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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婚姻狀況公證明書格式三:離婚公證書格式
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婚姻狀況公證明書格式四:夫妻關系公證書格式
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關鍵詞】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家庭關系
婚姻財產公證是老年再婚的必要前提,再婚前如果夫妻雙方進行了婚姻的財產公證,當地公證機關就會出具婚姻財產公證書以及公證記錄,這些材料都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途徑。
一、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的必要性
首先,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可以讓子女有一種安全感,進而減少對父母再婚的阻力,使得老人可以順利再婚。許多子女反對父母再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父母的財產通過再婚而“落入虎口”,怕屬于自己的財產或者資助得不到“回應”,所以阻止自己的父母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在再婚時進行了婚姻財產公證,對婚前的財產以及婚后財產的繼承權、擁有權進行劃分公證,這樣可以很好地解決子女對財產安全的顧慮,減少老人再婚的阻力,為老人再婚創造可行性的條件。
其次,婚姻財產公證對再婚家庭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最基礎的保障。不同于第一次結婚的夫妻,老年再婚中雙方老人的財產及其復雜多樣,既有房產產權財產,也有個人財產,有些還包括與子女共有的財產,或者還未分割的財產。如何對這些財產進行處理,不僅關系到再婚的老人,還關系到子女。所以,再婚老人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來確定老人雙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財產繼承權、可使用權、所有權等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既可以減少老人再婚后關系到財產糾紛的問題,也可以穩定老年再婚家庭的關系。
再次,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可以有效避免老人離婚過程中有關婚姻財產的糾紛問題。據統計,老年再婚成功率并不高,多數再婚老人由于受到來自于子女、財產等方面的壓力,很容易再一次離婚。許多老人再婚時未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雙方子女往往會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爭吵,嚴重的還會打官司解決,這樣不利于老年雙方的和諧相處,再婚家庭關系矛盾會越來越激化。所以,在老年再婚中對婚姻財產進行公證,對雙方婚前和婚后的財產進行明確的劃分規定,在離婚時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財產糾紛,使得老人順利離婚。根據四川某市一個“離婚調查機構”的調查統計表明:在對5000對離婚夫婦進行離婚原因調查時發現,沒有進行婚姻財產公證或者協議的離婚夫妻,在離婚時發生財產分割糾紛問題的竟然高達60%;在結婚時有過婚姻財產公證或者協議而發生離異的夫妻,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這一項進行的比較順利,發生的爭論也很少,僅僅只有9%的離婚夫妻存在財產分割糾紛。
最后,老年再婚中的婚姻財產公證可以有效保障老人雙方的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由于老人再婚不同于初婚者那么簡單,情況相對來說復雜多樣。大多數老人選擇再婚是為了生活和精神上有個寄托,但不排除個別人有個別的企圖,為了金錢或者享受選擇再婚,等成婚后選擇離婚來分割對方的財產。所以,老人再婚中必須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這樣才能防止或者避免某些有企圖心的人進行財產的分割或者奪取,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個人財產權益。
二、老年再婚時如何做好婚姻的財產公證
第一,老人再婚時進行婚姻的財產公證,必須基于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上,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明確的規定或者劃分。在此公證約定中,不僅需要對財產進行明確規定和劃分,還需要明確和約定財產的劃分范圍、形式和主體等,除了這些還需要明確以下的問題:
其一,房產產權財產問題。房產財產問題主要包括繼承權、使用權以及管理權。住房關系到家庭的日常生活,對于我國的家庭來說,房屋是一般家庭的最主要的財產,價值意義較大,是家庭成員所關注的主要財產。再婚的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房產或者多套房產,所以,在老人再婚時對房產財產必須進行明確的約定。如果是私房,需要明確其使用的人、管理者以及繼承的子女;如果是公房,需要明確其承租權。若老人在再婚后還有購置其他房屋,也需要在婚姻財產公證時約定好繼承者和管理者,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其二,婚前財產的繼承。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婚前財產進行明確的規定,婚前的財產僅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可侵犯婚前的個人財產,但不可避免的是有些個人財產很難進行明確劃分,比如個人存款等。所以,老年再婚時需要在婚前財產約定上將個人財產的數量、種類明確標明,并且需要約定好其繼承人。
其三,婚后財產的繼承。老年人在婚后,還會形成一定的新的財產。包括購置新的家電、家具和一定的存款等,或者是雙方子女為父母購置的首飾財產。為防止在離婚中對這些財產發生糾紛或者矛盾,在婚前約定財產協議時也需要對這部分的財產進行繼承權和擁有權的明確。
其四,婚后費用的明確。大部分的再婚老人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加上老人雙方都會有子女,所以在婚后的費用分擔上可能會產生矛盾。為有效的減少這些不必要的問題發生,在老人再婚時的婚姻財產公證中需要協議明確好婚后夫妻雙方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穩定老人再婚家庭關系。
第二,為順利的進行婚姻財產的公證,再婚老人雙方都需要帶上相關辦理資料和文件,并且本人親自到公證部門申請公證,不可申請。相關辦理資料和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雙方老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喪偶證明、未結婚或者離婚的人員還需要到所住社區開具未婚證明、離婚證等;
其二,婚前財產約定的草稿、財產證明、財產清單;
其三,當地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供審核的材料等。
三、結束語
婚姻的財產公證一方面可以保護夫妻雙方的個人權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減少家庭財產糾紛問題。特別是再婚老人的家庭,他們的財產復雜多樣,所以正確的處理這些財產,在再婚時對這些財產進行公證,才能穩定婚后的家庭關系,促進再婚家庭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思.我國老年人再婚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5,04:236-237.
