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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稅收監管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現代信息化的發展依托與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網絡化體制的建設和完善,傳統的經濟體制從過去的單一、粗放型發展為現在的高度集中與網絡密集化運作模式。經濟活動的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一些新型的借助網絡信息化而興起的商業實體越來越多,其經營模式與傳統體制正發生著質的變化,而稅收作為國家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新經濟體制的產生和繁榮必然的會對傳統的稅收監管制度產生沖擊。可以說,信息化的經濟體制對稅收監管是一把雙刃劍,怎樣堵住信息化帶來的稅收監管缺口,緩解兩者之間產生的新矛盾,而又能借助現代信息化發展帶來的管理上的便利性,促進稅收監管的信息化建設是現代稅收監管體制思索的新課題,只有在兩者之間做的有機的結合,才能保障我國經濟體制發展的長治久安。
一、 信息化時代為稅收監管帶來的新挑戰
(一)納稅主體的變化
稅收監管的有序執行,必須首先確認監管的對象,即納稅主體。納稅主體的區分有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兩種方式。然而在信息時代,各種新型的經營主體借助現代信息網絡技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如阿里巴巴、淘寶、易趣等)便可以開展商業活動,這就使得這類的經營活動的負責方不需要通過工商部門進行相關的注冊登記,在稅務上很難有相應的監管政策對其進行專門的管制。新型支付方式的產生,如網上刷卡消費、網銀支付、支付寶交易、網上金融、網上中介等越來越多,這就與傳統意義上的納稅主體的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規范方式產生了沖突,形成一個難以實時監控的灰色區域。不僅企業、個人的國籍和歸屬地難以確定,就連企業與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都越來越模糊,這就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越來越多的商業交易行為很難明確判定究竟屬于哪一個或哪幾個企業的活動。所以納稅人難以確定,這是網絡經濟帶給稅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二)稅收稽查難度增大
現代信息化網絡經濟活動也對稅收稽查帶來各種困擾,經濟體負責人信息的無法確定性對稅收監管的對象難以確認,加上各種跨國貿易、國內貿易、其他形式的B2B、B2C、C2C在支付方式上有各自的保密和獨立操作系統。稅務部分應該采取怎樣的征管方式不得明確。盡管現在網絡商業運營機構有自己設立的身份核實系統,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并沒有稅收監管部分的實際介入。電子商務大多是采用無紙化的交易系統,很多個人和機構都沒有自己的獨立的會計系統,電子票據存在著極大的不真實性與隨意性,票據上的虛擬化不僅使得稅收征管與稽查無處下手,更使得稅務管理人員無法對其進行稽查和舉證,難以追究和區分違法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三)稅收監管部分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脅
現在稅務機關的數據庫系統和征管活動的日常信息管理大多是借助計算機軟件來實現運營管理。這種對計算軟件和辦公網絡的依賴性,也反過來使其安全受到威脅。網絡本身便是一個開放式的互聯環境。各類非法組織以及個人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通常對稅務管理數據庫實施黑客攻擊,以非法篡改、盜取、刪除具有高度機密的稅務經濟信息,其造成的經濟破壞性和社會影響性不可估量。再者惡意木馬病毒的傳播和攻擊可能會對稅務管理系統和相關開發性的稅務網站造成全面癱瘓等,這些可能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對稅務管理部門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如果稅務部門不重視自身的網絡安全建設,不提高自身的網絡安全水平,就無法應對這些挑戰,可能給國家帶來巨大的損失。
二、 信息化時代加強稅務監管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稅務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利用信息化時代技術優勢來服務于現代稅收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適應信息化時代特點的現代管理方式和管理體制。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監管各種開放式的網絡活動實體,并與之進行深度合作,實現網絡交易的全面實名制和登記制度,在網絡交易支付端增設稅務監管接入端口,與網站備案系統相結合。對各種交易活動進行監控和管理。從源頭上清除束縛稅源管理信息化進程的負面影響,從根本上解決制約改革的人和物的因素。以體制保發展,以機制促提高,通過自上而下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樹立,將稅收信息化建設納入科學、有效、有序、合理的發展道路,這既是稅收工作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也切合基層稅務工作的客觀需要。
(二)加強立法,完善信息化商業活動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
國家對各類借助信息化平臺開展的商業活動完善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細分納稅主體的責任方法,整頓網絡經營環境,完善網絡“110”與工商管理核查體制,限制網絡經營主體以個人的登記、注冊方式。
完善科學的稅收監管網絡管理軟件,用統一的軟件管理系統把各經營主體與個人的開發、應用的軟件全部貫穿起來, 使之成為一個能有效覆蓋管理服務、稽查執行、申報征收、違章監控等全部稅收征管業務的強大而完整的系統。
參考文獻:
[1]張煒.關于稅收信息化幾個基本問題的認識[J].財政研究.2004(12)
關鍵詞:高收入人群 收入 監管 改革 完善
課題簡介:河北省社科聯民生調研課題,課題批準號:201201210
