例,可以選擇的幅度也很大,這也是教師在進行案例選擇的過程之中最主要的選擇方式;二是從經典的法制頻道之中進行案例的選取(例如,《焦點訪談》、《今日說法》等欄目),這些欄目之中的案例故事性強,學生也更容易接受這樣的教學內容;三是從報紙書刊上進行案例的選擇,在進行這種方式的選擇過程之中,要充分的重視到事件的時效性。
三、通過組織模擬法庭來滿足案例教學的需要
為了充分的發揮出案例教學的教學效果,還可以在教學過程當中,采用組織模擬法庭的方法,來為案例教學創造一個虛擬的教學環境,讓學生充分的參加進去,充分的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并有效的發揮出其教學效果。組織模擬法庭要從以下幾步做起:首先,教師要進行案例的選擇,并根據案例的基本內容,進行對模擬法庭的設計。在進行案例的選擇的過程之中,可以讓學生自己拿出意見,選擇一些大家都比較關注的案例來進行組織;其次,要進行相應的模擬法庭的組織設計工作,在教師的指導下,尋找出合適的同學扮演法官、公訴人員、被告、原告以及證人;然后,要進行開庭階段的情景模擬工作,這一部分也是中心環節,在這一環節就要嚴格的按照預先設計好的內容進行;最后,教師要對模擬法庭之中的具體內容和取得的教學效果進行點評,并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總結出提升學生的組織能力和法律運用能力的地方,幫助學生更快的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