[2]本報記者劉建.老人再婚遇遺產分割障礙[J].法制日報,2011-05-21004.
[3]張兆利.婚前財產公證:為老人再婚清障[J].長壽,2015,01:66.
[4]王景龍 張洪軍 馮石亮.老人再婚應對財產贍養作出安排[J].經濟參考報,2014-08-200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我國外交部及韓國外務部共同商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起,雙方外交(務)部將對雙方公民婚姻文書進行領事認證,并由雙方駐對方大使館統一受理有關婚姻文書的領事認證。據此,從上述日期起,凡發往韓國使用的婚姻狀況公證書及與中韓公民通婚相關的公證文書均應送我國外交部和韓國駐華大使館辦理領事認證。各地外辦及領事館不再受理此類公證文書的領事認證事宜。
請通知所屬各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故大多數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公證或夫妻財產協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苯?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起訴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該字據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將這類協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議及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勢。以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的方式?;橐龇ㄋ痉ń忉?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出現。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故大多數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公證或夫妻財產協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近期,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該字據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將這類協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議及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勢。以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的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出現。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作者:林娜 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樣板引路;混凝土;施工技術;質量
現在社會中,建筑施工建設對混凝土的質量和性能要求越來越高,混凝土逐漸在現代施工建設中占據主導作用。隨著商品混凝土的發展,引發了一系列關于混凝土的建筑質量問題?;炷烈话愕馁|量問題是混凝土裂縫問題,造成裂縫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是不正確使用混凝土和對混凝土的養護意識不夠。目前,混凝土在建筑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大部分都是由于混凝土施工技術導致的,所以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施工技術提高建筑質量。同時,應當高度重視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混凝土的性能質量?!皹影逡贰笔菑幕炷潦┕ぜ夹g的每一步做起,避免施工中的返工和錯誤,提高混凝土施工的效率,從而保證質量。
1、混凝土施工技術的要點
1.1裂縫的控制和預防
在混凝土的實際施工中,經常會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如建筑材料、人為因素、工前設計和氣候等。由于這些不利條件的存在,使得混凝土在建筑物表面或者墻體經常出現局部裂縫。這就要求技術人員在室外施工時,必須全面考慮影響混凝土質量的環境因素。由于環境中溫度和濕度的不同,導致混凝土的硬化程度不同;極端的低溫和高溫能導致混凝土墻面不同程度的收縮和膨脹,使混凝土內部存在局部應力,從而導致墻體裂縫。
