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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工具簡述
1.優惠稅率。優惠稅率是發展中國家采用最為廣泛的鼓勵投資的政策工具。研究結果表明,由于優惠稅率這一激勵措施不能隨著投資額的變化而改變,因此,使用優惠稅率在提供投資激勵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優惠稅率政策,一般不允許新企業將創業期間的虧損結轉到以后的會計年度用以扣除應稅額,而只能以企業的稅后利潤沖減,這也使得優惠稅率措施相對無效。
免稅期是優惠稅率政策的一種特殊形式。發展中國家經常使用公司所得稅免稅期這一稅收激勵手段來促進資本投資。一個國家免稅期的最常見方式是,在目標行業從事經營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經營的一定年度內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稅,免稅期以后則按適用的所得稅率全額納稅。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外,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也在某些行業采用免稅期政策。從新設企業的角度看,免稅期并不像人們最初想象的那樣寬松,只有當企業可以將折舊延期到免稅期之后時,有效稅率方能為零。
2.投資稅收抵免與扣除。在投資稅收抵免的情況下,某些被鼓勵投資的行業的公司可以將購置固定資產或研究與開發、資本存量或就業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應納稅額中按一定比例扣除。從國際實踐看,對特定活動的稅收予以抵免即提供直接補貼的政策工具比降低稅率更為有效。
投資扣除即企業在繳納公司所得稅時從應所得中扣除,其效應和稅收抵免相類似。投資扣除發展效應的力度取決于操作形式,即扣除額能否直接返還或結轉沖銷。對于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等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或正處于成長期的小企業來說,提供直接補貼的力度越大,激勵效果會更高。對于境內的外國子公司,東道國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稅收抵免和扣除的積極政策效應是否被外國稅收抵免的稅制安排所抵消。譬如,對來自某些母國的子公司的投資起不到激勵作用;或在某種程度上導致部分稅收收入流入外國財政部門。
3.投資成本的快速攤銷。最為常見的方式為固定資產的快速折舊,以及無形投資(如研究與開發支出、勘探費用、廣告費用等)允許作為費用列支。其他如融資成本(利息)等在有些國家亦允許加速扣除。有些國家把選擇性折舊扣除與免稅期結合起來,如巴西政府規定對批準的項目在第一年允許5O%或100%折舊。
除上述三個主要政策工具外,許多國家還將融資援助、刺激就業、產權保護、改善基礎設施等政策配合運用,以達成良好的投資激勵效應。
二、對投資激勵的作用
1、抵消公司稅的扭曲效應。在開放經濟中,如果公司稅是作為一種預提稅的工具,就會對國內投資產生扭曲。只要公司所得稅的稅率低于可以在外國抵免的稅率,這種扭曲就只會發生在外國人擁有的資本上。這意味著對國內擁有資本采取的投資激勵將抵消公司稅的扭曲效應。
旨在達到上述目的投資激勵,其作用大小關鍵在于外國稅收抵免水平。否則,這種積極作用會因為主要適用于外國而不是本國投資者會轉移到外國國庫而喪失。反過來,外國政府可能認為一國選擇性地對本國公司實行激勵具有歧視性,它影響了正常的外國稅收抵免的運行。
在實踐中,針對特定部門(如本國資本擁有程度較高的部門)實行的投資激勵,在不造成歧視印象的同時使轉移到外國的稅收最小化。但這一措施會導致不同國家的稅收扭曲水平,因而它自身就具有扭曲性。
2、吸引外國投資。吸引外國投資的激勵手段,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外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而不是僅僅使收入轉移到國外。如果投資激勵的方法不會影響到外國稅收抵免,則東道國可以達到吸引外資的目的。即使投資激勵會降低外國稅收抵免水平,但由于外國稅收抵免不是立即發生的(在股息等資本所得匯回母國時才發生),因此延期納稅的存在意味著國內稅收制度對于以公司保留利潤進行的投資具有邊際影響。為抵消稅收外流的不利影響,如何確定公司稅稅率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應考慮將國內稅率定在低干投資公司母國稅率水平上。
3、保護幼稚工業。發展中國家幼稚工業中的大多數屬于起步階段的小型公司。與關稅保護相比較,對其直接提供融資幫助的投資激勵措施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從政策工具的設計看,降低稅率的措施在較為長遠的意義上方能產生保護效果,而投資稅收抵免(如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措施對于受流動性約束的幼稚企業更能提供有效的扶持。在開放經濟條件下,針對國內公司實行的臨時性減稅措施(如免稅期)也將對國內幼稚企業提供有效的稅收激勵。
4、創造就業機會。在現實經濟運行中,勞動力市場的扭曲可導致某些形式的失業,這種扭曲可以通過政府政策予以彌補。例如,如果失業是由效率工資引起的,給予就業補貼將是可行的政策措施。
三、影響投資激勵效果的有關問題
首先,相機抉擇型激勵措施與自動享有型激勵措施在不同國家、不同行業所產生的效果是有差異的。相機抉擇型激勵即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并實施的激勵措施,企業能否獲得優惠扶持需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自動享有型激勵是指凡滿足政府既定標準的企業可自動享有的激勵措施。在實踐中,這兩種類型激勵措施的邊界并不十分清晰。經濟學界一般均強調自動政策工具的優點,因為這類工具減少了激勵措施具有的不確定性,減少了非經濟因素和偏好影響決策的可能性,并且能降低政策實施成本。
其次,沖銷負納稅義務企業的虧損是確保達到實際退稅政策效果的激勵措施。許多激勵措施是通過稅收制度發揮作用的,主要是通過影響企業的納稅義務來影響企業。許多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可能暫處于不納稅狀態,對其給予優惠會擴大企業擁有“負納稅義務”的規模。重要的是應對正的與負的納稅義務作完全對稱的處理,以使企業享受實際上的退稅。為了確保稅制統一適用于不同類型的企業,沖銷虧損是非常重要的,其措施因公司稅基的構成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企業可以自行采取折舊扣除,實際上等于擴大了此類資本成本的虧損前轉。
處于負納稅義務地位的企業一般包括處于成長期的小型企業、從事大型高風險投資項目的企業。這類企業大多缺乏資金,資本成本較高,如果不能全額退稅,勢必使其本來已經緊張的資金流量更加短缺,從而不利于這類企業的成長。因此,可退還的投資稅收抵免對企業來說比等現值的未來減稅獲取的資金更有價值。
再次,應注意臨時性激勵措施與永久性激勵措施的區別,有些激勵措施可能只是在有限的時間內存在,或只在一段固定時間內企業可以享有。在這種情況下,激勵措施可能對企業投資時機的選擇而不是長期的企業資本存量變化產生重要影響。然而在有些情況下,臨時性投資激勵措施會對企業的命運產生長期性影響。例如對前面討論的幼稚期企業實施某些激勵措施將會導致一個企業或一個行業的成長、壯大。激勵措施在特定程度而非一般程度上也有區別。激勵措施的特定性依據的是不同的標準,如資產類型、部門類型、所有權和地理位置。倘若在市場高效率的情況下,激勵措施的特定性會導致各部門間的資本配置扭曲。
最后,一國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是評估投資激勵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發展中國家是資本輸人國且嚴重依賴外國投資。對外國投資的稅收待遇影響著外國企業在發展中東道國投資的決策。此外,外國投資一般要履行其對母國的納稅義務,這意味著東道國的稅收制度與母國的稅收制度將產生交互影響,這在確定投資激勵措施的效果時十分重要。例如,外國稅收抵免制度(即外國投資者在母國將其在東道國已經支付的稅款進行抵免)下,投資激勵措施只是減少了在東道國經營企業的外國稅收抵免,對投資幾乎沒有實際激勵效果。
四、經驗與借鑒
1.免稅期不是達到較佳投資激勵效果的政策工具。免稅期作為發展中國家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其對資本使用成本的影響既具有正效應,亦具有負效應。在免稅期期間,零稅率對投資具有正的效應。降低折舊扣除的現值而提高免稅期期末折舊扣除的價值,會抑制當前的投資而具有負效應。免稅期對投資的總體效應取決于資本消耗扣除和稅收損失可以向免稅期之后年度結轉的程度。一般而言,免稅期對于利用不可折舊生產要素的企業比較有利,它為企業投資者將應稅所得轉移到可以利用免稅期的活動上提供了稅收套利機會。因此,免稅期政策工具將鼓勵短期經營而有損于長期投資。
2、不當的稅收激勵措施將導致政府稅收損失大于引資數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驗都表明,廣泛的稅收激勵措施(如公司稅率降低等)是成本很高的促進投資方式,它通常使政府損失的收人超過由其實施所產生的新投資的價值。而稅收損失用增加其他經濟活動的稅收來彌補,會對經濟運行產生不利影響。巴西、墨西哥等國的經驗表明,對某些優先行業給予激勵措施會引起其他行業要求享有同等優惠待遇的壓力,最終導致激勵措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劇增。其結果是使稅收制度日趨復雜,在經濟整體運行中以公平和低扭曲方式籌措收人的能力受損并不可避免地引起逃稅和避稅活動。
