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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有專家認為,新《辦法》的出臺是因為沃爾瑪、家樂福等這些新型零售業態給中國傳統的專賣管理帶來了巨大沖擊。分析顯示,新型零售業態中的這些大型超市、商場等零售業態具有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統一要求、統一考核的企業管理模式,它們要求由總部統一集中進貨,而煙草專賣轄區管理要求各零售業態一店一證,轄區供貨,而且不得跨轄區貨源流動。這就與那些新型的零售業態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矛盾。同時,新型零售業態中的這些大型超市、商場等,經常舉辦讓利促銷、低價傾銷等活動,導致許多小型商店、超市都是等待促銷的時候去進貨。此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場有搞批發的苗頭,對當前卷煙的市場價格產生了影響,甚至會控制市場價格,給專賣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煙草專賣許可證使用”和“法律責任”兩個專章條,而且在具體內容上,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新《辦法》增加了公示制度,改進了申請方式并規定了告知義務。增加了依法保護專賣管理相對人的具體規定和對使用煙草專賣許可證行為的約束。同時明確界定了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七種情形。
該法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可依法從事國產和外國卷煙零售,還進一步落實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有關要求,規定中、小學校周圍的攤、店不予發放零售許可證,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卷煙等。而更為重要的是,新《辦法》增加了“禁止外資進入煙草經營領域”的明確規定。
這一具有門檻性質的條款表明: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等。
據了解,7- ELEVEN、OK、喜士多等連鎖便利店目前都在銷售香煙,且煙草銷售收入占營業總收入20%以上。對于新《辦法》,幾家便利店負責人均表示尚未接到相關通知,因此如常進貨及推銷。等煙草專賣許可證到期時,將視情況再作決定。
然而,據廣東省煙草局專賣監督處證件科有關人士介紹,原先發放的一批期限為五年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多數將于2008年到期。根據新《辦法》,將不再給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許可證的延續。并且,外資新開的便利店也不再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煙草屬于超市和便利店中利潤較高、銷售穩定的商品,而大賣場銷售品類非常多,因此煙草禁售對它們影響不會太大,但是便利店由于品類較少,外商投資企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沖擊。
而有觀點認為的“新《辦法》給外資零售巨頭帶來的影響不會很大”的理由還在于,首先現在頒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2008年年底到期,對外資超市等來說,有足夠的緩沖期來積極應對。更何況,就算立即執行的話,外企也會想到變通的辦法,如把煙草專柜租出去等等。
關鍵詞:煙草專賣;影響因素;許可證管理
1.當今時代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煙草專賣許可證要求過高
近年來,隨著煙草銷售的管理日益收到人們的重視,健康安全意識的普遍提高,工商管理者對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越來越嚴格。像對于農村的小經商者,經營能力弱,資金短缺,對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要求,自身能力達不到,一些正常情況下,不能保證的經營者,開始托關系,找各級部門,導致部門疲憊,不得不辦理,既影響了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同時也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
1.2經營者法制觀念淺薄
面對專賣許可證的資格要求過高,再加上對于鄉鎮居民的法制意識淡薄,必然會產生投機取巧的行為,對工商管理者等各級部門進行找人托關系,導致各級部門疲憊不堪,這對其他經營者既不公平,也損害了利益。有些經營者處于農村,進行偷偷經營,無證銷售,違反法制規范。
1.3工商局管理制度的缺陷
對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相關部門存在相互推脫的現象,煙草無證經營的管理,煙草部門認為不屬于煙草部門的管理,應該屬于工商管理者管理,但是工商管理者管理范圍相對廣泛,對于像小經營者、小商販的經營問題,認為是小事件小問題,不認真對待,不及時解決,對于無證經營者,或者其他問題,對待問題,沒有主動性和自覺性。
2.新形勢下煙草專賣管理的原則
2.1合法性
合法性是工商部門對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是基礎性的原則。堅持合法性原則,是工商局進行管理的出發點。對于一個執法部門,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不能因有些經營者,通過托關系,找后門的現象就進行辦理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執法管理的無序性,一方面,對于整個煙草行業的規范化產生了不好的負面影響,同時,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影響了經營者內部的關系,不利于對于煙草行業的穩定和諧發展。
2.2規范性
規范化是促進煙草行業健康平穩發展的努力方向。對于煙草行業的規范化和穩定發展,一直是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的努力方向。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者,應對許可證進行合理統一的管理,制定詳細的相應發揮,規范管理。
2.3公平性
公平性是無論任何工作,都要遵循的原則,對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公平性是先決條件,只有保證經營者之間的相對公平性,才能保證市場的穩定與和諧發展,創造出良好的空間環境,同時也為工商管理者的正常管理,創造了條件,對煙草行業的管理應該在公平性的基礎之上。公平性從管理者的統一規范管理,守法自律,社會輿論的監督中體現出來。不能因為管理者各人的私利造成管理過程中的偏私,管理中的存在的人情世故,實施中存在的不到位現象,損害了公平性原則。
3.對于新形勢下煙草專賣管理問題的措施
3.1降低專賣許可證管理的標準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對于強制性的專賣管理許可證,雖然在城市中,相對適應,但是在城市和農村的差距中,問題明顯地體現了出來,過高的許可證要求,使許多經營者,無法達到要求,也就無法得到許可證,進行正常的經營,對于小經營者的利益,不能充分保證,反而促進了他們通過各種違反法律規范的途徑私下來獲得許可證,導致,不利于市場穩定發展的因素頻繁發生,不利于煙草行業的正常發展。因此。對于此現象的出F,應當相對降低許可證管理的標準,維護小經營者的利益,從這個方面減少違法行為的產生,促進煙草行業的穩定發展。
3.2合格證件管理穩定市場環境
對于證件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者應當要堅持公平性,合法性和規范性三個原則。適應新形勢,促進煙草行業的穩定發展,同時,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有利于強化對煙草行業的正常管理。因此,對于經營者,應該意識到合格經營的必要性,拒絕私下人情世故的交易。工商管理者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原則,維護法律的權威,對于托關系,送禮的私下行為,應當杜絕,不能因為人情世故就私下辦理許可證,對于市場環境的穩定發展,產生了不公平的因素,不利于市場環境的穩定發展,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應當對于各個環節,知法、守法、用法,促進社會市場環境的穩定發展。
3.3強化后續監管,實行動態監管
根據法律的要求,工商管理者可以不定期和長時間的對于煙草行業許可證的管理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于取得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長期進行動態監管,對于不合格的經營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吊銷許可證。同時,鼓勵和支持合法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應當對于經營者的進貨情況,商品的價格,經營利潤的多少和停業、開業的情況進行長期的分析管理,對于違法的行為吊銷許可證,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發揮社會的輿論監督制度,利用廣大人民的作用,對于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實行獎賞制度,從而對經營者提供壓力,提高法律的權威,促進違法經營者改善經營狀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結語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趨勢,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是無法避免的。從專賣許可證的管理進行管理,有利于從銷售上打擊偽劣產品,維護吸煙者的生命健康,同時,保障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理的利益,促進市場環境的穩定發展。同時,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已經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是必不可少的趨勢,是時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2.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炮單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合第233號,1997.7.3.
