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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房產稅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開征:
(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建制的市的市區;
(二)縣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建制鎮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開征的工礦區,由自治區稅務局確定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稅務局審定。
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或者房產原值計算沒有根據的,由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全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包括各黨派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企業或集體辦的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的自用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危險和毀損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本條(一)至(五)項免稅房產僅指免稅單位自用的非營業性房產。免稅單位供營業用的房產或對外出租的房產均應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除本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可酌情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稅或免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八條 新建的房屋應從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計算納稅。
第九條 征稅房產和免稅房產發生變化時,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原屬免稅房產轉為應稅房產的,從轉變的次月起計算納稅;
(二)原屬應稅房產轉為免稅房產的,從轉變次月起免稅,但已納稅款不退。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授權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房產稅轉讓稅收一、契稅:(受讓人繳納)
新建商品住房買賣:按房價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買賣:按房價的3%
存量住房買賣:按房價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買賣:按房價的3%
交換:房屋交換差價支付方按差額的3%
贈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3%
預購商品房及其轉讓:按房價的3%(其中個人預購普通住房按房價的1.5%)預征
二、印花稅:
1.合同印花稅:
新建商品住房買賣、新建非居住商品房買賣:受讓人按房價的0.03%;
存量住房買賣、非居住存量房屋買賣:買賣雙方各按房價的0.05%
2.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房屋產權證每件五元
三、營業稅(5.65%)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房屋出租、轉租的稅收:
出租、轉租:不繳納契稅;租賃雙方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印花稅
個人出租居?。撼鲎馊税捶课葑饨鸬?% 繳納綜合稅款
個人轉租居住房屋:轉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繳納綜合稅款
單位出租房屋、個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營業稅:按租金的5%(附加0.56%);
第二條 房產稅開征地區范圍規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范圍內)。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鎮(指建成區范圍內)。
(四)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范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后,報地(市)政府批準。
第三條 凡在我省開征地區范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
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內各種營業性場所。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已免稅的房產,如用于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與免稅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稅。
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跡是指按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準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 房產稅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按房屋現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征。
(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稅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城鎮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開征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管機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文件,據實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
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于竣工、使用或營業、出租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于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體制批準減稅或免稅。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
工礦區征稅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同等新舊程度的房產核定。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沒有基建計劃價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工程決算后,依照入帳的價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 的不再退補。
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二)企業、事業單位自用的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
(三)經批準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閑置未用的房產;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下列房產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中小型微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
(三)經民政部門批準由企業自辦的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房產的座落地點、建造時間、用途、間數、面積、原值、租金收入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免稅的房產,應當按前款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按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房產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贈送、繼承、出典房產的;
(三)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
(四)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其范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
第五條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北京明確房產稅執行標準1,哪些人需要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什么時間繳納?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產稅是如何計算的?
房產稅計算公式
(1),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稅率(1.2%)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年稅率(12%)
4,哪些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除法定免納房產稅的情況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已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繼續執行至原優惠期滿為止。
北京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最新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占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后,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后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征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系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系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系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
城市的征收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征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權限為:
一、屬于地、州、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條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開征,在開征區域內的房產,均依照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個人共有的房產,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繳納。房產產權轉移時,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繳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
第五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不足為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六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或計稅價格計征的,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七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八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九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規定期限為:
(一)企業、機關、事業、軍隊等納稅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日期繳納入庫。
(二)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繳納一期,每期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繳納入庫;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稅款應在當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繳入庫,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結算退補。
(三)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但不能跨年度預征稅款。
第十條各企業的房產、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擴建部分,凡應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均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余值計算納稅。
機關、事業、軍隊等單位和個人出租的自有房產及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的公有房產,均按租金收入計算納稅。
個人自有自用營業的房產,也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余值計算納稅,無法計算房產余值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納稅。
第十一條各單位以及基本建設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收手續而已經動用的,自動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會計帳面上尚未列有價格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納稅,入帳后改按帳面價格計算,已納稅款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十二條納稅單位在房產稅征收日期前調入、調出、買賣房產的,其調(賣)出前,包括調(賣)出的當月份應納的稅款,由調(賣)出單位交納;調(買)入單位從調(買)入的次月起計算納稅。自下一個納稅期起分別調整稅額。
第十三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