當前的稅收環境下,怎樣去定位個人所得稅,是合理設計個人所得稅稅制的一個前提。個人所得稅有收入功能、調節功能兩大功能。但從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差距持續增大,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調節個人收入作用的效果差強人意。在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出現了“貧富倒掛”的現象,中低收入人群成了主要納稅群體,高收入人群納稅較少,偷漏稅現象十分嚴重。這種現象的起因,既有個人所得稅稅制及相關制度建設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稅收征管不利的原因,急需改革和完善。
一、目前我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繳納稅款的現狀
首先,我國高收入人群收入的來源比較廣泛,薪酬只是他們的很少的一部分收入,他們的大部分收入來源于資產收入、勞務收入、灰色收入等。因其來源廣泛,所以不利于稅款的征收。
第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收入采用的是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像勞務收入、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出讓所得等卻是20%的固定稅率。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不是工資薪金,而是像勞務收入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只需繳納20%的固定稅率的所得稅,相對工資薪金來說,稅率非常低。
第三,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于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是由個人自主申報,沒有相應的監控措施。
第四,高收入人群中的部分私營企業主,他們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生產經營所得,但他們的個人消費,很多卻從他們自己的企業當中去列支。這樣,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減少了企業的收入,從而減少了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歸屬于個人,也相應減少了個人的收入,就減少了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高收入人群監管力度及策略
1、逐步完善和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法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稅制共有11個征稅項目,費用扣除后按差別稅率進行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只適用于工資薪金,最高45%。而非工資薪金收入的稅率是20%。所以,高收入人群通過做低工資薪金,做高非工資薪金收入的方法,就可以達到少繳稅額的目的。所以,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首先應采用綜合所得為主,分類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把具有較強連續性、經營性和勞務報酬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項目仍按比例稅率征收,綜合計征和分類計征相結合。
2、建立健全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及其配套制度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或者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對高收入人群實行雙重申報、交叉稽核的監管制度,有利于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監管,堵塞監管漏洞。但是目前,依靠納稅人主動申報,執行的難度很大,效果也不理想。在我國,一些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職權,有大量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而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只是工資薪金收入,對灰色或黑色收入,隱瞞不報,卻少有人被查處。其根源就在于我們的相關制度不完善、不配套。在發達國家,由于納稅人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大部分通過銀行轉賬進行,納稅人的收支都可以通過銀行結算系統查詢,對每個納稅人的稅款繳納情況都可以進行監控。納稅人如果存在納稅申報不實或是不申報的情況,很快就會被發現、受查處。而在我國,社會上現金的流動量過大,很多收入都是通過現金支付。同時,銀行存款沒有做到真正的實名制,稅務機關很難通過銀行系統對納稅人進行監控。如果納稅人自己不申報,稅務機關就沒有辦法知道納稅人的收支情況,更談不上追繳和處罰了。所以,為了使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得到真正地實行,必須有相關的配套制度。比如,加快建立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制度,加快建立和普及全國聯網的個人金融信用卡賬號制度,真正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加大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懲處力度。同時,在全社會建立誠信記錄和公示機制,將是否偷逃稅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
3、對于一些特殊高收入人群的稅收監管
高收入人群中私營企業的企業主,他們會把那些本該由個人來承擔的諸如豪車、別墅、高檔消費品等奢侈品的消費全部計入企業賬上,算入企業的經營成本。一些私營企業主還通過投保保險,將投保的保費計入企業員工的福利、成本或補充養老保險等賬目。這樣,個人的消費轉嫁為公司的經營成本,不僅少繳了個人所得稅,企業也相應的少交了企業所得稅。而在美國,即使是私人的企業,公司的正常支出和個人支出的范圍也有著嚴格的規定,如果企業的賬務中出現了個人的純消費行為,那么稅務部門就會認定這種行為是逃稅的行為,將對企業進行嚴罰。所以對于這種把個人的消費計入企業成本的行為,稅務機關要予以嚴厲打擊,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
此外,還有一個類型的高收入人群,他們處在金融、電力、能源、運輸、醫療機構等重點行業和部門,工資薪金之外的季度獎、車補、話費補貼、年終獎、效益津貼等收入項目名目繁多,又存在畸高的現象,應當加強對這些個人的重點征收。這樣,既可以有效抑制少數群體不合理的壟斷收入,又可以充分保障多數群體的正常收入。