3.在激勵投資的政策中,目標定位于機器、設備以及研究與開發等新投資且提供預先激勵的選擇性稅收激勵具有較佳的成本效率,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均有其合理性。其理論依據是投資對經濟增長具有外部性,而且消除了經濟活動人與融資活動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實踐上看,在股票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稅收制度允許投資全部費用列支會使政府成為一個股權合伙者,并能促進投資。
4、發展中國家的許多制度性特征抵消了稅收激勵措施對投資的鼓勵作用。例如,如果企業擁有充分的市場支配能力。具有將稅收負擔完全前轉的潛能,則稅收不會影響資本的租金率,從而政策不會發揮作用。信貸配額是發展中國家的另一個特征,它將限制激勵措施的效果。在發展中國家,由中央銀行向合格企業分配信貸資金,信貸資金的優先順序會決定投資的類型和規模,對于受到信貸資金約束的企業,投資活動將受到明確的投資激勵措施的很大影響。其他形式的政府干預措施,如稀缺外匯資金的分配和對某些行業的保護措施,使投資激勵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會導致對投資行為產生邊際效應的租金的再分配。
5.要采取特殊稅收措施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東道國要根據外國投資者母國對外流投資的課稅程度,對不同的外國投資者予以差別待遇。同時要防止針對不同的國籍而實施不同的公司所得稅的傾向,因為這會對相同的經濟活動造成不公平的稅收負擔。對匯回利潤課征不同的預提稅而對留存利潤再投資利潤免征稅收,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措施。
6.稅收制度的可靠性是稅收激勵措施發揮作用的根本保證。如果稅收制度變化繁復,一項政策就會被投資者看作是暫時的而不會起作用。同時,處于不可靠稅制下的投資者要求預期收益率要大大高于無風險貼現率。因此,比較難以逆轉的激勵措施,如投資稅收抵免、加速資本扣除等措施,可能比稅率降低對投資的促進作用更大。
關鍵詞:稅收公平;稅收優惠;制度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273-01
前言
稅收公平是指國家在進行征稅的時候需要考慮納稅人的稅負是否符合其負擔能力,國家應使兩者相適應并且要使得納稅人的負擔水平保持相對均衡的狀態。政府在革新納稅制度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稅收公平的原則。雖然此原則是在納稅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循的關鍵性稅法原則,要求政府必須認定和信奉它,但是稅收不可能完全實現以公平的方式收入分配,總有一些受限的情況。
一、稅收公平概念分析
當代社會的稅收公平的涵義是多種多樣的:第一,關于稅收涉及到的規范對象,稅收公平的考察對象包含征稅人和納稅人間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納稅人內部間的權利義務的分配關系,還涵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間以及地方上的不同等級政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分配情況。第二,稅收公平涉及到的領域范圍有政治,經濟和社會三方面。稅收在政治方面實現公平主要是說征稅人,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對稅收進行公平合理的監督和管理;稅收在經濟方面的公平指的是運用課稅制度來保證各類的經濟活動能夠比較公平的展開,同時能比較公平自由的分配各類要素和收入;稅收的社會公平指的是通過運用課稅制實現社會的不斷發展,主要包含人們接受教育的情況,就業情況公平與否,社保效益公平與否。第三,稅收公平與否需要考慮其價值的高低,主要包含形式上和實質性的公平。第四,稅收是否公平還要通過考察其起點,規則,結果和補償等過程是否公平。第五,在代內和代際兩方面等的時間層面來考察稅收公平,情況。為了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人和自然必須做到和諧相處,在設計稅收制度的時候只有全面考慮到生態系統和保護自然資源等問題才能實現代際公平。第六要從空間層面來考察稅收是否公平,既要考慮到國內稅收水平,還應顧及國際的稅收水平。
二、稅收優惠制度分析
稅收優惠制度的存在是構成稅收的一個重要因素,稅收優惠幾乎適用于所有的稅種。稅收優惠能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運用經濟宏觀調控促使國家一些政策實現其目標,稅收優惠緊密影響著稅收的職能。以下從三個方面全面仔細的分析了稅收優惠制度。
(一)稅收優惠的合理化分析
稅收可以在稅收公平的基礎上允許特例存在,但是這種情況下的特例必須存在其合理的理由,這是稅收優惠制度最根本的要求。并且為實現稅收的合理性,設置稅收優惠的值時需要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和比例原則,為最大限度的保證稅收的公平和主導性地位,必須把稅收優惠的定位置于其本位的空間。
稅收優惠的實施目的是為了完成某項政策的目標,其實施是基于此政策目的在正當合理基礎之上的,表現在:有利于指引社會公益和展開,并且對其起到積極影響。也就是說通過稅收優惠來實現整個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它能牽扯到的經濟利益層次能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社會整體,或者有利于大多數人。稅收作為宏觀調控國家經濟的工具,其制定的過程中不能僅僅限定在某一個區域或者某個特定的群體的觀點中;就像那種為了吸引外商去他們的地區進行投資而實施優惠政策的行為,是不符合大家共同利益的,其目的和正當性就無法得到法律的允許。
(二)稅收優惠有利于國家政策性目標的實現
國家沒有經營的性質,但是每年國家的開支確實巨大的,所以為了實現國家的正常運轉,就需要向這個國家的公民征稅。稅收建立最初的目的就是為了積攢國家的財政收入,能確保國家正常收入開支的運作。早年的稅捐政策只是為了實現國家的收入,因為在法治自由的國家,國家的開支預算只是用在維持其法律秩序的正常運轉。其他的不是為了國家收入這一目的的稅捐都不是稅收,都沒被納入稅收的范圍。既然是對公民個人私有財產的無對待給付的課征,做到公平公正對待所有人便變成了絕對性的要求;加之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使得納稅人負擔減輕,稅收收入變少,進而削弱了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情況,違反了稅收實現國家財政收入最大化這一原則,所以優惠待遇不能夠在這個社會存在。鑒于以上兩點,制定稅收構成的要素問題上,堅決杜絕差別待遇的存在,禁止向公民提優惠,平等面向所有的納稅人。
(三)稅收優惠有利于實現稅收功能
各類的稅收優惠方式能真正對納稅人的經濟情況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例如減免稅,費用扣除等等方式,那種以逐利為目的的,比較理性的經濟能夠利用稅收優惠的指引,合理納稅,進而完成國家的誘導目的。必須強調一點,當今社會有稅收的國家,稅收作為這個國家不可或缺的經濟制度,對二次分配國民經濟,它內部存在的巨大經濟利益的推動效果,任何一個市場經濟人都不能避免過去。所以,稅收優惠的巨大利益誘導效果便在此時得以充分表現,稅收優惠是任何一個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必不可少的因素。無論到什么時候,這個國家的經濟永遠不可能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貧富差距,有進步的地區就少不了落后地區,有強便會有弱,因此任何―個國家在任何階段都要扶持,鼓勵一些落后群體,也正因此,稅收優惠才有了自己相對自由的存在空間。
稅收優惠之所以存在,有其必要性。但是它與稅收公平原則又存在著不兼容的部分,這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點領域。稅收優惠是不是就真的和稅收公平原則處在兩個極端呢?兩個概念有沒有可以共存,調整存在的空間呢?如果能研究得出這些問題的答案,弄清楚稅收優惠和稅收公平原則之間的關系,則更能爭取到稅收優惠政策在法律層次的存在地位,進而在理論和實際情況下對實現稅收政策的目標和功能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結論
新的清除稅收優惠的舉措已經又進行開來。我國這一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自然也無法逃避此情況。我們不能完全否認稅收優惠政策,也無法完全就把其徹底清理掉,問題的核心在于怎樣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設定稅收優惠政策,需要通過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結果共同制定出符合稅收基礎理論又不會出現濫用情況的稅收優惠策略。
參考文獻:
[1]江靜.公共政策對企業創新支持的績效――基于直接補貼與稅收優惠的比較分析[J].科研管理,2011(04).