在實際施工中,導致混凝土產生裂縫的主要因素時濕度和溫度的變化,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在施工時,盡可能多的考慮各種外界環境條件,采用強化混凝土施工技術和重點監督特殊情況的方法來避免大裂縫的出現。在施工結束后再對裂縫進行修繕,防止裂縫的進一步擴大??傊?,在混凝土的建筑施工時多考慮不利的外部環境,加強監督和工后的完善,盡量減小和減少裂縫,保證建筑物質量。
1.2混凝土施工流程及要點
(1)混凝土的攪拌 根據實際環境選取好材料后,取一定量樣品在實驗室中進行配比設計,避免由于配比不合適導致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事件發生。對完成配比設計的混凝土試樣進行性能的檢測,如果性能良好,則進行拌合。在施工中,不斷檢測骨料的含水率。在攪拌過程中要不斷監測拌料離析現象和坍落度。
(2)混凝土的運輸 按照實際環境和要求,對混凝土的采用不同的運輸方式,比如在進行攪拌時用小型翻斗車或者手推車即可,在垂直運送時采用起重機或者提升裝置。在混凝土的運輸過程中應盡量保證混凝土的性質是均勻的,避免混凝土的流動性降低或者出現砂漿流失等影響混凝土質量的現象發生。在運輸時,還應減少運輸時間,保證混凝土的質量和提高生產效率。
(3)混凝土的澆筑 在澆筑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測。首先檢查模板的位置、尺寸、強度和剛度;其次要對鋼筋的位置、數量和保護層的厚度進行檢測;最后要將鋼筋和模板上的雜物清理干凈,堵嚴模板的漏洞,然后進行模板的整體濕潤。
按照先低后高的順序進行混凝土的澆筑。按照分層方式進行澆筑時,通過鋼筋的結構和密集程度來確定各層的高度。在對豎直建筑進行澆筑時,先在建筑的底部采用水泥砂漿進行填充,保證水泥砂漿要與混凝土砂漿成分一致,使澆筑后不出現分離和裂縫。當澆筑的豎直向下的距離超過3m時,要保證混凝土澆筑的均勻就必須采用溜管的方式進行澆筑。在澆筑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況時應及時上報相關技術人員,采取果斷合理的方式進行處理。
(4)振搗 澆筑完成后,為保證混凝土充實到每個角落,并且具有很高的密實度和均勻性,須對混凝土進行振搗。
(5)后期養護 在混凝土終凝完成后,通過表面灑水等方式進行養護工作,所使用的水應當與攪拌的水相同;在混凝土的表面蓋上塑料布,保證塑料布上又持續的凝結水。當溫度過低時不宜灑水,應在表面刷養護劑。在冬天,養護工作還應該有增設保溫裝置。養護的時間應該大于在半個月。養護期間盡量避免上去踩踏。做好養護工作,可以增長混凝土的強度和使其得到充分的硬化。提高了建筑物的承受能力,保證混凝土的施工質量。
1.3對混凝土剛性的控制
在建筑的建設中要保證混凝土的剛性,這對建筑物的質量保證至關重要。嚴格要求混凝土的施工質量,保證使其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工程施工人員應當在實驗室合理的配比混凝土,進而滿足建筑的剛度設計要求。在混凝土的制作工程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避免不合格的混凝土流入市場。比較常見的不合格混凝土是含水量不符合指標,由于在不同的外界條件下含水量不同,所以要求工程設計人員和現場施工人員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配比含水量。由于混凝土的質量影響到整個工程質量,所以施工技術人員應當足夠的重視,認真完成混凝土的制作過程,控制好混凝土的剛性;其次施工技術人員還應當加強對混凝土理論知識的學習,對于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認定,不斷的調節混凝土的配比,保證混凝土具有最佳的剛性??刂苹炷羷傂赃€應該在混凝土的選材,水源的選取等源頭問題加以重視,并不斷調整修正。
2、混凝土質量問題的探討
2.1混凝土常見的質量問題
(1)麻面 在建筑完成后,經常發現建筑表面會出現麻面,導致這中問題主要是由于模板的標準過低或者采用的模板不符合設計要求。模板出現的問題一般為清潔度不夠,粗糙度不滿足要求,混凝土的粘結度,模板的濕潤度不滿足規定,采用的隔離劑不當,模板有斷裂、空洞或裂縫和振搗過程中氣泡未排出干凈。這些模板問題都可能導致建筑的麻面產生。因此,須在模板的選取和應用中把握細節,減少問題,保證質量。
(2)夾縫和夾層的問題 夾層和夾縫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有:模板的縫沒有填補或者接縫不合理,混凝土在后期表面硬化處理中沒有補給充分的水;在澆筑高度高時采用不當的方式澆筑,使得混凝土沒有充實不均勻。在實際施工時,應盡量使用合適模板,采用最佳的澆筑方式,時刻注意把握細節,不斷修正設計和施工過程的錯誤,減少夾縫和夾層的出現。
2.2質量的保證
混凝土的質量保證要從兩個基本點出發。首先是在混凝土材質的選取,混凝的配比等方面加強質量的保證。混凝土材質的選取和配比要從實際出發,滿足建筑設計的強度和質量。在現場施工時要不斷根據外界環境如溫度和濕度等進行調整配比,使得混凝土在澆筑時具有最佳的剛性,從而獲得高質量的建筑。其次要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對不同的施工條件采用適宜的方法施工。在對過高的建筑進行澆筑時要采用分層澆筑,合理選取分層高度。澆筑時要進行充分的振搗,保證混凝土內部不存在空洞等問題。并且要在澆筑完成后做好養護工作。