針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認為隨著精益管理的理念導入,許可證管理方面已步入新臺階。
一是思想觀念在轉變。認清了卷煙零售戶和煙草公司是貿易伙伴關系,是對等的,轉變了“管”的理念,變管理為服務,加強對辦證人的服務意識。且專賣人員充分認識到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的重要性,慢慢地轉變了“重許可、輕管理”的思想認知。
二是涿漸適應了行政審批改革的新常態。簡化辦證流程,方便辦證群眾,減輕基層工作負擔,注重后續服務,集中力量解決老百姓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把零售戶利益放在心上,通過系列營銷、管理手段,使持證戶感受煙草部門的真情服務,維護持證戶合法權益,保障持證戶利益最大化,逐步提高持證戶對煙草的忠誠度和依存度。
三是規范了許可證辦理。嚴把審批發放,加強了實地確認,認真審核提交的辦證資料,通過實地確認,全面掌握申請人的店面環境、店面面積、周邊分布等情況,杜絕虛假信息;嚴格許可證延續制度,實行片區專賣管員許可證延續責任追究制,周密部署延續工作,對零售戶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延續程序的審查作用,嚴格督查考核,公示年延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四是注重部門配合。與工商聯合執法頻次增多,相互配合、溝通、支持,聯合執法涿漸常效化,且定期進行考核,嚴格責任,有效增強了許可證管理力度。
五是有效運用“APCD工作法”,強化了許可證的后續監管。
1.注重信息分析。建立了客戶異常情況反饋機制,通過接收舉報、上級部門反饋、營銷部門反饋等多種形式獲取市場有價值的信息,進行分析,發現零售戶異常問題,帶著問題上市場,有針對性地展開檢查。
為完成今年的零售許可證延續換證工作,××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國家局國煙專[2008]596號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總體安排和部署,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在全區范圍內正式開展了辦理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此項工作在區局領導的正確指導下,得到分
公司卷煙、綜合、財務等部門人員的大力支持,換證工作已經圓滿完成,現將我區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總結呈上,如有不妥之處請指正。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辦理延續換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召開了關于對我區卷煙零售許可證換證工作的專題會議,成立了換證工作組,制定了《換證工作實施方案》,做到換證工作組織分工明確,責任目標細化,專門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長親自負責、各業務科室配合組成的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專賣管理科,直接負責換發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三、 加強對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
由于換證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為確保換證工作及時、圓滿地完成,我區在換證前期加強對參加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從練習網到實際操作上開展培訓工作,由業務熟練的同志,在換證網上操作講解,在工作中進行指導,同時結合換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請教省、市局的同志幫助解決,在換證工作中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換證工作的業務流程、時間步驟、檔案管理、工作要點及工作紀律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講解,明確責任和換證紀律規定,有效提高了相關業務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升了整個換證工作速度。
四、 深入基層,服務到戶,提高延續換證工作質量 五、取得的成效 六、存在問題 現已提出申請新辦的53戶,加上申請暫停的112戶如果在下步辦證工作中能給予新辦,再加上現已辦理了延續的1835戶,我區換證、辦證工作結束后,卷煙持證經營戶能達到2000戶。
總的來說,由于換證工作時間緊,在換證期間難免有些戶數信息采集錄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網絡時斷時續和速度過慢等原因,導致了有3戶造成送達延期。同時也請上級公司將我們面臨的問題反饋到上級部門,能夠在以后的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處理暫停、歇業等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情況。并將未辦理延續手續和原已注銷的卷煙零售戶給予直接從專賣管理網中刪除。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雖然換證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認真研究和解決,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對辦理延續換證的信息錄入進一步審核,對資料不全及錄入有誤的及時采集信息進行修正,使數據真實可靠,進行資料歸檔,規范戶籍管理,為加強專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戶資料。
(二)對私自涂改、轉讓、買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核實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以此次換證為契機開展一次全區市場清理專項檢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網式檢查,徹底清理無證戶。
(四)通過這次換證工作,核實與卷煙銷售網不統一的零售戶,查明原因,加強內部專賣管理監督工作。
為完成今年的零售許可證延續換證工作,××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國家局國煙專[2008]596號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總體安排和部署,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在全區范圍內正式開展了辦理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此項工作在區局領導的正確指導下,得到分
公司卷煙、綜合、財務等部門人員的大力支持,換證工作已經圓滿完成,現將我區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總結呈上,如有不妥之處請指正。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辦理延續換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召開了關于對我區卷煙零售許可證換證工作的專題會議,成立了換證工作組,制定了《換證工作實施方案》,做到換證工作組織分工明確,責任目標細化,專門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長親自負責、各業務科室配合組成的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專賣管理科,直接負責換發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三、 加強對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
由于換證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為確保換證工作及時、圓滿地完成,我區在換證前期加強對參加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從練習網到實際操作上開展培訓工作,由業務熟練的同志,在換證網上操作講解,在工作中進行指導,同時結合換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請教省、市局的同志幫助解決,在換證工作中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換證工作的業務流程、時間步驟、檔案管理、工作要點及工作紀律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講解,明確責任和換證紀律規定,有效提高了相關業務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升了整個換證工作速度。