稅收制度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隨著稅收制度的發展,國家出于特定時期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等因素,對不同征稅對象、不同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進行傾斜性配置,從而實現對特定產業或主體的扶持與激勵,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稅收優惠制度應運而生。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稅收優惠作為稅收制度的內容,卻并不具有財政收入的屬性,相反,它給予相關納稅主體的稅收減免實際上造成了對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從國家財政的角度出發,可以將稅收優惠視為一種特殊的財政支出,由此,稅收優惠可以理解為以稅的形式所表現的國家財政支出的一種,或稱稅式支出。
(一)稅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稅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稅收優惠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英國學者認為稅收制度中的許多減免措施“實際上相當于用公共的貨幣提供津貼”,這一發現為稅收優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學教授Stanley給出了稅式支出的基本定義:在稅制結構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為目的而是放棄一些收入的各種減免稅優惠的特殊條款即為稅式支出。Stanley關于稅式支出的相關理論對以后各國學者關于稅式支出的研究有著重要影響。之后美國、德國、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各國逐漸在國內開展稅式支出制度構建實踐,各國學者對稅式支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學者認為,稅式支出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通過稅收制度發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認為稅式支出是對主要稅收準則概念的特殊偏離;還有學者認為稅式支出是不屬于某稅的基本結構的稅收放棄。
(二)稅式支出概念的內涵分析
盡管國內外學者對稅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過對不同觀點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這些觀點其實存在很多共識。首先,稅式支出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其結果是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鶞识愔剖嵌愂罩贫鹊臉藴蕳l款。稅收制度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稅收制度實施所必需的結構條款,例如稅基、稅率、納稅主體、納稅期限等,也即基準稅制;另一部分就是稅收中的各種特殊優惠,與正規稅制結構相背離,表現為對稅收收入的放棄,也即稅式支出。其次,稅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稅式支出表現為稅收收入的減少,但并非所有減少稅收收入的行為都是稅式支出,稅式支出對稅收收入的減少是基于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的。稅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勵特定的經濟行為或對特定的納稅主體給予扶持,并通過對特定行業的稅收減免或減輕相關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的方式實現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最后,稅式支出是一項特殊的財政支出。稅式支出是從國家財政支出的角度規范稅收優惠的制度體系,是稅收優惠制度與國家財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過對各種定義的對比分析,筆者認為稅式支出是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社會目標,在稅收制度中規定一系列與基準稅制相背離的條款,從而給予特定納稅主體或納稅項目稅收優惠的一種特殊的財政支出。
二、稅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稅式支出與稅收優惠
稅式支出是在稅收優惠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沒有稅收則優惠稅式支出也無從談起,二者在表現形式上也并無太大區別,但二者絕不是簡單的同義反復。稅式支出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對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的肯定,賦予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一樣的預算管理可行性,從而對稅收優惠進行規范管理,解決稅收優惠實踐中的諸多問題,而不是簡單地提出另外一個概念來取代稅收優惠。因此,稅式支出和稅收優惠是從不同的角度對稅收優惠的不同解讀。稅收優惠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對稅收優惠的個別分析,而稅式支出則是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對稅收優惠從總體上進行解讀,強調總量控制與效益分析,將稅收優惠與公共財政安排相聯系。稅式支出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支出的范圍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的含義是傳統的稅收優惠概念所不具備的。
(二)稅式支出與直接支出
稅式支出是財政支出的一部分。政府的財政支出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財政支出,它以財政收入為前提條件,對已經入庫的財政收入資金經由嚴格的預算程序確定其支出方式,然后再財政出庫,表現形式為“先收后支”。另一種就是稅式支出這種間接的財政支出,稅式支出是在稅收的過程中通過稅收優惠條款直接發生的財政支出,支出對象是國家應收未收的財政資金,客觀表現為稅收收入的減少,其收入和支出過程中并不存在確實資金向國庫的流動,表現形式為“坐收坐支”。稅式支出相對于直接的財政支出制度具有更大的隱蔽性,也因此導致在實踐中,稅式支出設置混亂、容易導致權力濫用等現象。不過,其制度設計帶來的相對穩定性和即時靈活性也為稅式支出提供了存在合理性。財政直接支出由每年的政府預算所決定,預算的調整變動影響著直接支出,大大降低了直接支出的穩定性。而基于稅收法定的原則要求,稅式支出條款多規定于正式稅法中,法律的強制力要求其應具有穩定性,這也保證了稅式支出的相對穩定性。稅式支出在納稅主體繳納稅款時從應納稅款中直接實現,簡化了納稅主體將應納稅款交由政府作為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進行預算編制后再以直接支出的方式分配給納稅主體的中間程序,縮短了資金在政府手中滯留的時間,使得稅式支出相對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時效性和效率。此外,稅式支出形式多樣,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針對特定行業、特定納稅主體在稅式支出適用時間、范圍等層面確定不同的稅式支出形式,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使其更具有靈活適應性。
三、稅式支出理念對我國稅收優惠制度構建的現實意義
(一)總量控制的不足及彌補
1.稅收優惠規模過大。
我國稅收優惠規定于各稅收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中,涵蓋范圍過大,不僅在各個稅種中都有稅收優惠項目的存在,更幾乎涉及到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過于普遍的稅收優惠項目設置,使稅收優惠失去其特殊性,由“特惠”變為“普惠”,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的大量減少,另一方面,若稅收優惠的覆蓋面過于寬泛,其對特定對象的激勵、扶持效果將不復存在,這也使得稅收優惠的政策激勵目的失去意義。此外,稅收優惠的大量存在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比如對外資企業的大量優惠政策導致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處于明顯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損害民族經濟的發展。地方濫用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形成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影響稅制統一和財政支出管理。
2.稅式支出理念簡化稅收優惠制度。
稅式支出制度的構建賦予了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一樣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可能性,使得各種稅收優惠項目的預期目標和成本投入有了記錄與分析依據,并通過對稅收優惠項目所指向的特定活動或納稅主體享受稅收優惠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評估,來衡量一項稅收優惠項目的財政狀況是赤字還是有盈余,從而優化稅收優惠制度,淘汰效益低于成本或相對效益低下的稅收優惠項目,為稅收優惠項目的合理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并且通過對稅收優惠項目的簡化,避免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而帶來的種種弊端。
(二)收支配置的傾斜與重構
1.財政收支的比例失衡。
我國當下并沒有建立統一的稅收優惠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的忽略導致政府財政配置現狀嚴重失衡。這種配置不均衡現象體現在政府財政收支失衡和財政支出配置中直接支出和稅式支出模式選擇的不均衡。從政府財政收支整體來看,稅收優惠是國家實現特定社會經濟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稅收優惠項目的實施目的在于其帶來的可期待利益,而對一項稅收優惠項目是否合理的評價標準就在于該項目實施所支出的成本與其預期利益之間是否能達到平衡。但在當前稅收優惠制度下,對于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認識不足使得稅收優惠得不到有效的監管和評估,政府過分夸大稅收優惠帶來的利益,對其成本避而不談,甚至每年的稅收優惠支出總額都沒能及時進行統計分析。若預算過程中不考慮稅式支出的影響,政府的預算對于政府財政支出活動的控制力度將大大降低,大量政府資金會以稅收優惠的形式流失。每年有大量的財政支出在無監管的情況下支出,這無形中造成了國家財政的重大損失。從政府財政支出層面來看,由于稅收優惠與直接財政支出都具有財政支出性質,使得二者存在相互替代和轉換之可能性。而財政直接支出需要經由嚴格的預算程序確定并且監管力度較大,政府也更傾向于通過稅收優惠的形式進行隱性的財政支出從而規避直接支出的諸多限制。
2.稅式支出理念統籌政府財政收支。
財政收不抵支是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統計,2008年至2013年,我國赤字規模分別是1800億元、9500億元、1萬億元、8500億元、8000億元和1.2萬億元。平衡財政收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稅收收入,但這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稅式支出理念為政府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可以通過削減稅收優惠規模的方式來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大量混亂、分散的稅收優惠政策經預算編制清理后將改變我國財政收支的現狀。既然明確了稅收優惠是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就應當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支出范疇,與直接支出一起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在統一的預算管理過程中,協調稅收優惠和直接支出的關系,針對既定的政策目標選擇最合適的支出方式。例如,對于需要長期激勵的產業可以考慮采用稅收優惠給予扶持,而對于短期內需要資金幫助的項目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更為恰當,因為稅收優惠相較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穩定性。此外,采用統一的預算管理可以控制政府的總體支出規模,若政府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則必須減少直接支出的開支,否則稅收優惠與直接支出的總量超出一定的限額,預算監督部門與公眾必將質疑政府的決策行為。