對于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征收管理,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需要我們在個人所得稅稅制的改革過程中不斷地進行完善。同時,需要不斷地修改和更新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制度,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高收入人群征管情況。
參考文獻:
[1]陳工,洪禮陽. 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制的公平功能分析. 當代財經,當代財經雜志社,2011,(9):35-41.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1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1國家對民辦高校缺乏統一的稅收政策,稅收管理明顯滯后民辦高校在我國已有三十年發展歷史,是一個集公益性與一定產業屬性的經濟實體,其單位性質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界定為“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屬于非營利的公益事業單位?!睹褶k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但整整五年過去了,至今此政策內容幾乎空白,稅收政策明顯滯后于民辦高校的發展,至今國家對民辦高校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也沒有一套全國相對統一的稅收具體實施的條款。
1.2現有稅收政策,有些條款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存在政策差別從目前與民辦高校相關的稅收政策來看,主要有[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號《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他很多民辦高??赡軙婕暗亩惙N,如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等,沒有具體的單列的稅收條款及政策解釋。從稅務主管部門層面講,如真正將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作為同等法律地位,的確沒有單獨出臺稅收制度的必要,但問題是[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現了政府舉辦與非政府舉辦之分,如第一條第五款“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明顯因辦學主體不同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顯然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條第十款“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按是否合理回報來享受公辦同等待遇也存在著政策差別。
1.3稅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滯后,全國各地執行不一盡管[2006]第3號《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2004]第39號文件作了補充,進一步將“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明確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界定為“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并明確“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較好地進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還較模糊,如對[2004]第39號第一條款“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币陨峡衫斫鉃椋河捎趯W校從事學歷教育,因此產生的承認學歷教育的學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也可理解為:只要是舉辦學歷教育的學校,相關的學費收入、住宿收入、非營利性質的就餐收入、罰款收入、培訓收入都可稱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對[2004]第39號第十一條第十款“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民辦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確取得合理回報與否的稅收政策,及早確定舉辦方與學校方的利益分配關系,但稅務部門沒有單行規定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這樣易被理解為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當前和公辦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今后有關部門制定了相關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再按照新的稅收政策執行。但這種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據的,而且對促進民辦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稅收管理建議
2.1明確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按照有關規定,民辦學校應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組織還需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但民辦學校出資人對其出資部分享有所有權和允許從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的政策都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這些規定不符,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的執行高校會計制度,因此國家財政部門首先應明確民辦高校適用的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確定了會計制度后,才能確認收入、支出,從而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否則會因為會計基礎的不同,可以列支費用的項目不同,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缺乏核算標準,從而使納稅額不能正確申報征收。