四、 深入基層,服務到戶,提高延續換證工作質量 五、取得的成效 六、存在問題 現已提出申請新辦的53戶,加上申請暫停的112戶如果在下步辦證工作中能給予新辦,再加上現已辦理了延續的1835戶,我區換證、辦證工作結束后,卷煙持證經營戶能達到2000戶。
總的來說,由于換證工作時間緊,在換證期間難免有些戶數信息采集錄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網絡時斷時續和速度過慢等原因,導致了有3戶造成送達延期。同時也請上級公司將我們面臨的問題反饋到上級部門,能夠在以后的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處理暫停、歇業等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情況。并將未辦理延續手續和原已注銷的卷煙零售戶給予直接從專賣管理網中刪除。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雖然換證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認真研究和解決,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對辦理延續換證的信息錄入進一步審核,對資料不全及錄入有誤的及時采集信息進行修正,使數據真實可靠,進行資料歸檔,規范戶籍管理,為加強專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戶資料。
(二)對私自涂改、轉讓、買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核實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以此次換證為契機開展一次全區市場清理專項檢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網式檢查,徹底清理無證戶。
(四)通過這次換證工作,核實與卷煙銷售網不統一的零售戶,查明原因,加強內部專賣管理監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7號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發放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第七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并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第十一條 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及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實施前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 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十六條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將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序、時限等需公示的內容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者互聯網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二)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四)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七)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序、時限;
(八)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準確地址、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人要求煙草專賣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批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依法作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作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應當公開,允許和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依法生產和經營煙草專賣品。
第二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卷煙的零售業務,并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建立完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和考評機制。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遵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延續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對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煙草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可以查閱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第四十一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撤銷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更,需要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加工服務。
第五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應當予以銷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十六條 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發證理由的。
第五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煙草專賣局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證件式樣,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
第六十三條 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可以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遇到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順延。
??谑袩煵輰Yu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專賣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省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本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由市煙草專賣局主管并審核發放。
第四條 單位取得《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租賃期應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確切的門牌地址,對外營業面積18平方米以上,具備相應的卷煙儲存條件);
(三)有固定的卷煙經營專柜和必要的卷煙經營人員;
(四)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六)經營場所有一部供訪銷、服務的座機電話;
(七)國家、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個人取得《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暫住證的無業、待業、下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年滿18周歲、無傳染性疾病(身體有殘疾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三)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租賃期應當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確切的門牌地址),經營場所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經營場所有一部供訪銷、服務的座機電話;
(七)國家、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許可證》的申辦、發放程序:
(一)申請:由企業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轄區工商部門發放的工商開業登記表或變更表,交轄區煙草專賣管理大隊;
(二)受理:專賣管理大隊受理后3日內,大隊長和轄區專管員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實地勘驗后,在《換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報專賣管理科;