(三)管理秩序的缺陷和完善
1.稅收優惠管理松散。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現狀并不完善,所以無論是整體稅收法律規范還是稅收優惠法律規范都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在立法層面,一方面稅收優惠制度多由行政機關制定,真正由立法機關確定的稅收優惠項目所占比例較少,導致稅收立法行政化。雖然使得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效率增加,保證了稅收優惠的靈活性,但卻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隨意性擴大。此外,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權限劃分混亂,地方性、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發展地方經濟,增強本地區競爭優勢而出臺的一系列地方優惠政策往往背離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根本目標,那些真正需要給予優惠的行業或納稅主體并不一定能獲得優惠。地方過多過雜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在執法層面,對于納稅主體依據稅收優惠項目獲得的稅額減免款項的具體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監督。稅收優惠不同于直接支出,直接財政支出的支出款項有明確的使用方向,稅收優惠則直接從納稅主體繳納稅款中給予減免,減免稅款該由納稅主體如何使用并無規制,往往會導致稅收優惠的經濟目標難以實現。此外,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中責任機制設置不完善,對納稅主體的違規行為以及稅收征管機關的違規審批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尚未建立。不僅如此,大范圍的稅收優惠并無有效的監管機制,稅收優惠層面信息公開不夠,稅收優惠透明度低,納稅主體往往故意制造稅收優惠條件以規避稅收,導致企業資源配置方式并不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2.稅式支出理念推進稅收優惠預算管理。
關 鍵 詞:稅收;優惠;理論依據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6-0036-04
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采用稅收優惠制度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無非是出于政治、經濟和社會三方面的政策目標。在經濟上,大多為了與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相匹配,如運用稅收優惠手段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優化,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等;社會原因包括強調社會公平的實現,照顧低收入階層的納稅能力并為他們提供更多的獲取收入的機會或提高其獲取收入的能力,從而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的穩定等等;從政治角度看,一項稅收優惠制度一旦由立法機構通過,就會對不同利益集團的稅收負擔帶來變化并常被認為是政治家對特定團體或階層的利益保護。但是,從理論上講,稅收優惠為什么存在并發揮有效作用有其特定的理論依據。
一、對市場失靈的矯正
所謂市場失靈,就是指在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經濟資源沒有得到有效配置的一系列情況?,F實市場經濟在其運行過程中存在市場失靈問題已經成為理論界的共識,而市場失靈的原因經常又是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壟斷、收入分配不公等現象所引起的。稅收優惠作為政府稅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對于市場失靈問題的矯正作用是其產生和發展的重要理論淵源。
在經濟學理論中,通常運用社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來闡述稅收優惠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限度。稅收優惠的必要性在于:它可以通過彌補私人邊際成本的方式使經濟活動滿足邊際社會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收益這一效率條件,從而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生產外在效應所產生的更廣泛利益。這些利益包括規模經濟、科技進步、先進管理經驗的獲取、人力資源素質的提高以及環境條件的改善等諸多方面。而且,從經濟增長的動態發展趨勢看,對市場失靈的矯正還可以帶來降低成本、擴展本國產業的比較優勢等長遠動態經濟利益。其作用機理為,當處于自由市場機制安排下從事某項活動的邊際私人成本小于其邊際社會效益時,生產者不可能在“無形之手”引導下去謀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面對這種市場失靈,就需要“有形之手”的介入,實行補貼安排或稅收優惠,矯正市場失靈,實現在社會福利最大化條件下的有效供給。下面以外部性為例具體分析其作用機制。
如圖1所示,MC1代表某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商品R的邊際私人成本,MB1代表R的邊際私人收益,MB2代表R的邊際社會收益。MB2與MB1之差為MEB,代表邊際社會收益與邊際私人收益之差,即邊際外部收益。開始時市場均衡點在B點,均衡數量為Q1,但是市場有效率的均衡數量應該在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社會收益相等的Q2上。由于社會個體對具有正外部性的商品R的價格低于社會價格,社會個體對R商品收益最大化的需求量Q1小于達到社會均衡有效率的需求量Q2,因此產生了超額負擔,即效率損失為三角形ABC。
此時,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干預,一是從調控生產者的行為出發,即給予生產者的生產行為一定的稅收優惠,降低其生產成本,使其邊際生產成本從MC1下降到MC2,新的均衡點就位于D點,超額負擔消失,達到資源配置有效率的數量Q2。二是從調控消費者行為的思路出發,給予消費者一定的稅收優惠,使消費者的邊際私人收益曲線由MB1上升至MB2,那么,新的均衡點就位于C點,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當然,如果是對于具有負外部性特征的商品,就不是給予稅收優惠的問題而是該討論加重課稅的問題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庇古稅問題了。
凌嵐(1998)把稅收優惠區分為純粹的稅收優惠與非純粹的稅收優惠,[1]認為以上探討的稅收優惠能完全符合經濟效率原則的稅收優惠為純粹的稅收優惠,非純粹稅收優惠是按照次優理論原則{1}在次優層次上提供的稅收優惠,旨在協調并彌補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施效果中的某些不完善之處,發揮“微調”作用,間接地為矯正市場失靈、增進福利目標服務。相對于純粹形式的稅收優惠,非純粹形式的稅收優惠是作為一種次優選擇,體現著國家經濟政策之間相互制約和配合的關系,具有間接性特點。它是通過對某項經濟政策實施效應的修正,間接地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但是其政策實施效果更加難以測度。如,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地對國外商品輸入實行差別關稅政策,出于限制消費、增加收入的目的,各國都對奢侈性高消費品課以高關稅,而對生活必需品、中間投入品和資本品實行較低的稅率,由此形成了國內產業間差異很大的實際保護,這種狀況顯然不利于民族工業的發展。此時,如果政府對資本品、中間投入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相關產業提供稅收優惠,降低其生產成本,提高其競爭力,引起資源的重新配置,使本國工業能夠在社會成本低于進口品世界市場價格的條件下高效率地提供替代品,那么,這種非純粹的稅收優惠就修正了關稅政策造成的扭曲效應。應該說,這也是稅收優惠之所以存在和發展的原因之一。
以上所主要分析的是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工具矯正正外部性的問題,那么對于市場失靈的其它方面,如風險與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不完全競爭與規模經濟,以及失業與不充分增長等,稅收優惠是否能同樣加以運用呢?對此,張文春等(2000)作了具體的分析,[2]如對于信息不對稱問題,他們認為,信息不對稱可能是政府資助某些特定投資(如研究和開發投資)的強有力的證據。研究與開發投資者與金融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限制了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資金來源、研究與開發產品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也限制了研究與開發企業取得利潤的能力,這似乎為稅收優惠找到了介入并發揮作用的理論依據。但是,他們認為,旨在矯正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投資稅收優惠需要權衡考慮,因為這類稅收優惠鼓勵了劣質企業進入該市場,導致優質企業投資不足。
二、對混合公共品私人供給的激勵
政府干預論者的一般理論分析認為,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公共產品應該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私人產品應該由市場提供,這一觀點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然而,對于這一主張,各種新自由主義思潮一直持懷疑態度。在他們看來,包括公共品在內的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都只能由市場來執行,盡管市場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但仍然可以通過產權明晰等措施來予以完善,從而得出公共品也應該由市場來提供的結論。這樣,公共品供給理論與制度安排就出現了從“一個政府”到“一個市場”的兩個極端選擇。吳俊培(2004)認為,這兩種極端選擇,從純理論角度來看,都是成立的,即:如果社會能夠完全滿足政府或市場在解決公共品供給中所嚴格假設的各自條件,那么,政府或市場就都存在公共品供給的帕累托效率解。[3]筆者無意參與爭論公共產品應該由政府還是市場提供的問題,只是想從社會產品分類角度分析,筆者認為,社會產品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是極少極少的,社會產品大多屬于混合產品。而且,社會產品的分類也會隨著社會歷史進程的變遷而發生變化,如產權明晰化導致原本難以界定產權的某些產品如今能輕而易舉地加以界定,或者原本能充分界定產權的產品如今產權邊界卻更加模糊了。因此,筆者認為公共產品的私人供給也是可能的,在有些情況下可能還更有效率,但是,政府也不能是“事不關己”的“看客”,政府在其中也具有發揮作用的空間和能力,有時政府公共政策的參與也有可能會帶來效率的提高,政府在混合公共產品私人供給機制中提供稅收優惠制度供給就有其必要性。
如圖2所示:D1、D2是公共品的需求曲線,S1、S2是公共品的供給曲線,P1、P2、P3分別為公共品價格。公共品私人供給的初始均衡點在E點,此時公共品價格為P1,供給量為Q1。假定公共品需求因公民數量增多和追求生活質量提高而增加,需求曲線由D1移至D2,此時若沒有其它供給方式介入,則公共品的價格升至P2,供給量增至Q2,新均衡點為F點。但是,此時F點并不是最佳均衡點,倘若政府此刻適時介入,給予提供公共品的私人一定的稅收優惠使供給曲線移至S2,則在G點達到新的均衡,價格恢復到P1,公共品供給量卻增加到Q3,實現了公共品需求增加,供給相應增加,但公共品價格卻不變化的理想狀態,公共品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都大幅度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花一分錢財政支出,以極小的代價(稅收優惠)使公民享受公共品的數量得到大幅度增加,社會福利水平得以提高,公共品私人供給者的利益也得到保障,可以說這是一種多贏的“美好”結局。