2.2明確“合理回報”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那么意味著民辦學校如需合理回報,在涉及“合理回報”上的稅收,應有所區別。在明確了會計制度以后,應界定何謂“合理回報”,然后按是否合理回報制定稅收政策。資本是有貨幣時間價值的,合理回報是否可按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如當年遇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應按日計算加權平均貸款利率。換言之,此回報僅僅是彌補了出資額的貨幣時間價值,非真正意義上的回報。然后按是否合理回報來確定涉及此回報的相關稅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2.3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明確具體稅收政策在明確了會計制度和“合理回報”后,稅務部門就可以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明確具體稅收政策,及時出臺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真正發揮《民辦教育促進法》促進作用,發揮稅收有效的杠桿作用。當把合理回報界定為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時,建議按是否合理回報具體制定稅收政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有經營性房屋包括自營私房和出租私房。自營私房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用于本人加工、生產經營;出租私房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租賃給他人使用。
第三條私房自營和私房出租所繳納的地方各稅,簡稱為私房稅收。私房稅收包括: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依本辦法繳納私房稅收的納稅人簡稱為私房稅收納稅人。
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為私房稅收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私房稅收由縣縣城私有經營性房屋稅收管理所負責管轄,縣內其他鄉鎮的私房稅收由各地方稅務管理分局管轄。
第五條私房稅收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出租人與所出租的房產不在同一地的(以主管地稅機關所在地為確定原則),由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代繳。
出租人與承租人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私房稅收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為私房稅收納稅人。
私房稅收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稅機關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使用人)應承擔連帶納稅義務,繳納房產稅及相關稅費。承租人(使用人)繳納的稅費可以抵頂出租人的房租。
第六條私房稅收征管采取“政府組織、稅務管理、部門協稅”的管理模式,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征稅原則。
第七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在出租或者自營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租賃合同、房產所有權證、身份證等有關資料和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私房出租所繳納的私房稅收以私房稅收納稅人取得的出租收入(包括貨幣、實物或其它利益)作為計稅依據,依照12%的稅收綜合征收率征收。
私房自營所繳納的房產稅收按房屋原值扣除20%的余值后為計稅依據,依照1.2%的稅率征收。
第九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主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不申報房產原值、租金收入或者不如實申報納稅,或者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同類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法核定并報縣地稅局批準征收私房稅收。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分地段核定單位面積稅額標準,按面積核定私房稅收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十條私房稅收采取“按年核定,分期繳納”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納稅期限。私房納稅人應依照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主動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并按規定開具發票,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應依法向出租人索取發票。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向承租人提供發票,租賃發票作為承租人核算經營費用的合法憑證。
第十二條對于年度內停租、閑置、復租、復業的私有經營性房屋,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于停租、閑置、復租、復業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核實后,可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應納稅款,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停租、閑置私有經營性房屋的日常巡查。
