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9 01:45:49
序論:在您撰寫娛樂場所管理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窗體頂端窗體底端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窗體頂窗體底端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或者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宣揚、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
(三)制作、販賣、傳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窗窗體底端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娛樂場所向*機關備案
第四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派出所。
縣(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于0.4米,寬度不小于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于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保障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機關的舉報電話。
警示標志式樣、規格、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第四章經營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名簿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從業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地址;
(三)從業人員具體工作崗位、職責。
外國人就業的,應當留存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統一佩帶工作標志。
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
營業日志應當詳細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營業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對確因記錄錯誤需要刪改的,應當寫出說明,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巡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巡查一次,巡查區域應當涵蓋整個娛樂場所,巡查情況應當寫入營業日志。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對發生在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配合*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
第五章保安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并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派出所。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并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機關調查、處置娛樂場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安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
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第三十一條在娛樂場所執勤的保安人員應當統一著制式服裝,佩帶徽章、標記。
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儀表整潔、行為規范、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六章治安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并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
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升降。
第四十條*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機關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或者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六)宣揚、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三)制作、販賣、傳播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一、高度重視游藝娛樂場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把游藝娛樂場所是否文明健康、規范有序、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文化市場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是否取得實效的一個重要標準。要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準入、規范經營、有效管理的總體要求,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審批一家監管一家,杜絕重審批輕監管、只審批不監管的現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要嚴格市場準入標準,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不斷創新監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堅持科學發展理念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產業層次,為游藝娛樂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氛圍,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的文化娛樂環境。
二、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
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市場需求和各地的監管能力,我省游藝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面積和經營內容等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游藝娛樂經營場所設立面積及總量規劃。
1、地區最低經營面積為300平方米,市三縣最低經營面積為80平方米;格爾木市最低經營面積為200平方米;農業縣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60平方米;牧業縣及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單機占地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市場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合理引導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向規模化發展。同時,總量規劃不得突破:地區每10萬人設立一家,市三縣每5萬人設立一家;格爾木市每5萬人設立一家;農業縣所在地每1萬人設立一家;牧業縣所在地每5千人設立一家。
各地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規劃情況于7月31日前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審核。
(二)關于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內容的規定。
1、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施設備必須是依法生產、進口,并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的產品(見附件)。游藝娛樂場所一律禁止設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應當健康有益。
2、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內的游藝機不得低于總機型數量的60%。
3、游戲、游藝區域必須嚴格實施分區經營、管理。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懸掛未成年人限制進入警示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除國家法定節期日外,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藝娛樂場所必須建立游藝、游戲機設備臺帳及獎品目錄,如需變更游戲設施設備數量和獎品目錄應當3日內到當地縣級文化、公安部門備案。
(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間直線距離不得低于100米。同時,在場所布局上嚴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設立電子游戲經營場所。
(四)嚴格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開辦游藝娛樂場所。
(五)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須報文化部門備案。
(六)對于現有的游藝娛樂場所要通過引導、鼓勵等方法促進其向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三、依法開展游藝經營場所的審批工作
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游藝娛樂場所設立面積和總量布局規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誰受理誰把關、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開展游藝娛樂場所的審批工作,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劃、設立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批的,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將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提請當地黨委和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審批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審批結果,明確告知準入機型機種,做到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工作透明、政務公開。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的游藝娛樂場所要上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備案。