在現實經濟社會生活中,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下崗再就業職工的稅收優惠問題,國有企業下崗工人由于國家經濟體制轉軌的原因失去了工作,其安置問題本來是國家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帶來的應由政府承擔的改革成本,但是在政府財政支出無法滿足這巨大的資金需求時,政府給予安置下崗職工的私人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無疑使私人雇傭下崗職工就業的積極性大為提高。這同樣帶來了多贏的結果,一方面,政府不花一分錢就安排了一部分下崗職工,把改革成本和就業壓力予以分解;另一方面,對下崗職工來說有了新的“飯碗”,解決了生計問題;而安置下崗工人的私人企業既根據自己的需要雇傭到職工,又享受到了政府的稅收優惠,一舉兩得。其實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給政策不給錢”的問題。再如,公共交通的供給問題,從理論上說,公共交通一般認為是比較純的公共品,應該由政府資助提供,現實中絕大多數地方的公交公司也是吃財政補貼的大戶。但是,青島開發區的實踐證明,只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操作得當,公共交通完全是可以由私人提供的。青島開發區將公交公司資產評估后整體出讓給公交公司全體職工,由全體職工持股經營,政府將線路經營權授予新成立的公司,車票價格的調整必須由區市政公用局支持的價格聽證會審查批準,但是在稅收上按照國有企業改制中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形式的優惠支持。改革后的公交公司不僅當年實現盈利,而且還新開了不少公交線路,車況和乘務員服務態度也大為改觀,各方面都實現了利益的均衡。此時的純公共品就變成了公共政策支持下的由私人提供的混合公共品。正如張馨所指出的,現實中純公共品太少,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混合產品。由于混合產品具有二者的部分特征,因而很容易得出混合產品應由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聯合提供的結論,但是由于混合品的公共品特征使其市場定價難以確定,完全由政府或市場提供都難以做到。{2}因此,更現實的思路是在公共部門適度介入(制定公共政策,如稅收優惠補償政策等)的情況下由私人通過市場加以提供可能更為實際和有效率。
三、推動經濟增長的一種制度安排
傳統經濟增長理論認為,在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進程中,資本是最重要的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早期的發展經濟學家從各方面論證了資本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發展中國家只有全面地、大規模地在多個工業部門,尤其是在基礎設施建設中投入大量資本,才能沖出貧困惡性循環,迅速實現工業化。美國經濟學家R?納克斯在其1953年出版的《不發達國家的資本形成問題》中指出,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經濟運行存在供給和需求兩個循環:從供給方面看,低收入意味著低儲蓄能力,低儲蓄能力引起資本形成不足,資本形成不足使生產率難以提高,低生產率造成低收入,周而復始,完成一個循環;從需求方面看,低收入意味著低購買力,低購買力導致投資引誘不足,投資引誘不足使生產率同樣難以提高,低生產率又造成低收入,這樣周而復始又完成一個循環。兩個循環互相影響形成螺旋型下降的經濟增長態勢。資本形成不足理論說明在經濟起飛階段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因此,落后國家要實現經濟起飛,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是要有一定的資本積累率。然而,投資和儲蓄不足恰恰是眾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共同難題。因此,能夠刺激、引導私人部門增加投資和儲蓄的稅收優惠便成為政府必然的選擇。但是,這里要說明兩點,一是稅收優惠究竟是增加儲蓄還是減少儲蓄是不確定的,在不同的經濟社會條件下有可能會發生不同的結果,關鍵是要選擇好優惠的時機和方式;二是儲蓄轉化為投資需要有較為完善有效的市場機制作為條件,但是這一點又往往在發展中國家難以實現,因此,很多發展中國家只好采取涉外投資優惠的方式來吸引外部資金(即FDI)的投入。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為了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不僅提供優惠的國家數量在迅速增加,而且優惠的范圍也在逐漸擴大,以致各種優惠措施成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必要條件。也正因為如此,各國稅收優惠競爭開始展開。[4]竇清紅(2006)通過對工業化國家不同發展階段的外商直接投資稅收政策的研究認為,不論是早期實現工業化的國家(如美國、日本),還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新加坡等),均采取了適用于不同時期經濟發展需要的外商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來促進其工業化進程的實現以及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在促進外商直接投資于東道國的工業化建設中,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研究還進一步發現,早期實現工業化的國家更多采用關稅政策調節外商直接投資;新興工業化國家則更多采用所得稅與流轉稅的優惠政策。當一國實現工業化并且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了世界領先水平時,對外商直接投資制定的特別稅收(優惠)政策將被適用于所有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所替代。[5]馬栓友(2001)通過對中國稅收優惠與投資進行實證分析也得出了我國對外資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外資同樣起了重要作用的結論。[6]
另外,20世紀80年代中期,傳統經濟增長理論受到了新增長理論的挑戰,其顯著特點是強調經濟增長不是外部力量(如外生技術變化、資本等),而是經濟體系的內部力量(如內生技術變化)作用的產物,重視對知識外溢、人力資本投資、收益遞增、勞動分工和專業化、開放經濟和壟斷等新問題的研究,重新闡述了經濟增長率和人均收入的廣泛的國際差異,為長期經濟增長提供了一幅全新的圖景。如羅默的知識外溢長期增長模式,他在繼承斯密和馬歇爾等人收益遞增思想、運用并擴展阿羅等人的動態分析框架,結合外在性、產出生產中的收益遞增和新知識生產中的收益遞減等三個因素,提出了一個具有內生技術變化的競爭性均衡增長模式。在羅默模式中,生產性投入的專業化知識(知識資本)的積累是長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它不但自身具有遞增的邊際生產力,而且能使資本和勞動等其他要素也產生遞增收益,進而使整個經濟的規模收益遞增,收益遞增保證了長期增長??墒俏覀兌贾?,知識是不能享有完全的專利和保密,一個廠商創造的新知識對其它廠商的生產具有正的外部性,因而從這一角度講,稅收優惠特有的矯正正外部性的功能自然就存在發揮作用的空間了,諸多國家對企業自主技術創新、風險投資、科技發展等領域提供的稅收優惠制度安排的存在和發展也就合情合理了。
因此,不管從傳統經濟增長理論的角度,還是新增長理論的角度,稅收優惠都是推動經濟增長的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而且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這一制度安排還有可能會發揮巨大的作用。在我國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今天,稅收優惠這一稅收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工具也許還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有效率的一種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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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次優理論是指在市場存在既定失靈的情況下,如何建立能使這些失靈造成的效率損失最小的優化價格條件。在存在既定市場扭曲的情況下,在孤立狀態下增進效率的措施反而會降低效率,反之亦然。
{2} 張馨,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第61頁,肯定了混合產品提供不能單純由私人部門提供,需要公共部門介入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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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凌嵐. 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的理論分析與政策設計[J]. 財經理論與實踐,1998,(2):68~72.
[2]張文春,等. 鼓勵投資和創新的稅收優惠:理論與實踐[J]. 稅務研究,2000,(3):26-30.
[3]吳俊培,盧洪友. 公共品的“公”、“私”供給效率制度安排――一個理論假說[J]. 經濟評論,2004,(4):15-18.
[4]張文春(譯). 外國直接投資的各種優惠[J]. 稅收譯叢,1999,(3):34.
[5]竇清紅. 工業化國家不同發展階段的外商直接投資稅收政策[J]. 稅務研究,2006,(5):81-84.
近年來,國家多次號召為大學生自主創業鋪平道路,其他有關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扶持的政策也陸續出臺??纱髮W生的普遍感覺是,他們的創業生存環境仍未寬松。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落實問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除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所有項目都可享受大學生創業的相關財稅扶持政策。但是從產業特點來看,這些政策并沒有結合大學生創業的區域結構和相關的產業特點。以重慶市產業結構的調整為例,其著重于大型企業和資金密集型產業。卻沒能體現出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特點,如對技術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第三產業等在政策優惠中沒有予以突出,只不過是給予通常的優惠。雖然中央和地方都相繼出臺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但選擇自主創業的大學生比例仍然較低。筆者在重慶23所高校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500份調查問卷。其中有效問卷420份。調查結果顯示:其中完全不了解當前政府創業政策的占62.0%,稍有了解的占37.0%,非常了解的僅占1.0%。不僅如此,很多聽聞相關政策的大學生并未深入了解政策,把優惠政策束之高閣,而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便是宣傳不到位。
創業政策的執行障礙多。首先,在政策的執行方面,存在著“政出多門、文件‘打架’”的現象。其次,“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消極應對上級文件,從而使中央政策無法落到實處。最后,政策缺乏連貫性和穩定性。有的優惠政策在短暫地執行后即告停止,有的優惠政策卻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實行區別對待。正因大學生創業政策在執行中存在著種種問題,從而使得優惠政策并未落到實處,使得大學生沒有享受到實質性的優惠。
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域外考察
1.英國。英國對大學生提供的創業稅收優惠的力度很大。而且國家對于未來不可限量的高層勞動力所花費的時間、精力之多,可以想見其相關政策的完整度和科學性。英國對大學生的創業指導實行“跟蹤式”服務,由同一名指導人員向同一名創業者提供指導,根據創業進程不斷在技能培訓等方面加以完善。并且政府提供高額創業資金,撥款建立英國科學創業中心來管理和實施創業教育,并在房屋租賃、貸款、法律咨詢等方面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充分的優惠和支持。
2.美國。美國通過立法加強創業教育培訓,先后頒布了《青年就業與示范教育計劃法》、《就業培訓合作法》、《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等法律,建立了創業教育指導的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大大加強財政資金投入,降低相關稅收、稅率,減輕大學生創業的壓力。不僅如此,美國以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不斷發展的貿易,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減少失業,激勵創業。為了提倡大學生積極投入創業的行列,美國提供了豐厚的資金補助和優惠措施。
3.日本。向來以“博采眾長”著稱的日本,也在吸收西方發達國家政策優點的基礎上,發揚自身優勢,制定出一系列別具特色的大學生創業的扶持制度。日本政府1998年制定了《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擴大高校等學術機構的自,使其能夠通過技術轉移或興辦企業等形式參加創業,促進高校學術向產業技術轉移。并為大學生提供無擔保人,無保證金的融資服務,使得大學生在創業之初獲得更好的福利與優惠。