第十三條以房租收入維持生計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烈屬等私房稅收納稅人,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后,依法減征或免征其應納稅金。
第十四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在當年向轄區內的私房稅收納稅人下達稅收核定通知書,明確繳納人及其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依法進行稅收管理。
第十五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將私房稅收納入征管系統管理。定時將私房稅收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核定稅額、稅款繳納情況、欠稅情況、出租房屋變更情況、注銷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控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主動在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繳納私房稅收,逾期未申報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催繳后仍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鍵詞:網絡團購;稅收監管;稅收電子化
一、網絡團購稅收監管的理論基礎
(一)網絡團購的概念及模式
網絡團購的概念,具體是指消費者借助互聯網上相關中介網站的商品或服務信息,將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組織起來,根據薄利多銷、量大價優的原理集中向供應商進行大宗購買來加大與商家的談判能力,以求得最價格的一種購物方式。在這個交易過程當中,往往涉及到三方主體,分別是購買的消費者、供應商和網絡平臺(團購網站)。消費者在此之中較為主動,通過互聯網選擇并以低于現實零售的價格獲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務。供應商相對則較為被動,其為委托團購網站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有關信息放置在網站上等待消費者選購。網絡平臺即團購網站則扮演著一個介于兩者之間的中介角色,構建起一個把消費者的需和供應商的供聯系起來的橋梁。除此之外,團購網站為了進一步推廣商家的產品及其服務,還會在其主頁甚至顯眼位置為商家提供有償的廣告攤位,并時不時組織展覽會、“免費體驗”等宣傳活動。
網絡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購物模式,通過消費者自行組團、專業團購網站或商家組織消費者團購等形式,借以提升用戶與商家的議價的籌碼,盡最大可能讓消費者獲得商品或服務的讓利。網絡團購模式對于我們年輕人來說并不陌生,但知道它是“舶來品”的人則并不多,2008年美國的Group on團購網站開創了網絡團購的先河。在此之后,Group on成為了眾多互聯網企業爭相效仿的對象,網絡團購開始風靡全球。根據網絡團購的標的物形式不同,我們可以把網絡團購的模式分為實物和電子券兩種。
(二)稅收監管的概念及內容
稅收是政府為滿足社會成員的公共產品需要,而憑借政治權力(或稱“公共權力”)無償地征收實物或者貨幣,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從本質上來看,稅收是為了社會成員對于公共產品的需求對于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稅收征收監管是實現稅收分配關系的必經之路。戴德明、何玉潤將稅收監管定義為“稅收監管是監管主體對企業稅收流失進行的監管”,筆者則認為應將稅收監管定義為監管主體對稅收分配的實現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網絡團購中的稅收監管就是以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稅務部門為代表的監管主體對于由網絡團購交易中所產生的應征稅收進行監控和征收管理的行為。
具體到稅務部門來說,網絡團購的稅收監管主要包括稅源監控和稅收征收管理兩個方面,兩者相輔相成。首先,稅源監控是一項通過對涉稅經濟活動和行為中有關信息和數據的收集、掌握和分析,全面了解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規范涉稅行為,為稅收收入的組織管理和稅收政策制定提供決策支持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稅源監控是稅收監管的開端,是稅務部門確定稅收分配關系產生和存續的必經之路。稅務部門只有對網絡團購進行稅源監控,才能使得接下來征收管理的開展有依有據,這對于征稅雙方也更加公平透明。其次,稅收征收管理,簡稱稅收征管,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據國家稅收政策,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等的規定,為實現稅收分配關系,促使征納雙方分別依法行使征稅權和管理權及其職責,依法履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享有納稅人的權力。以及國家稅務機關對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動所進行的組織、預測、控制、監督的程序和工作制度。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稅收征收管理是稅務部門實現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國家稅收足額入庫的保證。稅務部門只有對網絡團購進行征收管理,才能使得關于這一行業的國家稅收不致于流失,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二、網絡團購稅收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團購稅源監控存在困難