實際上保證混凝土質量就是保證在施工中盡量降低混凝土的標準差。由于施工人員很難在實際中把握混凝土的離散性,因此設計人員須在設計工程中,采用合理的優化方法將混凝土的離散性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
2.3溫度應力的計算
在很多情況下工程實際中得到的溫度應力與理論計算的溫度應力存在很大的差異。如果在計算中中沒有完全的考慮澆筑影響,就會使計算的溫度應力值與工程實際中應力值不相符;若沒有想到樓板與梁之間的作用力,這也會使得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計算溫度應力時,應全面考慮影響溫度應力的因素,保證所得數據與實際所測數據差距在合理范圍內。
3、結束語
混凝土在建筑中的至關重要?;炷潦┕さ馁|量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筑工程的質量。要保證其質量就必須從混凝土的選材、配比、澆筑、振搗以及后期的養護等多個環節入手,結合外界氣候條件、設備條件以及人員技術水平等環境影響因素,制定詳細準確的樣板路線,在施工中不斷修繕施工樣板,最終得到穩定性好,剛性優越的建筑。對混凝土的技術研究還須進一步的深入,不斷提高設計水平和施工技術,提高對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證明行為 公證書 當事人
一、一起案例引發的風險思考
這起案例是這樣的。當事人陳某于二八年在公證處發表了一份聲明,主要內容是聲明同意其因回遷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親來申請辦理產權證明。公證處對其提供的回遷協議等材料進行了審查,并在談話記錄里詢問了陳某的婚姻狀況,陳某當時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陳某的父親向房產部門申辦了房屋產權證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稱是陳某丈夫的人(方某)來到公證處要求撤銷陳某的聲明書公證書,理由是陳某發表上述聲明時故意隱瞞了婚姻狀況,她當時是已婚的。公證處經核實發現方某所述陳某已婚的狀況屬實。公證處經過綜合查實后,給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釋。在此,拋開上述案例的最終處置不說,公證處在受理了陳某的聲明書公證申請后,根據其所提供的情況是否需要要求陳某提供回遷房屋來源及權屬人的證明?是否需要要求陳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況的證明?即公證處是否須對此兩項證明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針對上述公證書的撤銷與不撤銷,同樣居于左右為難的位置。
主張撤銷公證書的觀點認為,此公證書是依據陳某的陳述所出具的,而陳某所陳述的內容隱瞞了婚姻狀況與事實不符,公證處也未對陳某所述婚姻狀況進行核實,導致公證員誤判為其出具了公證書,依次可以撤銷該公證書。
主張不撤銷公證書的觀點認為,聲明書公證書只證明聲明人的簽署行為,并未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也無需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作實質性審查,況且公證員在談話記錄中也對陳某的婚姻狀況作出了詢問,其審查范圍已經超過了聲明書公證所證明的范圍。再者,陳某的虛假陳述是在談話記錄里,而其聲明書的內容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證處和公證員不存在過錯,所以不能撤銷公證書。
對于此類單方法律行為所涉及的公證事項,在辦理過程中,公證處通常都只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能力,對文書所涉及事實和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證書,而在相關告知內容中均表述為當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對行為類公證項目所涉及的事實和內容公證處一般不作實質性審查。原因很簡單,一是因為對文書內涉及的事實和內容公證處不易查明。比如聲明書、委托書、遺囑等均可以在異地辦理,而所涉及到的財產等內容可能會在承辦公證處千里之外,公證處沒有這個精力和財力來完全查實。但既然當事人來申請,根據程序規則的要求,公證處又不能拒絕受理。二是因為,此類公證項目的收費通常都比較低,既然現有程序規則要求證明的只是當事人的簽署行為,只要文書涉及事實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舉呢!