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對策及建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何把域外先進的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經驗同我國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實際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國家稅收優惠制度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激勵性,需要我們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提高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層次?,F行法律存在立法層次低,相關配套制度政策不完善,政策適用不樂觀等缺陷,從而造成大學生創業上的障礙。而部分有助于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發揮著作用,但其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低,在一些地方、部門效果不大,阻礙了大學生的創業發展。要改變這種情況,就要建立相關法律制度,提高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層次,使得大學生在創業之時有法可依。
2.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大學生創業者來說,改革稅收結構體系,適當減少相關稅率,并擴大稅收優惠的種類是十分必要的,這些舉措有助于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業者主要為小規模納稅人,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對于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規定偏高。應適當降低大學生創業者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我國現行稅收體系是一個由多種稅組成的復稅收體系,主要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對于大學生創業者來說,國家不僅要在作為主體的流轉稅上給予優惠,還應該擴大稅收優惠的種類在其他四種稅種上給予大學生創業者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大學生自主創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多局限在所得稅和地方稅,如將稅收優惠的范圍適當擴大到流轉稅、營業稅和增值稅,這對于減輕大學生自主創業負擔的效果將會更加明顯突出。此外,提高一些稅種的起征點,也可有效地緩解起征點以下的中小型企業的負擔。最后,還應該在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上,給予創業的大學生更多的優惠,擴大優惠稅目降低稅率。
傳統的融資方式僅僅是為資產雄厚、風險可控的大中型企業提供貸款。而創業風險投資主要為財力薄弱、風險不明朗的小型技術型潛力企業提供風險資金,為了降低風險可以獲得被投資企業的一定控制管理權,為經營管理能力薄弱的企業提供財務風險控制管理等資本增值服務,讓創新技術型小企業發展壯大以期獲得高額投資回報。創業風險投資在轉變產業結構、解決中小創新型的民營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中起了關鍵作用。專門稅收優惠制度的推行,促使創投企業為創新技術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與增值服務,而被投資的創新企業則為風險資金提供了投資空間和投資對象。稅收優惠則讓風險投資獲得更高投資回報,積累更多投資成本,進行下一輪更大規模的風險投資(見圖3)。
二、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各國的創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立法現狀
美國是創業風險投資的創始國,用經濟政策和法律規范來間接調節潛在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與預期收益比,以誘導潛在投資者的預期投資理性。相繼頒布有《經濟復興稅法》、《稅收改革法》、《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納稅及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兩條線政策。大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稅額扣除也較多。中小企業在加速折舊、延長虧損的結轉年限、降低稅率等方面優惠多。韓國頒布《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印度通過建立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優惠的政策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高新技術行業的蓬勃發展。如《科研開發稅務條例》,對所有技術引進項目征收研發稅,并將其中的40%用于對創業基金的補貼,對長期股權投資所得及紅利所得全部免稅。
(二)各國在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方面的比較
1.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進行稅收優惠立法層次高美國除了聯邦專門頒布的促進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各個州也有自己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各自頒布的《創業投資法》;英國的《創業投資信托法案》和《公司創業投資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資稅制》;新加坡的《創業投資激勵計劃》和印度的《創業投資公司稅收減免條例》[4]等都是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立法,從法律上保證了創業風險投資參與者的稅收和義務,穩定了該領域的稅收法律關系。2.稅收優惠措施力度大、形式靈活印度給予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基金全部稅收豁免,巴基斯坦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長達7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澳大利亞為了吸引來自發達國家的專注于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對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的資本利得稅給予豁免。為了讓更多的資本形式進入創投領域,荷蘭對投資于成長期內的中小公司的投資主體給予8年的資本利得免稅期。若出現投資失敗,損失資金可以從投資主體的所得稅中進行抵免。美國為了鼓勵遺產和贈與財產進入創投領域,也規定了這類資本進入創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3.創新創投領域人才的薪酬回報模式和個人所得稅收優惠美國為了培養該行業的高級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權鼓勵和個人所得稅優惠結合的方式,降低了創投人才的稅賦,提高了創投管理人才的回報。延緩納稅環節,規定獲得股票期權時暫不征稅,課稅期限被推遲到股票出售之時。目前美國85%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權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仿[5]。4.稅收優惠覆蓋廣,避免重復征稅在稅制優惠選擇上,各國較為一致,逐漸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紅利等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流轉稅為主,以印花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為輔的優惠稅種結構。給予創業投資全方位的稅收優惠。優惠對象覆蓋了整個創業投資產業,包括創業投資的各個參與主體,既對創業企業進行優惠,也對創業投資者、創業投資公司乃至創業投資人才進行優惠,包括對被投資企業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擴展成熟,再到后期資本退出,各環節都有相應的直接和間接優惠措施。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創業投資機構[6],如美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法人型企業,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對各個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需要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征收雙重所得稅。
三、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稅收相關優惠措施法律位階低,體系不完整
199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指出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措施,該通知只提到被投資企業,未涉及投資主體。國經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僅是高新技術行業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且法律位階低,僅是指導性意見。2003年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確立了非法人型創投企業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經申請批準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該規定未能確立非法人型創投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對資本利得未能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免。2006年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指導思想,但仍缺乏具體的立法。2007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實際達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用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對投資失敗情況規定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環節不合理
因個人合伙或有限合伙型創投企業按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款,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涉及該領域的稅收優惠,當個人投資者獲得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時仍要交所得稅,對非法人型的合伙制創投機構和投資者個體無實際優惠,這就無法避免重復征稅和公平納稅的問題。且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沒有特別適用低稅率的增值稅稅率,在出口退稅政策上也無優惠的退稅政策,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中未能對創投風險資金參與領域和參與期間的各個主體發生的咨詢管理等中間費用支出規定一定比例的進項抵扣率。在營業稅中僅僅是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咨詢等服務費收入可以免稅,但是對投資主體的資本利得沒有任何優惠,營改增項目目前也未包含創業投資領域涉及的營業稅稅目,且法律只規定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沒有直接免征和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偏向于高新企業的技術研發投入領域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偏重于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稅收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事前資金投入和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缺乏對風險投資參與者區分前期、中期、后期、退出期等不同時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的具體可操作性差,申報條件苛刻