(三)組織審核:專賣管理科在收到專賣管理大隊呈報的申請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內進行實地勘察、核實,并簽署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四)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辦證條件的,市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市煙草專賣局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證:市煙草專賣局依法做出準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在3日內與申請人簽訂《卷煙零售戶守法經營責任書》,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七條 申領《許可證》應當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本人申請;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能夠證明該經營場所是合法的證明文件;
(三)租賃合同(附帶上款證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供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五)工商開業登記表或變更表。
第八條 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本市人口、交通等實際情況,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煙銷售零售戶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要求:1000人口設置2.8個卷煙零售戶);
(二)城區主干道一側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側原則上每相隔80米設1個零售點,400米內不得超過5個,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側原則上每相隔120米設1個零售點,600米內不得超過4個;
(三)鄉、鎮、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設1個零售點,最多不得超過2個;
(四)本市各封閉住宅小區內零售點250戶以下不超過2戶,250戶以上每超100戶可增加1個;
(五)城區汽車站、碼頭、火車站、機場大廳內原則上不超過5個零售點,鄉鎮汽車站、碼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攤位;
(六)各類機電、建材、蔬菜、水果、水產交易市場內零售點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
(七)同一地址、門牌號內只能有1個零售點。
第九條 以下場所和商店,不得設置零售點:
(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煙火的;
(二)主營對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等商品的;
(三)非主營副食品的;
(四)違章建筑。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換發《許可證》:
(一)無固定的經營場所,隨意擺攤設點的;
(二)不符合單位和個人辦證條件的;
(三)不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檢查,阻撓、抗拒執法的;
(五)其他不宜發放《許可證》的。
第十一條 變更《許可證》經營地址的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零售點布局要求;變更《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應當重新辦理申領手續。
第十二條 領有《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地域范圍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依法接受市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凡經營煙草專賣品的,必須持有《許可證》,無《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煙草專賣局的意見,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煙草專賣局視情節給予處理和處罰:
(一)使用過期、失效《許可證》的;
(二)轉借、涂改、變造或者擅自轉讓《許可證》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許可證》年檢、變更、注銷手續的;
(四)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卷煙零售指導價經營卷煙,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第十五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煙草專賣局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資格,收回《許可證》:
(一)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經營假煙、走私煙和非法經營卷煙的;
(三)超越《許可證》核定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者地域范圍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活動的;
(四)一證多點經營的;
(五)阻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
(六)申請人利用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非法取得《許可證》的;
(七)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六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煙草專賣局加強《許可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谑袩煵輰Yu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規范申請和辦理程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兩個樣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兩個樣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總稱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總稱零售類許可證。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并提高辦事效率。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 網絡管理系統辦理,零售類許可證應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辦理。
第五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理機關,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 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 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申請人為從事煙葉、復烤煙葉、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經營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或罰沒煙草制品拍賣業務的企業,或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地市級煙草公司。
第七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縣級煙草營銷單位。
第八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
申請人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四)工商 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 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 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于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于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于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后,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后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注銷該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注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注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后,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并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注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