1、申辦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項目等)。
(2)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
(3)法定代表人和投資人身份證明及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4)經營場所平面圖、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意向書。
(5)與廠家簽訂的經營設備訂購意向書、廠家經營執照復本。
(6)游戲設備目錄。
(7)申請賓館、商廈、綜合文體設施、旅游項目配套的相關證明材料。
(8)購置設備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申請單位的設立地點、面積等是否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實地勘察,就行政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申請單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況、受理反饋意見的部門及監督電話、通訊地址等內容進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要針對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群體等情況,建立名冊、信用檔案和相互通報的信息共享平臺。凡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4、申請單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意見書”6個月內,不能完成籌建并正式營業的,即被視為已自動放棄此次設立申請,相關批準文書自行作廢。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取得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文件并領取娛樂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于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5、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一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以試營業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按無照經營查處。
6、新設立的游藝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與網吧共用同一經營場所或混合經營,二者之間不得有直接連通的通道。
四、嚴厲打擊違規違法經營活動
文化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藝娛樂場所中游戲設施設備所負載的文化內容,檢查場所內的標志、游戲方法說明和游戲內容等是否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堅決查處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經營行為,堅決查處超時經營行為。對一次接納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處以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節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藝娛樂場所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鎖閉門窗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游戲項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內容、擅自變更游戲設施設備的要依據條例予以處罰。對涉嫌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要及時通報移送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對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收繳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檢查保安人員配備情況。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在查處游藝娛樂場所違法活動中,對需要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應通報文化、工商部門。
工商部門要嚴格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把好游藝娛樂場所市場準入關。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堅決查處取締無照游藝娛樂場所。對被前置許可部門撤銷許可證的,要依法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于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公安部門可以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部門要依法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建立游藝娛樂場所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制度。對通報的事項,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查處,并及時向通報部門反饋查處情況。
對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規范游藝娛樂場所安全經營行為
游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安全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場所經營活動健康、文明、規范、安全。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當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和巡查制度。營業期間,從業人員要統一著裝,佩戴工作標志。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每單次游戲消費金額不得超過4元,消費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戲的消費金額不得超過200元。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關鍵詞:火災;危險性;預防工作;公共娛樂場所
中圖分類號:TU976+.5 文獻標識碼:A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4)游藝、游樂場所;(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近些年,火災在這種公共娛樂場所頻頻發生,這里面不僅有生產經營著本身的責任,監督管理部門也難辭其咎,因為沒盡到其監督職責。所以,研究制定一項可行的管理政策以此來達到減少火災發生的頻率等事故就成了一個舉足輕重的課題,對保障人民的生活以及安全都有著重要意義。
1 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分析
基于利益考慮,所以幾乎所有的公共娛樂場所都設在人流十分密集的地區,或者設在一些其它大型建筑物之內。由于公共娛樂場所的面積大,但是防火設置的區域較小,所以如果發生火災,火勢會迅速蔓延并且擴大。再者,現階段的公共娛樂場所的功能多樣,服務多樣,并且堆積了大量的可燃物品,發生火災,不僅會造成安全隱患,引起生命危險,還會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娛樂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很多,人流密集,引起火災發生的原因很多。在火災消防的角度來講,這些都是危害健康引起火災的因素。就此,公安部第39號令《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實行。規定就是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而頒布施行的。并且燃燒過程不僅伴隨著猛烈的火勢,隨之而來的還有有毒氣體,由于煙霧密集容易引起人員中毒,輕者身體不適,重者威脅人員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因為濃霧的彌漫會使逃生人員的眼睛酸澀引起流淚,看不清前方的路以及擁擠的人員,呼吸困難,自救也困難。并且當燃燒的產物在一定得程度和溫度下會第二次引燃,引起更大的火災和火勢。
2 對安全隱患以及火災形成的原因進行分析
2.1 原因之一:經營場所的產權以及使用權的問題導致
對公共娛樂場所來講,由于其花費巨大并且希冀高回報所以它一般都沒有獨立的建筑,通常都是在一個大的建筑物里租一個房間或者租一塊面積進行裝修或者改造,商場、廢棄的廠房或者倉庫、辦公樓里某個樓層、居民住宅樓、這些都可能成為公共娛樂場所設置的地方。場所有了,看起來還符合規定要求,但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設施遠遠要復雜于這些建筑物里原本的設施,這就造成了原有消防設計并不能滿足公共娛樂場所對安全設施的需要。建筑的不合理分布,防火的間距并不足夠這些最開始在建造時即產生的安全問題。
2.2 娛樂場所內裝置了大量的可燃性原材料
由于公共娛樂場所所內對裝飾的標準要求高,所以使用的裝備里可燃物太多,所以一旦這些可燃性的材料被燃燒,蔓延的速度十分之快且火勢猛烈。并且這些可燃物的燃放過程伴有大量的有毒氣體。即便消防隊員趕到,也有可能到了猛烈階段,很難將其進行撲滅。
2.3 用電設備多、著火源多,不易控制
公共娛樂場所一般采用多種照明和各類音響設備,且數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局部過載、短路等而引起火災。
2.4 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出口設置
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樓梯和直通室外的疏散門。設置要求:(1)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2)供人員疏散的門不應采用懸吊門、側拉門,嚴禁采用旋轉門,自動起閉的門應有手動開啟裝置。(3)當門開啟后,門扇不應影響疏散走道和平臺的寬度。(4)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入場門、太平門,不應設置門檻,門內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5)建筑物內安全出口應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0 m。(6)汽車庫中的人員疏散出口與車輛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
3 加強和預防公共娛樂場所防火管理對策
3.1 要從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災隱患