根據“團800”的統計數據,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2015年1-6月全國團購市場共計實現成交額769.4億元,超預期目標113.6億元,同比增幅161.4%,參團人數118460.7萬人次,同比增幅156.1%,在售團單1 022.4萬期,同比增幅90.8%。網絡團購市場通過幾年的發展日益壯大,因互聯網技術衍生出的市場營銷手段越來越受到大眾消費者青睞。這種自線上連接線下的市場交易活動,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資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動方向。當前我國采取根據屬人兼屬地原則,以收入憑證、賬簿報表為依據的“以票控稅”模式征稅,對于網絡的稅收監管亦是如此。“以票控稅”作為我國最主要的稅款征收和稅源監控手段,這就意味著“票”是稅源有無的關鍵。為了保證國家的稅收來源,稅務機關要嚴格要求以生產者和經營者為代表的納稅人要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交易過程當中使用稅務發票并且以此申報繳納稅收。但是,網絡團購活動由于其線上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以票控稅”的模式遭受挑戰。在現實生活當中,網絡團購不開發票的現象可謂司空見慣。網絡團購主要集中在餐飲、休閑娛樂等消費金額較小的領域,而消費人群又以學生和年輕上班族為主。這些人群通常欠缺納稅意識而對于索取發票這一“小事”往往滿不在乎,并且獵奇和貪便宜的人群特性使得其容易被商家主導消費。雖然2014年國家工商總局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了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并在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開具電子發票,但是社會普通缺乏納稅意識,加之位階更高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并未就此跟進,使得電子發票的推廣并不是很順利。網絡團購有別于傳統的線下交易活動,消費者不單單要通過遠程數字信息形式交易,還要提前支付相應價.金。由于餐飲、休閑娛樂等行業領域的經營者一般都采取“薄利多銷”的經營模式,往往會利用這個時間差以一些委婉的方式拖延開發票甚至不開發票,以此來降低自己的經營成本。
(二)網絡團購收入征稅管理存在困難
1.征稅對象確定難。在網絡團購交易活動當中,稅收監管的對象必須確定,所要監管的對象并不是所有通過網絡進行的交易,而是只有那些通過網絡在線式交易并且獲取了一定的商業利益的對象。在網購團購當中主要有經營者、組織者、消費者這三類主體,但往往演變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組織者兩方的博弈,此外經營者和組織者之間也時常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經營者一方時常會以尚未收到組織者即團購平臺運營者轉來的價款為由拒絕開具支票或者僅僅根據自己所獲得價款的金額開具發票。而組織者一方則認為自己實際收取的僅是價款當中的小部分的中介傭金,發票金額應該經營者根據實際的消費金額來開具。商家和團購網站互相推諉的同時,相關的維權投訴熱線12315和12366也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到底是由經營者還是由組織者開發票,成為了“以票控稅”的一個前提性難題。
2.稅收憑據取得難。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計稅依據取得難,網絡團購的交易只是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借助網上支付工具,支付對價給經營者來完成。然而,并不像傳統交易那樣留下現實的票據等痕跡作為征稅依據。網絡團購交易操作的無紙化,導致稅務機關對于網絡團購活動的交易情況、交易資料及金額無從把握,而且不能排除團購網站與商家有聯合起來逃稅的可能。這些都會影響稅收機關對營業金額的核定,進而影響對商家企業定稅額度的認定。其次是征稅依據取得難,與計稅依據的取得相類似的是團購網站的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購銷合同和發票甚至與商家的合作合同往往都已經被無紙化,由以電子合同、電子發票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電子憑證取而代之。稅收機關的稅收征管因此失去了現實依據,繼而使得稅務稽查的實物對象和稽查依據也難以取得。除此之外,電子憑證雖然有方便快捷、易于保存的優點,但是也存在著易遭篡改且不留痕跡的缺點,這些使得稅收部門對于網絡團購的稅收征管和稅收稽查工作的開展難上加難。還有,傳統的稅收監管一般是以長期的賬簿、報表、會計憑證等企業會計材料作為依據的,當前網絡團購網站進行交易的無紙化形式使得稅收O管失去了最為基本的依據。
三、解決網絡團購稅收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規范主體資格,明確團購網站收入來源
按照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團購網站經營者也應當像實體店商戶那樣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擁有營業執照,并要在網站醒目位置將其公開或者添加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各地要確定相關標準以守好網絡團購市場準人關,依法審核轄區內各團購網站的主體資格,依法予以查處和取締無證經營的網站;對違法經營的網站,相關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我國目前的團購網站數不勝數,中小網站更是占了其中的絕大多數,要監管團購網站稅收的關鍵就是要明確團購網站收入來源,即對團購網站和網絡的支付平臺工具進行監管。一方面稅務機關為理順團購網站和商家、終端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確定納稅主體;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該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網站資質的審核,并且應該要求支付寶、財付通等網絡支付工具配合稅務機關提供網絡團購的相關交易數據以便隨時監測支付資金的流向以及結算金額甚至可以實行稅收的代收代繳。
(二)加強稅務部門的監管與指導
1確定常設機構統一管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監管。雖然團購網站依托虛擬的互聯網來經營而淡化了傳統的“住所”概念,但是團購網站的經營終究要以現實當中的服務器作為物質條件。服務器作為大型的物質硬件,相對來說比較固定,基本上具備“住所”的特征,完全可以把服務器當做是法人的住所。常設機構的確認由此確認,有利于稅務機關統一把關網絡團購甚至是整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稅收管理部門要經常開展網上巡查,查處網絡團購違法行為。稅務部門要明確告知團購網站經營者相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提示風險,推動建設網絡團購交易信息化監管系統,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使得稅收監管逐步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