企業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具體操作困難,技術與銷售額比例指標要求嚴格,資料審核難度大。符合稅收優惠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占總收入要達60%以上,且研發費用占銷售額的5%以上才可獲得稅收抵扣優惠。實際上許多企業很難達標,且這兩項指標達標期限僅僅限于申請當年,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倉促性。而這些審核指標的數據測定也依靠稅務機關來審核,難度大、審核依據也缺乏。
四、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建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要實現稅法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目的,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我國目前亟須制定《創業風險投資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法》和《創業風險投資保險準備金法》等作為創業風險投資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將創業投資參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創業投資成果轉化、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創業風險保險金等問題予以明確,為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提供科學有效的法律依據。然后根據基本法律制定《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原則、對象、范圍、方式以及審批機構和審批程序等內容,加強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性。同時,以《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為基礎,對《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進行修改或增加創業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規定,針對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不同階段,圍繞創業資本市場準入、投資成果銷售市場和創業投資人才市場等問題設定專門條款規定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措施。對零星散布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的有關創投領域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并歸納梳理,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進行補充完善。
(二)合理分配稅收優惠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是長期艱巨任務,在稅收優惠方式上應采用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的配合使用,并側重于間接優惠方式,這是國際通行做法。如研發費用雙倍扣除、投資抵免額加大、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年限延長8~10年,直接抵免或減少稅額,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等。在稅收優惠環節也要考慮期間的合理性。由于風險投資各階段資金來源渠道、資金投入規模、風險大小不同,稅收優惠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初始階段一般是微利或虧損,應給與增值稅等流轉稅類的減免,還要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和投資額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在成熟階段表現為超高額壟斷利潤,應降低所得稅稅率,準予稅前提取創業風險保險基金,并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給予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降低未來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主體和管理者的所得不被過高稅收瓜分,提高其再投資的積極性。在成熟期表現為超額利潤消失、利潤穩定,風險逐步減小,創業投資機構開始退出企業,選擇新的投資對象,進行新一輪的創業投資[7]。
(三)對投資參與主體分別適用恰當的稅收優惠
政府要改變過去單一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思路,抓住新一輪稅制改革先機,參考稅制先進國家的模式,從創業風險投資的行業整體性出發,以創業風險投資者、創業投資機構、被投資企業三方參與主體為主干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1.對機構投資者及創業風險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優惠設計在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允許機構投資者以其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投資比例計算虧損,用以沖抵投資機構其他來源的應稅所得。這種做法可降低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為我國風險投資的起步階段樹立風向標。鼓勵再投資。如果創業投資者將其從被投資企業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創業投資,對這部分收益應免征所得稅。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資者在五年內撤資或出售股權,則其減免稅待遇也相應取消。對個人投資者,稅法應在個人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給予其類似于機構投資者的虧損補償、再投資退稅和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還可以改變目前單一比例稅率征稅的方法,對個人投資者來源于創業投資的資本利得收入實行多稅率調節。給予創業投資機構持股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股東,允許以其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抵減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合并應納稅額,并設置最高抵減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往以后年度(如往后8到10個納稅年度)遞延。這樣可吸收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增加投資年限。2.對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設計由于被投資的創業企業大多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的速度比普通企業快,對這類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縮短其攤銷年限。這樣可使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費用增加,應稅所得額減少,前期可少交稅款。同時無形資產占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的研發投入比重大,可以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采購的投入研發領域的無形資產進行加速攤銷,列入稅前允許扣除的范圍,降低應稅所得額,少交稅款。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成果或者非專利技術,視同免稅農產品一樣的待遇,給予13%或17%的進項稅額抵扣,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流通[8]。在生產銷售期內對其銷售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可比照“營改增”中新設置的11%或6%的低稅率,進一步降低其增值稅稅率,通過壓縮流轉稅額讓利于被投資企業。對投資于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及研發領域的投資額允許其按投資比例直接抵免當年應納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允許往以后年度結轉。取消“國產設備”和“從新增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限制,可根據機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投資類型、投資地區等規定設置差別抵免比例?,F行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利兩年后統一適用15%所得稅稅率,未區分企業規模、地區、類型。對小型的節能環保型高新技術企業尚有下調的空間。為了留住人才,允許被投資企業對高新技術及高管人才發放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資,為了避免不合理的避稅,薪資標準應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并允許在工資支出中據實列支并允許稅前扣除。為了進一步降低被投資資金風險缺乏,被投資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可按會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降低應稅所得額,通過壓縮所得稅為科研成果轉化籌備資金。
(四)改革稅收領域配套的法律法規,全方位提供稅收優惠法律保障
除了上文提及的增值稅領域需要為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提供稅收優惠的同時,建議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咨詢費收入要免收營業稅,對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業務咨詢費收入減收營業稅及附加。對風險投資失敗時投資機構及投資者獲得的保險金補償不應繳納營業稅。改革個人所得稅,避免資本利得的雙重征稅。若被投資企業已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創業基金公司獲取的稅后收益可以視為免稅收益。個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投資收益所得交稅。同時為了留住創投領域的人才,可以對該領域的高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稅收優惠,在費用扣除標準上可參照4800元/月的標準,或者直接按收入額的20%來扣除費用,也可適當增加該領域人員所得的減稅、免稅規定。
(五)加強稅收征管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門,并在近幾年來迅速發展,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充分,雖然我國政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很多政策僅限于制定層面,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并不明顯。在市場經濟中,中小企業仍屬于“弱勢群體”,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足或者不能有力實施等,所以無法吸引優秀人才。在市場經濟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如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和稅收優惠的聯系
(一)稅收優惠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增加稅收收入
根據著名的“拉弗曲線”,國家稅收收入并不會一直隨著稅率的提高而增加,當稅率超過某點是,稅收總額不僅不會增加,反而開始減少。這是因為稅率的提高會打擊企業的積極性,導致中小企業由于經營管理而使利潤減少甚至虧損,使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從而導致稅收稅后的下降;另一方面,稅率過高在打擊企業積極性的同時,還會使得企業為了少繳稅而偷稅漏稅,這會導致稅收收入的下降。