公共娛樂場所要建議消防安全制度:如有電源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消防知識學習培訓制度,緊急安全疏散方案,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用電用火用氣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嚴格控制用火用電和易燃易爆物品,確保安全疏散,積極開展自查自改,排除火災隱患。
3.2 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把消防審核關
從源頭上加強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減少先天性火災隱患潛伏。一要嚴把建筑防火審核關,依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審批審核;二要加強施工特別是裝修階段的監督管理,使其使用材料性能上符合規范要求,達到耐火等級;三要把好驗收關,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四要嚴格做好開業前檢查,充分杜絕先天性火災隱患。
3.3 嚴格控制并加強場所內用火用電管理
3.3.1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施工安裝規程,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熱措施。
3.3.2 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吊頂內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遠離可燃物。
3.3.3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和營業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用火用電安全檢查。
3.4 加強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消防監督部門要不定期地對有關公共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工作,督促其抓好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公共娛樂行業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做到警鐘長鳴;制定確實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救援預案,建立防火檔案;消防部門還應該與地方公安派出所緊密合作,派出精英骨干力量對公共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務必使他(她)們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實行公共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公共娛樂場所的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即懂得火災的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方法,懂得火場逃生的辦法;“四會”即會報火警1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達到“四懂四會”,方可上崗。
結語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公安消防部門防火管理工作的難點。要減少火災隱患的存在,僅靠公安消防部門和公共娛樂場所本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普遍提高了,才能真正地減少火災隱患的存在,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公共娛樂場所; 消防安全; 防火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了很快的發展,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升,人民經濟條件大大改善,大量的用于滿足人們消費、休閑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用而生。不可否認的是公共娛樂場的出現確實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生活,但是這些場所也帶來的眾多消防安全問題尤其是重大火災事故也是無法回避的,這給人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一、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公共娛樂場所指的是依據公安部頒布實施的法規條例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具體包括游樂游藝場所、網吧、保桑拿浴室、旱冰場、齡球館等營業性休閑或健身場所;卡拉OK廳、舞廳等歌舞娛樂場所;錄像廳、影劇院、禮堂等放映或演出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音樂茶座、夜總會等場所。
1. 安全疏散問題
公共場所雖然大多數能在安全出口個數, 安全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寬度等方面達到國家規范要求。但是因為一些人為因素致使該類場所普遍存在問題, 突出表現在: 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能保證安全
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公安部39號令第九條明文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和疏散通道的暢通無阻, 嚴禁將安全出上鎖、阻塞。但是一些經營者為了自身利益, 私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在通道內大量堆放雜物、可燃物, 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封閉, 一旦發生火災, 場所內人員無法安全逃生, 這些行為都是容易引發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
2.內部裝修問題
大多數公共娛樂場所在室內裝修選材方面不符合現行規范的規定。根據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中規定, 不論是位于高層還是多層民用建筑中, 只要是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是地下一層, 無論該場所有無安裝自動滅火系統, 其墻面裝飾材料均應為B1級以上。目前, 部分場所經營者為了追求豪華, 高檔,在場所裝修時大量使用木板, 纖維板, 聚合塑料和聚胺脂泡沫等易燃、高毒材料, 未經過阻燃處理; 電氣線路不穿管敷設, 私拉亂接電線, 增大了場所的火災荷載, 造成更多的火災隱患。
3. 消防設施問題
目前, 大多數公共娛樂場所雖然安裝了符合規范要求的各種消防系統, 并且按照規范要求配備了各種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 但是由于經營者流動性大以及行業的特殊性等原因, 場所內的消防設施普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
4. 消防管理問題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普遍存在著消防法制觀念
淡薄的問題。一些場所未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審核驗收或是未經審核驗收合格擅自開業; 一些場所雖然審核驗收合格, 但是未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擅自開業。一些場所開業后未
按照公安部頒布實施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所規定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防火對策
1.轉變觀念, 增強對火災危險性的認識
所有公共娛樂場所都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強化場所管理。公安消防機構應對轄區內的公共娛樂場所進行逐一登記注冊, 建立專檔, 并幫助場所建立健全公共娛樂場所的防火檔案以及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檢查制度, 并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整改或者責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者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消防行政處罰, 使其能夠盡快消除火災隱患, 保證場所消防安全。另外, 公安消防機構在加強對場所管理的同時, 還應與派出所、文化、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密切合作和配合, 形成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2. 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確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 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 并責令其進行整改; 凡在場所內
封閉門窗、柵欄的必須要求其當場進行改正, 強制進行拆除。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必須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沒有申報的應該進行補報, 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或使用。對那些未申報,擅自開業的場所, 公安消防機構應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 并進行嚴肅處理。
3. 加強建審、驗收和開業前檢查, 杜絕先天性火災隱患
對于公共娛樂場所的各項規范和要求, 如安全疏散、電氣線路、消防設施、內部培訓等方面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都有詳細的規定。對于公共娛樂場所的設計、審核、驗收都要嚴格按照規范要求, 從源頭上把關。對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消防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 對申請開業以及補報的公共娛樂場所嚴格檢查、嚴格把關。
4.加強防火宣傳教育,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共娛樂場所投入使用前, 要求對其業主和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學習和掌握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和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 明確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義, 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組織內部員工定期對場所進行自查, 消除火災隱患。
5.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完好無損