但是,“那些缺少材料支撐的聲明書公證非常容易被異議人找出漏洞,也極易引發爭議”。也正因為如此,即使此類的公證書是嚴格按現有程序規則的要求而出具的,但由于對文書所涉及到的實體問題缺乏證據材料,極易會被異議人甚至是當事人自己所利用,而來推翻公證書。對于了解此類公證項目的,在辦理此類公證時為了自己的目的可能會故意隱瞞一些情況(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陳某),盡可能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往往聲稱“我只要你們證明簽字屬實而已,為什么還要提供這么多東西?”;對于不了解此類公證項目的,認為既然是經過公證處公證了,那肯定沒問題,“出現問題找公證處就是了!”。此時,公證處被擺在了尷尬的局面上,一方面公證書依程序要出具,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保證公證書內相關文書內容的真實性。由此而出具的公證書也存在著相當的風險:
(一)當事人利用程序漏洞騙取公證書
部分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私利,將自己的風險轉嫁給公證處和公證員,利用公證書的公信力來規避風險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比如發表虛假婚姻狀況聲明、辦理委托書出售他人(包括配偶)的財產等。
(二)導致公證公信力的降低
此類公證書在多年的使用過程中,使社會公眾普遍接受和認可了公證事業,但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證書的情況也屢次出現,致使公證書的公信力受到不小的打擊。在類似情況多次出現后,中國公證協會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出臺的《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明確了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委托人是否具有處分權做出證明”,某些公證處對此條加注也擴展到聲明書公證、遺囑公證等項目中。但是,“加注決不等于上了保險,加注不是萬能的”。首先,如此加注有可能不被當事人和使用部門接受。此條加注讓部分當事人不能理解(因為其本身就不了解委托公證等的意義),既然都做了公證了還加這樣的內容,那做公證還有什么用呢?其次,對于熟知公證程序的,此條加注好比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再者,此條加注很容易讓當事人或接受公證書的部門(或個人)作出相反的理解,即如果是未有此條加注的那就代表委托人具有處分權。如此的反復,此類公證的風險依舊避免不了。
二、產生這些風險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統一的材料審查標準
在此類公證項目現有的程序要求及辦證規則中,均未明確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標準,對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多數表述為“相關材料”或“公證員認為當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對于材料的審查缺乏一套嚴謹的審查標準。何為“相關材料”?具體要提交哪些“相關材料”?公證員對于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材料審查標準的缺乏,導致部分當事人僅提供復印件或虛假證件,很容易導致公證員誤判。
(二)公證證明要求偏低豐
“公證證據所證實的內容與公證證明內容是唯一對應關系,即對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材料證實的內容,是不能進行公證證明的?!狈催^來理解,公證要證明的內容需有證據材料支持,公證不證明的也無需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公證處也無需對此進行審查。因而,對于行為類公證,如果只需證明其簽署和文書制作行為,就沒有必要要求當事人提供過多的證據材料。因此,提高公證的證明要求,擴大公證證明和審查的范圍,是解決行為類公證目前窘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現有局面下,包括人員、收費、業務拓展等條件的限制下,做到整個系統的提高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三)證明方式上的欠缺
從中國公證員協會主編的《公證員入門》及相關公證告知內容均可看出,公證處對此類公證項目只證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此類公證書的證詞也只有簡簡單單的幾句話,“公證書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確地概括該類公證的全部事實和內容”。隨著要素式公證書的逐步推行,目前行為類公證書證詞的缺陷也早已突顯,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過于簡單的證明方式也為公證風險的增加留下了“暗門”,公證書證詞的表述應充分體現出公證員的審查行為和公證書的證明對象。在目前這種簡單的證詞表述已不能滿足公眾對公證需求的情況下,改變行為類公證的證明方式也已迫在眉睫。
另外,公證書的出證應考慮當事人的公證目的,公證處應以體現“服務性”為宗旨,如果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不能達到當事人的使用目的或不能被采納,那公證書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提高公證書的公信力和公證行業的形象首先得從提升公證書的自身價值做起,要讓社會公眾清楚地認識公證,在需要的時候能時刻想起公證。
三、對證明行為類公證的前途思量
證明行為類公證項目的發展,不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擔公證風險來作為代價。當前公證的發展不能回避所面臨的諸多困難,對此也須予以積極應對和解決。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審查標準
在公證實踐的同志們應該有這樣的感受,比如辦理一份委托書公證,比較慢的一個小時也就完全可以辦理完畢了。在使用公證系統模塊后甚至辦個小時就辦結了,這或許是辦證效率的提高,但同時也暴露出公證對當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有不仔細之處。在不違反程序規定的情況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過去了。
沒有材料審查標準,導致不知要求當事人應該提供哪些證明材料,而對于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證處、公證員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審查標準將有效地為出證把好第一道關口,讓提供虛假材料者無可乘之機。
(二)提高公證證明要求
在繼承公證中,要素式公證詞內容證實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范圍、遺產的范圍和性質及由誰繼承遺產等。當然,對于這些公證書證詞證明的內容,都有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證明,甚至經公證處的審查核實。而與此相對的證明行為類公證書證詞僅證明當事人的簽署行為,明顯過于簡單。再以出售房屋委托書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審查委托人的婚姻狀況、房屋所有權人的范圍以及是否有處分權等,但最后的證詞表述卻都沒有這些,這也是證明要求過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設,類似的委托書證詞內容參照要素式繼承公證書證詞,證明委托人的婚姻狀況、房屋所有權人的范圍以及是否具有處分權等,相信此公證書的公信力也會大大提高。我們在此也不妨做一預測,委托書公證書的證詞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實行要素式公證書。
(三)適當擴大公證證據審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