(二)稅收優惠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動力,增加就業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缺乏核心競爭力,對于稅收優惠的依賴要遠遠高于大型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為中小型企業營造了寬松的外部環境,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直接動力,可以有力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由于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和減輕城鎮就業壓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稅收優惠制度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可以增加就業,減少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財政支出。
二、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現狀分析
(一)增值稅方面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制度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分別按照17%和3%(不考慮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征稅。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本來這種規定是為了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國增值稅制實行憑票抵扣的制度,而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樣一來小規模納稅人便不可以抵扣進項稅,從而導致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和一般納稅人并無二致,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無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同時可以按照3%的稅率征稅,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能不能申請到代開發票是一個未知數,而且很多購買商品的納稅人由于繁雜的手續和稅負問題,不愿意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產品,而是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的產品,這就阻礙了我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此外,增稅稅制度對中小企業的作用有限,我國將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之后,規定了將購買的固定資產納入到進項稅額可抵扣范圍,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資本所占比重較重。這樣一來,增值稅轉型不僅沒有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反而加大了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之間的稅負的差距。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問題
首先,我國的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負依然較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我國“人口紅利”逐漸消失的大背景下,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逐漸提高,中小企業的利潤空間也大幅度下滑,20%的所得稅稅率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稅負負擔依然較重,不利于中小企業積累自有資金。其次,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合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息技術企業適用15%的所得稅率,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以在加計扣除。然而,在實際中,只有很少的中小企業滿足這種認定條件,而且很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足夠的資金成立準們的研發機構,所以,中小企業是很難享受到這種優惠政策的。最后,由于中小企業大多財務制度不健全,稅務機構就對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往往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的真實盈利水平,而且會存在稅務機關的主管因素,因而進一步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稅負負擔。
(三)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對于其利息支出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準扣除。但是由于中小企業在經營初期,規模小、經營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級差,銀行一般來說不愿意貸款給這些中小企業,這樣一來,民間借貸就成了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目前,我國民間貸款率要明顯高于銀行貸款。例如,2013年第一季度溫州市中小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三者的比例為56:28:16,而且民間借貸比例還在逐漸提高。隨著民間借貸比例的提高,民間貸款比率也在不斷上升。根據銀監會溫州分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1―3月溫州市民間貸款平均月利率為1.509%。而如果按照目前所得稅稅負的規定,中小企業通過民間融資渠道借到的資金不僅要承擔較高的利息支出,而且還要繳納一部分稅款,這樣一來,就加大了的中小其余的融資負擔。而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說,如果政府不能提供一定的補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金融機構是不會接受中小企業的貸款申請的。因此,我國對于資金提供方的稅收支持力度不足,也是都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一個原因。
三、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和調整增值稅制度
首先,改變“一刀切”式的增值稅征收方式。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的情況,如邊遠或貧窮地區,在增值稅稅率方面可以對這些地區的中小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減輕其負擔,從而促進這些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對于不同行業的企業,也應該考慮實際情況,對于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也可以在增值稅稅率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其次,給予小規模納稅人更多的稅收優惠。我國雖然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在實際中不能抵扣進行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比一般納稅人的還要重。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應放松對進項稅抵扣的限制。如果其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會計核算相關資料,應當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改變將銷售收入作為是否允許適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標準的不當做法,從而減輕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負擔。最后,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的環境保護設備應該給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優惠。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進口的環保設備可以實行增值稅減免政策,對于利用可再生資源生產環保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以實行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不僅可以減輕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還可以支持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
(二)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在2008年1月的修改中,取消了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加大了針對小型企業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環保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些政策無疑極大的推動了我國企業的發展。但是,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卻沒有對中型企業的優惠傾斜。此外,現行的優惠政策包括的范圍還是較小,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企業所占比重也不高,以6萬元作為劃分標準,容易將大量真正意義的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優惠范圍之外。因此,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應該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此外,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主要有加速折舊、所得稅率優惠、費用加計扣除等。但是我國對于加速折舊的規定比較嚴格,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因此,應加大優惠力度,如采用投資抵免、稅前列支、放松折舊加速規定、提高費用扣除比例等,從而推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以提高自身發展水平。此外,我國稅務機關還應該簡化相應稅收優惠的審批手續,對于可有可無的資料,可以不必申報,同時提高稅務機構的辦事效率,為稅務機關設定具體時間限制,從而減少中小企業的時間成本。
(三)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加強對債權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窄,大多都是通過民間借款,債權市場雖然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但是較高的融資費用使得中小企業望而卻步,因此債權融資一直中小企業的短板。政府應該通過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降低中小企業債務融資的交易費用。其次,可以給予債權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對于購買企業債權獲取的利息收入免稅,從而鼓勵投資者購買中小企業發行的債權。而對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政府應平衡利益,對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貸款給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府還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將損失降至最低。最后,可以將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免銀行當期應繳納的營業稅,化解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